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精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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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危化物的管理,防止危化物在运输、贮存、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危化物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危化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3.生产和使用。
3.1生产和使用危化物的装置,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等安全设施。
3.2存放的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以免因成分不符标准或发生事故。3.3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国家颁发的《爆炸危险物品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规定,分别采用防爆或隔离措施。
3.4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热。
3.5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3.6危化物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处理。
3.7严禁用易燃液体洗刷机器设备、车辆部件和工作服等。4.贮存和保管。
4.1贮存量较大的危化物的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4.2危化物仓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危化物,不同品种要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4.3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危化物,绝对不允许贮存在同一库内。
4.4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爆晒会发生分解的危化物,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及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
4.5危化物仓库与生产、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
4.6危化物仓库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发给安全作业证方能上岗操作。
4.7危化物的管理人员,要选配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4.8严格执行危险物品仓库出入库发放制度。
5.装卸运输。
5.1危化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品一般性质和安全防范知识的人员承担。
5.2危化物装卸运输人员,按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翻滚、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3危化物装卸前后,对车厢、库房应进行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6.报废处理。
6.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处理。
6.1.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6.1.2包装容器必须在生产部指派专人监护下销毁。
6.2剧毒物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先提出申请,制定安全措施,经生产部批准后方可处理。
6.3公司生产中的各类有害废渣、污物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一、购买麻醉药品须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购用限量规定,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在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供应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供应数量按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办理。
三、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处方医师签名后加盖病区章并注明疾病诊断。配方应严格核对,审核人、配方人、核对人和发药人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专册。住院病人所开每日用的麻醉药品,由护理部专人加锁保管。手术室给予少量麻醉药品作为基数,由专人加锁保管。手术中用麻醉药品凭空安瓿按规定处方实际用量向药房领取。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经医院临床科室诊断为恶性肿瘤的患者或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卡按规定开方配药。
六、麻醉药品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麻醉药品处方由药房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发给病区,按上述规定使用。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对麻醉药品滥用者,药房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回报,妥善处理。
七、定期检查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需报损处理的麻醉药品,经当事人写明真实、详细情况,报主管院长批准,完备各种手续后方可处理。
八、药房每天对麻醉药品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做帐、交接,药库保管人员发登记专用卡,每天盘存,盘存数两人签名,科室不定期抽查。
肖店乡卫生院。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超过常用量时,必须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十、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凭医院疾病诊断书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
十四、药剂科应定期到各医疗科(室检查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院长。
十六、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医疗性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普通处方保存一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戒毒药品的管理,保证戒毒药品质量,对滥用毒品者实施有效的治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戒毒药品系指控制并消除滥用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的急剧戒断症状与体征的药品。
含有麻-醉-药品的戒毒药品简称麻醉性戒毒药品;不含有麻-醉-药品的戒毒药品简称非麻醉性戒毒药品。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理戒毒药品的研究、生产、供应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传统医药,发挥其在戒毒与康复治疗中的作用。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戒毒药品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六条戒毒药品研制计划应当报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戒毒药品的分类及审批规定,按《新药审批办法》中的中、西药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戒毒药品在进行临床实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在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
进口戒毒药品,由申请进口单位将资料直接报送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在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
第九条戒毒药品在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十条医疗科研机构开展戒毒治疗研究工作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
第十一条戒毒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药典委员会负责审定,报卫生部审批颁发。
第三章戒毒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第十二条生产麻醉性戒毒药品,需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国家指定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非麻醉性戒毒药品由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第十三条戒毒药品投入生产,需由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或研制单位,凭戒毒新药证书(副本)向卫生部提出生产该药的申请,并提供样品,由卫生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第十四条戒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机构,严格实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戒毒药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方可出厂。
第十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辖区内下一年度麻醉性戒毒药品的需用计划审核汇总后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将使用及供应计划一并下达。临时需要的少量品种可由戒毒医疗机构直接向当地卫生厅(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审核批准,经批准后由指定的单位供给。
非麻醉性戒毒药品可由戒毒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向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第十六条麻醉性戒毒药品进出口应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非麻醉性戒毒药品的.进口按《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戒毒药品的进口检验由卫生部管理药政局指定药品检验所按《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不得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戒毒药品的广告宣传。
第四章戒毒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十八条戒毒药品的包装应根据其所含成份,分别符合《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麻醉性戒毒药品的运输要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戒毒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条戒毒药品只供应经国家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使用。
医生应当根据阿片类成瘾者戒毒临床使用的指导原则合理使用戒毒药品,严禁滥用。麻醉性戒毒药品的处方要按规定留存两年备查。
第二十一条麻醉性戒毒药品的生产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该药品的收支帐目,按季度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戒毒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性戒毒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毒药、麻药及限制性剧毒药的管理,必须按照“中国药品管理法"及药政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设专人加锁,建立专帐,购进、请领、使用现存等数目清楚。所用药品包装、标签等及时回收,妥善处理,教务处长及主管校长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2、使用毒、剧、麻药由实验教师提出实验项目,实训中心主任签字,教务处长、主管校长批准方可请领。
3、学生使用毒、剧、麻药,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应用精密天平称取,严禁超量使用,剩余量要妥善保管,并认真填写“毒、剧药使用登记卡’’。
4、易燃、易爆、易腐蚀性、刺激性药品,应于普通药品分开存放,按其性质分类存放。
5、放危险品场所必须设有防火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严禁个人私自动用或外借毒、剧、麻药品,违者按国家规定处理。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
1、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7、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8、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柜加锁,责任明确,交接班有记录。
目的:制定药品效期管理标准操作程序,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防止药品过期失效。
范围:门诊、病区药房、药库
责任人:门诊、病区药房责任人、药库保管
程序:
1、药剂科对药品实行效期管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禁止销售。
2、在库储存药品应按品种、剂型、规格、批号分别码放,同品种不同批号的药品,应按效期远近依次码放。
3、距有效期不大于六个月的药品为近效期药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药品调剂员在药品调剂、发放、补充工作中应查看药品的有效期,发现近效期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5、发放距失效期短于三个月的药品时应向患者(家属)说明药品的效期情况,叮嘱其及时服用,不要超效期保存。遇所调剂、发放的药品距有效期短于患者(家属)处方上标示的用药时间时,应拒绝调剂、发药,请医师修改处方换药。
1、部门责任人、药库保管每月检查、核对、汇总库存近效期药品,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报告表》上报质量监督管理小组,每月质量监督管理小组对近效期药品汇总分析,提出处理措施。
2、对继续保留使用的近效期药品建立跟踪表;督促临床尽快使用。
3、采购员应尽快完成近效期药品的退换货工作,避免因药品过期失效而造成损失。
4、在库储存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按《过期药品报损制度》的规定执行。
5、质量监督管理小组负责药品效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
1、隔离储存: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
2、隔开储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储存方式。
3、分离储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4、禁忌物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5、甲类物品: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疏磺等易燃的有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6、乙类物品: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7、易燃物品:是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第四条职责。
1、基建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设。2、物资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3、行政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卫工作。4、安监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监督检查工作。5、人力资源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工作。
第五条工作程序。
1、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要求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仓库时,应有防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在设计审查时应有安监部参加,并报市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市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公司安监部应参与一起验收。
2)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库房内应设置防高温、防雷、防潮、防毒、防爆、防静。
电、防腐蚀、防遗失、防盗、防渗漏等安全措施。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4)储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b)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防爆等安全要求。
5)储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a)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保持仓库内进行有效的通风。
b)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c)根据危险化学msds相关要求对储存场所的温度进行调节。
6)临时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拉设好安全警示带挂好“禁止烟火”及其他相关的标识牌,参照危险化学品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临时存放在仓库外。
7)储存危险化学品库房上应有清晰、明显的安全标识,在仓库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还应设置“危险化学品标示牌”,注明危险化学品名称、性能、消防方法等相关内容。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不得随意改变使用用途,如确需改变的,应报公司安监部审核同意。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9)不准在非危险化学品库房内存放危险化学品,如生产需要,必须征得安监部的同意,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10)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堆场,不准进行试验、分装、维修,如需进行明火作业,具体执行《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1)消防措施。
a)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如灭火设施和防泄漏设施)。并确保仓储有关的设施得到有效的维护保养.不定期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消防技能培训。
b)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可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c)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学品,不可用水扑救)。
2、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的要求。
1)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必须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2)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3)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题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并根据危险化学品msds证书相关要求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标志: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易燃液体;。
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h)腐蚀品。
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7)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分为三种:a)隔离储存;b)隔开储存;c)分离储存。
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禁忌物料不得不混合储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a(参考件)。
9)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及储存量限制。
a)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b)储存量及储存安排见表1。
c)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d)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仓库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e)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f)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g)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h)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10)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11)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12)天然气站、油库及其他气瓶类的储存,参照《重点站房管理规定》和《气瓶管理规定》。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要求1)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c)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2)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没有阻火罩的车辆不得进入仓库。
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5)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6)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7)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要及时登记并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到帐物相符,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的管理制度,并在《危险化学品领用登记表》做好相应的记录。
8)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并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检查登记表》做好相应的记录。
9)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10)危险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每天做好仓库的巡查工作,发现有危险化学品的泄漏、丢失等情况及时向安监部、行政部及相关部门予以报告,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须的安全措施,以减少损失和影响。
11)非仓库管理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内必须做好登记。
12)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仓库前放置静电释放板,所有进入仓库人员必须在静电释放板上释放身上的静电。
13)储存剧毒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核发《剧毒物品安全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14)储存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后进入公司,要进入指定的库房和位置存放,并将化学品的数量及存放位置报安监部、行政部。
15)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和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5、废弃物处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具体执行《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第六条附则。
1、本规定由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加强对防暑药品(指风油精、藿香正气水、藿香正气胶囊等)的申报、采购、存放、领取、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防暑药品的质量安全、无过期产品,保证防暑药品的有效利用,杜绝浪费、将防暑药品带回家使用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公司各生产车间及相关部室
公司各生产车间及相关部室防暑药品的领取及使用管理
(1)防暑药品发放范围、时间及标准
1、发放范围:生产车间一线员工和室外作业的员工。
2、发放时间:从每年6月至9月。
3、发放标准:
霍香正气水:每人15支/月(3小盒),车间按瓶发放至员工,员工在车间领取时以旧瓶换新瓶领取。
霍香正气胶囊:车间办公室到生产安全部领取,特殊岗位,特殊人员到车间办公室内领用,发放完毕并持空盒到生产安全部领取。
风油精:每人1瓶/月。
(2)防暑药品的申报及购买
1、申报:生产安全部门在每年5月15日之前根据最新的人员月报统计公司内生产车间人数,根据生产车间人数数量计算本年度大约需要的防暑药品数量,在5月20日之前向公司采购部门申报购买计划。
2、购买:公司采购部门根据生产安全部门申报的防暑药品购买计划在10个工作日之内确保防暑药品及时购置到位。
(3)防暑药品的发放及领取
1、各车间领取防暑药品时必须持有车间主任或安全员签字的《高唐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领料单》,生产安全部门根据车间的人员月报确认防暑药品的领取数量,在《防暑药品发放记录》上登记后方可领取。
2、再次领取防暑药品时必须将前一次使用完的空盒或空瓶领取。
3、所有防暑药品的发放必须遵循谁使用,谁领取;谁领取,谁签字的原则并且必须填写《防暑药品发放记录》。
4、车间的药品定量发放,凡因乱发、乱丢、乱扔而使车间药品紧缺的由车间自行购买,生产安全部门不再给予发放。
5、各车间主任、值班长负责并监督药品的发放及使用。
(4)罚则
1、防暑药品发放混乱,无《防暑药品发放记录》的车间在生产安全部门检查时一经发现扣车间安全分2分/次,罚车间安全员50元/次,再次检查不予及时整改的按双倍处罚。
2、任何车间(部位)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损公济私、随意发放防暑药品,一经发现给予岗位待业一个月的处理。
1.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汽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化学品的部门或个人,其主要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负责。
4.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物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求援知识的培训,并经安全部门考核合格,持有关部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5.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场地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与保卫部门系统连接,并时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6.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的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8.危险化学品计划采购人员必须做到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有关的安全管理,计划采购规定,按计划办事,不准随意加大计划和超库存,保持年度进出库的平衡,认真完成编报计划。
9.做到进货保质量,经验收凡属质量,包装不合格产品,不准入库,应即时向供货单位办理退货、退票手续,货物入库采购人员必须亲自协助库管人员一起同时验收入库,发现问题即时解决。
10.计划采购人员在办理申报计划,接待教学、科研订货时要做到:接待主动,有问必答,到货后要即时通知订货人领取,方便教学、科研,服务到位。
11.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存量,流向,用途作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时,必须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2.库管人员执行领发工作中必须做到安全第一,认真负责的职业精神。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们,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有事外出必经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并有专人顶替。
13.库管人员对入库物品要凭采购人员填写深圳大学入库单、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单价、质量等,验收无误后签字方可入库。
14.库管人员做到库存物品分类要清楚,库管人员必按物品分类分库储存,并分类发放,严禁混库、混领、混装,编号准确,排列整齐,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并做到按库物品和季节变化,每天上下班后对各库认真检查,库内定时通风,定时降温,各项安全储存管理措施要到位。
15.出库物品的管理人员要凭深圳大学危险化学品试剂领取凭证及使用单位(院)批条或证明方可出库物品,在出库物品时库管人员必须亲自进库拿试剂,不准领取人进入库房。物品出库必须门卫值班人员核实后方可放行。
16.库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库物品管理制度,未做记账或登记的物品不准出库。任何物品如遇特殊情况,教学、科研急需,要经主管单位同意,通过管理人员办理临时领用或借物手续,严禁库管人员私自出库物品送人。
17.库管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和采购人员提供库存信息,以免造成物品积压或断档供应不及时。
18.库管人员在领发危险化学品时,做到服务为第一己任,出库登记划价准确即时,在发放工作中必须根据危险品安全管理,发放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做好账物分类管理的各项工作。
19.认为做好危险化学物品出入库登记,清查账目,月进出库结账,报表。年终库存,报提、报废报表,盘亏盘盈报表,年终总结报告,账物核对调账等工作。并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各类单据保存完好整齐,装订有序。
20.剧毒物品的储存发放必须做到“五双”的工作环节,做好剧毒品种的账目管理,严格按规定办事。
21.危险品应设立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工作职责不能擅自离岗,库区内不准闲杂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做好日常出入车辆和人员登记工作,凡属脱岗、空岗造成事故者追究个人责任和行政责任。
22.认真负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人,凡违反规定,不按规定办事者,发生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当事人个人责任。
23.库管人员和值班人员都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消防器材应放在易拿显眼位置,保持完整、完好、有效,定期检查,专人负责更换。库区内严禁明火作业,装卸危险品时,车辆一律灭火工作,库区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电源。
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用处方,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账册。
1、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账目相符。
2、定期检查毒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性状。如发现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停止使用并交药房处理。
3、发现下例情况,应立即向医院,药学部门和保卫处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骗或者冒领的。
4、所有毒麻类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并遵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有、借用、取用。
5、建立毒麻药品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护士长检查妥善后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瓶补充完好。
6、毒麻药品必须专用红处方开具,项目填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名称、编号等,医生签名后,保留空安瓶。
7、建立麻醉药品残余药液销毁登记本,对于使用半支的毒麻药品应倾倒销毁,并双人复合,双人签名。
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鸦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其制剂。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医疗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设置加锁专柜、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查。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六、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夜班例外方准发出。
七、执业医师经市卫生局考核合格,取得麻醉处方资格后,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超过常用量时,必须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九、医师所书写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回使用时,应由医师在处方上注明,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调剂室方可配发。只限一次用量。
十、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时,须凭医院医师诊断书,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
十一、哮喘、神经官能症、精神病及其他慢性病等特殊需要的患者,需连续使用或超量使用医疗性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时,要由医师在处方上签署意见,可做特殊处理。
十二、调剂室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实行定额管理。在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保管人员工作调出时,要履行交接手续,药剂科负责人监交。
十三、对少数破损、短少等麻醉药品的处理,可按季汇总列。
表,说明理由,经科主任批准,报主管院长备案。医疗科室剩余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十四、药剂科应定期到各医疗科室检查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院长。
十五、药剂人员应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动群众共同管好,保证麻醉药品合理使用,杜绝流弊。
十六、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医疗性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普通处方保存一年。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效期管理,减少医院损失,使我科的药品管理规范化,药库必须严格把关,认真负责。
一.药库保管员要按照微机打印的药品采购单对采购计划严格掌握1个月采购量(小品种可适当增加),如发现微机计划量不妥,应及时与微机室联系,并附特殊说明给采购员。
二.药库应严把验收关,凡是未明确标示有效期的药品拒绝收货,并反馈给采购员。收货时药品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该品种总有效期的2/3,否则,应拒绝收货(特殊情况除外),并将情况反馈给采购员。
三.药库保管员要严格填写入库验收单,必须将药品的供应单位、名称、规格、产地厂家、单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书写完整。
四.药库保管员要做好药品动态分析记录,对入库2个月不出库的药品反馈给科主任,在了解医院用药情况或再行决定留存或退货。
五.对于各药房符合规定的冲退药品,药库积极予以办理,并与采购人员、药品会计共同办理有关退货事宜。
六.药库与药学部各部门间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信息反馈应以书面为准,如因滞留信息或违背以上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药品管理不善者,调离工作岗位,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七.微机室应按药品入库的先后顺序出库,药库按出库单上的产地、规格、批号等发药。
八.药房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核对,所有项目完全与出库单相符后方可签字,否则应让药库调换。
九.药房应按药品效期的先后有序摆放,近效期的先发药,并建立效期药品档案。对估计在效期内销售不完的药品,药房主任应在各药房间自行调整。完全滞销品种(各药房均不销售),应在失效期前6个月报采购员,其他普通药品如造成过期失效,药房主人负完全责任。
十.采购员对各用药单位上报的近期药品,应及时查询,并与供应商联系退换。
十一.严把付款关。采购员应按入库时间严格核实、确定完全销完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特殊情况应附说明。
十二.各药房要做好药品动态分析记录,对一段时间内根本销不动的药品要及时了解其他药房销售情况,并寻找原因,如属完全滞销品种应及时与采购人员书面练习。
十三.药库保管员对入库2个月不出库的药品应反馈给科主任,在了解医院用药情况后,再行定夺。
各环节的信息反馈应以书面为准,如因滞留信息或违背以上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弥补不上者,调离工作岗位。对药品管理不善的各室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1、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7、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8、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柜加锁,责任明确,交接班有记录。
2.运输易燃易爆的专用车,一律配装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4.运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用厢式控温专用车;。
5.对运输危险货物罐式专用车的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危险货物品名制;。
6.使用期限已满七年(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的罐式专用车,其罐体容积、充装介质与核定载质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险货运行列。
2025年毒麻精药品的管理(精选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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