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校规校纪,杜绝因擅自请假造成的不良风气,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教师请假考勤制度。
一、签到要求。
全体教师必须认真执行学校作息时间,并落实签到制度。每天早、中午到校和离校均要签到,不准代签、补签。以学校铃声为准,若到校铃声响后再签,则属迟到。由当日值班老师在签到簿上做出标记。
二、请假手续。
教师请假必须当面向学校领导提出,并递交请假条。请假条需先经教导主任签字,再由校长签字生效。教导处要将调课情况留底备案。若无教导主任签字,则不准假。
三、事假要求。
教师请事假,必须经学校批准并经教导处备案,由请假者安排好由于请假耽误的课时,找好代课教师。若每月事假在两天之内,按照每节课0.1分从考核分中扣除,本学期的所有事假进行累计,上不封顶。
如果每月超出两天事假,若再请事假按每天50元的标准扣除,并按照每节课10元的标准扣除相应的课时费;同时超出两天的部分,按每节课0.2分从考核分中扣除。
四、病假要求。
若不能坚持到校工作,必须出具(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由教导处安排好代课教师,按每节课10元的标准扣除课时费,用于代课教师的代课费。
五、迟到、早退的规定。
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0.2分,若没有事先请假而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上,则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直接扣除50元,并扣1分,同时扣除相应课时费,每节20元。
六、集体活动的规定。
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统一活动,如遇迟到或早退则加倍扣分,每次0.4分。如果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则按旷课处理。即使集体活动在节假日举行,也要按请假处理。
七、教职工的婚丧假、产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其他规定。
教师每学期累计病事假不超过1天,也没有迟到早退等情况,则享受全勤奖,在考核中加1分,并发全勤奖50元。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根据区教育局和《汉滨区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2、教师外出参加学历提高的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3、公假期间教师原定工资照发。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教导主任批准;1天以上的,须经主持工作的副校长批准,3天以上的报经校长批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7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区教育局批准。
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4.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教师一个月中请事假1天,且履行了完备的请假、准假手续,发给日工资的50%。
1.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药费发票,1天以内教导主任批准,1天以上报请主持工作的副校长批准。
2.病假一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奖励性和基础性两部分),病假从第二月起还将扣工资的20%。
3、病假在1天以上(含一天)1个月以内,应从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按每节5元扣除支付给顶课者。
①调入本校满6个月的教师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②若教师在原工作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校。
③教职工结婚,婚假7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④婚假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
⑤在规定的婚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和绩效工资。
①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24周岁(含)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②已怀孕的女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③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教师的工资照发。
④女教师在生育期内计划外怀孕做手术者第一次按病假处理,第二次按事假处理。
①教师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7天(含节假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②丧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
1.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和经有权威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的固定工资照发。
2.教师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根据伤残程度,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有权威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为防止虚报谎报工伤规范工伤请假制度,现对工伤情况做以下界定: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必须有人证,如当时现场无人受伤者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领导到达现场。
1.请假流程
无论是病假或事假、不论假期长短都应按以下流程逐级办理。
①填写请假单(教务处);②请假教师安排好课程及有关工作,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④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⑤批准后的请假单送教务处存档。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教务主任和校长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教师请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安排专人发放、审核、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于次月10日前书面报送校长。
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员的请假,由主持工作副校长负责审批;公假、副校长的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
6.教师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综合考核,做为绩效工资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旷课论处:
(1)教师擅自停课、私自调课以旷课处理。
(2)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5)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校者;
(6)经教育仍不服从学校安排,拒不到岗位工作者;
(7)学校教师应按作息时间规定上班,未经许可擅自离岗,以旷工论处。少签到一次扣10元,迟到一次扣20元,代签者和迟到同等对待。
2、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一次扣10元,上课期间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岗位一次扣10元。
3、教职工旷课一节扣30元,一个月旷工5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部。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辞退。
4、上课接打手机者一次扣10元,两次按旷课一节处理。
5、凡有旷课、旷工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年终不能评为先进;一学年累计旷课10节以上或旷工5天者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根据榆树市政府、教育局文件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关于公假、特假
学校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为公假,公假期间教师岗位责任制不扣分,工资照发。
二、关于事假、病假
1、病假
教师请假,同一天不能超过2人。请假时,要提前与领导提出,学校可根据本教师实际情况如外出培训、学习、开会人数多少确定是否批假,办理请假手续。
2、事假一次不得超3天,一学期事假不超过7天,全年事假不超过15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不予准假,特殊情况经教育局批准。
3、请事假教师应在请假完回校时,缴纳岗位责任制工资,每天80元,用于支付请假期间临时代课、代班人员工资。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1天以内,村小教师,村小校长给假,中心校领导给假。1天以上、3天以内,由中心校主管领导给假。3天以上由中心校校长给假,并且出具请假条。
2、临时病假,没住院的,执行岗位责任制每天40元,用于支付请假期间代班、代课工资。住院的,出具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和药费发票,不执行岗位责任制。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中学教师请假制度。
一、事假:
1、教师事假原则上每学期最多四天,全年八天,如遇特殊情况,确实要超假者,由学校核实后,教师应办理好请假手续,并自聘好代课教师(规定的假期代课教师由本人自行调整后,将调课单附请假条后交校长审批,超过规定假期的代课金由个人自负,学校安排代课教师,代课费每节10元),所有假期均应报批后方可执行。
2、教师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
1、教师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应由公立医院出具病假证明,课程与代课金个人自己负责(特殊重病住院除外)。变相请病假,如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责令作书面检查。7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由医院证明,一个月以上的由县级医院证明。到教育局办理请假手续,学校负责安排代课与支付代课金。
2、教师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并酌情扣发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
3、经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4、长期病假康复后要求工作的,应由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5、休息治疗病假,代课金由本人负责。
6、不论事假、病假、法定假者必须按报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好请假审批表,学校相关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旷课:
教师连续旷工7—14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辞退,连续旷工超过30天,全年累计超过90天的,学校必须上报自动离职手续。
四、其他法定假期规定:
1、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其他时间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探亲的,由教育局领导审批。
教职工除寒暑假之外,请探亲假的,只发给本人的基本工资。
2、产假:
(1)、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假期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者,假期42天。
(2)、没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有办理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135—18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顾假。
(3)、晚育剖宫产,假期105天;
以上三种类型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全额发给,计划外怀孕流产者,不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
(4)、怀孕期间的女教职工,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医院证明确有疾病可按有关规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按请假审批权限报批。
(5)、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市级医院证明后报批请假,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6)、女教职工在领取生育告知书后,怀孕期间经市级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并按病假处理。
3、婚假:
教师双方均属晚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达晚婚不给假。属于特批的享受3天婚假,代课自找,学校支付代课金。
4、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1—3天的丧假。
五、审批权限:
1、一般教职工请假五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累计请假在六天以上的,报教育局审批。
2、病假。有门诊病历、疾病证明手续,请假六天以上累计一个月以内(包括一个月),由教育局值班领导审批,一个月以上,三个以内的(包括三个月),由教育局人事科受理,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审批,并公示结果。连续请假三个月以上的,由教育局受理后统一报县人事局审批。有住院手续请假六天以上三个月以内(包括三个月),由教育局审批,超过三个月,由教育局受理后,统一报县人事局审批。原则上请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出具本市市级医院疾病证明。
3、事假。年累计请事假六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包括一个月),由教育局值班领导审批,超过一个月,由教育局受理后,统一报县人事局审批。
4、不论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由学校负责办理请假报批手续。经审批后生效。
5、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审批前,应具体了解请假人的实际情况后,签署是否准假意见,并明确注明请假起始的时间,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所在单位和个人各留存一份。
6、请病假应使用公立医院的疾病证明,请病假期限超过一周的,原则上应使用公立县级医院的疾病证明;请病假期限超过一个月的,所在单位应派专人探视,并提供由校领导及探视人签字的探视证明、探视情况公示表。
7、教师外出,提供外地医院疾病证明,邮寄回来由他人代请病假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了解情况,避免教职工出现计划外生育、务工等情况,请假时,需提供详细的医疗记录(包括病历、发票、疾病证明)。
8、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离岗三天之内,先口头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9、凡请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已婚女教职工,在办理请假手续前必须提供查孕证明。
10、请假期满要续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11、假毕应由学校负责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说明:
1、以上计算请假时间,不扣除节假日。
2、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xx市xx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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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位教职工要自觉执行学校考勤制度,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工作,半天以内(无课老师)向年级组长请假;一至三天要持请假条向主管副校长请假;三天以上要持请假条向校长请假。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假满返校要及时到校长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有课的老师要安排好自己请假时间段内的课(原则上:一天以内自己调课,一天以上代课先由备课组解决,如解决有困难,再报年级组,教务处,主管校长)。所有调课和代课都必须报教务处存档(班主任同时报教育处存档),否则视为旷工。
请假程序:先到年级组或行政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条,分别由年级组长、处室负责人、校领导签字,再将假条交回办公室备查。
2、学校实行坐班制。每位教职员工应当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早上:所有行政人员、年级主任、班主任、上早自习的老师8:10到校,其他人员8:50前到校。下午:4:30离校。中途考勤由相关部门抽查)。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教学研究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因特殊情况迟到、早退或中途离校者,须及时向年级组说明情况,否则按旷工处理。
3、病假。一般病假要提前请假,履行请假手续。急病来不及请假的,要及时电话告知相关领导和处室负责人(最好能把课安排好,如有困难应及时通知年级主任和教务处),待病愈后补上请假手续。病假要有医生诊断书或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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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享受产假为九十天;多胎的,每多一胎增加十五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原则上产前休假不超过十五天(计入产假)。产假期满需续假的,按事假对待。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则寒暑假休假时间顺延。
5、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并履行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可先电话告知相关领导,事后补上请假手续。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特殊情况可请特殊事假,特殊事假满期需续假的,延长的假期按一般事假对待。
以下情况可请特殊事假 :
①婚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作为特假。
②因直系亲属去世、配偶的父母去世请假,计5天特假(不含法定假日)。(本市以外的另计路途时间)
③女教师流产,凭医院证明休息,计15天特假(不含法定假日)。超出15天的部分(扣除法定假日)按病假对待。
④教职工因子女或父母生病请假,计2天特假。
⑤教职工子女在外省服兵役回来探亲时请假,计1天特假。 ⑥教职工请假参加子女学校的家长会,每学期计两次特假。
6、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二、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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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申请调动,在未办理调动手续前,应在校坚持工作,如擅自离岗,按旷工对待。
2、教职工出差,需告知有关处室,并安排好教学工作;行政人员出差,需告知校长或常务副校长,并安排好教学工作。
3、教职工出勤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和年级主任负责。办公室主任每月将教师出勤情况向行政会通报一次,经行政会审定后向全体教师公示。
三、奖惩办法
(一)、病假3天以上(不含3天),超出3天的部分(扣除法定假日)不享受相应的课时津贴。
(二)、一般事假4天以内(含4天),不享受相应的课时津贴;一周以上除不享受相应的课时津贴外,同时超出4天的部分(扣除法定假日)按每天30元扣发月考核奖。特殊事假享受相应的课时津贴,不扣月考核奖。
(三)、上课迟到、课中随意离开教室或提早下课,发现一次扣10元。
(四)、开会、升旗,迟到一次扣10元,缺勤一次扣20元。
(五)、根据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对坚持出满勤的教职工,学校给予全勤奖100元/期(公假和特假算全勤);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
① 教师代课的,计发相应的课时津贴(高于超课时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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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学校安排加班(自己工作外的额外工作或节假日工作)的人员,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③ 对于旷课的每节扣40元;旷工者,按日扣发工资150元/天。 ④ 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30天,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有2次以上旷工或旷课现象者,不能参加任何评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⑤一学期累计旷工15天以上,上报教育局人事科处理。
[注]: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工。
2、该请事假的请病假,经发现查实,当旷工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工论处。
4、特殊情况提交行政会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努力创建和-谐校园,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此请假制度。
一、公假。
1、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2、教师外出参加晋升学历的函授学习、晋升职称培训,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3、公假期间教师原定薪酬标准不变。
二、事假。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临时有事外出,请假在一天以内,由校长批准;一天以上需报中心校校长批准。
2、事假1天扣10元,5天内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一月内事假5天以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4、一学年累计事假在10天以上的,本学年度不得评先评优,次学年度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病假。
1、请病假,三天以内,必须出具医院病历等证明,由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的需报中心校校长批准。
2、教职工病假1天扣5元,一个月内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满一个月扣发当月绩效工资。重大疾病患者的处理可交由校教师代表讨论,视具体情况而定。
3、一学年累计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本学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4、已怀孕的女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女教师在生育期内符合国家计生条例的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准假6周。女教职工因怀孕请假的按教职工病假方式处理, 15天以内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15天以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5、病假天数的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四、法定假。
1、婚假。
(1)教师在工作日期间结婚的,按学校实情给予请假,一般不超过3天。
(2)婚假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休息日。婚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原定薪酬标准。
2、产假。
(1)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8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院证明的,增加产假14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4天。但累计产假不得超过4个月。
(2)产假时间计算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请假期间工资照发。
3、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学校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路途除外)。
(2)旁系亲属(兄弟姐妹)死亡时,由学校领导批准,给予3个工作日的丧假(路途除外)。
(3)丧假的时间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五、工伤假
1.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和经有权威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的工资照发。
2.教师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根据伤残程度,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有权威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工伤鉴定:上班期间在校内发生;出现伤情时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领导,现场需有两位证人。
4、如有异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为准。
六、会议请假
1、周前会、升旗仪式等每缺席一次扣10元,如已请事病假的,不重复累计。
2、教师参加教研会、培训会等缺席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七、请假管理。
1、请假流程:
(1)教师按相关要求写请假条报教导处或校长,并由领导签字。
(2)到教导处安排课务及有关工作。
(3)批准后的请假条送值班领导存档。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行政值周报告,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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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师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绩效考核及学年考核。
4、每月校内公示教师请假情况。
高耀镇镇中心小学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