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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细则篇一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卫生、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机构编制、文化体育、住房建设、水务、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
第四条 政府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
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
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方案。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学校和安全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采用现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学校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直接联网的电子安全防范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司法行政、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学校网络安全、学校治安防范、预防学生滥用处方药物成瘾、教职工和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协助学校对教师、安全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每年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和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第十条 学校应当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协助校长专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所在校区的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校长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七)组织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八)协助校长依法处理其他学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学校注册安全主任领导下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承担维护学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务以及全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
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的规定设立卫生室。
学校(独立校区)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学校卫生室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
具体人员配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2周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学校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任职。
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长、注册安全主任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学校安全知识内容。
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将其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学校,听取学校教师告知的未成年学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新建学校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学校的选址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学校类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合理意见,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状况巡查学校周边的山体、水流、斜坡、挡土墙,发现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贸信息、人居环境、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垃圾站(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三条 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和水库紧邻学校的一侧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对紧邻学校的高速公路、水库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周边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人居环境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周边区域道路设立限速标志、减速线及其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护学岗,协助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应当每日定时对学校周边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公安、卫生、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的书报刊零售点、歌舞厅、发廊、酒吧、网吧、商店、餐馆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生产、销售、租赁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周边区域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应当听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筑物、场地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并及时整改。
对于难以判断的建筑物、场地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委托建筑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建筑物、场地维修竣工后,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组织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学校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作好记录,并分类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对学校道路进行交通安全规划,设置规范的学校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机动车泊位标志。
发生学校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禁止学生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滑轮、滑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多层建筑物的每一楼层及楼梯间设置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施划区分上下楼梯标线。
学校应当保证学校教学区、生活区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的正常使用,发现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损坏,应当即时维修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情况。
学校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相应的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
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学校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经营场所的卫生、经营情况。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遵守《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保证学生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和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点名和夜间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未经学校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司乘人员责任,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校车违法情况及时告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应当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
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将学生到校和离校情况,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学校建设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第四十条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或者离岗治疗。
患病教职工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治愈的,学校应当恢复其原有的工作岗位;疾病确实不能根治的教职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保护有《条例》规定情形的学生。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条例》规定的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及其处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学生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学生到医疗机构治疗。
患病学生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学。
学生监护人不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病情作出休学决定,并送达学生监护人。
学生监护人对学校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学生无需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撤销休学决定。
患病学生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提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申请复学。
患病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三条 公安、卫生、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预防学生吸毒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发现学生吸食毒品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并将其纳入课程计划,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方法。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及周边环境情况,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习,使师生熟悉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增强师生防灾、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习应当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军训和体育活动。
任课教师在体育活动前,应当询问学生的身体状况,并针对学生的身体状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安排适当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学校内组织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集体活动,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活动的组织者制定安全预案,经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核准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应勘察活动场所,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注意事项、活动结束时的地点、是否同意参加等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送交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超过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事前告知活动所在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协助学校组织活动。
第四十九条 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教学日中,7时至18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非教育时间的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应急救助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统一建立应对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紧急事件的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优先救助学生,稳定学校秩序。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保护、救助学生的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紧急事件对学生的不良影响。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十三条 鼓励学校、保险机构、学生监护人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伤害,当事双方的监护人请求学校主持进行调解的,学校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解之日起20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调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的。
学校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体育活动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
(二)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紧急事件时不优先救护学生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注册安全主任违反第十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员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值班时擅自离开岗位、发现异常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向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在水库和高速公路紧邻学校的一侧未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学校休学决定,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1年内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施工安全管理细则篇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是项目施工保障安全的指令性文件,具有安全法规的作用,必须认真编制和执行。
1、编制原则。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在编制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进行。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要纳入公司的议事日程,并必须按设计者、审核者、批准者的会签程序后生效执行(特别是高层或难度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技术计划时应考虑到必须与可能、切实掌握好花钱少、效果的原则,制定出科学、先进、可靠、实用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2、编制依据。
编制时必须依据党和国家、政府部门公布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法令和各项标准、规范、规章等(详见组织设计编审制度);注重解决在实践中存在或在检查中发现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技术革新与工艺中面临所需的新防护设施问题;针对不安全因素易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病主要原因应采取的措施。
3、编制方法。
要按照项目施工的实际进行编制,内容参照⊥动部全国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29)劳总护字号45号),工发总字(1`997)69号文件。
编制必须针对性强,对各种不同的工程结构、施工方法、作业条件等产生各个不相同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为此首先要掌握项目工程概况。
4、执行程序。
要认真进行分部分项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置、防护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这项工作是《标准》“规范”的法定工作,必须认真执行。
1、交底必须在施工作业前进行,任何项目在没有交底前不准施工作业。
2、交底工作一般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实施。
3、交底必须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字模式,书面交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被交底人,一份附入安全生产台帐务查。
4、被交底者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接受项目部的管理、检查、监督、指导,交底人也必须深入现场,检查交底后的执行落实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马上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隐患。
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度
一、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立操作。
二、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工作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或拖鞋。严禁从高处投掷物件。
三、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四、施工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设备。
五、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当使用施工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六、严禁拆除施工机械设备的自动控制机构、各种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中小型建筑机械安装就位后,使用之前必须经过验收。
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
1、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施工平面布置图要求。
2、安装地基是否坚固,机械是否稳固,工作棚搭设是否符合要求。
3、传动部分是否灵活可靠,离合器是否灵活,制动器是否可靠,限位保险装置是否有效,机械的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4、电气设备是否安全可靠,电阻摇测记录应符合要求,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接地接零保护正确。
5、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安全、防火距离符合要求。
6、机械工作机构无损坏;运转正常,紧固件牢固。
7、机手持证上岗。
二、机具的保养、维修是杜绝机械事故的关键工作,必须按规范标准和有关规踌,这里总公司补充强调几点,要求项目部做好。
1、各种作业施工机械必须由专人负责保养、维修,并落实责任制,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
2、严禁机具带病运作,杜绝不安全因素。
3、不懂机械性能者不准从事保养、维修的工作。
4、电器设备,特别是塔吊、卷扬机、拌和机等下班前应拉下闸刀,关闭好电箱,上班前持证上岗者必须检查试车正常后方可运转作业。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监督、指导、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不安全因素的方法途径和有力措施,各级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1、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应根据施工(生产)季节、气候、环境的特点,制定检查项目内容、标准,一般的检查内容包括检查思想、制度、机械设备装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文明施工、伤亡事故处理等等。
2、检查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检查的评定标准按照浙建建成(1997)282号文件《浙江省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作为评定标准打分。
3、检查频率要求。
总公司除了平时不定期抽查外,每年例行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三次。
公司、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二次,班组每周不少于一次自查自改。
4、检查、评比、消化。
检查后必须进行评讲活动,公司检查除了现场消化或有必要进行片评讲外,每检查一次后出一次《通报》或《简报》,公司、分公司检查后也必须有书面评讲报告,列入档案,并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依据。
对检查出来的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出具整改单并落实“三定”工作(定人、定期限、定措施),做到及时复查验收,对整改不力者酌情处罚。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的保证,必须认真抓好。
1、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并必须经考试合格、登记入卡方可参加施工。
2、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方可参加施工。
3、三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50小时。(公司级不少于15小时,项目部不少于15小时,班组级不少于20小时)
4、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5、定期轮训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一至二次,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6、安全教育内容是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从加强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劳动纪律两个方面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主要从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施工工艺方法、危险区、危险部位及各类不安全因素和有关安全生产防护的基本知识入手,安全技能教育,这就是结合各种专业特点,实施安全操作、规范操作的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掌握本工种安全操作技术;事故教育、法制教育,事故教育可以使其从事故教训中吸取有益的东西,可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法制教育可以激发人们自觉地遵纪守法,杜绝各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这类教育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实施。
在开展教育活动中,必须结合先进的典型事例进行正面教育,以利取长补短,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教育要求体现“六性”,即全员性、全面性、针对性以及成效性、发展性、经常性。
7、要开展好主管部门及本公司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如“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安全月”、“安全周”等竞赛活动,使安全生产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同时还可以根据施工生产的特点实施好“五抓”的安全教育,即:工程突击赶任务时,工程接近收尾时,施工条件好时,季节气候变化时,节假日前后时这五个环节必须抓紧教育。(1)(2)(3)(4)(5)(6)(7)(8)(9)
8、教育培训形式。
安全教育、培训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设培训班、上安全课、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智力竞赛、图片展、书画剪贴、电视片、黑板报、墙报、简报、通报、广播等等使教育培训形象生动。
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各分公司要认真执行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按规定做好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1、工伤事故概念,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一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三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级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
②事故类别:有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弱、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透水、放炮、火药、瓦斯煤气等其他伤害。
2、事故报告调查程序。
①事故快报: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上报,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等,企业按规定每月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并做到准确、及时,可比(如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
②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因抢救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如无特殊原因,应经事故调查机关同意。
3、事故调查。
企业发生轻伤事故,一般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安监、工会等部门进行调查,发生一次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等部门进行调查,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4、事故分析。
①原因分析,即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管理方面)原因。
②事故性质是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还是破坏事故要分清。
5、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必须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能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能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能放过,对发生事故处理一般按事故的轻重小可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三种。
经济处罚:一是企业内部按企业奖惩办法查处;二是行政执法机关按有关行规查处。
行政处分: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查处重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134、135条规定。
考核奖罚制度
一、奖励:
1、凡创双标、单标的项目,都必须是目标管理内工程项目,其建筑面积在2500m2以上,建筑结构层次不限。
3、创标项目确定后,分级上报主管部门,有分级主管部门分期到现场验收考核,一般分基础设施初建阶段、主体工程验收阶段、拆架子前期阶段,有施工单位向分级主管部门报告联系验收考核。
4、奖贴金兑现,凭主管验收部门发证为依据(文件)由总公司年终表彰会上兑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分期预付合同规定的部分金额。
5、在市级以上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工程项目,奖励__元。
6、奖贴金分配方法,合同上确定的金额极部份是补贴施工单位增设现场设施的,也可以从奖额中抽出一部分奖给施工现场有关管理人员,以鼓励家创标的积极性,奖额有项目承包者自行决定。
7、奖贴金由公司负责兑现,公司、办事处预付。
8、对创标的施工单位,在今后业务分配上建议从优。
9、公司组织质安检查中的奖罚,由检查组临时决定。
10、合同创标,经主管部门验评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处罚条款处罚,有发包方负责收取,此款全部上交总公司,年终清交汇算时结清,同时对承包者将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二、处罚:
1、发生重伤亡事故的工地其项目经理给予行政上降级及在一年内给予少分业务或不给业务的.处分,情节恶劣清退,经济处罚依据签具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和签具的工程管理目标责任承诺的有关条款处理。
2、在省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者罚现金10000元,在市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者罚现金5000元,在总公司例行的检查中按《标准◎分不满75分者罚,缺一分罚100元。
3、安全职能部门出具的整改单,必须按规定日期整改好,然后回执报出具部门复查验收,若不送回执又不如整改者处50元200元的罚款(奖罚款由安全部门开收付凭证,收付款由财务科负责办理)。
附:违章处罚细则
序号违章内容及额定罚款对象处罚标准
1不戴安全帽每人罚项目经理5
2高空、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项目经理50
3井架、吊篮乘人每人各罚个人50
4井架、吊篮乘人每人各罚开机工100
5施工现场无“五牌一图”项目经理200
6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不编制项目经理100
7安全生产资料不真实、残缺不齐项目经理200
8无安全生产三级协议书签具项目经理200
9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指挥者200
10安全生产夫检查、无活动项目经理100
11高空作业时乱抛材料、工具、杂物项目经理50
12非操作人员乱开或玩弄机电设备项目经理200
13作业时穿拖鞋、高跟鞋、塑料底鞋项目经理5
14无故翻爬井架、脚手架工人10
15不按规定布设安全网项目经理100
16井架防护每缺一项项目经理50
17电机设备无接地或接零每处项目经理20
18特种工无证上岗(除停止操作外)项目经理200
19易燃地区不设灭火设备每处项目经理50100
20脚手架未经验收使用项目经理50
21发现触保器失灵每只项目经理100
22闸刀无盖或无插头直接电源每处项目经理20
23易燃易爆处吸烟(每人)个人10
24擅自使用(明火)电炉个人50
序号违章内容及额定罚款对象处罚标准
25工地发现小孩项目经理50
26外地工无身份、计划生育证(清退)项目经理50
27乙炔气与氧气存放不符合规定项目经理100
28打群架项目经理100
29架子上面嘻闹个人5
30食堂人员烧火时离伙房个人5
31工地进行赌博(没收)个人100200
32偷窃财物按现价个人15倍
33酒后高空作业个人50
34发现不满十八周岁的童工作业项目经理3000
35吊盘内卸料不拉保险杠每次项目经理100
36穿背心、赤膊作业个人20
搞好安全生产,建立班组活动制度,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落实班组安全工作是搞好施工安全的关键基础,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班前活动是至关重要的工作,各班组必须切实执行本安全生产班组活动制度。
一、班组活动:
1、上班前各班组应实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交底。
2、交底内容:根据本班组工作内容进行电器、机械设备“四口五临边”防护高处作业、季节气候、防火等各种环节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交底和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3、上岗检查,主要查上岗人员的劳动保护情况,查现场的每个岗位的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
4、上岗检查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交底措施的落实工作情况等。
5、做好上岗记录,记录好上岗交底主要内容,班组人员分工情况,记录好上岗检查后存在主要的不安全因素,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发生事故苗子、违章情况。
6、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作出处理意见,并付诸实施,并作好记录,作好签字手续。
7、在做好每日班组上岗活动的基础上,班组每周日必须执行安全活动工作,利用上班前后进行一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小结,表扬先进事例和遵章守纪的先进个人,小结主要经验教训,针对不安全因素,发动职工提出改进措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单一三,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述各项活动制度,各班组必须执行,项目部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8、开展班组班前“三上岗、一讲评”活动,即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并对班组的安全活动的考核措施。
9、班组班前活动和检查、讲评活动等到应有记录并有考核措施。
门卫值班和治安保卫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安排责任性强,身体健康人员值班,值班人员要协助材料员,做好材料进出的验收,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巡逻检查,严防坏人进行偷盗和破坏活动。
2、施工现场办公室必须门窗完整、安全,钥匙要随身携带,做到人离关窗、上锁,贵重物品(如现金,手表)要随身携带。
3、施工现场的物资要分类堆放,留出通道不要紧靠围墙。
4、材料运出现场,应填写证明,及时清理水泥袋等易燃物工程竣工及时收回多余材料。
5、高档木材、门窗、瓷砖、钢配件、铝合金等贵重材料物资应存放在专门的安全地点。
6、施工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标明有效期,妥善保管,不得乱丢乱放或移作他用。
7、施工现场食堂现金、票证要专门人负责,严格保管,食物要存放在安全、卫生的地方妥然保管。
8、发生事故或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积极协助、保卫部门侦破案件。
9、公司和各分公司基地都必须配备门卫值班人员的领导,公司质安处对门卫值班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进行督促检查。
10、对基地内的一切建筑物资、设备的数量、规格进行查对,符合出门单的准予出门,凡是无出门单或者出门单不符的,门卫有权暂扣。节假日和下班以后,原则上不准物资出门,如生产急用,除了必须有出门单据外,经办人员必须出示本人证件,向值班门卫登记签名。
11、个人携带物品进入门,值班门卫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不得拒绝。凡合同期满或提前离开本公司。人员以及调整到其他办事处基地住宿的人员,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出门,必须由办事处和公司有关部门的出门手续,值班门卫才能放行。
12、门卫值班人中必须坚持原则,不循私情,对违章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纠正。
13、提高警惕,对职责范围内的地区巡视、勤检查,防止发生偷窃或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14、夜间值班的门卫要将报警器插入电源。
15、外单位人员进公司和基地联系工作可探亲友,必须值班室登记经门卫同意后可连入,夜间友者必须在晚上十时从前离开。
16、外单位车辆不得在基地内停放过夜,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
17、门卫人员要认真及时做好报刊、杂志和信件的收发、登记、保管发放工作,不得遗失,严守秘密。
消防防火责任制度
1、认真做好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木工间、宿舍、仓库及易燃易爆等场所不准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不准在场内吸烟;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电气失火。
3、电焊、气割及生产用火时,必须遵守防火安全间距的规定,噪易燃和可燃物,落实防范措施,动火前,必须按级别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违章使用明火。
4、每天要做好落手清工作,将工作场所的创花、木屑等可燃物必须及时处理掉,并堆放到安全地点,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须按规定严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闸刀。
5、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从管理和监督。
6、人人遵守、注意安全,对无视规章制度,不采取措施整改或违章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节对当事人及项目部做出处罚,直到清退,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对油库、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木工间、电工间及明火使用场所等重点防火部位,设立必要的消防设施,制订章约、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做到防患未然,如发生火警、火灾应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9、加强各种灭火器材的管理,根据各种灭火器材的特性,按部位配置并及时换药,做到全面有效。
10、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应合理布局,对油库、油漆库、木工间、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仓库和部位、车辆加油等都必须噪明火,严禁吸烟,宿舍内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禁止擅自私下装拆电器装置。
11、健全义务消防组织,负责一定的业务指导和有条件进行消防训练,提高消防知识和实际消防工作能力。
12、以上各条希望人人遵守,违者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提请追究法律责任。
卫生保洁制度
(一)、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区
(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1、施工现场要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作到无积水,有排水措施。
2、施工现场严禁小便,发现有随地小便现象要对责任区负责人进行处罚。施工区、生活区有明确划分,设置标志牌,标牌上注明姓名和管理范围。
3、卫生区的平面图应按比例绘制,并注明责任区编号和负责人姓名。
4、施工现场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垃圾临时存放不得超过三天,如违本条规定处罚工地负责人。
5、办公室内作到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做到窗明地净,文具报告摆放整齐,达不到要求。对当天卫生值班员罚款。
6、职工宿舍铺上、铺下做到整洁有序,室内和宿舍四周保持干净,污水和污物、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外运,发现不符合此条要求,处罚当天卫生值班员。
7、冬季办公室和职工宿舍取暖炉,必须有验收于续。合格后方可使用。
8、食堂必须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炊具经常洗刷,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食物保管无烂变质,炊事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9、楼内清理的垃圾,要用容器或小推车,用塔吊或提升栏运下,严禁高空抛撤。
10、施工现场的厕所,做到有顶、门窗齐全并有纱,做到天天打扫,每周撒白灰或打药一二次,消灭蝇蛆,便坑加盖。
11、为了广职工身体健康,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保温桶和开水(水杯自备),公用杯子必须采取消毒措施。
(三)、环境卫生定期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的卫生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改正.
二、生活区卫生管理
(一)、宿舍卫生管理规定
1、职工宿舍做到天天打扫,保持室内窗明地净。
2、宿舍内铺上、铺下要做到整齐美观,被子叠放整齐,提包和鞋,按规定码放,不得到处乱放。
3、宿舍内保持清洁卫生,清扫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站堆放,及时清理。
4、生活废水应有污水池,做到卫生区内无污水,无污物。废水不得乱流。
(二)、宿舍卫生值班记录
宿舍值班人员负责当天的卫生工作,禁止其它人员乱扔废纸、废物,不准随地吐痰。
(三)、宿舍冬季取暖炉安装验收合格证
冬季取暖炉的防煤气中毒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建立验收合格证制度,经验收合格发证后,方准使用。
(四)、办公室的卫生管理规定
1、办公室的卫生山办公室全体人员轮流值班,负责打扫,排出值班表。
2、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卫生、打水,做好来记录,整理文具。文具应摆放整齐。做到窗明地净,无蝇、无鼠。
3、冬季负责取暖炉的看火,落地炉灰及时清扫,炉灰按指定地点堆放,定期清理外运,防止发生火灾。
三、食堂卫生管理
(一)、食堂卫生管理规定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依照食堂规模的小,入伙人数的多少,应当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及必要的上、下水等卫生设施。要做到防尘、防蝇,与污染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
〈一〉食品卫生
1.采购运输
(1)采购外地食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县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认为必要时,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复验。
(2)采购食品用的车辆,容器要清洁卫生,做到生熟分开,防尘、防蝇,防雨、防晒。
(3)不得采购制售败变质、霉变、生虫、有异味或《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贮存、保管
(1)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建筑上用的防冻盐(亚硝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各施工单位要设专人专库存放,严禁亚硝酸盐和食盐同仓共贮,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做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冷藏设备。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
(3)盛放酱油、盐等副食调料耍做到容器物见本色,加盖存放,清洁卫生。
3.制售过程的卫生
(1)制做食品的原料要新鲜卫生,认真做到不用、不卖败变质的食品,各种食品要烧熟煮透,以免食物中毒的发生。
(2)制售过程及刀、墩、案板、盆、筐、水池子,抹布和冰箱等工具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售饭时要用工具销售直接入口食品,饭票要消毒。
(3)生吃凉拌菜必须洗净消毒,剩饭、菜要回锅彻底加热再食用,一旦发现变质,不得食用。
(4)公用食具要洗净消毒,应有上下水洗手和餐具洗涤设备。
〈二〉个人卫生
1、炊管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售及食品洗涤工作。
2、炊管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发帽,并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文明生产,不赤背,不光脚,禁止随地吐痰。
3、炊管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要坚持做到四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
(二)、炊事人员健康证
为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管理,严防肠道传染病的发生,杜绝食物中毒,把住病从口入关,各单位要加强对民工食堂的治理整顿。凡在岗位上的炊管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地区防疫部门办理的健康证。民工炊管人员无健康证不准上岗,否则予以经济处罚,责令关闭食堂,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不扰民措施
建筑施工现场防噪声污染的各项措施:
(一)人为噪声的控制措施
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二)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
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工地所在的区、县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三)强噪声机械的降噪措施
1、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做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做等),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2、尽量选用低噪声成备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四)加强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监测,采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凡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氏的目的。
1、学校要和施工队签定治安和安全生产合同书,明确施工队具体的安全治安治理保障措施,明确学校监督协调安全管理的责任。双方必须遵守安全法律及规章制度。
2、施工队进驻学校内部必须缴验每个队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当地机关的证明,无身份证明者不得在学校内部住宿。
3、施工人员须在学校内部居住三个月以上者,保卫干部必须协助他们办理“临时居住证”。
4、保卫干部要回同施工队负责人,依据“身份证”编制施工人员花名册。并写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等,如施工人员有变动要及时更正。
5、施工单位要给施工队伍安排固定的居住场所,并要求他们做好防火、防盗、安全用电、用火,确保做好住所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6、施工人员必须凭施工单位发给的出入证进出门,出入证不准转借他人,遗失必须补办。
7、施工队负责人必须指定易名治安人员配合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向队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严防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8、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要求,学校有责任全面做好队施工队员的安全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一、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根据施工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二、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并由专业技术员向临电安装人员作书面交底,临电维修必须执行部颁及地方有关规定,做好送电、维修、检查记录。
三、项目开工前,所有施工项目均有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四、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配戴安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保用品,严禁赤膊赤脚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五、施工现场的孔洞、临边,均应设有效的安全防护。
六、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所有工具应装入工具袋内,严禁抛扔物料。
七、施工现场的各类小型工具,必须专机专人定期保养,电动机具的接零接地应牢固可靠,绝缘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现场有毒物品、危险物品必须专人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1、制定严格的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并严格执行。施工中要认真排查事故隐患,消除安全隐患。
3、根据师生活动范围,搭设防护通道,并在显著的位置张贴安全生产的宣传标语,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标志等,提示和引导避让危险,严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在校师生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4、文明施工,不得破坏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否则要加倍赔偿。
5、要加强对工人的管理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时刻考虑到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人不得随意出入学生生活、学习区域,不得随意与学生来往,所有建筑工人要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6、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摆放规范,施工方合理调整施工时间,尽量减少工地噪音,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同时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7、施工材料只允许在放学后或周未运送进入校园,上课期间不得进入。特殊情况需提前跟学校打好招呼,经学校同意方可,同时,进料各路段、路口要派专人看管,预防师生与供料车队混行,决不允许任何损伤师生安全的情况出现。
8、临时用电设施各线路必须规范整齐,尽量不要放在地面,并设立明显的标志。
施工安全管理细则篇三
大屯选煤厂安全管理及绩效考核办法
1目的
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2范围
适用与全厂各类场所和工作范围内。
3职责
3.1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全厂各类安全隐患大检查和专项检查,以及对各类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进行考核。
3.2各车间部门负责本车间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各项安全隐患检查。
4管理要求
4.1安全会议制度
4.1.1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4.1.1.1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
4.1.1.2会议实行不定期制,但每年最少召开一次
4.1.1.3会议内容。
4.1.1.3.1厂安全工作做出重大新决策进行讨论。
4.1.1.3.2发生重大安全事件。
4.1.1.3.3主任认为有必要召开的事件。
4.1.1.4参加人员。
4.1.1.4.1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4.1.1.4.2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列席的人员。
4.1.1.5厂行政办公室、安监科对会议的召开负责召集,由办公室、安监科负责记录。
4.1.2安全(职业卫生)办公会议
4.1.2.1安全(职业卫生)办公会由厂长主持。
4.1.2.2每月的上旬召开安全(职业卫生)办公会议。或根据公司安排、厂安全(职业卫生)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安全(职业卫生)办公会。
4.1.2.3会议内容。
4.1.2.3.1总结安全(职业卫生)工作。
4.1.2.3.2研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问题。
4.1.2.3.3布置当月的安全(职业卫生)工作。
4.1.2.4参加人员
4.1.2.4.1厂领导。
4.1.2.4.2副总、。
4.1.2.4.3机关各部门负责人。
4.1.2.4.4职工代表。
4.1.2.4.5厂长根据安全工作需要确定列席的人员。
4.1.2.5会议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召集,办公室、安监科负责记录。
4.1.3安全员会议
4.1.3.1会议由安监科长主持。
4.1.3.2安监科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员会议。
4.1.3.3会议参加人员:各车间(科)安全员、安监科人员。
4.1.3.4会议内容。
4.1.3.4.1各车间(科)的安全员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4.1.3.4.2传达上级安全工作的文件及要求。
4.1.3.4.3安监科长总结全厂的安全工作。
4.1.3.4.4布置当月安全工作及重点要求。
4.1.3.5安监科负责召集及记录。
4.1.4各车间(科)安全科务会议
4.1.4.1科务会由本车间(科)行政负责人主持。
4.1.4.2各车间(科)每月初召开一次安全科务会。
4.1.4.3会议内容。
4.1.4.3.1传达落实上级文件、会议精神。
4.1.4.3.2总结部门安全工作,查找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4.1.4.3.3布置安排安全工作。
4.1.4.4参加人员。
4.1.4.4.1车间领导成员。
4.1.4.4.2班(段)长、车间安全员。
4.1.4.4.3车间工程技术人员。
4.1.4.5各车间(科)负责召集及记录。
4.2安全教育培训
4.2.1班前教育
4.2.1.1各车间、班(段)在召开班前会安排生产任务的同时,要开展安全教育,传达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安排安全工作。
4.2.2安全活动
4.2.2.1安全活动由班组长主持。
4.2.2.2各班组每周要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活动记录本每月由车间安全员交安全监察科检查。
4.2.2.3活动内容。
4.2.2.3.1按厂部学习计划:学习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学习安全技术知识。
4.2.2.3.2总结本班组安全工作,查找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4.2.2.3.3对班组出现的安全隐患、事故进行分析追查。
4.2.2.4班组全体人员要积极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并亲自签名。
4.2.2.5班组应有完整的活动记录,记录要认真、整洁、清楚。
4.2.3安全培训
4.2.3.1人力资源科负责厂安全教育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4.2.3.2车间在停产期间,要组织职工按厂教育培训计划要求开展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4.2.3.3安监科要协助人力资源科按教育计划要求,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2.3.4车间技术人员要开展现场安全技能操作的学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操作技能。
4.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照及评议制度。
4.3.1安全评议
4.3.1.1各班组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安全活动日后要开展安全评议。
4.3.1.2评议要细化、量化,有记录。
4.3.1.3评议内容。
4.3.1.3.1评议班组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4.3.1.3.2评议班组人员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4.3.1.3.3评议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4.3.1.4班(段)组长要在每月的30日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照评议表填好报车间(科)。
4.3.2“一日一题、一周一案、一月一考”
4.3.2.1各车间组织做好职工每日一题,每周一案例的学习工作。
4.3.2.2每月底,由安监科、人力资源科对职工学习的内容进行一次闭卷考试。
4.4安全检查
4.4.1季度安全(职业卫生)检查
4.4.1.1安全(职业卫生)大检查由生产副厂长组织。
4.4.1.2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职业卫生)大检查。
4.4.1.3检查范围为全厂的生产现场、装运线、配电系统、加工厂、仓库、办公地点、后勤服务等场 所。
4.4.1.4检查内容。
4.4.1.4.1安全保护、安全防护设施。
4.4.1.4.2特种设备、压力容器。
4.4.1.4.3消防器材设施。
4.4.1.4.4安全警示。
4.4.1.4.5原有和新增危险源的.控制方法、记录。
4.4.1.4.6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以及作业人员的行为。
4.4.1.4.7建筑及基础设施。
4.4.1.4.8职业卫生设施、环境
4.4.1.5检查发现的的问题由安监科分类、统计,厂部确认后下发整改通知。
4.4.1.6各部门要按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工作。如在规定时间整改有困难的要提前向安监科说明理由。
4.4.2车间(科)安全检查各车间要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4.4.2.1各车间要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4.4.2.2检查由车间(科)负责人组织。
4.4.2.3检查范围为车间(科)管辖范围内的生产、办公、服务、休息场所。
4.4.2.4检查内容为班(段)组安全管理、安全活动、安全评议及厂部的检查内容。
4.4.2.5参加检查人员要有车间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安全员、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4.4.2.6检查要有详细的记录,检查后要立即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
4.4.2.7本车间整改有困难的安全隐患,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安监科。
4.4.2.8安监科协调处理有困难的要报分管安全的副厂长。
4.4.2.9各班组要根据班组的危险源及班组工作实际,制订安全检查表,检查内容要量化细化。
4.4.3安全绩效考核
4.4.3.1各车间、科月度绩效工资的25%作为安全绩效工资发放,占绩效考核100分的25分。
4.4.3.2对人身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的考核
4.4.3.2.1单位(部门)发生重伤人身事故的扣发当月全部的绩效工资。
4.4.3.2.2单位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的扣发当月全部的安全绩效考核分。
4.4.3.2.3发生轻伤人身事故的,扣发事故责任部门当月全部的安全绩效考核分。
4.4.3.2.4没有及时完成当月重点工作的,扣发责任部门安全绩效考核1~3分。
4.4.3.3事故隐患及分类
事故隐患(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4.4.3.2.1一类事故隐患:指二类、三类事故隐患以外的,对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影响或可能导致人身严重伤害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4.4.3.2.2二类事故隐患: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4.4.3.2.2.2电气线路有明头,开关、插座、闸刀等少盖,保险丝用铜丝,电气设备未按规定要求安装接地线。
4.4.3.2.2.3煤气管坏,漏气。
4.4.3.2.2.4起重用绞车、电动葫芦使用后不及时停电。
4.4.3.2.2.5使用的钢丝绳断丝超标。
4.4.3.2.2.6电动葫芦限位失效。
4.4.3.2.2.7压力表、安全阀过效验期使用。
4.4.3.2.2.8木工房刨花多。
4.4.3.2.2.9高压绝缘用具过期不效验。
4.4.3.2.2.10特种设备不做定期检查保养。
4.4.3.2.2.11其它隐患经认定属于b类性质的。
4.4.3.2.3三类事故隐患:
4.4.3.2.3.1防护栏杆或扶梯,松动、开焊、锈蚀严重;
4.4.3.2.3.2消防器材无保险销、无铅封,有空瓶和过期;
4.4.3.2.3.3灯头、开关、插座松动、电线脱落;
4.4.3.2.3.4设备转动部位防护罩没有或没罩上,地沟、洞孔缺盖板或盖板没有盖好等等。
4.4.3.2.3.5电焊机使用后不停电。
4.4.3.2.3.6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4.4.3.2.3.7氧气瓶、乙炔瓶缺垫圈。
4.4.3.2.3.8现场照明不足。
4.4.3.2.3.9厂区路灯不亮。
4.4.3.2.3.10地面油渍多不清理。
4.4.3.2.3.11生产现场积煤多。
4.4.3.2.3.12配电室卫生差。
4.4.3.2.3.13电线电缆煤尘大。
4.4.3.2.3.14其它隐患经认定属于三类性质的。生产现场及岗位有烟头扣管辖车间每只10元。检修现场有烟头扣检修单位。(检修工作开展前现场如果有烟头检修人员要报安监科,没有上报的就作为检修现场烟头处理。)
4.5安全账户考核办法
4.5.1安全账户考核
4.5.1.1实行生产车间安全账户管理考核。
4.5.1.2各生产车间(科)安全账户按照安全责任大小、劳动条件、安全技术含量、安全风险程度实行分档次考核。厂部考核按厂部文件执行。
4.5.1.3安全账户每半年兑现一次。兑现标准按单位、个人每月检查考核扣除后的实际缴纳金额1:1兑现。
4.5.2其它安全奖励
4.5.2.1车间、班组能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对安全工作敢抓敢管,在安全工作中能做到量化、细化管理。使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厂部将给予一定的安全奖励。
4.5.2.2职工在实现安全生产方面有以下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奖金额为100~500元。
4.5.2.2.1认真贯彻执行“两程一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4.5.2.2.2举报“三违”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4.5.2.2.3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上报上级,以及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的危险程度的。
4.5.2.2.4抢救事故有功的。
4.5.2.2.5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4.6安全处罚
4.6.1安全管理项
4.6.1.1车间领导在安排工作任务时,没有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发生事故除外),扣个人绩效工资的10%。
4.6.1.2各车间(科)没有安全管理奖罚办法,扣部门主要领导绩效考核100元。
4.6.1.3班(段)、组长没有按安全管理细则要求执行,每项扣部门绩效考核50元。
4.6.1.4车间不召开安全科务会,扣部门绩效考核100元。
4.6.1.5安监科不召开安全员会议,扣绩效考核60元。
4.6.1.6人力资源科、安监科不按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工作各扣绩效考核100元。
4.6.1.7各车间(科)不按培训计划要求执行扣绩效考核300元。
4.6.1.8各车间(科)不按安全教育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扣绩效考核200元。
4.6.1.9班组每周不开展安全活动,每次扣车间(科)绩效考核50元。车间不按时上交记录扣100元。(每月5~10号上交活动记录)
4.6.1.10车间(科)每月不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照及评议制度要求进行对照评议的扣绩效考核60~120元。
4.6.1.11车间(科)没按安全大检查、隐患排查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的每项扣绩效考核100元。
4.6.1.12各车间(科)每月安全检查少于2次扣绩效考核200元。
4.6.1.13各车间(科)参加检查人员及检查内容不按要求进行的扣绩效考核60元。
4.6.1.14各班组针对危险源不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扣绩效考核100元。
4.6.1.15班组有检查表,检查时内容少,或漏检查的扣绩效考核60元。
4.6.2对“三违”的处罚。
4.6.2.1“三违”行为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
4.6.2.2对“三违”人员处理的规定。
4.6.2.2.1对所有“三违”人员进行登记建档,定期公布,凡是有“三违”行为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4.6.2.2.4对造成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时间3-12个月。
4.6.2.2.5凡出现群体违章的,群体违章人员强制培训学习时间7-15天。
4.6.2.3强制培训期间的待遇
4.6.2.3.1强制培训期间只发生活费,按沛县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4.6.2.3.2培训结束后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4.6.2.3.3对强制培训人员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另行安排工作。
4.6.2.4对“三违”人员除给予帮教、经济处罚、强制培训外,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的行政处分。
4.6.2.5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并处1万元以下经济处罚。
4.6.2.5.1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4.6.2.5.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6.2.5.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6.2.5.4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4.6.2.5.5违章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责令违章人员赔偿经济损失。
4.6.2.6“三违”是指职工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6.2.6.1工作现场穿高跟鞋、拖鞋。
4.6.2.6.2工作现场不戴安全帽。
4.6.2.6.3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动火(办理了动火作业工作票除外),在生产场所吸烟 。
4.6.2.6.4使用起重设备,起吊重物时进行斜吊或斜拉。使用后不停电。
4.6.2.6.5起吊、拖拉设备重件时,在尖锐轮廓处拴绳套不加垫块,起吊前不检查起重设备及制动装置,起吊物悬停空中不支持稳固。
4.6.2.6.6刮板机在运行中,链条发生跑偏或槽箱内有杂物时,在不停车情况下进行处理问题。
4.6.2.6.7起吊、牵引过程中,在受力钢丝绳的四周、上下方、内侧角和起吊物的下面逗留或通过。
4.6.2.6.8采样时,走车帮;车没停稳,急于上车采样。
4.6.2.6.9压滤机运行中,发现滤布不正,用手拉。
4.6.2.6.10在砂轮机上磨削工件时,不戴防护眼镜,站在砂轮机的正面。
4.6.2.6.11除锈时不戴眼镜。
4.6.2.6.12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无专人监护。
4.6.2.6.13在高空作业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墙的靠放斜度小于30°。
4.6.2.6.14机动车辆在运送货物时,装卸人员与货物混装。
4.6.2.6.15电焊作业时,地线不拉到位,用其他物品替代。在二次电焊箱内不用电焊手插头连接;使用后不停电。
4.6.2.6.16氧气乙炔同车运。氧气瓶与乙炔瓶混放。
4.6.2.6.17工作票结束后,未认真在有关记录簿上做记录并签名。
4.6.2.6.18皮带打滑填棉纱。
4.6.2.6.19私烧电炉。
4.6.2.6.20起吊设备或其他物品时从起重物下面通过或停留。
4.6.2.6.21开设孔洞不加栏杆、盖板或警戒线。
4.6.2.6.22因设备检修等工作需要,对生产现场的坑、井、水池、盖板和围栏等安全设施动用后,不按规定恢复原状。
4.6.2.6.23不用气瓶架吊运气瓶。
4.6.2.6.24检修或搬运物品时,从高处随意往下扔东西,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4.6.2.6.25电焊机外壳不接地。
4.6.2.6.26班中睡觉。
4.6.2.6.27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4.6.2.6.28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4.6.2.6.29跨越胶带运输机,不走专设过桥。
4.6.2.6.30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4.6.2.6.31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4.6.2.6.32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
4.6.2.6.33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
4.6.2.6.34不执行一工程一措施。
4.6.2.6.35消防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4.6.2.6.36消防器材不按规定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
4.6.2.6.37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4.6.2.6.38高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带保险带。
4.6.2.6.39不服从管理,殴打、漫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4.6.2.6.40破坏、偷盗安全设施、材料、设备。
4.6.2.6.41在设备运转的工作现场,女同志将长头发放在外面或戴围巾。
4.6.2.6.42在油库、库房、木工房、浮选车间等禁火区内吸烟,或因工作确需动火时,不按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4.6.2.6.43在起吊重物时,站在起吊物上随重物一起吊运。
4.6.2.6.44不停电换压刨、平刨、刨片和锯片。
4.6.2.6.45压滤机运行中头探入滤板间观察。
4.6.2.6.46设备转动部件温度过高时,用水进行降温。
4.6.2.6.47装卸高压保险不戴护目镜和绝缘手套。
4.6.2.6.48使用不合格的或超期未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和登高工具。
4.6.2.6.49从运转皮带、刮板机上翻越,或利用皮带当运输工具。
4.6.2.6.50在运输物资时,将有化学反应、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物品混装用同一车辆运输。
4.6.2.6.51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4.6.2.7严重“三违”。
是指职工在作业中由于违章出现物或人发生失控,可能发生人身事故而侥幸或由于采取紧急措施而没有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扣责任车间当月绩效工资100~1000元,车间领导负联带责任,联带责任扣款金额不低于10%。
4.6.2.7.1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4.6.2.7.2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事故隐患未处理或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强行作业。
4.6.2.7.3对中的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6.2.7.4禁火违反规定使用火种。
4.6.2.7.5违反起吊作业“十不吊”规定。
4.6.2.7.6不按规定存储、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
4.6.2.7.7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4.6.2.7.8焊接、切割密闭空心工件时,没留气孔;焊接、切割储存、输送易燃易爆的容器、管路时,未进行排空、置换、清洗等处理工作。
4.6.2.7.9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或使用无减压器、回火装置的乙炔气瓶;使用时距明火距离小于10米。
4.6.2.7.10电气设备操作、检修未按规定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
4.6.2.7.11电气设备检修时、不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接地、悬挂警示标识等技术措施。
4.6.2.7.12违反倒闸操作的顺序进行倒闸作业;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接地线合开关送电;约时、约信号送电;送电前没有认真检查设备是否具备送电条件而盲目送电。
4.6.2.7.13汽车超速度50%以上行使、逆向行使、无证驾驶。
4.6.3事故隐患处罚
4.6.3.1一级事故隐患每项扣责任部门当月绩效工资200~2000元;二级事故隐患每项扣责任部门当当月绩效工资50~200元;三级事故隐患每项扣责任部门当月绩效工资30~100元。
5形成记录
a)安全日志
b)安全检查记录
c)隐患整改通知单
d)安全活动记录
e)安全办公会议记录
f)“三违”记录
g)特殊工种人员记录
h)安全信息交流记录
i)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安全管理绩效考核细则。
施工安全管理细则篇四
维护宾馆治安秩序,保障宾客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宾馆各部门对治安工作的管理。
3.0职责
3.1保安部及各部门严格执行宾馆总经理室的指示,完成宾馆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积极主动做好宾馆的治安防事故工作。
3.2保安部负责处理(或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检查及巡视各值班岗位。
3.3 监控室负责宾馆24小时的安全监控工作。负责闭路电视、防盗报警及消防系统报警的处理,并作好记录。
3.4后门岗、铁闸通道岗、超市岗负责控制员工通道进出人员动态及货物放行的执勤,并负责本区域各种车辆的停放和管理工作。
3.5大堂岗负责大堂、中庭区域的值班巡查:掌握大堂客人活动情况,维持大堂秩序,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宾馆。协助领班、主管工作,配合监控室处理可疑人员的监控。
3.6加强客房入住客人的控制和管理,督促客房部严格执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
3.7 保安监控设备由市新东方公司负责维修保养,并填写《新东方设备维修记录表》及所需维修费用,由保安部经理签名确认。
4.0工作程序
4.1制定规范
4.1.1根据宾馆有关规定及部门的实际情况,保安部制定《巡查岗工作规范》、《监控中心工作规范》、《车场岗工作规范》、《通宵班(夜班)工作规范》、《保安部工作规范》。
4.1.2 各岗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各项岗位工作规范,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当班主管。
4.2日常工作
4.2.1日常安全防范检查由领班、主管按“巡查岗的检查工作规范”要求执行。
4.2.2 监控中心值班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监控中心工作规范》
4.2.3后门、超市、铁闸通道岗值班员要严格按照《进出馆货物放行管理规定》及各岗位工作职责落实。
4.2.4 各岗位保安员要严格按照《通宵班(夜班)工作规范》要求上岗。
4.2.5 保安员按照《保安部工作规范》严格执行。
4.2.6 各班组按照保安部制定的“班组岗位轮值表”安排值勤,并将值勤情况登在《主管值班记录》上,重要事情需向部门领导报告。
4.2.7 保安部主管、领班在值班检查巡视过程中,如发现违反纪律行为的应立即正,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刻制止并采取措施。如遇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汇报值班经理主动协助值班经理处理,并填写《保安部值班记录》。
4.2.8 各岗位在执勤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的应立即报告领班、主管;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请参照cop-ty-22《重大及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处理,并填写《重大事件处理登记表》。
4.3.1 保安部建立《宾馆消防保安器材领用登记表》。
4.3.2保安部监控室每半年对消防保安器材的数量及性能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以确保消防保安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4.4 保安员技能培训
4.4.1 保安部每年制定《保安员业务技能培训计划》并严密组织实施,不断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高星级酒店对保安人员的要求。
5.0支持性文件
《巡查岗工作规范》
《通宵班(夜间)工作规范》 《大堂岗工作规范》
《监控中心工作规范》
《进出货物管理制度》
《失物招领和遗留物品管理制度》 《钥匙管理制度》
6.0支持性记录
《保安部值班记录表》
《主管通宵值班记录表》 《宾馆总值班记录表》
《监控中心来访人员登记表》 《重大事件处理登记》
《失物招领记录表》
《宾馆备用钥匙借用登记表》 《宾馆货物出馆放行记录表》
《消防保安设备器材领用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