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对理赔管理岗工作思路 理赔管理岗位职责(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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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2 00:00:00    小编:公务员干货

最新对理赔管理岗工作思路 理赔管理岗位职责(4篇)

小编:公务员干货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前方等待着我们的是新的机遇和挑战,是时候开始写计划了。我们该怎么拟定计划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理赔管理岗工作计划篇一

截止20xx年11月30日,我司共接受各类报案1767件,较去年同期(555件)上升218%,其中机动车辆险1749件(交强险653件,商业险1096件),卡单意外险15件,团意险1件,建筑工程团体意外2件。其中,委托外地代查勘245。查勘定损岗共完成定损931件。理算岗共理算各类赔案1526件,立案注销114件。涉及伤人案件剔除金额约占医疗费用申报金额的20%。

截止11月末,累计已决1526件,累计已决赔款金额750.45万元;未决件数为205件,未决金额为660.99万元。结案率为86%,当年案件件数结案率为86.41 %,当年案件金额结案率为45.63元;案件处理率为91.45%;万元以下赔案理赔周期为12.52天;万元以下车险内部流转时效为210.7天;立案及时录入率为99.65%,初次立案估损偏差率为60.59 %,案均赔款45586.44元,车险零结案重开率为0。全年按时按质上报各类材料80余次。实现了“0”迟报和“0”差错。

(一)、加强领导,完善各项理赔规章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

1、为了使理赔考核指标达标,我部把理赔考核指标中的如强制立案率、初次立案估损偏差率、案件处理率、万元以下赔案理赔周期,诉讼管理及各类材料上报等能够考核到人的指标直接明确到人,如果指标不达标对相关岗位人员扣除一定的分值,做为公司发放绩效的参考依据。

2、明确规定了日常管理工作各位理赔人员在处理工作时所具有的权限,如疑难或注销案件必须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系统录入立案或立案注销操作,外勤查勘定损时如果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案件由各位外勤自行完成定损,20xx—5000元的案件由部门负责人参与或授权后方可定损,5000元以上的案件必须告知总经理室,由总经理室指导定损,20xx0元以上的案件分管领导或部门经理必须会同省公司复勘老师一起参与定损。越权定损的要对其进行处罚。

3、从今年年初起,我部坚持二次晨会制度,通过二次晨会的召开,首先保证了重大疑难案件的跟踪处理,同时加快了案件的流转速度,使大家对每个案件的实际状态及当时的系统状态做到心中有数,有效的监督和指导,保证了强制立案现象的不发生。

4、对理赔部办公室卫生及车辆的维护保养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时间责任到人,保证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和车辆的行车安全。

(二)、健全制度体系,夯实工作基础,提高责任意识和工作效率。

年初,**理赔部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技能,规范业务处理,提升客户满意度,保证《天安财产保险河南省分公司理赔质量考核分类评价管理办法(20xx)》中各项考核指标的顺利达成,根据省公司的要求,结合**中支的工作实际,制定了《**中支20xx年理赔考核实施细则》,监督考核每个理赔人员的制度执行力,并对各岗的工作进行明确分工和细化,要求各岗人员根据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工作流程和各项管理规定,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完成好各项理赔工作。通过制度的严格落实,1名不合格的员工因适应不了约束而主动淘汰,有效的提高了现有人员的责任意识。科学细化的理赔岗位职责,逐一明晰了理赔人员的奖惩目标,极大的提升了部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针对**理赔外勤技能薄弱的特点,部门经理负责召开每天的二次晨会,对各理赔人员进行强化培训,一一引导,重点引导其现场的规范查勘,重大案件定损时的沟通技巧,尤其是重大车损案件与修理厂工时的谈判和货车驾驶室更换客户承担相应比例方面,拿出一些案例让大家各自发表见解,举一反三,从而提高外勤人员的定损谈判技巧,培养了他们遇到问题勤动脑的习惯,使得理赔基础管理工作和理赔外勤人员的专业素质均有所提升。

(3) 、加强重大案件的跟踪管理,常联系、勤跟踪、多过问,有效挤压理赔水分。

**中支规定凡是发生超权限的案件要求查勘人员在第一时间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根据重大案件快速响应的要求,向主管老总或第一负责人汇报并按级响应,同时根据不同的案情安排专人对重大案件进行跟踪指导,形成理赔联系记录单,跟踪人员将每次跟踪案情第一时间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根据案情与客户沟通,做好对上级领导和中支领导的汇报请示,部门负责人对当月所发生的重大案件在月底将逐案跟踪落实情况。

(四)、加强未决管理,紧密跟踪案件进展,随时掌握数据实况。

20xx年,总分公司先后组织了四次大规模的未决清理工作,在每次的未决清理工作中,**中支理赔部认真组织,积极行动,组织理赔所有人员对所有未决进行逐案清理,完善了档案资料,确保了案案有档案,件件有落实,系统与实物对照,截止20xx年11月30日,我司系统未决660.99万元,未决估损基本充足,通过未决案件的整理和管理,目前**中支系统内不存在垃圾数据,保证了每起案件都是最新动态,随时都知道“家底”。

(五)、加强诉讼案件的管理,有效挤压理赔水分。

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人们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利用诉讼维权的行为越来越多,保险涉诉案件与日俱增。20xx年我司诉讼案件数量攀升,共发生诉讼案件45件,起诉金额为539.95 万元,目前未结诉讼案件24件,涉案金额226.09元,已结诉讼案件21件,结案金额为185.36元。从起诉金额的案均12万元,到最终赔付的案均8.83万元,这其中与**中支总经理室的重视和部门相关人员所做的大量工作密不可分。每一起涉诉案件在开庭前,中支总经理室召集部门负责人和理赔内勤、外聘律师,就如何应诉案件采取怎样的应诉措施,拿出处理案件的最佳方案,主动争取,多方协调,努力挤压诉讼水分。通过我司诉讼案件的处理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凡是涉诉的案件必须积极介入庭前、庭审中和庭审后的处理,认真收集并整理涉及案件的证据材料,能在庭前调解的案子尽量不开庭,正常开庭后跟踪法院法官的处理意见,提前与客户沟通,尽量在庭后进行调解,即使无法调解要做到并保证上诉后能够降低损失,同时抓住在庭审中对我司有利的时机尽快调解,尽量做到诉讼案件像我们正常理赔案件一样正常理赔。

(六)、加大对查勘车辆的管理力度,确保查勘车安全整洁。

从年初开始,**中支理赔部明确了两名外勤人员分别对两辆查勘车进行管理,主要负责车辆的保养维修、内外卫生及落实车辆违章情况,做好出车登记,及时关注车辆车况,并且每月由综合监督部同理赔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查勘员对车辆的车况、卫生、保养记录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合格的车辆负责人给予100元奖励,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管理人进行100元的处罚,通过以上制度的落实,确保了**中支的两辆查勘车安全整洁。

(一)、部分理赔管理指标不达标。例如对考核指标中不达标的项目分析的深度不够,使个别指标不能得到很好的控制,如初次立案估损偏差率、当年案件件数结案率、万元以下结案周期、案件处理率等多项指标没有达到分公司的要求。

(二)、理赔基础管理工作仍需加强,理赔人员的责任心有待提高。今年以来,理赔工作虽然没有出现大的问题,但小问题也不乏出现,部分理赔外勤思想松懈,不注重学习,对理赔规章制度理解的不够深入,表现在对法律法规、保险条款掌握的不够准确,遇到疑难问题不钻研,对车辆重大配件的损失确定把握不准确,对特殊案件的处理考虑不周到,凭经验理赔的现象仍然存在。理赔部门“比”“学”“赶”“帮”“超”的气氛不够浓,人员的潜力还没有发挥到极致,部分骨干通盘考虑的大局意识还没有完全形成。

(一)、严格执行总分公司和中支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坚持执行《天安财产保险河南省分公司理赔质量考核分类评价管理办法(20xx)》,开展各项理赔工作。

(二)、根据总分公司20xx年考核要求,结合理赔实际,总结之前及兄弟公司的先进经验,更加细化管理制度,完善考核办法,把理赔各岗工作进一步推向精细化、专业化。

(三)、积极跟踪并介入处理大案、疑难案、疑似假案、诉讼案,对该类案件制定详细的工作要求,从现场查勘、车辆定损、人伤材料审核、交警认定、伤残鉴定方面严格把关,合理挤压理赔水分,同时加快小额案件的流转速度,不断提升理赔工作品质。

(四)、加强学习,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理赔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努力打造一支和谐高效的理赔专业化团队。

(五)、加强信息反馈,在理赔工作中发现承保造成的问题及时向承保部门反馈,以促进公司承保控制风险,从源头遏制赔付率的增长,协调好业务发展和理赔管理管控的关系。

以上是**中支理赔部20xx年的工作总结,这些工作的完成,凝聚着全体理赔员工的心血和汗水;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两级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也离不开全体理赔员工的无私付出。20xx年即将到来,虽然任重道远,但是我们坚信在总、分公司和中支公司总经理室的正确领导下,只要我们团结一致,20xx年**的理赔工作定会再上新台阶。

理赔管理岗工作计划篇二

按照全区保险工作会议的精神,根据贵港保险市场的实际,协会在2009年先后出台了三项自律协议,补充完善了两项自律协议。协会始终坚持以监管部门的监管文件及自律协议为指南,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敢抓敢管的精神状态,通过加强自律管理,为会员公司营造依法经营、有序竞争、诚信服务、共同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一)以检查及落实整改为推手,促进市场秩序逐渐好转。

2007年、2008年在会员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协会组织各会员公司成立业务检查小组对竞争激烈的学生险业务、车险业务开展了业务检查,而且一年比一年深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着重抓落实整改。今年元旦上班后的第一天,立即召开各产险公司中层以上骨干参加的2008年规范市场检查情况通报暨整改动员大会,会上宋超良秘书长将上年底检查各公司的相关情况予以公布;刘建伟会长就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作动员,对全年规范车险市场秩序进行部署。会后,协会秘书处相关人员逐一地到每家公司召开领导和相关人员调研会,调查了解公司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认识及所采取的整改措施,防止应付了事和走过场,从而促进存在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二)以自律协议为措施提高公司公平有序竞争的自觉性。

一是做好车船税代征代缴自律工作。车船税代征代缴工作是国家赋予保险业的法律义务,但在实际执行中贵港保险业代征代缴车船税工作一直很不理想。今年初,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调研发现后,指出了问题的严重性。为此,协会将车船税代征代缴工作纳入了行业自律范围,一方面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沟通,另一方面组织各家财险公司签订了《贵港保险行业代征代缴车船税自律协议》。协会还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监督检查,使得各公司的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得到稳步推进,截止12月底,全市代征代缴车船税1372.95万元,突破了千万元大关,是2008年198.5万元的6.68倍。

二、是加强摩托车交强险自律。

2009年,关于保险公司委托非法中介和个人销售摩托车交强险保单的现象尤为突出,严重扰乱了摩托车交强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促进我市摩托车保险业务平稳较快发展,协会多次召开车险专业委员会会议,研究出台了《贵港市保险行业摩托车交强险自律协议》,明确了办理摩托车交强险的场所和人员,规范了摩托车交强险保单的管理和使用,同时制定了违规处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同时,协会还深入到桂平平南进行调研,并结合实际情况,在平南县同步执行该协议。协议签订后,根据相关规定,协会定期核查各公司的摩托车交强险保单,对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在《贵港市保险行业摩托车交强险自律协议》执行过程中,协会还及时对不适宜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再次签订了《贵港市保险行业摩托车交强险自律协议补充协议》,为促进我市摩托车交强险业务走向规范化管理的良性轨道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签订《贵港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自律协议》。

009年是贵港的项目建设年,各保险公司围绕目前贵港的一些工程项目,积极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为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切实发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在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利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维护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市场秩序,协会首先从规范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入手,深入市场和建筑行业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各会员公司相关领导开会研究,签订了《贵港保险行业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自律协议》。

四、是修订和完善《贵港保险行业水险业务自律协议》。

贵港金黄水道是我市的一大优势,货船运力突破了164万吨,拥有货船2300多艘;2009年港口吞吐量完成3500多万吨。全年水路保险业务量约3000万元保费。但近年来,由于不理性的竞争,水路保险市场较为混乱,非法中介及个人几乎控制了水路货运市场,导致水路保险业务市场基本只剩下两家公司在苦苦经营。本来效益见好的险种, 由于支付高昂的手续费,利润空间小了,风险大了,经营效益大大降低了。2007年签订的《贵港保险行业水路业务自律协议》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为了净化水路保险市场环境,促进水路保险业务稳健经营,更好地维护保险合同各方的合法利益,协会组织八家财产险会员公司研究协商, 并修订和完善《贵港保险行业水路业务自律协议》,促使我市水路保险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

五、是共同努力促进市场秩序

2009年我市财产险市场业务逆势上升,这是规范经营的结果,是协会与各家财产险公司共同努力的结果。2009年,协会适时召开有关规范市场秩序,商讨制订自律协议的会议有14次,其中车险会10次,水险会3次,建工险会1次,促使各公司依规经营的自觉性逐步提高。以前那种以要素不全、降费或变相降费、讨价还价、随意使用费率浮动系数承保;以应收不收、阴阳保单、退费、扩大赔案、假案、假发票等手段套取费用;以高手续费争抢业务的无序竞争行为日趋减少,市场竞争逐步回归到公平和理性上来,从而使保险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开发,大大减少无谓的成本开支。可以这样说,目前的保险市场秩序是近年来最好时期。

理赔管理岗工作计划篇三

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保险理赔运行现状不甚理想,“理赔难”现象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现场勘查难、调查 取证难、理赔控制难、依法经营难。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是因为现有的社会环境直接影响着理赔效率,如法制环境不健全、诚信环境不理想、人才环境不适应、政府职责不明确等。保险业应与时俱进,完善法制环境;同心同德,建设保险诚信;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合作,利用保险公估资源;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保险理赔效率。

保险理赔既是保险业务处理程序的最后环节,又是评估其他工作效率的最佳手段。更是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是验证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通过处理理赔纠纷可以发现保险公司在业务承保这个“进口”和后续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一般说来,保险理赔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接受出险通知——现场勘查(包括查看出险地点、时间,查明出险原因,了解保险标的受损情况)——责任审核(包括审核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标的上,是否发生在保单载明的地点,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要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要求,保险事故发生的结果是否可以构成要求赔偿的条件等)——损失核算(包括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和发生的一些直接费用)——损余物资处理——赔款给付——代位追偿。保险理赔工作一般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所谓主动,是指保险人应主动深入现场开展理赔工作;所谓迅速,是指保险人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赔付,不拖延;所谓准确,是指计算赔付金额应力求准确,不惜赔,也不滥赔;所谓合理,是指赔付要合情合理,树立实事求是的作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又符合实际情况。然而我国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却还远远达不到以上要求,“理赔难”的现象比较普遍。

一、我国保险理赔低效率的表现

(一)现场勘查难。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章制度要求第一现场勘查率力争达100%,而实际工作中却达不到70%.虽然,保险条款和索赔须知明确要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可实际上,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理赔规定,加之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事故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使保险理赔的责任判定和实际损失的认定,充满了不确定因素。

(二)调查取证难。为了准确认定责任损失,防止骗保现象的发生,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制定严谨的理赔程序,依据气象、水文、公检法等代表国家权威部门或关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理赔处理的重要或唯一证据。但从目前来看不尽如人意,取得证明文件的手续过于繁琐,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带来了较多的麻烦。更甚者,一些部门为了营利目的,不负责任的乱出证明。对权力部门的过分依赖,使得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效率大幅降低,支出了许多本不该支付的赔款。

(三)理赔控制难。一是保险理赔的专业技术咨询 鉴定系统缺失,常常引发理赔争议。二是业内信息披露系统缺失,业内外的黑名单制度尚未推行,不法之徒逍遥法外,使保险公司防不胜防。三是询报价系统失真,市场信息的权威性及传递损耗,极易增加赔付成本。四是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里外勾结,共同谋利的现象不断发生,利用了保险公司自身管理的缺陷,使管理者防不胜防。

(四)依法经营难。现行保险理赔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有些保险公司为了短期的利润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压赔、限赔或拖赔;而一些保险公司则为了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一味迁就客户进行通融赔付,以致滥赔;而面对保险欺诈,很多保险公司往往束手无策,以致骗赔猖獗。

二、社会环境影响理赔效率

(一)法制环境不健全。当前,保险业所运用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有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尽管有些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正采取措施进行改进,但立法建设滞后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由于新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旧法规是理赔的根据,出现了大量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上升,赔款增加。此外,各法规之间磨合性差,存在明显的衔接“缺口”,相关法规的相应条款之间存在冲突,语言不规范,表述不清晰,使得保险理赔人员在处理赔偿实务 时,无所适从。保险公司法制观念薄弱,对采取法律方式处理索赔存在后顾之忧,担心会由此影响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采取“内部消化”、“私了”,从而埋下了理赔风险的祸根。

(三)人才环境不适应。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展业人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应尽的解释说明义务,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保险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在理赔实际工作中,部分业务员在展业时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则讲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赔偿金额希望值高,而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时的要求,就很容易产生矛盾。

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保险标的涉及面很广,而且标的风险的成因也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估损、定损、审核方面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 ,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这种知识和能力,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四)政府职责不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是应该和必须的。但是由于风险因素众多,因而调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很多调查工作保险公司还须依赖其他的部门。例如在火灾保险中,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消防机关作起火原因及损失的结论;在交通案件中,需要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结论;在人身意外伤害案件中需要医疗部门作出诊断和医疗的结论等等。但是在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些部门有确认和证明的义务。这些部门也没有建立这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规定,因而造成了很多保险理赔实践中的问题。如结论证明随便开,以及伴随而来的弄虚作假和腐-败问题。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保险理赔效率

(一)与时俱进,完善法制环境。我国新公布的《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条例》已在7月1日施行,无疑将给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带来难得机遇,进而推动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监管机构继续加大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风险保障需求,如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进行调研立法,扩大保险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效能的同时,还应密切联系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对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大清理,对于相互冲突的'相关条款进行规范以及明确,而对于一些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也应及时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的条文,使得保险理赔有法可依。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应指导保险行业协会从反应最为强烈的机动车险、健康险等的理赔服务着手,明确理赔服务的时间、程序和标准,逐步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通过签订自律公约等形式在全行业普遍推行。目前,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已经总结出一套理赔方面的行业经验和通行标准。如2004年12月24日经济合作组织(oecd)就推出了一套保险理赔行为管理指南(oecd guidelines for good practice for insurance claim management),分别从报案、接案、理赔文件和流程、反欺诈、理算、理赔、时效、投诉处理、理赔相关服务、市场行为10个方面为其成员国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套理赔文化范本。

(二)同心同德,建设保险诚信。建设保险诚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联系社会的广泛性,决定了保险诚信建设对整体社会诚信环境的依赖性。所以,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切实肩负起营造社会诚信环境的责任,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一是制定市场行为规则,规范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增加重大项目招投标的透明度,监督和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同业合作,共同抵制不诚信的行为。二是实施教育 与引导,从构建企业文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出发,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对其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惩处机制,树立起保险企业形象。具体的做法是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下,逐步建立面向行业内外的保险信息网络,包括保险公司一般性业务沟通交流网络。三是建立奖惩机制,在建立保险行业荣誉体系,定期考核评比的基础上,隆重表彰全国范围内的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典型引路,弘扬诚信文化。同时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诚信信息查询网络,对有不良记录的保险公司、代理人名单和恶意骗保骗赔被保险人名单进行公布。这样一方面可使失信的业务员难以再从事保险业,为不诚信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使那些恶意骗保的投保人难以得逞。

(三)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素质。保险监管机构要在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分门别类的、与国际接轨的从业人员标准,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整体素质提高。一要开展保险从业教育,以胡-锦-涛提出的“八荣、八耻”教育为契机,在业内深入有效的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大服务的战略经营理念。二要完善准入制度,广泛推行行业及岗位标准,包括业内评价、文化素质、基本技能、从业经历等,实行定期的考核与岗位轮换、淘汰与晋级机制。三要启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定期进行评价。要在与保险经营联系较为紧密的行业或部门,广泛聘用保险社会监督员,实现保险经营与社会环境的良性互动,提高工作效率。四要提高理赔人员素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理赔风险因素的高技术化和隐蔽化趋势不断增强,理赔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对保险理赔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保险理赔人员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包括具有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从复杂的保险赔案中辨别真伪的能力。

(四)加强合作,利用保险公估资源。保险公估机构的存在与发展,源于保险公估机构的独特地位和特有职能。保险公估机构介入保险市场,不仅能有效地降低保险商品的边际交易成本,而且能维护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今天,加快培育和发展公估机构是促进保险理赔规范化的需要。目前,我国各家保险公司对各险种的理赔方式不一,规范化、公证化程度不高,再加上理赔人员队伍不稳定,管理不严,往往发生人情赔付、通融赔付,甚至发生以赔谋利、损公肥私的现象。如果建立了保险公估人制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公估机构对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损失数量进行计算和确定,出具保险公估报告,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审查和赔付,就可以杜绝上述弊端。对保险公司而言,既节省了人力物力,缩短了理赔时间,还提高了公司信誉;对被保险人来说,由第三方处理赔付,公证客观、准确及时,被保险人可以迅速得到补偿。在国际上,由保险公估人经办本国或代理国外保险与再保险的公估业务是通行的做法。

一、汽车保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理赔人员非专业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在估损、定损、索赔单证审核、赔款计算等,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和较强的辨伪能力。对于汽车保险理赔人员来说,应该具有汽车构造、汽车维修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但现在的从业人员大多数是从业务部门轮岗而来,并不具有这类知识,致使在理赔中办事效率低下,对道德风险的防范缺乏经验,又欠缺强有力的保障手段。每当出现复杂案件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而导致错赔的状况,产生理赔纠纷。还有极少数保险理赔业务员工作极度不负责任,出险理赔时出现问题,撒手不管或一走了之,使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成了受害者,理赔十分困难。承保质量不到位由于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在核保时仅停留在保单的“要素”的审核上,没有从“要件”上进行核保。造成风险高的一些险种和客户群还未得到有效控制,承保风险管理滞后。在理赔时才发现问题,从而只能拖赔惜赔,竭力挽救承保质量不到位造成的损失,造成被保险人的“理赔难”问题。

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保险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方面相对集中于《保险法》,另一方面《保险法》之外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经过修订的新《保险法》不仅修改增删的条文众多,更涉及到立法精神的重大调整。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的基础上增加了49个条文,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123个条文,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条文。新保险法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权益的保护作为基本立足点,充分反映了各国保险立法的基本趋势,也为保险业在新的基础上的发展打下了法律根基,有利于提升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加强保护必将增加运营成本,对保险业而言也是一次重大挑战,可以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我国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开发的2015版a、b、c三套条款,国内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都必须从这三套条款中选择一款经营(天平汽车保险公司除外)。

二、关于解决“理赔难”问题的几点思考重视保险条款客户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条款,应特别关注其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款项内容。对于不懂的保险条款,应及时询问业务人员。投保人应该自己提高对风险的认识,要清楚自己需要的是什么样的保险,明白自己对于所购买险种的义务、责任和免除责任,以免发生保险事故时处于被动的地位,或者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对于机动车保险销售人员来说,也应重视保险条款的解释工作。不可以为了追求业绩诱导客户,模糊条款内容,甚至代替投保人签字等等。因为新《保险法》已明确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之一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机动车保险销售人员应让客户明明白白投保,以尽量减少由于不清楚条款而产生的纠纷。

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保险公司要重视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直接影响业务质量的高低,许多理赔案件的发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健全内控制度,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是解决理赔难问题的基本措施之一。在业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方面,要重视保险职业教育,充分发挥保险系统现有职业培训的作用,培养高能力的保险展业人员和高素质理赔专业人才。在考核机制方面,要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并将保险消费者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以引发业务人员对工作岗位的思考,从而提高工作质量。

加大监管力度保险管理部门及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深入分析产生违规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制度性因素,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政策建议。并且通过加大对保险公司违规的处罚力度,督促保险公司尽快落实新《保险法》的实施等手段,不断探索建立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的长效机制。另外,保监会应主导清理保险条款中各类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明确界定保险条款内容的工作。以打消或限制保险公司从合同条款制定、产品营销到后期理赔等环节回避履行赔付责任的动机和行为。从而减少由于理赔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结语保险理赔工作是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保险理赔的重要性,重塑保险行业信誉,做大做强我国的保险业,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实现“理赔出品牌”这一共同目标。

理赔管理岗工作计划篇四

1.0目    的:树立公司统一、规范的企业员工形象,给客户以职业专一、整齐端庄的视觉感受。

2.0工作服的制作:

2.1人力资源部负责招商承制公司所有规定的制服,制作时按在册员工人数加制10%备用。

2.2工作服类别:

2.21普通员工工作服:

a、夏季:蓝色短袖

b、冬季:蓝色长袖和黑色外套

2.22厨工工作服装:

a、夏季:印有标志的白色短衫+帽子+口罩

b、冬季:印有标志的白色长袖衫+帽子+口罩

c、冬季:白衬衫+蓝黑短裙+白色外套

2.23保安工作服:购买专用保安服

2.24职员工作服:

2.3工作服规格:所有类别工作服均分为—xxl码、xl码、l码、m码、s码及特制工作服。

3.0工作服的发放:

3.1工作服由人力资源部开单五金仓库房统一发放,分为冬装和夏装二种,第一次申领时发放两件。工作服发放的范围:在公司已办理入职手续的所有员工(生产线员工试用期满后发放工作服,办公楼职员在正式办理入职手续后的当天申领)。

3.2员工要爱护、妥善保管好工作服并保持整洁。凡因员工个人保管或使用不善,导致工作服污染严重或破损需更换的要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补领手续,但要支付相应的服装成本费同时将受污染或破损的工作服交回公司。穿用不足半年的原价支付;半年以上1年以内,按原价的80%支付;1年以上2年以内,按原价的50%支付。2年后由于正常磨损在交回旧工作服的同时可以申领新工作服,但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申领手续。

3.3凡由于个人保管不当,造成丢失的,当事人需按每件工作服的成本价格另行购置。

3.4工作服的发放、更换及相关处置的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采购部五金仓负责其具体的`发放、调换和领用登记工作。

3.5员工离职,需将工作服洗净后交回库房,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3.6办理入职手续后的公司职员的工作服由人力资源部安排承制商量身订做。

第三条、工作服的定制及使用时间 

2、工作服种类和使用时间: 岗位 

第四条、 工作服的发放管理 

4、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服丢失、失窃,须按要求提前换发,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五条、工作时间着装及仪表要求  

1、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2、工作时间须注意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得体、大方。 

3、工作服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4、工作时间必须佩戴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牌。 第六条、遵守事项 

1、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公司配发的员工工作服及佩戴工作牌;

2、员工对配发的工作服有保管、修补的责任;

3、应尽量减少工作服在非工作时间的损耗;

4、员工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的式样;

5、员工不得擅自转借工作服; 

6、工作服应保持整洁,如有污损,员工应自费进行清洗或修补; 

8、主管领导有指导与监督员工上班时间穿着工作服的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综合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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