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合并后工作存在问题 国地税合并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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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即国有企业改上缴利润为缴纳所得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和产品税、所得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根据不同行业和税种,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饮食服务、邮政电讯等服务行业所经营项目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在这种条件下将过去的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税和地税是1994年7月1日正式分开的。
在国地税分家之前,中国政府从上到下只有一套税务机构。中央税收主要靠地方税务局征收。1993年10月17日,国家体改委宏观司提交给国务院一份“关于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的补充意见和加强操作方案准备工作”的建议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出,“此番财税体制改革通过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保持稳定的税基,防止互相交叉和侵蚀,改变中央向地方要钱的被动局面。”之前的“大连会议”文件中也提出,有必要设立中央、地方两套征管机构,必须改变中央收入一定程度上依靠地方税务局的局面。这道出了中国财政当时的真相:1993年,财税体制改革前夕,中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正陷入极其艰难的窘境。数据显示,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由1984年的40.5%一路下滑至1993年的22.0%,中央财政的收支甚至必须依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才能平衡。切实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成为“国地税分家”最直接的初衷。二、国地税合并趋势
1994年国家将税务系统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两套机构分设十七年来,虽在明晰中央和地方财权、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逐渐显现:(一)国地税分设不规范
我国实行的分税制,虽然也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形成以收入归属为基础的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两部分,但在具体划分税源时,并未完全确立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体制,税收收入仍然未跳出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分配的格局,例如将某些已经明确划为地方税种中的中央企业和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以及铁道部门应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按原来的财政分配格局划归中央收入等等。这种既按税种划分,又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源的做法导致分税制的不规范。(二)国地税分设使纳税成本增加
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只到一个税务机构办理。机构分设以后,一个纳税人要去两个税务机构办理,要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管理(少数纳税人除外),纳税成本自然增加。更有一个因素,由于纳税人税务知识的缺乏,不能正确辨别哪些归国税管理、哪些归地税管理,往往要东奔西跑,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从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纳税成本。两套税务机构都有稽查部门,纳税人被检查机会增加,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正常经营。(三)国地税分设使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增加
1993年末,我国税务人员总数为578955人,而现在达到100多万人,国、地税机构分设是人员增加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征税成本大量增加。国际上平均税收成本大约是税收收入的1.5%,而我国由于国税和地税的分割,现在的征收成本在3%—3.5%,甚至有过4.5%的时候。(四)国地税分设不利于税务人员全面掌握税收业务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各税种之间存在着互相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其中的一个税种计征时出现错误,就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其他税种计算的正确性。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后,国税人员不很清楚地税业务,地税人员也不很清楚国税业务,所以,在各自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经常出现“越位”或“不到位”的情况。
中国现行税制是一个有机整体,人为地将其分开由两个税务机构分别征收管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矛盾产生以后,国、地税机构都可能从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机构合并,税务机关可以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作出正确的判断,更有利于税收征管。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中央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将进一步提高,中央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将有所增强。国、地税机构合并,不会影响中央的税收收入,中央始终可以占据主导地位。讨论多年的增值税扩围改革,终于以试点的方式取得进展。增值税扩围试点将首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进行.之所以首先在上海试点是因为上海财税系统机构设置上的优势。上海作为财政特区,国税、地税和财政系统是一套班子,不存在征管权限分配等机构改革问题。而上海的试点经验如果在全国推广,国地税合并很可能是以后机构改革的方向。试点政策出台前,地方政府担心的因中央和地方分成因素造成的减收因素也得以解决,按照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上海市是中国目前惟一国税、地税不分家的城市。
上海没有实行分税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税务机构的精简效率。现实的情况是,上海在税种方面划分向来清楚,在全国一直是一个良好的典型。而上海每年上缴中央的税收一直名列全国榜首。分税制在上海显得没有必要。
事实上,这些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方案设定解决,更深层的体制问题则不是那么好解决。记者也曾从国税总局人士处了解到,有关增值税扩围,不减少地方财政收入一开始就是既定的原则。
体制的问题则没有这么容易解决,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共享税和营业税,由国税和地税分别征收,改革后如果营业税全部取消,显示增值税扩围,则地税系统将失去最大税种的征管权限。
对此,甚至有地税系统人士认为,如此一来将失去地税系统存在的意义。由此可见,增值税扩围改革除了涉及央、地税收分成,更重要的问题则是机构改革问题。增值税扩围后,机构如何设置、征管权限如何分配成为绕不开的问题。
现实的问题则是,即便增值税扩围改革在上海取得进展,其它地区也很难推广上海的经验。于是,机构改革成为增值税扩围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前述知情人士则表示,据他了解,机构改革、国地税合并应该已经是既定的改革目标。以后税务部门将更侧重于纳税服务方面的工作。
林志平是一个在税务机关服务了近四十年的老税务。对于新一轮税改的说法他表示“有一种预感”。他认为,1994年的第一轮税改政策运行8年后,形势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地方在千方百计发展可以征收地方税种的产业;一些地方的两家税务局为了完成任务,出现了卖税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在共享税方面作假,以提高地方的留成”。这些情况让税改有
了必要。
从近几年来看,中央财政压力开始日益吃紧。一些税收政策开始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比如说,证券印花税最初中央和地方是五五分成,但2002年97%必须归中央财政。2003年98%归中央;关于企业所得税中央也开始要求以2001年为基数,2002年实施增量共享。
显然,地税的份额正在一步步地被国税所侵蚀。中国人民大学的钱晟教授认为,税制是否进行新一轮变革,关键是看能不能满足提供公共项目的需要。“下一轮如果进行改革,它的尺度就是应该尽可能减少摩擦成本,并最大吸收第一轮改革的优势。但这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一)建立便于操作的税收分成体系。
机构分设前,中央税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管理权在国税系统,其他纯地方税税种由地税系统管理,另有一些是按照行业和经济类型划分征管权。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需要更多的财力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导致中央分成范围的不断扩大、分成比例的不断提高。如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由原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先后调整为80∶20,88∶12,93∶7,94∶6,直到现在的中央97%,地方3%;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又将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改为共享税,增量部分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2003年1月1日起又调整为分成,所得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对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也划归了国税系统管理,并且成为纯中央收入。
(二)分设十一年,地方税种立法毫无进展,为两套机构合并预留了空间
(三)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为“依法治税”提供了技术支持
(四)上海模式证明了合并的合理性 (略)
为什么会有国地税合并说? 一是营改增后,作为地方税务部门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将改为增值税,征管部门也将从原来的地税局转变为国家税务局,地方地税系统的业务将面临极度萎缩,地方税务局的业务被架空了。(1、从税收收入上说2011年数据,中国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加占全国总税收的42.5%,而前者是国税的主要税种,后者是地方第一大税种。
2、从全国范围来讲,绝大多数省份的营业税占地方税收的比重都较高,特别是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服务业的占比更大。
3、税种征收情况看,关税、消费税、从央企征收的所得税都成为中央财政收入,增值税、资源税、地方企业所得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归国税征收。地税部门征收的税种中,除营业税以外都是一些征管难度较大的零散税收。营改增又将使原本属于地方税收主体税种的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房地产等‘收入大头’并入增值税。)
二是国地税分家以后的税收成本上看,这种合并也是势在必行。叶青表示,国地税分家至今已20年了,目前国税与地税加在一起的税收成本是20年前没分家时的一倍。事实证明,我国是税收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美国的税收征收成本占税收收入总额的0.58%,日本为1.13%,而我国已接近8%。施正文表示从长远来看,将来地税系统由于业务量锐减合并到国税局是件好事。三是从整个税收征管、将来完善或者改革的方面来看,目前我国国地税机构分设已经带来了很多负面问题,比如管辖交叉、管辖不明确给纳税人的税收登记、申报与稽查带来了很多重复与不便。此外,征管成本与纳税成本显著上升。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即便“营改增”不推行,目前国地税分开运行这个机制产生的实际效果也是弊大于利。四是构建大财政体系的需要。
基于以上四个角度于是出现了国地税合并说。
“国地税合并问题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起就有争议。但由于进入21世纪后我国税收连年的高速增长,对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的问题几乎没有纳入国家的改革计划之内。此话题就冷却下来。
目前学术界对国地税合并怎么合的看法
1、叶青:地税部门的业务可以一分为二,一部分业务比如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业务合并给国税,同时,原来在地税系统收取营业税这部分员工也可以考虑合并过去。其次,一些与地方财政和地方收入有关的比如社保费、个人所得税与基金等地方税费可以合并到地方财政系统,与此相关的税务人员也可以一并安排过去。
“地方财政将来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类似‘财政厅下设的收入局’这样的机构,收取与地方有关的一些税收费用。如此一来,地税机关就能得以取消,从而降低此前的高运作成本,提高效率。此外,最关键的就是对企业和系统内人员的影响降到最低。
2、任熊伟:与其合并倒不如考虑另外一种思路,就是不谈合并。地税仍然是存在或者换一个名字并到财政局去,作为财政局下属的专门负责当地财政收入如社保费、排污费等各种政府性基金征收的职能机构。
“这样,各地地税部门还是会存在,只不过它不一定非要称为‘地税局’,可以叫做‘地方收入局’。这样一来,既解决了地税的定位问题,也没有因为合并而影响到业务,原有的地税员工也没有受到影响,它还可以继续行使服务地方政府这项职能。”
3、施正文:目前地方社保有一半的额度是社保部门收取,另外一半是地税代收。如果将来地税局不存在,国税其实也完全可以完成代收任务,因为此前交由地税局代收是因为地税跟企业的联系比较多,对其情况了解,税收征管的机构、力量、层级与法制都很完备。由他来征收成本低,征收规范,效率高。而这个事情也完全可以由国税局来做。此外,我们目前在大力推行费改税,将来我们主张社保费改革为税,那更是应该由税务局来代收。” 不赞成地税局业务减少后每个地方自上而下都要设立一个统一的收费局。他告诉记者,收费不像税收,它往往是各个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收费,如果设立一个部门来收取各项费用显然并不合适,比如国土资源局对矿山的情况比较了解,对其他的收费并不了解。具体的办法应该是,对于部分行业与部分地区有收费任务重的情况,可以采取部分设立收费局的方式。营改增拉开改革序幕或者是副产品
“营改增”改革最初从上海试点可以说是避开了地方税务机构改革,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国地税机构改革的问题浮出水面,甚至拉开了财税改革的大幕(高培勇,2012)。{①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国地税机构合并是“营改增”的“副产 品”(施正文,2012),这里不同意是“副产品”观点,认为“营改增”改革是新一轮财税改革的起点,将会倒逼一系列的重大改革。}而这次推动机构改革的不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显然有更大的“动力”去推动地方税务机构的改革,这与 1994年由中央统一规划的改革不同。而且是从“营改增”的税制改革逐步诱导出税务机构改革,而不是直接进行国地税机构改革。改革形式的不同,则表明目前直接对国地税机构改革存在一定的阻碍。国地税合并、部分合并或继续分立取决于什么(三)消除阻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再次博弈
我国没有直接对国地税机构进行直接的改革,而是从“营改增”税制改革人手,这说明直接 进行税务机构改革存在阻碍。这一阻碍就是地方政府征收管理的重要税种“营业税”。有学者 认为,“营改增”是为了消除第三产业的重复征税,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这一观点有待考量。尽管推进“营改增”可以实现上述目的。1994年税制改革,就已经确定我国货物与劳务税的基本制度,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加上消费税重点调节的格局。这种税制格局与我国经济及税收收入长达 2o年的高速增长相伴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地方的第三产业并没有因为“营业税”的重复征税而受到影响,反观则是建筑业、房地产业、服务业、体育文化业等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成为地方税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进一步讲,如果要降低第三产业税负,促进其发展降低税率等措施同样能够实现其效果。而本轮改革显然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营改增”改革虽然以“消除第三产业的重复征税,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 ”的名目出现,但最终的目的显然是要“拿掉”地方政府即地方税务机构征收管理 的“营业税”,斩断地方政府收入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关联,扭住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路径,调整产业结构,将地方政府的经济工作重心转移到其他实体经济中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面临再次博弈,牵涉地方税务机构今后如何改革。“营改增”改革将重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力划分的谈判,而财力划分的结果及“营改增”后的税种格局也将决定国地税机构改革的趋势。目前,关于国地税机构“合并”或“部分合并”或“继续分立”等的争论显然应服从于这次博弈的结果,而不能一言以蔽之。“营改增 ”改革也好,国地税机构改革也好,更像是对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修正。
三、地方税务机构的取舍 :统筹考虑下的权衡
地方税务机构的取舍,要统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两次背景不同的博弈与地方税务机构 两次不同的境遇
1994年,我国以提高“两个比重”为目的分税制改革靠中央政府的推进展开,最终的结果 是改革顺利实施。由于包干制导致地方征收机构征税行为的扭曲产生的负面影响,成立由地方政府直接领导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由此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程度。事实证明.这不仅提高了地方税务局征税的积极性,而且刺激了地方政府大力发展产生地方税源的产业。由于地方税务局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地方税务局由此发展壮大。虽然机构分设税收征收成本加大,但还是被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所掩盖,两套税务机构运转顺畅。2012年以来催生出的关于地方税务机构改革的讨论,显然不是两套税务机构运行出现问题,而是由于各税种收入的划分导致地方政府优先发展属于地方政府收入的各行业,如房地产业。如果目前贸然率先进行机构改革显然不具备条件,首当其冲的阻碍是无法解决营业税收入的中央和地方划分问题,而要纠正地方政府的行为,必须对营业税的现状进行调整,由此引出地方税务机构改革的预期。可以看出,1994年分设地方税务机构是一种 “主动式 ”的改革,而当前对地方税务机构进行改革则是依附于税制改革上的被动调整。这种被动式的调整与地方政府将关注重点转到“农民负担和城市化”不无关系。
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提高“两个比重”为目的,目前的税制改革以调整地方产业结构为目的。两次背景不同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导致地方税务机构两次不同的境遇。1994年以后是不断发展壮大,而目前是改革取向迷离。地方税务机构从产生之初就是作为分税制改革的“副产品”出现今后的改革同样是作为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副产品”出现,而不会成为改革的主旋律。因此过多地从机构设置本身来讨论地方税务机构改革问题可能无法得出正确的改革方向。杨志勇(2006)通过国际比较发现。税务机构分设与否在国际上都有先例,机构分设与否并不能说明征税效率的高低,基于中国现实,改革方案应保证国地税机构分设效益发挥最大化。这里同意这种观点。“营改增”后,无论是国地税机构合并还是继续分设,应该以经济社会发展、税制改革、征管现状等基本现实为依据来决定,而不能因为地方税务机构不征收管理营业税而简单予以并之。如果国地税机构分设不能使效益发挥最大化,甚至由机构分设分征税种而导致地方经济结构扭曲。这已不是税务机构分设而造成的问题,而是分税制改革不完善扭 曲激励造成的 .这也不是通过国地税合并能够解决的。
(二)调整地方政府产业结构决定地方税务机构的征收管理范围将逐步扩大
目前地方政府主要依靠房地产业、建筑业等拉动地方经济已经成为共识。而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考虑的就是扭转地方政府的财力攫取机制,逐步削弱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中的地位,“营改增”试点就是这项改革的开始。作为地方税务机构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今后的征收管理范围将逐渐萎缩,在地方政府调整产业结构的背景下,地方税务机构的征收管理范围将逐步转向与地方居民密切相关的税种,如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如果城市维护建设税今后改为具有独立计税依据的税种,而不是依附于货物与劳务税征收,将逐步成为地方税务机构 征收管理主要税种之一。货物与劳务税作为与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税种,共享税的性质将中 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而中央政府在这样的格局下将掌握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地方政府将不会着重发展某一类型产业,地方扭曲的产业结构得以调整。随着房产税试点范围的扩大,地方政府将着力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力度,房产税也将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之一。如果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无论是开展总环境税还是独立环境税 .也必将是地方税收机构来征收。因此,今后地方税务机构征收管理范围缩小是暂时的。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地方税务机构征收管理范围将逐步扩大。
(三)直接税比重的上升决定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难度不会减轻
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直接税将由地方税务机构征收,而直接税的征收被认为是较为难 征收管理的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将由目前的分类模式改革为综合与分类的课征模式。一旦涉及到综合征收,对于地方税务局来讲。其综合申报的数量将远超过目前的代扣代缴义务 人,面临着退税或补税等现实情况,工作量和工作负荷必将加重。房产税征收也将由家庭或个人自行申报,征收管理面对同样的困难。而且对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要想有效地征收,必须提高税收努力程度,收入、房产信息的掌握不可或缺,房产的评估价值等需要专门的税务人才即使用现代的信息手段加以管理,这也不是目前的征收管理能比拟的。“营改增”后地方税务机构虽然减少了部分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但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直接税比重的逐渐上升,地方税务机构的征收管理难度不会减轻。
(四)短期内在激励地方政府积极性层面上地方政府有必要保留属于自身的征收机构
国地税机构改革不可忽视的一个基本国情是我国是一个大国。大国治理最重要的是能够激励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包括增加地方财政支出的积极性,组织地方收入的积极性,直至发展 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在我国,地方政府履行更多的政府职能。保留现有的地方税务机构或者退一步讲将现有的地方税务机构与财政部门合并也好,有自身的征收机构征收属于地方政府的一部分税收,对于激励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是 1994年机构分设时的应由本意。而像房产税、环境税、城建税等征收管理,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能掌握充分的信息,由其进行征收管理效率将更高。同时也将进一步激励地方政府改善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辖区居民福利将提高。如果将全部税收由一个机构进行征收管理,地方政府按照共享比例、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等提供地方政府财力,一些不规范的财政分配现象就不可避免。如果地方政府出现财力不足时中央政府又不能不救济,预算软约束问题将出现。在没有规范的中央和地方财力分配与补偿制度之前,在激励地方政府积极性层面上.有必要保留属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征收机构。
(五)短期内地方税务局有继续存在的必要长期看是否合并已无足重要
国地税合并并不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再次博弈的目的。税务机构的改革也只是再次博弈的“副产品”,“营改增”试点掀起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是以矫正地方政府自 1994年扭曲的发展经济行为、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为主要目的。而 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与地方居民密切相关的税种被认为是最有效率的,在没有构建完善的地方税体系之前,保留地方税务机构积累 地方税征收管理经验、探索地方税征收管理方法是有必要的。贸然推进国地税机构合并可能 引发一些不规范行为。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整体经济结构趋于合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 的行为得以矫正,税制结构进一步优化、税制改革进程推进顺利,国地税税收征管行为逐 步规范,分税制改革彻底,是合并还是继续延续地方税务局的称谓已无足重要,如果合并全部换成 国家 税务局 各 自征收一 部分税种税款分别人库,如果延续则还是各自征收一部分税种税款分别入库,只不过是税务机构名称的变化而已。
论国地税合并的好处
1分税制改革背景、好处及问题
1.1分税制改革的背景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的中央财政陷入了严重的危机,中央政府面临前所未有“弱中央”的状态。中央的收入远小于地方收入但支出却高于地方支出。中央财力的薄弱使那些需要国家财政投入的国防、基础研究和各方面必须的建设资金严重匮乏。当时,分管银行的朱镕基副总理就说:中央财政再这样下去“到不了2000年就会垮台,这不是危言耸听”。于是,突破重重阻力,我国于1994年开始进行分税制改革。
1.2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的好处
实行分税制带来的好处不言自明。1994年1月中央的环比税收就增长了61%,收上了180亿,1994年全年税收增长了900多亿元。到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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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年,全国财政收入每年增加将近1000个亿。从分税制实施至今,17年来,中央财政从4349亿元增长到83080亿元,2010年,税收占财政收入的88%,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提供了充足的财力保障。
1.3目前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分税制从一开始就是不彻底性的分税制,即税收管理权限交叉,设置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这导致分税制实施到现在,各种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由于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之地方政府责任的不断放大,地方税收收入很难与地方政府的事权相适应,无法满足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催生了近些年“土地财政”的现象。地方政府没有钱怎么办,只好把土地使用权卖给开发商。房地产行业简直就是拉动内需、拉动产业链、拉动gdp的强力药方。也是暴力拆迁、房价屡控不降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
2国地税合并的好处
2.1对我国税收的好处
国地税合并后,不仅能增加我国的税收,将我国的税收更合理的分配利用,也便于加强对我国税收的管理。
1、就算将国地税合并,以现在分配给中央财政的税收,仍可以维持国家的运转。
2、由于国地税合并后更利于税收统计,国家完全可以通过信息化管理,由中央银行直接划账的方式实行分税制,国家心中有数,就能更好的利用我国的税收,也可以将更多的税收比重分配给地方,来缓解地方财政不足的状态。当然,鉴于我国目前税收的信息化程度很低,税收信息化也是一个在国地税合并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3、国地税合并后,各个税种可以统一征收,更便于税种的管理与改革。从
目前的情况来看,拿企业所得税来举例,有的纳税人由国税局征收,有的纳税人由地税征收,由于政策理解等各方面原因,往往造成同一税收事项由国地税分别处理的结果不一致。
2.2解决国税与地税两个体系设置带来的问题
1、冗官。拿我的家乡沈阳市为例。在沈阳,设有国税在辽宁省的分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同时还有沈阳市地税局和下设各区的分局,整个税务体系十分庞杂,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冗官”现象。辽宁省税务局局长就有两个,一个国税的一个地税的,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又很微妙,关键时刻互相扯皮,客观上降低了工作效率。
从全国范围来看,2007年,我国的税务人员总数为748218人,其中国税人数为395522,地税人数为352696(来自《中国税务年鉴》),人员的重复由此可见一斑。人员过多就无法避免的造成素质的良莠不齐及分布不均等问题,又影响了我国税收的发展。
2、征税成本极高。数据显示,美国1992年税收征收成本65亿美元,占税收收入总额11207亿美元的0.58%,新加坡的征收成本率为0.95%,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76%。而在我国,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测算,1994年税制改革前,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为3.12%,1994年税制改革和税务机构分设后,1996年的征收成本率约为4.73%。据相关专家估算,到上世纪末,中国的税收成本率约为5%~8%。其中东部及沿海地区较低,为4%~5%,西部欠发达地区较高,为10%左右,中部地区大致为7%~8%。从中不难看出我国的税收成本之高,其中有经济总量、纳税人经济规模等因素,但国地税两套机构也是税收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因素。因为同一纳税人因国地税同时管理造成了诸多重复劳动,诸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检查等,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同时两套机构的重复设立,在办公场所、交通工具、人员等方面均有重复设置。这些都使得我国的征税成本极高。
3、行政效率低下。由于目前国地税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够及时,特别是对于税务检查,对于流转税和所得税分属于国地税管理的纳税人,单一的国税或地税的检查很难保证检查结论的真实准确,影响了行政效率,也极易形成管理上的空白。
4、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两个税收系统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事项都需分别到国地税办理,也分别接受来自国地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加之国地税管理方式上的差异等因素,给纳税人纳税造成极大不便。如果企业纳税人聘请专业的税收人员来处理税收事务,将会增加企业成本,也是不切实际的。
5、两套系统员工待遇的差异。国税与地税两套系统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均有差别,不同地方的税务员心里不平衡,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3总结综上所述,我认为国地税合并还是有很多好处的,也许现在国地税合并的时机还不成熟,但国地税合并不失为解决我国目前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不均,降低我国税收成本,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一种不错的方法。
国地税合并后工作存在的问题 国地税合并后的变化(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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