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项目安全工作计划 项目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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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2 00:00:00    小编:工地润土

最新工程项目安全工作计划 项目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精选(5篇)

小编:工地润土

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工程项目安全工作计划项目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违章处罚管理,减少“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降低事故发生率,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项目部及其全体员工。

第二章 违章处罚程序

第三条 项目经理对职能科室、科室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违章处罚程序是:项目部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安环科下达违章处罚通知单,科室、科室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执行罚款决定。

第四条 项目部安环科对施工队、班组及队长、班长、作业人员的违章处罚程序是:安环科提出处罚意见,经项目部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后下达违章处罚通知单,施工队、班组及队长、班长、作业人员执行罚款决定。

第五条 违章处罚以下达违章处罚通知单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违章处罚金用途

第六条 项目部组织检查和安全监督人员日常检查作出的处罚决定,由项目部安环科下达违章处罚通知单,直接在责任人当月工资或奖金中扣除,或使用现金直接上交项目部财务科,用于本单位安全奖励。

第四章 处罚细则

1、不按规定组织召开hse会议。

2、对全年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工作(含能源管理、分包方管理)无计划、无安排。

3、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未明确危险点源、重点要害部位及防控措施。

4、安排无证的(含分包方)特种作业人员单独顶岗作业。

5、不按公司《hse检查制度》规定的内容、频次、层级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6、未组织编制“两书一表”、风险评价报告、风险削减措施、应急预案等作业文件;没有对以上作业文件进行培训或交底。

7、未进行应急演练。

8、未按规定保持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内部审核不符合项超过5项,外审不符合项超过一项。

9、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工作所需资源落实不到位,有造成事故的可能。

10、袒护、包庇责任者,不按规定对责任者(含分包方责任者)进行处罚或扣减作业层安全风险抵押金。

11、放射源库、油漆仓库、安全报警装置、大型脚手架、生产装置区动火防护等重要安全设施未组织验收。

12、对发生的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

13、未编制技术措施就安排施工;对员工提出的不安全隐患或存在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

14、未组织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查体或炊事员未持健康证上岗。

15、放射性同位素作业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许可、准入、运输等手续,或许可登记证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审验而逾期使用。

16、放射源保管和使用不符合要求。

17、起重机械没有安全检验合格证;大型吊装无吊装方案;在风力大于6级、雨雾雪天气强行进行高空和吊装作业。

18、安全操作规程没有配发到班组。

19、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坚持原则,发现违章现象不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听又不及时上报。

20、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21、车辆未配置车载灭火器;动火点、仓库、食堂操作间、液化气站、集中供气站、其它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场所等重点防火部位未配置消防器械。

22、没有制定能源管理规定;没有在每月25日前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报送hse综合信息报表和能源报表。

23、没有对新入厂、新调换工种的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24、未按要求组织安全交底或交底面达不到100%。

25、不能及时为员工提供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手套、工作服等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救护器材。

26、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或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高空交叉作业没有防护隔离措施。

27、对于压力容器、探伤机、龙门吊吊车等特种设备,没有做到每月检查。

28、运转机具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损坏;需送检设备未定期送检。

29、大型机械设备未实行专人负责制、未挂牌标识;各类设备缺少安全操作规程。

30、施工生产场所的坑、沟、池缺少盖板或围栏。

31、危险作业区域(大型设备和构件吊装、射线探伤、脚手架搭设和拆除、电气耐压实验等)不按规定设置警戒区和监护人。

32、保险丝用铜丝等代替,用电设备、设施缺少接地、接零和漏电保护,或接地、接零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一机一闸一保护原则。

33、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各种设施未采取防静电、防雷击措施,或使用的电气设施不防爆。

34、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明确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35、动火点和易燃易爆场所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罚款500元。

36、生产装置区检修作业,污水井、地沟等未采取封闭措施。

37、特种设备未定期进行检验。

38、施工过程中的废水(液)、废气、固体废物未达标排放。

39、施工生产场所攀高用钢梯焊接开裂、固定不牢,阳台、屋面高空操作台临边无防护。

40、封闭空间作业不进行氧含量分析、不办理作业许可票、不安排监护人。

41、食堂操作间和员工餐厅苍蝇较多,地(墙)面不清洁。

42、没有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不能保证安全专项资金供应。

43、强令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

1、不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2、进入工作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打锤时戴手套,或二人对站打锤;打磨不戴防护眼镜。

3、操作旋转机床戴手套、不扎紧衣袖口、女工不将头发束进帽内。

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使用安全绳。

5、高、窄预制件摆放时没有防倾倒措施。

6、在金属设备构件上架设临时照明线路,不采取绝缘等保护措施。

7、现场临时用电设施使用前没有经过检查验收;电气工作人员无证独立作业。

8、进行电气作业和机械修理,未切断电源或未在控制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 禁止合闸”的警示牌,且没有专人监护。

9、出现保险丝用铜(铝)丝等代替;用电设备、设施缺少接地、接零和漏电保护,或接地、接零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一机一闸一保护规定等违章现象,电气维护人员不及时整改。

10、施工生产、工作场所、休息场所私自乱接乱拉照明、取暖及其它用电线路,未经批准使用大功率电器取暖或采用明火取暖。

11、班组每天进行安全讲话,每周进行安全小结,但没有安全讲话记录。

12、酒后上岗、睡岗、脱岗、工作中打闹。

13、行驶中的吊车驾驶室外坐人;吊物从人体上方经过。

14、吊装作业选用吊卡、索具不合理,没有采取保护钢丝绳不致损伤和滑脱的措施。

15、不按规定方法吊装、不拴溜绳,造成吊装件坠落。

16、在吊起的工件下方、吊车扒杆旋转范围内和受力导向滑轮夹角区域内停留和通过。

17、非专业起重工指挥吊装,或吊装过程中未使用指挥哨。

18、高空作业人员不走规定线路、随起重吊物一起上下;在高空吊蓝内作业,安全带不挂在吊车小吊钩上。

19、进行上下垂直交叉作业,班组及作业人员未采取隔离措施。

20、高处作业场所传递工具或携工具上下,既不使用工具袋又不采取安全措施。

21、高处作业人员随意向下扔废料、杂物;高处动火(电焊、气焊、喷灯等)时,对下方可燃物未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

22、动火作业区域内可燃物没有清理干净,在禁火区内吸烟。

23、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拿着燃烧的焊把行走或将燃烧的焊把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24、气带老化、破损严重未及时处理仍在使用;或使用裸露的电焊把线、绝缘损坏的电焊把钳。

25、放射性工作人员未配备个人计量仪及其他违反放射防护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

26、车况不完好;驾驶人员无内部准驾证驾驶车辆。

27、休息室、电焊机房、工具房等不整洁、不干净。

28、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和安全标志。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凡违规一次,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罚款50至200元。

第五章 奖励规定

1、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事故发生的。

3、积极组织或参加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4、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章”,是指违反国家、地方、上级、业主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但没有造成事故的不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乌鲁木齐项目部安环科负责解释。

一、对平安临盆治理差的施工队或小我违章违纪的处罚:

1、平安治理

1) 各施工队在功课平安临盆中无明白平安指标的罚名目区域治理职员100元。

2) 对无书面平安手艺交底或内容不全、针对性不强、未实行具名手续的有关职员罚款100元。

3) 对新入场或变换工种的职员,未经平安教育上岗功课的罚款1000元,对特种功课职员未持有有用证件上岗或证件不全的罚款200元。

4) 对各施工队不按划定开展平安运动或运动无记载、记载不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 对功课职员违背其工种平安操作规程的罚款100元。

6) 对未接受平安手艺交底就上岗功课的班组每人罚款50元,并对施工队治理职员罚款100元。

2、“三宝、四口、五边”防护

1) 对进入施工现场不按划定戴平安帽者罚款100元,戴平安帽不系挂帽带者罚款50元。对高处功课不系挂平安带者罚款200元,系平安带没有挂康复罚款100元。

2) 对未按划定搭设平安网的施工队罚款100元,对私自拆除平安防护举措措施(平安网、绳防护、雕栏等)或平安警示牌罚款1000-5000元,并责令其限时规复。

3、高处功课防护

3) 在上下穿插功课中,上层功课职员要对基层功课职员卖力,在基层要设平安监护人,对不设监护人的有关职员罚款200元。

4) 运用挪动式功课平台未满铺并绑扎康复5cm脚手板、未设爬梯未设竖向扫地杆,上端未撤防护雕栏、无平安带挂设点的罚款200元。

5) 现场运用的'人字梯上部夹角不年夜于45度,直梯事情角度不年夜于75度,跨步横杆不年夜于40cm,违者罚款200元。

4、施工用电治理

2) 施工用电必需是“一机一闸一泄电掩护”对不相符尺度规范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3) 施工暂时用电装备必需按划定进行接地或接零掩护(线径不得小于4mm)。对不执行尺度规范划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 现场运用的铁壳配电箱,开关箱外壳必需有靠得住接地,对违背尺度规范者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5) 对现场运用电举措措施电源线(缆)一条线缆的接头禁绝多于3个,接头应按划定进行绝缘包扎,对跨越3个接头的电线(缆)每条罚款500元。

6) 现场的照明灯具必需按划定接线,不得运用花线或塑料线(缆)。铁壳灯具的固定杆件禁绝用钢筋、钢管,要用木制的杆件,不相符本划定的每个灯具罚款200元。

7) 现场的举措措施用电与照明用电必需离开设置,对混用者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8) 施工现场禁绝运用老化的破皮电缆线,对电缆破皮后应实时进行绝缘包扎处置,对违背划定的每发现一条罚款100元。

9) 对施工现场的培修电工不按划定操作的罚款100元。

10) 手持电动对象的原始电源线严禁接长运用,对私自接长运用的每发现一台罚款200元。

11) 现场的施工用电必需相符“三级用电两级掩护”,违背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2) 电缆线必需架空,对配电箱、开关箱电缆未架空或与钢铁构件、平安防护雕栏打仗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3) 对运用电炉、碘钨灯取暖和者除充公其用具外还将赐与罚款500元,对运用煤气炉者罚款1000元。

14) 各种手持电动对象必需按划定接地,对电源插头少脚,从开关箱接出的电源线缺相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5) 对各种电动对象电源不按划定接线或未运用插头(线头直接插入插座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6) 对施工暂时用电治理凌乱,问题屡禁不止,对专业名目培修电工治理职员罚款100元。

5、施工机具治理

1) 各种施工机具进场后运用前,必需向监理报验,履历收及格前方可投入运用,未经报验同意投入运用的每台罚款200元。

2) 对氧气、乙炔两瓶间距不敷5m,距明火不敷10m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 各种焊机上引线不得擅长2m,一、二次线要有防护罩,二次线用线鼻子衔接,违者每发现一台罚款100元。

4) 对电焊机二次把线用其它电缆线取代的罚款100元。

5) 对电焊机二次接地用型钢(钢管、钢筋、扁钢、角钢等)取代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起重吊装功课防护

2) 对无证上岗的起重批示或起重工,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7、防火治理

1) 对私自调用消防举措措施、破损消防举措措施器材的,除补偿损失外还赐与器材价人民币10倍的处罚。

2) 严禁酒后功课,违者罚款200元。

8、文化施工治理

1)严禁打架打斗变乱的产生,对打架打斗的两边岂论责任属谁,一概罚款2000元,经查询拜访后对闯祸责任方加罚1000-5000元,并责成其负担统统效果,对情节严峻者交送法律构造依法处置。

2) 对穿拖鞋、高跟鞋或光背裸身功课者罚款100元。

4) 严禁在施工现场随地年夜小便,违者罚款200元。

5)木匠棚、钢筋棚不整洁,各种资料未按划定要求堆康复,一次罚款班组200元。

7)在木匠棚吸烟的一次罚款1500元。

8、奖励方法

1) 在每周平安反省评选运动中,施工队平安隐患整改实时、不存在重年夜平安隐患、无平安事故,能做到工拆档清,资料堆放划一,奖励500元。

2) 生涯区在反省评选中,获得优胜的施工队,奖励300元。

3)名目办治理职员每人天天必需发现一个平安或者质量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定见和稽核,交平安立案,每少一个问题稽核5元。对付完成较康复的每月将本组罚款的20%返还名目组,由名目组长对相关职员进行奖励。

除上述划定还必需严厉执行公司订定的相关划定。平安治理职员有权依据其赐与处罚。施工队卖力人或违章者,立场顽劣,本名目部将对其赐与重罚,对效果严峻触犯刑法的将交送法律构造依法处置。

工程项目安全工作计划项目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篇二

(乙方)单位: ;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规定,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安全管理协议。

一、 工程项目:

3. 承包方式:

二、安全管理协议期限:

自___ 年__ 月__ 日至___ 年___ 月___ 日。

二、 协议内容:

1.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主观部门的有关安全、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 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主观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兼职的安全担当,应当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的责任、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等。

3. 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 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体计划和全局设想;

(2) 工程项目应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并经甲方同意。

(3) 工程施工中乙方需使用的设备有 ;

接触到甲方设备有 。

(4) 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有: ;

针对不安全因素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有: 。

4. 甲乙双方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加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 施工前,甲方可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强化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执行。

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负责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成立消防组织, 对消防器材的使用进行训练; 甲方指派 负责联系、检查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与工程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6.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等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7. 在施工及操作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乙方自理。并确保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8. 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乙方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9. 原则上甲方不向乙方提供在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爬梯、起重机械等设施,但在特殊情况下经甲方有关部门同意借用后,乙方首先要对所借用的设备进行安全自检,在确认安全性能良好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一旦乙方在自检中发现不安全因素而不可使用时,及时通知甲方,在不安全因素排除后才能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有乙方负责。由乙方自行带入的设施设备或自行搭建的登高设施安全性由乙方负责,但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10.乙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改。如确实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甲乙双方指定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单位负责。

11.特种设备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操作证;起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能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必须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暑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3.乙方成立的消防组织,消防负责人: 成员: 。

14.乙方如需甲方提供电源、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使用甲方设备造成后果的,均由乙方负责。

15.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6.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有关部门联络,采取保护措施。

17.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双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家及山东省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18.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议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法规不符合按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19.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有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本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必要时送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项目安全工作计划项目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篇三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展开安全教育行动为主线,结合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形式,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系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为:6月1日-6月30日。

为加强本次安全月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安全月活动的有效落实,项目部负责本次安全月活动的组织实施,各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并专项设立“安全月”组织机构小组,紧紧围绕“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的主题开展此次活动,对活动进行认真组织,使活动开展得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由于准备充分、布置周详,使项目部“安全生产月”活动一开始就步入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的正常轨道。

组长: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1、广泛宣传、全面发动,营造浓厚活动氛围

在各施工现场区域悬挂“安全生产月”大型宣传条幅,张贴宣传画报;利用黑板报刊发以“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为主题的宣传画及相关宣传资料,向全体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

2、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

6月01日-6月07日为“应急预案演练周”。要求各部门开展要以防台防汛、施工坍塌、高处坠落、触电、消防等应急救援演练活动,针对夏雨季施工特点,制定夏雨季安全监管措施和防汛抢险应急措施和防高温天气措施。作好现场大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预防工作,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系统和应急预案,完善各类预警、预报、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检修、补充救援力量,提高项目的应对能力以及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3、开展“安全文化周”活动

6月8日-6月15日在施工现场各处悬挂“安全生产月”主题横幅,张贴安全标语。制作警示性、提示性、禁止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警告牌、标志牌等布置施工现场提醒每个职工的安全责任感,项目主要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开全体职工安全生产活动教育会,积极组织“安全生产法”百题问答活动。现场解答安全疑问,并通过组织发放安全生产教育读本,观看安全生产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宣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深入阐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内容,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树立、安全理念普及和安全素质提升。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周

6月16日-25日召开现场施工员安全生产会议,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部署精神,对活动开展进行全面宣传和发动。要求各项目部以安全知识讲座、宣传标语、板报墙报等形式,广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必要的安全知识,使安全生产理念深入人心。同时积极参加省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宣传活动。

5、“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

6月25日—6月30日为“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项目部组织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观看安全生产事故视频,并对典型事故进行剖析,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增强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生产任务实际定制各类事故案例宣传教育片,并认真组织广大员工观看。

通过本次活动有声有色的开展,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努力做好隐患整改的各项工作,在我项目上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使我项目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均上了一个新台阶,进一步增强了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为今后更好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将以此次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深入现场,努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以继续推动和提高下半年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现安全无事故,为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工程项目安全工作计划项目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行政会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学校行政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学校行政会。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草率决策。

第四条建立基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基建工程全过程管理。学校校长任组长,成员为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后勤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建立监审领导小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职责,直接对学校行政负责。

第六条基建项目的决策、立项、审批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分管副校长就拟建项目提出具体意见→邀请相关领导、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投资、资金筹措、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重大项目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基建工程立项→基建项目审批→编制招标文件→进行公开招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预中标人情况进行公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七条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调研活动必须有3人以上共同参与。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房屋建筑单项合同(或者项目总投资)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达不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危、修缮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

第十一条学校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实际情况,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非主体部分、非关键性工作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承包人名称和资质。

第十二条必须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经理工作的规定。

第十三条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必须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介发布,同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学校发布。

第十四条凡招标的项目(含自行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必须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预中标人情况在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关于学校自行招标:

1、招标公告要在学校连续发布3个工作日,并载明拟建项目概算金额,招标内容和评标办法。

2、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停止发布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学校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必须对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4、设立评标委员会。分管副校长任主任,成员为财务、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外专家。

5、确定中标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评标结果必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关于合同的订立:

1、合同(协议)订立前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签。

2、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机构等合同(协议),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人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3、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不得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5、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协议)。

6、合同(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协议)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7、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合同(协议)的,也应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要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相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员关系。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学校书面同意,在5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单位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

第二十一条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承包:

1、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3、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学校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分包。

5、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6、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合理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禁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

第二十三条关于工程监理:

1、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编写监理日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学校项目负责人列席监理工作例会。

2、学校要严格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在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的傍站情况及其它施工过程中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情况。

3、监理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5、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必须报告学校要求设计单位整改。

6、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要有基建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审计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合同价款之外的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签证要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等部门共同签字确认。涉及重大经济变更的项目必须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交学校行政会决定。涉及建设项目地点变化,建设规模或工程投资规模比原批复投资额增减幅度超过10%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须送检的,应在学校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取样要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检验合格的,经监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二十六条学校和监理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九条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关于财务管理与工程结算:

1、严格执行基建项目财务制度,加强基建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付款。

2、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制度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学校要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0%以内的预付工程款。重大工程项目支付预付工程款,要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安装工程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10%。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在工程竣工前,学校支付预付工程款和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款)的85%,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除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5%留作质保金外一并结算。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基建部门确认和审计部门审计,否则不得拨付进度款,不得进行进度结算。

4、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日内,向学校递交经监理单位工程量审核并签字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审计。

5、学校接到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180日。

6、学校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应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审计,重点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基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e#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高校基建规模和新增贷款产生,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校特点和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坚持集体领导。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

坚持科学决策。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坚持程序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

坚持运行公开。须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负责,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总会计师、基建、发展规划、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工会、国有资产、设备和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成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职责,直接对党委()会负责。校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决策立项审批

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专家评议论证制度和重大项目集体决策制度。

第九条高校职能部门应根据发展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有关意见,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方案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研究决定。

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

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擅自决策。

第十条建设项目审批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高校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提出意见,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项目立项、可研阶段完成后,要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规定办理。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四章勘察设计监理

第十一条高校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原始记录,责任人要在勘察文件上签字;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要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出图专用章。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要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按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保存。

高校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施工验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高校应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严禁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和供应商。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施工工艺和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方案。

第十三条推行限额设计。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

第五章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高校须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发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单位。

禁止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3人以上共同参与。属重大招标项目或大宗材料采购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基建、招标、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高校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消防规范、节能、环保的前提下,对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造型、效益等比选和评价进行约定,对设计方案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达到下列招标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九条达不到依法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纳入高校年度财政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经批准,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外的工程项目,可自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高校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非国有资金投资及申请国有资金补助的项目,也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二十一条高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应设定招标控制价(亦称最高限价、拦标价或预算控制价)。中标价一般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三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高校应当和总承包单位(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高校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实际情况,投标单位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非主体部分、非关键性工作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承包人名称和资质。

第二十五条高校应对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建的项目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未向发包人提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申请的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拟建施工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高校和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应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介发布,同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校园网发布。

第二十八条凡招标的项目(含自行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九条高校应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预中标人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自行招标要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自行招标。

招标公告要在校园网连续发布3个工作日,并载明拟建项目概算金额、招标内容和评标办法。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监审领导小组应对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要设立评标委员会,分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应由基建、财务、纪检、监察、审计、资产、设备、后勤、使用单位等部门负责人、校内外专家组成。

确定中标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结果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六章合同订立

第三十一条合同(协议)订立前必须经基建、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联合会签。

第三十二条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机构等合同(协议),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三十三条高校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不得订立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施工合同采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合同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三十五条高校应加强工程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分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签订分包合同。

第三十六条高校应通过招标方式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章施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高校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要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高校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关系。

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高校书面同意,在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企业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

第四十条高校必须加强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高校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分包。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一条高校应要求施工单位合理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二条高校应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编写监理月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并监督监理单位例会。

第四十三条高校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旁站情况以及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情况。

第四十四条高校应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高校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高校要求设计单位整改。

第四十五条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要有基建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部门参加。

第四十七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高校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高校应加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的管理。合同价款之外的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签证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高校基建、审计等部门共同签字确认。涉及重大经济变更的项目必须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建设项目地点变化、建设规模或工程投资规模比原批复投资增减幅度超过10%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须送检的,应在高校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样品要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合格的,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五十一条高校应加强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高校和监理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八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高校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四条高校要协调公安消防部门依照工程防火设计图纸和有关消防技术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不经公安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五十五条高校要及时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六条高校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十八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经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第五十九条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

第六十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使用。

第九章财务管理及工程结算

第六十一条高校基本建设财务必须纳入高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基建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付款。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工程结算资金通过国库支付的实行备案制结算。结算时要携带中标通知书、合同到省政府采购办备案并签署意见后由国库支付资金。

第六十二条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制度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高校要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向总承包单位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应控制在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30%以内。重大工程项目支付预付工程款,要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安装工程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10%。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高校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按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在工程竣工前,高校支付预付工程款和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款)的85%,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除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5%留作质量保修金外,一并结算。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基建部门确认和审计部门审计,否则不得拨付进度款,不得进行进度结算。

第六十三条高校应要求总承包单位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分包工程价款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结算,总承包单位要按时向高校提供已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高校应要求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日内,向高校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审计。

第六十五条高校应要求监理单位对总承包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工程量审核,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六十六条高校应当在接到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180日。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第六十七条高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审计,重点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六十八条高校审计部门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第六十九条工程结算审结后,高校财务部门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高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基建工作监管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和本办法,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纪和廉政教育,并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职责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一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本办法,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廉洁自律。违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监审领导小组根据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通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并记录在案。失职失察者,依据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干扰阻挠监审领导小组正确行使职责的校方相关人员,视情节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要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形成记录资料。记录资料须真实完整并能够复原建设过程中经办、承办、审核、批准等环节的原貌。没有记录资料、记录资料不完整的,要追究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编造假资料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该事项批准人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或工作失误,被行政处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部门主要领导、学校分管领导,直至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本科高校,其他高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程项目安全工作计划项目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篇五

为了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项目部及各施工班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生产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

1.1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

1.2坚持责权相统一的原则。

1.3坚持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原则。

2、安全工作例会议事范围

2.1研究、拟定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

2.2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指令。

2.3听取各部门和各作业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方法,并落实到有关施工班组和人头。

2.4对项目部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事故责任和严重违章人的处分,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5检查总结前次安全工作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好的要追查原因和责任。

3、安全工作例会的召开

3.1安全工作例会由项目经理召集和主持,项目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由项目专职安全员召集和主持。

3.2安全工作例会的出席人员: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及施工班组负责人。

3.3安全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项目经理可临时召集安全工作会议。

4、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

4.1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议题,由项目经理确定,各作业队负责人可提前向项目经理或安全员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4.2凡提交安全工作例会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经专职安全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4.3安全工作例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在安全工作例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项目经理裁定。

4.4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各作业队负责人向本次工作例会汇报落实情况。

5、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5.1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安质部负责,并整理会议纪要下发有关部门、及时转告因故缺席的会议人员。

5.2、安全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安质部按照分工范围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5.3、 出席和列席安全工作例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5.4、 各参加安全工作例会人员原则上必须参加安全工作例会,特殊情况需向项目经理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项目部责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于每月初,召开本标段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参加人员包括项目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施工队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扩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指示、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安全科每个月不定期组织部门、施工队召开专项安全会议,总结通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违规处罚以及设备管、用、养、修等情况,提出现阶段安全监控重点;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讨论、分析施工中出现的突出安全问题及影响安全施工的`不利因素,制定有效措施,及时做好预防工作。

3、各施工队必须根据项目部安全例会的精神,及时组织召开班组安全会议,传达项目部有关安全管理及相关上级部门的安全文件精神,通报违章违规处罚及相关违规现象,及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布置近期安全隐患整改内容及要求,明确具体分工及实施人职责。

4、各施工队要定期组织本管理范围内的驾驶和特殊工种人员参加的专题安全例会,主要内容为:总结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开展相关安全操作的心得体会交流。

处理办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实施人。

6、项目部安全例会地点设在项目部会议室。提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具体日期和时间。相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因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参加或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否则分别以迟到、无故缺席处罚。

7、无故缺席处罚200元/次;迟到5分钟内的处罚20元/次、迟到5-10分钟的处罚50元/次、迟到10-20分钟的处罚100元/次,迟到20分钟以上的以缺席论处。

8、会议期间,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走动,手机设置为无声或振动状态,接打电话必须到会议室外。

南京绕越东北段接线项目

安全例会制度

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

为了认真贯彻“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从根本上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达到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的目的,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1项目安全生产例会每周五下午由项目经理组织召开,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安全员、技术员、工长、保卫消防员、材料员、分包负责人、安全主管、技术主管参加。

2安全生产例会内容

①总结一周安全生产情况;

②检查上周安全问题整改情况及未整改完成的原因;

③分析一周安全生产动态和形势,及时调整工作重心;

④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提出技术整改措施;。

⑦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3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议决的事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在指定的时限内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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