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结 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汇总(七篇)
小编:风不懂云的心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的经验方法以及结论的书面材料,它可以使我们更有效率,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总结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总结很难写?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结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篇一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章数和条数是()。六章一百零一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布的时间是()。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是()。财政部
必须逐日逐笔登记的账簿是()。日记账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是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可以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
当前,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是()。《会计法》
登记账簿要用()书写。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
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两年一次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应该()。吊销其会计证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
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会计凭证登账后的整理、装订和归档称为()。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对移交工作的监督()。很有必要
计量验收制度的主要内容不包括()。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
记账凭证上记账栏中的“√”记号表示()。已经登记入账
将会计凭证划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依据是()。填制的程序和用途
将账簿划分为序时账、分类账、备查账的依据是()。账簿的用途
可以对企业的总会计师进行提名的是()。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
领料汇总表属于会计凭证中的()。汇总原始凭证
实行代理记账的单位,代理的范围可以是()。会计工作的整个过程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外来原始凭证属于会计凭证中的()。一次凭证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下列不属于会计凭证的是()。财务报表
下列业务应编制转账凭证的是()。车间领用材料
下列属于外来原始凭证的是()。银行收账通知单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一般采用()。三栏式的订本式账簿
一般而言,总分类账的外表形式采用()。订本式
以下关于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说法,正确的是()。按需设岗
以银行存款归还银行借款的业务,应编制()。付款凭证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中,不包括()。会计科目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相同点是()。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相同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的主要内容不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正确
单位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指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流程。()错误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必须由开出单位重开。()错误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正确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仅是自学形式。()错误
会计人员可以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部分会计信息。()错误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与改善单位经营管理关联不大。()错误
企业要及时地组织会计凭证的传递,不能积压。()正确
如果一张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过多,可只保留重要的原始凭证。()错误
书写会计凭证时,阿拉伯数字可以连笔写。()错误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与单位规模的大小无关。()错误
一切属于政府审计范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正确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也不可以复制。()错误
在我国,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正确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正确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企业的影响不大。()错误
a、领导责任;b、管理责任;c、直接责任。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abcd)基本条件。
a、坚持原则,廉洁奉公;b、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c、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d、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从事会计工作。
a、会计证;b、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
4、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下列(abcde)等工作。
5、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abcd)。
6、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a)。
a、复制;b、出借;
7、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abcdefg)
8、财务部对会计基础工作提出的两率指的是凭证(ab)。
a、及时率; b、合格率;c、满意率
1、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2、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的,可以调动或者离职。(√)
3、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须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5、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6、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7、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8、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9、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可以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10、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今收到×××公司房租费259817046.53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玖佰捌拾壹万柒仟零肆拾陆元伍角叁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结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篇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本规范。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容包括:会计机构、会计岗位、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监督检查、会计工作交接、票据与印章、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档案、财务信息化。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我国十分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相应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同时,通过加强在职会计人员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基本业务技能,促进了会计基础工作的改善和提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单位认识到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把会计基础工作与改善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结合起来,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使会计工作逐步规范,水平稳步提高,也使会计工作在单位经营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会计基础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一些单位因为内部管理松弛而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帐目混乱,财产不实,数据失真;一些单位会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造成记帐随意,手续不清,差错严重,会计资料散失;一些单位为了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任意伪造、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有些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认真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参与违法违纪活动,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等等。
这些问题,不仅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影响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对各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产生了极为严重的消极影响。存在上述问题,有的是单位不重视会计基础工作造成的,有的是会计人员素质不高造成的,有的是单位有意违纪造成的,同时,也存在管理乏力、督促检查不够以及制度建设不规范、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必须针对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切实采取措施,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一)以法为依据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会计工作、制定相应会计法规、规章的基本依据。《规范》在遵循《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要求的基础上,对会计基础工作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范。可以说,《规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会计基础工作方面的内容的具体化,是《会计法》重要配套规章之一。同时,《规范》吸收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中科学的、合理的内容,并对部分内容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作了相应充实和完善。
(二)从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出发
《规范》适用于一切有会计工作的单位,为了增强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规范》尽可能地适应不同类型单位的会计工作要求,只是对会计基础工作的最基本环节作出规定,以兼顾会计工作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另一方面,根据经济管理和会计工作的发展要求,对会计工作中正在发展的新情况从会计基础的角度作出规范,如会计电算化等,以起积极引导作用。
(三)突出重点繁简兼顾
《规范》针对会计基础工作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等,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些环节是会计最基础的工作,也是最容易出现不规范、甚至混乱的地方,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规定,有助于会计人员正确掌握。而对会计基础工作中的其他问题,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等,尽管这些也是当前会计工作中迫切需要强化的问题,但由于对这些工作的管理正在起步之中,需要在实践中探索,以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因此,《规范》只是作出较为原则的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修订,也可以制定单独规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结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上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市,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第五十一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机。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结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篇四
1、资金方面:作为一个企业,资金的安全及管理是财务业务中很重要的工作,xx年我每月月末会与出纳人员及时、完整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往来进行对账、盘点,并做资金对账表存档。保证了各项资金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为公司资金安全管理及合理使用提供了数据基础。
2、供应链方面:作为一个总账会计,我要负责每天采购、出库等xx的生成,月底我要做供应链的对账、关帐结账工作。在这一年里,我能坚持每天生成相关xx、月底做库盘点数据并参与盘点、审核盘盈盘亏单据及写盘点报告,为公司商品管理工作尽到了一个作为财务人员的职责。
3、应收应付系统方面:我坚持每天把出纳传递的收、付款单据在当天入账,及时核销客户应收款、供应商应付款;及时处理xx部门及业务人员oa邮件关于应收应付款项的调整入账;改变了以前因入账不及时,给商务方面在对客户和供应商款项管理方面造成的数据信息滞后、帐期影响。在这一块,通过我的工作有了很大改善,为公司各层级数据需求者提供了及时、完整、准确的数据支持。每月底及时进行了关、结账工作,仔细调整业务环节中出现的数据不符合系统的情况,从未因供应链关结账的问题影响下月的业务开单。
4、固定资产系统及存货方面:我每月对公司购入的各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入账、建立卡片,月底对资产项目核对关结账。
5、总账账务方面:我坚持每天及时从出纳处取得各项单据,及时分类归集记账,做到分录摘要清晰明了、数据准确、核算项目对应无误;并增加了原来未做现金流量项目;在月末及时进行账目核对,保证资金、备用金项目、应收和应付项目帐帐相符,通过每月对应收预收、应付预付项目的数据的对比,核销了应收款、应付款的重复项,保证了资产负债表项目数据的真实合理,为数据分析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及时处理财务经理、财务总监oa邮件关于各种账务调整、数据清理的工作;能及时每月对pxxf工厂、cxxt采购、销售、一般往来账务及时进行核对并制作对账表,对于双方有疑问的事项我能做到和对方财务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只至找出问题所在、及时解决,保证双方往来账务清晰、数据准确。
6、其他会计事项:我能按照财务部规章制度、领导要求,处理相关财务事宜,提供需要的数据信息及账表及其他事务;对于其他部门和人员通过系统查询关事项,能积极配合并释疑;遵守财经纪律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各种保密事件及商业xx,做到数据不外泄不传播。
1、在凭证制作过程中出现了数据登记不完整、科目归集、核算项目归集不准确的时候,在xx年的工作中应更加仔细、详细分析数据属性,做到摘要意思清楚、信息全面、科目及核算项目及现金流项目归类准确、数据准确。
2、对于应收应付项、资产项、总账项,不能拘泥于做账而“作”帐,在每项目完成之余,多看多想各环节数据状况、关联信息,发现及处理系统中出现的有必要处理的事项,使财务帐各项目、数据更完整清楚、符合逻辑。
xx、xx年建立新财务帐套,全面准备、核对、处理数据,在xx月底完成帐套各个模块数据录入及初始化工作。
2、更好、更全面完成本岗工作;团结部门全体人员、紧密协同工作;不折不扣完成上级领导安排布置的各项财务工作。
3、积极参与各种培训及学习,不断充实、更新知识,提升职业劳动技能。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结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篇五
一、单项选择题:
1、当前,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是(《会计法》)。
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一般采用(三栏式的订本式账簿)。
3、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会计凭证登账后的整理、装订和归档称为(会计凭证的保管)。
5、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
6、可以对企业的总会计师进行提名的是(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
7、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8、必须逐日逐笔登记的账簿是(日记账)。
9、以银行存款归还银行借款的业务,应编制(付款凭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是(财政部)。
11、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是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
12、内部牵制制度的主要内容不包括(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1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14、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应该(吊销其会计证)。
15、下列不属于会计凭证的是(财务报表)。
16、在填制原始凭证时,需要按照编号的次序使用,跳号的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撕毁)。
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18、《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布的时间是(1996年6月17日)。
19、实行代理记账的单位,代理的范围可以是(会计工作的整个过程)。
20、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交给接替人员)。
2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既不设会计机构,又不设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允许(代理记账)。
22、代理机构为委托单位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签章是(委托单位和代理机构共同签章)。
23、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
24、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25、账务处理程序制度的主要内容不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
26、计量验收制度的主要内容不包括(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
栏划(单红线)。
28、《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章数和条数是(6章101条)。
29、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0、将会计凭证划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依据是(填制的程序和用途)。
31、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中,不包括(会计科目)。
32、下列业务应编制转账凭证的是(车间领用材料)。
33、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
34、移交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35、高级会计人员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是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
二、判断题:
1、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与单位规模的大小无关。(×)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
3、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在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过程中,需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
4、会计工作交接时,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可以不必移交。(×)
5、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不需要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
6、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
7、凡有大写和小写金额填制栏目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填一项就可以。(×)
8、事业行政单位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规定,以适应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
9、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不是单位可以设置的会计工作岗位。(×)
10、建立会计账册不仅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加强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
1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仅是自学形式。(×)
12、会计人员委派制和轮换制也是大型企业集团对所属子公司进行会计监督的有效手段。(√)
1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只要是真实的,可以不必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1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可代替原始凭证。(×)
15、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割单,进行结算。(√)
1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布实施后,《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18、制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首要原则是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19、各单位必须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
20、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健全和完善,可以督促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更好进行。(√)
21、设置了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后,就应当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会计人员。(√)
负责人。(√)
23、会计人员委派制和轮换制也是大型企业集团对所属子公司进行会计监督的有效手段。(√)
24、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必须由开出单位重开。(×)
2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企业的影响不大。(×)
26、一切属于政府审计范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8、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与改善单位经营管理关联不大。(×)
29、国家监督是指社会中介组织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
30、在我国,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要史料和证据。(√)
3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也不可以复制。(×)
34、对伪造、变造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适当参与。(×)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结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篇六
热爱集体,服从分配,对后勤工作认真负责,在工作中努力求真、求实、求新。以积极热情的心态去完成主管安排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做好各项工作,积极要求进步加强政治思想和品德修养。
二是认真学习销售、蒙牛金诺方面的各项规定,自觉按照金诺的政策和程序办事。
三是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技能的培训,爱岗敬业、扎实财务会计工作、不怕困难、勇挑重担,热情服务,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1、服务上还达不到要求,有时态度生硬,不使用文明用语。
2、在本职工作上,由于经验和专业水平不足,有很多地方做的不到位,不够熟练。
总之,在销售会计工作总中我享受到收获的喜悦,也在工作中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销售会计工作总中我应不断地学习新知识,努力提高思想及业务素质。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结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