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优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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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1 00:00:00    小编:阿楠木木qaq1

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优质16篇)

小编:阿楠木木qaq1

环保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其中。怎样寻找幸福,享受生活?有了一些总结范文作为参考,相信大家可以更好地规划和安排自己的总结写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一

国务院常务会议昨天召开,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

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我国的五种“社会养老保险”

机关公务员。

事业单位。

城镇职工。

城镇居民。

新农保。

会议要求,要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要严格基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让亿万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无忧。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二

日前,娄底市娄星区正式出台《娄星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系统升级于12月21日全部完成。从此原有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就合并实施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标志着我区正式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该方案的出台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健全了我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方案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可以按相同政策参保。缴费档次分别为100-1000元、1500元、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意愿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同时鼓励长缴多得,参保人员缴费累计超过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三

初,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原有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城乡居保制度仍存在不足,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

(一)制度实际统筹层次较低。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衡量养老制度先进性的标准之一,统筹层次越高,制度的保障能力会越强。虽然《意见》是在全国实行,但从各地政策实践来看,很多省份仍停留在市级甚至是县级统筹的层次,这无疑降低了城乡居保基金的支付和承受能力,不利于发挥基金调剂余缺的功能,也不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动,省级甚至全国统筹的道路尚远。

(二)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保障功能弱。待遇水平是参保人员关注的重点,直接关乎制度实施效果.据人社部统计数据得知,虽然全国大多数省市已不同幅度提高了城乡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但总体来说,全国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仍不足200元,很显然,200元对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所起作用较小,也就是说,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偏低,没有实现制度的初衷。

(三)缺乏相关实施细则,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意见》中部分规定流于形式,没有具体说明,导致成为空话,例如集体补助这一块,提及有条件的村集体或社区应对参保人给予补助,但何为有条件、给予多大补助等均未详细说明,在一年多的政策实践中亦可发现基本没有集体补助的存在,城居保基金主要还是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集体补助严重缺位。还有政府补贴这一块,《意见》只笼统地规定了对选择最低档至500元档之下的给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的补助,对选择500元档及以上的给予不低于60元的补助,这些含糊的字眼导致多数省市均只执行最低标准,给予最少的补贴。

(四)基金来源渠道窄,基金积累不足。按规定,城乡居保基金由财政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构成,公益组织捐款等亦可归入城乡居保基金,但由于我国集体组织特别是村集体的衰落,其创收能力极为有限,尤其是某些贫困村,更是根本没有所谓的集体收入,这些都使得集体补助成为空话,而我国慈善事业更是发展不足,所以最后使得城乡居保的基金来源仅限于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基金的积累大大不够。

(五)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权责划分错位。《意见》规定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责,并将基础养老金由每月55元提升为每月70元,但每月70元的标准仍然是比较低的,特别是在物价指数年年攀升的情况下,70元钱更是显得微不足道,难以起到保障功能。《意见》同时也规定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给予配套补助、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加发其基础养老金、建立伤葬补助金制度等,这些都是强化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但我国现今的实际情况却是中央财政实力雄厚、地方财政资金不足,《意见》中的上述规定显然没有充分考虑我国财政状况,加重了地方财政特别是贫困地区财政的负担,而中央财政的责任却没有得到该有的强化,造成了中央财政投入不足而地方财政负担过重的畸形状况.

(六)基金运营效率低,保值增值压力大.《意见》对城乡居保基金的运营仅指出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而后续却并未出台相关投资细则,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省市的城乡居保基金都是以存银行或买国债作为投资手段,投资渠道保守而单一,基金收益率极低、甚至跑不赢通货膨胀率而出现亏损,直接损害了参保人利益.

(七)地区差异大,各地标准不一.全国各省市在政策的实际操作过程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动.以基础养老金为例,上海将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月660元,领跑全国.北京以每月470元位居第二,其他省份多数都在150元以下,黑龙江、安徽、湖北等地更是维持在国家最低标准70元每月的基础上.各省的政府配套补贴政策、残疾人代缴政策、伤葬补助金政策、缴费激励政策等亦有不同程度的差异,虽然各地区确实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养老政策差异过大亦是不妥的,虽然根据地区差异调整政策的出发点是对的,但一定要注意调整的度,否则又会引发新的不公平.

(八)制度吸引力不强,居民缺乏参保积极性。经调研发现,大多数农村居民仅选择以最低档次参保,一些青年群体更是以各种方式拒绝参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农民知识水平有限,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对未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其次,传统思想的作祟,农民以子女为其养老送终为荣,而不注重自身积累;青年群体则因自身年富力强,距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跨度过长等原因而更加拒绝参保;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太低,如此低的养老金水平让很多人对其不屑一顾。

(九)与低保等相关制度缺乏有效衔接。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具有诸多子项目,各子项目之间既有区别又彼此关联,一个项目的实施往往需要其他项目的配合,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应。《意见》提及城乡居保制度要与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安置等其他保障制度进行衔接,但对如何衔接却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各地政策不一,有此地方做法更是有损相关群众利益,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城乡居保和低保只能享受一个,而这种规定是没有合理依据的。

(十)经办人员素质不高,相关专业人才匮乏。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并轨导致巨大的工作量,例如要重新建立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及领取情况进行核对、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等,新制度的实施,参保人员数量剧增,而业务办理人员没有配套增加,这势必加大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巨大的工作量又导致经办人员情绪恶化而影响服务态度,导致服务质量不高。另外,现有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也面临着挑战,如今的制度越来越复杂,一批老的基层工作人员在文化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方面均有限,急需大量具有专业能力的新生力量补充到社保体制中。

(一)提高制度的统筹层次。目前的市县级统筹造成基金调剂余缺功能弱、制度可持续性差等恶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迈向更高统筹层次成为现实需要.首先应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突破小团体思想的禁锢,树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观念,各地区相互扶持,采取分步走策略,先完全实现市级统筹,再积极推进省级统筹,为最后的全国统筹做准备.

(二)明确国家财政责任,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由于缺少企业这一重要的缴费主体而使得基金积累大大不足,而政府对居民具有当然的保障责任,所以理应由政府补足这一缺空,现阶段的70元每月的中央财政补助实在过低,增加基础养老金成为必要,再结合我国财政状况,地方政府的财政不足,所以增加基金老养老金的重担只能由中央政府肩负.另外,应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城乡居保制度的责任,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干事”,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管钱”.

(三)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注意相关配套政策的跟进.首先,在《意见》的基础上,对各规定作出必要的解释,将含糊的字眼具体化,例如针对“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要附上具体的投资规则以说明什么是有关规定;其次,针对实操过程做出详细规定,例如在政策实际施行过程中会遇到养老保险和低保是否能同时享受的问题,应对其做出明确回答,以免出现各地政策不一的状况,本文认为低保和养老保险待遇是可以同时享受的;最后要注意政策实施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注意与其他保障政策的配合,确保配套政策的及时跟进,针对实际情况做出灵活应对.

(四)拓宽城乡居保基金筹资渠道.城乡居保的现有筹资渠道过窄,基金积累不足,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可持续性,应采取各种措施扩充基金积累。首先,可建立国有资产划拨入城乡居保基金的制度,具体说明以何种程度何种方式划拨国有资产;其次,大力发展慈善和福利彩票事业,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捐款;当然还要大力发展经济,只有社会整体经济水平提高了,福利水平的提高才成为可能。

(五)出台基金投资细则,积极推动基金运营。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多采取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效率极低,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实行多元化投资策略势在必行。首先要明确养老基金入市这一整体趋向,做好基金入市的思想准备;然后制定详细的投资细则,对投资于哪些金融产品、各占多大比例等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成立专门的基金理事会,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并对整个投资过程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将地区差异控制在合理水平.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指数等存在差异,城乡居保制度在各地的发展自然会有不同,但不能任由差异拉大,上海每月660元的基础养老金近乎安徽的十倍,这显然超过了经济的差异,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要考虑各地方政府实力,对相对贫困的地区给予适当的照顾,将其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

(七)加大政策宣传。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语将政策宣传落到实处,可采取大学生下乡讲解、制作宣传海报、电视广告等形式积极推广政策,让老百姓切实了解政策实质,打消群众心中的疑虑,以避免盲目跟风现象的出现。另外,要培养广大居民的忧患意识,改变其传统老旧思想,增加其风险意识,以期潜移默化地增加城乡居保制度的信服力。

(八)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引进新生力量。城乡居保业务办理人员直接和参保人接触,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态度是影响政策满意度进而影响制度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强化其服务群众的思想理念,尽量简化经办流程,让群众少跑腿,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制度的便利性和优越性.

另外,要加大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强调专业化和服务意识,为城乡居保制度的良性运行储存后备力量。

参考文献:

[2]郑风田。“新农保”面临的三大挑战[eb/ol].

[3]睢党臣,董莉,张朔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四

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各项工作和决策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国务院各部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相关建议、提案,是接受全国人大及其会依法监督、全国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3年,由国务院部门牵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为6672件和5065件,占建议、提案总数的88.1%和91.96%。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部门认真负责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截至去年底,所有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均已依法按时答复,涉及的问题大多得到解决。通过办理建议和提案,推动一批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发展改革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力度加大,促进了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但也存在其中一些答复的针对性不强、合理化建议转化为政策措施不够、部门间沟通协调还需加强等问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五

10月28日,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主持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自治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在认真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全区各族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对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审议通过的《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全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4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逐年缴费,多缴多得。

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加快建立健全全区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把这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做好做实,让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无忧。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城乡居民了解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充分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

会议认为,随着自治区城镇化率的提高,供气、供水、供热面积不断扩大,涉及的城镇人口越来越多,加之我区反恐维稳形势严峻复杂,制定《自治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把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的安全防范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防患于未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建立政府、行业及企业间社会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应急体系,努力提高燃气、供水、集中供热行业防灾、减灾及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六

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农保、城居()保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保持基本一致。

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国务院要求推行全国统一社保卡。

会议要求,要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

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

要严格基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4年1月24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介绍,中国已有15个省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李忠还介绍,下一步,人社部还将深化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研究,整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接续政策。

解读。

“合并可节约成本增加效率”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分为五种: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保。

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的是后两种。

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新农保”建立于2009年,替代了之前的“老农保”,针对农民设立,目前参保人数达到4亿多人,而“城居保”则建立于2011年,针对城市18岁到60岁处于工作年龄但没有工作的居民,这个群体人数不多,全国仅几千万人,参保人数就更少了,没有具体数据。

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非常相像,比如,都设立了个人账户,个人向账户里缴费,缴费公式也类似,其中新农保每人每年缴费从100元到500元不等,共有5档选择,城居保每人每年从100元到1000元有10档选择;两种制度养老金发放公式也类似,都是到60岁就每人每月固定开始领取养老金,跟以前的缴费记录没有任何关系。

由于新农保和城居保两种制度极为类似,又是先后设立,重要的是,城居保制度的参保人数很少,有些省份在2011年城居保起步之初直接就将两种保险制度合二为一。

“合并对基层财政造成不了压力”

郑秉文说,参保城居保的人数,数量有限,分配到各个市区,也就几万人。

如果单纯针对他们再另设一套班子,一个机构来管理,不利于节约成本,不利于工作,也会给社保一线工作人员带来麻烦。

在2011年城居保设立时,一些省份就将其与新农保合二为一,作为一个制度来运行。

至于财政压力和财政负担,郑秉文说,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支出主要来自于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其次才是地方财政拿一部分,而集体组织配套的资金是微乎其微。

这样一个融资条件和来源结构,对于基层财政来说造成不了什么压力。

影响。

每个老年人都连着一个或几个家庭,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直接惠及亿万老人,让他们衣食无忧、颐养天年,而且也惠及众多家庭。

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既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促进人口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进一步稳定群众对民生改善的预期,从而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让城乡居民共同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普遍较低,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更为深刻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减轻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加快城镇化进程。

这是一项全局性的重大改革,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系统推进,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七

2014年初,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原有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城乡居保制度仍存在不足,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

(一)制度实际统筹层次较低。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衡量养老制度先进性的标准之一,统筹层次越高,制度的保障能力会越强。虽然《意见》是在全国实行,但从各地政策实践来看,很多省份仍停留在市级甚至是县级统筹的层次,这无疑降低了城乡居保基金的支付和承受能力,不利于发挥基金调剂余缺的功能,也不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动,省级甚至全国统筹的道路尚远。

(二)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保障功能弱。待遇水平是参保人员关注的重点,直接关乎制度实施效果.据人社部统计数据得知,虽然全国大多数省市已不同幅度提高了城乡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但总体来说,全国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仍不足200元,很显然,200元对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所起作用较小,也就是说,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偏低,没有实现制度的初衷。

(三)缺乏相关实施细则,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意见》中部分规定流于形式,没有具体说明,导致成为空话,例如集体补助这一块,提及有条件的村集体或社区应对参保人给予补助,但何为有条件、给予多大补助等均未详细说明,在一年多的政策实践中亦可发现基本没有集体补助的存在,城居保基金主要还是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集体补助严重缺位。还有政府补贴这一块,《意见》只笼统地规定了对选择最低档至500元档之下的给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的补助,对选择500元档及以上的给予不低于60元的补助,这些含糊的字眼导致多数省市均只执行最低标准,给予最少的补贴。

(四)基金来源渠道窄,基金积累不足。按规定,城乡居保基金由财政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构成,公益组织捐款等亦可归入城乡居保基金,但由于我国集体组织特别是村集体的衰落,其创收能力极为有限,尤其是某些贫困村,更是根本没有所谓的集体收入,这些都使得集体补助成为空话,而我国慈善事业更是发展不足,所以最后使得城乡居保的基金来源仅限于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基金的积累大大不够。

(五)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权责划分错位。《意见》规定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责,并将基础养老金由每月55元提升为每月70元,但每月70元的标准仍然是比较低的,特别是在物价指数年年攀升的情况下,70元钱更是显得微不足道,难以起到保障功能。《意见》同时也规定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给予配套补助、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加发其基础养老金、建立伤葬补助金制度等,这些都是强化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但我国现今的实际情况却是中央财政实力雄厚、地方财政资金不足,《意见》中的上述规定显然没有充分考虑我国财政状况,加重了地方财政特别是贫困地区财政的负担,而中央财政的责任却没有得到该有的强化,造成了中央财政投入不足而地方财政负担过重的畸形状况.

(六)基金运营效率低,保值增值压力大.《意见》对城乡居保基金的运营仅指出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而后续却并未出台相关投资细则,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省市的城乡居保基金都是以存银行或买国债作为投资手段,投资渠道保守而单一,基金收益率极低、甚至跑不赢通货膨胀率而出现亏损,直接损害了参保人利益.

(七)地区差异大,各地标准不一.全国各省市在政策的实际操作过程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动.以基础养老金为例,上海将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月660元,领跑全国.北京以每月470元位居第二,其他省份多数都在150元以下,黑龙江、安徽、湖北等地更是维持在国家最低标准70元每月的基础上.各省的政府配套补贴政策、残疾人代缴政策、伤葬补助金政策、缴费激励政策等亦有不同程度的差异,虽然各地区确实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养老政策差异过大亦是不妥的,虽然根据地区差异调整政策的出发点是对的,但一定要注意调整的度,否则又会引发新的不公平.

(八)制度吸引力不强,居民缺乏参保积极性。经调研发现,大多数农村居民仅选择以最低档次参保,一些青年群体更是以各种方式拒绝参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农民知识水平有限,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对未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其次,传统思想的作祟,农民以子女为其养老送终为荣,而不注重自身积累;青年群体则因自身年富力强,距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跨度过长等原因而更加拒绝参保;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太低,如此低的养老金水平让很多人对其不屑一顾。

(九)与低保等相关制度缺乏有效衔接。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具有诸多子项目,各子项目之间既有区别又彼此关联,一个项目的实施往往需要其他项目的配合,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应。《意见》提及城乡居保制度要与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安置等其他保障制度进行衔接,但对如何衔接却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各地政策不一,有此地方做法更是有损相关群众利益,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城乡居保和低保只能享受一个,而这种规定是没有合理依据的。

(十)经办人员素质不高,相关专业人才匮乏。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并轨导致巨大的工作量,例如要重新建立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及领取情况进行核对、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等,新制度的实施,参保人员数量剧增,而业务办理人员没有配套增加,这势必加大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巨大的工作量又导致经办人员情绪恶化而影响服务态度,导致服务质量不高。另外,现有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也面临着挑战,如今的制度越来越复杂,一批老的基层工作人员在文化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方面均有限,急需大量具有专业能力的新生力量补充到社保体制中。

(一)提高制度的统筹层次。目前的市县级统筹造成基金调剂余缺功能弱、制度可持续性差等恶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迈向更高统筹层次成为现实需要.首先应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突破小团体思想的禁锢,树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观念,各地区相互扶持,采取分步走策略,先完全实现市级统筹,再积极推进省级统筹,为最后的全国统筹做准备.

(二)明确国家财政责任,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由于缺少企业这一重要的缴费主体而使得基金积累大大不足,而政府对居民具有当然的保障责任,所以理应由政府补足这一缺空,现阶段的70元每月的中央财政补助实在过低,增加基础养老金成为必要,再结合我国财政状况,地方政府的财政不足,所以增加基金老养老金的重担只能由中央政府肩负.另外,应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城乡居保制度的责任,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干事”,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管钱”.

(三)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注意相关配套政策的跟进.首先,在《意见》的基础上,对各规定作出必要的解释,将含糊的字眼具体化,例如针对“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要附上具体的投资规则以说明什么是有关规定;其次,针对实操过程做出详细规定,例如在政策实际施行过程中会遇到养老保险和低保是否能同时享受的问题,应对其做出明确回答,以免出现各地政策不一的状况,本文认为低保和养老保险待遇是可以同时享受的;最后要注意政策实施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注意与其他保障政策的配合,确保配套政策的及时跟进,针对实际情况做出灵活应对.

(四)拓宽城乡居保基金筹资渠道.城乡居保的现有筹资渠道过窄,基金积累不足,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可持续性,应采取各种措施扩充基金积累。首先,可建立国有资产划拨入城乡居保基金的制度,具体说明以何种程度何种方式划拨国有资产;其次,大力发展慈善和福利彩票事业,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捐款;当然还要大力发展经济,只有社会整体经济水平提高了,福利水平的提高才成为可能。

(五)出台基金投资细则,积极推动基金运营。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多采取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效率极低,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实行多元化投资策略势在必行。首先要明确养老基金入市这一整体趋向,做好基金入市的思想准备;然后制定详细的投资细则,对投资于哪些金融产品、各占多大比例等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成立专门的基金理事会,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并对整个投资过程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将地区差异控制在合理水平.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指数等存在差异,城乡居保制度在各地的发展自然会有不同,但不能任由差异拉大,上海每月660元的基础养老金近乎安徽的十倍,这显然超过了经济的差异,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要考虑各地方政府实力,对相对贫困的地区给予适当的照顾,将其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

(七)加大政策宣传。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语将政策宣传落到实处,可采取大学生下乡讲解、制作宣传海报、电视广告等形式积极推广政策,让老百姓切实了解政策实质,打消群众心中的疑虑,以避免盲目跟风现象的出现。另外,要培养广大居民的忧患意识,改变其传统老旧思想,增加其风险意识,以期潜移默化地增加城乡居保制度的信服力。

(八)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引进新生力量。城乡居保业务办理人员直接和参保人接触,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态度是影响政策满意度进而影响制度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强化其服务群众的思想理念,尽量简化经办流程,让群众少跑腿,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制度的便利性和优越性.

另外,要加大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强调专业化和服务意识,为城乡居保制度的良性运行储存后备力量。

参考文献:

[2]郑风田。“新农保”面临的三大挑战[eb/ol].

[3]睢党臣,董莉,张朔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14.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八

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证老有所养,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按照党的xx大精神和xx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19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的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的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的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的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的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的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的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2019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2019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2019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2019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2019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的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

规章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腐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省(区、市)人民的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的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的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九

近日,竹溪县政府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竹溪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目标、参保范围、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计发及调整、领取条件、丧葬补助金、转移接续、制度衔接、基金管理监督、经办服务等作了明确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重点内容有四个方面。

增设了缴费档次。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来的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的基础上再增加1500元和2019元两个标准,共设12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建立了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为鼓励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建立了“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多缴多补”指:对参保人员选择1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长缴多得”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方面,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

规范了丧葬补助金政策和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的继承办法。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明确了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转出地和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十

按照党的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十一

8月7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昨天召开全体(扩大)会议。据悉,上海将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的试点,到明年末试点数由40家增加至少一倍。

截至末,上海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户籍人口的27%。据预测,年后的,高龄老人总量将基本保持稳定。为此,上海将做好《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修订,加快健全本市老年优待政策体系。同时,上海将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上海将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的试点,到明年末试点数由40家增加至少一倍,而且将构建枢纽式的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增强社区综合为老服务和资源统筹能力,并推出一批适配性为老服务设施和项目,培育一批专业化为老服务组织和队伍。

上海还将进一步解决养老机构建设的结构性问题,大力推进“医养融合”,满足老年人对医疗护理的突出需求,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目前,全市开放家庭病床数6万张以上,老年护理开放床位共计17500多张;在10个区县试点家庭医生服务模式,接诊签约居民238万人;针对老年人群设置了安宁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特色服务项目。

“十二五”以来,上海社会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拓展。每年完成新增5000张养老床位的任务,至20底,全市共有养老机构631家,床位总数达到10.8万张;为28.2万名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13万名老年人经评估得到服务补贴;拥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340家,为1.2万名老年人提供服务;拥有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533家,受益老年人6万人。

同时,上海老年宜居环境日益改善,40个社区开展了老年宜居社区的建设试点;全市已拥有6000多个老年活动室,日均活动人数逾30万人次;起,上海还为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老伙伴”计划),为低保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室适老改造服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十二

河北省邢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保并轨以后待遇标准提高,大病意外伤害也有了保障!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参保人员闫国兴因病住院治疗,医疗费花了2.7万元,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医院结算人员告诉闫国兴,他只需支付9450元,其余的由医保基金支付。

“参加新农合时,医疗费报的少,住院需要自己先垫付医药费,然后再到区里报销。现在好了,只需掏自付费用就行了,报销医疗费不用来回跑。”闫国兴说的这些变化,得益于邢台市建立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邢台市人社局副局长孔立京说:“2015年12月,邢台市市本级和21个县(市、区)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等,全部纳入市人社部门管理,实现了机构、人员、场地、设施四到位。截至今年4月底,邢台市威县、市开发区、内丘县、广宗县等地已实现新标准缴费报销。今年年底前,全市21个县(市、区)的600多万名新农合参保人员,将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范围。”

医保并轨待遇标准提高。

建立统一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是突破制度“碎片化”、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并轨的关键。为此,邢台市人社局从提高城乡参保居民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入手。今年,该市城乡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是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是420元;父母参加医保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连续参加医保4年者,可折合1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邢台市还建立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制度,普通门诊个人账户资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或住院的自付费用,年终不清零,家庭成员可共享,可结转继续使用、可继承。大学生普通门诊包干费用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划拨,委托各高校包干使用,负责大学生的门诊费用,超支不补,基金结余下年度继续使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实行定点管理,门诊检查、诊疗、用药起付标准是4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1万元。

现在,他在邢台市定点医院看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是65%,待遇提高了24个百分点。

大病意外伤害有保障。

“参加新农合时,农民大病保险报销最高限额是2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各县(市、区)不统一。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后,我们建立了统一的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解决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意外伤害治疗费的问题。”孔立京介绍说。

邢台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医保基金筹资水平、医保待遇水平等因素,每年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一定比例划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在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患大病,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的费用,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司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享受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的参保居民,在最高额度30万元的基础上作相应的增加。

前不久,邢台市威县北街村参保居民王志磊意外受伤,在邢台市住院治疗半个月,医药费花了1.2万元,意外伤害保险基金为其报销7800元。这得益于该市建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参保居民因自身责任发生意外伤害所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按比例支付。目前,该县意外伤害报销费用最高达15万元。

同时,邢台市将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设最高支付限额:单胎顺产500元,多胎顺产800元,单胎剖腹产2000元,多胎剖腹产2500元。因异位妊娠、病理性妊娠、产后并发症等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建立规范管理机制。

“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邢台市出台了医保费用结算办法和医疗服务办法,建立了一套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孔立京介绍说。

邢台市规定,城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同参保地区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每季度与各县(市、区)交叉对账,结算差额。对非本人原因造成未刷卡或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出院后持身份证、社保卡、住院发票等,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因突发疾病在门诊抢救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参保居民家属持有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办理入院前因同一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与转入医院的费用一并计算,参保居民持有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住院政策规定报销。

邢台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让城乡居民享受到了公平的同城同待医保政策,体现了医保的公平公正;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提高了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水平,并且享受到了方便快捷的服务。(李振胜尹同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十三

104。

2015。

139。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发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民覆盖。

具有本区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

300。

元、

400。

元、

500。

元、

600。

元、

700。

元、

800。

元、

900。

元、

1000。

元、

1500。

元、

2000。

元、

2500。

元、

3000。

元、

3600。

元及以上。

14。

100。

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二级重残及以上)、低保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区根据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及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元。选择。

100。

元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30。

元,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增加补贴。

10。

元,对。

3600。

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最高补贴。

160。

1:1。

比例共同承担。

1:1。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省规定标准执行,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

15。

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

1

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

1%。

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父母每月另增加基础养老金。

20。

元,参保人员年满。

90。

周岁(含。

90。

周岁),每月另增加基础养老金。

20。

1/3。

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区财政和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按。

1:1。

比例共同承担。提高和增发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资金由区财政和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按。

1:1。

比例共同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

60。

周岁、累计缴费满。

15。

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0。

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5。

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距国家规定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

1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1000。

元,区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以及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实行区级统筹,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区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认证和公示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并接受群众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

区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各镇、街道、开发区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区、镇(街道、开发区)、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以参保、缴费、领取、查询为主体的便民快捷服务体系建设,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区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调整、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区经发、财政、监察、审计、统计、公安、计生、民政、农水、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扎实有效地推进此项工作。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区人社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

2015。

9

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十四

2.缴费率偏高,征缴困难。由于当前我国企业参保率不高,转轨成本没落实等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缴费率居高不下。我国目前企业的平均缴费率为23%,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0%)13个百分点,高于国际警戒线(20%)3个百分点。30个省、市、区中,平均缴费率在20%以上的有24个,超过25%的有上海(28%)、福建(27.76%)、辽宁(27.79%)、山东(25.22%)、和吉林(25.06%)5个城市。缴费率偏高导致两种结果:一是强化个别企业逃避缴费和拖欠基本养老费的动机。据统计,仅在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的省市由的6个增加到25个。二是加大了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的负面的影响。一些企业的效益严重“滑坡”,导致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能力衰弱。不少企业仍处于困难期,支付能力不足,无力缴纳或以各种方式拒缴。有的省份收缴率竟在60%―70%。据有关资料透露,到,我国共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近100亿元。涉及离退休人员350多万人,拖欠养老保险费百万元以上的企业近6000家。随着退休职工的增加,社会负担将会越来越重。

3.养老保险基金缺乏相对独立性。一是表现为资金流失现象严重。据劳动社会保障部会同会计署,财政部对全国基本养老保险金进行清查。结果表明,来仅基本养老保险金被挤占挪用的数额就达100亿元,其中已核准损失2000多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违规动用资金的单位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保经办机构,由政府直接动用或批准动用的资金占违纪金额的30%以上;二是基金的存储管理混乱。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数额较大,成了众多金融机构争拉存款的对象,并给基金管理部门一定的回扣,为基金管理部门私设小金库提供了便利条件。基金管理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监管体系不健全,是基金流失的主要原因。

4.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层次仍以地(市)县为主,真正达到省级统筹要求的还为数不多,更不用说全国统筹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不同统筹层次的基金无法调剂使用,往往造成赤字与结余并存的局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盈余地区的盈余资金并不能调剂用于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地区,而出现赤字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却由财政负担弥补。这样,在基本养老保险未实行全国统筹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量盈余的同时财政补助支出激增的局面。为了保证支出,满足人民的生活,中央财政不得不拿出一笔资金来进行补贴。基本养老保险不仅在省际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而且在省内之间也是如此。如辽宁省的结余主要集中在大连市和鞍山市,其他10多个地区的结余为之不多。

占、浪费现象严重,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外部监督。尤其是缺乏参保人(企业和个人)的监督。

自1889年德国首次颁布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残废和老年保险法》以来,经过100多年的探索,现已有161个国家建立了各自的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综合来看,这些体制的建立具有以下特点:

1,政府积极进入,直接负担并进行管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中央政府中设立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社会保障部门,并承担着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这种变化是工业化发展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壮大的必然结果。尽管一些国家如智利等国家将养老保险等个别项目交由私人管理,但实质上还是由政府监督其运行,并负最终责任。

2.强调集中统一管理,但具体管理体制机构并不统一。在管理方式上,有的国家完全由政府直接管理,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实行中央公积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有的国家只起监督作用,如智利的养老私有化制度:有的国家由政府结构与半自治机构共同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等等。

3.通过立法保证社会保险机制的顺利运行。世界各国中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职责,大多数由相应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范和保证。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制定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同时,还起着监督整个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作用。

(二)国外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及其特点。

世界各国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主要有3种:

1.现收现付制。即当期的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满足当期的养老保险支出需要。它是根据一定时期内收支平衡的原则来筹集资金。它又分为三种类型,即非缴费统一支付型、公共补贴缴费固定支付型和公共补贴缴费参照条件支付型。其中,第三种类型是由国家法律规定雇主和雇员缴费的水平,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养老金的支付与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由于引进了竞争机制,这种做法可促进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

2.完全基金制。这种模式以新加坡为典型代表,养老保险金由雇主和雇员缴纳到个人账户上,国家不直接为雇员进行补贴,投保者退休后根据养老金账户上的积累量的多少领取养老金。这种模式立足于长期收支总平衡的原则确定收费率,适合于实行中央公积金式以及实行个人养老金账户并且由政府部门统一管理的国家。这种模式由于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流量作保证,在满足正常养老金支出的同时,出现相当的结余。因而这种模式运作需要相应的前提条件。

3.部分基金制。这种模式是在现收现付制的基础上,根据分阶段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率。即在经济可承受的范围内,适当增加一部分养老费用,以满足退休高峰期的养老支付需要。这种做法既可满足当年退休者的养老金的需要,又可以利用已储备资金支付退休高峰期的支出需要,其做法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三)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

从世界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大多数国家看,在筹资模式上主要采取完全基金式和部分基金式。这就普遍会遇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问题。目前,在国外养老金的运营上,存在着由民营保险公司运营管理保险基金的趋势。事实证明,由民营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效率,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据世界银行资料显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民营间接管理的国家,其养老保险的实际收益率高于实行国营直接管理形式的国家。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由民营管理的国家,其实际收益率较高。如美国为8.0%,英国为8.8%,荷兰为6.7%,智利为12.3%。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国营直接管理的国家,其实际收益率较低,如新加坡为3%.印度为0.3%,埃及为-11.7%,土耳其为-23.8%。二者的效益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从以上的考察和分析不难看出,国外以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的实践,对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一是政府要大力加强养老保险的立法监督职能。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全与顺利运行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大局。因而,当前应大力建立健全我国养老金保险的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应提高到规范化管理的层次。二是政府对当前社会保险事务,应进行强有力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监督。为早日全面步入小康社会,政府在当前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过程中,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三是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形成部分基金用于外部投资的养老保险市场。在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引进竞争机制要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四是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过程中,要勇于开拓创新。国外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结构的多元化事实表明,我国在独特的国情条件下,社会保险不能照搬任何国家的模式。我们必须在借鉴中开拓创新,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之路。

1.统一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

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我国一些城市的试点做法,在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障部门或实体性的社会保障委员会,作为政府对社会保险实施统一领导的最高行政机构。这里,重要的是实行统一的制度,统一的标准。统一的管理。当前,要尽快统一对城镇职工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职工。自由职业者进行社会保险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行政管理,事业经办、基金管理和社会监督四个体系,以职责分开,责任明确。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模式:从近期来看,应实行部分基金制的管理模式。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营运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结余资金,严格界定养老保险金的投资范围,积极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监督制度;从远期来看,应向完全基金制度过渡,实行个人账户、政府辅助、公司管理相结合的运作模式。由较为独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公司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通过制定严格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营运进行全面的监督。

2.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做实个人账户。

近几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当期缺口不断扩大,仅20的`缺口为300多亿元,收不抵支的省份已达24个。有效解决基金缺口问题,就要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一是作好各级财政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二是开征专项税种,如社会保障税,增大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同时开征遗产税等地方税种,用于社会保障。三是开展财政信用,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多种形式筹集养老保险资金。要在坚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础上,做实个人账户,积极进行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一是将个人缴费比例从目前的平均数5%提高到8%,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原规定的用人单位20%的缴费比例不变,但不划入个人账户。二是实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再透支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实账运营。三是个人账户由省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运营,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由原设计的相当于职工月工资的20%调整为30%,以保持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受影响。

从长期来看,要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还应该逐渐允许部分养老基金进行多元化的组合投资,成立多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允许进行债券等其他投资,推动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在这方面,可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例如,德国法律规定,养老保险金可投资于股票的上限为20%,投资于房地产的上限为30%,投资于流动资金的上限为49%。我国也可根据国情制定相应的投资办法。可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不同风险类别投资的最高限额。例如,可规定每一笔金融投资占整个基金总数的比例。要建立投资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要将审核程序和结果公开,增强投资运行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为了克服“所有者缺位”问题,还应积极推进基金管理的民营化。由民营机构管理养老金,可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率。伴随着我国成功加入wto和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在时机成熟时,可以考虑让国外的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进入。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过程中,要保证养老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

4.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

再行确定。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计入企业产品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列入收支预算,按国家财政预算规定保证按时支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计入个人应税所得的扣除项目,以防止重复课税。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应实行按月征收,不得进行擅自减免。社会保险税的收入应纳入社会保障预算,保证使用时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5.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史遗留问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十五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出台了《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8个方面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实施意见》自1月1日实施,由于政策出台时间原因,当年度部分享受人员的待遇将作重新计算核定。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完善是在保持我市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对制度名称、缴费补贴标准、待遇领取条件、丧葬补助、个人账户继承、享受补贴的补缴时间、被征地参保人员不能直接叠加享受基础养老金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使其与国家、省、宁波市政策相衔接。

变更了制度名称。《实施意见》将原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国家、省、宁波市政策相一致。

缴费补贴实行分段模式。《实施意见》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缴费标准为100元或3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标准为500元、800元或1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缴费标准为1400元、1700元或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户家庭人员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补助。中轻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补助。

扩大了丧葬补助费享受范围。

只要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实施意见》规定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调整了待遇享受的缴费年限要求。《实施意见》规定,从今年起,新参保人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年限需要满。

调整了享受政府补贴的补缴时间。为妥善处理新老政策的平稳衔接,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未逐年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在今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原规定的标准给予政府补贴(补缴人员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50元)。从明年起,补缴部分政府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调整了缴费方式。《实施意见》规定首次参保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提出参保申请,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经初审、登记录入后缴纳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银行代收,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到本市所辖范围内的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网点缴纳保险费,以后每年缴费一次。需要变更档次的,在当年度的缴费前到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办理变更档次手续,经确认后方可到银行缴费。

被征地参保人员不能直接叠加享受基础养老金。《实施意见》规定,从今年起,被征地参保人员只有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享受叠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十六

2015。

4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2014。

8

2014。

69。

2015。

4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坚持从我县实际出发,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0。

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

200。

元、

300。

元、

400。

元、

500。

元、

600。

元、

700。

元、

800。

元、

900。

元、

1000。

元、

1500。

元、

2000。

元、

3000。

13。

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缴费超过

15。

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

1

年,在省政府规定的基础上,其月基础养老金再增加。

1

元(最多不超过。

15。

元)。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自。

2014。

年起,对选择。

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30。

元;对选择。

500。

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60。

元。政府为重度残疾人每年代缴。

100。

元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县按。

2:1。

的比例分担。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为长期缴费和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适当增加政府补贴金额,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在中央基础养老金(从

2014。

7

1

日起标准为每人每月。

70。

元)的基础上,自。

2015。

1

月起,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

5

元,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县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原已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的,在此次增加基础养老金后,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

(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2015。

1

1

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二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按照死者生前应发。

12。

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作为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支付给法定继承人。经费由县财政负担。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满。

15。

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在本方案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

2014。

2

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资格认证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探索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县财政要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财政专户,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适时使用省级集中整合开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逐级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考核办法,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对下级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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