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室内装饰设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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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设计方): 签约地点:
合约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设计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设计概况
1、委托设计项目:
2、地点:
2、项目结构: 结构;建筑面积 m2 (阁楼、地下室等赠送面积如需提供设计服务,按实际设计面积收费)。
二、设计操作流程
进入施工报价
和签定施工合同
三、设计内容
1、室内设计:住宅功能设计、室内六面方案及水、电等相关图纸
四、设计收费
1、收费标准按500元/平方米收取,合计人民币 元。
五、设计进度及设计费支付方式
1、第一阶段:初步设计
乙方收到设计定金 元(占设计费总价的10%)之日起3日内,完成上门为该项目勘量工作。
2、第二阶段:平面及创意设计
勘量后,乙方设计团队在与甲方充分交流的基础上,应在 个工作日内提交平面及创意设计方案成果,甲方即支付第二阶段的设计费 元(占设计费总价的70%)。
3、第三阶段:施工图
在甲方认可创意方案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交全部施工图纸及装饰、设备材料表、配饰设计图册。甲方在签收全套设计文件时(打印文件),向乙方支付第三阶段设计费 元(占设计费总价的20%)。
设计过程中,甲方接到乙方征询设计意见的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与乙方交流沟通设计意见。因甲方安排交流时间延时或对设计作较大修改调整的,乙方设计进度得以顺延。
六、设计成果提交
(1) 平面布置图 (2) 顶面图
(3) 尺寸图 (4) 立面图
(5) 节点详图 (6) 电路图
(7) 水路图 (8) 柜体图
(9) 橱柜图 (10)其他相关图纸
(11) 三张电脑效果图 (12)主材清单
(13) 设备清单 (14)家具配置单
(15) 灯具配置单 (16)窗帘配置单
(17) 装饰画 (18)饰品配置单
(19) 其他产品配置单
七、 设计方案修改
1、每阶段设计过程中,甲方为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有调整意见的,乙方应积极给予配合,直至甲方满意。
2、甲方已签认前一阶段设计成果后,如因甲方原因需对设计方案作重新设计的,乙方根据具体工作量,收取相应费用。
3、所有的设计修改均以书面形式出具,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需由双方签字确认才能生效。
八、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乙方及时沟通,并对设计方案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2、甲方对设计方案确认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所约定的费用。
3、乙方进行图纸交底时,甲方应参与。同时安排该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参加,做好交底记录,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九、 乙方责任:
1、乙方设计方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额以总设计费为限。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完成售后服务。
3、乙方负责依据经甲方确认的设计文件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效果进行监督。
4、本合同所涉装修项目工程如由乙方负责施工,施工合同由甲乙双方另行洽谈签订。装修施工所需图纸由乙方负责提供,乙方同时提供现场服务。
十、 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提出终止合同,乙方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收设计费不予以退还。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双倍返回甲方已付的定金和设计费。
2、甲方对设计文件延期确认的,乙方设计期限顺延,甲方超过30天不确认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追偿已发生的设计费用。
3、甲方逾期支付设计费用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按设计费总金额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追偿已发生的设计费用。
4、由于乙方原因,乙方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总金额百分之一的设计费。
十一、 其他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设计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应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非杭州市区(不包括下辖各县市)项目,乙方根据距离远近收取 元远程服务费用,与设计费同期收取。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双方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年 月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邮 码:
电 话:
传 真:
设计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邮 码:
电 话: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和 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室内装饰设计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书,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 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国家及 市有关建设工程装饰装修设计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1.5其它有关建设工程的批准文件。
1.6工程项目设计时有新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的,适用最新的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二条 项目概况、设计范围和设计阶段
2.2项目地址:项目位于 市 路 号 。
2.3设计范围: 。
2.4设计阶段:根据 室内装饰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负责提供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成果;其设计阶段分为: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后续服务四个阶段。
第三条各阶段设计内容、原则和设计要求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
第四条各阶段设计成果及施工期服务要求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
第五条各阶段乙方应提交的设计成果类型和规格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
第六条各阶段工作用时:
6.1概念设计工作用时: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支付定金后 日历天内;
6.2方案设计工作用时:概念设计平面图确定后 日历天内;
6.3施工图设计工作用时:方案设计确定后 日历天内;
6.4施工阶段配合: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七条 设计取费和付款方式
元,总面积为 平方米, 。实际应支付设计费按双方最终确定 的施工图的套内设计建筑面积乘以包干单价 元/㎡计算。上述设计费用含税并包括了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切费用及乙方后期阶段配合所需费用。
7.1.2以上设计费中包含了四个设计阶段的全部工作费用,并包含法定税金。
7.2本合同设计费付款方式:
付款顺序付款阶段应支付设计费时间
第四次后续服务包干总价的 %项目竣工开业后一个月内
7.3乙方在符合付款条件时应向甲方递交请款报告,甲方支付各阶段设计费的时间自收到请款报告之日起算;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足额设计费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7.4 如方案设计阶段乙方的设计偏离设计任务书及甲方的预期目标,经三次修改仍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甲方责任:
8.1.1 向乙方提交设计资料及建设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8.1.2 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工程设计定金、工程设计费。
8.1.3 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乙方人员的工作生活费用及差旅、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
8.1.4 工程开工前,甲方组织有关单位,由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工程竣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8.1.5 甲方需书面指定专人及时书面签收和确认乙方每一阶段的设计成果。
8.1.6 对于乙方所提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应及时回复。(传真联系所提问题同样适用)。
8.1.7 设计成果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但乙方有署名权。甲、乙双方均有责任维护设计成果著作权。
8.2乙方责任:
8.2.1 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及施工图等技术文件,并对其负责;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需对现场情况进行核实,保证设计图与现场一致,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以避免所使用的资料与现场情况不符造成返工。
8.2.2 施工图设计阶段,乙方设计资料及文件提交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做必要调整、补充。调整的时间和内容应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按确定的时间内及时交付调整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8.2.3项目在提交施工图设计后施工期间,乙方派驻现场代表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8.2.5 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的设计审核,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审核意见做出答复并无条件进行重新设计、补充及修改,直到审核合格为止;如因乙方原因经三次修改仍不能通过设计审核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
8.2.7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8.2.10 乙方委托邓 可作为乙方项目负责人,直接与甲方联系汇报工作,无特殊重大原因并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可更换该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小组成员不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不可在项目施工图完成前更换。
第九条 设计变更与违约责任
9.1设计变更:
9.1.1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需变更设计且单次设计变更工作量超过原设计总工作量的20%以上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同时甲方应按乙方已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单次设计变更工作量未超过原设计总工作量20%的设计变更工作乙方不收取设计费用。在未签订本合同前,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阶段设计工作,其收费已包含在合同相应阶段设计费中。
9.1.2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相关图纸说明。叙述应全面、清楚,应描述原因、内容、范围。
9.1.3 乙方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中应注明变更的类型(功能类、设计类或工程类)。功能类设计变更是甲方因改变交房标准、使用功能等情况而提出,甲方提供《功能类变更申请单》;设计类设计变更是由于乙方设计内容遗漏或错误、材料部品或设备设计缺陷等乙方自身因素引起的变更,或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设计成果引起的变更;工程类设计变更是由于施工因素产生工程洽商,需要设计单位配合进行技术处理,从而引起的设计变更,甲方提供签认的对应工程洽商。功能类设计变更、设计类设计变更、工程类设计变更应分别编号。功能类设计变更文件中应注明所依据的甲方《功能类变更申请单》编号,工程类设计变更文件中应注明所依据的经甲方签认的对应工程洽商编号。
9.1.4 图纸更新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应注明变更的类型(功能类、设计类或工程类),标注并说明前后变化。
9.1.5 乙方应全面评估设计变更对产品功能和后续工程成本、进度的影响,并在设计变更文件中注明评估意见。由于评估不全面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付。
9.1.6 设计变更文件除特殊文件外全部由计算机打印,避免手书,变更文件字迹应清晰,文件表面不能有增删痕迹。
9.1.7 乙方提交的设计变更文件,如果未通过甲方审批,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正式作废未获审批通过的变更文件。
9.2违约责任:
9.2.1 由于甲方原因未在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设计费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书。若甲方在收到乙方催款通知书15天内仍未支付相应的工程设计费时,甲方从应付设计费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该阶段工程设计费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经乙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甲方仍未支付拖欠款项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后续阶段工作,或者解除合同。
9.2.3 由于乙方原因而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时,乙方应从本合同规定提交设计成果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减收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万分之二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其已支付的全部工程设计费。
9.2.4 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的设计审核,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审核意见做出答复并无条件进行重新设计、补充及修改的情况,否则乙方应从甲方要求提交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减收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或者乙方未修改落实的甲方审核意见超过甲方该设计阶段全部审核意见的20%时(以甲方审核意见条数计算),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其已支付的全部工程设计费。
9.2.5 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乙方应尽量减少和避免由于设计失误和疏忽产生的设计修改和变更。由于乙方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时,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和乙方责任大小赔偿甲方实际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国家承认资质的质量事故鉴定机构所确定的事故责任度进行,也可在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9.2.6 合同生效后,乙方非因本合同约定事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定金;甲方非因本合同约定事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定金。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本合同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人力不能预见,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战争、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人力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12.1乙方向甲方提供设计服务,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参加工程协调会。其中包括:向甲方及配合甲方向相关单位沟通和讲解设计方案,进行现场施工安装的技术指导等。
12.2保密:
乙方确保其为甲方所作的设计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且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乙方交付甲方的设计文件若有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肖像,应在交付设计文件的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人同意甲方使用该知识产权、肖像权人同意甲方使用肖像的证明文件。甲方对乙方所交付的设计文件的同意、认可不构成乙方本条责任的免除。甲方因使用乙方交付的设计而引致任何人(含自然人和法人)向甲方主张权利,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该等纠纷,因此导致甲方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发包人取得设计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有权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图纸进行修改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或用于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设计人对图纸修改后的部分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12.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12.4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并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后生效。
12.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本合同内容手写加注无效。
甲方名称:(盖章) 乙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设计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委托服务内容:
1.1设计阶段:
1.1.3 乙方须定期向甲方通报本工程的设计进展情况。
1.2 施工报价阶段:
1.2.1 乙方为甲方提供乙方设计工作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或报价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及数据。
1.3 施工阶段:
1.3.2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甲方提出而必须进行的设计修改,乙方应及时解决有关设计和施工的技术问题,补充设计图纸,协助甲方向施工单位发出指令。
第二条 设计费:
2.2本合同总价包括乙方承担的国家规定的一切税金及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付费方式:
3.3工程竣工时,结清余下设计费10%,即8520.00万元。
第四条 设计周期:
a.8月 24 日前提交第一次效果图设计方案及主材表;
b.经甲方审定通过后,一周内乙方提供所有效果图方案设计;
c.效果图方案设计经甲方审定通过后10天内乙方提供装饰施工设计图;
d.本项目自签约之日起至乙方将全部设计文件及设计图纸交付甲方及施工完成之日止,称为本合同设计工作的实际总周期。
4.2在本工程周期内,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为确保施工进度的需要,甲方可以要 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出图。
4.3合同所订立之总周期,已包括所有节日及不良天气在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设计工作确实无法继续而造成停工,或由于甲方不能如 期提供乙方必需的设计资料,乙方需及时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以书面确认同意,周期方可顺延。
第五条
更改设计:
5.4凡设计修改的内容与报建图审批条款矛盾时,甲方应取得原审批单位的同意。
第六条 中断或解除合同:
6.2如本合同中断或解除,甲方在支付给乙方设计时,乙方需要立即交给甲方全部设计 图纸及有关文件,乙方不得自行销毁、拒交,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图纸交付:
乙方须按时向甲方交付设计施工图图纸一式八份及相对应的电子版一份。
第八条 仲裁:
9.2双方在本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争执,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到完工后, 由甲方指定的国内仲裁机构作最后仲裁,双方应遵守。
第九条 其他:
10.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条款执行完毕后自行失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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