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6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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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2 00:00:00    小编:日本程序员桑社长

最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6篇(精选)

小编:日本程序员桑社长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篇一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新疆境内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自治区教育厅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度工作检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他必要资料。

(四)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备案、注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认定书》的,由自治区教育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被取消、注销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发布虚假留学信息、虚构承诺等方式,误导、欺骗服务对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未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擅自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广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务院、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的机构,提供留学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本省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山西省开设分支机构,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经省教育厅备案,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晋从事经营活动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备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留学中介服务。

第四条 开展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本省区域内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备案,并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进行日常监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篇三

(二)具有法人资格;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二)营业执照;

(五)办公场所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

(六)机构章程、服务规程及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文本;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服务区域、收费标准;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六)、(七)项需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材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不退回。

(二)总部机构的《资格认定书》;

(三)总部机构关于开办分支机构的决议、授权委托书;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三)项需提交材料原件,第(二)项提交材料复印件,第(四)项所列材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不退回。

第九条 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11月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返回材料,发放《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机构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的申请,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 省教育厅受理资格认定或备案申请后,在2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经营条件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审核的,最多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接到通过资格认定或备案审查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与省教育厅、指定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缴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备用金存款证明后,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篇四

第二十四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该材料将作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变更、《资格认定书》延期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适时向社会公布经资格认定或备案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关信息,依据《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的规定,实行联合惩戒,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终止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注销其《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自破产法律文书宣告之日起,《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即行无效。

第二十七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七)到学校开展出国留学宣传活动;

(八)发布虚假信息或虚假违法广告,组织非法中介活动;

(十二)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以咨询、培训、境外游学、夏(冬)令营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或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备案通知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出入境和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自主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篇五

(一)申请书;

(三)法人资格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资产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第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在每年10月份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申请。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治区教育厅发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通知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接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到自治区教育厅指定的银行办理备用金的交存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备用金存款证明到自治区教育厅领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凭《资格认定书》和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证件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加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申请人获得《资格认定书》并变更登记后,可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疆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规定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疆外其他省(区、市)开展自费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按相应省(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经疆外其他省(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获得资质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若在疆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须征得批准省(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

第三章 经营管理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篇六

根据《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省教育厅依法对福建省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⒈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年审要求,于每年1月至3月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它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省教育厅审核后予以出具年审证明。该证明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变更及《资格认定书》延期的必备材料,本站 https://年审内容包括履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的情况、依法经营情况、工作人员情况、与国外机构合作情况和必要的统计数据等。

⒉建立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档案,依托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和福建省教育厅网站,公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信息,保证信用记录及奖惩信息全社会共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将分为守信和失信。失信分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执业人员信用,分为良好和不良。对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市场中介组织定为重点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

⒊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福建省教育厅将通报福建省工商局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⑵以发布虚假留学信息、虚构承诺等方式,误导、欺骗服务对象的;

⑷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⒌以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由省教育厅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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