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隐患排查治理系统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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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为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
1、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
2、坚持分工明确、责权统一的原则。
3、坚持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原则。
二、安全工作例会议事范围
1、研究、拟定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2、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和指令。
3、听取各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状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方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
4、对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事故职责和处分,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检查总结前次例会确定的事项落实状况,对落实不到位的要追查原因和职责。
三、安全工作例会的召开
1、安全工作例会由隐患办公室召集和主持。
2、安全工作例会的参加人员:各副矿长、各科室负责人。
3、安全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状况时,可临时召集安全工作会议。
四、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
1、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议题,由矿长确定,各相关部门可提前向矿长或透过办公室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2、凡提交安全工作例会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经办公室召集各部门主持专题会议研究,构成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3、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各负责部门向本次工作例会汇报落实状况。
五、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1、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调度室负责,并整理会议纪要下发有关部门、及时转告因故缺席的会议人员。
2、安全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按照分工范围督促检查,并及时召开通报会或以其它方式通报贯彻落实状况。
3、参加安全工作例会的人员务必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资料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4、安全工作例会参加人员原则上务必到会,特殊状况需向矿长请假,无故不参加者将进行严厉批评或处理。
1.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20xx年x月份,××公司排查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其中,一般隐患××项,重大隐患××项。
按单位属性划分,其中电网(供电)企业××项、发电企业××项、施工企业××项、煤矿企业××项、其他单位××项。
按专业划分,其中输电××项、发电××项、变电××项、配电××项??。
按设备、电力建设、交通安全、电网运行、重要用户及其他划分,分别为设备××项、电力建设××项、交通安全××项、电网运行××项、重要用户××项(其中电铁××项)、其他××项。
2.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
8月份,事故隐患整改完成××项,其中,一般隐患××项,重大隐患××项。
按单位属性划分,其中电网(供电)企业××项、发电企业××项、施工企业××项、煤矿企业××项、其他单位××项。
按专业划分,其中输电××项、发电××项、变电××项、配电××项??。
按设备、电力建设、交通安全、电网运行、重要用户及其他划分,分别为设备××项、电力建设××项、交通安全××项、电网运行××项、重要用户××项(其中电铁××项)、其他××项。
3.1-8月份累计情况
1-8月累计,一般隐患××项,整改完成××项;重大隐患××项,整改完成××项。
1.本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3.本次隐患治理工作完成情况;
4.本次隐患治理工作主要成效;
5.其他。
1.对本次排查出但未能及时治理的隐患有关整改安排;
2.对重大隐患的管控、督办措施;
3.其他。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xx)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本制度所称“五到位”是: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到位。
第四条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委会按照职责对各生产车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厂属各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立即向安委会办公室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1)。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生产车间或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单位并记录备查。
第七条生产车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组织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组织活动。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同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建立台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炼钢厂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厂安委会、职能管理科室和生产车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附件2、附件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附件4),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附件5)治理(附件6)。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炼钢厂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炼钢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炼钢厂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车间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厂安全科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车间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班组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炼钢厂安全科应当留存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坚持“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原则。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隐患整改指令单》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厂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建档。
第二十条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指导、监督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 职能管理科室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生产车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单(附件7),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厂安委会并对限时整改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制度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隐患排查未排查到位的;
三、隐患治理不执行“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的;
一、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治理的。
第二十六条各车间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安全隐患分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和上级认定的重大隐患。非此情况为一般安全隐患。我公司规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矿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整改,矿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副总或分管副总负责组织整改,一般隐患由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整改。所定方案和措施,施工队要在规定时间及时进行整改。
1、总经理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并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2、隐患排查按照分专业分级定期排查制
⑴每月底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全矿的重大隐患进行排查分类,确定类别,形成书面资料向由总经理主持的现场办公会汇报。
⑵每月下旬由各专业副总工程师或生产部分管采掘机运通的副部长对本专业下月隐患进行排查分类及按照“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处理、总结当月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资料报安全监察室。
⑶每周末由各队队长组织队干及班组长对本单位施工范围内下周的隐患进行详细排查,将排查内容、整改措施、完成期限和整改验收负责人形成书面资料报安全监察室。
⑷每班由当班值班队长对当班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并在班前会采取措施落实安全负责人进行整改;各班组在作业前必须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凡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并由调度室向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
1、通风系统每月负责组织检查防突头面“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执行情况,“三专两闭锁”是否按规定安设及机构是否灵敏,两个风井的主扇风机和瓦斯抽放站设备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的。组织通风队、瓦斯队每周对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及防灭火全面覆盖检查一次;各作业点有无瓦斯超限、积聚,局部通风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风筒出口风量及距碛头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防突头面、启爆硐室是否完好;压风自救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反向(防爆)风门是否能正常使用等作全面仔细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按程序进行处理或不能处理的向调度室和主管通风矿领导汇报。
2、安监处牵头每月组织综合部、供销科、生产部、运输队对火工产品的安全管理(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是否按照火工产品管理制度执行的。放炮方面,重点对撤人、断电工作、布岗到位、严格执行“三人放炮制”和“一炮三检制”操作过程进行检查。
3、生产技术部要对采掘队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抓好初采、回撤、过断层旧巷、靠近煤柱下的开采、岔口楼眼支护隐患排查。在火灾方面,重点是防灭火管理,加快采面的推进度,减少采空区漏风,做好预防性灌浆,加强对瓦斯的检查,封闭火区要严格按措施执行。
4、机运系统重点抓好“五种人”的管理,认真按《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检查三大保护、“三专二闭锁”安设和使用情况。每月对大型固定设备(主扇风机、抽放泵、压风机、主提升绞车、主排水泵、地面变电所等)运行情况及性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安排处理和汇报,组织机电队、运输队对全矿供电系统、井下机电设备等隐患进行排查。
水害方面,重点做好洪讯期间的排水工作,检查主排水泵性能和供电设备,一旦发现各种事故隐患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
5、采掘队管理人员重点现场事故隐患排查:要对顶板支护质量、碛头是否空顶、工作面通风断面、电气设备失爆、绞车等进行排查,并检查职工在作业过程中是否按规程和措施执行的。
6、机电队、运输队、综合队负责对所管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处,还必须每周对各机房、供电系统、三大保护、瓦电、风电闭锁、运输系统进行隐患排查。对查处问题、隐患安排处理,对解决不了的应向部门和公司调度室汇报。
7、生产技术部要参加矿、各部门组织的隐患排查,重点对汇报上来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归类,安排平衡队伍对隐患进行整改,并负责收集隐患整改情况和督促整改。
1、安监处负责对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安监处下设采掘组、通风组、机运组、地面组。各小组各施其职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三大规程、工程质量、技安措施等的执行情况。每次查到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都必须书面呈报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总工程师批阅,并按批阅逐一落实,原则上谁查处,谁督促处理。能在现场整改的,则立即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临时采取防范措施方能作业,出井后,下达《隐患处理卡》限期整改,并送有关领导签字。对查出的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或给矿井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隐患,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有关领导;安监处负责收集各部门科室、队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单归类上报。并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2、在隐患排查管理的基础上,每月由总工程师牵头,进行一次重大隐患排查,并对汇报上来和检查到的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经矿讨论确认后,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由业务部门、各单位或队必须解决的隐患。各分管矿领导督促业务部门、各单位或队组织整改,如果矿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书面上报集团公司,争取上级安排安措项目。
1、按照“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各单位或队自查和矿、部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将隐患消除后方准恢复正常作业,若无法将安全隐患处理好,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防不测,无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准生产。各业务部门对检查出并由矿落实整改安全隐患派专人进行现场督促和安全技术指导。各单位、队对隐患整改必须限期整改、责任到位,落实人头。
2、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彻底,应付了事,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类别落实到对应分管业务部门或接受整改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具体责任人头上。
在镇党委、镇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突出重点、夯实职责、狠抓落实,最大限度排查化解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妥善化解处置各类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有效遏制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指标持续下降,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开展专业行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以各分管领导为职责领导,负责所辖行业领域内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专业行业领域对应的线办作为牵头单位,负责行动具体落实工作。
(二)开展工业企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根据网格化管理原则,工业企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由镇安监站牵头。各村负责辖区内劳动用工10人以下工业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劳动用工10人以上(含10人)工业企业由镇委托安全生产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进行排查,经济发展办负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治,安监站负责制冷园区内工业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治,各村负责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治。
(三)检查重点资料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三合一”现象;消防设施能否正常使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坚持通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配备且正常使用;电器线路是否套管保护;是否存在违法储存使用危化品;员工宿舍是否贴合要求;是否存在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等。
(一)基础准备阶段(8月10日前)
各村和相关线办自即日起开展底数摸排,彻底摸清应纳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单位(含工业企业),构成备查单位(含工业企业)清册。
(二)隐患排查阶段(8月10日—8月31日)
各村和相关线办要根据备查清册及实施方案,全面细致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求拍照记录并登记在册,构成隐患清单。劳动用工10人以上(含10人)企业由村或相关线办安排人员陪同安全生产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隐患排查,确保不遗漏。安监站负责及时将安全生产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排查的企业安全隐患反馈到村和相关线办。
(三)隐患整改阶段(8月10日—9月30日)
各村和相关线办要根据隐患清单,自发现隐患之日起立即落实整改,按照销号制原则,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一条,销号一条,对隐患清单内的隐患整改情景要实时更新,直至全部整改完成。要求整改完成的隐患有前后比较照片,建立一单位一档。
(四)总结提升阶段(10月1日—10月15日)
各村和相关线办要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归纳,构成总结报告,并制定长效机制,推动后续工作落实。总结报告在10月15日前报镇安监站备案。
(五)督查抽查阶段(8月15日—10月31日)
由镇安监站牵头,抽调人员参加,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村和相关线办底数摸排、方案制定、隐患排查、隐患整改、长效机制等情景进行专项督查并通报。对督查发现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落实不力、隐患整改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报镇党委、政府通报批评。
(一)专业行业领域
由各线办对照行业分工,及时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接,根据行业安全标准开展大排查大整治。
(二)工业企业
1.安全生产职责制。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职责制,企业负责人和安管员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管员证,是否和镇签订安全生产职责书,内部是否开展员工三级教育和职责书签订工作。
2.消防及疏散逃生设施。室内消火栓或消防软管正常出水并坚持压力,灭火器数量充足(到达3只100㎡)且指针未到红色区域,通道及出口的疏散指示灯和应急灯安装到位且能点亮,车间内过道是否畅通并设置隔离线,疏散楼梯及出口是否畅通,有消控室的必须有持证人员24小时值班。
3.安全操作规程和警示标志。企业主要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上墙,严禁烟火、有电危险和高温勿触碰及其他各类安全警示标语是否张贴到位。
4.电气线路和设备。企业内应采用标准电箱和电气开关,安装漏电保护器、空气开关和接地保护,所有线路要用阻燃套管保护,车间内不得出现裸露电线或开关,仓库区域必须安装使用防爆灯,不得使用普通照明灯。木制品、饲料、金属制品加工及喷涂场所内必须使用防爆灯、防爆电箱和防爆开关,并安装通风设备。
5.职业病危害防治。对于汽修、木制品、饲料和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等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和员工职业病健康体检,并能供给在有效期内的危害检测报告和体检报告。
6.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企业内各种特种设备(常见如行车、叉车、电梯、锅炉、压力定型罐等)是否定期进行检验且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气割电焊、电工、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员、电梯管理员、叉车驾驶员等是否能供给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或省一级安监局下发的操作证,且操作证及时复审且在有效期内。
7.生产、仓储和住宿“三合一”。企业内生产、住宿和仓储位于同一建筑物内是为“三合一”场所,如具备改造条件的能够对生产仓储和住宿区域进行实墙隔断并设置室外金属疏散楼梯,使生产仓储区域和住宿区域均有两部独立疏散楼梯。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各村和相关线办要坚持高度职责感,扎实做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项工作。要深刻认识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安监站和相关线办要认真制定整治方案,时刻掌握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推动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精心设计,统筹安排
各村和相关线办要注重切合行业(辖区)实际,要加大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力度,对发现的各类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并确定专人跟踪督查;安监站要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对各村和相关线办上报的确实无法整改或者拒不配合整改的单位,要组织力量依法坚决予以关停或取缔。
(三)注重信息,强化总结
各村和相关线办要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党政办要组织在微信公众号、诸暨日报及诸暨新闻上进行工作信息的推送宣传工作。
(四)严肃纪律,严格问责
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职责。对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从重追究有关职责人职责。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加油站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4、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
6、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1、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加油站领导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由站领导负责协调解决;站领导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即时上报加油站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加油站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加油站领导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zzz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25年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隐患排查治理系统app(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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