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装卸管理制度内容 装卸管理人员的职责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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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30 00:00:00    小编:半夏先生在澳洲

2025年装卸管理制度内容 装卸管理人员的职责大全(5篇)

小编:半夏先生在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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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的安全管理,较少或杜绝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及运输过程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所属各单位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装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81号文)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1装卸危险化学品前,操作人员负责查验运输车辆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应急器材的配置情况,建立工作台帐,并做好记录。

4.2装卸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熟悉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泄漏、腐蚀、火灾、爆炸等,熟练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3卸车时操作人员必须根据所卸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穿戴不同的劳保用品,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严禁违章作业,确保卸车现场安全。

4.5卸车期间必须熄火,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其他车辆不得靠近。

4.6在卸车前要校对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厂家等是否相符。

4.7  灌装管理人员要严格控制灌装规定量,做好灌装记录,严禁超量装卸作业。

5.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1、装卸搬运作业,必须组织严密,加强对人员、设备、工艺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否则,极易造成人员伤亡、机械和物资损坏的事故。

1.1应有统一的现场指挥,指挥时有明确固定的信号,以防作业混乱、拥挤、阻塞,发生事故。现场工作人员严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非现场人员不得在作业区域内逗留。

1.2必须按操作规则作业。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有上岗合格证,经过专门岗位培训,作业时,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不准超负荷作业和超负荷装载,超速度运行。

1.3保证物资和包装完好。杜绝野蛮作业,以免造成物资变形、破损、丢失。轻装轻卸,堆码整齐,困扎牢固,衬垫合理。

1.4禁止人货混装,危险品和普通货物混装,有毒、易污染物品和食品混装。

1.5作业验收完毕后,需要苫盖、绑扎、上锁、封闭,防止运输途中货物倒垛倾斜损坏。

2、机电设备。机电设备都具有一定的精密度和特殊性能,局部的变化都可能使其完全失效。

2.1禁止倒置、撞击。轻起轻落,平稳操作。

2.2吊挂有包装的设备时,必须在规定位置上吊挂,避免吊起后设备倾斜翻倒。

2.3起吊裸机时,要在钢丝绳和机器间加垫木方或废布隔开,不能直接接触机体,更不能在机器的手柄上或轴上进行吊挂。

2.4先行试吊,机器离地20厘米高时,检查是否牢固。

3、化学品危险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3.1作业前,工作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结束后,消毒清洗。

3.2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摩擦、振动和倒置,摔滚。不能在跳板铁桶包装的材料滑滚。

3.3与中毒现象时,立即送空气新鲜处,严重者立即送医院。

3.4易燃易爆品,不得用铁轮车和穿带钉的鞋。

3.5危险品。夏日作业避开中午,冬季作业注意防滑,夜晚尽量不作业等第二天再工作,夜晚要在防爆式照明灯下作业。

3.6对强烈腐蚀性物品,应先检查容器底部是否被腐蚀,行动中避免溅出来。

3.7放射性物品,禁止直接接触。

4、装卸搬运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

4.1认真执行有关的作业规定,并逐步采用机械装卸搬运,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

4.2装卸搬运作业现场地面应该平坦宽敞,夜间应有良好的照明,跳板应坚定牢固,并应有防滑措施,跳板坡度不应大于1:3。

4.3应根据工作需要供给工人以披肩、垫肩、手套、口罩、眼镜、面具等防护用品。

4.4经常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场所,应设有工人休息的场所和供应足够的饮料(水),并准备简单的医药急救设备。

4.5从事装卸搬运的工人每连续工作两小时后,有不少于10分钟的休息间些时间。

4.6作业前应有负责人详细介绍货物种类、性质重量以及装运地点和经过的道路等相关事宜。

4.7对于新参加的装卸搬运的工人应进行基本操作方法的培训,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4.8放射性物品的装卸搬运,应采用机械作业,不要直接接触身体。

4.9装卸搬运危险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化工部、铁道部、公安部等关于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则的各项规定和化工产品的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5、事故原因分析

5.1直接原因

5.1.1物的原因。是指由于设备不良所引起的,也成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5.1.2环境的原因。是指由于环境不良所引起的。

5.1.3人的原因。是指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而所引起的。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5.2间接原因

5.2.1技术的原因。如:主要装置机械的设计,机械设备的布置,工厂地面,室内照明,通风,危险场所的防护设备及报警设备,防护用具的维护和配备。

5.2.2教育的原因。

5.2.3身体的原因。由于身体有缺陷、睡眠不足、疲劳过度、酗酒不醒。

5.2.4精神的原因。消极态度、性格缺陷。

5.2.5管理的原因。

6、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总要求:起重机械应结构良好,由优质材料制造,有满足要求的强度,没有明显的缺陷,有合乎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定期检查和正确使用。

6.1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使用和管理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6.2在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应有超负荷显示仪,司机室内应有注明起重机械机械技术参数和工作特性的标示牌。

6.3在起重机械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进行质量检验,安装后须经试运行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6.4起重机械必须有可靠的过卷限位装置。

6.5轨道式起重机械的运行机构,必须由行程限位开关、缓冲器、轨道端部应由止挡或立柱。

6.6在有可能被起重机械构件碰撞发生事故的区域内作业,必须事先与有关人员联系,并认真做好监护工作。

7、操作起重机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7.1烟雾太大,视线不清或信号不明时,不得进行作业。

7.2不准斜拉斜吊、拖拉物体、吊拔埋在地下且起重量不明的物体。

7.3被吊物体不准从人体上方通过,吊离地面的物体上不得有人,不得在吊起后进行捆-绑。

7.4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7.5起重机械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防止过卷。

7.6在同一轨道上有多台起重机械运行时,相邻两台起重机械的突出部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米,两层起重机械作业时,下面的服从上面的。

7.7吊运物件时禁止调整制动器,制动垫磨损超过一半时,应立即更换。

7.8起重机械吊钩达到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3圈。

7.9不准用电磁盘吊物件上。

7.10工作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上下起重机械,严禁在轨道旁行走。

7.11台起重机械跨越到另一台起重机械上,禁止用一台起重机械碰撞移动另一台起重机械。

7.12,应特别注意起重机械在不同操作条件下的额定起重量,这是起重机在操作中不允许超过的极限值。对旋臂式起重机械还规定了不同高度的额定起重量。使用吊具时,如果吊具角度不同,其额定起重量也不同,额定起重量应在起重机械的明显位置的金属牌上加以说明。

7.13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周期外,使用单位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这些检查属于预防性维修,每次检查、保养和维修,尤其是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查内容应作出记录并存入档案。

装卸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场所设施、存储作业、装卸作业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作业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z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劳锅字[1990]8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3场所与设施要求

3.1选址

3.1.1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爆破危险范围内;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邻近江河、海岸;

——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职业卫生、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

3.1.4液氨存储和装卸场所应满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的设备、设施条件,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距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不应小于150m;

——距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不应小于120m;

——距离变电站围墙不应小于80m;

——距离通航江、河、海岸边不应小于25m。

3.2总平面布置

3.2.1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政策、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和化工区近期建设项目远景发展规划等进行编制。在满足生产、生活、交通运输、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条件下,应经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

——厂区内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3.3存储场所

3.3.1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小型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其距离不宜小于25m;

——实瓶库应有装车站台及便于运输的道路。

——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3.3.3全冷冻式液氨储罐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满足下列要求:

——堤内有效容积应不小于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

——防火堤、隔堤与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

——防火堤上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防火堤内地坪标高不宜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标高;

——防火堤内的排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应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3.3.4存储量根据存储使用的天数确定,管道输送一般7-10天为宜,铁路运输10-20天为宜,公路运输10-15天为宜,其储罐容量尚应满足一次装(卸)车量的要求。

3.3.5液氨储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3.6液氨储罐顶部应设置遮阳或喷淋降温设施。

3.4装卸场所

3.4.1液氨装卸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3.4.2装卸车必须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禁止使用软管充装,金属万向管道充装臂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充装臂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3.4.3在距装卸车金属万向管道充装臂10m以外的装卸液氨管道上,除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外,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3.4.4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3.4.5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也可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

3.4.6液氨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4.7钢瓶灌装间应为敞开式建筑物,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3.5消防设施

3.5.1现场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

3.5.2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

——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区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不能满足此要求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3.5.4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消火栓,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沿道路敷设,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消火栓应在装置四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距被保护对象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3.5.5消防用水应满足下列要求:

——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60 l/s。

3.5.6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止液氨泄漏逸散的水幕装置。

3.5.7液氨存储及装卸现场灭火器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12m;

——每一个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具;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6设备设施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贮量1t以上的储罐基础,每年应测定基础下沉状况;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

——液氨储罐、输送管道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3.6.2液氨储罐应满足下列要求:

——液氨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等安全附件,超过100m3的液氨储罐应设双安全阀,要定期校验,保证完好灵敏。

——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根据工艺条件,液氨储罐应设置上、下限液位报警装置;

——日常储罐充装系数不应大于0.85;

——存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在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检测设施的.基础上完善视频监控和联锁报警等装置。装置中液氨总量超过500吨的,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监测、显示和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和连续记录等功能,电子记录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

3.6.3液氨存储与装卸现场的管道敷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宜地上敷设;

——采用管墩敷设时,墩顶高出设计地面不宜小于300mm;

——主管道带上的固定点,宜靠近罐前支管道带处设置;

——罐组之间的管道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气体放空管宜设蒸汽或氮气灭火接管。

3.6.4液氨存储装卸区域应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并满足以下要求:

——电气、仪表设备以及照明灯具和控制开关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电力电缆不应和液氨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设备、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堤处,严禁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堤内。

3.6.5防雷接地应符合以下要求:

——进入装卸站台的输送管道应在进入点接地;

——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防雷装置和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3.6.6静电连接、接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液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专用静电接地装置;

——装置、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牢固可靠;

——生产岗位人员对防静电设施每天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企业每年至少抽查两次。

——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m;

——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且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

——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3.7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3.7.1现场应在醒目位置高处设置风向标。

3.7.2应规范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和防火、防爆、防中毒等安全警示标识,并设置警示线。

3.7.3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4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基本要求

4.1制度、规程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装卸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

——装卸过程中的操作制度;

——装卸登记制度;

——存储、装卸作业操作规程等。

4.1.2液氨存储与装卸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要求,车间和科室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修订完善。

4.1.3液氨储存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完善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体系;

——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完善监控运行措施;

——编制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4.2安全培训

4.2.1岗位人员应严格岗前安全培训,必须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本单位安全作业证外,还需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2.2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工作环境、危险因素及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氨《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

——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及对外救援联系方式;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2.3外来人员在进入现场前,应由装置所在单位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

4.3安全防护

4.3.1根据氨的理化特性及相关规定,液氨存储、装卸岗位应配备相应安全防护用品。

——过滤式防毒面具、防冻手套、防护眼镜应满足每人一副;

——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化服每个岗位至少应分别配备两套;

——现场应设置洗眼喷淋设施;

——岗位应配备便携式氨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急通讯器材、应急药品等。

4.3.2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消防器材等应定点存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校验,及时更新。

4.3.3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消防、应急救援器材。

4.4安全监护

4.4.1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过程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监护人不在现场,应立即停止作业。

4.4.2安全监护人应熟悉安全作业要求,经过相关作业安全培训,具有该岗位的操作资格。

4.4.3安全监护人应在作业前告知作业人员危险点、危险性、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并逐项检查应急救援器材、安全防护器材和工具的配备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4.4作业中发现所监护的作业与作业票不相符合、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制止,具备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作业。

4.5安全确认

4.5.1存储区与装卸作业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5.2作业前应确认相关工艺设备、监测监控设施、安全防护和应急设施等完好、投用。

4.5.3液氨装卸的流速和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到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风)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作业。

4.5.4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液氨储罐与槽车,应先用氮气置换,分析氧含量小于0.5%后方可充装。

4.5.5未经安全确认、批准,不得进行液氨装卸作业。

4.6在装卸过程中,禁止在现场进行车辆维修等作业。

4.7装卸过程开关阀门应缓慢进行。

5存储作业要求

5.1存储场所进液氨前的准备

5.1.1试车方案、操作法、应急救援预案等已编制、审批,组织岗位人员培训学习,并考核合格。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等已安装到位,全部检测合格;

——按方案吹扫完毕,完成气密性试验,分析合格;

——罐区机泵调试合格备用;

——电、仪正常,灵敏好用;

——报表、记录本、工器具具备条件。

——气密性试验应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罐体的气密性试验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

——罐体检修完毕,应作抽真空或充氮置换处理,严禁直接充装。真空度应不低于650mmhg(86.7kpa),或罐内氧含量不大于3%。

5.2储罐正常开车接液氨

5.2.1接液氨前,应检查确认进罐阀、安全阀的根部阀、气相平衡阀、液相阀、自调阀前后切断阀、压力表的根部阀等处于打开状态,放空阀和排油阀、自调阀的旁路阀、液氨外送阀门等处于关闭状态。

5.2.2接调度通知,并具备接氨条件后,方可向储罐内进液氨。

5.3存储场所正常停车

按照前后工序停车顺序,根据情况关死存储设备储罐进出口阀门,卸掉液氨罐区液氨进出管压力,防止温升超压引发事故。

5.4液氨倒罐

5.4.1倒进罐,应先开备用罐的进口阀,后关在用罐的进口阀。

5.4.2倒出罐,先开备用罐的出口阀,后关在用罐的出口阀。

5.4.3倒罐操作应注意出罐的液氨不得抽空,规定不得低于球罐容积的15%,倒罐操作一定要遵循先开后关的原则。

5.5液氨外送

5.5.1外送管线置换分析合格,盲板插加完毕。

5.5.2接收工序具备接氨条件,接调度指令后外送,操作要求同5.4.3。

6装卸作业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装卸作业人员应认真检查确认以下内容,复核无误后,方可按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确认充装/卸载容器内的物质与货单一致;

——确认进出料槽罐;

——确认管道、阀门、泵、充装台位号等;

——确认连接各部分接口牢固;

——确定装卸工艺流程;

——确定现场无关人员已撤离。

6.1.2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和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在现场,坚守岗位。车辆进入灌装区后应熄火固定,车前设置停车警示标识,否则禁止充装。

6.1.3装卸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处,严密监视作业动态,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控制管道内的流速。严格检查罐体、阀门、连接管道等有无渗漏现象,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6.1.4液氨槽车应严格控制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充装量(充装系数http://),车辆驶离充装单位前,应复查充装量并妥善处理,严禁超载。

6.2移动式槽罐车装卸

6.2.1液氨装卸应采用液下装卸方式,有回收或无害化处理的设施,严禁就地排放。

6.2.2装卸作业前,应确认所有装卸设备、设施已进行有效接地,先连接槽车静电接地线后接通管道;作业完毕,应静置10分钟后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且应先拆卸管道后拆卸静电接地线。

6.2.3装卸现场严禁烟火,严禁将罐车作为储罐、气化器使用,严禁用蒸汽或其他方法加热储罐和罐车罐体。

6.2.4充装前应对照装车作业安全检查确认单(见附录a)逐项检查确认,填表存档,不符合要求严禁充装。

——液面的最高安全液位应有明显标记,其露出罐外部分应加以保护;

——充装压力不得超过1.6mpa;

——液氨罐车每侧应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灭火器。

6.2.5进入作业区的车辆不得超过装车位的数量,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6.2.6罐车在充装前或卸车后应保证0.05mpa以上的余压,防止罐车内进入空气。

6.2.7罐车卸车时,必须逐项核对,填写卸车记录表(见附录b)。

6.2.8液氨罐车充氨工作结束后,应先关管线上的阀门,后关槽车上的阀门,待液位不高于罐车规定液位后再关回气阀,最后拆除连接鹤管。

6.2.9液氨罐车装卸作业完毕后,必须确认阀门关闭、连接管道和接地线拆除后,方可移开固定车辆设施和车前警示标识,驶离现场。

6.3钢瓶充装

6.3.1充装前必须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充装。严禁对氧或氯气瓶以及一切含铜容器灌装液氨。

6.3.2液氨钢瓶应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瓶帽、防震圈应齐全。

6.3.3钢瓶充装液氨时,应设置电子衡器与充装阀报警联锁装置。日充装量大于10瓶的液氨气体充装站应配备具有在超装时自动自断功能的计量称;充装后应逐瓶复秤和填写充装复秤记录,严禁充装过量,严禁用容积计量。

6.3.4液氨钢瓶称重衡器应定期校验,保持准确,校验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倍。

6.3.5充装间应设置在气瓶超装时可同时切断气起源的联锁装置。

6.3.6充装现场应设置遮阳设施,防止阳光直接照射钢瓶。

7应急处理措施

7.1液氨存储、装卸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灼伤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人员的职责和通信联络方式。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及时修订、评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2现场急救

7.2.1皮肤接触应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就医。

7.2.2眼睛接触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7.2.3呼吸道或口腔吸入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7.3消防措施

7.3.1消防人员必须穿全封闭式防化服,在上风向灭火。

7.3.2应尽可能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

7.3.3救援过程注意喷水冷却容器,可使用雾状水、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砂土等作为灭火剂。

7.4泄漏处理

7.4.1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隔离150m,严格限制出入。

7.4.2应急处理人员应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全封闭防化服。

7.4.3迅速切断火源;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7.4.4合理通风,加速扩散。

7.4.5高浓度泄漏区,喷含盐酸的雾状水中和、稀释、溶解。

7.4.6稀释废水,应及时收集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7.4.7泄漏容器应妥善处理,经有资质的单位修复、检验后方可使用。

7.4.8现场大量泄漏时,岗位人员要沉着冷静,果断采取工艺处理、消防、堵漏等应急措施。

——抢救伤员,确定隔离区域,实施现场隔离,疏散下风向人员;

——实施堵漏或倒罐,泄压排空;

——根据液氨的理化性质和受污染的具体情况,采用化学消毒法和物理消毒法处理,或对污染区暂时封闭等,待环境检测合格,经有关部门、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事故现场清理、设备维修和恢复生产等。

第1条铁路装卸工作是运输生产的重要环节,在铁路运输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能力大小,机械化程度,作业效率,安全和劳动质量都将直接影响铁路运输的效率和质量。装卸工作同时又是铁路运输服务的窗口,其服务质量也直接关系到铁路的声誉。因此,各级领导对装卸组织工作必须重视,应注重研究并改进装卸作业的组织管理,不断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关心职工生活,充分调动装卸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扩大装卸能力,确保装卸作业安全,提高装卸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优质高效地为铁路运输服务。

第2条各铁路局、分局、车站(车务段)的装卸管理机构,应实行专业管理,加强对装卸工作的领导。

第3条铁路装卸是铁路内部的“工附业”,必须建立独立经济核算制度,并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装卸部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一定要有安全承包的内容,应以定额管理为基础,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和组织分配,在摆正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下,搞好按劳分配。

第4条铁路装卸作业系指在铁路车站、货场内装卸火车、汽(马)车、船舶和出入库(经铁路局批准实行库外承运和交付的车站)搬运作业。有余力时也可到站外向社会提供装卸搬运劳务。

大中城市和运量较大而稳的车站,装卸作业应由铁路专业装卸队伍(即国家劳力计划内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担任,配备定员,运量较小或不稳定的车站可以委托非铁路专业队伍承办装卸作业(简称委外装卸,委外装卸的组织管理办法由部另定),但凡集中办理危险品的车站以及中转零担货物、涉外物资、贵重品、尖端保密货物等较多的车站,装卸作业则应由铁路专业装卸队伍承当。

第5条向旅客、发收货人提供装卸劳务的车站,由车站使用“装卸费收据”、“实额收据”核收,发送零担货物的装费也可在货票上核收,在月份过后十日前由分局收入检查室与分局装卸财务办理清算,每月可以预支不超过上月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向铁路内部单位提供路内装卸作业,凭车站监装卸人员签证的“装卸工作单”由分局装卸部门向分局财务科或决算站段办理清算手续。

有条件的车站、可经铁路局批准后,由装卸部门自行组织人员核收装卸费,以减少互相清算手续。

第6条应根据各车站的货物品类,运量和运输特点合理地配备人力和装卸机械,为减轻装卸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效率,应不断地扩大装卸机械作业范围。

第7条装卸工人必须服从车站统一生产指挥,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货场管理制度,车站应组织均衡装卸车作业,根据运输规律、装卸能力和劳动定额核定作业时间,按核定的时间完成装卸任务。

装卸派班工作应执行“先路工,后委外,先机械,后人力”的原则。

第8条为保障装卸作业安全,在铁路装卸机械作业区内,车辆的进出、装卸都必须由车站组织指挥,外单位的人员和机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区内作业。

第9条装卸调度员根据各站作业情况,可以调动装卸工人到外站助勤,凭调度命令乘坐旅客列车(特快及国际列车除外)或货物列车,但应有专人领队,并保证安全。

凭调度命令可以在本、局管内免费回送者外站助勤必需的装卸机具,随机维修用具、材料、备品等(不包括配属调转或修理)。

第10条车站、车务段应按月填报装卸工作报表,由分局汇总报铁路局,铁路局按季报部。

第11条使用农民轮换工应按(85)铁劳人字47号文件和铁劳(1986)397号文件执行。但机械作业时,必须由铁路专业装卸工人担任司机。

第12条应经常进行理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装卸职工自觉做到“尊客爱货,严守纪律,文明装卸,优质服务”。应有计划地定期组织技术学习和业务培训,加强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不断提高装卸队伍的素质。

凡新工人(含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该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未接受此项教育并考核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13条为保证铁路装卸能力,必须稳定装卸队伍,严格控制抽调装卸工人从事非本职工作和将装卸工人改职调出装卸部门。

第14条装卸职工要遵章守纪,文明生产,严格执行“六不准”(一不准乱扔乱摔货物;二不准偷、吃、拿运输物资;三不准敲诈勒索货主;四不准刁难货主;五不准乱收费用;六不准在货场买货主的东西),以维护路风路誉。

第15条各级装卸管理机构应不断地改善劳动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主要货物品种的装卸工艺、货物堆码标准、作业标准,实行标准化作业,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劳动定额管理,不断提高装卸质量和效率。

第16条装卸工组应在货运员指导下进行装卸作业,在装车、卸车和堆码的各个过程中都必须加强作业安全与质量检查,并严格交接验收制度,监装卸货运员确认达到质量标准,或按各自责任划分的规定,由货运员签发“装卸工作单”,并以此作为货运与装卸之间质量责任划分的依据。

第17条各铁路局、分局、站(段)要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单位、班组和个人之间的文明装卸竞赛评比活动,大力表彰先进。

铁道部每年进行一次全路文明装卸标兵和先进班组命名表彰。各局要组织好评选,并按要求将推荐名单报部。

第18条各铁路局要根据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和客观条件的变化,不断地改善装卸职工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提供就餐、饮水条件和专用值班间休室,浴池等。间休室应配备卧具及附属设施的标准,由各局自定。

装卸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及产品的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危险化学品及产品的运输、装卸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保管员负责整个装卸过程的监护。

2、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5、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叉车等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保管员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的完整状况。产品不合格或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卸车。

6、叉车载物时,物品高度不得遮挡架驶员的视线。叉车装卸作业时,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7、叉车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8、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垫木,以免碾压货物伤人。

9、用货叉叉货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叉入载荷下面,还要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货物或物件。应采用最小的门架后倾来稳定载荷,以免载荷后向后滑动。放下载荷时可使门架少量前倾,以便于安放载荷和抽出货叉。

10、禁止高速叉取货物和用叉头向坚硬物体碰撞。

11、叉车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叉车上。

12、叉车叉物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13、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14、禁止使用单叉作业。

15、禁止超载作业。

装卸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港务(管理)局和地方港口管理机构港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港机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 

(四)组织港机管理业务技术的培训工作和组织国内外的交流工作; 

(五)参与特大港机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分类和编号 

第二节 规划、选型和购置 

第三节 验收及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新购置的港机验收工作如下: 

(二)根据有关技术资料检查港机的技术状况和性能。 

(一)名称、型号和规格; 

(二)产地或者制造厂; 

(三)出厂、动力、底盘、机械和固定资产编号; 

(四)出厂、购置和启用日期; 

(五)规定使用年限和购置全值(原值); 

(六)主要技术参数; 

(七)主要图纸目录。 

第四节 技术状况分类及普查 

第二十条 港机根据技术状况分为四类: 

四类:主要零、部件严重缺损,已丧失原有技术性能。 

正在修理的港机按修理前类别划定。 

第五节 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港机的使用年限可以参照其折旧年限确定。 

第六节 封存、转让和报废 

第二十六条 港机封存期的管理: 

(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状态完好; 

(三)不准擅自动用和拆卸零、部件; 

(四)不纳入完好率统计。 

第二十九条 港机转让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港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二)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三)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技术性能达不到规范要求,危及安全的; 

(五)技术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六)危害人身健康、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修理改造又不经济的; 

(七)自制的非标准港机,经生产验证不能使用,且无法改造的; 

(八)国家规定淘汰的。 

已经报废的港机,不准转让或者继续使用。 

第七节 改造与更新 

第八节 润 滑 

第九节 定额和指标 

(一)港机完好率,其计算公式为: 

完好率=(完好台时/日历台时)×100% 

(二)港机利用率,其计算公式为: 

利用率=(工作台时/日历台时)×100% 

(三)港机一、二类设备比重,其计算公式为: 

一、二类设备比重=(一、二类设备台数/设备总台数)×100% 

(四)港机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设备平均原值=(年初设备原值+年末设备原值)÷2 

(五)港机新度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新度系数=(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00% 

第十节 统 计 

(一)经济指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新度系数等; 

(二)技术状况:机械技术状况分类,一、二类设备比重,完好率等; 

(三)运用情况:利用率、台时产量、故障率等; 

(四)维护和修理情况:各级维修的停机日、工时、费用、返修率等; 

(五)机损事故:次数、停机台时、修复费用、事故级别等; 

(六)运行消耗情况。 

第十一节 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第四十五条 港机技术档案是指建造资料和技术改造资料,内容包括: 

(一)技术经济论证和建造合同; 

(三)技术改造和维修竣工图纸; 

(四)档案管理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节 机损事故 

第四十九条 机损事故按酿成事故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由港口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第五十条 机损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特大事故的规定确定。 

港机价值是指按事故发生时该机市场价格计算的重置全值。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专题报交通部。 

第十三节 教育与培训 

新机种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操作和维修工人进行超前培训。 

第三章 使 用 

第一节 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港机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操作: 

(一)正式司机; 

(二)在正式司机直接监督下,学习期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三)持有有效港机操作证照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十二条 港口企业在组织流动机械从事搬运作业时,规定如下: 

(二)叉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300米; 

(三)装载机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100米; 

(四)蓄电池搬运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500米; 

(五)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载箱运行距离不宜超过200米。 

第二节 作 业 

第四章 维护和检修 

第一节 日常维护 

第六十七条 港机日常维护由操作人员负责,基本要求是: 

(一)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港机,在运行过程中经常观察港机运行情况; 

(二)保持港机完整无损,安全防护装置完备有效,保证港机安全运行; 

(四)填写“运行日志”和“日常维护记录卡”。 

第二节 定期保养 

(一)定期保养级别、周期; 

(二)定期保养项目和验收标准; 

(三)润滑图谱; 

(四)主要检测点及检测范围。 

(一)对机械进行擦洗和清洁内部; 

(二)检查、清洁和更换各种滤清器; 

(三)检查、调整和紧固各操作、传动等连接机构的零部件; 

(四)利用简单检测设备对港机的主要测试点进行检测; 

(五)对各润滑点进行检查和清油; 

(六)检查和调整安全装置、保证灵敏可靠; 

(七)更换已损坏的零部件。 

第三节 定期检查 

(一)定检周期和计划; 

(二)定检项目和标准; 

(三)定检方法。 

第四节 修 理 

第五节 维修计划 

第七十九条 编制维修计划的主要依据是: 

(一)通过定检所掌握的港机劣化趋势; 

(二)通过长期积累检修资料,掌握磨损规律,并确定维修周期。 

第六节 维修检验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港机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节 备品配件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

(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影响。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逐级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要有海事管理机构参加并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一)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港口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的;

(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装卸储运货种、工艺、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甲级机构,应当至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术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以及1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油气储运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

(二)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乙级机构,应当至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术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安全评价师,以及1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油气储运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安全评价师。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

(一)沿海1万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仓储总容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

(二)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

第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四)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其中,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其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并设置明显标志。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二十六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避免重复开拆。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可以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定期申报。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 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的,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查,发现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作业委托人处理。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第三十五条 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第四十条 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四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当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

第四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应急准备。

第五章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资质进行年度核验,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资质。

(一)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

(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具备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第五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认真落实各类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应由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或者其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时,需要吸收专家参加或者听取专家意见的,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六)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七)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六)未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五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三)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四)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九条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的,由港口经营人予以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装卸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的安全管理,较少或杜绝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及运输过程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所属各单位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装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81号文)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1装卸危险化学品前,操作人员负责查验运输车辆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应急器材的'配置情况,建立工作台帐,并做好记录。

4.2装卸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熟悉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泄漏、腐蚀、火灾、爆炸等,熟练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3卸车时操作人员必须根据所卸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穿戴不同的劳保用品,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严禁违章作业,确保卸车现场安全。

4.5卸车期间必须熄火,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其他车辆不得靠近。

4.6在卸车前要校对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厂家等是否相符。

4.7  灌装管理人员要严格控制灌装规定量,做好灌装记录,严禁超量装卸作业。

5.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一、易燃液体仓储安全条件

1、仓储区域严禁明火;电气、防静电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防止碰撞、摩擦起火;不宜露天堆放,夏季防止日晒;不得与氧化剂共存。

3、控制储存温度。

二、毒害品仓储安全条件

1、包装封口必须严密,贴印标志,避免露天存放,严禁与酸类接触。

2、装卸作业穿戴防毒用品,严禁用手直接接触毒害性物质。

3、毒害品泄漏时用木屑、吸收剂吸收,小心收集到密闭容器中,地面加以清洗。

4、作业场所应准备冲洗、中和、急救设备和药品,了解急救知识。

三、腐蚀品仓储安全条件

1、腐蚀品种类多,性质各异,应区别对待。

2、有些腐蚀品易吸潮,与水反应可生成有毒气体。包装封口要严,对储罐最好采用氮封技术。

3、酸碱类腐蚀品具有强烈反应性,要有效隔离。

4、腐蚀品对人体具有强烈化学灼伤性,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作业场所应准备冲洗、中和、急救设备和药品,了解急救知识。

四、危险化学品储运罐区管理规范

1、设置罐区分布图。

2、机动车辆防火、限速,人员禁带火种及易燃品入内。

3、执行散化进出操作运行工艺规程。

4、遵守罐区安全技术及管理规定。

5、建立罐区巡回检查制度。

6、遵守罐区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7、建立防冻、保温管理措施。

8、控制液体流速和压力。

10、保持消防安全设施完好,制定应急预案。

11、控制槽罐接地措施,人体消除静电。

12、作业人员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安全鞋等防护用品,作业过程严禁穿脱-衣物。

13、作业现场严禁使用手机、照相机等物品。

五、装汽车操作要求

1、监督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好手刹,拔出钥匙,人下车。

2、放好停车牌及三角木块。

3、检查确认槽车罐进出阀是否关好。

4、接好两根静电接地线,接地电阻应小于4欧姆。

5、打开车顶盖,检查车内有无残留液体或其它杂物。

6、用鹤管控制阀及装车台最后一道阀来控制装料。

7、打开泵回流阀,使泵出口压力控制在0.15-0.3mpa。

8、控制灌装量不超过车容量的92% 。

9、装料后提升鹤管离开液面进行吹管。

10、装车结束盖好车上盖板,打好封条。

11、拆除软管,装上管线封盖和软管堵头。

12、装车过程中,司机不可离开现场。

13、临下班前关闭所有储罐出口阀。

六、灌桶操作要求1、将检验用地磅用标准砝码检测。

2、仪表空气压力应达到0.4mpa以上。

3、确认灌桶机已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4欧姆。

4、按要求贴好标签或喷好客户指定的麦头。

5、确定废气排放系统运行正常。

6、用客户自备旧桶灌装,须请客户填写《货主自备桶品质确认单》。

7、第一次灌桶操作,根据客户要求,应在灌桶台放废料 。

9、在每一桶上用粉笔写上目前所灌的桶数。

10、重桶应竖直堆放,两层堆放错开宽度大于3厘米。

11、叉车司机持证上岗,安全驾驶。

12、操作人员按规定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七、罐区动火技术要求

6、动火现场应确保消防水源、灭火器材完备;

8、动火前必须先办理动火许可证,决不能无证动火;

9、动火期间还必须遵守安全用电、高处作业、设备安全等各项规定;

10、加强动火现场的监护和检查;

11、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

八、预防静电危害的措施

一)、减少静电产生

2、禁止使用化纤碎布抹擦罐壁;

3、装汽车槽车、铁路槽车时,鹤管口距罐底距离不大于20厘米;

4、灌桶作业,禁止喷溅装料;

5、储罐装货完毕后,等待120分钟后在进行取样和测量。

6、操作人员穿防静电服和工作鞋;经常触摸导静电球;禁止在防爆场所(如储罐顶部)穿脱-衣服。

二)、控制易燃蒸气的浓度在爆炸下限以下

1、吹扫管线时用惰性气体,如氮气、水蒸气;

2、清罐时先用惰性气体置换。

三)、通过接地以疏导静电

2、取样器及量液尺在取样或测量时应接地;

3、汽车槽罐、鹤管应接地;铁路铁轨应接地(防止杂散电流);

4、灌装桶装容器时应接地;

四)、增大空气湿度

在灌装台及槽车周围事先洒水,控制相对湿度50%-70%为宜。

五)、静电检测

用静电仪来检测液体静电积聚情况。

九、储罐清洗技术及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定。

2、尽可能排空罐内物料,使残留量达到最小值。

3、清除罐底残液,对危险化学品一般不带料进罐,其它货品也应采取可靠措施。每次进罐时间不应超过15分钟。

4、清除铁锈、污物等固体废物必须按规定处理。

5、应将储罐所有孔盖敞开,加强自然或机械通风。未达到规定浓度,不得进罐作业。

6、遇雷电,不得敞开孔盖,防止遭受雷击。

7、向罐内喷入蒸汽要注意静电积聚危险,用低压低速缓慢进汽。

8、洗罐污水应集中排放。

9、储罐除锈质量应达到规定要求。

10、使用热水或蒸汽清洗后,必须冷却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罐内。

11、参加储罐清洗、除锈人员下班后,应洗澡、更-衣。

12、储罐修理、试漏应按有关技术、安全规定进行。并做好记录。

13、清洗储罐时严禁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14、作业现场配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15、登高作业,必须安全可靠,系好安全绳。

16、使用工具严禁投掷、碰撞,防止产生火花。

17、储罐清洗后,进行全面验收,达到使用要求。

十、各种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及防护处理的物质安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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