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合同起着保障双方权益和规范交易行为的作用。合同的内容应该全面,并且覆盖各个方面的权益和责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样例,供参考阅读。
甲方:
注册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维护本小区内的交通秩序,规范车库车辆的停放,确保业主车辆的安全。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建立、健全本车库车位业主资料及停放车辆的档案资料;。
2、制定本车库管理的相关规定;。
3、制止违反本车库管理及危害车库设施、设备的行为;。
4、根据本合同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
5、规范车库停车,制止乱停乱放,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6、配合车位产权人之间,与第三方之间的相关关系的协调;。
7、经授权积极配合对车库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停放车辆信息:车位产权人自有车辆,及租赁车位使用人如实申报车辆信息,填写车辆信息卡。
如有变动,及时向管理处变更。
2、监督甲方的车辆管理服务工作,就车辆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车库内所有设施设备归全体车位所有人所有,爱护设施设备。
4、依据本合同按时缴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5、配合物业公司对车库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车库物业管理服务。
1、车库卫生整洁,引导车辆停放有序;。
3、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进出有序;。
5、车库实行24小时监控和不定时巡查值班制度;。
6、实行一卡一车,无停车卡车辆禁止进入;。
7、承担车库设施设备单次单项200元以内的日常维修费用;。
第三条:车辆停放中的禁止行为。
2、限止超高超宽车辆进入车库;。
3、车库内不得练车、修车、冲洗车辆。
如有滴、漏现象必须及时清理;。
4、禁止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在车库内停放;。
5、禁止将车位改作他用;。
6、严禁在车库动火;。
7、禁止在车内存放现金、贵重物品;。
第四条: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
停车管理物业服务费:60元/月;按季收取,每季度第一个月10前到物业管理处缴纳;。
第五条:违约责任的处理。
1、甲方违反本合同,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的,乙方有权督促甲方限期整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达到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但不得拒缴物业管理费。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不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欠款,按日千分之三承担滞纳金。
4、乙方停放车辆后必须锁好车辆,带离车内财物,并检查车辆状态,由于滴、漏、电路等车辆本身原因原因造成的车辆毁损,以及第三人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为维护业主、公众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协助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如发现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的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同本物业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期间。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主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
代表人: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将---------监控系统20_年度(20_年1月1日至20_年12月31日)的维护保修项目委托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维护保修内容。
20_年主要维护任务是将安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所有设备进行全包式(即:维护部件、材料、维修及人工差旅费全包性质的)维保(荧光屏显象管部分损坏的监视器,以及雷击、强电入侵、人为等引起的非自然损坏因素除外)。具体维保设备清单见附件.
二、维护保修的任务与要求。
1、按照总额承包方式结算的项目内容,乙方按甲方的要求一年内,每半年对分布在市、县、镇各地的设备、系统、转接部件及其视频、电源和控制转接线路进行维护检修与性能测试一次,检修所需要更换的元、部件和线材由乙方承担。乙方要及时修复一年内所有自然损坏(荧光屏显象管部分损坏的监视器,以及雷击、强电入侵、人为等引起的非自然损坏因素除外)的视频监控系统设备,乙方维修所需要的元部件、线材、辅助材料、维修费用、人工费用、食宿费、交通费、返修设备往返运保以及与维修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系统主机故障时,乙方应及时提供备用主机接替。
3、乙方必须保证对发生故障的设备现场维修的修复时限不超过70小时;返修设备的修复时限不超过150小时。
三、维保质量的考核与验收:
1、甲方应根据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的实际状况和系统设备的故障现象及乙方进行维护保修处理的情况做好详细的电子和纸质纪录。乙方应对视频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保修项目建立一个详细的维护保修工作档案。
每延迟24小时,按照当季维保金额的0.25%比例扣除相应的维保费用。
3、甲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30日以前将上一季度的维保款汇到乙方的帐户上,甲方无故逾期付款超过10天,从次日起,每加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062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四、年度维护保修的费用及付款方式。
1、总额承包方式结算的项目全年维护保修的总费用为人民币5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当季维保费用在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30日以前结算一次。维修保修时间为20_年1月1日至20_年12月31日,期限壹年。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协议章后即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协议变更。
本协议约定事项如有任何变更,变更之处均应有签字确认,否则变更无效。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提交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南京名品城。
(盖章)。
签字:
乙方:南京汉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盖章)。
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商品房市场逐步确立和完善,居民自己购买房屋已成为普遍现象。与之相适应,传统的行政福利型房屋和单位自行管理已逐渐为现今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所取代。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一种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的模式已渐渐走入千家万户,为人们所接受。在物业管理中,调整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重要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正确认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正确解决物业纠纷,保障业主利益的关键。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聘任和委托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的书面协议。它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建立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法律文件,提供了当事人双方活动的范围和准则,是业主的权利保障书,在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正确认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对每位业主都很重要。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福利分房,由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这些公有房屋,也有各单位自己投资建设,由单位安排专人管理房屋的情况,都带有极为厚重的行政管理色彩。用户与房屋管理者之间一般是所属关系,处于被管理和被领导的地位。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所有权转归个人所有,享有了自主选择管理人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获得物业管理的权利,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根据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业主要支付对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从这一方面来说,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是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享有相当的权利和义务。[1]两者之间成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成立的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1)物业服务合同是典型的民事合同,它不同于委托合同,是合同法十五种有名合同之外的无名合同,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合同。它以提供物业服务为主要内容,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关系人们生活居住的重要合同。在20稿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增加了物业管理合同,其第1318条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将它定性为委托合同。但是在2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草案)》合同编则仅增加了保证合同一章,并未对物业服务合同作出规定。我个人认为,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典型性和重要性,而《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极为简单,应该在合同法中增设物业服务合同,以规范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时,则可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2)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了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2]现代社会高速发展,要求实现社会化大分工,每个人精通自己行业的专业技术,而其他工作交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完成,知识专业化,行业分工化,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物业管理企业拥有专门物业管理技能,利用自己的技术为业主服务,行使管理权。业主是物业的所有人,基于所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
(3)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备的养护、维修,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保安等服务,业主支付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物业服务收费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质价相符,充分反应了其双务性的特点。
有人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3]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聘任,为业主提供服务,代替业主管理小区物业及相关事物。从这点看,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有相似之处。但仔细分析合同的特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存在极大的不同,不能将物业合同归属于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委托人承担。而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自己的经营方法,在业主将小区委托于其管理时,它以自己的经营费用,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并独立承担对外法律后果。
(2)委托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除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业主委员会只有在业主大会以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决议后才能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也必须满足合同解除的相关条件。
(3)委托合同一般是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物业管理是一种市场经营服务型企业行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业主支付报酬,是有偿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的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还要求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典型的要式合同。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相对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表现为业主可以自由选择为其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开发商在房屋竣工出售前,常常选定一个物业管理企业为它管理物业,即前期物业管理。通常,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与开发商利益一致,或者由原来的房管所转变而来,受到行政单位制约。开发商捆绑销售,强制业主同意其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行政部门加以干涉,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业主的选择自由。虽然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通过决议选择其他的物业管理企业,但是多数情况下,业主们出于方便等考虑,会接纳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继续为自己服务。等到出现问题时,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业主常常处于弱势,其利益难以追回。所以,要保障业主的权益,首先要规范物业管理企业,使之与房地产开发商和行政单位脱钩,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现物业管理企业和开发商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只有这样,开发商才能从维护整个物业的角度,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符合业主的利益,同时能够防止传统的行政权力干涉业主的选择自由。209月,景洲大厦在深圳首开先例,第一次由业主投票表决成功炒掉了地产开发商属下的物业管理公司,使房地产行业流行多年的“谁开发谁管理”的物业管理模式成为终结,在地产物管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被媒体称为“景洲事件”,得到了国家建设部的肯定,推动了中国房地产物管行业的改革,其目标就是“房地产必须与物业管理分离”,[4]为业主更好的行使自由选择权提供条件。
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自由是业主们的自由,其权利是以在业主大会中行使投票权的方式实现的。“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以单个业主的自由是受到一定限制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签订的。实践中出现了业主委员会为了物业管理企业所给的好处,而在选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议定具体条款时,与业主大会的决议不符的情况,这样的行为无疑侵犯了业主的权利,业主可以联名要求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同时申请法院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恶意串通,侵害业主利益为由而宣告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三、合同主要条款-物业服务费用。
1、合同相对性原理-物业服务费的交纳。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6]所以,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不要和其他合同相混淆。
要注意,物业服务合同与售房合同是两个独立、互不相干的合同。售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购买人(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则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
在实践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吸引更多的购买人,把物业管理也作为一个卖点,打出“如购买房屋则送(免)半年物业服务费用”这样的促销广告。这实际上超出了其售房合同的范围。虽然业主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代替业主交纳半年的物业服务费用,但实际履行时,由于得不到开发商的实际承诺常常引起争议,业主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有的开发商在其售房合同中约定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在房屋交付之后,把物业交由自己下属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某一个部门管理,实际上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低下,并且以维护开发商利益为主,忽视业主权益。所以,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理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签好售房合同,不要被开发商的“物业”条款所迷惑。
正因为物业服务合同和售房合同时相互独立的,所以物业服务费用与购房款无关。因而,开发商不能以业主没有预交物业服务费用而拒绝交付房屋,同时买房人也不能以房屋存在缺陷而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对于前期出现的遗留问题,如果保修服务可以解决的,通过保修服务解决。通过保修服务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其他非保修方面的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开发商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开发商和买房人都只能依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和追究相对人的责任,从而保护自己的权利。
(2)物业管理企业不能以停电停水的方式逼缴物业服务费用。
目前,很多居民小区都出现了物业管理公司用停电停水的方法相威胁,逼迫业主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消费者协会的统计也表明这类投诉处于前列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7]这类问题,涉及到业主的日常生活,极易引起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矛盾,导致业主的愤怒。对于其处理,应当引起重视。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主要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实际工作中,物业管理企业往往基于委托向业主代收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用。而且,物业服务合同中也往往订有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停电停水的条款。因此,物业管理企业普遍认为,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停水停电,既是合同的约定,也符合常理,并没有不妥。
同样,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电力供应公司。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用水用电人有义务交纳水费和电费,供水供电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供水供电。也就是,用水用电人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公司相应的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根据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行使的原则,如果用水用电人不履行交纳水费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公司可以拒绝履行供水供电的义务,即供水供电公司此时有停水停电的权利。可见,享有停水停电权利的权利人是供水公司和电力供应公司。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小区业主的供水供电人,不享有停水停电的权利。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下,赋予物业管理企业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一约定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在合同法上,这属于涉他合同条款,这种条款必须经过第三然即供水供电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效的。并且,由于供水供电义务所对应的是交纳水费电费义务,即使供水供电公司授权物业管理企业代替其收取水费电费并可以停水停电作为收取费用的手段,物业管理企业也不能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服务费用,只能以它来催缴水费电费。因为,供水供电不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其从供水供电公司得到授权的范围是有限制的。
过去,物业管理企业往往代收整个小区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等公共服务费,同时向业主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是作为物业服务收费的一个组成部分写入合同的,是由《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所明确的。现在,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从而明确了公共服务提供人与业主之间的直接关系,理清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之间的关系,防止物业管理企业利用其便利的条件,侵害业主的利益,获取不正当的收益。当然,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合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权利,也必须要给予保障。在业主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采取合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申请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用,亲自上门与业主沟通,向法院提出诉讼,或者依双方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等等。
(3)物业管理企业未公布财务报表,业主能否拒绝交纳服务费用。
引发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究竟有没有权利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提供了质价相符的服务,尽管没有公布其财务状况,业主也应该交纳服务费。另一种观点认为:定期公布财务报表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如果其不履行义务,业主就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交纳服务费。我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合同进行分析,然后做出判断。
第一,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状况,如果不公布的',业主有权拒绝继续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达成的契约,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所以,业主可以暂时拒绝支付服务费用,并通过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尽快公布。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及时补正的,业主也应该及时补交服务费用。在被称作物业管理行业的“204条”-《深圳景洲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管理)第八项明确规定:景洲大厦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按政府规定由乙方每3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个月),账目公布前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特殊情况延迟公布账目需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乙方不公布账目,业主有权暂停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如果物业合同中仅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报告,并未规定业主的权利,此时,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是物业管理企业依照约定提供服务,业主依照预定支付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定期公布其财务收支报告,是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在双务合同中,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一方单纯违反附随义务,但已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8]所以,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了质价相符的服务,业主就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报告,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督促其公布或者要求业主委员会进行检查。
对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是业主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重要方式。如何保障业主的这一权利呢?最好的做法就是学习深圳景洲大厦的做法,以合意的方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公布账目,业主有权暂停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是物业管理企业赖以生存的资金来源,这样的约定必然促使物业管理企业及时、全面的公布财务帐目。
实践中,由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两者通常约定,对于开发商尚未售出的空置物业,不交纳或者少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则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用只能由已经入住的业主全部承担,利益受到损害。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绿化管理费,清洁卫生费,保安费,办公费等。从这些费用的构成来看,物业服务费不会因为物业是否空置而有太大的变动。并且,对于业主来说,物业服务费用都是入伙预收的,即物业费在交房时即开始支付,而无论是否实际入住,即使交房后空置,也要交纳相应的费用。[9]所以,开发商为空置物业支付与业主相平等的物业服务费用,才是公平的做法。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从而解决了开发商空置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问题,保障了业主的权益。
四、结语。
物业服务合同是整个物业管理关系的核心。它是建立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是约束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给予充分重视,尤其应明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模糊的事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虽然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物业行业和物业服务活动,但是对于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和细节问题,还没有做出规定。在我国的物权法和合同法也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得到最满意的物业服务,最好的方法就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尽可能全面、详细的对各项事物做出约定,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善意,诚信的履行合同,依据合同解决一切纠纷。我国实践中深圳市福田区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金风帆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深圳景洲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就是这方面的典范,集中解决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给出了相关处理措施,值得各地业主学习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周柯主编。物业规范管理教程「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
[2]夏善胜主编。物业管理法「m」。法律出版社:15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4]搜狐焦点房地产网()《深圳景洲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5]刘玉。物业收乱与难的症结所在「j」。价格与市场(5):28。
[6]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7。
[7]《北京现代商报》2003年9月8日。
[8]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41。
[9]夏善胜主编。物业管理法》「m」。法律出版社2003:296。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紫艳。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权利义务的协议。在该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为业主及业主团体,即委托人;另一方为物业管理公司,即受托人。通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其理由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具体体现在:
(一)两者的价值取向(或者目的)基本一致。
8月完成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有十四条,该草案将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委托合同,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相比,还有很多特殊之处。具体如下:
(一)主体的特殊性。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技术、责任,确保合同顺利履行,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1.乙方承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并按本合同规定的要求,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
2.项目内容见技术协议书。
4.交货期: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准备工作,乙方必须在_________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甲方使用。
合同总价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金额为_____________元整(含17%税、备件费、设计费、安装、调试、运费、培训、维护费等),在双方未签订新的协议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修改此费用。
第三条结算方式。
设备维修、维护完毕,特殊设备经第三方检测中心检定并验收后,乙方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100%,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
1.详见双方技术协议书(略)。
2.要求设备维修、维护完毕后质量稳定可靠,操作方便。性能、精度应完全符合技术协议中的技术质量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
第五条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设备改造所必需的技术资料。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并专人配合。
第六条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向甲方的操作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2.维修期间如因乙方原因发生设备、人身等事故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对自己员工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验收标准及方法。
1.由乙方调试人员组织调试,甲方派出专人配合。
2.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条款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验收,达到原合同出厂技术指标。
3.验收时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相关验收标准,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办理验收手续后交付甲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任意中止合同,否则赔偿对方5%违约金。
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拖期,交货时间顺延,调试、验收中的产品更改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拖期,责任由乙方承担,每拖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5%进行扣罚,并从项目款中直接扣除。
3.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其他。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附件(略)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合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转让、更改。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商品房市场逐步确立和完善,居民自己购买房屋已成为普遍现象。与之相适应,传统的行政福利型房屋和单位自行管理已逐渐为现今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所取代。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一种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的模式已渐渐走入千家万户,为人们所接受。在物业管理中,调整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重要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正确认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正确解决物业纠纷,保障业主利益的关键。
关键词: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聘任和委托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的书面协议。它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建立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法律文件,提供了当事人双方活动的范围和准则,是业主的权利保障书,在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正确认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对每位业主都很重要。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福利分房,由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这些公有房屋,也有各单位自己投资建设,由单位安排专人管理房屋的情况,都带有极为厚重的行政管理色彩。用户与房屋管理者之间一般是所属关系,处于被管理和被领导的地位。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所有权转归个人所有,享有了自主选择管理人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获得物业管理的权利,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根据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业主要支付对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从这一方面来说,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是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享有相当的权利和义务。「1」两者之间成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成立的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1)物业服务合同是典型的民事合同,它不同于委托合同,是合同法十五种有名合同之外的无名合同,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合同。它以提供物业服务为主要内容,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关系人们生活居住的重要合同。在稿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增加了物业管理合同,其第1318条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将它定性为委托合同。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草案)》合同编则仅增加了保证合同一章,并未对物业服务合同作出规定。我个人认为,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典型性和重要性,而《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极为简单,应该在合同法中增设物业服务合同,以规范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时,则可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2)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了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2」现代社会高速发展,要求实现社会化大分工,每个人精通自己行业的专业技术,而其他工作交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完成,知识专业化,行业分工化,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物业管理企业拥有专门物业管理技能,利用自己的技术为业主服务,行使管理权。业主是物业的所有人,基于所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
(3)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备的养护、维修,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保安等服务,业主支付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物业服务收费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质价相符,充分反应了其双务性的特点。
有人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3」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聘任,为业主提供服务,代替业主管理小区物业及相关事物。从这点看,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有相似之处。但仔细分析合同的特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存在极大的.不同,不能将物业合同归属于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委托人承担。而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自己的经营方法,在业主将小区委托于其管理时,它以自己的经营费用,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并独立承担对外法律后果。
(2)委托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除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业主委员会只有在业主大会以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决议后才能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也必须满足合同解除的相关条件。
(3)委托合同一般是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物业管理是一种市场经营服务型企业行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业主支付报酬,是有偿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的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还要求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典型的要式合同。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相对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表现为业主可以自由选择为其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开发商在房屋竣工出售前,常常选定一个物业管理企业为它管理物业,即前期物业管理。通常,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与开发商利益一致,或者由原来的房管所转变而来,受到行政单位制约。开发商捆绑销售,强制业主同意其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行政部门加以干涉,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业主的选择自由。虽然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通过决议选择其他的物业管理企业,但是多数情况下,业主们出于方便等考虑,会接纳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继续为自己服务。等到出现问题时,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业主常常处于弱势,其利益难以追回。所以,要保障业主的权益,首先要规范物业管理企业,使之与房地产开发商和行政单位脱钩,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现物业管理企业和开发商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只有这样,开发商才能从维护整个物业的角度,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符合业主的利益,同时能够防止传统的行政权力干涉业主的选择自由。9月,景洲大厦在深圳首开先例,第一次由业主投票表决成功炒掉了地产开发商属下的物业管理公司,使房地产行业流行多年的“谁开发谁管理”的物业管理模式成为终结,在地产物管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被媒体称为“景洲事件”,得到了国家建设部的肯定,推动了中国房地产物管行业的改革,其目标就是“房地产必须与物业管理分离”,「4」为业主更好的行使自由选择权提供条件。
咨询服务是一种顾问及相应的客户服务活动,其内容是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这种服务的性质和范围通过与客户协商确定,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法律咨询服务。
合同样本。
欢迎参考阅读。
委托方(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受托方(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甲方聘请乙方进行咨询服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咨询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利用其在客户网络、信息渠道、市场操作、专业人员的知识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根据甲方需求,为甲方提供下列咨询服务:
(一)常年投资咨询顾问:为甲方提供常年投资咨询顾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评估、项目经济评价、项目投资估算、项目融资方案咨询、项目建设过程投资管理及咨询、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及审核、项目建设后评价等。
(二)金融与经济信息咨询: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环境、产业发展研究、区域发展研究、市场动态以及相关行业信息等咨询服务。
第二条服务期限。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服务的期限为:
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对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建议或报告有审议、修改及最终决策的权利;。
4.配合乙方工作,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甲方应配合乙方现场访谈、勘察等事宜,并提供相关工作便利;。
7.依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所需的资料;。
3.乙方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有到现场访谈、勘察的权利;。
4.乙方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服务相关的问题进行核对和查问;。
7.依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咨询服务费用;。
8.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甲方提交乙方使用的、乙方通过其他渠道无法获得且尚未进入公共信息领域的材料与文件。但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也有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披露。
第四条咨询服务费用。
本合同项下咨询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甲方应当按照以下第(一)种方式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一)在本合同生效后9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咨询服务费用;。
(二)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元,余款在本合同项下咨询服务完成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三)其他方式:
咨询服务费用应付至乙方以下账户: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期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中止服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若甲方超过约定付款期限/日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未付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免责条款。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接收或不能正常接收乙方发送的咨询服务方案、建议、报告、信息服务等书面材料,乙方不承担责任;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原因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合同效力与变更。
(二)本合同的变更,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需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做出;。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八条声明条款。
第九条争议处理。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壹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委托人:咨询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住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共
3
页,当前第。
1
页
1
2
3
20深圳物业管理行业的上空一直弥漫着“纷争、整顿、调整、反思”的气氛,《住宅与房地产》评出深圳物业管理行业十大新闻,“东方半岛花园物业管理费上调引发连环纠纷”忝列其中。该刊相关报道全文如下:
年3月17日,深圳市布吉东方半岛花园小区因物业管理费上调一事引起部分业主不满,接连引发原业主委员会被全部调整,新业主委员会强行招标,中标的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公司与原恒兆基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对峙,恒兆基物业管理公司诉新业主委员会违反合同等事件发生。整个事件所折射出的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物业管理权属的移交程序及业主委员会的赔偿方式和制度建设等问题,引起深圳业界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目前该事件正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主持仲裁解决当中。
年3月21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终局裁决。由曹叠云担任首席仲裁员的仲裁庭作出[2003]深仲裁字第151号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4月1日起继续履行双方2月18日所签。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02年8月1日至被申请人采取措施恢复申请人的管。
[1][2][3][4]。
聘请方(简称甲方):
受聘方(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实施法律咨询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乙方指派律师张勇承办甲方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工作方式。
在本合同期间内,甲方可以告知顾问律师因本单位的业务需要,法。
律顾问的工作时间不受一般作息时间的限制,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如顾问律师没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处理法律事务。
在本合同期间内,甲方与乙方主要通过电话、网络资源进行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根据事务需要,乙方也可前往甲方办公地点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保密条款。
顾问律师对因工作原因知悉的甲方单位的经营信息、管理信息和技。
术机密等均视为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顾问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无论在合作期间还是在合作期后均予以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甲方为在中国境内增资发行内资股,特委托乙方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乙方将对甲方本次增资发行内资股的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及核查验证有关法律文件,以确认甲方上述行为的合法性。为此,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以昭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就增资发行内资股(以下简称增发)工作所涉法律事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委托乙方办理。乙方受甲方的委托,组成工作小组,并指派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和经验的注册律师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1.协助甲方完成本次增发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事务;
3.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审查、修改公司章程;
4.核查验证与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件;
5.草拟、审阅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章节并查验招股说明书;
6.草拟、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决议等文件;
7.审查承销协议等有关协议;
8.出具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9.协助甲方处理与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问题。
3.应乙方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完整、真实、准确;
4.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对于物业管理行业,大量的一线人员并不了解工资结构和相关规定,而更关注实发工资。按照国家税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将实发工资、税后工资折算为应发工资、税前工资,再按规定进行扣税发放。那么怎样将税后工资、实发工资折算为税前工资、应发工资?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薪酬、财务人员往往会采用试算、凑数的方式来确定税前工资,不仅效率低,数据也不准确。而“内扣法”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则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
根据税法的规定:
法律服务是指律师、非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人内部在职人员、退、离休政法人员等)或相关机构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实现其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专业活动。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
合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达成本合同。
一、乙方人员。
2、若甲方对乙方派出的人员不满意,乙方另行指派人员代替。
二、乙方的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以指导为主,不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甲方。
3、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4、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三、乙方的服务内容。
1、对甲方生产、经营和管理上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策划和设计及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分析。
2、参与甲方的商业谈判和其他谈判,提供法律意见。
3、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4、协助甲方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甲方的内部组织和管理行为。
5、协助甲方管理经济合同和其他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6、对甲方的职员进行法律培训,增强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
7、解答甲方的各种法律咨询。
8、为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
9、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签发律师函。
10、为甲方提供资信调查。
11、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1、在涉及的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2、担任甲方涉及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案的代理人。
五、乙方的服务方式。
1、乙方工作人员组成服务小组,甲方派人组成法律实施小组,双方建立有效的沟通模式,以便乙方提供高效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2、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3、与甲方电话联系,了解甲方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予以解决。
4、乙方不定期派人到甲方,了解甲方的整体业务发展方向及规划,为甲方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方案。
5、若甲方遇到紧急法律问题需要解决,甲方可随时与乙方联系,乙方将及时给予答复或提供解决方案。
6、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六、费用及支付。
1、甲方支付乙方法律服务费元(大写人民币)。
2、上述费用于本合同签订时付清。
3、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时,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4、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时,应按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优惠收费。
1、本合同有效期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2、若甲方愿意在本合同期满后继续由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双方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重新签订合同。
八、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委托人_____有限公司因_____事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委托受托人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受托人决定接受委托。双方就委托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服务律师:受托人决定指派本所姜晓亮律师及其合伙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约定法律服务,委托人没有异议。
三、服务程序。
3.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相关费用。
1.按时计算(每小时人民币_____元),或。
2.按件计算(双方协商)。
其它费用:
签约之日起,承办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如交通费、及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全额负担。先由委托人先垫付一定费用,后按实际支出的发票结算。
五、双方义务。
委托人不得隐瞒事实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不合法的活动,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托人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七、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
受托人:(签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委托湖北马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议定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必须负责办理有关法律事务,以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向律师如实反映全部案情,提供可靠的证据和资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服务,服务费及其他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服务费全部退还。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服务费及其他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就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六、根据《律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约定服务费收费方法为:
七、代理律师办理委托案件支出的交通食宿、调查等费用,由甲方负担;代理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资料费、通讯费、文印费等必须开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上述事宜处理完毕止。九、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武汉仲裁委员会管辖。
十、如双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湖北马首律师事务所代表:
代表:年月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