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应急预案几年修订一次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附录精选(八篇)
小编:讲爆真相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应急预案几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篇一
综合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提高中央储备粮中合萝北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证企业员工及相关人员人身安全和中央储备粮(含其他政策性粮油,下同)等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和社会的不良影响。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修订稿;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2005年4月17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2006年1月1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06年8月发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2010年6月1日施行;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定》,1998年6月1日起实施。
1.3
适用范围
中合(萝北)库内遭遇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火灾,生产作业和储粮化学药剂等安全生产事故,且威胁到职工的生命、中央储备粮和国家的财产安全时,适用于本预案。
1.4
事故分类
根据工作实际和事件性质,安全事故主要分为火灾、洪涝灾害、生产作业事故、储粮化学药剂事故四类。
1.5
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事故的严重性、造成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对应急事故分为ⅴ级(轻微)、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ⅴ级是指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无人员死亡。
ⅳ级是指一次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无人员死亡。
ⅲ级是指一次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或人员死亡1至2人。
ⅱ级是指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或人员死亡3至9人。
ⅰ级是指一次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或人员死亡10人(含)以上。
1.6
应急预案体系
1.6.1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见图1)。
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防汛专项应急预案
中航(萝北)库综合应急预案
中航(萝北)库专项应急预案
生产作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现场应急
处置方案
图—1
1.6.2
应急预案过包括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防汛专项应急预案、生产作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储粮化学药剂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7
应急工作原则
1.7.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程度地保护员工及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储粮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1.7.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中合(萝北)一级领导负责制,以突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为主,建立辖区和属地应急资源共享平台。
1.7.3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防范检查、预测预警和应急队伍建设,做好设施保障与维护,实施预案演练。
1.7.4
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库内各部门要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及时处置突发事故。
1.7.5
属地管理,整合资源。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加强与当地安全生产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其指导和协调作用。
危险性分析
2.1
单位概况
中航(萝北)库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具体负责政策性粮的经营管理,包括政策性粮的收购、储存、调运、销售、轮换等,现有职工82人。
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2.1
主要危险源
(1)库区内仓房、油罐、烘干塔等粮油仓储设施
(2)露天储存粮堆(垛)
(3)进出粮设备
(4)库内储存的储粮化学药剂
(5)库区内生产作业操作现场
(6)自然灾害
(7)办公、电气设备
2.2.2
风险分析
主要存在的安全风险包括:
(1)火灾事故。用电系统老化或违规用电、粮食熏蒸过程中
措施不当、设备运行及维修过程中处理不当、库区违规吸烟或其他火源都可能引发火灾。
(2)自然灾害。地处低洼和仓房水位较低的易发生渍涝灾害,遇特大暴雨发生倒灌现象,地处寒带易发生雪灾。
(3)生产作业事故。主要包括:粮食进出仓作业时,在粮食自流过程中人员违规入仓清理,或粮面结拱时人员违规入仓清理,有可能发生人员被埋事故,导致伤亡;粮情检查、药剂熏蒸、机械通风、登高作业等工作中,由于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机械故障等原因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进入长期密闭不通风、低氧气调储粮的仓房、或熏蒸后的仓房可能造成中毒、休克甚至死亡;粮油超装超储或作业不规范,有可能引起粮仓墙体倾斜、仓壁开裂甚至倒塌等事故;露天堆垛、土堤仓、包装堆垛储粮操作不当,堆码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粮堆坍塌伤人;储粮仓房、粮食清杂整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粉尘爆炸;粮食烘干时,入塔粮食清理不充分,杂质过多,或出塔排粮机械发生故障,都可能导致闷塔事故,损坏烘干塔并可能伤及人员。
等事故;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环境污染等事故;在废弃(药剂残渣和包装物处理等,下同)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中毒、环境污染、水体污染等事故。
组织体系及职责
直属库应急体系包括库应急领导小组、各应急救援组。直属库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库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主任担任,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各应急救援组组长由相应的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为相应科室员工(见图—2)。
当地政府和
有关部门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应急救援组
中航(萝北)
应急领导小组
图—2
3.1
中航(萝北)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3.1.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航国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中合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3.1.2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强薄弱环节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3.1.3
成立抢险应急队伍,准备并维护抢险所需物资,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组织抢险应急队伍培训和预案演练。
3.1.4
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队的沟通与联系,确保遇到突发事故时人员和救援资源的保障。
3.1.5
组织或协助组织对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3.1.6
及时上报突发事故,事故处理完毕后起草事故报告。
3.1.7
遇到ⅲ级以上级别突发事故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安
监等部门报告。
3.2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事故发生后,中合(萝北)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当即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1
具体组织事故现场抢救、人员物资调动和外部资源的协调。
3.2.2
根据事态发展决定对预案和处置方案的现场修改,并组织实施。
3.2.3
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的维护,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
3.2.4
及时向分公司、当地政府和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汇报事态发展情况。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做好安全生产预测预报和各类器材、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做好安全生产的防控和隐患排查,常备不懈。
4.2
事故和灾害预测
4.2.1
定期对本单位生产业务情况、生产设施设备条件、周边环境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4.2.2
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定期分析可能产生安全事故的薄弱环节,并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监控管理。
4.2.3
通过新闻媒体或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报,获取自然灾害预报信息,预测灾害发生趋势和对本单位威胁程度。
4.3
预警和预报
4.3.1
通过内网、电话、文件等方式,及时通知各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做出预警和预报。
4.3.2
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可能导致突发事故的信息后,要根据突发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3.3
针对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设施,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4
预警解除
上级单位向中合(萝北)发出的预警,中合(萝北)在确定预警内容不会发生后,可以报上级单位解除预警。中合(萝北)自行发布的预警,在确认安全后可以自动解除预警。地方政府发出的预警,在地方政府发出预警解除后,中合(萝北)预警自动解除。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
突发事故发生后,中合(萝北)要及时组织现场人员开展施救工作,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情况。
5.2
应急响应流程
事故或灾害发生后,按照如下流程实施应急响应(见图—3)。
分公司
总公司
中航(萝北)
根据事故情况确定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公安等部门
启动应急预案
根据事故情况确定报告当地政府
根据事故情况确定报告国家
安监总局、国资委等部门
图—3
5.3信息报告
5.3.1
ⅴ级、ⅳ级应急事故发生后,要在12小时之内上报分公司。
5.3.2
ⅲ级应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库负责人报告,负责人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上报分公司和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随时上报事态发展情况。
5.3.3
ⅱ和i级应急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向分公司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随时上报事态发展情况。
5.4
报告内容
上报情况,主要包括事故性质和发生的时间、地点、预测可能影响的情况和范围等。对于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的施救措施等具体情况,可以续报。报告详细内容在专项预案具体细化。
5.5
应急终止
应急处置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现场条件已经达到专项应急预案终止条件时,由指挥部负责人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后期处置
6.1灾后恢复
6.1.1
对由火灾、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应急结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受损但仍有使用价值的粮油进行抢救处理,并抓紧清除污物,对消耗物资要及时、足量补充。
6.1.2
粉尘爆炸、储粮化学药剂事故,要确认现场已无有害气体并进行无公害处理,并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对消耗物资要及时、足量补充。要安排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体检。
6.1.3
6.1.4
因洪涝灾害或火灾施救导致仓房粮食浸水,应先鉴定仓房结构是否安全,方能开展清理工作。
6.2
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中合(萝北)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6.3
事故调查
要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发原因,进行责任界定。对事故
有关责任人、应急处置中发生失职、渎职的人员要将处理意见一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要如实向调查组提供相关资料。
6.4
保险理赔
6.4.1
保险理赔范围
国家政策性粮、固定资产(不含运输设备)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事故,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盗窃等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对露天和罩棚下储存的国家政策性粮及未列入国家计划的临储粮造成的损失、人为因素造成损失、地震损失、政治事件造成损失、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不在理赔范围内。
发生人身伤害,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工伤保险部门申报;总公司系统正式在册员工因公死亡或致残的,应同时将有关情况反馈中航服务公司保险处。
6.4.2
需提供的资料
被保险人提供有关资料,如财产损失清单、事故报告书、出险通知书、施救费用有关发票、必要的账册及其他必要资料。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提供影像资料。
6.4.3
理赔程序
立即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险,并通过分公司迅速通知中储粮服务公司(具体流程见图—4)。
发生理赔范围内的事故
向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
向公安等相关
机构报案
取得事故证明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勘人员赴现场
确定事故责任及损失金额
获得赔偿
涉及第三方
协助追偿
积极施救、现场保护、收集事故资料
图—4
信息发布
7.1
信息发布原则
7.1.1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发布的信息必须经过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7.1.2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实、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同时要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7.2
信息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新闻、公告、举行发布会、进行信息报道、张贴公告等。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逐步建立起训练有素、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完善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演练制度,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逐步提高应急队伍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
8.2
经费保障
年初要编制本安全生产经费预算,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的需要,并做到专款专用。事发后,应急处置所发生的费用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8.3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根据各专项预案应急处置的需求,建立健全以本单位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为主、社会救援物资为辅的应急物资供应保障体系。建立辖区内应急救援物资统筹调度,相互支援的机制。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防护装备。
8.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中储粮系统内网和值班电话,加强通信联络。各级安全生产和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确保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通过内网、电话、文件等形式,通报辖区可能出现的安全生产隐患信息。
8.5
技术保障
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指导组。
8.6
外部救援体系保障
建立与社会应急救援机构的联动机制,签订互助协议,在自身救援力量不足时,做到能够及时利用相关社会应急资源。
培训与演练
9.1
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通过各种方法,对员工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并着重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培训。编制对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
9.2
预案演练
9.2.1
演练频次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专项预案演练频次,但每项预案每年演练次数不低于一次。
9.2.2
演练要求
应急指挥机构要做好演练方案的策划,演练结束后做好总结。深入分析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专项预案。
奖惩
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10.1
奖励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表现特别突出的先进个人,由总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相关荣誉和奖励。
10.2
责任追究
对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事故情况,或应急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审理。
附则
11.1
预案的执行和管理
11.1.1
本预案由中合(萝北)库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报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1.1.2
11.1.3
自本预案发布实施之日起,中合(萝北)库相关文件和附件有与本预案相抵触的内容,以本预案为准。
11.2
预案的更新
11.2.1
11.2.2
有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颁布实施,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了修订。
11.2.3
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11.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应急预案几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篇二
为了确保本工程在雨雪*冻天施工,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对本工程进行应急救援,把事故风险降到最小程度。
二、组织机构本工程
三、安全*措施:
1.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雨雪*冻天气的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谋全局、想部门、思岗位,要充分估计到雨雪降温天气对安全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中雪以上恶劣天气要求现场暂停施工,小雪等天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3.充分做好应对低温雨雪*冻天气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4.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在雨雪*冻天工作时,作好相应的防冻措施。
5.加强对建设工地内工棚、活动板房等临时设施的隐患排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临时设施,坚决不得住人,人员必须要撤离到安全地区。
6.加强对建设工地施工用电的隐患排查,防止雨雪*冻天气下因用电不当造成安全事故。
7.加强对建设工地内交通路面上设置的围栏、*示标牌、损毁凹陷的旧路面等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有安全隐患的必须要进行消险加固,确保工地周边的行人与车辆的安全。
8.加强对建设工地内桥梁、深基坑、部分和隐蔽*沟渠、涵洞等管理,要求项目部必须要做好明显标志,保障车辆、行人的交通安全。
9.畅通信息报送渠道,项目经理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人员必须要到岗到位,各负其责,做好对建设工地内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10.加强值班巡查力度,做到有效防范,及时应对。
应急预案几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篇三
总则
1.1
编制目的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恒达涂装厂有限公司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和救援系统,提高对各类事故和险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后,承担应急处理和救援的人员分工明确,能够迅速、准确、高效实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以下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恒达涂装厂厂区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
1.4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恒达涂装厂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车间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1.5
应急工作原则
事故应急工作实行“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工作原则。
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
2.1公司概况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恒达涂装厂是
容器爆炸、物料泄漏、中毒窒息、人员灼伤的危险,会造成厂内以及周边区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恒达涂装厂应急组织体系见图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
指挥机构:
3.2.1.1
总
指
挥:总经理
副总指挥:副总经理
成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副主任:安环部经理、质监部部长
成员:生产技术部、安环部、质检部其他人员
3.2.1.3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恒达涂装厂应急指挥中心在事故现场组成的机构。由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事故车间应急指挥小组组成。现场指挥由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指派,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2.1.4
事故车间应急指挥小组
发生事故时,由车间主任、车间技术人员、车间安全员和当班班长为基础,自然组成车间应急指挥小组。
3.2.2
职责
3.2.2.1
a)
审定并签发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恒达涂装厂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b)
c)
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d)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求援或配合政府应急工作;
e)
f)
3.2.2.2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是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恒达涂装厂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职责分工如下。
a)
应急事故发生时,组织、指导、协助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
b)
c)
d)
e)
按照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向区、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和求援;
f)
g)
负责组织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指导车间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演练。
3.2.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a)
按照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指令,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
b)
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和调整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整合调配现场应急资源;
c)
d)
e)
f)
负责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3.2.2.4
职能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
⑴安环部
a)
b)
c)
d)
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消防、气防、医疗救护等救援力量;
e)
按照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向对口的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和求援;
f)
负责上报材料的起草审核工作;
g)负责公司职能部门和基层车间应急管理的监督;
h)负责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⑵
生产技术部
a)
b)
组织制(修)订公司生产装置、储罐、泄漏污染等专项应急预案;
c)
d)
负责生产系统事故处置时开停车调度,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工作;
e)
负责组织检修力量进行事故抢险、抢修工作;
f)
负责编制公司级应急事故后设备、设施的抢修、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g)
h)
组织调配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机具;
i)
j)
负责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⑶人力资源部
a)
b)
按照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指令统一对外联系和接待外来救援人员的工作;
c)
d)
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时应急指挥中心成员的通知联络;
e)
负责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过程的法律事务支持工作;
f)
负责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⑷
采购部
a)
b)
负责公司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保管、供应及调配;
c)
d)
保管和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物资等危险品并确保安全;
e)
负责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及应急救援队伍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f)
g)
负责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⑸
质检部、技术部
a)
负责对公司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b)
负责协助环监部门组织环境监测工作;
c)
负责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⑹
公司内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应急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外围的隔离及撤离无关人员,根据需要为现场提供灭火抢险所需的器材和物资,保障现场灭火抢险所需的供水供电,保障现场使用车辆及抢险人员的生活物资提供。
⑺
a)
b)
事故发生车间负责本车间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事故先期应急力量的调动;
c)
事故发生车间负责本车间各类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的编写、完善和演练;
d)
事故受影响车间负责落实接到事故车间通报后的应急措施;
e)
事故发生车间及事故受影响车间必须听从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的命令;
f)
g)
负责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控。
a)完善危化品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c)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d)及时消除危险源存在的各种隐患。
4.2
预警行动
4.2.1
4.2.2
4.2.3
4.2.4
ⅰ级预警信息由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授权,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区或市应急指挥部,由区或市应急指挥部根据规定在社会发布。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
4.3.3
4.3.4报告内容
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单位名称、发生时间、地点、部位、装置名称及物料名称、容器容积;
b)火灾或爆炸波及范围;
c)人员伤亡情况;
d)事故简要情况;
e)现场状况和已采取的措施。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框图
5.1
响应分级
b)
c)
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本综合应急预案、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向区、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求援,启动更高层次应急预案。
5.2
响应程序
5.2.1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应做好以下工作:
a)
b)
c)
d)
迅速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
e)
f)
根据现场变化及时调整方案。
5.2.2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做好以下工作:
a)
b)
c)
根据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具体负责调动、协调各方面的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5.2.3
安环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a)
派出现场指挥部的组成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b)
c)
现场协调消防、气防、医疗救护等救援力量;
d)
对应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指导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水体污染防护。
e)
负责信息发布和上报材料的起草工作;
5.2.4
生产技术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a)
派出现场指挥部的组成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b)
c)
负责组织调配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进行紧急状态下的抢险、抢修;
d)
负责组织做好应急状态下的生产和物料处置。
5.2.5
人力资源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a)
按照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指令统一对外联系和接待外来救援人员;
b)
5.2.6
发生事故车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a)
发生事故后,岗位人员立即向班长和车间报告;
b)
班长或车间主任立即按要求的内容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c)
d)
e)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组织对受伤人员的前期抢救,或撤离人员;
f)
按车间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先期的生产处理和现场抢险工作;
g)
派出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
5.2.7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2.8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a)
迅速隔离事发现场,抢救伤亡人员,撤离无关人员及群众;
b)
迅速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负责实施;
c)
协调现场内外部应急资源,统一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d)
根据现场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
e)
协同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实施人员疏散和医疗救助;
f)
及时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汇报、请示并落实指令;
g)
h)
按照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指令,负责现场的对外信息发布。
5.2.9
公司兼职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队应立即在现场指定地点集合,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专业组长迅速部署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2.10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制定有关抢险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应符合以下要求。
a)
c)
e)
f)
h)当事故现场灾害出现失控状态,危及抢险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应立即指挥现场全部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5.3
应急结束
5.3.1
a)
政府主管部门应急处置已经结束;
b)
伤亡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c)
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d)
损失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和相对安全状态;
e)
社会影响减到最小。
5.3.2
应急总结
a)
b)
应急处置过程;
c)
处置过程中动用的应急资源;
d)
处置过程遇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
e)
对预案的修改建议。
5.3.3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汇总应急总结及其它相关资料,并起草上报材料,按照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由公司职能部门向对口的政府主管部门上报。
5.3.4
应急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公司应立即组织对事故的调查,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信息发布
6.1
信息发布部门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恒达涂装厂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和发布人,由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指定。
6.2
信息发布原则
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实、及时准确。
后期处置
7.1
在应急中未能及时、彻底清除的污染物,灾情受控后公司要继续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对公司无法处理的污染物及废弃保温材料、废水等,按危险废物相关的管理和处置规定,联系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安全处理。
7.2
对存在二次污染隐患的污染物,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市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包括人群、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的跟踪监测,必要时采取修复补救工作,以确保污染物达到安全浓度。
7.3
事故应急结束后,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由生产部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和设备设施修复,并对有关工艺设备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消除各种隐患和缺陷。完成后,经安全环保确认,达到开车条件时,尽快开车恢复生产。
7.4
对于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及时送就近或者对口的医院全力进行抢救和治疗,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监护和慰问。
7.5
在前期现场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事故调查组要进一步核实事故中人员受伤害或生态、财产受破坏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同当事人或相关方进行协商经济补偿的方案。
7.6
在应急总结的过程中,应对公司本次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公司的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公司应急通信与信息保障,主要依靠公司办公电话及个人手机。
⑴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成员通讯联系电话
⑵
应急救援有关部门电话
8.2
应急队伍保障
8.2.1
公司根据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以各单位安全员、青年生产骨干为主体,建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发生事故时,根据公司指令参与公司的工程抢险、救护救援、消防灭火等工作。
8.2.2
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化品和泄露事故时,及在节假日和夜间,以公司当班人员为主,在报告、报警的同时,进行先期应急救援工作,待消防队和医疗急救人员赶到后,以社会救援力量为主进行应急救援;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和救援队人员接到报告和通知后,立即自行赶到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8.2.3应急救援队伍及成员
a)
抢险抢修组:以生产部、发生事故部门人员为主,其他部门人员配合;
b)消防组:以生产部、动力车间人员为主,其他部门人员配合;
c)
通讯联络组:以安环部人员为主,其他部门人员配合;
d)环境监测组:以质检部人员为主,其他部门人员配合;
e)
物资保障组:以采购部人员为主,其他部门人员配合;
f)技术保障组:研发部、技术部、质检部成员;
g)救援组:在场的其他部门人员。
h)
警戒组:以人力资源部、门卫为主,其他部门人员配合;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公司应急物资装备保障,采用公司现有储备与社会储备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8.3.1
公司现有主要应急物资装备情况
各车间配备面罩、防护服、雨鞋、长管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公司有防化服、正压呼吸器、可燃气体检测器等。
8.3.2
公司采购部就近确定几家有信誉和保障的社会应急物资装备供应
8.4
经费保障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应急工作费用做出预算,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列入公司安全经费预算,专款专用;事故应急结束后,财务部门对应急费用进行如实核销。
8.5
其他保障
公司应急救援处置期间的车辆、生活后勤等保障工作,由采购部负责组织;技术保障工作由公司生产部技术部和质检部负责组织联系。
培训与演练
9.1
培训
为提高应急队伍的素质,确保应急行动高速有效地完成,每年组织一次以本预案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方式为发放学习材料、讲课等。
9.1.1
应急培训内容:
9.1.1.1
现场指挥人员的培训内容
a)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
b)应急事故现场的布置如:区域布局、撤离路线、危险源位置等;
c)与上级的联络方法。
9.1.1.2
操作人员的培训内容
b)自救与互救的方法;
c)消防、气防工具、器具的使用;
e)报警方法及与上级的联络方法。
9.1.1.3
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内容
a)深入可能发生事故的地域,熟悉情况;
b)掌握并检查救灾器材及设备的布置、管理和贮备情况;
c)掌握救灾器材的使用方法、使用范围;
d)个人呼吸保护装置和防护服的使用。
9.2
演练
9.2.1
演练频次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恒达涂装厂的车间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演练;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公司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9.2.2
演练准备
e)做好应急抢救救护准备,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器材、车辆、医药等。
9.2.3
现场演练
c)确保演练在绝对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如模拟剂的施放、洗消用水的排放、交通控制、防护措施等要考虑周全,并事先告知在演练影响范围内的公众,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惊慌。
9.2.4
演练评审
a)指挥系统是否有效,寻找预案中存在的指挥缺陷;
b)各应急救援小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救援,相互之间的协调能力如何;
c)在事故演练期间通讯是否畅通;
d)配置的器材和人员数目是否与事故规模匹配,救援装备是否满足要求;
e)人员是否安全撤离;
f)现实情况是否与预案制定情况相符;
g)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h)将应急预案修订的详细内容及时通知所有与事故应急预案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人员。
奖惩
10.1
10.2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恒达涂装厂有限公司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大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1.1
术语和定义
11.2
应急预案备案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恒达涂装厂有限公司企业综合应急预案,报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备案。
11.3
维护和更新
11.3.1
11.3.2
因以下原因出现不符合项,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a)
新法律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
b)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修订;
c)
d)
其它原因。
11.4
制定与解释
本综合预案由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恒达涂装厂有限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11.5
应急预案实施
本综合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应急预案几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篇四
国办函〔201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10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16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国家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1—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2—
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国家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国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国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减灾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国家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灾害预警响应
(1)向可能受影响的省(区、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3—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国务院、国家减灾委负责人、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报后立即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民政部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灾情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死亡2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万间或10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1)召开国家减灾委会商会,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区、市)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国家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
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公安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利部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科技部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国家测绘地信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民政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外交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国务院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民政部、受灾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6—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万人以上、40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国家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1)国家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区、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国家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民政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
慰。
(9)灾情稳定后,受灾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国家减灾委。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省(区、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8—
慰。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省(区、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民政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区、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省(区、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9—
(6)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省(区、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财政部、民政部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民政部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民政部、财政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民政部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财政部、民政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民政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国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10—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民政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民政部收到受灾省(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部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民政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1—
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中央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12—
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中央、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卫星、环境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利用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联合国灾害管理与应急反应天基信息平台等国际合作机制,拓展灾害遥感信息资源渠道,加强国际合作。
7.7.5 开展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13—
组织开展全国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民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民政部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政府网
http://
—14—
应急预案几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篇五
建立复工复产报告制度。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复工复产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生产计划、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地、物流运输,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报当地县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复工复产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严格返岗人员疫情核查。企业要建立返岗职工“花名册”,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详细掌握每名职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全面排查是否接触外省及重点疫区人员等情况。对于从外地返萍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职工,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要釆取错峰返岗措施,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
做好防护物资和人员配备。企业要根据防疫需要,为职工配备口罩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液等消杀用品。要设置留观室,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
全面开展企业消毒。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对企业内生产、生活、办公区域进行全面环境卫生清理,特别是对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等要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防止病毒传播蔓延,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
二、全面加强生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
实行企业封闭管理。企业要减少进出通道,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对进出人员、车辆严格检查检测,做好信息登记,严禁无关入员进入企业。要减少一般商务洽谈、人员来访等活动,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商务交流。
严密职工健康监测。建立职工体温日检制度,在生产区、办公区、宿舍区等点位设置检测点,严格职工体温检测,对体温异常的职工及时采取留观措施并上报。职工上下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企业通勤车辆要提前做好防疫消毒,乘坐人员须佩戴口罩并测量体温。
加强环境卫生和就餐管理。企业要对相关场所每天至少消毒一次,重点区域增加消毒频次;加强公共区域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加强就餐卫生管理,保证食材安全、餐具卫生,采取提供盒饭、分时段供餐、分散就餐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
落实岗位防疫措施。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废弃口罩等防疫物品统一回收、集中处理。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轮岗排班,采取“小班制”模式,减少单班在岗人数,暂停不必要的会议,取消所有聚会,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
强化物流车辆管理。外来货运车辆进入企业前,要进行登记并消毒处理,驾乘人员须佩戴口罩并检测体温,减少与企业人员的直接接触,货物送达后尽快驶离企业。对运输物资视情进行消毒处理。加强驾乘人员管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及时对驾驶室等接触部位进行消杀。
妥善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企业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响应机制,落实应急值守、情况报告、物资调配、力量调动等措施。对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职工,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治疗。
应急预案几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篇六
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全体职员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发生的水灾,台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火灾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适用于本预案。
二、工作目标
1、加强自然灾害危害性的教育,提高广大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自然灾害事件的报告网络,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不因自然灾害而危及员工安全和财产损失。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公司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四、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事件的领导和管理。将预防自然灾害事件的工作纳入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2、公司应经常性地对办公环境开展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公司应在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前做好员工的疏散安排工作。
4、公司应切实加强员工的应急意识,加固好自然灾害事件易发生的救援抢险设施。
五、灾后救灾措施
l、自然灾害发生后公司组织应急小组立即到受灾现场组织救灾工作,安排公司员工向安全地区撤离。迅速关闭输电、输气、供水系统,严控明火。
2、受灾后要在第一时间内向政府汇报灾害情况,同时拔打“110”、“120”或“119”报警。组织以抢救受伤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附近医院。
3、公司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和救济款的准备和发放。
4、灾害后期,及时通知保险机构进行现场勘察和理赔。
此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自然灾害应急措施
高楼避震措施:
策略一:震时保持冷静,震后走到户外。在地震发生的短暂瞬间,人们在进入或离开建筑物时,被砸死砸伤的概率最大。因此,室内避震条件好的,首先要选择室内避震。如果建筑物抗震能力差,则尽可能从室内跑出去。
地震发生时先不要慌,保持视野开阔和机动性,以便相机行事。特别要牢记的是,不要滞留床上;不可跑向阳台;不可跑到楼道等人员拥挤的地方去;不可跳楼;不可使用电梯,若震时在电梯里应尽快离开,若门打不开时要抱头蹲下。另外,要立即灭火断电,防止烫伤触电和发生火情。
不易被甩出去;暖气管道通气性好,不容易造成人员窒息;管道内的存水还可延长存活期。更重要的一点是,被困人员可采用击打暖气管道的方式向外界传递信息,而暖气靠外墙的位置有利于最快获得救助。
当躲在厨房、卫生间这样的小开间时,尽量离炉具、煤气管道及易破碎的碗碟远些。若厨房、卫生间处在建筑物的犄角旮旯里,且隔断墙为薄板墙时,就不要把它选择为最佳避震场所。不要钻进柜子或箱子里;躺卧的姿势也不好,被击中的概率要比站立大5倍,而且很难机动变位。
1、沉着冷静:根据火势实情选择最佳的自救方案,千万不要慌乱,而是根据火势、房 型冷静而又迅速地选择最佳自救方案,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2、防烟堵火:这是非常关键的,当火势尚未蔓延到房间内时,紧闭门窗、堵塞孔隙,防止烟火窜入。若发现门、墙发热,说明大火逼近,这时千万不要开窗、开门,可以用浸湿的棉被等堵封,并不断浇水,同时用折成8层的湿毛巾捂住嘴、鼻,一时找不到湿毛巾可以用其他棉织物替代。另外,应低首俯身,贴近地面,设法离开火场,以避开处于空气上方的毒烟。
3、设法脱离险境:底层的居民自然应夺门而出。楼上的住户若楼道火势不大或没有坍塌危险时,可裹上浸湿了的毯子、非塑制的雨衣等,快速冲下楼梯。若楼道被大火封住而无法通过,可顺墙排水管下滑或利用绳子缘阳台逐层跳下。
4、尽快显示求救信号。
5、切不可因贪恋钱财而贻误脱险时机。洪水灾害应对措施:
1、避难所一般应选择在距公司最近、地势较高、交通较为方便处,并有上下水设施,卫生条件较好。
2、将不便携带的贵重物品做防水捆扎后置放高处,票款、账本等物品可缝在衣物中。
3、扎制木排,并搜集木盆、木块等漂浮材料加工为救生设备以备急需;洪水到来时难以找到适合的饮用水,所以在洪水来之前可用木盆、水桶等盛水工具贮备干净的饮用水。
1、雷雨天气应注意关闭门窗,以防侧击雷和球雷侵入。
2、在雷雨交加时,最好把室内家用电器的电源切断,并拔掉电话插头。
3、雷电天气时,员工在家中最好不要接触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以及各种带电装置。
4、不宜在雷电交加时用喷头冲凉,因为巨大的雷电会沿着水流袭击淋浴者。
风中行车安全措施:
1、集中精力驾驶车辆,尤其应注意低头骑车者,提防他们只顾行路而不顾机动车辆和突然闯入机动车道。同时坚持中低速度行驶,随时准备制动停车。
2、遇到不稳定的目标,要用力鸣笛。
3、过往交叉路口或在混合交通道路上行车时,更提防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突然闯入自己的行车路线。
4、对车上装载的物品要捆扎牢固,防止被大风吹走或散落。
5、在大风中行驶,尽量把车窗玻璃摇紧,防止沙尘飞进驾驶室影响驾驶员的呼吸和观察。
6、在大风伴有扬沙时,应打开雾灯,使其他车辆能提早发现你。
为什么要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呢?修订了什么内容呢?这都是大家所关心的内容,那么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20xx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第17号局长令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进行了规范。《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截至20xx年底,全国31个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大部分都结合实际发布实施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各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有了具体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基本做到了全覆盖,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培训、演练等工作逐步规范,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
(一)国务院及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中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出更具体的要求需要进行落实。如国发23号文件要求,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国发40号文件也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完善。落实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这些文件的要求和具体的落实需要在《管理办法》中体现出来。
(二)原《管理办法》在近年的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原《管理办法》中关于预案编制要求不符合当前对生产经营单位预案提出的要“简明扼要、管用有效”的原则,有些内容可以删除或调整,总体需要进一步简化。同时,需要进一步强化预案编制前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在预案发布前增加桌面演练环节。其次,原《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的内容也过于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很好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对两部分内容进一步梳理和细化相关规定。同时,在应急预案实施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也亟需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再次,原《管理办法》中的罚则部分内容过于单一,只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进行处罚,不利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需要细化罚则内容,强化监督检查方面的要求。
(三)新标准、新规范的制定和发布也要求对原《管理办法》进行更新和完善。如近几年陆续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20xx)、《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xx)等标准、规范,有许多的新的内容和要求需要充实到《管理办法》中。特别是gb/t 29639-20xx的发布,该标准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编制内容及要求均与以前的行业标准有较大变化,原《管理办法》也应当围绕这些新内容和新要求的变化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四)近几年,一些地方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部分中央企业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于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健全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也需要在新《管理办法》吸纳和充实进来,有助于推进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总之,修订《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当前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提高应急预案实用性的迫切需要,更是提升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水平的重大机遇。因此,开展《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修订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xx〕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xx〕8号)等文件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xx)。
(1)20xx年3月份,对《管理办法》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制定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方案,明确修订工作内容和时间进度安排。同时,对《管理办法》进行初步修订。
(2)20xx年4月底,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文,向中央企业总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征求对原《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修订单位负责对反馈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再对原《管理办法》进行系统修订。
(3)20xx年5月10日前,完成《管理办法》(讨论稿),并组织有关专家及人员(小范围)对讨论稿及原稿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讨论,在对讨论稿进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4)20xx年5月30日前,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召开研讨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整理,并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
(5)20xx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文(应指信息函〔20xx〕6号),向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征求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到8月15日,各单位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回来,根据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形成当前的新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6)20xx年9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文(应指信息函〔20xx〕8号),邀请了重庆市安全监管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人员再次对新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座谈,起草单位再次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7)20xx年9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召开主任业务办公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部门以及矿山应急救援中心有关负责人参加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座谈会,再次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会后,根据反馈意见又再次完善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总共包括7章、47条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主要修订《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使适用范围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增加了“宣传”、“评估”、“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内容,使应急预案管理的范围更加明确和具体。此外,增加了第五条,即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应急预案中涉及到的应急职责、应急程序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实施。
1.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6条提前,并修改了部分内容,明确提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组织、指导编制相应部门的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程序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增加了“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组织、指导编制相应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写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程序手册”等要求。
2.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7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替换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删除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的要求,改为“结合本单位实际”。
3.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内容,在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的第8、9、10条中重新描述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概念和编写要求。
4.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和投产试运行前应编制完成相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的应急预案应纳入建设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5.增加了应急预案编制前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要求,并且要求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并及时根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结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措施,配置相应应急物资和装备,把应急准备贯穿应急预案编制的全过程。
6.修改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5条(现第13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中的第4、5、7、8款内容。
7.增加了第14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主体责任,可邀请相关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指导,但不得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应急预案。
8.增加了第15条,要求应急预案评审前,应当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对预案进行桌面演练,通过桌面演练来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
1.新《管理办法》中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应当邀请具有相应专业应急救援经验的人员参加。同时,邀请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评审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新《管理办法》中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建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同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具体评审方法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应急预案评审办法或标准执行。
3.新《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对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的发布要求,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务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增加了预案发布后备案时限要求以及受理备案的时限要求。规定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规定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的要求。
2.关于备案要求的调整。明确提出中央企业总部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的各级分(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按照隶属或业务关系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行政许可部门备案,抄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或业务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预案演练活动,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要求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部门协同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3.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领域)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本单位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实战演练,并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桌面演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
4.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建立政府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生产经营单位彼此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
5.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6.增加了预案定期评估的要求。要求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适用情况的评估,分析评价其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实现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编制评估报告。
1.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作为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并每年组织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情况。
(3)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培训的;
(5)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
(6)未按照应急预案配置应急物资的;
(7)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的。
3.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不得以各种形式收取、摊派与之相关的费用。
没有较大修改,增加了“本办法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20xx年5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的说明。
根据部门规章起草的基本规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框架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公布、应急预案的备案、应急预案的实施、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及《x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xx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1.5.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分级负责。区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区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接受省、市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1.5.3 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对控制事态、减轻后果、抢险救援、战胜灾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在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积极进行处置。
1.5.4 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xx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下设xx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区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
(2)根据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启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3)根据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结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
(4)组织制定和修订《xx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科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投公司、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等。
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属地响应,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2.4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2.5.4 救援组:负责现场污染控制、搜寻救助、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工作。救援组职责区城投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2.5.6 善后组:负责对受害人员进行救助和理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善后组职责主要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承担。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在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的同时,要配合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对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等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2.7 专家组 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机关的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等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选聘并建立专家库。
主要职责:对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现状做出评估,对事件的污染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对事件应急行动提出建议,对重大防护措施如公众紧急疏散等的实施提出科学依据,对事件的后续处理如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等提出建议,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 监测预防与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环境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立即向区应急委员会和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区生态环境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区应急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件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上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员会。在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区生态环境局在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的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初步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 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当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4.3.2 应急响应程序 区应急委员会接到有关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等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应急工作的开展。
4.5 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事件情况的报告和收集的相关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依据事件发生地的地形、气象条件及附近环境敏感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快速设立监测点位。实施应急监测时,应对污染物质可能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预测,依据污染物特性、可能污染区域提出人群疏散范围建议,并及时上报给现场指挥部;
事故后期对污染物的迁移、滞留、降解和影响范围等状况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件造成的污染消除。
4.7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8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9.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急响应终止时机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区应急委员会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2)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环境监测组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污染影响彻底消除为止。
4.10 后期处置 4.10.1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事发生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应急抢险战略物资储备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属于乡(镇)政府事权的,经费由乡(镇)财政解决。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现场应急监测和救援等,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监察、监测、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5.2 装备保障 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行动所需。
5.3 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响应启动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xx电信xx区分公司、xx移动xx区分公司和中国联通xx区分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5.5 技术保障 建立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开展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确保在启动应急响应直至事件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建立xx区环境应急系统和应急指挥中心,运用计算机网络通讯、3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全球定位系统)、专家辅助决策系统,采用先进的现场快速检测、现场救援、污染控制和消除设备,提高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与演练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通过演练,熟悉、检验各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提高政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和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应急和实战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各级、各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6.2 宣传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6.3 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全区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机制。由区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专业部门的考评工作;
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企业的考评工作。考评可采取定期和抽查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