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产创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精选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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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3 00:00:00    小编:万众创薪

高产创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精选六篇)

小编:万众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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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产创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部施工项目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一、办公会议小组

1.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全面管理,规划资金收支方案,审批项目规定权限内的资金。2.负责组织审定资金相关管理制度。

3.负责资金筹措,通过信贷机制调剂内部资金的使用。

二、财务部

1.制定内部工程项目资金结算办法和内部资金往来结算工作

2.督促项目经理回收工程款,审核工程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对资金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负责工程款的收取,编制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向财务部提供相关的资金报表和债权、债务资料。2.负责申请自身项目部的资金支出。

3.负责协助财务部门对已竣工程拖欠款得回收。

第六条

一、项目部组建后,需在财务部开设独立的“内部资金账户”存储资金。

二、项目开户的资金来源: 1.预收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

2.内部借款,内部借款利率为

;内部借款额度由项目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审批

三、项目收取的工程备料款、进度款以及合同外收入等资金都须存入该“内部资金账户”,项目部可按资金比例向公司提出申请,由财务部统一支付相关款项。

四、存入“内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原则上按归属使用,资金不足时可向公司借款补充。借款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采取有偿使用原则,按规定收取利息。

第七条 资金运用管理

一、项目部于每月20前编制下月资金收支计划,于12月15编制下资金收支计划,报送财务部。财务部于每月30日前编制完成下月资金收支计划,于12月25日前编制完成下一预算收支计划。预算收支计划由办公会议小组审核通过后实施,月度资金计划在计划内控制实施。

二、项目部收到工程款后,要向公司上缴规定比例的管理费,此比例在项目启动时确定。

三、项目部支付分包款、材料费、机械费和其他费用时,按资金使用计划向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由财务部统一支付。

四、项目部自主经费财务部按照目标成本按月拨付给项目经理

一、公司与项目部之间往里账面于没有25日进行核对。

二、公司对项目部的借款,于借款到期日前三天同志借款项目经理归还借款,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时,应于借款到期日前7日内,提出书面报告重新申请借款,经公司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公司如占用项目资金时,需与项目部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利息按照----利率计算。

三、项目部之间互相拆借资金,必须通过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借款利率按照----利率计算,计入或冲减相关项目成本。

高产创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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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乡镇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如下资金管理办法:一、资金使用

1、精准扶贫资金从种类上分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单户项目扶贫资金和集体项目扶贫资金;

2、建档立卡贫困户到户的资金一律由乡经管站通过信用社对各贫困村和贫困户进行相应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冒领,甚至贪污収叧。不得向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取任何费用。

3、互助扶贫资金的使用必须如数用于精准扶贫规划的项目上,严禁挪作它用,更不允许截留、私分。扶贫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资金调动和使用时必须由村三委监督并签字,同时报乡政府进行备案和存档。

4、第一书记对精准扶贫项目资金动向要及时掌握、规划和调整,并反馈给乡扶贫工作站。对建档立卡户中发展生产的农户项目资金,要有准确规划,对每月的收支情况进行及时登记做账。

5、实施精准扶贫项目村级资金使用情况,村上要在每季度的月末25日,组织村民代表召开会议,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布,并上墙向村民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

7、乡经管站和扶贫工作站在每年上半年对上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报账制度的执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纪委应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经常性自查和检查,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二、报账程序

1、农户个人扶贫资金报账时,必须以正式批准文件为依据,报账总额以批准的该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为限,不得超额报账。报账人员应履行自己岗位职责,审核凭证,对违规票据予以纠正,办理资金结算时,不得超范围支付。

2、报账人申请预拨资金或报账请拨资金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凭证和工程进度证明。乡经管站应切实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滞留、占压、抵扣扶贫资金,不得计提业务费、手续费。

3、凡需报账的发票必须先由村三委负责人签字后,由第一书记,包村干部,包片领导签字,再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三、扶贫资金拨付程序:

1、乡经管站填制“财政金付款通知”,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签字、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予以拨付。

2、村级资金请求拨款时必须带齐相应资金申请表和付款通知,根据合同、项目预算、项目用款计划按工程进度拨款。

3、所有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国库统一支付的程序一律实行直接支付。四、资金监管

1、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整合资金由乡经管站监管,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封闭运行。

2、精准扶贫整合资金严格按照规定,实行项目实施单位报账制管理。乡纪委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加强对精准扶贫整合资金项目的督查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3、乡纪委、乡经管站对精准扶贫资金要严加管理和督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移交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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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产创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篇三

项目资金是指在 投资项目总资本中,由投资者 认缴的出资额。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 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对 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下文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 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xx]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

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xx年11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年度收支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5日起施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20xx年6月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xx〕65号)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xx〕64号)同时废止。

高产创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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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的行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执行条例》以及集团总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工程局(以下简称:**局)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银行账户及印鉴管理

1.**局所经营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集团财务管理管理制度》、《**集团总公司本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按集团总公司的文件执行。

2.凡承接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和工程施工的需要开设银行账户、刻制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项目部先提出申请刻制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和银行开户的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办理。

还需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①总公司批准成立项目部的文件;②工程项目合同复印件;③委派会计名单及相关资料④业主及其他单位需要单独开户的函告或证明文件。

3.经集团总公司批准开设的项目银行账户必须纳入总公司资金管理系统管理,项目会计开立银行账户时,需在开户银行领取资料,根据银行的要求,办理纳入集团总公司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的手续。凡不能纳入资金管理系统的银行账户,申请单位须提供证明文件,提出确保资金分块到位及资金专款专用的措施,项目责任人签署书面承诺,报集团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每月打印银行对账单送局财务部。

局财务部负责办理银行账户报批手续。

印鉴卡、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其他资料在开户后一个月内交存局财务部,并交存总公司财务资产部。。

5.自筹资金退还。施工期间项目责任人及合伙人不得中途抽取资金。股份制管理的项目在工程完工结算后,项目债务已结清及无其他问题后,项目责任人才可支取其垫付的资金。目标责任管理的项目在清算终结后,项目部财务才能将垫付款及利润按协议约定支付给各合伙人。

6.对于不纳入项目核算的自筹资金,项目部不得承担任何责任,项目部财务不得将利息支出或其他支出列支成本费用。

第三章项目工程款收入的管理

1.项目部财务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合同》或《施工承包协议》中“工程价款”条款,督促相关部门按时向业主单位申报工程进度款,有预付款的,先收回预付款。

2.及时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严禁出现纳税非正常户。开具工程款发票前缴纳税款可采用纳税申报表或银行转账缴纳。

3.原则上项目工程款应首先汇入集团总公司账户,总公司及局财务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或协议扣除管理费、补缴税金等款项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到项目部开立的银行账户,第一笔工程款还需扣除税务押金、项目管理保证金、保函押金以及保函手续费。

总公司或**局不能扣划款项的项目,由项目部财务在收取工程款时主动上缴,未及时上缴的,项目经理部写出书面报告,报局领导批示。

4.及时(一个月内)将《税收缴款书》原件、建筑业发票复印件送局财务部,由局财务部办理退税手续,收到总公司退回的款项,再由局财务部返回项目部。

实行增值税后,按照《建筑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执行。

5.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部应对不需用的材料、自购的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资产进行盘点登记,计算其折余价值,并拟定方案上报。项目部对自有资产做出处置并将收入交存项目部财务入账,处置资产的收入比照工程款管理办法执行。

6.项目工程款必须用于本工程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7.对于不能按照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付款额度不够的,项目部财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催收工作。

第四章资金支付程序及管理

1.资金支付总体原则是:管理有制度,审批有程序,支付有流程,支付总量按计划控制。施工项目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在项目竣工结算并清算前,所有项目资金上交税费后必须直接支付给项目分供商的合法银行账户,不得通过第三方账户进行过渡支付。

严禁项目部利用分、供商套取项目资金。项目责任人不得利用虚假的经济业务套取项目资金,若出现此种情况,项目部财务必须及时上报,由**局进行追责。委派会计对未按资金管理程序执行而造成超额付款的,将追究其责任。

2.严格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和手续,项目部实行“会签”的审批制度,严格按本《办法》实行。项目经理部还应制定资金支付流程,严格执行资金支付计划,对无合同(小额零星1000元以下采购除外)或单据不完整、审批手续不齐全的经济事项均不得办理付款。

3.所有款项支付(含费用报销),由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签字;项目经理、项目责任人审核签字后,出纳才能报销或付款(项目部财务除有权直接上缴**局管理费、税费、社保、银行手续费外,其他任何款项,没有项目责任人授权,无权支付)。项目部所有款项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局要求填报《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报批后才能使用,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中审批核定的用途、金额按程序使用项目资金。

各职能部门对材料的质量、数量、施工班组的质量、安全管理、设备的维护保养、机械台班的计量等岗位人员均应在支付单上签署意见,对不执行合同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合同给予处罚。对于支付存在不同意见时,及时沟通,确保支付及时到位。

4.项目部财务应严格按合同支付,控制资金流向,掌握资金使用情况。为防范支付风险,项目部财务必须保留合同原件,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对外款项,未取得合同对方有效的变更收款方式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时,项目部财务不得改变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

5.严禁项目责任人借支现金挪作他用。严禁将资金借给外单位使用。

6.施工期间,项目经理部可以利用赊购材料、收取劳务方质量安全保证金等经济方式产生应付款项。项目经理部对产生的各项应付款要及时登记入账,关注应付款的支付期限,避免信用透支而增加资金成本。

所有民工队伍保证金及项目的其他资金收支都必须在项目财务部门办理会计核算,未纳入项目部财务核算的款项,项目部会计有权拒绝支付。

7.民工工资支付必须由施工队负责人提供民工工资表,由项目责任人审核签字后,财务人员要求每位农民工到指定的银行开设个人储蓄账户(预留身份证)并要求其开通短信提醒,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考勤情况,将农民工工资存入其个人账户,并且将银行付款情况打印后随工资表装订,不得将农民工工资直接交给施工队责任人。因管理不到位而引起的民工工资纠纷,项目财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财务人员应逐月对每个民工队的工资支付状况进行调查摸底,确保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到每个民工手中,一经发现施工队责任人挪用民工工资,必须立即报告。

8.项目部会计应严格控制现金流量,控制现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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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产创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连市对口帮扶资金的管理, 为了使用规范,运作安全,并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益,根据省扶贫办制定的《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市对口帮扶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用途。重点用于农村贫困地区的山、水、田、林、路等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公益事业,生态工程建设以及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干部培训、劳动力培训转移等。

第三条 项目创新。帮扶资金在创新上可用于“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等项目,可以突出项目的示范性、探索性,重点解决农村贫困地区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问题(非工程性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参照《六盘水市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大连市对口帮扶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五条 申报范围。对口帮扶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均可申报。重点安排在公路沿线、距城区较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群众积极性高,投入易见成效的地方。

第六条 申报条件。对口帮扶项目必须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方可申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加强调查研究,作好规划建立的项目库,从项目库中按照轻重缓急选择项目;完成项目的初步勘察、设计、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可参照《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建设投资补助参考标准》执行);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扶贫效益分析;通过召开群众大会讨论认可,确定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单位、技术依托单位、主管单位等。

第七条 申报资料。申报对口帮扶项目必须报送项目申报文件、《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书》、《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表》及电子文档。项目批复后要将项目录入《社会扶贫资金项目库》。

第八条 申报时间。各县(特区、区)扶贫办应于每年年底前将下的对口帮扶项目资料上报市扶贫办。

第九条 项目审批。对口帮扶项目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即村、乡(镇、办)选择项目报县级扶贫办,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市扶贫办,由市扶贫办审核整 理,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下达项目资金,同时报大连市政府和省扶贫办备案。

第十条 项目调整。项目一旦批复,各县(特区、区)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项目,必须向市扶贫办写出变更项目报告,填写项目申报书,经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专人负责。各级扶贫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科(股)室负责对口帮扶工作,定期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二条 专账管理。各县(特区、区)扶贫办要设立对口帮扶资金专账,专款专用。严格实行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等。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市级资金拨付。对口帮扶项目批复后,由市扶贫办按照7:2:1拨付资金到县。即第一批按照项目帮扶资金总额的70%拨付,第二批在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县级扶贫办再向市扶贫办申请拨付项目帮扶资金总额的20%,市将预留项目帮扶资金总额的10%作质量保证资金,待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从项目批复起,6个月内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市级将收回项目资金,另作安排。

(二)县级资金拨付。县级扶贫办审定项目实施单位 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后,向项目实施单位预拨帮扶资金总额的50%的项目启动资金,然后按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拨款、报账。

第十四条 公示公告。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在所在乡(镇)、村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帮扶资金要纳入财政扶贫资金审计范围。每年进行一次专门审计。凡发现有转移、挪用、贪污、挤占等现象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落实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要重视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搞好投资、质量、工期“三控制”,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合同法》。项目实施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做到主体明确、职责清楚,认真履约质量时间等保证条款。工程项目的合同价与中标价必须一致。

第十八条 禁止先设计后勘察或不勘察。项目实施单位要组织做好地质勘察工作,地勘部门提供的地质、地貌、水 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部门要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合理设计。

第十九条 招投标制。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确定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对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在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自行招标。

第二十条 检查制度。各县(特区、区)对项目实施情况每两个月调度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填写《大连市对口帮扶援建项目进度报表》和撰写自查情况报告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督促检查,检查情况将以书面材料向大连方及省扶贫办报告。接受大连和省扶贫办的监督管理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护。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措施,由项目受益群体及相关单位共同负责管护。

第二十二条 设立标志牌。项目竣工后,要在项目建设主体上设立醒目的“大连援建项目”永久性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管理。每个援建项目都要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下达项目文件;项目设计资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合同或协议;项目承包合同书;项目工程概、预算书;项目公示公告 材料;项目费用支出的决算报表及有效票据;项目检查督促资料(有关图片、文字及音像材料);项目管护措施及制度;项目验收材料。各县(特区、区)将每实施项目的图片、摄像资料制作成光盘报送市扶贫办。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市、县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勘察设计资料、招投标资料、工程实施过程监理资料、工程结算报告和竣工报告。

第二十五条 验收条件。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下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完成建设任务、有完备的项目资料、有工程结算资料、有工程结算报告和项目竣工报告,有向扶贫部门申请的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验收权限。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县级组织初步验收后,申请市级组织验收。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告市扶贫办,市级组织抽查。

第二十七条 验收方法。按照项目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书的有关要求,采取听汇报、查对项目档案资料、察看现场、走访受益群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项目验收要形成验收报告,工程质量要符合标准、建设规模要达到要求、资金使用要符合规定才能验收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中央、省下达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中央和省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附件:

1、《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书》;

2、《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表》;

3、《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请拔款审批表》

4、《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进度报表》

高产创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 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支付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 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第五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八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第十二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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