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安全生产大排查简报3篇(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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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9 00:00:00    小编:你好打工人采访

乡镇安全生产大排查简报3篇(实用)

小编:你好打工人采访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乡镇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乡镇安全生产检查范围篇一

一、基础安全管理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2)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管理机构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2)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安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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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检查制度

(5)隐患整改制度

(6)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7)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8)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4.安全管理台帐(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查看对应的台帐、记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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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8大危险作业票证记录记录完整、规范

(9)安全费用投入台帐隐患整改、安全培训、安全评价等费用列支清晰

5.安全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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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是否建设在政府规划的化工区域内查区域政府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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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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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现场检查情况

一、总体布局

1厂内建构筑物与周边相邻建构筑物安全防护间距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民用建筑和设施的距离不小于25m。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道路不小于15m。

2生产设施、储存装置、道路、生活设施、架空电力线之间安全间距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甲类贮存设施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5甲类库房及其与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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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1、4.2.2、4.2.3、4.2.7、4.2.8、4.2.9、4.3.1、4.3.3、4.4.1、4.4.6、4.5.1、4.5.3规定。

8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间距不小于10m;厂外道路路边不小于15m。

9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3.110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3.211厂房(仓库)防爆、安全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章、第3.7章、第3.8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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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13厂房、建构筑物耐火等级甲、乙类生产厂房、贮存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

14警戒区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场所应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15其他方面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

二、消防设施

1火灾报警系统甲、乙、丙类生产厂房和物品库房应根据基级别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工艺装置和贮罐区设置的消防给水系统根据生产工艺装置的性质、消防用水量等因素设置消防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3室外消火栓设置的规格和数量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品;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和数量及品径符合规范要求,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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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5电气防爆根据生产、贮存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三、生产区域

2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应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或其他措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3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免除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

4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操作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并应远离危险装置;操作室与有爆炸危险装置间应有防火、防爆墙分开,并控制危险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数量。

5现场是否用事故应急排放或处理设施。

6甲乙类生产场所办公室、休息室的设置是否合理。

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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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场所、储存场所、具有危险的区域性地段均要张贴(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识)。

9检测与报警设施工艺装置火灾爆炸危险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

10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漏扩散笮,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报警装置。

11有可能泄漏有毒物品、有毒气体或易造成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12应急撤离通道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13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其数量符合要求。

14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布置合理。

15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16泄压设施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按《建规》要求。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

17可能引起超压的设备应加装紧急泄压装置。

18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应装爆破片和导爆管。

19防雷设施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必须设置防雷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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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避雷带与引入线应采用焊接连接。

21防静电措施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的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2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造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23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应采用跨节等防雷防静电措施。

24防静电措施在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及储存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2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皮带传动转动设备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26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采用不发火地坪。

27防泄漏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止液体泄漏和流散的事故槽、砂堆等设施。

28开停工、检修和加料作业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围堰和导液设施。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必要的泄险区。

29阻火设施与呼吸阀可燃气体(蒸气)放空管、排气管出口处(放散口),必须设置阻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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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输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布置易燃易爆场所、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31生产备料管理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

32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物料必须分离清楚。

33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应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要及时退回。

34设备管理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厂内动车是否经当地技监部门检测合格并取得使用证及定期校验情况。

35设备的安全附件定期校验情况。

36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台帐。

37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是否合理、上墙情况。

38升降机的限位、护栏、导轨、防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9现场设备标志情况(设备位号、保养人、使用日期)。

41管道色标、流向等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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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重大危险源场所重大危险源场所的安全设施,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43其他方面生产场所“跑、冒、滴、漏”情况。

44作业人员是否持证,对岗位熟知程度(现场抽查)。

45是否存在非法生产、储存危化品的行为。

46生产现场是否有生产异常情况处置措施。

四、仓库管理

1管理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

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标识。

3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应由专人管理,核查登记出入库情况。

4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是否实行“五双”保管制度。

5根据各类危险化学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6不得在库房内对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分装、改

装、开箱(桶)检查作业。

7储存条件储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冬暖夏

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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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贮存化学危险品库房应设置通风设施降温、测温设施等防护设施。

9危险化学品库房贮存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有防止水浸渍的设施。

10甲、乙类库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

11危险化学品库房应设置有效防止易燃液体流散的装置,并与外部雨水污水管道相隔离。

12防雷、防静电设施库房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避雷带与引入线应采用焊接连接。

13生产的危化品包装上是否有安全标签,是否有安全技术说明书。

14防雷、防静电设施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分库储存,堆放应留出充足的垛距、墙距、顶距、柱距、通道距离。

15定期对仓库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易爆原料、成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16各种危险化学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根据情况加大下垫高度。

17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标明一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危险特性和灭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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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危险化学品库房内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五、储罐区

1布局要求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

2贮罐区的罐间距应符合要求

3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标识,每个危险化学品储罐应有标明名称储存物品、容积、危险特性和灭火方法的标识。

4阻火设施与呼吸阀储存甲、乙类油品(易燃液体)的固定顶油罐(贮罐)和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必须装设阻火器。

5围堰、泄险与防护堤防护坦的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储存罐组应设防火堤或事故存液池,其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6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7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堵死出口。

8压力容器各种承压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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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9报警和连锁设施地上立式储罐设液位计或高、低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及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油罐设自动连锁切断进油装置。

10消防设施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储罐外壁需设置环状消防冷却水管道及消防水灭火或消防汇沫灭火设施。

11防雷设施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必须设防雷接地。

12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执着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避雷带与引入线应采用焊接连接。

13防静电措施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14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应采用跨节等防雷防静电措施。

15在易燃易爆物质储存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6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桩)。

17槽车进入装卸区时,需戴尾气阻火器并与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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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区的静电接地卡连接。

18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应由有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19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超载超限。

20装运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

爆、防火、防水、防冻、防泄漏等措施。

21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相应的防护衣、带防护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磨擦和撞击。

22性制裁相柢触与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装混运。

23危险化学品装卸前,能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对装有剧毒品的车辆,卸后能洗刷干净。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检查日期

被检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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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等级评价,无或否的不用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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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乡镇安全生产检查范围篇二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今年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期间我乡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我乡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把此次大检查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来落实,由分管领导担负起领导责任,并亲自带队到辖区内各企业、单位进行督促和检查,要求各企业、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检查与整改同步

结合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我乡组织人员到企业、单位、个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和隐患的,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能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如(举例)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我乡以“打非治违”为契机,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通过广播、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形式,对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行宣传,使村民、企业、单位都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同时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

在省党代会期间,我乡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具体的值班人员,并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要及时掌握乡里的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对出现的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立即上报,同时根据事故发生在哪个行政村,要及时通知村干部进行配合处理,力争把事故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通过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确实发现很多隐患和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企业必须搞好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就是效益。对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今年以来,全乡未发生安全事故。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乡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各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明确责任,加大力度,把全乡的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扎实、坚持不懈的开展下去,抓出特色,抓出成效,确保全乡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乡镇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乡镇安全生产检查范围篇三

(一)监督检查对象

1、乡镇有关部门(或单位);

2、各村(居)委会;

3、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乡镇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的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情况;

(2)履行有关安全法定职责和县乡政府赋予职责情况;

(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4)安全事故管理情况;

(5)应急预案管理情况。

2、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许可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3)生产工艺、工作场所等安全技术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6)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7)事故管理情况;

(8)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9)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情况;

(10)应急预案管理情况;

(11)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等的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时间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二次;

3、重点部位、重点区域或专项内容的联合检查由联席会确定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联席会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

4、有关部门和安监员日常性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开展。有关部门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专职安监员检查每周不少于二次。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一级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是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和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三)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并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承担日常管理的责任,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业务指导的责任。

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一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二)在监督检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违反有关规定,应予注销或者暂扣《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配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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