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总结报告(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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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3 00:00:00    小编:见不凡公务摄影

征兵工作总结报告(通用8篇)

小编:见不凡公务摄影

在工作和学习中,报告是一种常见的沟通方式,用于传达和分享信息。报告的语言要简明扼要,避免使用过多的废话和修辞手法,使内容更加干练流畅。报告的写作需要耐心和细致,希望大家在写报告的过程中能够保持积极的心态和专注的态度。

征兵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前后仅用25分钟就将火警扑灭。保住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要想保护一方平安,除了要有一整套的方案外,还要有过硬的防范技能,这样才能百战百胜,才能保证各项改革顺利进行和社会协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才能不断得到提高。社会长治久安的全局性问题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巩固,我乡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注入了新的战斗力和生命力。

根据县人武部《2005年度军事训练。

工作计划。

》,我乡积极做好充分准备,落实训练所需的人员和物资,解除参训人员后顾之忧,以适应中国特色为重点,切实做好军事斗争准备。今年夏季,我乡根据县人武部军事训练计划,派出了专武干部1人,预备役人员1人到黎平一中、三中进行为期半个多月的高一新生军事训练,前后共训两个中队,122人,所训科目在质量上基本达到《军事训练条例》要求,其中在一中训练时,所训的第五中队荣获综合奖第二名,我乡派出的两人中有一人被县人武部和一中评为优秀教官,为我乡赢得了荣誉。

征兵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街道20**年征兵工作从6月1日正式开始,经过3个月的不懈努力,较顺利地完成了各阶段的征兵工作任务。街道去年共有487名的适龄青年,经过居(村)目测筛选出378名应征青年进行体检。通过严格规范的体格初检、复检,共有89名青年初检合格,32名县检合格。其中26名体检合格青年经过“三方政审、五方联审”,取得了体检政审双合格资格。应征青年双合格人数与往年基本持平,占总人数的13%。经过街道征兵办和基层居村委工作组的深入细致的走访调查,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五满意”的征兵工作目标,在双合格青年中共征集23名,完成了县征兵办下达给我街道年度兵员征集任务。

二、当前征兵工作存在的矛盾问题和解决方案。

1、兵役登记存在一定难度。办事大厅不提供适龄青年花名册,兵役登记都由各村居民兵连长在户口簿中抄录,难免有极个别人员遗漏。特别是居委会人员,因住址变动较大,干部与村民互不认识,发放通知书难度较大。

2、网上预征报名情况不理想。现在学校多,分布广,适龄青年流动性大。许多学生大学毕业后村里很难掌握情况,且因年龄增大,当兵积极性不高。建议在兵役优待金上是否可适当考虑文化程度高的家属享受待遇高一点,提高高学历人员的参军热情。

3、体检过程存在一定问题。因部分医生不愿承担责任,造成体检过程中一些优秀青年因某些小问题而被淘汰。另外,在出兵前复检时间安排上不甚合理。去年按部队分批进行,我街道兵员较多,从复检开始至结束基本上每天都有人员在检,精力牵制较多。今年能否按乡镇分批进行体检,这样我们精力较为集中,又便于在体检全程中进行管理。

4、人员定兵乡镇自主权少。城区许多青年越过乡镇人武部直接向县人武部托关系定兵,造成街道在定兵过程中比较被动。去年,因其他人员关系较多,我街道有一名大专毕业生在初定兵上没有入选。后通过街道主要领导出面,将兵员增加后才定上。乡镇定兵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既要满足上级要求,又要照顾村级干部层面,所以希望县领导在人员定兵上多给乡镇一点自主权。

三、今冬征兵的初步打算。

审出现意外淘汰。

征兵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3)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部队特别需要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至27周岁。比原规定缩小了年龄段,原规定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部队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

征兵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xx区人武部征兵工作会议精神,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把政治合格、作风正派、身体优良、热爱国防的有志青年送入军营,圆满完成我街道年度征兵工作任务,经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特制定此方案。

顾问:

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下设四个小组:

政审组:

体检组:

资料组:

后勤组: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军委新时期战略方针和省、市年度征兵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这个根本出发点,紧密结合今年的征兵工作形式,大力加强对《国防动员法》、《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意识。

根据xx区人民政府征兵工作会议精神,经我街道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街道征兵工作大体分为以下六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阶段(时间是7月10日至21日),主要是成立和平街道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征兵工作方案,印发各类征兵工作资料,召开街道征兵工作动员部署大会,传达市区征兵工作会议精神。第二阶段为宣传发动、报名目测、初检初审、确定送检对象阶段(时间是7月22日至31日)。第三阶段为体检、政审、文化测试实施阶段(时间是8月1日至8月25日)。第四阶段为复检复审、新兵走访、定兵、服装发放阶段(时间是8月26日至9月5日),并做好新兵起运前的准备工作。第五阶段为新兵运输阶段(时间是9月6日至9月20日)。第六阶段为征兵总结阶段(时间是9月21至9月30日)。

四、关于搞好征兵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严格征兵条件:户口在响水乡派出所、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热爱国防事业的适龄青年都可参检参选。征集年龄:1、男青年为月31日前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2、女青年为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0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3、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男青年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其它条件:1、农业户口男性青年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非农业户口男性青年应具备高中(或职高)以上文化程度,身高1.60米以上,视力正常,身材匀称。2、女兵具体征集由市军区组织全程负责。要求:应征女青年身高1.58米以上,视力正常,身材匀称,品貌端正。3、所有应征的男、女青年还应自行在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平台已开通,直到8月5日报名截止,网址:.

(二)征兵工作宣传:征兵政策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要通过广泛宣传《国防动员法》、《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充分利用九华电视台,九华周报以及流动宣传车和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固定黑板报等方式,广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内容的全民国防教育,引导人们居安思危,致富报国,引导年轻一代正确处理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激励适龄青年积极报名应征,响应祖国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要在我街道形成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依法征兵的良好氛围,切实使征兵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严格审查把关:各单位一定要坚持标准,执行政策,严格程序,切实搞好审查把关。一是严格基层推荐把关。各村(社区)应切实把现实表现好,文化程度高,身体和年龄符合条件的预征对象推荐上送,坚持在经过兵役登记的预征对象中征兵。二是严格体格检查把关。要请乡卫生院挑选思想好,责任心强,技术精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队伍,搞好新老搭配,搞好业务培训,严格按体格检查标准组织体检,应征青年病史调查要求做到一个不漏,确保新兵身体合格。三是严格政审把关。严格落实平时考查、三级审查、区域联审和外调取证工作,突出应征青年的现实表现,特别要把外出务工,人户分离,长期待业的青年作为审查重点,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四是严格文化质量把关。各级采取有效措施,在动员应届高中毕业生报名应征的.同时,普通高校在校生,特别是应届高校毕业生和高文化素质的适龄青年作为宣传发动的重点对象。同时加强审查,防止假文凭、假学历的现象。五是严格审批定兵把关,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坚持集体定兵,按程序定兵,择优定兵的原则,对政治、身体、文化、年龄合格的青年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高文化素质和有专业特长的青年入伍。

总之,今年夏、秋征兵工作还需加强廉洁征兵力度,加大安全防范意识,加大组织协调能力。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以确保兵员质量为核心,强化责任,严格征接纪律,实现无责任退兵、无腐败行为、无军地纠纷的目标,动员一切力量,发挥好各部门的作用,确保今年征兵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征兵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2、致富不忘国防,和平不忘忧患。

3、保家卫国终不悔,绿色军营献青春。

4、部队是所大学校,发展前途同样大。

5、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

6、莘莘学子立志从军,铁血男儿精忠报国。

7、没有强大的国防,便没有民族的尊严。

8、炎黄子孙好儿女,积极入伍当兵去。

9、吹响征兵“集结号”,汇聚强军“正能量”

10、少时立志尚武,长大报国从军。

11、科技振中华,强军固长城,展男儿本色,让青春出彩。

12、踊跃服兵役光荣,逃避服兵役可耻!

13、学子携笔从戎报国情,男儿文武双全展英姿。

14、有为青年立志从军,热血男儿精诚报国。

15、没有稳固的国防,便没有人民的安宁。

16、革新开放不忘固国防,迷信开展不忘兴武装。

17、热烈欢迎全县适龄青年参军报国!

18、建设强大国防,实现中国梦想。

19、千重要,万重要,国防弱小最重要。

20、身行从军光荣路,肩担家国安康责。

21、为五彩青春添一抹清新绿色——参军是的选择。

22、固我长城人人有责,建设国防个个出力。

23、保家卫国终不悔,驰骋疆场献青春。

24、祖国需要你们,参军无尚光荣。

25、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26、胸中有国才有家,国中有防才安宁。

27、征兵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28、优秀青年立志从军,热血男儿精诚报国。

29、参军报国尽义务,热血青春竞风流。

30、增强国防观念,关心支持征兵工作。

31、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32、没有一支人民的军队,就没有人民的一切。

33、青春激荡一腔热血赴军营,保家卫国砥砺自身铸魂英。

34、祖国挑选你,人民信任你,我们支持你。

35、太平盛世要居安思危,和平岁月须警钟鸣。

36、国防责任重,祖国在心中。

37、燃青春之热血,铸中华之国魂。

38、护我国家,爱我国土,扬我国威,敬我丹心。

39、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人民战争思想。

40、热血青春志献绿色军营,昂扬斗志愿筑富强中华。

征兵工作总结报告篇六

各位朋友、战友,各位美女:

大家中午好!

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在这里热烈祝贺()先生和()女士之子()参加人民解放军,首先我代表()先生和()女士向前来祝贺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致以诚挚的感谢!

俗话说:好铁要打钉,好男要当兵。

2012年是个国家大事丰富多彩的一年,十八大刚刚闭幕、母舰“辽宁”号正式下水服役。而如今日本还在跟我们争夺钩鱼岛,叫嚣着如果开战二周内摆平中国,作为中国人能不生气吗?在国家最需要的时刻,()同学勇敢地投身军营,报效祖国,在此我对他们全家表示崇高的敬意!下面以热烈的掌声请()同学为大家表决心致词。

致词(略)??

小伙子英俊威武,是个当兵的好材料,相信你到军营这所大学校里,一定会溶炼成一块亮铮铮的硬铁,为国家出力,为父母争光,也为自己打造一个好的前程。但在父母的眼里,也许你永远是一个长不大的孩子。爸爸妈妈,他们爱你、疼你。为什么他们会忍痛割爱,把你送进部队大学校。他们唯一的目的就是希望你受到严格的训练,打造成合格的军人,为国旗、军旗增辉,为家乡亲人争荣。

下面请教子有方,深明大义,送子参军的两位家长致词。

(略)。

爸爸妈妈话语亲,句句教诲记在心。

朋友们,谁没有父母兄弟姐妹,谁愿意割舍亲情。在这个时候送子参军,这是一个怎样的的情,为了千万母亲的微笑,为了祖国大地的丰收。为了东方巨龙的崛起,为了实现人生的精彩。

让我们祝愿吧,祝愿()同学在绿色军营早日成才、建功立业。

非常谢谢各位朋友对我的支持,参军庆典礼成。

让我们举起酒杯为祝贺()同志参军入伍干杯!愿他在解放军这所大学里茁壮成长!同时也祝愿在座的各位在今后的日子里:办事处处顺,生活步步高,打牌场场胜,口味顿顿好,越活越年轻,越长越俊俏!

典礼到此结束,点炮上菜,喝!

征兵工作总结报告篇七

为保证兵员质量,真正把思想好、作风正、身体健康的优秀青年送到部队去,为确保临沭县连续第__年无责任退兵,现就我街道征兵工作明确如下责任:

1、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坚决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认真执行征兵政策纪律,保证征兵工作规章制度的落实。

2、严格征兵任务纪律,通过多种形式,搞好针对性动员发动,准确掌握适龄青年的思维方式和行为特点,保证高质量完成征兵工作任务。

3、严格初检、初审,杜绝身高不够、视力不足、纹身、疤痕等明显不合格青年进站体检,保证进站青年体检合格率在60%以上,保证无身体原因退兵。

4、严格病史调查确保青年无癫痫、夜游、夜尿、气管炎、口吃、晕车船等重要病史,无跌打损伤、脱臼、手术及后遗症等痕迹事故,保证无病史原因退兵。

5、严格执行政治审查标准,切实掌握清楚青年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社会交往、性格特点、有无违法违纪,确保青年无违反政治、政策行为,无流氓、盗窃、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无涉及不法功法等组织行为,保证无政治原因退兵。

6、严格役前教育,做好青年及家长的思想工作,确保青年到部队不出现思想问题,保证无思想原因退兵。

7、严肃廉洁征兵纪律,落实征兵工作期间“禁酒”规定和“八不准”,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保证征兵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8、严格执行“五公开五公布”制度,严把文化关,年龄关,户籍关,保证无假文凭、假学历、小龄、大龄和异地青年入伍。

9、严格落实安全措施责任,加大安全工作力度,各村(居)支部书记、大组组长、民兵连长是第一责任人,保证征兵工作不发生各类事故。

10、严格把关。征兵期间(含三个月),各村(居)、各单位要按各自职责严格把关。新兵到部队后如出现问题,有关村(居)、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要积极主动配合兵役机关到部队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杜绝退兵问题的出现。

以上“十条”责任,各单位必须依据各自职责,严格落实,如有违反,将按照《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山东征兵工作若干规定》有关条款从严从重处理。

街道征兵领导小组负责人:

大组组长:

征兵工作总结报告篇八

第一条为搞好新兵征集工作,确保兵员质量,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第三条本省每年征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和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具体规定。女兵的征集,由省人民政府征兵机构确定征集办法。

各市、县根据省政府和军区的征兵命令,结合本地实际,部署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四条应征公民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

以便为民族地区的建设培养人才和骨干。

第五条征集新兵的文化程度,按照当年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的征兵命令执行。

第六条每年征兵开始前一个月至新兵启运前,招工、招干应当服从征兵工作,不得招收征集对象。

第七条专业技术兵应当按照军区的规划,对口征集,定向储备。

第八条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舆论工具,结合兵役登记、民兵组训和拥军优属等工作,运用各种形式进行国防教育,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九条兵役机关对确定体格检查、体检合格以及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征兵办公室,办公室一般由各级兵役机关和地方公安、卫生、宣传、民政、交通、财政、劳动等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抽调人员组成。机关、团体、企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征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拟订兵役登记和兵员调拨、被装发放、新兵运输等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四)制定保证新兵政治、身体、文化质量的措施,并具体监督、指导;。

(五)组织新兵交接和运输工作,确保新兵按时安全起运;。

(七)了解掌握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

(八)负责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会同兵役机关的政治部门,负责预征对象政治摸底、新兵政治审查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查、接收。

卫生部门负责对应征公民的身体目测、体格检查、抽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接收。

宣传部门要结合征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激发广大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的热情。

教育部门负责教育适龄学生响应祖国号召,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并协助兵役机关搞好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病史调查,准确提供在校时间的有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解除战士的后顾之忧,并协助征兵部门把好新兵质量关,严格控制城镇兵(含非农业户口)的征集比例,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

劳动人事部门协助民政部门,负责安置退伍军人,督促有关单位接收部队退回的原是在职职工的不合格新兵复工复职。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以及使用管理,监督征兵经费专款专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和运输中的安全。

第三章兵役登记。

第十三条市、县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征兵前按照上级关于兵役登记的要求,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的安排,抽调专人,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自行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提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的建议,报市、县征兵办批准并存档。

第十五条全日制中等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生可暂缓登记。毕业后,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应当自行到当地兵役登记站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退伍军人参加预备役登记,不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七条基层单位应当对登记合格的适龄公民,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情况初步审查,择优选定预征对象,报市、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后,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

基层单位对预征对象应当加强管理教育,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预征对象的政治、身体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兵役登记时,对超龄不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应征公民应当及时注销,认真做好统计归档工作。

第四章体格检查。

第十九条征兵开始时,市、县征兵办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明确体检时限、送检比例和要求,有计划地安排预征对象的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市、县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征兵办的计划,指定医院或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队,具体组织实施体检工作。

体检前,市、县征兵办应当对体检工作人员进行短期培训,统一思想,明确标准,掌握做法,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新兵的复查和抽查由市、县统一组织进行。普通兵的抽查人数不得少于本市、县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不合格率超过百分之五的县,应全部进行复查。

体检期间,省征兵办应当组织力量,深入到市、县体检站进行抽查和指导。

第五章政治审查。

第二十二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管区、乡、县三级审查负责制和派出所联审制度,政审前,市、县征兵办应当对政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应征公民政审表、入伍登记表、入伍花名册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市、县征兵办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上的纯洁可靠。

第六章审定新兵。

第二十五条基层单位应当择优向市、县征兵办推荐合格应征公民。

第二十六条市、县征兵办对新兵的审定,应当召开政审、体检组长和基层单位征兵负责人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联席会议,集体审定。对潜艇水兵、坦克乘员、水兵和空降兵可以在市、县范围内择优定兵。

第二十七条基层单位对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张榜公布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查清,对确有问题或者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予以调换。

镇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装入应征青年的档案,一份交市、县退伍办存档,作为退伍后安置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以及各种补贴。

第七章交接新兵。

第三十条交接新兵由市、县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进行。交接新兵的有关事宜应当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三十一条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由市、县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接兵部队,一份由市、县征兵办公室保存。

第三十二条市、县征兵办在新兵起送前应当对新兵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

第三十三条新兵的被服,由军区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市、县。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市、县。新兵起运前,市、县征兵办负责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八章运送新兵。

第三十四条在征兵开始前十五天,省、市、县征兵办应当与部队联络商定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五条军区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起止地点,会同铁路、航运军代处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六条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七条市、县征兵办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组织起运,并应当对新兵进行乘车(船)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新兵起运时,各级地方政府要组织欢送,给新兵戴光荣花,勉励他们安心服役,多作贡献。增强他们的光荣感、责任感,增强广大公民依法服兵役的观念。

第九章接收退兵。

第三十八条新兵到达部队后经检疫复查,因身体、政治条件不符合,不宜在部队服现役而被退回的,市、县兵役机关应予接收。退兵的时限,身体不合格退兵为四十五天;政治不合格退兵为三个月。退兵后不再补换。

第三十九条市、县征兵办与部队发生退兵争议的,由省征兵办裁决,经省复查符合条件的,由部队带回;复查不合格的,市、县征兵办公室应予接收,公安机关应予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在原单位复工、复职。

第十章征兵经费。

第四十条省、市、县兵役登记和征兵(含为武警部队代征新兵)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税厅统筹解决,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不足部分,由市、县自筹解决。基层单位兵役登记、征兵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解决。

第四十一条兵役征集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省财税厅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新兵被服调拨到市、县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后勤部和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市、县以下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在兵役征集费中开支。

第四十三条为武装警察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的经费,由有补兵任务的武装警察总队按照本省规定的征兵经费标准拨给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十一章奖励。

第四十四条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应征公民及其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二)台湾省籍、归侨、侨眷积极应征,表现突出的;。

(三)家属积极支持、鼓励家庭成员应征,对本市、县征兵工作推动较大的;。

(四)公民在服现役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立功受奖者。

第四十六条征兵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个人奖励:

(一)刻苦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成绩显著的;。

(三)积极出谋献策,勇于改革创新,对促进征兵工作有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应当给予集体奖励: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工作扎实,处理问题及时、准确,完成任务好,安全无事故;。

(二)宣传动员广泛深入,效果明显,适龄公民无拒绝、逃避服兵役现象;。

(四)新兵质量高,无政治退兵和身体责任退兵;。

(六)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搞得好,优抚政策落实。

第四十八条奖励种类:个人奖励分为通报表彰、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四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集体奖励分为通报表彰、记集体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十九条评选受奖人员应当坚持上下结合的原则,应征公民和家属由领导提名,群众评议;工作人员由群众评议,领导审查;集体奖励由上一级兵役机关提名。

第五十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应征公民及其家属受通报表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提名,市、县以上兵役机关批准。

(二)受通报表彰的一般工作人员,由本级兵役机关提名,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县(团)级以上干部由本级兵役机关提名,报省兵役机关批准。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经本级兵役机关提名,由上一级兵役机关审查并报其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三)授予“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或者记集体三等功的单位,由上一级兵役机关提名并报其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记集体一、二等功的,基层单位由市、县提名,省兵役机关审查,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市、县单位由省兵役机关提名,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

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奖励应征公民和家属所需奖励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自筹解决;奖励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征兵工作人员所需的奖励费,由审批机关解决。

第十二章处罚。

第五十三条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认真严肃地进行。

第五十四条适龄公民及其有关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和征集的;。

(二)体检时冒名顶替或者伪造病史,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学历,私改年龄的;。

(四)隐瞒自己的劣迹和犯罪行为的;。

(五)体检合格后拒绝、逃避服兵役的;。

(六)批准入伍的新兵不按规定到指定地点集中或者在集中后擅自逃离的;。

(七)入伍后逃离部队的;。

(八)干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入伍的;。

(九)威胁、恫吓、侮辱征兵工作人员,扰乱征兵工作秩序的。

第五十五条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罚:

(一)违犯征兵命令、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泄漏征兵工作机密,给征兵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拉关系、开后门,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

(五)为他人出具假户口、假学历、假年龄及其他伪证的。

第五十六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二)计划不当,组织不周,给征兵工作带来严重损失的;。

(四)职能部门不尽职尽责,给征兵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拒不接收的;。

(六)与接兵部队关系不融洽,在军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七条对个人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对单位的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罚款。

第五十八条对犯有第五十四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有第五十四条第一、二、三、八项行为之一者,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一年优待金总数的罚款。

(二)有第五十四条第四、九项行为之一者,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二年优待金总数的罚款。

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公职处分。对本项所列人员的处罚,由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请教育、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执行。

第五十九条对犯有第五十五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者,一般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视程度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

第六十条对犯有第五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有第五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情节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对犯有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性质恶劣,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处罚的审批权限:

(三)对单位的处罚由上级兵役机关提出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兵役机关执行。

第六十三条受罚款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三日内将罚款送交执行机关。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到处罚机关要求复议,并可以向上级兵役机关申诉。申诉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第六十四条对适龄公民及其他有关公民的罚款,由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负责收缴。对工作人员和单位的罚款,由罚款的兵役机关负责收缴。收款单位应当给被罚款者开具收据。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县以上财政部门。

第六十五条对拒不执行罚款裁决的单位和个人,由执罚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细则与国家当年颁布的征兵命令相抵触的,以征兵命令为准。

第六十七条各市、县应当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征兵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适龄青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授权海南省兵役机关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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