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阴阳合同(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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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31 00:00:00    小编:我大侄子呢

最新阴阳合同(通用10篇)

小编:我大侄子呢

合同是一种约定,它规定了交易双方应遵守的条款和条件。最后,在合同的编写完成后,应审慎地进行校对和审查,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下是一些关于合同管理的实用建议,供您参考。

阴阳合同篇一

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一般的偷逃税行为,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刑法角度上看,通常纳税人因逃税被行政处罚后,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也不排除在个案偷税数额占比较大、次数较多、频率较高的情况下可能会触犯刑法相关规定,从而构成逃税罪,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逃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占应纳税额10%以上就够入刑标准。但是,刑法还规定了“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即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也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阴阳合同篇二

一个偶然的机会,笔者有幸到某市一所著名的初中监考,百无聊赖之际,发现教室里赫然贴着两张功课表。贴在上面的是严格按照新课程标准要求的功课,开设的学科一应俱全,节数也分毫不差;贴在下面的是平时实际上课的功课表,语文、数学、科学等严重超标,体育、思想政治明显不足,综合实践课则根本不存在。其实,出现这两张功课表的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应付上级新课程标准的检查。而实际则是表面上根据标准开齐开足功课,操作中还是传统的老一套:与升学关系密切、分数比例大的所谓“主课”就大大扩充课时,与升学关系不大的所谓“次课”就少作安排或索性砍掉。新课程标准就这样在一些学校的实施过程中被变通、走样,在这所无论硬件、软件建设都堪称全市一流的示范初中尚且如此,那些条件一般甚至较差的学校会置新课程标准于什么位置就可想而知了!现在有的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教学条件较差,只得因地制宜,依照学校的现有设备来落实新课程;有的学校学科教师短缺,一些科目就只能暂停;对于内容广泛的地方课程、综合实践活动,一些学校从未见过做过,就只好滥竽充数,得过且过,其教学效果自然与新课程设置的目标相距甚远。有新课程却无新课程教师,不仅难坏了许多学校,也说明有的地方新课程改革的全面铺开操之过急,结果堪忧。除了教师和设备的不足外,原来的教师又有多少能够适应新课程改革?新课程全新的教育理念、目标、教法,单凭一两天的培训如何能全盘接受,转换角色,融会贯通?又如何能不“穿新鞋,走老路”呢?对学生来说,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的'确是今后素质教育的方向,但这种学习方式更需要学生扎实的基础知识、浓厚的学习兴趣、良好的学习习惯、端正的学习态度、充足的学习条件,学生多年来的学习习惯和方式能那么快就发生转变吗?其实功课表上的阳奉阴违毕竟还是表层现象,可怕的是教师、学生深层的教学、学习观念和学校一时难以改变的简陋教学条件,这才是新课程标准遭遇的最大难题。新课程改革原本是教育和师生的大好喜事,但现实操作中喜中有忧,喜少忧多。我想,什么时候新课程让全体师生都喜气洋洋、无忧无虑了,新课程改革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阴阳合同篇三

第一、对履行哪个合同发生争议的风险。

因为阴阳合同的履行内容不同,就一定会产生对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从而引发合同双方对于应当履行哪个合同的争议。例如,100万的房地产交易,分别签订了房价款为80万和100万的两个合同,履行100万的合同,对卖方有利,而履行80万的合同,对买方有利。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作出任何书面说明,仅仅就这两份合同来看,就极易引起卖方主张履行100万价格的合同,而买方主张履行80万价格的合同的争议。在存在争议而又无法排除的情况下,合同必然面临无法履行、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第二、合同无效的风险。

签订阴阳合同的双方,都抱着一定的目的,该目的并不是正当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想通过合同条款保护自己和权益时,都将面临合同是否有效的风险。比如,刻意做高合同价格,是为了多贷款,而签订高价合同的行为就属于买卖双方故意串通,欺骗银行的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高价合同无效。而另一份正常价格的合同即使有效,由于买方凭此无法贷到足够数量的贷款来履行该合同,交易也不能继续。本案即是属于这种情况。

阴阳合同篇四

(1)阴阳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

(2)阴阳相互包含,阴中含阳,阳中含阴。

例如:我国古代经典名著《三十六计》的第一计“瞒天过海”中说道:“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有些情况下,阴在阳的里面,使人不易发现,而不在阳的明显的对立面上。“瞒天过海”的故事讲述唐太宗带大军来到海边,一位海上民宅的主人请求见驾,称已经准备好海军粮草,敬献皇帝,并邀请皇上去海上民宅做客,那个海上民宅的四周用布包围,看不见外面,其实可以漂浮,所以等皇帝发现阴谋,那个海上民宅已经漂浮到茫茫大海之中,主人早已坐船跑了。有些事情表面是好的(阳性),而里面却藏着坏事(阴性)。

(3)阴阳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向对立面转化,所以有时阳多一些,有时阴多一些,阴阳并非总是均等的。

例如:人生有时快乐(阳)大于悲哀(阴),有时悲哀(阴)大于快乐(阳)。

(4)判断阴阳:

一些情况下,阳性事物的性质:正性的、向外的、释放的、奉献的、发亮的、发热的、中心的、集中的。

一些情况下,阴性事物的性质:负性的、向内的、吸收的、获取的、发暗的、发冷的、周围的、分散的。

例如:白是阳性,黑是阴性。

例如:热是阳性,冷是阴性。

例如:原子核是阳性的,周围环绕的电子是阴性的。

(5)阴阳的互补与消减:

有的阴阳是互补的(例如:男人和女人),有的阴阳是相互消减的(例如:热水和冷水)。

等量的红沙子和蓝沙子混合在一起,成为红蓝交织的沙子,红沙子和蓝沙子本身没有发生变化,而等量的红油漆和蓝油漆中和在一起就成为了紫色的油漆,原来的红油漆和蓝油漆都不复存在了,可以看出这就是混合与中和的区别。阴阳可能发生混合,也可能发生中和,也可能都发生。

阴阳合同篇五

一个偶然的机会,笔者有幸到某市一所著名的初中监考,百无聊赖之际,发现教室里赫然贴着两张功课表。贴在上面的是严格按照新课程标准要求的功课,开设的学科一应俱全,节数也分毫不差;贴在下面的是平时实际上课的功课表,语文、数学、科学等严重超标,体育、思想政治明显不足,综合实践课则根本不存在。其实,出现这两张功课表的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应付上级新课程标准的检查。而实际则是表面上根据标准开齐开足功课,操作中还是传统的老一套:与升学关系密切、分数比例大的所谓“主课”就大大扩充课时,与升学关系不大的所谓“次课”就少作安排或索性砍掉。新课程标准就这样在一些学校的实施过程中被变通、走样,在这所无论硬件、软件建设都堪称全市一流的示范初中尚且如此,那些条件一般甚至较差的学校会置新课程标准于什么位置就可想而知了!现在有的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教学条件较差,只得因地制宜,依照学校的现有设备来落实新课程;有的学校学科教师短缺,一些科目就只能暂停;对于内容广泛的地方课程、综合实践活动,一些学校从未见过做过,就只好滥竽充数,得过且过,其教学效果自然与新课程设置的目标相距甚远。有新课程却无新课程教师,不仅难坏了许多学校,也说明有的地方新课程改革的全面铺开操之过急,结果堪忧。除了教师和设备的不足外,原来的教师又有多少能够适应新课程改革?新课程全新的教育理念、目标、教法,单凭一两天的培训如何能全盘接受,转换角色,融会贯通?又如何能不“穿新鞋,走老路”呢?对学生来说,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的'确是今后素质教育的方向,但这种学习方式更需要学生扎实的基础知识、浓厚的学习兴趣、良好的学习习惯、端正的学习态度、充足的学习条件,学生多年来的学习习惯和方式能那么快就发生转变吗?其实功课表上的阳奉阴违毕竟还是表层现象,可怕的是教师、学生深层的教学、学习观念和学校一时难以改变的简陋教学条件,这才是新课程标准遭遇的最大难题。新课程改革原本是教育和师生的大好喜事,但现实操作中喜中有忧,喜少忧多。我想,什么时候新课程让全体师生都喜气洋洋、无忧无虑了,新课程改革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阴阳合同篇六

知道者必须要效法阴阳,阴阳是一个大问题,尤其是中医的一个大问题,实际上也是传统文化的问题。阴阳是什么?可以说阴阳包罗万象。所以《内经》里面谈到了“阴阳者,天地之道也”。讲的是天地之道。所以中医为什么要效法天地,为什么老子要讲道法自然,就是因为古人认识到了我们跟天地跟自然乃至跟日月是息息相通的。

如果谈中医的基本特性或者定位,我觉得现代科学对中医做了一个很好的总结,提出了中医有两个特点:一个特点就是整体观念。什么是整体观念?不是说人是一个整体,人是一个整体西医也是这样认为的,没有说西医不认为人是一个整体。像内分泌、神经系统揭示的人就是一个整体。

所以这个整体观念并不是人身是一个整体,而是人与宇宙、人与自然、人与天地是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里面人必须顺从、效法这个整体的变化。也就是我们都要服从中央的领导,都要与中央保持一致,至少你与中央保持一致你的政治才有前途,政治又决定经济,你的经济才有前途,你的身家性命才有前途,都是一个道理。所以我们跟天地保持一致。这就是法于阴阳,我们的健康才有保障。所以对天地要有一个认识、对自然要有一个认识。

拓展阅读:养生《黄帝内经》中的至理天规。

《黄帝内经》分《灵枢》《素问》两部分。在以黄帝、岐伯、雷公对话、问答的形式阐述病机病理的同时,主张不治已病,而治未病,同时主张养生、摄生、益寿、延年。在黄老道家的理论上建立了中医学独特的理论体系,标志着我国医学由单纯积累经验的阶段发展到了系统的理论总结阶段。

天人合一,顺应天地。

《素问·宝命全形论》指出:“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人以天地之气生,四时之法成。”天地自然之中,天气下降,地气上升,阴阳交合,万物滋生,人类为万物之中最为贵重的成员,是禀天地阴阳之气而生存的。因此天地自然的变化,必然对人体的生理病理存在种种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比如,在一年四季之中,自然界表现出来的是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发展变化,而人体的生理功能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与此同理,在一日之中随着昼夜晨昏的阴阳变化,人体的生理功能也相应出现节律性的变化。中医养生重视顺应天地自然界的运动变化,强调人体必须与天地自然界保持高度的和谐、协调、统一,这样才有可能保持健康长寿。

正如《素问·四气调神大论》所说:“阴阳四时者,万物之终始也,死生之本也,逆之则灾害生,从之则苛疾不起,是谓得道。”不单是四时气候变化必须适应与顺从它,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水质空气等,包括人体也必须很好地加以保护并顺从它、适应它。这些都是养生防病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气”(“道”)是宇宙万物的本原。

老子在《道德经》云:“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认为构成世界的原初物质是形而上者的“道”,宋钘、尹文将这种原初物质称之为“气”。

《黄帝内经》受这些学说的影响,也认为“气”是宇宙万物的本原,“太虚寥廓,肇基化元,万物资始,五运终天”。在天地未形成之先便有了气,充满太虚而运行不止,然后才生成宇宙万物。这其实是揭示天体演化及生物发生等自然法则,在宇宙形成之先,就是太虚。太虚之中充满着本元之气,这些气便是天地万物化生的开始。由于气的运动,从此便有了星河、七曜,有了阴阳寒暑,有了万物。阴阳五行的运动,总统着大地的运动变化和万物的发生与发展。

食饮有节,起居有常。

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治病必求于本。上古知道养生之道的人,能够按照客观规律安排生活,养生之法就是让自身的阴阳保持平衡(人体内的阴盛阳衰,或阳盛阴衰就会产生疾病)。

饮食上要有节制,不能饮食单一,暴饮暴食,大鱼大肉,酒足饭饱等。在起居作息上同样要有规律,不要熬夜,经常熬夜会造成人体内生物钟紊乱,内分泌失调,不能过于让身体疲劳透支。如此,人的外形和体内的元气就得到了养颐,所以懂得养生之道的人能活到百岁。

而如今的人,对养生不已为然,饮酒无度,以消耗和糟蹋自己的身体为正。有人经常醉酒行房,为所欲为,无节制地耗散先天之精气。性欲无度就是在消耗生命的本源,节制性欲,固精保气,为养生之道。当今的'人不顾身体得状况,过分使用精力,满足一时之快,寻欢作乐的方式都是有悖于养生之道的,所以到了五十岁便提前衰老了。

清静内守,调和情绪。

道教主张以调养精神思维活动,作为主要途径来保养生命、益寿延年。认为精神是生命活动的主宰,神静则对抗衰老、延年益寿。人的思、虑、智、志、急、魂等,均由精神所主。主张神气清静内守,不宜躁动妄耗;强调清心寡欲,抑目静耳,调摄神志,顺应四时,常练静功,以保持神气清静,促进健康。

养三宝:精、气、神。

人,从本质上说,只有三样东西:精、气、神;养生,从根本上说,只有也只需养精、养气、养神。把握住“精气神”的养生,是最本质的、最有效的更是最正道的养生。养精是养生的基础,养气是养生的路径,养神是养生的关键;只有精气神一起养,用“气”来连通“精”和“神”,我们的身体才能“阴平阳秘”,我们的健康才能持久。

形劳而不倦。

生命在于运动,但是要运动的适度,即“形劳而不倦”。人身的气血要流通运动,就像江河里的水,日夜奔流不息,如果停滞了,水就会发臭、腐败,或者由于淤积而冲开河堤泛滥成灾。因此人不能贪图安逸,运动不足。另一方面,运动不能过度,即是其言“劳而不倦”;若是劳累过度,则容易引起“劳伤”。

谨和五味、食饮有节。

《黄帝内经》的“谨和五味”、“食饮有节”等饮食调养。此学派主张饮食调养,补益精气,纠正服腑阴阳之偏,以达到调治疾病、延年益寿的目的。唐代名医孙思邈是这个学派的一代宗师,其主导思想是节制饮食,以食疗痛,养老益寿。饮食宜清、淡、软、简,忌腻、厚、生冷。

《黄帝内经》认为,影响人体健康是由诸多复杂的因素构成。除了天时气候、地理环境等外界因素外,人的精神状态、生活起居、饮食习惯等内在因素也十分重要。

因此,要想防病健身、延年益寿,就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摄。正如《灵枢·本神》所说:“故智者之养生也,必顺四时而适寒暑,和喜怒而安居处,节阴阳而调刚柔,如是,则僻邪不至,长生久视。”

这充分说明,人体养生必须是全方位的,只孤立强调某一方面,都是不成的。既要强调顺从天地自然外界因素,又要强调调和情志、安定居处、节制房事、调节饮食等来保养身体。在具体方法上,要根据自身各方面条件及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各种养生术,综合调理,全面摄养,从而达到健康长寿的目的。

阴阳合同篇七

红色或黑色的部分称为身体。在实体下方的线是由开/收盘价向下延伸至最低价,显示盘中的最低价位,称为下影线。因为下影线是买方将价格由低处向上推升的痕迹(价格没有收在最低,意味在该处买方势力强于卖方),因此下影线具有买方力道的意味。同理,在实体上方的线显示盘中的最高价位,称为上影线,具有卖方力道的意味存在。此处所用的开盘、最高、最低、收盘价位,并不限于日价格,时间大小可以任意选择,最高/低价指该期间内所发生的最高/低价位,而开盘价是指该期间首日的开盘价,收盘价则为该期间最后一日的收盘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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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篇八

《合同法》是民商领域非常重要的法律规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阴阳合同”并非是我国《合同法》上的概念,而是现实当中对于当事人基于特定目的而就同一事项所订立的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些内容的变化,可以体现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方式等方面。无论当事人基于何种目的,就同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订立的内容存在差异而又并非真实变更合同时,即可以认为属于“阴阳合同”的情形。

“阴阳合同”的基本涵义在于存在一份“阳合同”和一份“阴合同”。“阳合同”往往用于公开或者是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阴合同”则是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的合同,两者之间存在某些内容上的差异。有人指出,我国的现实中存在的“阴阳合同”概念,是在《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才予以明确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发包方所发布的招标文件所签订的、主要用于在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阴合同”则是指为了规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而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未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这里其实也没有明确“阴阳合同”的基本概念及其内涵,而只是表明“阴阳合同”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呈现。

我们将“阴阳合同”界定为当事人基于特殊目的就同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内容存在差异的合同。这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当事人一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向一致;合同的内容存在差异;内容存在差异是基于特殊目的。因此,“阴阳合同”不同于“另行订立的合同”,也不同于“合同变更”。“阴阳合同”之所以存在,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目的或是特殊需要。这种特殊目的,可以是“为了向管理部门备案”、“为了规避监管”、“为了少缴或者不缴税收”、“其他目的”等等。

对于阴阳合同,可以从当事人订立阴阳合同的目的予以区分和归类。根据这一逻辑路径,阴阳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4.基于其他目的而就同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订立的“阴阳合同”。

将“阴阳合同”从以上方面进行简要区分,并非是“阴阳合同”只有这些形态,也不是说阴阳合同只能依循这样的路径进行区分。我们想要简明阐释的是,这样一种明快的路径能够更好的认识和理解“阴阳合同”。从实务现象上来看,“阴阳合同”较多地存在于以下一些领域:

其一,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在一些人看来,尽管“阴阳合同”的现实早已有之,但从法律术语推断出的“阴阳合同”则最早出现于《招标投标法》。之所以在建设施工领域会出现“阴阳合同”,是与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严格监管不无关联。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主体实行的是资质准入、招标投标、全程监管模式。建设工程施工环节众多、流程复杂,又加上建设工程的质量把控相对困难,客观上导致了阴阳合同的产生。一些动机不纯的建设施工单位,采行阴阳合同的方式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管。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往往涉及到资质资格、工程总量、材料采购、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分包、工程监管等多个方面存在比较鲜明的差异。

其二,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采用“阴阳合同”规避税收的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由于各地基本都是采行网签备案的方式签订“网签合同”,并以此“网签合同”作为缴纳税收的基准。因此,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在缔结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一般会采用“阴阳合同”。这种阴阳合同,往往在房屋总价以及房屋价格构成等方面有所差异,比如将房价的一部分作为装修、将总价有意做低等等,其最核心的目的在于少缴税甚至是规避缴税。

其三,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阴阳合同也是比较常见的。股权的变更,属于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如果股权有所增值,股权转让方在出让股权之后,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契税和所得税。如果股权增值比较明显,是要缴纳比较多的所得税的。现在实务当中的股权变更,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之时,如果股权增值明显,完税证明也逐步成了“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因此,股转双方为了少缴税或者规避缴税,往往采行在股权价款有差异的阴阳合同,在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价款较低,而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款则要高。

其四,演出服务合同。在影视从业人员所签订的演出合同,如此次崔永元所曝料出来的,“抽屉里还有一大堆这样的合同”。这也表明,在演艺圈采行阴阳合同恐怕也不是一日两日了。演艺事业属于文化创新领域,尽管各地有各种减税、免税奖励措施,但因为演出人员的高额片酬而更为受人关注。以崔永元所曝料的“范冰冰4天6000万元”的合同为例,如果真的属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需要缴纳非常高的所得税的。尽管,就税收的角度而言,完全可以约定是“税后”还是“税前”收入。在我国,目前似乎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演出服务”合同需要进行相应备案,因此,如果演出服务合同需要采行阴阳合同的话,那恐怕其主要目的即在于“避税”。

其五,知识产权领域的阴阳合同。在知识产权领域采行阴阳合同,可能有基于备案和“合理避税”的双重需要。最为知名的为娃哈哈与达能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无论是对于专利申请权、专利许可、商标转让、著作权纠纷、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都可能采行阴阳合同以实现当事人之间某种特定目的。

以上方面,是比较常见的采行阴阳合同的领域。事实上,从合同的角度而言,只要是关于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都有可能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形。这些阴阳合同的存在,也往往导致了许多纠纷,在这些纠纷中,最为核心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合同的效力”问题。

“阴阳合同”是存在较大的法律上的风险的。一旦发生纠纷,支付价款的一方往往提出按价款较小的合同履行,收款的一方则无疑主张按照价款较大的合同才是真实意思表示。而事实上,如何确定“阴阳合同”的效力,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效力规则,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与此同时,我国的合同法也确立了附生效期限、附生效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等效力规则。在这一系列确定合同效力的规则中,并没有直接涉及阴阳合同的效力规则。因此,对于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只能结合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规则来予以确认。

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可以从以下路径来确立阴阳合同的效力:

(1)对于时间上存在先后关系的“阴阳合同”,以“后合同”覆盖“前合同”确认真实意思表示。这个相对比较好解决,在双方当事人都缺乏证据证明哪一份合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以采行后合同覆盖前合同来确立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综合各方证据不能认定阴阳合同效力的情形之下,一般认为,其后的意思表示,已经吸纳和覆盖了前合同的相关意思表示。这样至少可以认为贯彻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原则。

(2)综合各方证据和意思表示,综合认定阴合同或阳合同的效力。合同乃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所做出的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因此,无论是“阴合同”还是“阳合同”,都是当事各方的意思表示。但是,从逻辑、经验和法律规则来论证时,相同的民事主体在同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应当只有一个意思表示为“真的意思”。因此,在确认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过程中,如果结合有关证据能够确认其中的一份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认为,可以通过证据认定规则来确认该份合同的效力。

(3)对于法律法规明确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生效的合同,如果出现阴阳合同,确认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的经审核的合同的效力,似乎更为符合法律的期待。《合同法》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一些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时,如果该合同系经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审核作为生效条件的,应该确认向有关部门提交的合同的法律效力。这一点,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予以了明确。该解释第21条规定,“以备案中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合同等,也应该适用该规则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

(4)对于需要经由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的事项中的“阴阳合同”,需要区别对待。在实务当中,比如在二手房买卖、股权转让等过程中,对于行政主管部门有较强的监管意愿和明确的政策规制要求的,应该在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上,倾向确认“实际备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股权变更登记等更加倾向于形式审查的“备案登记”,可以确认对出让方有利的合同的效力。因为根据一般的生活逻辑,民事主体在做出民事行为时一般不会以损害己方利益做出某一意思表示或某一行为。

(5)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作为认定“阴阳合同”法律效力的规范依据。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是要“二者居其一”,只能确认确认其中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通过否定其中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确立另一份合同法律效力。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能够确认其中一份合同无效,从纠纷解决的思路,就可以依照另一份合同来要求当事人履行。这种思路,也是许多阴阳合同在实务当中进行效力考辨重要方式。

阴阳合同篇九

1、我工作已经够累了,我不想做人还那么累,还要去演戏。

2、其实,我觉得不需要那么直接。你看,以前好莱坞的明星,受人敬仰,是因为他们的神秘。我不是说我要刻意装神秘,只是觉得有些东西直面内心,不必分享。

3、我经得住多大的诋毁,就担得起多大的赞美。

4、我的身体我做主,想给人看就给人看,不想给就不给。和自信无关。

5、我不嫁豪门,我就是豪门。

6、如果认定一个人,谁主动没什么所谓,与其忐忑地等一段表白,不如自己主动出手把幸福牢牢地抓住。

7、不是非得有个男人生活才精彩啊!

8、心怀爱意,才能变得美好。

9、我们一定要与人为善,因为我们是女孩,我们要有最柔软的一颗心,去对待所有好和不好的事情,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生活的方式,你不认同的,并不代表别人也不认同,过好自己的生活。

10、演员是很孤单的职业,我没什么朋友。反正他们去哪都不带我去,晚上我问他们在哪吃饭,他们就说约了朋友,我就很想说能不能带我去,但最后也没说出来。

11、人在面对困境或不顺利的时候最重要的是一个意志。你要不断告诉自己是最好的,你要去训练,你要学东西。可能别人只花了一分辛苦,你可能要花十分。虽然这些都是老生常谈的道理,但的的确确是人生的真谛。

12、很多人都说娱乐圈很复杂,但我一直认为,能站到娱乐圈中心的人都是这个圈里的中流砥柱,都是修为很高的人!说娱乐圈混乱、复杂的人,其实都是很外围的人!

13、每个人都是独特的,气质、自信就是与众不同的风格标签。

14、我挨得住多深的诋毁,就经得住多大的赞美。我的所有努力都只是为了让自己掌握主动。别人说好不好不重要,我喜欢就好。我从来就不是为了别人而活,万箭穿心,习惯就好。

15、人活一生,会死两次。一次是离世,一次是与你分别。

16、他们嘘我,我也嘘他们。因为你知道他们没有恶意。不必当真,就是好玩。

17、你拍我时我都大度过n次了,难道就不许我踹你一脚?

18、我没有想嫁入豪门,我就是豪门!

19、我只做自己有感觉的事情。

20、我能担得起多大赞美,就能经得起多大诋毁。

阴阳合同篇十

年终了,年终奖就要发了,我们的目光不仅看向自己,也看来了明星的年终奖,其中范爷的最引人注目了。

大陆女星范冰冰有着自己的工作室外,曾因为助理要结婚的时候,没钱先付订金,一知道消息就立即伸出援手,出手之大方。年终大奖不只送最新型手机,还有欧洲豪华之旅。

由此可见,平常给的肯定也不会太low~。

网友们纷纷喊话:明星工作室的员工就是这“好命”啊!

扩展内容。

杨幂夫妻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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