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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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值班人员应熟悉学校各重要部位所在的位置,以确保发生情况及时应对。
(二)、值班人员应确保于当日7:30至次日7:30,在监控室通过荧屏监控全校安全情况,不得擅离岗位,在岗时不得关灯,下班后关好灯及门窗。
(三)、关注'110'红外报警器布防。有特殊情况与相关科室人员联系后及时做撤防处理,待人员离开防区后及时布防,并做好记录。
(四)、值班人员在当班日内无论有无情况都应做好每天的值班记录并及时反馈。
(五)、当发现有刑事、治安案件或火灾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警,并同时向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六)、做好室内及设备的.清洁卫生工作。
(七)、严守保安纪律,保护相关密码。
1、工作量:每班环卫清扫人员承包的责任片块,包括路边绿化地及其中小径。
2、清扫时间:每天至少清扫一遍,并全天候保洁。
3、负责拾清绿化地上的果皮、纸屑等垃圾,并负责清倒垃圾筒。
4、严格控制蚊蝇孳生地,做到责任片无蚊蝇孳生地。
5、责任片内发现乱倒的垃圾,要及时处理,遇到难题即报上级管理部门出面处理。
二、日常管理规定
1、禁止随地吐痰。违者批评教育,就地清除。
2、禁止在食堂、教师、走廊、窗外、道路、绿化和操场等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饭菜等。违者就地清除,批评教育。
3、禁止向校园内投掷石头、丢弃废物、排放污水,禁止在室内外乱倒污水、乱扔各种垃圾。违者批评教育,就地清除、捞出。
4、禁止在各种建筑物、设施、树木上张贴大小字报和乱刻画,各部门的通知、海报、广告、启示等必须在指定的广告栏内张贴。违者批评教育,就地擦洗干净。
5、禁止在办公室、走廊、厕所内用火处理废纸、杂物,严禁将火种倒人垃圾箱内。
6、禁止在室内、走廊和绿化地带、建筑物周围以及道路地区打球、踢球。违者没收其体育用品,造成门窗损坏的,按原价两倍赔偿。
7、不准在绿化地带或空场上随意大小便、乱倒污水、粪便、垃圾等,违者批评教育,就地清除。
8、不准在校内外、门口等地任意设摊。如经职能部门同意临时设摊,摊主应保持摊位周围场地的环境整洁卫生。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1、村委会是其区域范围的卫生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
2、村委会要根据该村的道路、居住区、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范围划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区,安排垃圾清运频次与指定监督员进行管理。
3、村委会要对垃圾收集清运与日常的保洁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垃圾定点堆放、每天早上及时清运。
4、村委会负责对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及农户卫生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村委会负责对各住户的房前屋后(包括大门外街道)进行卫生责任划分,住户既有保洁责任,也有保洁监督责任。
二、农户卫生保洁责任及标准:
1、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坚持做好家庭环境卫生保洁,搞好四旁植树,绿化美化家园。
2、努力争当卫生文明户、文明家庭。敢于同一切不讲文明卫生、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邻里监督,强化环境卫生意识,积极协作,为共建和-谐生态新农村做贡献。
4、室外保持整洁,房前屋后无杂草、无乱堆乱放、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畜禽圈舍,劳动用具摆放整齐,墙体无乱写乱画、乱钉乱挂。
5、室内经常打扫,清洁明亮,家具干净,摆放有序。
6、负责对自己生产生活区域内每天所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投放到就近垃圾桶,待村垃圾转运人员定期清运。
村负责人:
保洁员管理制度
1、保洁员由村委会聘用,服从村委会的管理、分配、指挥。
2、保洁员日常工作时间:上午7:00——11:00,下午2:30——6:30,一般为上午清理垃圾,下午日常保洁。工作时间着工作服。
3、保洁员必须按村里划分的责任区,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任务,清扫保洁率要达到100%,做到每天及时收集垃圾,把垃圾桶内的垃圾送到垃圾池。
4、保洁员要积极参加乡、村组织的各种卫生突击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保洁员要求辞职时,必须提前一周向村里提出申请,待同意后方可离岗,不得自行找人接替。
6、保洁员因病、因事暂不能工作时,需自己找人替班,并向村请假,准许后方可离岗,否则另行安排他人接替,按自己离职处理。
7、保洁员在工作中要注意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8、对未能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洁员,予以解聘。
(1)工作不负责任,无故不协助垃圾装车的;
(2)不服从统一管理的;
(3)经检查、考核三次以上保洁标准不达标的;
(4)身体状况已经不能胜任保洁工作的`;
(5)经常与群众发生争执,负有主要责任的;
(6)在考核检查表上拒绝签字的
清洁员: 责任区:
清洁员: 责任区: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
一、通村主干道由村级清洁员实行每日清扫保洁,通户路和房前屋后实行个户责任区清扫。
二、房前屋后卫生每周集中清扫一次,庭院卫生每日清扫一次。
三、田间道路沿线由沿线耕地承包户负责分段及时清扫。
四、沟道、河道等非责任区卫生实行每周一次集中清理。五、建筑材料在施工结束两个工作日内务必清理完毕或入院整齐堆放。
六、个户院外的煤堆、粪堆、柴堆、草堆等堆放物,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该入院的入院,该清理的清理。
七、婚丧嫁娶沿路抛洒杂物必须当日清理完毕。
八、春耕秋收期间田间杂物由个户清理,集中倾倒至指定地点。
九、村委要对个户房前屋后、所包路段及田间卫生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对卫生示范户进行表彰奖励。
十、对于不按制度要求清理的个户,村委经督促无效,要通过宣传栏或广播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乡政府处理。
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一、乡成立以包片领导为组长,包村干部为组员的督查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为组长,村两委干部为组员的督查组。
二、乡督查组负责对包片各村环境卫生整治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及时将督查情况向乡环卫领导组汇报。
三、村督查组负责对本村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状况每天进行督查。具体内容:1、必须实行每日不定时对全村环境卫生巡查的办法,每日巡查不少于2次。2、对环境卫生较差,清扫不彻底的区域,应列为重点巡查对象,随时随地进行抽查。3、对全村保洁员、清运员的保洁质量监督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4、对重点区域要经常性跟踪巡查,并督促责任人加以落实保洁。5、随时随地制止一切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和随地吐痰等一切不文明卫生行为。6、如出现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要及时制止。
村督查组组长: 成员:
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制度
一、生活垃圾要每日清理,在凌晨五点至上午八点前集中清运。
二、垃圾箱点要刷箱、掏底,箱容箱貌整洁、排列有序,垃圾无外溢,做到完整无损、不丢失。
三、垃圾清运车辆密闭运行或加盖篷布,禁止超高超载,沿途遗撒。
四、垃圾运输车辆要外观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污垢,标志清晰。
五、垃圾车进入垃圾填埋场,要听从管理人员调度,严禁乱倾乱倒,更不得违反规定往非规定地点倾倒垃圾。
六、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不得出现散点垃圾堆。
绩效考核制度
一、考核评比时间及办法
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组对各村的环境卫生每周检查一次,每月检查次数不低于四次,按月考核,按季汇总,考核采用百分制,由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组负责考核。
二、考核评比标准
1、一般村以下村考核:环卫管理机构、保洁队伍建设,环境卫生,村容村貌、绿化、墙壁粉刷,环卫设施建设,村民饮用水卫生状况,除“四害”活动,清洁户达标情况,监督检查资料等内容。
2、一般村考核:在一般村以下村考核的基础上,还要重点考核:环卫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建设,保洁队伍及日常保洁措施,村庄“三化”(绿化、净化、美化)、村容村貌、“六无”等内容。
3、中心村考核:在一般村考核的基础上,还要重点考核:环卫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建设,保洁队伍及日常保洁措施,村庄“四化”(绿化、净化、美化、硬化)、村容村貌、“六无”,农户“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等。
4、重点村考核:在中心村考核的基础上,还要重点考核:环卫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建设,保洁队伍及日常保洁措施,村庄“五化”(绿化、净化、美化、硬化、亮化)、村容村貌、“六无”,文明示范街建设,农户“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交通秩序、市场经营秩序、公共设施、门店“三包”等内容。
三、考核奖惩办法
考核分为五个档次: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为优秀档;考核得分在95以下、90分以上为优良档;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85分以上为合格档;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8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档;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档。凡考核不达标的,属于乡村干部的,与乡村干部补贴挂钩;属于保洁员的要与其工资挂钩直至解聘;年终考核汇总成绩90分以上者,乡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条 在夜间工作时,有酸、碱设备和容器的地方,应设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夜间无照明的情况下不得进行。
第四条 在检修时,要提防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配备好必要的防护用具。
第五条 对设备、容器、管道检修时,要特别注意腐蚀情况,并严防掉进盛放酸、碱的容器中,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第六条 存放酸、碱附近的地沟,必须设有牢靠的盖板,并保持经常盖好。
第七条 禁止带压拆酸、碱管线法兰和阀门。
第八条 禁止随地排放酸、碱,如需排放应经过酸碱中和处理。
第十一条 hf酸区要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和划定防护区域,禁止闲人出入。
第十二条 发生意外情况和出现事故,要立即采取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 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 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危险化学品时,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中文安全标签。出口危险化学品时,应向外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我国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将禁用的事项及原因向外方说明。
第二十二条 运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托运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五章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条 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获得:
(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填写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没有安全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危险化学品特性,而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就地扣押封存产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条为加强总公司外事审批管理,根据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对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的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11发展总公司外事审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是负责总公司、专业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人员临时出国(境)审批工作的职能部门,承办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办理国外人员来华邀请事宜。各部门、各公司应设立机构或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外事工作,外事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四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指导各部门、公司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人事本部是负责总公司各部门人员、专业公司人员和子公司正副总经理(人事档案关系在总公司)的政审工作的职能部门,承办上述人员出国(境)政审批件。没有人事部门的专业公司和子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事宜。
第六条各地子公司需组团出国(境)访问,原则上应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必要时总公司可根据子公司的申请报告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委托书或任务通知书。
第七条总公司出国(境)任务主要包括:出国考察、出国展览、参加经贸会议、技术交流、经济贸易谈判、财务结算、进口货物和设备的验收、签订协议或合同以及劳务输出、短期或长期外派工作等。邀请来华事项主要包括:邀请国(境)外人员来华进行技术交流、经贸洽谈、签订协议或合同等。
第二章外事审批程序
第八条出国(境)和邀请来华工作政策性强,总公司各部门、专业公司和各子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第九条出国(境)工作程序为:呈报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下达任务批件;办理政审手续并下达政审批件;办理护照和签证。
(一)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由有出访任务并负责组团的部门和公司自行撰拟上报。内容包括:出访国家、出国任务、旅行路线、往返时间、出访人员、费用支出等,出访人员不得擅自绕道、增访国家或地区,如确属业务必须,需事先请示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
(二)出国(境)任务报告由外事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同有关部门会签),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向有关单位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如出访团组中有外单位人员,由外事办公室按授权范围和规定负责向该单位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书。
(三)出国(境)人员单位应对拟派出人员的政治立场、业务素质、思想作风、近期表现。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等进行如实填写,实事求是地写出审查意见后报人事本部进行政审。
(四)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总公司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办理政审批件和出国护照;子公司人员、借调人员和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须由原所在单位办理政审批件和出国护照。
(五)出国(境)人员政审(复审)合格后由人事本部办理政审批件。
(六)出国(境)人员持政审批件交外事办公室,由外事办公室统一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
第十条邀请来访工作程序
(一)总公司有关部门、专业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提出邀请来访报告(内容应包括来访者的国家或地区、来访人姓名、身份、人数、来访目的、日程安排、接待方案等),报总公司领导批准后,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达邀请来访任务批件。
(二)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向来访者发邀请函,并通报中国有关驻外使(领)馆发入境签证。
(三)邀请单位负责制定来访接待计划(通报外事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四)如请总公司领导出席会见、会谈、宴请等活动,邀请单位应事先将会谈方案、接待计划报总公司外事办公室。
第三章出国(境)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出国(境)人员政审
(一)按外事政审管理规定认真填报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审查表是关于出国(境)人员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组织能力、身体状况的审查报告,是进行政审的依据。
(二)初次出国(境)人员填写(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再次出国(境)人员填写(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一份,当年再次出国(境),可免填审查表。
出国(境)审查表,所有派出单位负责人要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三)以下人员不得派出
1.试用期或实习期未满人员;
2.有政治或经济问题尚在审查或尚未结案的人员;
3.受各种处分不满一年的人员;
4.身体患严重疾病或怀孕的人员;
5.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
(四)随外单位团组出国(境)的'审查程序同上。审查合格后由总公司人事本部开具政审批件,外事办公室办理护照,送交组团单位办理签证。
第十二条出国(境)护照
(二)因公普通护照是由外交部发给出国(境)人员的证件。办理需要提供正面、免冠、黑白、平光、小二寸相片四张,填写护照申请表和申请卡片各一张,并将照片背面写上姓名,用曲别针别在申请表上,不要粘贴。
(二)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护照要随身妥善保管,不得污损,不得涂改,不得遗失。凭护照办理签证,购买机票和车船票。
(三)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驻外人员奉调回国后应在30天内将护照送交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不得无故拖延期限甚至无故不交。如有丢失,应写出书面检查,送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审核,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出国(境)签证:
(一)办理签证需要提供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申请表、邀请函电、团组名单和照片(照片规格与护照片要求相同,数量根据各使(领)馆要求而定)。各部门、各公司应认真填写签证申请表,有问题时可向外事办公室查询。
(二)出国(境)人员的签证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统一送外交部或有关国家(地区)驻华使(领)馆办理,办理签证因各国情况不一,所需时间和费用也有所不同,出国人员不得擅自向有关使(领)馆催办,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对涉及敏感问题及赴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以外交部通知为准),由外事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发电征求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同意方可办理签证。
(四)对去免办签证国家(地区)的持护照出国(境)人员,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开具出境证明,并使用“中国11发展总公司”印章;随团的外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出境证明。
第四章外事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出国(境)任务审批报告由总公司总经理根据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授权范围审批(如总经理出差在外,可由指定人审批)。
第十五条临时赴香港的团组按规定要提前一个季度上报出访计划.经总公司领导审批后,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派往港澳地区常驻人员及多次往返人员经总公司领导审批后,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在审批后的一年内,需再次赴港澳的,由总公司自行审批,不计入赴港澳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总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出国(境)或总公司人员出国(境)从事经贸以外的活动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再报农业部审批。总公司各部门和专业公司人员以及子公司正、副总经理及其他人员出国(境)从事经贸活动,由总公司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邀请外国司局级(含)以下人员来华,由总公司领导批准;邀请外国副省部级(含)以上人员来华,由总公司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农业部审批。
第五章外事教育
第十九条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外事教育,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出国(境)人员外事教育按外事管理权限,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主要学习出国常识、外派人员规定、外事纪律、保密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对初次出国(境)人员,由总公司人事本部和派出单位主管领导谈话,做好外事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11系统职工单独或组团出访回国后,应在两周内写出出访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和遵守外事纪律情况,交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在国(境)外访问期间,对有违犯外事纪律的行为或现象,团组负责人应及时制止,并在回国(境)后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人事本部汇报。对情节严重的,要上报总公司领导给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出国(壕)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出国(境)团组应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总公司制定的出国经费使用标准,提倡节俭,反对浪费。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人员制装补助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出国(境)人员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在出国(境)人员工资关系所在单位领取制装补助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由总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后加以补充。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地方外事管理工作,规范和促进广播影视对外交流,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影视地方外事工作要为宣传工作服务,为国家的总体外交服务,为我国广播影视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广播影视地方外事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对外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规章制度,严守外事工作纪律。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管理全国广播影视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协调指导、规划部署地方广播影视外事工作。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广电总局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影视外事工作。
第五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外事工作,设立必要的外事管理机构,指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掌握政策、严守纪律的干部负责外事工作。其外事工作接受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广电总局外事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务合作
第六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国内主办国际性的研讨会、专业会议,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所属机构主办国际性研讨会、专业会议,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必要时,在征求广电总局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举办涉外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易活动,应按《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向境外机构出租广播电视频道(率),不得与境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不得与境外机构合资、合作开办广播电视固定栏目和广播电视直播节目。
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按照《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执行。
第八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动画片)按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执行。
第九条赴国外租、买广播电视频道(率)、时段和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按《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条地方广播影视机构申请加入广播影视国际组织须报广电总局商外交部审定。
第十一条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外国机构签订广播影视具体业务合作计划或商业性合同,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所在地与外国城市签订的友好城市年度合作计划,本着平等互利、双向交流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开展广播影视交流活动,并将有关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地方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涉外活动,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人员往来
第十三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所属机构一般不得组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代表团出国访问。如确有必要,须报广电总局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其他部门、地方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广播影视代表团出国访问,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不得派员参加未经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的跨地区、跨行业团组出国访问。第十四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人率领广播影视代表团出国访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集团(总台)所属单位派员赴境外采访或摄制广播电视节目,如属重要、敏感题材,或属大型专题节目,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必要时报外交部审批。
如地方广播影视机构赴境外采访国际组织,应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广电总局外事部门征求外交部意见。
第十六条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邀请外国驻华大使或外国省部级官员到电台、电视台发表讲话,或参与专栏节目录像、直播,需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外交部审批;邀请其他外籍人员参加上述活动,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邀请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按照《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广发外字〔1999〕269号)执行。
第十七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广播电台、电视台邀请外国电台、电视台负责人率团来华友好访问或洽谈业务,应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报广电总局备案。
邀请未建交国家或敏感国家(地区)的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从业人员来访,报广电总局商外交部审批。
第十八条外国广播电视记者及其他影视从业人员申请来我国临时采访,由广电总局受理并审核后报外交部审批。
如仅赴广东或上海进行广播电视采访,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所属电影机构的对外交流工作,还应符合《电影管理条例》、《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及其他电影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广电总局及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广播影视机构的交流与合作,除依有关专门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一、安全管理制度是加强对校园内所有部位、设施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加强安全防范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学校的安全检查要实行定点、定员、定岗制度,确保日常安全检查无空白、无死角;学校每日、每周、每月和每学期及期中按规定排查安全隐患一次,做到有检查记录、有检查人员签名。对安全责任点进行认真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并及时报分管领导。
三、做到安全检查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和整改记录;各责任点责任人必须每日开展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做到无盲点、无漏点、无空白、无死角;检查情况要认真填写,发现安全隐患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或校长,并果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详细记录在案。
四、学校每月组织一次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形成安全检查记录,确保不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五、学校要认真分析本学校各责任区域内安全工作的各种情况,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决不遗漏,做到及时排查;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在第一时间内立即整改。
六、学校安全检查要坚持有章有循、违章必纠、有患必改,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七、日常安全检查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把教室、图书室、会议室、食堂、消防设备、燃气设施、供电设施、运动设施、以及人群集中场所、重点部位等。
为了有效的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使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1、班主任是该班学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始终坚持出勤报告制、低年级家长护送制、家长联系制、每天清点2次人数,如有同学逃学要及时联系家长,否则扣2元∕次。
2、开学初,要特别对插班生重点进行家访,千方百计动员学生投保,如学生不愿投保,必须要家长签责任状。
3、校内食堂要与董事会签定卫生责任状,教育动员学生自带茶水,不买三无食品,不喝生水。
4、搞好室内外卫生,认真检查,发现学生生病要及时和家长联系或送医院。
5、班主任每天放学均要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学生要把书包放回家才能做别的事情。
6、教育学生严禁打架、相骂、乱摸电开关、在栏杆内打闹追逐,远离毒品,不要吸烟,不要和外来人员交谈,不偷扒,不诈骗。
7、政教、保安必须每天及时到岗到位,管好学生室外活动,遇到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班主任。
8、班上配备学生安全员,定期进行安全评比。
9、严禁任课老师殴打、体罚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制止一切可疑人员来教室带走学生。在课堂上发生安全事故,则由任课老师负责。
10、体育课必须上下课两次清点人数,注意上课安全,实验操作老师
更要注意安全。
11、放学后班主任必须等学生全部离校后放可离校,教育学生关窗、熄灯、上锁。否则每次扣币2元。
12、安全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务必常抓不懈,因违反制度导致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将追究有关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3、学生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时,可拨打110或学校电话。
1、设备管理部点检员负责分管设备点检定修的各项工作,是检修、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是分管设备的责任者。生产过程中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技术规定、专业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对设备检修、运行、施工、技术监控、反措、改造等技术管理负责,对分管设备等安全生产负责。
2、负责编制并落实分管设备的年、季、月、周等各类检修计划。
3、负责编制、修订分管设备的点检定修标准、检修作业文件包。
4、做好分管设备的专业点检,填写点检工作日志。做好分管设备的检修技术记录和各类管理台账记录。
5、每天深入现场,掌握分管设备缺陷情况,参加并跟踪督促检修方做好设备缺陷消除工作。对设备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做好分管设备的.“四保持”工作。
6、做好分管设备检修全过程质量管理。认真执行检修作业文件包、检修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或施工方案,做好质量监督和验收。
7、负责制定落实分管设备安全的全过程管理措施,做好“三方确认”,保证现场作业安全。编制设备反事故措施,负责设备的异常分析。
8、编制分管设备备品配件和材料计划,负责备品配件验收,掌握库存动态。
9、负责和参加分管设备的专业点检、精密点检、劣化倾向管理和性能测试工作,进行设备危险点、薄弱点分析。
10、负责分管设备检修工时定额及检修费用计划编制,合理降低检修成本。
11、编写分管设备的异动方案,提出申请并参加实施,负责图纸的修改。
12、参加分管设备的更新改造工程技术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做好新设备投产前的准备工作。
13、负责分管设备的技术监督工作。
14、负责分管设备与其它专业点检员的现场协调工作。
15、按“四不放过”原则参加有关事故分析会,从技术检修质量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16、对分管专业涉及到的“两票”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和监督。
一、认识到位。班组安全管理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整个安全管理大局,班组长要放开手脚,大胆管理,把安全工作做细做好做实。
二、责任到位。班组安全管理应落实责任人。班组长作为一班之长应是本班第一责任人,应义不容辞地挑起全班安全管理重担。班组安全员应协助班长具体抓好班组安全工作,成为班组安全管理的骨干,每个班员都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岗位上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制度到位。班组应针对自身生产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约束、规范班员的行为,确保班组生产安全。
四、教育到位。抓好安全教育,引导班员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不断提高班组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使班员自觉、主动地参与班组安全管理。
五、活动到位。班组应该开展一些实实在在、寓教于乐的`活动,以活动推进班组安全管理,提高班员的安全意识,增强班组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六、检查到位。作为班组长和安全员,在生产中要认真履行职责,敢抓敢管,在班前要督促班员严格穿戴好劳保用品;在班中要进行仔细的安全巡检,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章现象,及时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在班后要细致检查设备、水、电、气开关、阀门、门窗,确保设备的安全。
七、“公示”到位。班组应设置公示栏,对公司的重要决策、方针政策、绩效考核、完成任务情况、奖金分配等敏感性话题进行公示。让职工及时了解信息,上、下得到沟通。
八、整改到位。在班组安全管理上,最可怕的是对隐患视而不见,见而不改,麻木不仁。因此要坚决摒弃以上陋习,不论是上级检查,还是班组自己检查,都应及时整改。
九、激励到位。激励分为正激励和负激励,一般来讲都以正激励为主。形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你追我赶,比、学、赶、帮、超的好局面。
十、考核到位。严格考核、奖罚分明是管理中有力的杠杆,运用得当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班组安全管理上必须运用有效手段,保障安全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在生产中对违章的班员要不留情面给予批评教育甚至重罚,对遵章守纪的班员给予奖励,通过“德、能、勤、绩”对班员进行严格考核,与年终评模评先挂钩,并公开考核的结果,让大家一起来监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厂长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方针、目标的制订、分解、实施和考核;参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的编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绩效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的考核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有关安全标准化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及安全技术规程等,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5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改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工作。
6负责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负责监督车间及相关部门的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活动计划。
7会同生产部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设施附件和罐区安全监督工作。
8负责动火证、高处作业证、设备内作业证的签发工作。
9负责监督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11参与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到公司汇报。
1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岗位,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开展安全专业人员会议,并作会议记录。
13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级管理工作及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1、遵守公路、铁路交通规则,横行车行道要走斑马线,要做到“红灯停、绿灯行”。
2、不准在马路上或铁道线上追逐玩耍,不准穿越车行道和护栏,不准爬车、追车、拦车或抛物击车。
3、不满12周岁不准骑自行车上学。
1、无大人陪同不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玩耍。
2、禁止学生玩烟花、爆竹、火柴、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
3、不准随便按动学校或公共场所的电线、开关、插座。
4、郊游时不准携带火种。
5、学校后勤部门定期检查、维修、形成制度。
1、禁止学生在校园及走廊上追逐打闹。
2、禁止推拉、及打架行为。
3、上、下楼梯靠右走、严禁攀越扶手、护栏。
4、到功能室上课、下课均排好队。
5、低年级小学生没有老师带领时不能到跑道边的沙地、单杠、双杠及有危险性的地方活动。
1、学生上体育课、活动课时要听从老师的指挥,按规定完成体育动作或活动课内容。
2、学生上体育课、活动课时衣服要宽松,不准佩带小刀、徽章或其它金属品、要穿运动服。
3、体育、活动课教师上课前要检查设施场地是否安全,教师要加强运动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工作。
1、合理安排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但不要让体弱多病的.学生参加过重的体力劳动。
2、不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注意不用湿手、湿布触摸、擦拭电器、开关、电线。
3、劳动时应小心细致、搬放物品时应抬稳放牢。
4、在擦拭门、窗、风扇、光管时要注意安全。
5、要让学生注意绝对不能从高空抛物。
6、劳技课、教师应在上专业课前讲述与有关专业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
7、劳技课场所有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如保健箱等。
1、组织学生集体参加校外活动,一定要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要做到周密计划、严格组织、确保安全。
2、活动时,学生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不要私自离队或到没有安全保障的地方活动。
1负责对车间考勤的记录、核实及检查工作。
2负责车间日常事务的管理。
3负责厂部各类安全台帐的记录及信息传达。
4负责车间人员花名册、工资卡、工龄工资、饭卡、手机、流动人口等信息的归纳统计。
5负责车间员工的.工资及奖金的核算工作。
6负责车间劳保的申报及发放工作。
7负责车间各项会议的记录、归档。
8负责设备日检修记录、润滑、保养、隐患、检修计划等方面的整理归档。
9负责协助车间主任对车间员工劳动纪律及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1、每年要合理编制学校预算,达到收支预算平衡。
2、严格经费收入管理,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3、坚决不设帐外“小金库”,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指标。严格遵守现金使用规定,不套取,不挪用现金。
4、财政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出,不得虚列虚报。
5、严格履行审批、报销手续,凡购买物品需要预先提出经费审批,专款专用。报销要有符合规定的手续和凭证。
6、外出人员一定要按指定地点办事,不准借机探亲、访友、游山玩水,发现不正当的旅费,不予报销。外出丢款由个人承担。
7、严格审查购物单据。对购买物品,要三章俱全,验收登记入帐,禁止白条子上帐。
8、要及时上好帐,每月终了将记帐凭单装订成册。对手续不完备、支出不合理的单据要予以纠正。
9、教育经费不准外借,如有人生活发生困难,可向工会互助金借款。财务人员如自行借款要追究责任。凡是到市内或省外医院就医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按经费开支范围执行。
二、教学楼管理与使用制度
1、班主任是教学楼使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校要建立检查制度,落实到人。
2、学校对各班公物实行包干责任制、财物损坏赔偿制,所有楼内财产由学校登记。财产物资正常的损坏由学校及时修理,各班要及时汇报财产物资使用的情况。故意损坏的由当事人按照学校规定赔款后修理。
3、使用人要爱护楼内一切设施,做到:手不摸墙,身不靠墙,脚不踩墙,不在楼内玩球,不把墨水、脏水撒在墙上,不在墙上乱涂、乱画、乱贴;不准乱敲黑板;不准乱开、乱关日光灯、电视机,不准乱推、乱拉铝合金门窗,不准踩蹬楼梯扶手。
4、各班的卫生、门窗的开启、灯、黑板等公物的使用,由值日生专人管理,班主任具体负责财产的使用保管检查工作。
三、学校物品购买制度
1、采购设备、物品必须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务支付能力,本着勤俭节约、优质优价的原则,货比三家、精心选购。
2、采购设备、物品必须在学校年度财务综合预算范围内,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请购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交后勤分管校长审核签字后方可采购。采购价格5000元以上,除后勤校长签字外,还必须有校长签字同意;采购价格10000元以上,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根据年度采购计划,报市教育局审批同意。
3、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部门负责询价比价,询价一般不得少于三家并填写好询价记录,推出信誉好、质量优、价位低的单位,报后勤分管校长审批确定供货单位;5000元以上项目由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供货单位。
4、采购人员购回物品后,必须连同请购单及原始凭证,到后勤办理登记验收入库手续。
属于固定资产的,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属低值易耗品的,填写低值易耗品验收入库单。
总务处应严格把好验收关,对于所购物品与请购单计划不符、所购物品价格明显不合理或者存在质量问题,应拒绝办理入库手续。
5、采购人员持请购单、入库登记单、原始发票交主管校长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财务人员应将请购单、入库登记单(记帐联)、发票收作记帐报销凭证。
6、如违反本制度,财务人员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如采购中弄虚作假、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经办人责任。
四、学校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1、根据工作需要,购买办公用品及杂品。做到有计划性和适用性。并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2、严格按限额进行发放,坚持超支不发、节约留用的原则。
3、除办公用品及杂品外的其它固定资产均由各部室主要
负责人领取,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报告,以便酌情处理。
4、清单所有入库办公用品,都必须一一填写入库清单。
5、保管员必须清楚地掌握办公用品库存情况,经常整理与清扫,必要时要实行防虫、防腐等保全措施。
6、盘存办公用品仓库应定期清点。清点工作由总务处主任负责。清点要求做到账物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查找原因,然后调整清单,使两者一致。
7、印刷品与各种用纸的管理按照盘存的清单为准,对领用的数量随时进行记录并进行加减,计算出余量。
五、班级物品管理制度
1、班级物品实行管理责任制,由班主任负责组织领导,检查督促。
2、班级由班委会指定专人监管班内各种物品的管理工作。
3、班内的物品实行“谁用、谁管、谁负责”的办法,各种物品做到责任到人。
4、学校由专人对班内物品进行管理,学期初登记数量,签定责任状,学期末进行检查验收。并把班级物品管理情况做为考评班任工作业绩的条件之一。
5、学校物品必须严加爱护,损坏物品必须赔偿。具体数额,可视情节实际情况赔偿(原则是按成本计算,对有意破坏者可适当赔罚)。
六、学校环境管理制度
1、不准随便砍伐、挖掘、搬移树木。如确因基建修缮需要者,必须与学校联系,报校领导审批同意。
2、不准在树上钉钉子、拉铁丝、拉绳或直接在树上晒衣服。不准将自行车等物依靠在树干上。
3、不准在绿地上堆放物品、停放自行车和进行体育活动,更不准践踏草坪。
4、不准采摘花朵、果实、剪折枝叶。
5、不准向草坪、花坛和水池等绿化场地抛扔果皮、纸屑、杂物、吐痰、泼倒污水。
6、不准在草坪上、廊亭内、园林桌凳上吃饭、饮酒。不准在校园内吸烟。
7、各班定时打扫室外卫生。
七、校园绿化制度
1、学校每年春季要按计划购买花种、花苗,及时做好绿化工作。
2、种植花草树木要及时浇水、修剪、培土、扶正、治虫等,要及时提供营养,保证长势良好。
3、花坛、草坪内要保证清洁无杂物,无枯枝烂叶。草旺盛期应适当增加除草次数,修剪的杂草、废枝应及时清理处置。
八、门卫收发室管理制度
1、教职工及学生(学生家长)一律不准在门卫收发室逗留。
2、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无事谢绝其他人员进入校园。
3、各种报刊、书信、公函等由收发人员统一收发,及时送达,任何人不准乱动-乱拿,如发现违章人员,门卫收发人员有权制止,并向全校师生公布。
4、本校师生和临时工及外来人员没有领导批条,而携带公物出校的,门卫有权检查、没收扣留,不听劝阻者,经记录后,报请学校领导处理解决。
5、门卫接-班时间为教师上班前一小时上岗,教师下班后一小时退岗,中午不休息。
九、水房管理及太空水使用制度
1、水房管理人员负责水房物品的管理、检验工作。
2、为师生打水提供方便,确保按时开门。
3、经常打扫卫生,保证室内清洁。
4、如发现有水龙头等损坏问题及时报告,学校及时维修。
5、检查太空水厂家是否具有三证,方可接收。
6、定期做好饮水机卫生的检查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7、不许将太空水做为它用,如:拖地等。
十、安全“四防”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顺利进行,学校财产不受损失,师生不受意外伤害,特制定此制度。
1、学校应经常对师生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防火、防盗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
2、对教职员工进行经常性电器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指导,使全体员工懂得电器使用常识,增强防火意识。
3、未经学校领导的批准,任何人不许私自使用电暖风、电水壶等非教学用电器,一经发现给予批评和罚款。
4、学校食堂专人负责,保证人走火灭,食堂把好卫生关,严防食物中毒。
5、冬季取暖,教师应教育学生不踩暖气片、暖气管,发现漏水及时报告,不许私自拧、堵暖气阀门。
6、加强对值日、值宿人员的监督检查,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好值日、值宿日志,管理好护校学生。
7、经常检查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灯等消防器材,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与清除。
十一、安全防火制度
1、学校成立安全防火领导小组,由主管综合治理的领导、后勤相关人员、各科室负责人、班主任组成,负责安全防火教育及日常工作。定期对全校师生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及培训。
2、昼夜设值班人员,值班人员按时上班。上班后不准脱、溜岗,对各部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掌握防火措施,明确防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
4、经常检查各部位的电源、电线、水源、暖气等,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
5、实验室、仓库等重点部位要有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办公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私拉电线,使用电炉子、电暖风等电器,不准将烟头、烟灰、火柴杆扔到地上。
6、经常教育师生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领导对安全工作要十分重视,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到位,领导包片,重要部位要专人负责。
7、学校领导包师生、老师包学生。消灭一切不定期安全事故发生。
8、值班期间严紧外单位人员入校,一旦发现对值班人员严肃处理。 9、交接-班要认真做好交接手续。 10、学校要备好消防器材,如:锹、桶、钩、灭火器、消火栓等。11、易燃易爆物品由库管员放在仓库保险地方,不与其它物品混放。12、一旦发生火警,要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火警电话:119
匪警电话:110
十二、 安全用电制度
1、学校用电要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人不许随意动用。
2、非管理人员严禁随意拆卸设备或带电移动设备。电器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任何人不许随意动用。
3、管理人员应随时注意检查供电线路的可靠性、安全性及稳定性,若有故障应及时排除。
4、人员离开时,应检查电源总开关是否切断,所有设备在无人情况下应该断电。
5、随时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教育(特别是新生)。
6、各科室未经批准,不准使用电器取暖,不准用电饭锅、电熨斗、电吹风等非教学用电器。
7、及时核对用电量和费用,并及时购电。
十三、饮食卫生管理制度
1、学校食堂必须向区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
2、学校食堂的环境、卫生设施好,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贮存、消毒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食堂的生产经营人员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4、师生用餐采用新鲜洁净原料制作,严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供师生用餐。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师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制售凉拌食品菜肴必须保证卫生质量。
5、学校设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消毒设备和符合卫生标准的饭菜、餐具暂存场所。
6、学校要设专职人员负责学校师生饮食卫生的管理工作,制定详细管理方案,明确各部门和各人员职责,强化监督、检查,预防学校食物中毒、投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7、学校到指定地点购买食品,食品必有“三包”。
十四、食堂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知识培训,掌握有关的卫生知识及消毒方法。
2、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提高素质,学习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工作,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
3、工作人员必须参加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做好本职工作。
4、学习的有关知识要在平时工作中运用。如不能按各项要求去做,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勒令下岗。
十五、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1、要保持厨房清洁,经常清扫。
2、厨房用具(刀、案板、盆、筐、抹布)要做到生熟分开,洗刷干净。
3、餐具要按规定消毒,要有防蝇、防鼠等措施。
4、不购买和加工变质发霉的食物。买来的熟食要加热处理后再吃,要严格预防食物中毒及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5、搞好师生的进食卫生,饭前工作人员及师生要用肥皂流水洗手。
6、炊事员要坚持上灶前洗手,入厕前脱工作服,便后用肥皂洗手,操作时不吸烟。
7、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持证上岗。工作人员每年要全面体检一次,发现肝炎及其他传染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十六、锅炉暖气管理制度
1、雇用的司炉,必须是经过培训的持证人员。
2、司炉工人,必须坚守岗位,不脱岗,不窜岗。
3、严格执行锅炉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精心管理,随时进行维修和排除锅炉、暖气故障,保证锅炉设备的安全。保证教室温度在13—15摄氏度,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进行。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上班前和班中不饮酒,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5、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采暖期不灭炉,不冻坏一片暖气。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6、正确处理锅炉设备及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并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
7、要做到文明生产,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十七、卫生责任区负责制度
1、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区。
2、坚持每天四次清扫。
3、保持责任区物见本色。
民-主管理制度
一、校务公开制度
1、为增强学校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学校民-主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领导班子必须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坚持以身作则,秉公办事,依法治教。
3、实行校务办公例会制,每周一次,重大行政事务及工作安排,向教师公开,接受监督。
4、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招标、议标制,不搞一言堂。
5、学校所有按规定的列项账目、收支情况按月公布,使全体教师及时了解学校的经济状况。
6、教师年终考核、后备干部的选拔、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岗位津贴、奖金以及区级以上的表彰人员坚持公开考评、张榜公布。
8、学校所有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张榜公布,向家长和社会公开。
9、定期召开家长会及家长委员会,商议学校大事,征求家长对办学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书面测评的形式,征求家长对教师在师德方面和教学方面的意见。把家长对教师的评价纳入教师考核标准之中。
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
(一)实行民-主管理,教(职)工当家作主,成立专业管理委员会,即:1、提案工作委员会;2、思想教育工作委员会;3、教育科研工作委员会;4、妇女工作委员会;5、老龄工作委员会;6、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7、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
(二)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通过学校一个阶段的工作或随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学校的重大决策,讨论、修改、通过学校章程和各项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
(三)实行校务公开:
1、学期初公布学校及相关各部门的工作思想——即计划。
2、及时公布学校的重大决策。
3、学期末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4、评职、聘用、晋级,奖金、福利等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事项,及时公布。
5、对社会公开向学生收费及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情况。
(四)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实行年终领导述职,教职工测评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政绩当中。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学校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由校长报告工作,就学校各项重大决策进行讨论、通过。
2、对学校干部和部门工作进行评议。
3、对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各种制度、方案提出意见,作出表决。
4、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经常征求群众的意见,维护教职员工的正当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决策。
5、校长应该自觉地征求和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自己和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情况,并主动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6、讨论并向校长交送教职员工代表提出的应由行政处理的各种提案,并检查实施情况。
7、提出有关各项工作的质询,听取校长、各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工作,并进行审议。
8、根据校长的提议,对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项的草案,进行审议、表决或组织民-意测验,参与学校的决策。
9、对校长和其他行政干部进行监督评议,可向校长提出任免学校各部门干部的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任免校级领导的建议。
四、领导走访制度
为密切干群关系,加强民-主管理,深入了解群众的生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热情,领导定期对下列人员实行走访。
1、对新入校的教职工进行走访或互访了解。
2、利用寒暑假,对离退休老职工进行走访或互访了解、探望。(每年度3—5次)
3、对住院、病假超3天以上的教职工进行走访慰问。
4、对认真执行生育条例、合理生育、节育的同志进行专访慰问。
五、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申诉的条件和范围
1、申诉的条件:学生本人或家长认为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相关部门的具体行为或处分侵害了学生本人的合法权益,有权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2、申诉的范围:
(1)学生本人对学校给予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2)学校不按规定开除学生、勒令退学、送入工读学校等对学生受教育权造成影响的,学生可提出申诉。
(3)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或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与教学无关的物品或教材以外的教辅资料、图书报刊和学生用品的,学生可提出申诉。
(4)学校或教师在教学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处分不当,侵犯其人身、健康、名誉权等,学生可提出申诉。
(5)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导致不良后果,未按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对学生进行不公正或侮辱性评价,违反国家招生规定,侵犯学生入学和升学权等,学生都可提出申诉。
(6)其他学生认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也可提出申诉。
六、教师申诉制度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昌邑区第二实验小学校《章程》,制定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3、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部门是学校调解委员会。
4、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交送申诉书,申诉书应该写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要求受理部门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4)申诉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及陈述理由等;
(5)写明或交付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5、学校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6、学校部门自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1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持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消原处理结果;
(4)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7、本制度执行中具体问题,由学校校务委员负责解释。
七、师生、家长投诉及案件处理制度
1、学校设立投诉及案件处理办公室和投诉箱,由党支部管理。
2、学生、教师、家长对学校各方面工作不满意,可用信函、电话投诉或直接到校投诉。
3、投诉办公室要热情接待投诉者,仔细分拣信件、分类解决并报党支部,由党支部负责把关。
4、党支部每天检查投诉箱。及时处理相应信件并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5、各部门科室,对造成的相应事件要及时处理,处理意见或结果向党支部汇报。
6、认真做好阶段性总结,对共性事件及时向全校公布,对特殊事件或不可避免事件及时公示。
7、对相应事件负责人罚处分明。
投诉电话:8289872
学生事件投诉电话:8289872
教师事件投诉:8289872学校责任投诉:8289872
八、校长接待日制度
1、每周一下午为校长接待家长、群众来访日,由校领导轮流负责接待。若有特殊来访要随时接待。
2、接待家长、群众来访要遵循以下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分工负责,归口办理,件件有结果。
3、接待家长、群众来访反映问题,接待要热情,服务要周到,自己能解决的要主动予以解决,需要集体研究后解决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研究后要及时答复,属于职能处室处理的问题,批转或责成有关部门答复处理。
4、每次接待家长、群众来访的内容、处理结果,都要填入《学校领导接待日记录》,学期未归档。
5、要为来访家长、群众保密,不得散布家长、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
九、服务承诺制度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服务意识强,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训斥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不随意增减课时,认真备课,上好每一节课,保证40分钟的教学质量。
3、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学生课业评定实行等级制,不按学习分数给学生排名次。
5、不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材以外的图书、报刊、复习资料和学生用品。
6、不随意收取学生和家长馈赠的礼品和礼金。
7、严格执行收费公开制度和收费卡制度,不私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
8、保证学区内适龄儿童准时入学,不准以任何理由把学生拒之门外,保证学生进得来、留得下,高质量完成小学学业。
9、不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
10、教师不私自办班或有偿补课,不在校外兼职兼课。
为了更好的落实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中对总务后勤工作的要求“后勤保障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向住院患者提供治疗饮食,其种类、质量能够满足患者治疗需要。职工对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维修服务满意;医务人员及患者对后勤服务满意。”做好全院的后勤保障工作,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总务科工作制度
1、总务科要牢固树立为笫一线服务的思想,坚持下修、下送、下收、上门服务的态度,提高工作质量。
2、及时迅速、保质保量地组织好医院的财务管理、物质供应、设备维修、房屋修建,院容卫生等工作,保证医、教、研、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 3、制定年度、月度工作计划、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4、每月召开科务会议,讨论工作计划,研究总务科的重大问题。
5、每周下病房一次,及时了解医疗第一线对总务工作的要求。
6、每月进行一次全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总务科行政查房制度
1、每周由科长带领有关人员深入各病区巡视查房。
2、征求病区护士长对总务科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做好计录。
3、通过查记需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落实或限期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向病区说明情况。
4、在查房中经常向病区工作人员宣传加强各类设施的管理,做好节水、节电、爱护公物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总务科技术工人培训复训制度
1、从事技术工作工人均应进行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总务科应推荐工作表现较好,符合条件的技术工人进行等级工培训。.
3、从事特殊工种的技术人员均须按国家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定期复训,具体复训如下:)
a、汽车驾驶员每年审核执照一次。
b、电工、电焊工每审核复训一次,高压炉消毒工每四年复训一次。
(四)医院物资采购制度
1、物资采购必须根据部门需求,按申请计划采购。
2、各部门必须按月向医院提出申请物品计划,并根据部门的要求,填写好物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价格等。交仓库保管员统计,由主管院长审批后,交总务科采购员采购。
3、物资采购计划必须是当月必要的用品,不得超数量以免造成挤压和浪费。
4、急需用品由部门领导填写好急需物资申请表,并写明原因,申请数量、规格、大约价格等,交主管领导审批后交总务科解决。
1、所有部门物资需要圾报废,必须由部门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将物资报废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填写好。经有关部门验证后方可报废。
2、报废物资必须填写好医院物资圾报废单一式三份,经相关部门签名,院领导审批,报废单交财产会计处理。
3、物资报废后联同物资审批单一块交给物资仓库回收医疗广
4、基建、维修等其它过期不能用的废旧材料和物品,一律回收到医院指定地点,由总务科统一处理,不得自行处理。
5、清理、回收大宗废旧物品,变卖时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理。
6、变卖后收入按财务制度处理交财务科,部分可报主管领导批准发给茶水费。
(六)房屋、集体宿舍管理制度
1、全院房屋由总务科负责管理,业务用房未经总务科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结构、内部设备、水电等设置。
2、凡住本院宿舍的职工,必须职工本人居住,不得外借,违者责令其改过。
3、房屋通道、走廊等公共场地不得堆放杂物,服从总务科管理,严格执行安全防火和卫生制度。
4、集体宿舍入住须经总务科批准,办理有关手续,按指定房号居住,未经批准不得乱搬。
5、宿舍人员由医院配给每人一床一桌一椅。不得占用其它空置床位,不得拒绝总务科安排他人入住。
6、集体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外来人员须在晚上11时前离去。
7、室内禁止使用煤炉、电炉,违者除没收炉具外,还每次扣罚20元,发生火灾或用电安全事故要追究责任。
8、午休和晚上11时后,音响、电视机要关小音量,不准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七)医院基建管理制度
1、全院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由总务科按国家标准计划和医院年度规划组织实施。
2、年度基建维修计划由总务科负责制定,方案经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后,报领导批准实施,无特殊情况应按计划执行。
3、基建工程须严格做好建前规划,按程序进行申报设计,报建等工作后方可施工,不搞违章建筑。同时要按规定收集各种基建档案资料,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整理好移交院认办公室保存。
4、总务科负责对工程的材料质量、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坚决制止,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做好自供建材、材料的管理,工程量的复核、招标、预算、结算的审核工作。
6、总务科负责施工队瓜的安全、防火、卫生、教育工作,并督促其文明施工。按公安保卫部门要求做好施工民工的管理工作。
7、基建、维修工程超过十万元以上,要进行招标或议标取舍工程队(投标要有四个队以上、议标最少二个队以上)。并按投标、招标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弄虚作假。
8、基建、维修超过壹仟元以上,要做出预算,预算经审核确定后,连同合同书一起交一份给财务科,作付款和结算监督。
9、工程竣工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查验收,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10、基建管理人员做到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秉公办事。
二、部门工作制度
仓库物资验收保管制度
1、对入库物品要详细检查数量、规格、质量品种,是否与订货合同或采购计划相符。
2、对照发票验收入库,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对低劣质的产品要及时退货,严禁入库。
3、凡购买固定资产设备,由使用科室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财产会计及时建立帐目。
4、物资和设备物品购进,要及时验收入库,做到帐物相符。
5、物资验收入库后分类,妥善保管,落实防火、防霉、防损坏措施,以确保物资安全。
仓库物资发放制度
1、各科室应有专人负责物品保管和领用,其他人不得随意进入仓库领物品。
2、领用物品必须由仓库负责人按部门审批计划物品发放,当面点清物品数量,规格、质量、发现问题立即退换,如一时解决不了的物品暂缓领回,等物品换回后通知部门领用。
1、仓库物资每季度盘点一次,各类物资盘点由财产会计与仓库人员负责,盘点后将结果书面上报财务科、总务科负责人。
2、盘盈、盘亏、报废、削价等要报批程序报告处理调帐,不得自行处理。
)仓库物资报废制度
; 1、仓库人员要严格执行物资报废手续,手续不完善者,不得办理报废手续。
2、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后勤设备,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单价在500元以下的后勤设备,由分管院长审批。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填写财产物资报废单经管理部门签定后,方能办理报废手续。
3、低值易耗品报废,必须交回报废物品,由仓库人员收回。
4、医院的一切废旧物品,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出售,应将废品物资存放到指定地点,由总务科统一办理。!
(二)电工工作制度
1、负责全院供电、照明工作。
2、管好配电间发电房。严格执行供电局劳动局有关高、低压运行的操作规程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经常巡视配电房、变压器的高压运行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3、照明线路、医疗线路、动力线路应令分路输送,避免互相干扰。
4、备用发电机应经常保持完好待用状态,每周试运行一次。如遇停电,立即进行发电,保证不致因断电而影响工作。对电动机电器设备要定期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5、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严防发生事故。
t 6、做好线路、照明设备、动力机电设备的安装、改装、维修以及其他有关电器的维修工作,一般维修任务要做到及时、迅速、牢固、美观并注意节约用料,如遇维修任多务较多,要区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维修工作。
(三)五金维修工工作制度
1、五金维修工负责全院五金器件的维修、安装工作。
2、各科如有维修项目[不含小维修],需填写维修通知单,送总务科主管人员安排。如属抢救、抢修急需,应立即通知人员到现场检修。小维修可直接与维修部门联系解决,但要做好维修后的登记验收。
3、定期检查全院水管使用情况,及时维修和更换废旧、破漏水件。
4、严格遵守各种维修技术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
(四)洗衣房工作制度
1、负责全院被服洗涤、保管、消毒、浆熨、缝补、折叠、收送工作。
2、按时到病区、科室收送被服、工作服、并做好清点工作,交送被服时要有科室人员签名。
4、被服、工作服等破损时,要缝补后方能送出。
5、要熟悉掌握洗衣机、干衣机、脱水机的性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机器设备,坚守岗位,做到人走机停,注意用电安全。
7、工作间要保持整齐清洁,每天下班前打扫卫生,每周六大搞一次,烘干机滤尘罩每天打扫一次,保证烘干机顺利运行。
洗衣机保养制度
1、每天用干布抹去灰尘,清除积物。
2、经常检查机器的运转情况,检查各种管道和线路。
3、经常检查注水阀气缸,注意排水阀是否堵塞。
4、每月检查一次洗衣机固定螺丝栓,拧紧加油,防止生锈。
5、每天下班前要将机器电源切断,机内不得存放衣物。
烘干机维修保养制度
1、专人负责烘衣物,每机放衣物量不得超过机器额定重量。
2、每班清洁烘干机的毛尘过滤罩以及机身各部分,保持清洁卫生、干净。
3、经常检查烘干机的各种流量表,防止操作时产生故障。
4、由维修组人员专人负责维修保养。
(五)食堂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条例,认真执行个人卫生,厨房食具卫生和食堂环境卫生等制度,把好病从口入关。
2、办付好职工和病人食堂,提高烹调技术,品种多样化,保持食品的营养和清洁卫生
3、保持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切实做好防蝇、防鼠措施,绝不采购和供应霉烂变质的食品,杜绝食物中毒。
4、食堂工作人员上班应戴口罩和帽子,穿工作服,定期检查身体,注意个人卫生。
5、配合临床科室,搞好营养饮食。保障医护工作人员过期用攴,做到饭热菜香。
6、伙食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对各种票据要妥善管理,当日点清,登记入帐。购买物品由保管员验收入库,领用物品要登记做册,填好出库单。
7、个人一律不准带任何物品进入厨房,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厨房,严防盗窃,工作时间不访客会友。
8、定期召开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公布有关帐目,接受群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以便更好地改进工作。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升应急处置与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及启动执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部门或本单位预算统筹安排。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家数据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数据库,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以应急处置为中心,侧重具体操作,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预案编制
第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等。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卡。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也可以并入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自下而上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生产经营单位应自下而上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成立以本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编制工作小组,吸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可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咨询指导,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可按照事故是否超出企业厂区范围、企业应急能力能否满足应急处置需要或危及人员数量等因素综合划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派出工作组现场督导,密切关注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及时介入或接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原则上企业内部按管理层级(车间、生产厂、公司)、政府按行政层级(县、市、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和应急能力依次展开响应。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项目施工前和投产试运行前应编制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内部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现场指挥部设置及组成、现场指挥权转移、警戒疏散、交通管控、应急资源调度、相邻单位应急联动、后勤保障措施等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做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落实上述衔接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送审稿、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和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政府办公会议审议,以政府办公厅(室)文件发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发布,以部门文件发布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主要负责人签发;应急处置卡由车间、班组等基层组织办公会议审议,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发放到相关部门和岗位,并留存签收记录,同时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方式告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
第三章 预案备案
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单位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接监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必要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城市燃气、建筑施工等有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由其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但应将备案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跨区域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管道源头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抄送沿途县(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中央企业总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签收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和岗位应急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正式公布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年组织1次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预案演练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本单位特点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演练,车间、班组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演练,并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桌面演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后立即开展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在评估报告出具后3个月内完成各项整改工作。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五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本行政区域、主管行业或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实施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实施评估。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2年进行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性评估。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立及工作开展情况;
(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三)审批、公布、备案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宣教、培训情况;
(五)演练评估总结及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六)应急资源及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现场指挥部完成险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和执行情况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未成立现场指挥部的,由负责险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单位进行总结。
事故调查组对被调查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做出评估结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评估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下列内容:
(一)应急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信息报告与处置情况;
(三)应急响应启动及调整情况;
(四)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
(五)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条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的单位,应当及时向被评估单位反馈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应在评估反馈后的3个月内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发生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进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需要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在评估结论出具后的3个月内按照本规定完成修订备案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督查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1次专项执法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工作重点进行检查:
(一)按规定程序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情况;
(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开展情况;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总结评估情况;
(五)各类评估发现的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生产经营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七)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与政府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
(二) 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衔接要求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
(七)未按照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配置应急物资的。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
(二)未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报告事故信息的;
(三)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并调整应急响应的;
(四)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落实保障措施的。
以上情形,如果贻误事故救援、导致事故扩大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监制。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实施细则。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组织实施,并不断加以完善、充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1)、整改落实到人,双重下发整改通知书(片区经理、栋号长、劳务公司各一份)。
(2)、重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马上落实整改。其它隐患及时落实整改,由各栋号安全员监督栋号长和劳务公司落实。
(3)、对于不服从管理,不落实整改内容,不听从安排的劳务公司及管理人员直接拉闸停工,并对签字责任人处于50至200元的罚款,对劳务公司处于1000--5000元的罚款。
(4)、对于不符合要求(包括不符合安全规范和文明工地施工规范以及工地安全科下发技术规范)的整改项目,限期整改。整改落实方法同安全隐患的.三点整改要求。一般外架整改内容三天内达标。临边防护两天内达标。作业层防护不达标的停工整改。
(5)、在施工现场任何人员无权对安全设施进行改动,或者随意搭设其它设施设备(包括随意搭设钢管料台,随意改动外架结构,随意拆除防护,随意安装搭设没有方案的各类防护或设施)。发现一处,责令当场拆除,并处于1000元以上的罚款。
(1)、在施工现场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一处处于50元罚款,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发现处理的每次每处处于200元罚款。对于发现隐患没有要求整改的,处于100元每处的罚款。是否要求整改以《隐患整改单》为准。
(2)、每天下午7:00向安全科负责人提交每天检查的情况汇总,及检查记录以及现场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
(3)、要求每名安全员要进入作业层逐点检查安全隐患,逐点下发整改,逐点追踪落实整改。对于追踪落实不到位的,视为安全员工作责任心不强,除罚款以外并立即停止工作,不计薪酬。
(4)任何一项和安全有关的作业项目从准备到开始施工至施工结束安全员要全程跟踪,外架提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员必须旁站,并要有旁站记录。必要时要留有影像资料。
为切实搞好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成立学校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校医、分管食堂的处室主任、专(兼)职食堂管理员、各年级组长以及班主任等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条建立健全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建立健全食堂餐饮服务和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和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五条实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事故责任追查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教师、学生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六条加强学生饮食卫生教育,科学引导,教育学生不购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七条积极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八条主动配合上级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对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改。确定专人收集、整理、归档食堂管理资料。
第九条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条食堂的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独立的粗加工间、原料库、更衣室、操作间。
2、操作间有瓷砖或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1.5m以上)、排气扇、纱门纱窗、密闭的废物桶,下水道出口处有防鼠金属隔栅。
3、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原料库有防鼠、防虫、防霉、防潮措施,原料离地离墙10cm存放,保持空气流通。
第十一条使用耐磨损、易清洗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具备2个消毒池,并不得与蔬菜、肉类清洗的设施混用。要做到四分开:餐具洗清分开,原料荤蔬清洗池分开,切配用具生熟、荤蔬分开,贮存生熟、成品半成品分开,并有明显的文字标识。
第十二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四条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五条必须取得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及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必须到持有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及产品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大宗食品采购应相对固定,以保证其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2、未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七条采购大宗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
第十八条采购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上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辩识。
第十九条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选购国家允许使用、定点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条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使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二十一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各类食品要有明显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杂物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二十三条使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刀具用完后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食品仓库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食品进出仓库应专人验收、登记,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检查清仓,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长虫,及时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清理出库。
第二十六条食品仓库应经常通风、清扫,保持干燥和清洁。
第二十七条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内部温度的监测。
第二十八条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第二十九条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第三十条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第三十一条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第三十二条每天应有监管人员对食堂食品进行检查,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三十三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三十四条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三十五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应当在高于60℃条件下存放。
第三十六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三十七条清洗池应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上下水通畅,并具一定容积的带盖容器。
第三十八条粗加工过程中荤、素食品必须分开存放。
第三十九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不得混用,保持清洁。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防尘防蝇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第四十条工作人员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四十一条手工清洗步骤:
1、刮掉餐具表面食物残渣、污垢。
2、用洗涤剂溶液洗净餐具表面。
3、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4、洗剂与清冲分池进行。
第四十二条主要使用以下方法消毒:
1、煮沸消毒:该方法即经济又可靠,消毒时把洗净的餐具全部浸泡在水中,煮沸并保持10分钟以上开水煮、消毒后餐具密闭保存。
2、蒸汽消毒:将餐具放入蒸箱内,温度达到100℃并保持10分钟以上。
3、干热消毒:通常采用远红外或电烤消毒,控制温度120℃并保持10分钟以上。
4、使用消毒药片消毒时,要达到规定的浓度,消毒时间须达到15分钟以上。消毒后需用洁净水冲洗。
第四十三条保洁
1、清洗并消毒后的餐饮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餐布擦干。
2、清洗并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保洁柜,不应过早置入桌上。
第四十四条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第四十五条留样要求:留样食品不少于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密闭的容器中,等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盖上),防止样品被污染。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第四十六条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他食品,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后方可倒掉。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八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九条建立晨检制度,发现发热或腹泻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有关主管人员,并应立即离岗就诊,待恢复健康或诊断明确才能重新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人员,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时有吸烟、擤鼻涕、挖耳朵等不良行为。
5、工作服定期换洗,保持清洁,一旦脏污,随时更换;冷菜间等专间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6、切实落实日常责任分解职责,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能带入食品处理区;在食品处理区内禁止吸烟、吃东西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保证责任区域内卫生整洁。
7、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需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食品处理区之外。遵守员工仪表仪容制度,大方整洁。
第五十一条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本岗位卫生制度。
第五十二条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向区教委体艺卫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联系电话:区教委体艺卫科:xxx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x;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5、采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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