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第1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 制度 ,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请假程序:
第4条 办理工伤假审批手续,必须查验下列证件(材料):
1、由当事人提供工伤事故的经过报告;
2、由安全小组提供的工作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3、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工伤证明和病历;
4、经有关部门鉴定工伤致残等级的,必须出具有效鉴定伤残等级证明。
第5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6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7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 部,并交接工作。
三、假期类别:
四、请假规定:
第8条 凡因病、事、工伤等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10条 员工请假以半天为单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计;
第12条 部门副职以上负责人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第15条 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情有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于当日委托同事、家属或以来电、函等形式请假,并于事后次日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旷工处理。
五、假期说明
第18条 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公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19条 法定假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3天;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调休,共7天;
清明节:农历清明放假公休,共3天;
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20条 非法定假日: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可分别组织妇女和青年(35周岁以下)参加纪念活动。如不组织活动,则分别给妇女、青年员工放假半天。对参加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员工,均不支付加班 工资。如妇女节、青年节适逢法定公休日,则不补假。
第21条 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休假。
1、年休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以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工资照发。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对员工应休年休假未休的天数工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22条 事假: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1、有薪事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事假。
2、有薪事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每满1年的,年有薪事假1天,最多不超过7天(含7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有薪事假的假期。
第23条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凭医院的医疗证明填写请假条,由医务人员签署意见,再按事假审批权限报批;病假的医疗期及待遇按《计划生育及医疗待遇规定》执行。
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医疗期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因员工个人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按病假规定执行,员工因公负伤,需治疗休养者,须履行工伤假审批手续。
第25条 婚假:员工符合结婚条件,需请婚假者凭结婚证填写请假条,经计管员审核,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婚假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及医疗待遇规定》执行,假期改发补肋工资。
第26条 生育假: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需请生育假的,按请婚假审批程序审批;请生育假者可自己或委托他人填写请假条。其假期及津贴补偿按《计划生育医疗待遇规定》执行。
第28条 长假:员工请假超过15天即为长假,请长假员工不在归属车间管理,由办公室直接管理,期满后需续请的,须通过办公室来办理。
六、附则
第30条 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一)考勤制度:
所内实行分级管理、科室考勤制度。科长负责考勤,实行上班签到和人员流向登记制度(出差、公休、探亲假、病事假、旷工等)。
1 、严格遵守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要请假。
2 、上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脱岗,尽职尽责,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未经同意擅自外出者,按旷工处理。
3 、考勤检查工作实行所内不定期督查和科室自查相结合的原则。每月将抽查结果公布,并将抽查情况记入科室年底目标考核结果。各科室主任应于次月5 日前将上一个月科室考勤表报办公室。
4 、职工的请(休)假,必须办请(休)假手续。若因事情紧急,可先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5 、考勤情况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对迟到、早退和擅自脱岗者,每查出一次扣工资20 元;对上班时间玩游戏、干私活者,每发现一次扣工资20 元。一年内被发现2 次以上者取消年底评优资格。
(2 )每旷工半天扣工资20 元,每旷工1 天扣工资30 元,旷工期间停发卫生防疫津贴。长期旷工者参照《劳动法》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 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无故不上班;拒不服从分配,未到指定工作岗位的;上班期间督查发现无故不在工作岗位的。
(4 )职工因公加班,由科室在适当的时候安排调休,也可用于折抵病、事假。
(5 )科室负责考勤人员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扣工资20 元。
(二)请(销)假手续:
1 、病、事假:职工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职工请假超过1 天的,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领导审批;各科室负责人请假,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所长审批;所领导请假按上级规定办理。
2 、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探亲假按有关规定办理。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所长审批。
3 、职工请假要填写《职工请假申请表》或《职工休假申请表》一式二份,按审批权限审批后, 交办公室一份备案,本人留存一份。
4 、职工请假结束后需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三)各种假期具体规定:
1 、事假
(1 )职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应事先请假,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休假冲抵。事假不应超过30 天。事假期间遇有节假日或公休日,事假天数可顺延。事假期间停发卫生防疫津贴。
2 、病假
职工因患病或因非工负伤需进行治疗时, 经医院证明和领导批准给予一定的'假期。病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和卫生防疫津贴。
(1 )职工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职工病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工作不满10 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满10 年的工资照发。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工作不满1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满10 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
(2 )超过6 个月病假,超出期间不计算工龄。
3 、年休假
工作1 年以上的职工为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 休假期不包括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 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当年休哺乳假的。
4 、婚假、丧假
(1 )婚假:符合晚婚条件者(女方年满23 周岁,男方年满25 周岁且初婚)享受23 天婚假,分居两地者加路程假。不够晚婚年龄的职工在本师结婚者,可给予三天婚假,分居两地者休假7 天。
(2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夫妻)死亡时,给予丧假三天,到外地处理丧事时,可另行给予往返路程假。
5 、产假、哺乳假和哺乳时间
(1 )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享受生育假共计三个月,男方可享受7 天护理假;晚婚晚育者增加两周;难产者、剖腹产者另外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 天。
(2 )职工生育后,子女在周岁之内,每天可给哺乳时间1 小时,此时间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使用,并告知本科室负责人。
(3 )一般不允许请哺乳假。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哺乳假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6 、探亲假
(2 )分居两地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 天。新婚夫妇婚后分居满一年方可享受探亲假;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3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和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报销。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异地的,可在每4 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选择探望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7 、工伤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