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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建议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篇一
一、牵手亲情,倡导文明,做反家暴的宣传者。每一个家庭要转变观念,彻底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内事的误区;每一名家庭成员要树立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维护平等、互爱、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每一位志愿者要积极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在全校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二、抵制家暴,争做表率,做反家暴的实践者。每一名家庭成员要从我做起;关爱家人,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努力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氛围;遭遇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要敢于说“不”,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努力呵护温馨和美的家庭环境。家人、亲朋、邻里要互相关心、守望相助,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立即劝阻,或协助受害人报警求助,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案件。
三、强化干预,发挥职能,做反家暴的维护者。各支部、各职能处室、全校教职工,对家庭暴力必须采取“零容忍”的立场,要群策群力,积极参与到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来,共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使牵手亲情,反对家暴成为家庭和谐的主旋律。
美好的家园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起手来,潜心建设好自己的小家庭,积极维护好社会的大家庭,共同为消除家庭暴力而努力奋斗,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xxx
20xx年xx月xx日
反家庭暴力法建议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篇二
家庭暴力是一种有悖于人类文明和道德的行为,堪称社会一大公害。它极易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给家庭成员带来精神和肉体的伤害,并产生一系列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下面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反家庭暴力建议书,欢迎阅读参考。
一、牵手亲情,倡导文明,做反家暴的宣传者。每一个家庭要转变观念,彻底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内事的误区;每一名家庭成员要树立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维护平等、互爱、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每一位志愿者要积极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在全校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二、抵制家暴,争做表率,做反家暴的实践者。每一名家庭成员要从我做起;关爱家人,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努力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氛围;遭遇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要敢于说“不”,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努力呵护温馨和美的家庭环境。家人、亲朋、邻里要互相关心、守望相助,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立即劝阻,或协助受害人报警求助,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案件。
三、强化干预,发挥职能,做反家暴的维护者。各支部、各职能处室、全校教职工,对家庭暴力必须采取“零容忍”的立场,要群策群力,积极参与到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来,共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使牵手亲情,反对家暴成为家庭和谐的主旋律。
美好的家园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起手来,潜心建设好自己的小家庭,积极维护好社会的大家庭,共同为消除家庭暴力而努力奋斗,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建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各市妇联:
家庭暴力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顽疾,是家庭中的不和谐音符,不仅直接危害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而且直接摧残妇女儿童的心灵。为深入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活动,我们在进一步推动完善法律维权手段的同时,需要向全社会提出 “牵手亲情,促进和谐,坚决抵制家庭暴力” 的建议。
让全社会认识家庭暴力不是家庭事务而是违法行为的基本认知,并弘扬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家庭伦理的权利观和家庭观,构架起符合家庭和睦、社会和谐需求的权利意识。
只有这样,我们社会的每个成员才会在遭遇家暴时,内心强大的说“不”。现将《牵手亲情,促进和谐,坚决抵制家庭暴力建议书》印发各市,请予向社会、向家庭广泛宣传。
建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xxx: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保障。为深入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平安家庭”示范区、示范社区村和示范户三级创建活动,促进平安和谐岳麓建设,特向全区广大家庭提出如下建议: 1、提高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广大家庭都应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侵犯,特别是对家庭中相对弱势的妇女、儿童、老人等的危害为甚;家庭暴力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害;家庭暴力不能容忍,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位公民都应“从我做起”,积极支持反家庭暴力活动。
2、做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广大居民和家庭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自觉接受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高家庭成员法律素质,做一个守法好公民,有效约束自己行为,杜绝家庭暴力发生。家庭成员特别是易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老人等要改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正确的方法和途径解决问题。
3、树立家庭民主的良好风气,提倡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全社会应形成男女平等良好氛围,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儿童、孝敬老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坚决摒弃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或视妻子儿女为“附属品”、“私有财产”和虐待老人的腐朽落后思想,彻底改变家庭成员之间用“暴力”解决问题的陋习;成员间应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多关心对方的生活,多体谅对方的难处,多帮助对方的困难,使家庭内部形成平等、民主的氛围,使家庭真正成为平安幸福的人生港湾。要努力让家庭成为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传承中华美德、培植现代文明的温馨园地,多开展读书学习、家庭美化、体育锻炼、参观游览等健康、文明的家庭活动,杜绝赌博、吸毒等丑恶现象,促进家庭精神文明建设,不给家庭暴力以滋生的土壤。
4、积极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要积极发挥家人、亲朋、邻里互相关心、守望互助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将发生家庭暴力的苗头及早扑灭;要主动配合街道办事处、妇联组织、社区村等调解部门的工作,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对受害者进行抚慰;要积极举报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勇于举证,使施暴者及时得到法律制裁,让施暴者不敢为、不能为。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行动起来,关心爱护好自己的家人,建设好每个小家庭,维护好社会大家庭,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构建和谐岳麓贡献自己的力量。
建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反家庭暴力法建议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篇三
1、提高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广大家庭都应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侵犯,特别是对家庭中相对弱势的妇女、儿童、老人等的危害为甚;家庭暴力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害;家庭暴力不能容忍,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位公民都应“从我做起”,积极支持反家庭暴力活动。
2、做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广大居民和家庭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自觉接受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高家庭成员法律素质,做一个守法好公民,有效约束自己行为,杜绝家庭暴力发生。家庭成员特别是易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老人等要改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正确的方法和途径解决问题。
3、树立家庭民主的良好风气,提倡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全社会应形成男女平等良好氛围,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儿童、孝敬老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坚决摒弃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或视妻子儿女为“附属品”、“私有财产”和虐待老人的腐朽落后思想,彻底改变家庭成员之间用“暴力”解决问题的陋习;成员间应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多关心对方的生活,多体谅对方的难处,多帮助对方的困难,使家庭内部形成平等、民主的氛围,使家庭真正成为平安幸福的人生港湾。要努力让家庭成为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传承中华美德、培植现代文明的温馨园地,多开展读书学习、家庭美化、体育锻炼、参观游览等健康、文明的家庭活动,杜绝赌博、吸毒等丑恶现象,促进家庭精神文明建设,不给家庭暴力以滋生的土壤。
4、积极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要积极发挥家人、亲朋、邻里互相关心、守望互助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将发生家庭暴力的苗头及早扑灭;要主动配合街道办事处、妇联组织、社区村等调解部门的工作,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对受害者进行抚慰;要积极举报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勇于举证,使施暴者及时得到法律制裁,让施暴者不敢为、不能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行动起来,关心爱护好自己的家人,建设好每个小家庭,维护好社会大家庭,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构建和谐xx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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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反家庭暴力法建议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篇四
家庭暴力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顽疾,是家庭中的不和谐音符,不仅直接危害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而且直接摧残妇女儿童的心灵。为深入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活动,我们在进一步推动完善法律维权手段的同时,需要向全社会提出 “牵手亲情,促进和谐,坚决抵制家庭暴力” 的建议。
让全社会认识家庭暴力不是家庭事务而是违法行为的基本认知,并弘扬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家庭伦理的权利观和家庭观,构架起符合家庭和睦、社会和谐需求的权利意识。
只有这样,我们社会的每个成员才会在遭遇家暴时,内心强大的说“不”。现将《牵手亲情,促进和谐,坚决抵制家庭暴力建议书》印发各市,请予向社会、向家庭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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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反家庭暴力法建议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篇五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保障。为深入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平安家庭”示范区、示范社区村和示范户三级创建活动,促进平安和谐岳麓建设,特向全区广大家庭提出如下建议: 1、提高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广大家庭都应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侵犯,特别是对家庭中相对弱势的妇女、儿童、老人等的危害为甚;家庭暴力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害;家庭暴力不能容忍,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位公民都应“从我做起”,积极支持反家庭暴力活动。
2、做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广大居民和家庭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自觉接受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高家庭成员法律素质,做一个守法好公民,有效约束自己行为,杜绝家庭暴力发生。家庭成员特别是易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老人等要改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正确的方法和途径解决问题。
3、树立家庭民主的良好风气,提倡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全社会应形成男女平等良好氛围,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儿童、孝敬老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坚决摒弃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或视妻子儿女为“附属品”、“私有财产”和虐待老人的腐朽落后思想,彻底改变家庭成员之间用“暴力”解决问题的陋习;成员间应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多关心对方的生活,多体谅对方的难处,多帮助对方的困难,使家庭内部形成平等、民主的氛围,使家庭真正成为平安幸福的人生港湾。要努力让家庭成为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传承中华美德、培植现代文明的温馨园地,多开展读书学习、家庭美化、体育锻炼、参观游览等健康、文明的家庭活动,杜绝赌博、吸毒等丑恶现象,促进家庭精神文明建设,不给家庭暴力以滋生的土壤。
4、积极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要积极发挥家人、亲朋、邻里互相关心、守望互助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将发生家庭暴力的苗头及早扑灭;要主动配合街道办事处、妇联组织、社区村等调解部门的工作,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对受害者进行抚慰;要积极举报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勇于举证,使施暴者及时得到法律制裁,让施暴者不敢为、不能为。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行动起来,关心爱护好自己的家人,建设好每个小家庭,维护好社会大家庭,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构建和谐岳麓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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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x年xx月xx日
反家庭暴力法建议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篇六
一、牵手亲情,倡导文明,做反家暴的宣传者。每一个家庭要转变观念,彻底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内事的误区;每一名家庭成员要树立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维护平等、互爱、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每一位志愿者要积极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在全校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二、抵制家暴,争做表率,做反家暴的实践者。每一名家庭成员要从我做起;关爱家人,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努力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氛围;遭遇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要敢于说“不”,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努力呵护温馨和美的家庭环境。家人、亲朋、邻里要互相关心、守望相助,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立即劝阻,或协助受害人报警求助,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案件。
三、强化干预,发挥职能,做反家暴的维护者。各支部、各职能处室、全校教职工,对家庭暴力必须采取“零容忍”的立场,要群策群力,积极参与到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来,共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使牵手亲情,反对家暴成为家庭和谐的主旋律。
美好的家园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起手来,潜心建设好自己的小家庭,积极维护好社会的大家庭,共同为消除家庭暴力而努力奋斗,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建议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反家庭暴力法建议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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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李阳家暴”事件再次让家庭暴力成为大众讨论的热点,从法律的角度如何更好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学术界已经有多年的研究探索。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已处于研究论证阶段,本文将从现行法律难以解决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入手,探讨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提出关于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救济措施立法
作者简介:黎鹏,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广州市电大司法分校,安保教研室助理讲师。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每个国家都根据历史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去规范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近年来,有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交关于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提案,在他们的努力下,2011年8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这标志着对这部法律的研究论证正式开始。
2011年8月31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妻子kim在微博上爆出自己遭遇家庭暴力,并公开了数张带伤照片。这件事情将家庭暴力又再次置于社会舆论的风头浪尖。
一、現行法律难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原因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包括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被施暴的对象往往是家庭中的弱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2001年4月28日通过新修改后的《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家庭暴力问题并没有因为法律的明令禁止而得到彻底解决。这其中的原因就不得不提到家庭暴力的两个特征:暴力性和隐蔽性。
(一)暴力性
家庭暴力与一般暴力的一次性发生不一样,许多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在日积月累,一段时间的积累而爆发的。虽然属于人身伤害,但是却无法直接用刑法去调整解决。家庭暴力一般首先是由小事开始,双方出现分歧,语言上的争论,进而出现一方被不断刺激,随着愤怒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出现行为上的暴力。这种暴力还会随着一次次的忍耐继续累加,如果得不到适当的引导、控制和处理,又会造成更严重的再暴力行为。有人说,家庭暴力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解决,是会在周而复始的过程中循环加剧。另外,家庭暴力的暴力程度不一定会造成一次性的严重后果,但却是长时间的对家庭成员的身心摧残。家庭暴力的这种暴力性决定了它必须要由专门的法律去约束调整,以保护家庭成员基本的人身权利。
(二)隐蔽性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私人场所,隐蔽性很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般是女性。中国女性的传统思想,认为家庭的圆满是一个家庭最重要的,碍于面子不愿公开,在这样环境下的女性保留封建男尊女卑思想,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宁愿在家里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意告诉别人,生怕爱人说三道四,只好独自承受。另一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则抱有以和为贵的心态,也造成了家暴受害者不敢向外界求助。全国妇女权益部部长蒋月娥表示,家庭暴力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保护,最终选择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隐蔽性还体现在取证困难,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容易就销毁证据,受害者也很难保留证据,执法机关处理起来无从下手。
现行法律对于家庭暴力并不是没有提供救济措施,除了《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相关规定以外,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提到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救助措施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
《婚姻法》中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婚姻法》提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对家庭暴力予以劝阻、调解,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他们都不是执法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时主要是调解为主,一方面安抚受害者,另一方面对施暴者劝阻,在处理效果上明显达不到对施暴者惩戒的目的。而公安机关的介入主要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制止,但却无法对隐蔽性强、行为较轻微、取证困难的家庭暴力进行处理。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是为了保障妇女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该条文主要是要求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提供救助,但是具体各个部门的权利和义务都没有明确,也没有提到具体的救助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只是对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明确规定提供家庭暴力救济的政府部门及群众组织的职责
《反家庭暴力法》应当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群众组织介入家庭暴力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家庭暴力发生在私人场所,最早发现的应该是受害者所居住社区的居民委员会或者工作单位。这就要求明确这些组织的职责。例如在社区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的避难场所;对受害者提供心理、法律等咨询辅导,协助其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目前存在当受害人报警后,警察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属于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职责范畴不愿意介入,或者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不予受理,有的受理后也由于职责规定不明确,没有相应的程序来规范提取证据、询问当事人等。家庭暴力案件应属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不仅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还应当对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按程序取证处理,由于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必须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强调各自的职责,强化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干预,赋予警察适当的权利,以便采取措施阻止施暴者。
(二)明确规定法院可以颁布禁制令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2012年2月22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发出一份特殊的人身保护裁定。让饱受家暴之苦的申请人陈圆吃了一颗定心丸。为了保护这位不堪忍受丈夫殴打逃回娘家的当事人,法院将“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现住处100米范围内活动”作为保护措施,禁止陈圆的丈夫在距离陈圆父母现居住小区100米范围内活动。这是广东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命令被申请人远离特定场所一定距离的“远离令”,也被媒体称为反家庭暴力的“远离令”。此后,青岛等地法院也发布申请“远离令”的条件。禁制令可以起到对家庭暴力提前预防的作用,只要发现有家庭暴力行为的迹象,就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禁制令。
(三)明确规定对施暴者进行相关的心理诱导治疗
《反家庭暴力法》不仅要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要对施暴者进行心理诱导治疗。家庭暴力本身对于施暴者来说是一个心理问题,需要由专业的心理医生对其进行诱导治疗,可以通过强制施暴者参加一些社会公共服务活动来对其进行诱导教育。类似于香港的社会服务令,既能起到惩罚施暴者的作用,又有助于他们回归社会。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目的是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同时给执法者提供执法依据,对于施暴者来说,不单单是追究其责任,而更多的是从法律的角度去调和矛盾,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参考文献:
[3]李昆.对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思考.法制与经济.2011.
[4]庞坤.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现代经济信息.2012.
[6]张红艳.法律透视:婚姻家庭暴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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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建议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篇八
今年以来,县妇联共接待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案38起,为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原因,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县妇联维权部对这些家庭暴力的家庭进行了全面的走访、调查。
涉及家庭暴力的38个家庭中,城镇家庭2个,占5%,农村家庭36个,占95%。施暴者中年龄在35岁以下有2人占5%,36-50岁的34人占90%,51岁以上的2人占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人占13%,初中、高中文化的32人占85%,大专以上文化的1人占2%。
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对妻子不信任的有2起占5%,男方有精神分裂症的1起占3%,妻子生病的有3起占8%,妻子无生育能力的有2占5%,因丈夫性格暴躁的有4起,占11%,男方有婚外恋行为的26起占68%。
在这些家庭暴力中,结婚的有34起占89%,同居生有子女的有4起占11%。受暴者中,主动愿意离婚的妇女(包括解除同居关系的)的15人,占40%,可离可不离的12人,占31%,不愿意离婚的有11人,占29%。
妇女掌握家庭主要经济权力的5人,占13%,妻子无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丈夫的20人,占53%,丈夫游手好闲,主要靠妻子养家糊口的4人,占11%。
54%的人认为家庭暴力违法,25%的人认为不违法,8%的人认为正常现象,13%的人说不清。
存在家庭暴力家庭中,平均每月遭遇暴力很少(2次以下)占25%,偶尔(3次―5次)占50%,经常(5次以上)占25%。
遭遇家庭暴力后,觉得丢脸的占35%,感到恐惧的占57%,想自杀的占8%。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1、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受“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影响,一些男性滋生了“饱暖思淫欲”的思想,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导致家庭暴力不断,有的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逼迫妻子离婚的主要手段。
2、男权主义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根源。受几千年封建文化传统的影响,“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意识在广大农村和部分城市家庭还很强。一些男性将妻子当成自己的附属品和私有财产,稍不如意,就将妻子作为攻击的对象,有的因妻子没有生男孩而遭到丈夫的殴打。
3、社会的宽容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大多数人认为打老婆是家庭私事、小事,天经地义,只要不打成重伤,是没有人会去遗责施暴者。甚至连受害人也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偶尔打一两次都可以忍气吞声。其结果是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遏制,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4、妇女经济不能独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直接原因。大部分农村妇女成家后依赖家庭和丈夫,缺乏自我意识,缺少自强自立的精神,故而被丈夫厌倦看不起。有的夫妻确实没有感情了,作为妻子因不想自立而不愿离婚,导致家庭暴力。另外还有一些因婆媳之间、与婆家亲戚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导致家庭矛盾,进而引发丈夫的暴力行为。
1、侵犯妇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以暴制暴等消极反抗方式。
2、破坏婚姻家庭稳定。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3、制约社会和谐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包括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谐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是平安社会的坚固防线,唯有家庭的和谐,才能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保障。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是物质生活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人身权利、生命、人格、尊严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4、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1、法律宣传不到位。虽然已进入“五五”普法阶段,但农村及偏远贫困地区法律宣传普及和法律培训仍存在死角,农民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和能力差。
2、家庭暴力制裁难。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的尺度和依据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真正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和重伤程度的不多,往往难以对施暴者进行依法处理。即使受害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也只能是进行说服教育和司法调解,解决不了根本矛盾。
3、维权工作经费紧张。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没有足够的经费。有些受害妇女被丈夫打出家门,身无分文,无处安身、没有路费,妇联没有办法帮她们出资。有的妇女特别希望妇联能够出面去教育批评丈夫或去进行调解,但妇联没有经费去进行调查,调解,开展维权工作难度很大。各级政府应从财政拨付一定经费,为妇联组织开展维权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一,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要完善相关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要利用现有法律的有关内容,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得施暴者有所顾忌。同时积极鼓励受到伤害的人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予受暴者以最大的便利,使他们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三,将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村和社区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即妥善处理。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把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第四,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暴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站等机构来达到这一目的。
第五,提高妇女素质,教育妇女勇于抗暴。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学科学、学文化、学法律,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生产技能,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另一方面,要大力培养妇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社会地位。同时要教育妇女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勇于抗暴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
第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美德在农家”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种教育活动,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1.环境问题建议书
2.对领导意见和建议
3.关于对有关问题的批复
4.教师对学校意见和建议
5.对单位评价意见和建议
6.学生对老师意见和建议
7.对医院的意见和建议
8.对个人评价意见和建议
9.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