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法制教育手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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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1、古人特别重视“民”和“德”在为政中的重要地位。
孔子、孟子从理论上提出“民贵君轻”和行“德政”的重要性,汉、唐统治者实践“存百姓”思想,励精图治。出现大治局面(“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
2、“德政”“得民”措施多种多样,或政治上的开明之举与轻刑罚,或经济上的完善制度与轻赋税,或民族关系上的华夷一体与重交往,促进了社会和睦安定(唐太宗被少数民族自愿尊为“天可汗”是 表现之一)。
3、暴政、虐政成为历史谴责的对象(夏桀、商纣、秦隋暴政、焚书坑儒、文字狱),德政成为褒扬的模范(文帝、景帝、唐太宗)。
4、选官重视德才兼备,为“德政”“得民”提供人员素质的基础保证(汉代举孝廉、唐太宗求访贤哲、唐太宗选贤任能都是),且加强官吏考核。
5、“为政以德”“政在得民”作为一种政治精神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政治行为文明之中延续至今,为社会主流认识所赞扬。
6、不同时代的“德”“民”含义不同,古代的“民 ”是权利的客体,今天的民是权利的主体。
7、“为政以德”并不排斥法。汉代以下,往往是外儒内法,因而历朝都加强法制建设。
【案例】2003年8月,媒人甲和媒人乙将妇女丙介绍给未婚男子丁做对象,后媒人甲和媒人乙以丙的名义向丁索要现金2400元。随后,丙和其母亲在丁家居住了两天后再未露面。2004年春节后,媒人甲、乙与丁的两个姐夫戊、戌经协商后签订书面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关于丁与丙的婚姻纠纷,经女方及媒人们同丁的亲戚戊、戌协定,由女方退给丁2300元,此事算到底,丁不再找女方及媒人的事。”媒人甲和媒人乙及丁的两个姐夫戊和戌都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
2004年3月,丁持此协议将媒人甲和媒人乙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媒人归还协议中约定的2300元钱。两个媒人均辩称这2300元在签协议时已付给了丁的两个姐夫,两个媒人请求法院驳回丁的诉讼请求,但他们对自己的辩解没有提供证据。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两个媒人的请求,判令两人在5日内给付丁2300元。
【评析】两个媒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真的已将2300元钱交给了丁的两个姐夫,只有他们4个人心知肚明。这份协议只能证明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了,到底这笔钱付了没有,这份协议本身是不能证明的,因为这份协议没有记载这笔钱是否已给付。
这个案件告诫我们,协议不是收据,付款一定要向对方索要收据,或者在协议中注明款已付。
【案例】2005年10月,甲公司为建造厂房与个体工匠乙签订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由乙组织民工建造,甲公司支付工钱。
2005年11月,乙以缺工人生活费为由向甲公司要钱,甲公司付给其5000元,乙当时为甲公司写了借条,载明借到甲公司现金5000元。2006年1月工程完工后,甲公司与乙进行了结算,在扣除了乙支取的各项款项(含乙于2005年11月支取的这5000元生活费)后,确认甲公司尚欠乙工钱1.5万元,甲公司当时为乙打了欠条。后由于甲公司拒付欠款,乙将甲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欠款1.5万元。甲公司辩称,2005年11月乙借甲公司的5000元应予抵销,主张只应还乙1万元。对此,乙认为2005年11月份的这张5000元的借条,实际上是甲公司预付给乙方的工人生活费,该款的时间由于在结算之前,在2006年1月双方结算时已经扣除了,但乙未能提供这5000元已扣除的证据。
最后,法院以借款与欠款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认为这5000元在结算时没有被扣除,从而在认定这5000元可以抵销的情况下,判令甲公司偿还乙工钱1万元。
【评析】借条和收条表明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借条是借了他人财物时写给对方的凭证,表明当事人之间是借贷关系。而收条则是在收到了他人交来的财物时为他人书写的凭证,反映物资的流通关系。
本案中,甲公司在2005年11月付给乙的5000元现金,实际上是预付的工钱,乙在收到这笔钱时本应当写张收条,却写成了借条。同时,在2006年1月双方进行结算时,按习惯做法,这5000元也应当扣除,但问题是乙提供不出这方面的证据。尽管这笔钱发生在结算之前,但由于乙借甲公司这5000元与甲公司欠乙工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因为时间有先后而相互包含。因此,从法律上讲,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只能视为这5000元没有被扣除。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在收到他人预付给自己的工资时一定要写收条,而不能写成借条。若写成借条,在随后结算时,一定要索回自己写的借条。
【案例】2005年9月8日,张某因生活所需向王某借款,王某交给张某5000元,张某当即打了一张收条给王某。半年后,王某多次催促张某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法庭上,张某否认收到的这5000元是借原告王某的,辩称是原告王某曾借自己5000元,在王某还款时,由于当初王某写给自己的借条丢失,王某要求自己为其书写了这张收条。原告王某也举不出其他证据证明这5000元是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并不必然反映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该义务产生的法律关系既有可能是借款,也有可能是赠与或买卖合同关系等。王某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收条所记载的款项实为借款,且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注意到收条与借条的差别。王某仅以收条来主张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很多人认为本案原告王某持有被告张某出具的收条,足以证明被告张某收到了原告王某的5000元现金,既然如此,那么,被告张某就是债务人,就有义务偿还这5000元债务。其实,这是对借条和收条的法律关系没有区分清楚。
借条是借了他人钱物时给对方写的凭据,实际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它能单独反映当事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债权人仅凭借条就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收条是在收到他人交来的钱物时向对方出具的凭据,收条反映了物资的流通,并不必然反映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收条上载明的钱物可能是合伙投资,也可能是应付货款等。因此,仅凭收条主张权利是不行的。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收条不是借条,借给他人钱物一定要让对方写借条,而不能写成收条。
【案例】林某和乔某是好朋友,林某因做生意资金缺乏,便找到乔某提出向其借款3万元,乔某答应3天后将钱交给林某。
3天后,乔某电话通知林某到其家里取钱。林某便来到乔某家里,当时,乔某将3万元现金交给了林某,林某将一张早已写好的借条交给了乔某,乔某看借条上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人、借款时间,便收下了这张借条。后由于林某迟迟不还这笔借款,乔某便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林某否认自己曾向乔某借过钱,并称乔某持有的借条是乔某伪造的,不是自己写的。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后认定:借条上的字迹都不是被告林某所写。原告乔某也提供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林某曾借过自己的钱。
【评析】尽管原告乔某持有借条,但由于这张借条不是借款人林某当场书写,而是林某早已准备好的,因此,这张借条完全有可能是林某事先让他人写的,司法鉴定结果完全证实了这一点。究竟这张借条是谁书写的,茫茫人海何处觅?其实,作为出借人的乔某完全应当想到这张借条不是林某书写的,他当初就不应该收下这张借条。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当初的疏忽招来的是3万元打了水漂,换来的是沉痛教训。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借给他人钱时,一定要看着让借款人当场写借条,切不可收下借款人事先准备好的借条。
2、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6、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7、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11、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12、造法易,执行难。
13、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1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1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16、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17、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18、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9、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0、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21、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22、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23、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24、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25、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2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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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铁锅一包烟】
“今天又没找到工作?饿了吧,锅里还有一碗饭,先吃了再说。”江阴东乡某村的周老汉看到又瘦又小的赵津灰心丧气地走进门,同情地对他说。
“谢谢老伯伯。”赵津端起碗,刚吃了两口,眼泪就掉了下来。
“别哭,吃饱饭了再去找工作,如果一时半会找不到,我这个孤老头子的房子免费给你住。”周老汉劝解地说。
这个名叫赵津的小伙子是1995年出生在陕西农村,因为家贫,初中未读完就辍学从老家来到江阴东乡打工。因为年龄小身材又矮小,再加上没有技术,来到江阴后一连数日都没有找到工作。东乡某村的周老汉看他可怜,就将他收留在自己家中,免费给他居住。
吃罢饭,赵津又去找工作,跑了几家工厂都被拒绝,心中感到绝望的赵津来到镇上公园门口,这时,赵津听到一阵歌声传来,他看到两个和自己差不多大的男生正在公园闲荡,其中一个头发黄黄的男生嘴里唱着“该出手时就出手,风风火火闯九州”的歌。
“你们在那里干活,你们单位还要不要人?”赵津又问。
李大成对赵津讲:“我们不上班,在外面混混。”赵津不解:“你们不上班,那吃什么?你们到底干什么工作?”李大成大笑,“我们干什么?我们干的活就像我唱的该出手时就出手,风风火火闯九州。”缪南也在一旁说:“我们现在是在找目标,看准了,就干这个。”缪南做了个偷的动作。
赵津想起自己身无分文,晚上吃饭都成问题,于是想也没想,就说:“我跟你们一起干。”“做小偷要是被抓住少不了一顿打,还有,如果被警察抓住还要吃官司,你不怕被打、被抓?”李大成问赵津。
赵津一听犹豫了。如果自己真干小偷,要是真的抓住被打死了怎么办?一边的缪南一拍赵津的肩膀:“哥们,别怕,被抓是小概率,你看我和李哥,出道三年还没失过手,而且从没被抓住打过,只要机灵点,见事不妙就歇手不干,保你无事。”缪南的话打消了赵津的顾虑,他决定跟他们一赶干。
三个人来到周老汉家,只见关门落锁,缪南一脚将门踢开,大家走进去仔细寻找也没找到现金,而且家中值钱的只有灶上放着的三只锅子,桌上一包没有拆封的烟。赵津看到锅中还有中午自己吃剩下的半碗饭,想起周老汉对自己平日照顾,心里犹豫起来。李大成却顺手将灶台上三只锅子拿在手中,顺带着一包烟也放进口袋。三人拿着锅子卖给收废品的人,得到30多个硬币,赵津分得15个,李大成和缪南名分8个,一包香烟也每人分了数支。赵津第一次偷窃,得到15元钱,解决了当晚的一碗饭钱。
赵津没想到偷窃是如此简单,有了第一次,他的贼胆也变大了起来。他独自一人再次来到东乡某村,也是瞌睡碰上枕头,第一次放单飞的赵津竟然看到村东一户人家无人。一阵翻箱倒柜,他在一只旧木箱中找到了2300元,并且还偷到一台dvd机和一只手机。有了这些钱,他第一次来到一家小饭店,点了几个自己喜欢吃的菜,美美地吃了一顿。
东乡某村。一座二层楼房,赵津他们三人围着小楼转了几个圈,见小楼围墙上插满玻璃无法翻墙入内,正当他们要另寻目标,只听得“咔嚓”一声,大门打开,屋内走出一个老人,老人顺手关门,却没发现门没有关严。三人一见喜出望外,待老人走远,缪南在外望风,赵津和李大成立即进屋。他们在衣柜顶上看到一只上锁的木箱,赵津从口袋中掏出螺丝刀与李大成一起撬开箱子,在衣服的夹层中找到用报纸包好的一叠钱,赵津将钱放入衣袋中,出门时看见桌上放着老头吃剩的花生米和半瓶酒,他们顺手就将这些东西的入袋中。三个人来到僻静处,赵津从袋中拿出钱一数,共有1147元,三人随即分了赃。
一次次得手,让赵津在偷窃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俗话说,常在岸边走,哪有不湿鞋。赵津再次在乡村偷窃时被当场抓住。赵津交代,他由于年少体弱,书又没读多少不懂法,找工作一次次受挫,因为要吃饭,在李大成和缪南的鼓动下一念之差才走上偷窃之路。因为赵津交友不慎,又不懂法,最终尝到了不懂法的苦果。
2025年小学生法制教育手抄报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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