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实用篇一
为更好地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规范劳保用品的管理,减少和预防职业病、工伤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公司员工
3.1劳动保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简称劳保用品。
3.2公司安全组根据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性质,制定出《劳保用品发放配发标准》,下发于各个部门并且每年进行更新,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及时更换。
3.3劳保用品的采购执行《采购控制程序》,由采购部依《分供方评审程序》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估,提供一般劳保用品的供方必须具有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产品合格证,提供特殊劳保用品的供方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安全鉴定证。(特殊劳保用品经营单位须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资格认证)。
3.3公司对产生噪音、粉尘、有毒气体的部门配置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的使用期限为一年,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使用期限为两个月。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超过使用期限未损坏的,使用人继续保留使用,损坏后再进行更换。
3.4劳保用品根据配发标准进行发放,职工领用劳保用品时履行领用登记手续。
3.5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等劳保用品在更换时必须以旧换新,由部门进行统计更换,更换完毕后,将旧的劳保用品同统一放置于辅料仓,由辅料仓同一进行报废处理,凡不交旧品者,每件扣交新品80%金额。
3.6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在规定有限使用期间,发现有丢失、损坏现象,个人进行赔偿。
3.7职工离职后,必须上交所发的劳保用品,保存于部门。若离职后未上交,部门承担新品80%的金额。
3.8行政人力资源部安全组每日对现场职工劳保用品佩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佩戴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10元/次,领班负连带5元/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实用篇二
一、工作任务
1、深入基层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对本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随时向上级工会劳动保护反映情况,汇报工作。
2、贯彻执行《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加强队伍建设。履行监督检查条件,整改事故隐患,对重大不安全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建议,监督检查其实施。
3、组织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安全卫生技术咨询和“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发动职工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项目提合理化建议,为企业的发展排忧解难。
4、有计划地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和积极分子地素质和工作能力。
5、依法参与对重大工伤事故地调查和处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和公安机关,深入实际,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对造成重大事故地责任者与严重失职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法规处理。
二、工作制度
1、定期召开例会,听取基层分会劳动保护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本矿劳动保护状况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2、每半年向公司总工会提交一份简要工作报告,反映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对策。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一)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二)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五)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六)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七)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八)监督企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向企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
(九)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第五条 工会组织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应予以支持。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职工进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遵章守纪、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
2、监督和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程、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3、监督检查企业劳动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搜集整理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交职代会列入议程,做出相应决议。
4、对企业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5、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
6、督促和协助行政方面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把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作为评比表彰的依据之一。
7、督促公司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点。
8、会同女工委,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执行国家和企业有关保护
女工权益的规定,切实做好女工“四期”保护工作。
10、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危及职工生命时,有权代表职工向公司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如无效,要支持或组织工人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职工工资照发。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实用篇三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3、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实行特种作业资格制度。
6、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以及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有关保护女工在劳动中安全与健康的措施的总称。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禁止女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对女工的“五期”保护等。具体为不得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未成年劳动者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他们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度,因而必须对他们给予特殊的保护。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为:不得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对经批准需录用未成年工的特殊行业,应当经过体检证明合格,录用后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提供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保证和照顾他们的文化、技术学习和休息;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禁止安排他们加班加点。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是指国家劳动部门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状态实施强制执法的一种手段。包括一般监察、专业监察、事故监察三种形式。一般监察是对企业进行的常规监察,其重点是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企业。专业监察是对危险性或危害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等进行的专项技术监察。事故监察是对各类特别重大事故、职工伤亡事故组织和参与调查、分析、处理和审批结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