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买卖合同 供货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实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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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2 00:00:00    小编:公考客栈店小二

供应商买卖合同 供货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实用(五篇)

小编:公考客栈店小二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供应商买卖合同供货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实用篇一

需方:xxxxxxxx签约时间:20xx年x月x日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金额

产品名称:xxxx

规格型号:xxxxx

单位:xxxxxxxxxxxxx

数量:xxx

单价:xxxxxx(元)

总金额:xxxxxxxxxxxx(元)

备注:xxxxxxx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xxxxxxxxxxxxxxx

二、质量要求、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供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并与供方样品相符,如与合同或者样品不符,需方须在两周内通知供方,在没有损坏的情况下,一月内可进行退、调货处理,由此产生得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根据市场需要需方可进行调货,由此产生的费用有需方承担。

三、合作方式

根据双方互惠互利、实现供应得原则下进行友好合作,合作方式为:供方以正常价格提供给需方所需产品,需方在准备购货时,向供货方提出书面购货需求,并交纳定金xx%,供方及时进行备货,货物准备妥当以后,供方通知需方将余款xx%打到供方帐户,款到发货。需方首次进货,可先支付所需产品货款得xx%,剩余xx%在下次进货时付清。

四、权利和义务

供货方在保证此类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以优惠价格给需方供货;需方在合同期内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购入此类产品,同时为了维护市场得稳定,需方在销售产品时其零售价格上下浮动不得超过甲方规定零售价格的xx%,批发价格不得低于甲方给乙方的供货价格。

以上条款任何一方违约都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交由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六、供方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货量而定)备货完毕,需方可以请供方代办运输,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需方承担。

七、合同有效时间: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供方名称:xxxxxxx

供方盖章:xxxxx

供方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x

需方名称:xxxxxx

需方盖章:xxxxxxxx

需方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x

供应商买卖合同供货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实用篇二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 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 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 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 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 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 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 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 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 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 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 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 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 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10%- 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 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 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 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 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 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 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 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 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 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 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 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 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 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 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 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 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 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 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 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 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 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 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 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 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 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 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 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 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 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 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 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 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 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 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 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 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 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 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 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 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 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 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 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 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 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 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 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供应商买卖合同供货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实用篇三

需方: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金额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金额(含税)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空格不够可另接)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原制造厂出厂标准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交货地点:

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

按原厂家包装

七、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

以生产厂家技术指标为验收标准,需方提出异议为收到货物当天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拖延付款,从超过之日起,需方应按未付款的_____‰/天支付滞纳金给供方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九、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供需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分会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其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原件及签章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________年。

供方:需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供应商买卖合同供货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实用篇四

乙方:

第一条 经销期限

1. 本合约有效期自日至年月

2. 合约期满,如果乙方续约,须于合约期满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签合约。

3. 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约,须于60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第二条 经销商品及人员管理

1. 乙方对其提供的商品应使用合法的商品名称、商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独家代理权等合法权益。

2.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以市场最优惠的供货价向甲方提供足够的货源及适销的商品,包括从正当渠道进销或授权代理的商品。

3. 首次谈判及新品入店,乙方应无偿向甲方提供所销售商品的样品、说明书、技术指示书、手册及其他广告工具、相关资料,以促进其商品在超市的销售。

4. 乙方的商品在其他超市、商店、连锁店有折扣特卖活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使甲方经销的其商品至少享有同等的优惠待遇。

5. 乙方提供甲方的商品,经顾客使用后,如有不良反应或使顾客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按进货额的3倍补偿甲方,补偿额不得低于20xx元;因此导致甲方被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查处等商誉损失,对甲方的补偿额不得低于5000元。乙方商品因质量问题导致顾客投诉,确认质量问题两次者,甲方停止该商品进货,并全部清退该商品。乙方商品因质量问题引起投诉三次,甲方停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6. 供应商提供导购名,须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进店前须向甲方办理健康证、工牌、工服并在人事部门备案,上下班时间、服务规范、工作纪律须按照甲方的统一要求进行,并严格接受甲方的管理,发生违纪行为甲方有权进行处理和辞退。

7、经营品牌:

第三条 交货地点

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交付货物,若未按指定地点交付货物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收货

1.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订单传真后,应当在7日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货,如有延误以货物总额的赔偿甲方损失,并保证货物的质量、数量、规格的准确。

2. 甲方按规定及时对商品进行验收,并在订单和随货同行单上签字(盖章),作为双方兑帐的依据。

3. 乙方如不能按时满足甲方的订货需求,应及时通知甲方,连续三次不满足甲方订单,将取消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4. 乙方如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拒收。

(1) 规定保质期、保存期超过1/3以上商品。

(2) 包装不完整、不规范商品。

(3) 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商品。

(4) 超出甲方订单数量上下浮动5%的商品。

第五条 退、换货

1. 甲方发现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商品,乙方应接受退、换货。

2. 滞销及其它不符合销售的商品,乙方应接受退、换货。

3. 顾客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退货。

4. 单品月销售额不足200元的商品,乙方应接受清退。

5. 退、换货商品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应于5日内取走商品,逾期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六条 价格

1. 价格经双方协商,经确定后,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价格变动,乙方应提前以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代表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2. 乙方应确保所供甲方商品价格为本埠供货价最低,如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此价格条款且乙方并未事先通知并取得甲方认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全部差价或采取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等方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结算方式和期限

1. 甲方以现金、支票、电汇形式支付货款。

2.经营方式及账期:代销 月结0天 月结15天 现金

3. 甲方从乙方销售额中提取作为商品管理费;从乙方销售额中提取%作为广告宣传费用(指店内播报商品信息及各大媒体宣传)。

b类产品(占库存总量的40%,占销售总额的60%到货30天+15天,月结15天。

c类产品,实销实结

5. 针对帐期为月结0天者,甲方每月五日至十五日为兑帐、结算、付款日,逾期不予办理结算付款(移至下一帐期结算)。

6.针对帐期为月结15天和实销实结者,甲方每月二十日至三十日为兑帐、结算、付款日,逾期不予办理结算付款(移至下一帐期结算)。

7. 乙方在帐期内适销率必须达到70%,否则退货,进行库存调整.。

8. 乙方到帐期后,先由采购部填写经销结算说明表,乙方须持此表、随货同行单及甲方统一的收货单到甲方结算中心办理兑帐手续。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提供的商品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独家代理权引发诉讼,乙方应向甲方赔付违约金 元。

2、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商品,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接受退、换货,在必要预备时间内不予积极配合,应向甲方赔付违约金 元。

3、对于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接受退、换货,自必要预备时间内不予积极配合,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八条 双方其它约定事项:

1.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可依照《合同

2. 交由甲方营业所在地鄂旗法院处理。

3.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超市及供应商之代表声明并担保其已受合法之授权以签署本合约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供应商买卖合同供货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实用篇五

供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商品混凝土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技术经济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依照《^v^合同法》《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xx)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就购销商品混凝土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供应混凝土量 10600 m3(结算时按实际数量结算)

四、供货期 由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六、供货量的确认

1、商品混凝土的供货量以成型砼量为准,需方应指定其合法代表人签认供方的混凝土随车发货单,该发货单作为供方实际供应混凝土数量的结算依据。

2、需方可对供方提供的混凝土量进行随机抽验,抽验费用由需方承担。如同一批次抽验的数量不少于 2 车,且平均欠量大于 3 %时,供方应按该次抽验的总欠量的 2 倍数额赔偿并负责该批次抽验费用。

七、商品混凝土质量标准要求

八、需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需方应在浇筑混凝土的 1 天前,以提交订货单或其他有效方式将所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坍落度、浇筑部位、浇筑方式、交货地点及其他有关要求通知供方; 如遇需方不可预见的情况造成混凝土浇筑时间临时改变的,需方应及时通知供方。

2、需方应在建筑工地为商品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备的条件,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有必要的供水、照明等设施和停车场地,并安排专人在现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和随车人员顺利进出工地。

3、混凝土搅拌车到达工地后,需方应在 30 分钟内办完查验交接手续,并安排在 90 分钟内卸料完毕。

4、若供方提供的混凝土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约定,需方有权拒收。

5、需方不得对混凝土加水或其他未经约定的掺合料。

九、供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供应商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根据合同和需方通知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混凝土生产供应任务。水泥采用蒙西水泥,其它材料需方检验合格。配合比经需方验证后,不可随意调整,调整应提前8 天通知需方。

2、供方负责按国家规范设计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同一部位的混凝土必须使用同一配比并采用同一品种规格的原材料。供方应及时按不同混凝土品种等级向需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需方付清货款时应提供全部有关技术资料。

4、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对混凝土质量和供应量的抽查,出现争议时,供方应及时派员进行协商处理。如因供应方原因造成需方出现质量问题,供应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供方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6、如需方有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等违约行为,供方应积极进行协商。如协商未果,可在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需方的情况下,停止向需方供应混凝土。

十、结算和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

供方根据需方签认的发货单每月一次编制结算表,并提供给需方,由需方在结算表上盖章确认数量及金额。如有异议,需方应在10 天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2、支付方式:货款当年支付75%,其余部分次年付清。

十一、违约责任

1、需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时,应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疾病、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⑴所有人员伤亡和设备等财产损失由本方负责。

⑵按需方通知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混凝土,其损失由需方承担。

⑶延误的供货期相应顺延。

⑷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三、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需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10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3、 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四、解决争议方式

1、提请 当地仲裁委员会 仲裁;

2、如果经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效,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他事项

1、供货期间价格不宜调整,如需调整双方可协商调整混凝土供应价格,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叁份,需方执贰份、供方壹份。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订立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未达成之前,依本合同执行,任何一方均无权自行更改合同内容。

4、本合同自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需 方(盖章) 供 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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