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签合同(三篇)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兴业银行合同章兴业银行履约保函篇一
4. 乙方同意信用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的还款顺序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款项,再冲抵未出账单款项;账单内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及违约金、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在出现乙方不按照领用合约还款及甲方认为乙方风险加大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还款顺序。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信用额度内累计未还消费金额的5%与预借现金金额的10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和预借现金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违约金和利息。
6.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兴业银行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7. 乙方出现未能还清信用卡最低还款额情况时,乙方授权甲方扣划乙方开立于兴业银行总行及兴业银行任一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内的款项用于抵销信用卡欠款,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用于抵销,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利息,甲方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抵销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惯例,在一定的时间依照一定的汇率进行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兑换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银行收费。
第五条 有效期
1.甲方对信用卡设定有效期,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
2.乙方有权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账款并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3.乙方如未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
4.在乙方所持有该种信用卡已停发时,甲方在更换新卡(包括但不限于到期续卡、信用卡毁损换卡等)时可以为乙方选择其他同等级别的相应产品或更换为其他同等级别产品的卡面,甲方将通过公告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接受此新卡,并愿意承担因新卡而产生的债务。
第六条 其他
1.如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遗失、被窃、信用卡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本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兴业银行合同章兴业银行履约保函篇二
(5)ic卡圈存交易视作非现金交易,按一般消费交易进行账务处理,圈存交易金额计入当期账单,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电子现金余额圈提入主账户视作存款入账。
(6)电子现金有效期与卡片有效期一致,卡片电子现金有效期结束后乙方可持卡片至兴业银行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务。
(7)如ic卡损坏,乙方可持卡片至兴业银行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务,并将卡片剪毁。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圈提业务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将系统后台记录的电子现金余额批量转入乙方主账户作为存款入账。
(8)ic卡销户时,乙方可持卡片至兴业银行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务,并一次性结清主账户所有账款后再申请销户。ic卡进行圈提后,卡片需由甲方剪毁,乙方不得自行剪毁。
( 9) 甲方对ic卡设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以ic卡正面显示的有效期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ic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ic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
13.乙方知晓并同意:若申请兴业银行信用卡卡面diy功能,其卡面设计由甲方与申请卡面diy功能的合作机构协商确定;乙方不得以个人名义要求变更卡面设计。
14.乙方如申请指定的visa或mastercard单品牌信用卡卡种,外币交易均按记账日当日的甲方系统购汇汇率折算人民币后记入人民币账户(以具体卡种实际提供的功能为准),乙方直接根据账单所示金额进行还款。乙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汇兑风险和损失。
15.甲方设立客户服务热线95561,向乙方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七条 法律适用
1. 本合约适用_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兴业银行合同章兴业银行履约保函篇三
(1)自动分期功能的开通、修改和撤销操作采取实时生效,乙方不可在账单日当天开通、修改和撤销自动分期功能。自动分期功能开通后,该信用卡将无法办理消费分期业务。
(2)自动分期功能开通后,当乙方统计周期内的“消费累计金额”达到起始金额(含)以上时,该“消费累计金额”在账单日当天将按乙方最终设定的分期期数和起始金额自动做分期付款处理,乙方需承担分期手续费。其中开通首月“消费累计金额”的统计周期为开通之时至开通后首个账单日,其它月度“消费累计金额”的统计周期为账单周期。“消费累计金额”指统计周期内产生的一般消费交易累计额未还部分,不含预借现金、转账、购汇、美元账户、分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交易统计日期以甲方系统记账日为准,预授权交易以预授权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成功开通自动分期功能后,如信用卡为不正常状态则不可享自动分期,不正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本行或持卡人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或是乙方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存在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如上述情形得到有效处理且信用卡恢复正常状态,则乙方自动分期功能将即时予以恢复。
(4)若当期账单内“消费累计金额”低于自动分期起始金额或“消费累计金额+分期未下账余额”高于固定额度时,不进行自动分期,乙方需按本合约约定按时还款。
(5)乙方若要撤销或修改自动分期功能,需征得甲方同意。
(6)当期已记账且未出账单的“消费累计金额”一旦成功转为自动分期交易,则不可进行撤销,不可对分期期数进行更改。
(7)乙方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8)自动分期业务手续费提供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一次性收取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率,在第一期账单日一次性入账;分期收取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收取手续费率,在办理成功后每期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