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我在思考这个问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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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31 00:00:00    小编:公务员干货

2025年我在思考这个问题(3篇)

小编:公务员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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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思考这个问题篇一

五一期间,我在马尔代夫某个度假村,蓝天碧海,景色宜人。晚餐是自助,有大虾和螃蟹,我在自助餐台前端着个盘子盛菜,有一位兄弟,用胳膊肘一捅我,问道:芥末在哪儿呢?我不知道芥末在哪儿,却看出来这样一个趋势——国外的度假村和酒店在偷偷施行一个新的种族隔离政策,在吃饭时,把中国游客和外国游客分开。我在这里说的“种族隔离”是指美国的那套做法,隔离且平等,有时候某些酒店是“隔离且多给你点儿”,中国游客占据好座位,有好的景观,外国游客受点儿委屈,坐的位置憋屈点儿。

我一位朋友,在酒店业工作,他说,这种隔离政策早在90年代初期就有,而且是国内酒店率先施行的。他那时候在北京一五星级酒店工作,国内游客一般住在5层及以下楼层,外国游客住在6层及以上,国内游客不爱护房间设施,用床单擦鞋什么的,房间要3年一翻新,而6层以上的房间,是5年一翻新。以前。外国酒店把中国游客当做神秘的一群,不爱乱逛,待在房间里打扑克。后来,中国游客财大气粗,出门在外,经常震慑他人,把lv、香奈儿专卖店包围,封锁大门,进去扫荡,拎着购物袋走在大街上,实在扬眉吐气,扬我国威,却偏偏吃饭、人住时多被隔离,对此,我感到非常困惑。

有一年,巴黎市政府官员来北京搞旅游推广会,有一位记者提问:我在巴黎遇到很多中国游客,请问,你们是不是有什么办法能把中国游客分开,不让我看见那么多中国游客?这个问题太雷人,巴黎官员不知道如何作答,外国人哪里知道我们还有这样的需求。据说,瑞士旅游部门会区别对待中日游客,中国旅游团被拉着去爬铁力士山,日本旅游团被拉着去爬少女峰,可精明的瑞士人也不知道我们还有更高层次的需求,在自己这堆人里还要分出三六九等。

我把我的困惑说给一些朋友听,有人很有优越感——我出去从来不跟团,跟团才会被歧视,我都是自由行的;还有人比较有危机感——我要赶紧学日语,以后遇见这种情况我就说曰语,假装自己是鬼子。总之,大家认为,人家施行隔离政策没什么不对,是我们自己吃得太多,自助餐还偷拿水果带走,是我们说话太吵,没有遵循食不言寝不语的古训。因为某些人素质太低,所以我们这些高素质的游客也遭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说实话,关于歧视这个话题,多少有些敏感,有国外媒体称,中国人歧视非洲人。他们哪里知道,我们最擅长的还是自我歧视,一拨人瞧不上另一拨人。

早年间,我有一次出门,进了意大利一酒店,带队大哥说,前台本来放了一筐苹果,那个服务员见咱们进来了,就把苹果收起来了。真孙子。带队大哥越琢磨越气愤。他跟那个服务员说,我能吃一个苹果吗?服务员把苹果筐端了上来,带队大哥拿了一个,问他,你刚才为什么把苹果筐藏起来呢?服务员不承认,只说他在整理。带队大哥示意我们,都来拿个苹果吃,我非常拘谨,摇摇手说我不吃,队里其他人也多摇头说不吃。带队大哥对我们的懦弱很气愤。

这事情过去十多年了,我总禁不住想,我当时到底该不该吃一个苹果呢?服务员料定我们会占便宜,所以要把苹果藏起来,我们要显示自己泱泱大国的气派,根本就瞧不上他那苹果,所以不吃!可这家伙明显是歧视我们。不让我们吃苹果,那么为了人类的自由和平等,我应该吃一个!

我在思考这个问题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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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促进我国城乡经济共同发展,加快农村城镇化,而进行着一场“村改居”的重大改革。本文就“村”、“居”二者之间的关系着手,分析“村改居”后所突现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村委会 居委会 集体资产 农民权益

一、引言

近些年,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扩展, 处于城市边缘地带的“城中村”,逐步被划入城市市区管理范围,将村委会转制为社区居委会,即“村改居”。“村改居”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以实现城市化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面临的矛盾为初衷,力图加快城乡一体化,促进城乡经济共同发展。“村改居”不仅仅是称谓上的改变,在管理职能、选举机制等方面也有重大变化,更关系到国家和农村集体、农民之间重大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在改革过程中也就出现了诸多关联农村集体、农民的问题,成为“村改居”进程中的一大阻碍,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

二、比较村委会与居委会

(一)管理职能不同

村委会有着强大的经济管理职能,该职能是以农村集体土地为前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为《村组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为《居组法》)没有赋予居委会管理社区经济的职能。

(二)选举机制不同

村委会的形成,是通过进行明确、详细的选举程序来完成,同时还包括相应的意见反馈和罢免机制,《村组法》第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有明文规定。而《居组法》中虽然制订了居委会选举的条款,但内容并不明确,在实际情况中,居委会的成员往往不是通过选举产生,而是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指派、任命或从社会招聘。从此可以看出,在某种程度上,居民丧失了相应的选举权,应当享有的民主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三)工作经费来源不同

三、“村改居”进程中突现的问题

所谓的“村改居”,是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将村民委员会改变成居民委员会的一个步骤。在这一步骤中,必然会产生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农民权益对处、机构职能改变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突现,主要是缘于村委会与居委会在许多方面存在的本质区别。

(一)农村集体资产处置问题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村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场、村合作社投资购入的设备、村集体企业等等。在“村改居”过程中,农村集体财产权属发生改变,其中集体土地权属和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问题尤为突出。

1.集体土地处置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在“村改居”后,村委会变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制,农民集体土地的权属也就面临着改变。集体土地转为国有是大势所趋,但在其转变过程中暴露出问题:一、有些地方政府将“村改居”后的集体土地自然转为国有,是不合法、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经济补偿;二、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标准低,世世代代的农民主要靠土地带来的经济收益生活,而仅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金额来征得农民毕生的谋生工具,显然标准有些过低。

2.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是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目前,“村改居”过程中的普遍做法是将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化,以企业成为其替代,但是,失去了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土地,导致以下问题的出现:第一,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以发展农业经济为主向,改制后,面对失地的现实情况,应如何调整股份制企业的经营方向,需要政府的引导;第二,其改制为企业后,自然就要接受工商企业政策制度管理,需要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费,如果要发展二、三产业,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来获得经营所需土地,经济负担加重,会影响经营收入。

(二)农村居民权益问题

在进行“村改居”后,农民随之变成居民,如何解决好农村居民的权益问题正是“村改居”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对于农民来说,土地起到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重要功能,是民生之本。由于政府征收土地,农民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虽然户口由农业户口变更为居民户口,但在实际情况中,村民却没有享受到居民的社保和就业政策,出现了“既是城里人又是农村人”的现象,处境极为尴尬。

1.社会保障问题

“村改居”后,农村居民的社保问题有待解决。在农村,土地产生经济效益,村集体有分红,可在“村改居”后,随着土地为城市建设所用,耕地和所经营的物业也随之消失,生活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农民看病难一直是政府正在解决的议题,虽然我国已经建立并在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在转居后,农民变为居民,不在农村合作医疗所承担范围之内,而农民在转居前因户籍是农业户口,没有参与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居民适用怎样的医疗保障制度又成为一个新问题; 我国已经逐渐步入人口老龄化阶段,不管是居民还是农民,养老都是一个要面对的问题,在农村,农民养老的资金主要是依靠土地带来的收益和村委会提供的福利,转居后,土地效益丧失,居委会没有发放相应福利的义务,养老自然得不到保证,尽管我国初步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转居后的农民应当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如果按照居民养老保险标准缴纳费用,也必将给农民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2.就业问题

转居后,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就迫切需要通过就业进行转移,而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民就业面临着许多问题。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农村居民就业力度小,推荐的就业岗位相对较少,大多数人是通过他人介绍或自谋职业进行就业;农民综合素质水平偏低,不适应当前社会工作岗位要求,在农村,农民平均文化程度低,接受的职业技能培训少,导致就业面狭窄,严重影响富余劳动力转移。

(三)“村改居”后组织机构选举和职能问题

自治组织由运行多年的村委会变为居委会,而居委会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意义上讲,应当适用城市管理的各项制度,在变更中,机构选举和原集体财产管理方面将会出现些许“排异”现象。

1.机构选举

选举机制不同,损害改居后农村居民的选举权。正如上述村委会与居委会在产生问题上存在本质区别:居委会的选举制度不健全,居民自治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在自治程度上村委会相对较高,选举制度比较完善。推选新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时,如果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指派、任命或从社会招聘,必将损害农村居民的选举权利。

2.集体财产的管理问题

改居后,原集体财产管理主体不变,缺乏合理性。在农村,村委会是集体财产的管理主体,根据《村组法》的条款,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而居委会则不具有管理社区财产的职能,也就不能成为社区财产的管理主体。在“村改居”后,居委会继续作为原集体财产管理主体行使经济管理职能,农村居民如仍与居委会存在财产关系,必然存在诸多隐患。首先,不符合法律规定,居委会没有法律赋予的原集体财产管理权力;其次,在改居前出现的产权不清、村企一体等现象,仍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四、完善措施

“三农”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自2004年中央连续六年将一号文件的落脚点锁定于“三农”领域,可见“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广泛性和艰巨性。而“村改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正与“三农”息息相关。这就迫切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证村向居合理的转变。

(一)合理选择“村改居”的对象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有些地区因气候、土壤等环境因素,更适合从事农业种植,比从事其他行业带来的经济效益更为可观。在这类农村中,保留原有的农村形态就更为务实,[3]村委会的存在也更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所以,要具体考察农村的地理位置、经济结构,分析是否具备“村改居”条件从而进行合理化改革。

(二)合理划分农村集体资产,制定相应优惠政策

根据当地具体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可理解为用10年产值的费用换取可获得数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产值的土地,难以准确地反映被征用土地的经济价值。适当提高土地补偿标准,既能对农民生活实现相对合理的保障,同时也有利于农民开展自主创业。

深化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政府给与相应优惠政策。集体经济组织的改制问题,可借鉴广东东莞市的范例,要坚持“明晰产权、明确股权、按股分红、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4]开辟一条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新道路。而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减免改制后农村股份制企业的税费,实施企业经济发展的引导措施,以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化的顺利开展。

(三)完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维护农村居民权益

农民身份变化,适用的社保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但农民社保与居民社保制度存在较大区别,当前需要做好二者的衔接工作,可以采取财政多补一些、农村居民个人出一点的方式,完成“村改居”社保问题的过渡。首先,按照当地的居民生活水平,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保证转居后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其次,农村居民应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由此所多产生的费用,由财政、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农村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加强农村居民职业技能的培训,鼓励其自主创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加大对失地农村居民的职业技能教育力度,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工作岗位的要求,顺利融入就业大潮;采用灵活多样的渠道拓宽就业之路,鼓励农村居民自主创业,以合伙、公司等形式进入市场,国家应给予优惠政策,比如提供免息小额贷款、减免赋税等等。

(四)制定、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快“村改居”职能的转变

“村改居”的目的既然是让农村实现城市化,那么就要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使改制后的居委会适应城市化的管理模式。为此,应进一步完善《村组法》和《居组法》的法律规定,明晰“村改居”后居委会选举和职能等问题,避免过去产权不清、村企一体等现象,把工作重心从农村工作转移到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去,转变成以社区公益事业为主要工作内容的职能。同时,建立一套具有衔接功能的基层社会自治法规体系,协调在村民向居民的过渡中出现的主体之间的矛盾关系和适用法律的冲突。

五、结语

如今,靠农村支持城市建设的时代已经过去,城市反哺农村,城市支持农村的新时期已经到来。与此同时,中国三农发展也随之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而“村改居”也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之一,但如上所述,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不得不及早并有效地解决的问题。所以,只有本着以农村、农民受益的原则去解决问题,充分做到合理划分集体资产、维护农村居民权益、加快村居职能的转变,农村才有望真正稳固地融入到城市体系中。

参考文献:

[1]张宏东.“村改居”不能自然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农村经济,2008,(10)

[2]姜法芹.农村经济组织的定义辨析,农业经济,2007,(10)

[3]张丽琴.从“村改居”看村委会的改革走向,理论月刊,2008,(9)

[4]董雪艳,刘甜,陈红. “村改居”进程中的问题及措施探析,新疆农垦经济,2006,(6)

后记:在文章完成之即,要特别感谢北京农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张丽华老师。首先,在本人离开学校进入农村基层工作后,张老师一直给予本人关心和鼓励;其次,张老师长期从事农村社保方面的学术研究,在本篇文章写作的过程中给予本人极大的帮助。在此,本人对张老师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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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思考这个问题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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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信仰问题的思考

辞海说: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概括地说,是人对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的选择和持有。中国共产党章程总则这样规定:“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据此,我们认为,中国共产党人的信仰就是“共产主义”。

而目前,一些共产党员的共产主义信仰动摇、丧失、甚至走向了反面。在网上有这样一份调查报道,称能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的党员仅占40%左右。党员信仰危机程度和性质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党员信仰危机主要表现

一是悲观失望,信仰动摇。二是精神空虚,没有信仰。三是鼓吹“神秘现象”。四是盲目信仰邪教。五是热衷封建迷信。六是推崇资本主义文明。七是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

二、党员信仰危机的主要危害

马克思主义信仰是党的乃至整个社会的精神支柱,是使党员按照正确的原则而有效行动的精神保障,是党员党性的重要体现。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信仰,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只有牢固地树立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信仰,才能在工作中有巨大的精神动力,才能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才能不断加深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正确看待社会主义前进道路上的挫折,正确认识当代资

本主义的新变化和新特点,从而提高共产主义觉悟,增强党

性修养,成为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自觉成员。反之,如果党员干部的信仰出现了危机,共产党这一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就会像一个受了内伤的肌体一样,其性质和功能都将发生嬗变和弱化,整个社会风气也不可避免地走下坡路,这是个严重

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党员理想信念的淡化与作为执政党所承担的重大职责不相符。一旦党员的党的意识和党员意识淡化或者消失,这些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就发挥不了,就会失去引领群众的资格,疏远了党群关系,损害党的形象,所在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受到影响,就很难应对严峻的挑战和重大社会事件的考验。党员意识淡化也会成为党内消极腐败现象的直接原因。信仰不坚定,很容易使一些党员迷失政治方向,使一些党员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世界观、人生观发生嬗变。党员意识淡化,必然使党员干部降低工作上的高标准,放松对自己生活上的严要求,从而对党的前途持悲观态度。

三、党员信仰危机的主要原因

目前中国正处于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刻,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的关键阶段,经济体制逐渐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的整个社会状况发生了一些重大的变化,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涌现出来,如国有企业的发展问题。职工下岗问题、社会出现不安定因素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出现的贫富不均,收入差距拉大,城乡差距

明显,社会上的各种腐败现象升级,以及社会上关于低保、医保、教育、养老等等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当然,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原有的思想观念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人们的思想认识和精神信仰的原有格局被打破是在所难免的。在思想认识上,一方面,人们更加关注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将个人的命运与整个社会、国家的命运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则更加关注自己生存的价值与意义,更加为自己的生存出路而忧虑;在精神信仰上,则出现了宗教意识和封建迷信现象有所抬头的趋势。以至于有些共产党员出现了信仰危机,认识模糊,立场动摇,对共产党失去了信心,把自己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转移到其他宗教上。

四、一点建议

面对出现的共产党员信仰危机,我们除了积极采取政策策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解决大量的社会问题,以消除人们的思想顾虑之外,还需要进行正面教育。作为马克思主义者,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思想,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的彻底的唯物主义无神论观点,帮助人们澄清观念,摆脱思想认识与精神信仰上的混乱局面,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

(1)要把加强党员教育放在首位。使党员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

(2)在宗教信仰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信教同参加某些属于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

(3)对信教党员的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①对于极少数参与煽动宗教狂热,利用宗教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必须开除其党籍。②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职业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③对于受宗教观念影响或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参加一般性宗教活动,但本人能够服从党的纪律的,帮助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摆脱宗教的束缚。

(4)解决党员信教问题,除了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外,还要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一些地方党员活动无场地的状况。要经常关心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信仰宗教或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不能发展入党。

(5)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摸清底数,制定具体措施,对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地方,上级党委要加强具体指导和帮助。对少数软弱涣散、工作不得力的基层党支部领导班子,要进行调整,已经被宗教势力控制的党支部要彻底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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