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学校加班管理制度细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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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加班管理制度细则篇一
一、加班是指我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利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完成全校性、领导临时交办或重大突击性且有较强时限性的工作及上级有关部门特殊安排的工作。
二、实行加班补助制度。加班给予补助,结合我校经费紧张的实际,标准为50元/天(半天为25元)。办公室要将加班情况定期进行公布,并作为核定加班费的依据,统一汇总,由校长审签发放。
三、外出培训不算加班,但也给予补助。除按上级规定报销路费、住宿费外,若管饭每天补助8元,若不管饭每天补助50元。
四、明确加班时间。加班的最小计算单位和审批单位为半天,加班前应提前通知办公室。
五、下列情况不能审批为加班:
1、加班必须达到既定目标和领导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不作为加班。
2、效率低下或消极怠工,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日常本职工作任务的;
3、因工作质量低劣或失误而造成工作返工的;
4、加班应该能够完成但超过加班审批时间的;
5、校领导临时交办但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
6、上级抽调且已经给予一定经济补助的;
六、注意做好加班安全工作。工作人员节假日加班,要注意安全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0xx年2月27日
特殊教育学校加班登记表
学校加班管理制度细则篇二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教职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教职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班是指我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利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完成全校性、领导临时交办或重大突击性且有较强时限性的工作及上级有关部门特殊安排的工作。
二、加班必须达到既定目标和领导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不作为加班,属于分内工作在正常工作日未能完成的不作为加班。
三、节假日中受理的且能延后到正常工作日内完成的事务,在工作日内完成,尽量尊重教职工的休息权,不安排加班。
四、学校群体性加班事务,优先安排一线教职人员参加,所有教职工在预先接到通知后,安排好私人事务,不得拒绝加班。(如节假日清理、维修教师课桌椅,节假日校园绿化整修、双休日召开家长会、家长学校工作、留守儿童工作、迎接各种检查等等。)
五、加班实行报告审批程序:需要加班的教职工须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加班审批表,并在审批表中注明加班工作内容。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室签署意见,再由校长审批后交总务部门存档登记。(流程见附件一)
六、因事件紧急未履行加班报告审批手续的,应经校长安排或同意,由办公室作好加班记录,事后由当事人按程序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七、实行加班(含节假日值班)补助制度。
1、加班(含节假日值班)给予补助,结合我校经费紧张的实际,标准为40元/天(半天为20元),加班日原则上不安排就餐,工作误餐与加班补助不得重复领取。
2、节假日参加会议且报销交通费和领取工作误餐补助(县内20元/人/餐、市内30元/人/餐)的不再享受加班补助。会议组织方安排工作餐的,学校不补助工作误餐费。
正常工作日本县、合肥市区范围内参会、公干的不享受出差补助,只报销交通费。
3、教职工要提高业务能力、讲究效率,完成同一事件加班最长时间为一天,超出时间不算加班。
4、校领导组成员正常工作月份因享受与班主任同等待遇,其间因公外出时所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由教务部门安排公代,因此在正常工作月份没有加班补助。在寒、暑假里,的确因公加班的,依上述规定和程序办理。
5、因公去往外市(合肥市以外)每人每天出差补助30元,如果学校集体安排餐饮的不予补助餐饮费;学校没有安排餐饮的,餐饮报销标准:中、晚餐30元/人,早餐15元/人。(此项不包括继续教育培训类)
6、办公室要将加班情况(加班申请单复印件)每月底定期进行公布,寒、暑假加班情况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张榜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并作为核定加班费的依据,统一汇总,由校长审签,总务部门列表发放。
八、明确加班时间。加班的最小计算单位和审批单位为半天。白天加班时间超过四小时的按一天计,四小时以内的按半天计;晚上加班时间超过二小时按一天计,二小时以内按半天计,不提供餐饮补助。加班前应提前通知办公室,做好备案。
九、下列情况不能审批为加班:
1、效率低下或消极怠工,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日常本职工作任务的;
2、因工作质量低劣或失误而造成工作返工的;
3、加班应该能够完成但超过加班审批时间的;
4、校领导临时交办但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
5、因办与工作无关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的;
6、上级及其他单位抽调且已经给予一定经济补助的;
十、校领导和教职工加班由办公室负责登记,未经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不作为加班对待,总务部门需凭办公室出具的加班申请单核算、发放加班补助。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且加班费用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1、分管领导把关不严,随意出具加班审核意见的;
2、科室负责人提供虚假情况,谎报加班事由的;
3、工作需要确须加班,既不安排落实,也不按程序报告审批的。
十二、注意做好加班安全工作。工作人员节假日加班,要注意安全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本制度从20xx年2月起执行。
学校加班管理制度细则篇三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教职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教职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各处室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教职员工加班:
⑴须利用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时间进行各项工作的;
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⑶为完成学校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⑴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⑵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
⑶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1、组织教职员工加班前,首先须征得教职员工本人同意。
2、加班前填报《加班审批单》(见附件),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校长或科室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加班教职员工需在实际加班之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审批单交到校办。
1、工作日夜间加班的每班次30元,公休日加班的每班次为60元,法定节假日为90元。
2、每班次时间为6小时,如加班时间未足1小时,按小时为单位计算加班费。
1、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2、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由审批领导和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学校责令有关科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1、本制度由校办负责解释、修订;
2、本制度经龙港四中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修改亦同。
《加班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