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安周工作总结及下周计划3篇(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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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2 00:00:00    小编:大狗外贸

最新公安周工作总结及下周计划3篇(优质)

小编:大狗外贸

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总结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公安周工作总结篇一

二〇一一年政治工作总结

2011年,xxx派出所思想政治工作紧紧围绕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委“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教育活动的精神,以创先争优工作为载体,以队伍正规化建设为主线,从政治建警、文化育警、从优待警三方面入手,不断强化民警队伍的教育管理,保持了民警队伍的持续稳定,有力地促进了我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近期,在市委组织开展的全市公安派出所年度绩效考评工作中,我所取得了序列第x名的优异成绩。

一、主要工作

(一)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基础。

一是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委“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教育活动。自3月份开始,中央政法委提出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贯穿全年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通过学习和讨论,明确警务机制改革后,我所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新期盼,对各业务队、室的工作重新部署,解决重点突出问题。结合主题教育,通过深入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从思想观念、职业意识、服务意识、办事效率、工作作风、法制观念、工作纪律、管理监督八个方面,组织民警查摆剖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便于操作的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二是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连维良书记提出的“十个不允许”要求,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基本要求,按照创建“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做“五个模范”优秀共产党员的目标标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把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办成优化发展环境的示范窗口、服务人民群众的便民窗口、展示人民公安精神风貌的形象窗口,为促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构建和谐郑州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障。广泛开展“三亮三创三评三零”活动,促进全市公安机关窗口服务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带动群众创先争优。截止11月份,我所共有党员志愿者148人,成立党员志愿者服务队5个,为群众和社会做好事、实事78件,党员志愿服务活动惠及群众205人,建立党员志愿者服务保障机制2条,设立的党员先锋岗、示范岗3个。

(二)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提高民警警务实战技能。

按照《xxx民警大轮训工作方案》,以全市公安机关“坚持执法为民,树立良好警风,打造效能公安”为契机,组织全所民警按照“训为战、战促训”原则,在4月份,组织全所民警展开“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重点学习派出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实战技能和体能训练。丰富了训练内容,促进了训练效果,实现了战训合一的目的。

(三)加强党团组织建设。

我所在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和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基础上,注重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人民满意、群众公认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

在今年郑州慈善日捐款活动中,广大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踊跃参与,共向郑州市慈善总会援款一万七千余元。

(四)坚持从优待警,激发民警爱岗敬业热情。 派出所党委班子从关心、爱护民警出发,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努力改善民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民警提高自身政治、业务和身体素质,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真正做到坚持以人为本,着力长效管理,凝心聚力,促进工作,深受广大民警的欢迎。今年,我所在落实从优待警措施中,慰问、看望在职民警、离退休老干部57次,发放慰问金48500元。同时,安排休假159人次,休假累计达795天。

妇女节前夕,我所组织全所女民警集体前往黄河沿岸踏青,落实从优待警的同时,极大的提高民警的凝聚力,也很好的缓解民警心理压力。

二、存在问题

(一)少数民警的职业认同感降低,工作中消极心态明显。

1、部分民警横向攀比,认为警察的待遇差、晋升难、工作强度大,心理产生不平衡及不满情绪,造成队伍思想不稳定。

2、工作任务繁重,思想上形成落差。由于当前工作繁重,各项活动一个接着一个,民警疲于应对,得不到很好的休整,加班加点得不到相应的报酬,造成少数民警思想上形成落差,工作精神状态不佳,存在消极怠工现象,甚至有蔓延迹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警对职业的认同感、归属感。

3、执法环境差,执法难度大。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受到威胁。

(二)面对新形势,部分民警不适应,有畏难情绪。

1、缺乏危机感。少数同志对目前警务机制改革后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以及工作的复杂性、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还停留再过去的老观念、老水平、老状态上,缺乏紧迫感和危机感,不注重更新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以及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在学习上坐不住,沉不下,学不进,悟不透,感到难以适应。

2、存在压力感。少数年纪偏大、文化及业务素质较低的民警,面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资格考试、身体素质达标、量化考核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担心跟不上工作节奏、完不成本职工作,精神压力比较大。

3、存在恐惧感。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日益严格、标准日益提高、程序日益规范,责任追究日益严厉,少数民警在心理上对执法工作产生一定恐惧感,导致在执法工作中缩手缩脚,消极厌战, 缺乏工作激情,存在“能少干的尽量少干,能不干的尽量不干,必须要干的应付着干”的思想倾向。

(三)队伍中存在违规、违纪苗头性、倾向性现象。

1、存在“软、懒、散”的现象。少数同志不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早退、执勤时脱岗、在岗不出力等现象。

2、存在违反“五条禁令”的隐患。个人小时以外的活动难以得到有效监督。

3、廉洁自律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个别同志长期形成的不良习惯仍未得以根治,加上单位在贯彻廉洁从政和执行规章纪律等方面,还存在监督检查和处理问题失之于宽和失之于软的问题,导致极个别同志还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和执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四)执法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领导的表率作用、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六)学习教育方法、形式有待突破。

政治教育本来目的是为了提高认识,促进工作,但目前政治教育形式过于繁复,片面强调形式,占用时间过多,反而影响了业务工作的开展,效果不明显。

郑州市公安局xxx派出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公安周工作总结篇二

往往公安内勤都是集各类秘书工作于一身,既要完成内部勤务工作,同时还要发挥参谋助手和智囊作用,参与和辅助领导进行决策,促进工作健康发展。如何做好公安内勤文秘工作,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和提高。

一、努力实现2个转变。

(一)从偏重办文办事转变为既办文办事又出谋献策。办文办事是内勤文秘人员的日常工作和基本职能,包括文书处理、会务工作、资料保管、信访接待等,并要随时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这些工作琐碎而繁重,但又十分重要,必须办好。

(二)从单纯收发传递信息转变为综合处理信息。内勤文秘人员是沟通上下左右的桥梁和纽带,每天获取的各类信息情况多而杂,有的是有用的、有的是无用的,如果一味地将这些获取的信息不加梳理和筛选就直接传递给领导机关的话,势必会造成领导机关对信息的错误研判和决策。

二、准确把握3性特点。

(一)事务性。内勤文秘人员的基本职责就是“既要参与政务,又要掌管事务”。每天都要面对大量的来文、情况、信息、材料、实际上,办事才是内勤文秘人员的最主要工作,也是最原始、最基本的职能。

(二)中介性。内勤文秘人员往往都是通过自己的工作将来自上级的、下级的、外部的、内部的各种信息传输到它们应该上传下达的地方。

(三)、机密性。内勤文秘人员经常有机会参加各种会议和传阅管理各类文件材料,而公安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也决定了这些会议和文件内容的保密性,是不能随便泄漏出去的,所以这就需要做为公安内勤文秘人员的保密意识一定要强,嘴巴一定要严。

三、积极加强3种能力。

(一)参谋能力。参与政务、处理事务是内勤文秘人员的两大基本职能。增强参谋意识,具有参谋能力,对于内勤文秘人员更好地实现参谋职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写作能力。写作能力是内勤文秘人员的基本功,一个称职的内勤文秘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字表达能力。如:具有语法、修辞、逻辑知识,具有公文和应用文文体知识,掌握常用字词和标点符号应用等,同时,还要熟悉掌握公安业务文书的写作,熟悉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指示精神等。

(三)听知、口语表达能力。内勤文秘人员每天都有接待来访、接洽事务、处理问题、多方联系等基本事务,这就要求内勤文秘人员必须具备有较高的听知、口语表达能力。一是掌握多种听知能力。如:有听电话、听取他人意见和对领导指示意图“心领神会”的听知能力;二是在口语表达上要语言得体、切忌官腔。

四、牢固树立一种精神。

牢固树立“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的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精神。

五、始终坚持2项原则。

(一)安全保密原则。公安部门是国家法律的执行部门和国家专政工具,其工作内容不但涉及国家机密,而且涉及各类重要的敌社情动态信息,公安工作直接关乎社会的稳定和百姓的安危。因此,作为一名从事公安工作的内勤文秘人员,肩头的责任更为重大,要始终保持高度的安全保密意识,自觉遵守安全保密纪律,并将其具体落实在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

(二)准确无误原则。内勤文秘人员的工作大都是具体的事务性工作,细节的准确性决定了工作的质量,如果出现大的差错将会给领导工作带来直接的后果。

六、自觉提高两种素养。

1、是政治道德素质。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3、具有严明的法纪观念;

4、实事求是的思想品德;

5、廉洁奉公的自律意识;

6、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

7、公而忘私的献身精神;

8、细致保密的工作作风。

保持稳定、乐观、健康的心态。如:确定适度的抱负水平、博览群书开阔胸襟、培养广泛兴趣和爱好、学会调节心理压力、克服不良嗜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等。

公安周工作总结篇三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603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 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 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七条 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第八条 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九条 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条 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第十三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期间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公安部督察机构作出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对不服停止执行职务的申诉,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对不服禁闭的申诉,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是否撤销禁闭的决定。

申诉期间,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不停止执行。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十五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十六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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