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集体劳动合同内容 集体劳动合同6篇(实用)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集体劳动合同内容集体劳动合同篇一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劳动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劳动合同,感谢您的阅读。
本合同由(以下简称公司)与(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第六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 公司有责任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减少加班加点。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提取福利费用、职工医疗费用、福利奖励基金等,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等,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劳动保险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以及患职业病等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组织职工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十九条 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政府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条例,并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积极举办培训,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的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职工,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留企查看等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先征求工会意见,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公司方能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时,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的会签。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得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4)因出现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须经双方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由原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代表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和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
合同期满前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集体劳动合同内容集体劳动合同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 ( 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代表企业全体职工与 ( 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 签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届_______次职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集体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的代表依法产生,协商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协商活动依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和工会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五条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企业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安全卫生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七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或职工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书面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或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裁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提出裁员方案;
(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五)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合同纠纷,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该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十六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条件,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职工组织有计划的培训。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八条企业安排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由企业负担培训经费,并于培训前对职工培训后回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和未达此年限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与受训职工协商签约。
第十九条 职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工会有权就职业培训有关问题与企业协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按第二十六条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企业和工会双方于每年初根据本企业上一年经济效益、同行业同类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居民生活物价指数等因素,召开会议,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量内,协商决定企业年工资水平以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岗职工生活费由企业自主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失业金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确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工资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作调整工资方案说明;
(二)企业提出调整工资的方案;
(三)将调整工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调整工资方案经审议通过后,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
(一)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耐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4、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5、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6、病假、事假、旷工的工资支付,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法为全体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直系供养亲属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因工伤残的职工,按照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第七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第三十四条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三十六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应男女平等。
第三十九条 对女职工每两年 ( 或每一年 ) 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普查所需经费由行政方出资。
第四十条 女职工在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应发给其基本工资。
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四十一条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其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女职工生育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由单位发给基本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二条 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和女职工卫生用品,经费由行政方解决。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应考虑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制定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遵守劳动纪律、完成任务好的职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七条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可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定制度》执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30日,企业和工会协商签定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条企业和工会双方根据人数对等原则,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6月和12月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签约代表,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进行研究,并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变更本合同的条件、理由和条件。
(二)双方在7日内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后,就变更本合同有关问题形成书面协议。
(三)将书面协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自审议通过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书面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登记、备案。
(五)将经审查确认后生效的集体合同,在7日内公布实施。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况,企业和工会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一)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的;
(二)工会被依法解散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有关责任。
(一)企业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及其他有关责任。
(二)工会违反本合同给企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纠正违约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
(三)对违约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第五十五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章 本合同争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因本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和不履行后果等问题发生争议,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有关争议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
第五十七条 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在本合同范围内,涉及单个职工权益被侵犯的,工会可代表职工个人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五十九条 在解决本合同纠纷之协商、仲裁、诉讼期间,企业和工会双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罢工、停产、闭厂等过激行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未明文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由企业和工会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条件标准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协商一方或双方首席代表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由企业和工会负责解释。解释有歧义的,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审查登记的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自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集体劳动合同内容集体劳动合同篇三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一方和企业,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工会(下称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签定本合同必须由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四条 平等协商和签定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七条 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劳 动 合 同
第九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并经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具体内容进行协商,统一使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职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限未满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职期或者哺乳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劳 动 报 酬
第十四条 工资结构组成
员工工资=岗位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技术津贴+洗理费
其中:
1、岗位工资为公司统一规定的岗位级别工资;
2、附加工资:指固定职工在公司实际工作年限,每年补助10元,按月享受。
3、职务工资指班组长岗位补贴,按公司规定享受;
第十五条 生产系统全部实行岗位工资加奖金,以岗定资,共分十八个岗位,实行增员不增资。
第十六条 工资实行日工资制,与产量、掘进、安全相挂钩,在所定的岗位工资中,安全工资占50%,以月考核,完成当月的计划任务,安全无事故,按100%的工资计发,如因工作面搬迁及其它客观因素使计划未能完成,但已完成临时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安全无事故,按100%的工资计发。
当月总产量÷当月计划产量×系数=每工所得奖金。产量越高,奖金幅度就越大。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十八条 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
企业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一些部门和岗位的职工,以及工作性质特殊的职工或晚上工作,或轮流换班,或在弹性时间工作,采用不定时工时制,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告知工会。
(一)每次加班加点均应事先提出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实行计件工资(含金额计件)的职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常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二十条 企业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各种假期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 险 福 利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全部在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或者退休以及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职工医疗期及待遇与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对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作场、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管理,均须符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向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及相关的费用,每年应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处理,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七章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每年出资组织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三十条 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企业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或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安排其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企业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 业 培 训
第三十一条 企业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造就一支基础知识扎实、业务精通的职工队伍,不断增强企业的生产活力。
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职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需要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 合同责任和保证
(一)每月或者每季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双方正副负责人就当月(季)有关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及时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
(二)企业召开董事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包括预备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其全权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度(代表)的意见。
(三)工会委员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占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时,工会应与企业共同协商;工会委员可邀请企业正副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企业应依法按规定足额划拨经费。
第三十六条 企业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企业制度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七条 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二)明确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
(四)生产工作规程,劳动条件和标准。
第三十八条 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九条 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设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研究讨论;拟出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设与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后向上级推荐。
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
第四十条 企业给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后决定。
(一)企业正职负责人或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发给职工辞退证书并载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企业对职工作出开除开除、除名处理,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企业正副职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除名处理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第十章 劳 动 争 议
第四十三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工会与企业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解。
第四十五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申请调解的,除法定事由外,该项申请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逾期依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提出诉讼。
依前款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当事人解决争议过程中,不得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
第四十六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争议,不得激化矛盾。
第十一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大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坚持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民主管理基本的形式,企业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扬民主,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应在职代会上充分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
有关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依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
企业定期召开职工代表的日常办事机构,有权依法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四十八条 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利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教育,维护、参与、建设等四项基本职能。
工会有权利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教育界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发展。
第四十九条 工会应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完成企业经营目标而努力。
第十二章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修改或者变更。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自正式订立之日起,履行期为三年,视实际需要每年可修订一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双方经集体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二条 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就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工会与企业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签订本合同时所论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废、改、立应依下列标准识别本合同的效力。
(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无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二)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的规定优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依合同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七日以内,双方得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合同进行年度检查。
第五十五条 履行本合同期间,若遇企业发生合并、转让、分立等情况,本合同应对原全体职工有效至新的集体合同签订,若合并、转让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尚未签订集体合同,则本合同自该用人单位发生产权变化生效时起,一年内仍然生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企业重大改组,在与改组后的企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条件下,本合同仍然生效。
第五十七条 下列规定和条例,作为本合同副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自劳动管理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自行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双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董事长: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会主席: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集体劳动合同内容集体劳动合同篇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条 企业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五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不随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应执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
第八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九条 女职工分娩后,应保障其产假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一般不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安排夜班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妇科病检查治疗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应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全过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劳动合同内容集体劳动合同篇五
所谓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原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所谓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牛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1、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集体劳动合同内容集体劳动合同篇六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共同努力办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以下简称行政)与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加强经营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合作,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条:要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即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行政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合法的利益和权利。行政的重大事宜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工会有义务支持行政抓好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五条:行政应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国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制定本企业工资、奖金等分配方案。方案应征求工会意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工会应协助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配合行政不断完善分配制度。
第六条:行政按时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类补贴,不得刻意或无故拖欠。
第七条:行政按规定支付职工在工休假、法定假、婚丧假、哺乳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行政安排好以上工作。
第八条:行政应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增加职工收入。每年具体增长比例由行政和工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物价上涨指数等多种因素综合后,协商确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依法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九条:行政按《劳动法》规定制定企业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遵守以上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干满点、出满勤。
第四章、休息休假
第十条:行政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时,按《劳动法》规定,应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对确有必要的加班,工会应协助做好加班职工的工作。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行政按规定每年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的预算、使用方案,事前应征求工会、职工代表的意见,经职代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行政应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职工住房、医疗保健、就餐、职工疗养、休养和文化娱乐等生活福利条件(每年具体计划纳入企业的方针目标)。工会应配合、协助行政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根据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四条:行政按政府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独生子女、退休、养老和其他方面投保的费用。
第十五条:工会应协助行政做好职工的各项保险工作。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六条:行政应依照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不断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行政按规定标准定期给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津贴,并分别做好夏季的防暑降温和冬季的防寒工作。
第十八条:行政在新、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引进新设备、新工艺时,应做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和采取配套措施,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工会应支持、协助行政加强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危及职工安全的现象,有权依法提出,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支持行政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企业发生职工工伤事故,行政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工会有权和义务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对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职工和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每两年对企业全体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同时每年组织部分职工疗养。工会应协助行政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
第七章、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续订合同,新合同未生效前延续执行本合同。
第八章、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将修改条款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并上报市劳动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生效。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九章、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劳动用工
1.行政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择优招聘职工。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均应征求工会、职工代表意见。
2.行政依法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与本合同相悖。工会应指导职工明确和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行政解除职工个人劳动合同要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经职代会通过的企业管理规定执行,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法》所规定的调解、仲裁、诉讼程序进行。
第十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行政和工会以对等的原则派出代表,组成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的签约代表,对执行合同中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申请仲裁的时效改为从发生争议起60天内)。
第十一章、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有关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方案,应征求工会和职代会意见。工会有责任动员、组织职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行政各项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行政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工会法》规定提取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应动员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劳动,尊重和维护行政生产、经营、管理权威。
第三十条:行政和工会双方要不断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增加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第三十一条:工会主席(或代表)参加行政定期召开的办公会,参加行政各方面重大事宜的研究,通报工会重要事宜,协商处理所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教育与培训
1.行政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应征求工会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行政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使用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3.企业应建立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培训制度,做好职工的转岗、待岗、重新上岗工作。
4.工会应协助行政做好职工教育、培训、转岗、上岗工作,配合党政在职工中开展“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积极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
第三十三条:纪律与奖惩
1.行政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经职代会审议同意后实施。工会应支持行政按规定办事,并协助做好工作。
2.行政对违规职工处理时,应征求工会意见,按有关程序办理。
3.工会应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行政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按规定在7日内报市劳动行政机关审查,同时上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市劳动行政机关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即行生效。
厂长: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