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起诉状 确认劳动关系起诉状(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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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1 00:00:00    小编:讲真相和实话

最新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起诉状 确认劳动关系起诉状(6篇)

小编:讲真相和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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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起诉状确认劳动关系起诉状篇一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劳仲案(――)第―――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4、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5、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6、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

7、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

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的赔偿金人民币――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

9、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原仲裁裁决称:“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诉人公司同类的营业,侵犯了被诉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若想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具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同时,根据《xxx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对于一般的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业秘密” 。因此,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且申诉人利用被诉人为其提供电脑、办公电子邮箱等工作条件,服务上述公司,并试图以上述公司名义与被诉人的客户洽谈业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一认定是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证明原告试图以其它公司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制订的所谓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不能用来作为证据的。

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劳动纪律”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来源非法的证据就认定原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是严重错误的。

另外,被告不但拖欠原告工资长达几个月之久,并且拒不返还原告垫付的业务垫支费用。原告作为一名普通的业务人员,不仅要供养年迈患病的父亲,还要支付高达――元的住房月供。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原告当时生活的窘境。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告真的有被告指控的所谓“――”行为,也完全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是一种求生存的不得已行为,如何谈得上“严重”情节。基于此,原告的行为也不会构成《劳动法》25条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起诉状确认劳动关系起诉状篇二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139号,法人代表:李宝元,(桂平公司管理中心,桂平市凤凰新区,电话:18269500287(陆勇)

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被告和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1年经熟人介绍进入被告承建的“贵梧高速公路五标”工作,原告被安排装模和钢筋混泥土等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11月25日,原告根据被告方安排,从事装模,工作中被掉落的铁板击中,造成t12椎体压缩性骨折,c4/5椎间盘突出,c3/4椎间盘膨涨。事发后,被告将原告送往桂平市上人民医院治疗,支付部分医药费后,便不再支付,也没有继续给原告支付工资,但被告方通过包工头陈金良向原告承诺在原告出院并认定伤残等级后给予适当的赔偿。由于医药费没有得到保障,原告没能坚持后续手术和治疗,在2011年12月26日被迫出院。 原告委托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2月29日出具《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工伤伤残鉴定意见书 》“被鉴定人张开明因工伤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玖级”的鉴定意见。

2011年12月开始,原告在承包工头陈金良的陪同下,多次来到位于桂平凤凰新区的“管理中心”,要求给予赔偿。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工地上受伤,从事被告业务组成的工作,定期在被告处领取报酬,居住在由被告统一租用的工地房屋处,服从单位规章制度和管理,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构成事实劳动关系。20xx年3月28日原告向桂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桂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材料不足为由,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告与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构成无固定期限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为维护原的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桂平市人民法院

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起诉状确认劳动关系起诉状篇三

乙方: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_____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方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时间:

乙方:

时间:

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起诉状确认劳动关系起诉状篇四

(二)民事诉状的特性

1、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认为自己的或者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纠纷、争执时,都依法享有起诉权,都可制作民事诉状。

2、是制作民事诉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民事诉状是一种书面形式,因此民事原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诉讼时,一般都要用书面提出。

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起诉状确认劳动关系起诉状篇五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起诉状确认劳动关系起诉状篇六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陈某某,女,汉族,1981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汉族,暂无固定工作,*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宁波市ysggjt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66849114—5)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马某某,总经理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宁波市ggjt职业学校(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72044781—2)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朱某某,理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__)甬鄞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二、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的背景,被上诉人宁波市ysggjt有限公司,是宁波市ggjt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朱某某)单独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宁波市ggjt总公司的下属企业。第三人宁波市ggjt职业学校也是宁波市ggjt总公司兴办的下属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与宁波市ggjt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朱某某。我们不难看出上述三公司之间有着多么密切的利益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原则认定,证人提供的对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审判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但一审法院并未考虑相关因素,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丈夫李某某与被上诉人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是错误的。上诉人丈夫李某某在驾校学习取得了公交车驾驶资格后,到被上诉人处报到应聘,并听从公司劳资科安排到第三人处培训,既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也符合常人的理解。至于学费的问题,那也只不过是代交而已。如果按照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的说法,一个已经取得公交车驾驶资格的人还应该再花几个月的时间去所谓的职业学校培训,那是完全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也是不合情理的事。如果这种逻辑成立的话,今后所有企业在招聘员工之前,先叫他们自己去交昂贵的学费进行职业培训,然后定夺是否录用,试用合格了报销劳动者培训费,试用不合格劳动者不但没有分文报酬,还要倒贴进去不菲的培训费,那将置广大劳动者于何境地!

2、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培训项目合作协议》予以认定是错误的。这个《培训项目合作协议》存在重大疑点。协议中居然找不到双方合作费用结算条款,而且这个协议双方签署时间居然是20__年1月1日,我们虽然不能怀疑公交公司的领导们在国家法定休息日忘我工作的精神,但是作为双方之间的重大合作协议,在1月1日签订显然不合常理,如果非要说是在1月1日签订,只能说是敷衍而为。因此,上诉人认为,这个《培训项目合作协议》明显是凭空杜撰出来的东西,是被上诉人与第三人联手规避法律,为了规避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而事后伪造的,一审法院理应不能采信。但恰恰这样一个漏洞百出的东西,一审法院却认为该协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予以认定,并以此否定上诉人丈夫李某某与被上诉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3、一审法院认定《跟车实习安全协议》是为了保障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所实施的管理是错误的。《跟车实习安全协议》虽然是案外人林某与被上诉人签订,但林某与上诉人丈夫李某某同一批招聘,这个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跟车实习安全协议》第三条明确规定,“乙方未遵守各项规定的,按本企业《违纪违章解除劳动合同实施办法》予以执行。”而实际上上诉人丈夫李某某遵守被上诉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勤恳恳的工作,否则何必起早摸黑到302路公交车上班以至于出事!如果按照被上诉人的说法,《跟车实习安全协议》是《培训协议》的补充,既然被上诉人认为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跟车实习安全协议》里“解除劳动合同”又作何解释?!不是你的员工,你凭什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难道这还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显然被上诉人的该份证据属于自认证据,对于被上诉人自认对其不利的证据,一审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4、一审法院对临时乘车证及员工充值卡的证明力不予以认定是错误的。上诉人的丈夫李某某在被上诉人试用期间,由宁波市ggjt总公司颁发《临时乘车证》,其员工乘车卡充值凭证也由宁波市ggjt总公司盖章。而且有一点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员工乘车卡充值凭证的充值年份,记载是20__年度655次,如果按照第三人的说法,上诉人丈夫李某某是由第三人安排到被上诉人处去进行15天跟车实习的话,那么充值卡655次又作何解释?这恰恰证明了上诉人丈夫李某某已经在被上诉人开始正式上班的事实。

5、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丈夫李某某在被上诉人处跟车实习期间没有工资为由,认定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财产属性特征是不适当的。试想一想,一个花了近万元学费并用将8个月时间才考出公交驾驶证,上有老下有小要养家糊口,只能应聘到唯一一个国有垄断企业的人,你还有什么资格谈条件,开口要工资?!况且,上诉人丈夫李某某在公交公司跟车实习期间也不到一个月时间。而且,据了解,这些与上诉人丈夫李某某同批应聘的公交驾驶员通过层层关卡,最后也不是按照原来招聘广告中说的成为公交公司的正式合同工,而只是劳务派遣工。因此,一审法院应该在全面、客观的分析实际情况后,得出合情合理合法的结论,而不是只看表面现象,得出偏面的结论。

6、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丈夫李某某同批招聘人员林某的证词及调查笔录不予认定是不适当的。林某的证词与笔录详细地讲述了这批新招公交驾驭员如何到被上诉人处报到,如何听从被上诉人安排到第三处培训,又如何到被上诉人处正式实习跟车的全部过程。但是一审法院却以林某本人未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不具有相应的证明力为由而不予认定。如此轻描淡写一句话,完全否决了对一审原告极为有利的证据!要知道,林某现在作为被上诉人的公司员工,能作证并接受律师的调查,已经实属不易了,一审法院完全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

综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从表面上非常充分,刻意规避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丈夫李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百密一疏,被上诉人的证据还是存在漏洞,使得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被被上诉人自认。而一审法院却避重就轻,对于被上诉人自认的证据不予认定,导致裁决不公。法律不外乎人情世故。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维护社会的良知与正义。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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