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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篇一
一、上海育林培训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所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流动资产是可在一年以内变现耗用的资产,如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收或暂付款、库存(为开展教学和其他活动中耗用而储存的材料、消耗品、低值易耗品)。
2、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未达到规定价值,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权、声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建立和健全财产总帐以及各分类帐,由会计统管。对购入、调入、报废的财产要及时登记入帐。
三、设专职财产管理员,负责财产保管工作。对流动资产要登记入库,建立帐目,定期盘点,做到总帐和分类帐相符,帐物相符。
四、财产要经常清理,编排记码,每年清仓查库,核实一次,核查后汇总情况,如实上报。
五、凡是教学设备、办公设施等学校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其它低值易耗物品,应记日常收发登记帐。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要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记入账内。对固定资产也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七、财产管理员要保管好学校财产,不得丢失或损坏。如发现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要追究责任,并酌情赔偿。
八、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公共财产,制止破坏学校公共财产的行为,损坏公物的要赔偿。
九、领用或借用公物,要按制度要求,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领用、借用登记手续。不经主管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一概不得随意动用。
十、学校一切财物只能用于办学。私人、私事不得动用学校财物,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十一、对财产正常的自然损坏或调出,应按规定报废或注销。报废和注销也需由财产管理员写明物品名称、数量、损坏情况、原因、报损的意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十二、认真贯彻治安、消防管理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强化严格管理,预防失火和失盗。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五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
(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十二)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章 设置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须先经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十一)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 教育机构对聘用的专职教职工,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 评议审批
第十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办者,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集中评议,并根据本区县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结构布局和教育需求等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培训 (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 “××学院”,名称前须冠以“××区(县)”的字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第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到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到区县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第十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以外增设教学地点,应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
(二)由校长签署的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登记表。
(四)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消防、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校长、董事长(理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审批机关可予以解散或停办。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京教社〔2002〕5号)、《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京教计〔2004〕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安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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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
1 教育培训机构员工管理制
度
篇一:培训机构员工规章制度完美版
员工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校区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学校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大纲。
办公室日常行为规范
一、职业操守
1.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听从指挥;
2. 维护公司形象,树立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秘密;
3. 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杜绝是非;
4. 尊老爱幼,不抱怨、不欺瞒;
5. 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课业;
6.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二、教室常规
1. 使用标准普通话及礼貌用语,相互热情友好打招呼;
2. 有家长和学员在场时,相互应以老师称呼;
百度文库
2 3. 办公室、教室门不得随意关闭,不得在办公区与教室内
吃零食;
4. 教室内不得大声喧哗;
5. 教室内应保持整洁,下课后应摆放好桌椅和教具,并清理干净;
6. 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及工作环境,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
7. 不得在办公室和教室内吸烟;
8. 下班后,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闭,电源和水闸是否切断,门是否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三、接待规范
1. 有人到访应主动热情接待并问其姓名、单位及来访意图,向相关人员报备后灵活处理;
2. 如果相关人员不在,应向来访者问其具体事项及联系方式并做好记录;
3. 如果来访者与公司领导有约,应征得领导同意后将人带入指定会谈地点;
4. 来访者离开时,应主动将其送至电梯门口;
5. 如遇咨询者,应提供详细的、确切的相关资料,如不知详情,应请具体人员予以解答。
6. 接待人员必须将情况记录在上门登记表上。
四、电话礼仪
百度文库
3 1. 铃声响起3声后必须接起;
2. 接起电话后需亲切的使用“您好,陶氏远航教育,请问有
什么可以帮到您?”问候对方,并耐心的帮其解决问题,如不能自行解决需将电话转给咨询师,使用礼貌用语“请您稍等,我将会为您找到我们资深的咨询老师为您提供帮助”;
3. 电话机旁必须准备好纸、笔和热线登记表,如对方所询之人不在,需根据热线登记表上的项目如实填写,并给予转达;
4. 不得对着话筒大声喧哗,不得与来电者争吵,不得将他人电话号码随意告诉来电者。
五、着装要求
1. 日常办公:(女员工)平时着装优雅、大方,不得穿紧身、暴露、另类衣服或凉拖鞋,不得浓妆艳抹;(男员工)平时着装整洁、大方,不得留长发,不得穿短裤、背心、凉拖;
2. 周末上课或校区搞活动,全体员工必须穿工装;
办公用品领取
1. 办公用品领取,需在行政前台老师处填写《办公用品领用表》,大物件需由主管审核,批准签字后方可领取;
2. 新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在行政前台老师处签字领取;日常惩罚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10—200元的惩罚
百度文库
4 a、着装不符合公司规定,不穿工装,发现一次乐捐10元,
管理层翻倍;
b、工作时间在前台闲聊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c、每日早会、息会提前通知了时间,但因为个人原因迟到,发现一次乐捐5元,管理层翻倍;
d、每次大小会议,不做会议记录或随意敷衍记录,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e、开会时手机铃声响起,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f、开会时玩手机或手机铃声响起,确有急事(家长电话、家里急事)、但不打报告随意走出会场接听者,发现一次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
g、下班后教室门窗、电灯、电脑、电源、饮水机未关闭,教室零乱,发现一次,责任
人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
h、工作时间,在没有完成当日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聊私人qq、看电视、闲聊、吃零食、睡觉,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i、工作时间,私自外出不给直属领导打报告,发现一次乐捐50元,管理层翻倍;
j、消极工作,懒散工作,上级领导安排的任务不积极执行者者,发现一次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若当日工作没有
百度文库
在下班期间完成,需无条件加班且无加班工资;k、损坏公司财物,无法修复,造价赔偿;
l、未经他人允许,私自剽窃或使用他人的客户信息,发现一次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
m、随意向客户许下公司不可能实现的承诺,发现一次乐捐50元,管理层翻倍;若对公司造成损失,视情节严重,最高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管理层翻倍,并承担一定的责任;
n、不按时对意向客户进行回访,发现一次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
o、因各种原因,对公司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重大损失,视情节严重,发现一次乐捐50—200元不等,管理层翻倍;情节特别严重,予以开除
(注:以上乐捐当日统一交予行政老师处,行政老师记录并妥善放置于乐捐箱,作为校区活动经费)
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降薪、降职或开除
a、故意损坏公司形象,恶意中伤领导及员工;
b、在职场打架闹事者;
c、对竞争对手或他人泄露公司机密,重要资料;
奖励机制
a、员工每月全勤奖100元;
5
百度文库
6 b、工作突出奖(对于市场部和行政部),详见各部门员工
薪资福利待遇方案;
c、优秀教师奖(对于教师部),详见各部门员工薪资福利待遇方案;
d、教师师的班上学生通过该名教师的辅导获得市级以上的荣誉,奖励该教师500—1000元;
e、对于学校内部员工推荐他人进入学校工作,并且该人通过考核、表现优异,按照人事奖励方案给予该员工相应奖励;
f、其他的奖励按照各部门薪资福利待遇方式操作。
员工制度
员工培训、入职、转正、离职
一、员工培训
1. 新员工面试通过,需要通过7天的观察期后方可成为公司正式员工,签署公司试用期协议;
2. 7天观察期内,新员工需经各方面培训;
3. 观察期的第7天为培训考核,考核内容分为笔试和演讲2部分;
4. 新员工根据自身面试的岗位,依照个人能力,分配到各自面试岗位的部门,考核由各部门主管对其考核;
二、员工入职
1. 新员工入职时应持相关资料复印件及原件到人事处办理入职手续;(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各种技能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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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提交入职申请表,需交1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
张,由公司统一发放工牌,工装及办公用品等;
3. 签试用期协议、保密协议、劳动合同,均一式两份,自留一份,入职期从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4. 新员工入职后试用期为1—3个月,表现优异者可申请提前转正;
三、员工转正
1. 1—3个月后转为正式员工,转正期开始按转正工资待遇发放;
2. 新员工如在试用期工作不合格,不符合正式员工标准,转正期将延后或辞退;
3. 新员工如在试用期内,各方面表现十分优异,可申请提前转为正式员工;
4. 新员工试用期满,经所在部门主管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员工;
5. 转正考核要求:a. 业绩考核b. 问题解析与处理c. 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d. 对工作的认同感及学习态度,创新能力和表现力
四、员工离职
1. 员工合同期满正式离职,公司将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员工决定是否与公司继续续签合同;
2. 合同期内员工如无正当理由不得离职,如员工在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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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的情况下离职,所有的提成不予以发放,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者需承担相关责任;
3. 员工如因特俗原因必须离开公司,方可申请离职,离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经批准签字后办理离职交接工作;
4. 员工离职需将一切资料、工装、工牌以及其他学校配备的物品归还到前台行政人事老师处;
5. 员工工作交接完毕,持离职申请表到人事部完善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员工考勤
一、作息时间
早班:10:00—18:00
晚班:13:00—21:00
早班员工中途允许个小时的吃饭休息时间,晚班员工中途允许个小时的吃饭休息时间
1. 员工每日需记得上下班打卡,每月允许2次忘记打卡(10:05作为最后确认时间),超过次数均以10元/次作为警戒,每月2次忘记打卡需填写《未打卡说明》,直属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2. 迟到、早退罚款10元/次(超过30分钟20元/次),管理层翻倍,超过2个小时无故未到者按旷工情况处理;
3. 旷工:员工无故旷工,扣发当日基本工资,并当月额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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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100元/次,管理层翻倍,如无故旷工3次,立即开除,并追究相关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4. 事假:须提前一天详细填写《请假条》,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扣发当日基本工资,无批准的将按旷工处理(婚嫁、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 病假:员工每月一天带薪病假,必须持医生准假证明,病假可累计,但不可累计到第二年;
6. 如员工带薪病假休完还需休假,需提前电话通知直属领导,待直属领导同意后,以后每日按事假标准处理;(病假必须持有医生证明)
二、请假流程
1. 病假,持病例及医院证明,交部门主管,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工作,并记入《考勤登记表》;
2. 事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生效,请假3天以上者须由校长签字批准;
篇二:培训学校员工规章制度
贝特教育员工规章制度
学校全称:贝特英文培训中心
学校精神:诚信专业拼搏创新仁爱奉献合作共赢
学校宗旨:运用专业技能承载高度责任依照国际标准成就better人生学校使命:让学员的英文better and better 办公室日常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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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操守
1.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听从指挥。
2. 维护公司形象,树立职业道德,保守公司机密。
3. 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杜绝是非。
4. 尊老爱幼,不欺瞒,不抱怨。
二、办公室常规:
1. 公司内部有职位干部或主管要以职位称呼。
2. 应使用标准普通话及礼貌用语,相互热情友好打招呼。
3. 办公室门不得关闭,不得在办公室内用餐,吃零食。
4. 办公室内不得大声喧哗。
5. 办公室内应保持整洁,下班离去应放好桌椅并清理干净桌面,并关好门窗及饮水机。
6. 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及工作环境,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
7. 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吸烟。
8. 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出总经理室,财务室。
三、接待规范:
1. 有人到访应主动热情接待并问其姓名、单位及来访意图,向相关人员报备后灵活处理。
2. 如果相关人员不在,应向来访者问其具体事项及联系方式并作好记录。
3. 如果来访者与公司领导有约,应征得领导同意后将人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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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指定会谈地点。
4. 来访者离开时,应主动将其送至电梯门口。
5. 如遇咨询者,应提供详细的、确切的相关资料。如不知详情,应请具体人员予以解答。
四、电话礼仪:
1. 铃声响起两声后必须接起。
2. 接起电话后需亲切地使用“您好,贝特教育”问候对方,并耐心的帮其解决问题,如不能自
行解决需将电话转给主管。
3. 电话机旁必须准备好纸笔,如对方所询之人不在,需详细地记录下对方的姓名,电话及来意,
并给予转达。
4. 不得对着话筒大声喧哗,不得与来电者争吵,不得将他人电话号码随意告诉来电者。
五、着装要求:
1.日常办公:(女员工)应着正装并化淡装,优雅大方,不得穿过于紧身、暴露、另类衣裤或凉拖
鞋,不得浓妆艳抹。
(男员工)应着正装,西服、衬衫、领带,整洁大方,头发简短干净,不得穿短裤,
凉鞋。
2.周末上课及名项活动全体教师着装轻便、大方、得体、利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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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教学,活动。
办公用品领取
1. 每周由个人填写本周所需办公用品申请报告,交由主管审核,批准签字后由主管到行政部统
一领取。
2. 新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由主管带领去领取办公用品。
日常惩罚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10-100元的惩罚
a、在规定场合未按要求着装,佩带公司标志。
b、随意串岗聊天;
c、开会时手机铃声随意响起并接听者;
d、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或打游戏;
e、下班后办公室门窗,电灯,电脑,电源,饮水机未关闭;
f、损坏公司财产;
g、剽窃他人的客户资料。
h、随意向客户做公司不可能实现的承诺。
i、不按时对所跟踪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
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降薪,降职,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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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故意损坏公司形象,恶意中伤领导及员工者;
b、在职场内打架生事者;
c、向竞争对手或他人泄露公司机密,重要资料。
教师制度
教师培训、入职、转正、离职
一、教师培训:
1. 新教师入职前需经教学部培训老师对其dome课及上课流程进行培训。
2. 新教师dome课培训合格后,与公司签定聘用合同,进入为期3个月试用期.
3. 试用期内,首先需到业务部进行1至2周的实习。
4. 新教师在业务部实习期间需锻炼与家长沟通的技巧及dome课实际演练。
5. 新教师在实习期满,经业务部及教学部考核通过后正式进入教学部。
二、教师入职:
1. 新教师入职时应持相关资料复印件及原件到教学主管处办理入职手续。
2. 提交入职申请表,并需交1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及20元人民币由公司统一发放工
号牌,办公用品等。
3. 到主管处签合同,一式两份,自留一份,入职期从合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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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之日算起。
4. 新教师入职后试用期为3个月。
三.教师转正
1. 3个月后转为正式教师,由教研组长填写转正申请由主管教师签字交行政部计算薪水。
2.新教师如在试用期工作不合格,不符合正式教师标准,试用期将顺延或辞退。
3.新教师如在试用期内,各方面表现十分优异,可申请提前转为正式教师。
4.新教师试用期满,经教学部主管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教师。
5.转正考核要求:a、家长对教师上课情况的评价。b、问题解析,包括家长问题。c.对工作的认
同感及学习态度,创新能力和表现力
四.教师离职
1. 教师合同期满正常离职,校方将提前一个月通知教师,教师决定是否与学校继续签定合同。
2. 合同期内教师如无正当理由不得离职,如教师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离职,须向公司支付违约
金3000元整。
3、教师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开万州方可提请离职,离职须提前一个半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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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职前交接工作。
4. 教师离职前工作交接:a、与新带班教师做好教学情况、学生情况交接。
b、与新带班老师共同上课至少3次,做好交接。
c、教材及教学用具完整归还。
5. 教师工作交接完毕,持离职表到行政部完善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教师考勤
一、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1、员工每日须准时到办公室,并到行政部签到,不得请他人代签,如有发现双向罚款,每人50
元。
1、迟到、早退:罚款10元/次(超过半小时20元/次)。超过3个小时无故未到者按旷工情况处
理。
2、旷工:教师无故旷工当月扣除100元,如无故旷工三次,立即开除,并追究相关责任,赔偿相
应损失。
3、上课期间迟到,第一次扣除50元,第二次扣除100元,第三次扣除200元,以此类推(月计)。
无故不去上课者,并无通知学生家长,将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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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假:须提前一天详细填写事假条,经主管批准后,扣发当日基本工资,无批准的将按旷工处
理(婚假,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病假:教师每月一天带薪病假,必须持医生准假证明,病假可累积,但不可累计到第二年。
6、如教师带薪病假休完还需休假,以后每日按事假标准处理(必需持有医生证明)
二、请假流程
1、病假,持病历及医院证明,交部门主管,由各部自行安排工作,并记入考勤登记簿。
2、事假,由本人写请假条经批准后交部门主管,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工作,在并记入考勤登记簿。
3、如有临时请假,教师须在工作开展前半个小时向主管请假,并在事后第一时间内把假条交给部
门主管,否则按旷工处理。
4、调休或补休:当事人须提前提交申请,交由主管签字,报备行政部。
三、考勤范围及办法。
1、作息考勤包括上,下班迟到,早退和上班时间内中途外出,由部门负责人登记。
2、岗位责任考勤包括上课期间,坐班期间,户外教学,教研活动,各种会议,学校,学生的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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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3、上课期间的迟到,早退,旷工由行政部负责考勤。教学部教研活动或学生活动由主管考勤。
4、教师必须提前十五分钟进入教室,备好教具、教材,准备上课。
5、各种考勤登记,每月一日由行政统计按规定发放奖金。教师办公用品领取
1. 每周由教研组长统一填写本周所需办公用品申请报告,交由主管审核,批准签字后由教研组
长到行政部统一领取。
2. 新教师在办理入职手续后,由教研组长带领去领取办公用品。
教师薪资
每月薪资组成:
底薪+课时费+工作年限津贴+职务津贴+当月奖金(优秀教师奖,全勤奖)+招生奖金
一、底薪:
1. 试用期第一个月按照市场部薪资计算。
1.试用期第二个月起教师薪资为500元,及50元全勤奖,无其他收入。
2. 正式教师底薪为500元,及50元全勤奖。
二、课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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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讲\听课后,若该学员报名学习,教师有20元课时费
2. 本部平时班教师为10元/课时。
3. 幼儿园班每月收费的10%,按照实际上课次数计算教师的课时费。
4. 幼儿园观摩课为15元/课。
三、工作年限津贴: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每月津贴50元,以资鼓励。
四、职务津贴:总监津贴每月400元;主管津贴每月200元;组长每月100元。
五、工资:教师每月十号领取工资,工资不得代领(如遇周末及节假日,时间顺延至周末及节假日
完后第一工作日)
教师奖惩制度
奖励
一、全勤奖(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当月奖励50元,以视表扬
二、当月奖金:由教学部和业务部共同考核评选出当月的优秀教师给予100元奖金。
优秀教师评选:
1. 教师工作态度端正,教学工作严谨,认真负责。
2. 当月工作无事病假,无迟到早退。
3. 家长反应教师教学情况好,无家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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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教师按时完成教学计划,无教学失误。
三、教师自主招生,按照招生部提成。
四、教师个人一次性招生5人或以上,当月再奖励100元。
五、每月进行教研组评比,连续三个月为教学部第一名,一次性奖励该教学组100元奖金,以视鼓励。
六、活动奖金
篇三:培训学校教师规章制度
鹏源教育培训学校教师规章制度
一、上班时间:
9:55----20:00上课时间
8:30---10:30晚自习辅导作业(备注:学生作业
未完成的可往后顺延时间)
二、办公室规章制度
1.每天整理自己的物品,保持桌面干净、整洁,座椅摆放整齐。
2.需要打印的习题、资料等必须提前递交,经安排后交由打印人员
统一处理。个人所需所查资料,请保存到桌面个人所属文件夹。
3.工作时间内,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接打电话,闲聊,影响他人工
作;任何人不得利用办公室网络资源或自己手机进行非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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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性质
活动(qq聊天、游戏等),违者必罚(10元/次)。同事之间保持
良好的关系,避免大声争执以造成不好的影响。
4.上课时间每天9:55始为正式上班时间,所有教师9:55时必须在办公室自己的办公桌自己备课,不在位者视为迟到;
5.每天下班前,自觉检查临近窗户是否关闭;最后离开者必须关闭
所有电源开关(照明灯、空调、电脑、插座等)。
三、教学要求|(8:30---10:30 为辅导作业时间)
1.带班教师全权负责本班教学任务。
2.教师进班辅导前要准备好教材、教案、教具和课堂必需品,于辅
导前5分钟到达教室。期间不得随意出教室(课间严禁学生在楼
道追逐打闹)。维持好各自班级的教学秩序。
3.带班教师应保证学生作业的完成,对于学校期中和期末考试教师
应合理安排,确保学生掌握所学知识,如有必要可安排单元测试。
4.教师上课必须保持衣冠整洁、态度温和、举止大方,避免情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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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教师上课不得化浓妆、严禁穿吊带衫、拖鞋、超短裙、超
短裤或过于透明的服饰等;男性教师不得穿无袖、背心、西式短
裤等不符合教师规范的服饰)。
5.上课时,教师手机必须处于关机或静音状态,禁止上课接听手机或发送信息(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学生家长将作业发送到老师手机上的,允许老师看短信。
6.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堂流程,对学生严格要求,培养良好的课堂纪律和行为规范,随时注意学生听讲、书写坐姿。
7.教师在辅导期间进行授课要做到重点突出、条理清楚、语言简洁、深入浅出,力求内容充实;板书要规范、简要醒目、字迹清楚工整,方便学生记录和记忆。
8.教师教学时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方法、自学能力、积极主动的学习精神和认真刻苦的良好习惯。注重教与学的结合,提高教学效果。
9.课间休息时,教师禁止离开教学区,禁止长时间进行电话闲聊。
10.教师应严格按学校规定授课,不得任意调课、停课、延课和私自换课,特殊情况须经校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11.教师应及时给缺课的学生补课,以免影响后期学习;为了保证学生安全,有事需请假的学生,教师应与家长交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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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
四、教师日常行为管理制度
1.考勤: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作息时间,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
退,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迟到,请提前20分钟打电话管理老师处说明原因。(10元/次)
2. 卫生:每天上完课9:00之前打扫本班教室卫生,要求地面干净,
桌凳摆放整齐,清洁用具归置墙角,讲桌整洁等;每周晚自习辅
导结束后,打扫完教室。
3.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按旷工处理。(30元/次)
4. 上班时间出去办公事,须经批准,否则以早退处理。(10元/次) 事假,须提前三天提交请假申请,并自行联系代课的老师,代课过程中课时费减半。
5.全体教师例会、各项活动等,教师须按时参加,教研、例会、各项活动迟到和早退按20元/次、旷会按30元/半天扣除。
注:教师和行政人员的作息时间均以通知为准。
6.电话家联管理条例
(1)教师应记录好每位学生的联系电话,并把每次和家长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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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的内
容记录下来,每月交到办公室。
(2)教师每月应对学生进行1次电话回访或者电话作业,每次电话
不少于3分钟,要做到每个学生都电话回访到,每次回访都要有
回访记录。
(3)教师对所带班级学生进行电话回访内容为:与家长联络感情、
沟通学生在校的学习情况、家庭学习辅导情况、学校活动安排、
升班续费及下学期续班等事宜;与学生直接沟通学习的内容、巩
固课堂上所学的知识,英语课如:课文朗读,单词背诵等。(4)学生如有缺课、迟到、早退、学习不认真、退步等现象,教师
应及时打电话与家长沟通。
(5)每期最后一节课为家长汇报课,教师应提前通知家长参加。
五.学生教育
(1)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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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歧视差生,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2)所有教师都对学生负有教育的责任,所有教师均须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卫生教育工作,必须从思想上阻止学生进入网吧,爱惜教室内的电灯、空调、音响等用电设备和电器开关;必须阻止学生之间的打闹行为;必须阻止学生乱扔纸屑、杂物等。
(3)、辅导教师负责班级学生的出勤检查,对迟到、缺席的学生调查原因并做好记载。对请病假、事假的学生,应有家长打电话请假。
(4)、热爱关心学生,严格管理,对违纪学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若遇本人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可请校领导配合解决。
(5)、晚自习辅导教师不得无故请假,若确需请假的,由请假教师必须在前勤任课教师中找寻一位自愿代替本人的所有工作职责的教师,作好说明并由自愿代替的教师同意后方可向学校申请请假。
(6)、晚自习辅导教师发生严重失职行为时,经学校行政研究讨论后作出严肃处理,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停职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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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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