装修合同纠纷 装修合同 简易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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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一、甲方在其家乡小区选购商品住宅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由甲方夫妻俩人居住,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
二、该商品住宅以乙方的名义购买,房屋总价款共计________万元。其中,乙方出资________万元,丙方出资________万元。剩余________万元以乙方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并由甲方承担月供款。
三、该房屋的装修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不能承担月供款时,剩余债务应由乙方承担。
四、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甲方交纳的月供款系对乙方的赠与,丙方的出资款系对乙方的借款。
五、两位老人过世之后,乙方始得出卖该房产,出卖所得的价款应及时归还丙方的借款。同时,乙方应将房产增值所得纯收益的三分之一作为对丙方资金占用的补偿。若乙方条件具备提前归还丙方借款时,可以仅归还本金,无需另行补偿。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自三方及其配偶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吴,女,汉族,1990年05月03日出生,住福建省,公民身份号码50023,联系电话。
王x,男,汉族,1991年10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50023,联系电话。
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2.判令原被告所生育的儿子王由原告直接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每月15日前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并在该费用产生后15日内支付。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认识,恋爱时间不到1年,于20__年x月xx日在重庆市xx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在20__年x月xx日生育一儿子,取名为王,现年x岁。
结婚后,双方在一起的日子过得并不幸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双方性格不合,有时就会吵架,发生争执;第二,被告王x有时候在我不情愿的情况下,想和我发生关系,就不考虑一下我的心情和感受,是一种不尊重我和不负责的表现。.......省略 事实上,;第三,这么多年,我也私下给被告提出过要求离婚的,被告不同意办离婚手续。原告之所以这么多年没有向法院起诉离婚,主要也是考虑在孩子的份上。时至今日,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了。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原告在法院判决第一次不准离婚,分居一年以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
原告认为,既然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感情基础不牢。被告在婚前、婚后被告强迫与原告发生性关系,对原告极为不尊重,原告的身体、心理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双方性格不合,综合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一并请求处理子女的抚养权。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九日
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等。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如果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应当受到支持的。
对工程竣工日期争议,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对这类纠纷,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应当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量纠纷较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工程量有争议增加、有争议减少。对于有争议增加部分,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关于发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否则,其主张难以受到支持;对有争议减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经施工工程被减少、或者实际根本未于施工的争议。如发包人拆除工程,则应当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发包人许可其工程量减少的依据,则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对隐蔽工程量争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预算资料或者合同约定,不能提供隐蔽前工程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即使是工程鉴定也可能难以被确认。
房屋装修合同一般都有垫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能够受到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则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结算。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是不会受到支持的。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等多个主体存在,如涉及工程质量纠纷,则应当将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涉及工程款支付纠纷,则应当将工程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表现在:装修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做法去装修,使用非合同规定的装饰材料,施工中无故停工,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等。
2、装修粗制滥造,施工质量低劣。
有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干活不上心,工艺不规范。表面上说得过去,但经不起验收或时间的检验,出了问题还强词夺理。尤其是"街头游击队",质量更没有保证。
3、装修后的维修服务不完善或不履行质量承诺。
装修后应该按合同规定及时维修,但有些公司却左右推托。保修期内不保修。
4、施工中的噪声扰民。
施工中难免会发出噪音,但户主事先要与装修公司约好开工、收工时间。不要违反环保的有关规定,否则极易引发纠纷。
5、装修材料或废弃物乱堆乱放。
6、装修破坏了毗邻房屋。
7、装修破坏了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
针对装修纠纷,有关部门制订了一些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部[1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指出,房主或房屋使用者因装饰装修损坏毗邻房屋的,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九条规定,如果装修家庭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应该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居民负责修复和赔偿,如果是属于装修施工单位的责任,则由房主找装修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
同时,行业内部也制定了相关规定。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但必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
1、当事人自行协商;
2、主管部门行政调解;
3、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投诉——调解部受理——质检部根据合同及图纸进行现场核查——调解部、质检部依核查结果进行调解——若双方达成协议则进行维修或返工;若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对消费者而言,装修前不妨先通知邻居,打个招呼,以便大家有个心理准备,减少发生纠纷的概率。
万一出现了纠纷,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承担该承担的责任,纠纷便能解决。自己协商不成,一般也只要行政部门出面就可以顺利加以解决。但如果涉及的标的较大或其他对生活影响甚大的纠纷且协商不成,最正规、最有权威和有效的方法只能是打官司了。当然其他居民因装修家庭的施工而与装修家庭发生的纠纷也可以据此进行解决。
申请再审人: ,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负责人: ,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 ,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申请事由: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1.请求撤销 民事判决书。
2.改判申请再审人不承担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具体事实与理由: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原审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认定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肖某粉糊,对承揽人具有选任不当的过错,认定申请再审人承担30%的责任是法律适用错误。首先,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肖某粉糊,并无对承揽人选任不当的过错。其次,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再次,《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内墙及外墙粉糊不是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因此并不需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此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938号朱某与祥云县某煤矿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某及其经营的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故朱某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申请再审人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人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某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装修合同纠纷 装修合同 简易版(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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