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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家庭幸福,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目的在于增加不忠行为的成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忠于婚姻一方的权益,从而达到维持婚姻的目标。
二、本协议系权益协定,而非纯道德层面的约定,更非文字游戏。它公平约束任何一方,也公平保障任何一方。
三、任何一方不得与他人发生重婚、婚外情(包括婚外同居行为、一夜情、卖淫嫖娼、网络虚拟爱情、网络虚拟家庭)等对对方不忠、可能给对方情感带来极大伤害的行为;一方违反这一规定,该方(过错方)自愿放弃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归无过错方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过错方一人承担。过错方并给予无过错方忠诚违约金,额度为 万元人民币。
四、无过错方可选择自己抚养子女,也有权选择由过错方进行抚养。无论哪方抚养,过错方均须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及教育费用。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丈夫 乙方:妻子
年 月 日
一、离婚协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什么是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要结婚的男女双方来说,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书是非常有必要的。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个人财产界定等方面的问题提前作出合理的约定,一旦日后离婚时产生分歧,就按照婚前协议书上所约定的进行处理。但是很多夫妻对于婚前协议书都不怎么了解。究竟什么是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余婧律师团队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婚前协议书?
在西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婚前签订关于财产、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婚前协议书是非常普遍的。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签订婚前协议在我国并不流行。很多恋人在结婚前根本不会想到签订结婚协议书,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认为签订婚前协议太伤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但是,目前全社会离婚率呈上升态势,夫妻离婚时,产生争议最多的往往就是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准夫妻”在向往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时也应该对婚姻危机有一个前瞻性的认识,因为谁也不能确定未来到底如何发展。而一份未雨绸缪的婚前协议,不仅能避免夫妻双方在将来离婚时产生争议,也能在争议发生时公平、合理地处理问题,同时还可以简化离婚程序和节省各方人力、物力和财力。
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需要公证,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是否公证,应该由你们当事人自己决定。当然,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法律效力会强些,但也不绝对。通常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法院是会优先采用的。
【要点提示】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典型案例】
(二)》,就忠诚协议方面问题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如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实际上又否认了忠诚协议的效力。
【各方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有效。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违法,夫妻忠诚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条款,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着积极作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协议无效。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以爱情为基础,不能通过协议设定,夫妻间应相互忠诚仅仅是一种价值取向,而不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责任;《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非“必须”,“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
【律师观点】
律师查阅了大量法院判例,并与多位法学专家研讨,认为当前法律界对待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上,主流观点还是趋向于有效说,但应该注意其约定而区别对待。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民法理论而言,“忠诚协议”属于私法范畴,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了忠诚协议,意在实现关于婚姻的某种意思自治。但这种意思自治不是任意的无边界的自由,要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约束,也即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果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则该行为应被评价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那么在“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该行为应当是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
(三)、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忠诚协议都是有效的,实践中需要审慎对待。
1、受胁迫、欺骗情况下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这里的胁迫应该是指比较严重的情形。
2、“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
综上所述,就具体个案来说,笔者倾向于应当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这是因为,认定利大于弊,且具明显的意义优势。同时,律师忠告那些准备付诸协议的夫妻,一定要慎重对待,不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不能不切实际约定过高的数额,如果显失公正,法官也不会支持。
[内容摘要]法律可以用来界定人们的行为,规范与指导某些行为。《民法总则》中有公序良俗原则,这种原则具有宽泛性,对是否违法没有明确界定,很大程度是根据事态的发展再去完善的。夫妻之间,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制定夫妻忠诚协议,有些人将其奉为圭臬,认为可以捍卫自己的立场。有些则嗤之以鼻,明确夫妻忠诚协议实则基于不信任,不利于夫妻感情和谐。无论个^观点如何,社会在进步,法律在完善,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定会给其合适的地位。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有效论;无效论
作者简介:杨火兰(1988-),女,广西梧州人,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研究方向:民商顾问。
一、案例分析
夫妻双方为防止婚姻破裂,双方自愿达成一些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婚后离婚,男方个人名下财产归女方所有和双方共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后夫妻感情不睦。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依据婚前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法院认为,协议约定离婚后男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完全剥夺了另一方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夫妻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法院在综合考量后做出最后判决:双方共有的动产平均分割,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根据该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男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引言
伴随着离婚率的攀升,一些字眼进入人们的视野,如“净身出户”“出轨”等一些词语。有些离婚案例中,会有一方做出让步,能很好的解决离婚中问题;有些借助夫妻忠诚协议,也能有一个圆满的结局;有些虽然有夫妻忠诚协议,但是仍然“打的”不可开交。这就引发了一个现实问题,既然是为了保护双方利益,那么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哪里?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从以往的案例中可以窥探一二,夫妻忠诚协议也是通过书面协定,其内容中含有民法基本原则部分,这使得夫妻忠诚协议有一定的法律立场。但是夫妻忠诚协议想要真正发挥效力,不仅要看协议内容,还要看离婚背后的真相,以及法官所站的立场与人们的道德站位。
夫妻忠诚协议虽然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但是已经被广泛应用,律师在对薄公堂中也不排斥,夫妻忠诚协议的实际效力也在逐渐被放大。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时,双方为了维护家庭和谐而签订的协议书,被认定为“婚姻合同”,夫妻忠诚协议成立的前提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假定某一方做出不利婚姻存续的事情,从而另一方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维护自身利益。夫妻忠诚协议中既有道德方面的内容,也存在法律层面的效力。在双方认可协议的前提下,对夫妻双方的个人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基于事情发生之后,其作用效果属于事后行为。同样,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也有前提,即双方要成立夫妻关系,婚前或婚后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才有生效基础,这样发生协议内的事情时法律才有可能介入调整,否则就只能成为道德调整范围。在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中,通常可以理解为惩罚具有过错的一方,补偿无过错另一方,通常以追究赔偿责任的形式实现补偿。但是赔偿效力也仅限于两人之间,对于第三方没有效力。上文说过,夫妻忠诚协议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法律也没有明确其内容与效力,那么如果严格从法律层面来讲,夫妻忠诚协议发生效力后,导致的结果是不公平的。“不公”是夫妻忠诚协议的鲜明特点,其理所当然的认为过错方应该受到惩罚,夫妻忠诚协议的最终难点还在于过错界定。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争议很大,有的法院认定有效,有的法院否认这种效力。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问题,“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从目前案例中总结得出,有几类突出的问题,主要是经济性约定中的“净身出户”“补偿”等问题,夫妻忠诚协议签署切勿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要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这样的约定即使成立也属无效约定,并不能达到签署协议之目的。夫妻忠诚协议中千万不要出现离婚协议条款的约定,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涉及离婚条款,就给了对方“反悔”的可能,并且法律是支持这种“反悔”的,从而导致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丧失。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与上文提到的“婚姻合同”不谋而合,市场经济社会要有契约精神,夫妻忠诚协议就是夫妻之间的一份界定忠诚度的契约。夫妻之间有必须履行的义务,之前有规定夫妻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及其他内容。虽然这样的内容已经被修改,新法不是颠覆性的创造,是在旧法基础上的不断完善,况且夫妻忠诚协议还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比如,在这样一起离婚案例中,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一方出轨而产生矛盾,导致离婚。男方向女方出具《婚姻承诺书》一份,约定:若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恋、外遇、和妻子以外乱搞暧昧关系,愿主动以30万元作为对另一方的精神补偿费。法院认为:一方作出的保证书本质上是其作为过错方对另一方所做的损害赔偿的保证,即夫妻一方若违反保证,则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该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故该份婚内保证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男方的经济收入的实际情况,约定赔偿数额明显偏高,最后酌定支持男方向女方支付部分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例依据为:不能在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即“巨额赔偿”条款,若一开始胃口太大反而容易导致失去更多。虽然获得对方赔偿,由于数额明显超出对方支付能力,即使协议有效,也只能支付部分赔偿金。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最高要求。既然是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协议,其道德成分必然占多数,法律在调整过程中为了界定道德与法律的界限,难免会有悖于夫妻忠诚协议。《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违法情节的大多属于道德调整范畴,法条只是起行为指引的作用。人权社会,法律为了维护个人权利,也不能制定侵犯个人隐私的条文,这也是部分夫妻忠诚协议在法律层面无效的原因。
比如,针对夫妻双方出轨问题,双方写了这样的协议:如果女方再出轨,净身出户,赔偿男方精神损失费一百万,孩子无探视权!两人都签字按手印,双方父母也签了字!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其中涉及到了人身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权利是法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忠诚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违反了宪法的基本精神,当属无效。
七、结束语
从一定层面上讲,夫妻忠诚协议是将夫妻之间的道德义务诉诸于协议条款的一种形式,无论协议是否有效力,如果不发生协议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夫妻忠诚协议对夫妻双方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其本质合乎法理,尊崇道德,没有必要一味的排斥,反而在实际生活中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夫妻忠诚协议很好的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真正的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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