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义工协会章程(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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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3 00:00:00    小编:一颗冰栗子

2025年义工协会章程(五篇)

小编:一颗冰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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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协会章程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是南昌慈善义工协会绿树分会。

第二条本分会是由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工服务的学生、教师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依据本分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民为本,奉献爱心,全方位服务社会,传播慈善文明”。本会倡导“参与、互助、奉献、文明、进步”的慈善义工精神。

第四条南昌慈善义工协会是本分会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本会地址是南昌市新建联福大道001号江西城市职业学院;主要活动地域为南昌市行政区域。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按照南昌慈善义工协会的统一部署,制定分会慈善义工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招募、培训和表彰慈善义工;

(三)组织、推广慈善义工工作;

(四)配合南昌慈善总会开展社会救助服务和社会捐赠接收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分会会员为南昌慈善义工。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优良,社会责任心强,自愿无偿从事慈善义工服务工作;

(二)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从事的慈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服务资格。

第八条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或通过网上报名,并如实填写慈善义工协会会员登记表;

(二)本分会进行资料审核、研究、批准;

(三)经本分会进行入会培训后发给慈善义工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分会开展的慈善义工服务活动;

(三)有权请求本分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有权对本分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五)有困难时优先得到慈善义工服务;

第十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的章程,执行本分会决议,共同完成本分会的工作任务,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二)服务期间,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报酬;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不得以慈善义工或者本分会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慈善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三)如实反映服务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家庭隐私予以保密;

(四)经南昌慈善义工协会同意,参与社会募捐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单独组织社会募捐活动;

(五)维护本分会的声誉,传播慈善文化,以实际行动扩大本分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壹年内不参加慈善义工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证公告作废。

第十二条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经协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其会员证公告作废。两至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慈善义工代表大会是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大会代表由义工推举产生,总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慈善义工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慈善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慈善义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不超过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是慈善义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慈善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审议理事会提交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本分会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五)慈善义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分会重大事务;

(六)行使义工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或委托形式。

第二十条本会理事会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闭会期间,实行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研究确定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

(二)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

(三)有较强社会责任感;

(四)不超过七十周岁的非在职公务人员,身体健康,胜任本分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会长由分会筹备组协商提出候选名单,报市协会批准,为本分会会长。设会长1人,副会长4—6人,其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及完成任务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会长职权。第二十四条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四)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经费来源:

(一)经市协会同意,可以接收定向社会捐赠和定向社会救助,募得善款必须全额上交市协会,并开具财政专用票据。

(二)联合企业义卖、义演收入;

(三)会员自愿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分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本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接受慈善义工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南昌慈善总会和南昌慈善义工协会的审计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 2013年 12月10日慈善义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分会理事会。

义工协会章程篇二

南京工业大学义工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南京工业大学义工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面向南京工业大学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爱心接力,传递温暖”,本协会倡导“奉献、互助、友爱、进步”的义工精神。

第四条 土木学院团委是本协会的主管单位,并对本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学校及学院统筹开发和整合优化全校义工工作资源;统一制定义工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组织义工宣传,普及义工服务意识,弘扬义工文化,探索具有学生特点的义工事业发展道路。

2、扶贫济困救助。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力所能及地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开展尊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类救助活动。

3、筹募善款。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4、赈灾救助。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协会内外向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5、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义工公益援助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义工公益活动。

6、招募、培训和表彰义工;组织、推广义工工作;拓展义工服务领域,加强义工工作研究,对义工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本会成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支持促进义工事业的发展,加强同国际间、境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章 成员管理

第六条 成员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从事义工服务,承认本协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协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2、南京工业大学在校大学生,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七条 成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1、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2、本协会进行资料审核;

3、本协会进行入会培训后发给义工服务证件及标志。

第八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志愿加入或者退出本协会;

2、参加本协会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

3、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请求本协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5、对本协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6、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九条 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3、不得以义工或者本协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接受本协会的监督;

4、宣传本协会的宗旨,维护本协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协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成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服务证及标志。成员连续一年内不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义工服务证公告作废。成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成员资格并公告,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是主席团,下面分明是办公室和各部门,部门主要分为:外联部、督导部、活动部、宣传部。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及其功能介绍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的执行机构;

3、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负责。第十三条会员大会产生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协会的执行机构是主席团,其主要职能:

协会的决策机构,总体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并组织监督活动的举办。

1、提出本协会的合理的发展路线;指导完成与下一届工作的工作转接。

2、作为本协会最高负责人,有权处理日常事物及紧急文件;有权对会议讨论的既成事实宣布决定意见;有权解释章程,发布文件和通知;对社团理事会成员的任免提出建议;审批和宣读本协会的各项重要决议;在一定的条件下,不能或不必由会议讨论定时,可由主席团作决定意见。

3、副主席、主席助理协助主席作好领导工作,分工处理各部门总事务,协调管理本协会所有部门的各项日常事务;加强与各本门的联系,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安排各部门的工作,起统筹指挥的作用。

4、与指导老师及主管部门的交流。

第十五条 办公室介绍及其主要职能:

主要负责本会义工工作的后勤保障,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充分发挥着枢纽、助手、窗口的作用,1、对各部门的工作情况、例会出勤率等进行考核,作为工作奖评的依据。

2、协助主席团处理各项事务,协调各部门之间关系,协调各部门工作落实开展,统筹整理各部门工作,使工作效率更高。

3、管理人事档案,整理、汇编协会各部门部长、各成员档案库。

4、收集、整理各个部门活动计划、方案、预算书、新闻稿、照片、宣传单、工作总结、决算书并负责活动材料的审阅工作。

5、具体负责各部门各种资料的收集、存档、管理;一般性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负责各部门的材料的发放,整理、归档本协会日常工作文件。

第十六条 外联部介绍

与其他义工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组织广泛的义工宣传,推动全校和整个大学生群体的义工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十七条 活动部介绍及主要职能:

是协会活动开展的策划、组织者。

1、主要负责各义工项目的策划与实施,负责各义工项目的善后和协调工作,按照要求和统一安排,组织和策划人员的安排、场地安排、活动流程、文艺表演。

2、注:详细划分为:助学义教组、捐助组、环保组、关爱探访组、调研组、后勤组、社区义工组或者其他

第十八条 宣传部介绍及主要职能:

是宣传和舆论机构,是协会与外界交流的主要窗口。主要负责义工活动的宣传联系工作。

1、负责协会各类宣传海报等的文字编辑、版面设计以及制作,手写海报的创作拟写及张贴工作,各种标语、条幅的制作及悬挂;

2、负责其他形式的宣传,学校广播室、校报、宣传板展板等等;

3、负责门户网站的运营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1、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2、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管理机关核准后,协会成立之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南京工业大学义工协会筹委会

2011年4月23日星期六

义工协会章程篇三

万兴隆翡翠城义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是万兴隆翡翠城义工协会,简称(wa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本单位内部员工、志愿者、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工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经四会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民间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通过组织义工服务活动,倡导“关注弱势群体,提倡文明生活,‘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

本协会接受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商业大道翡翠雅苑三、四座首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了解社会贫困线以下的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贫困人群的关心与帮助;

(二)组织会员提供业余时间,不计报酬,服务社会;

(三)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失学儿童结对等慈善活动;

(四)开展深入敬老院、福利院等服务基地,为孤残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各项活动;

(五)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六)社会突发、灾难事件的仁道救助;

(七)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

(八)积极完成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义务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进行志愿者宣誓,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帮助与服务;

(七)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和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在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私隐和商业秘密;

(七)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或变相收取报酬。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义工协会章程篇四

湖北工程学院春晖义工服务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湖北工程学院春晖义工服务队,我们的团队理念是“青春与感恩同行 梦想与责任相伴”。

第二条 该组织是由湖北工程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领导,属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下设部门,由资助中心助理委员会发起并指导,于二零一三年十月成立。

第三条 义工队的宗旨是“奉献爱心,服务他人,倡导义务精神”,以“立足校园、面向社会”为原则,鼓励我校学生关心社会,关心他人,增强奉献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 本义工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有计划地组织会员们开展义务工作,在我校极力推广义务工作的同时向全社会普及义务工作。

第六条 推动全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增进我校各院同学之间的交流、沟通,加强院的团结。

第七条 对参加义务工作的学生进行服务监督和评优。

第八条 树立和维护义工队和学工资助中心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为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及各种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和服务,为有特殊困难和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各种义务服务。

第十条 收集﹑提供义务服务的有关信息,为志愿者和服务对象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一条 开展与其他义工组织、校内外团体的交流合作,同时增加同学们与社会联系的机会 ,增强社会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 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各院分配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和获得各类奖助补助的学生,收到过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励志奖学金等资助的全体学生,还包括凡是志愿无偿奉献自己的时间及精力,承认本章程,遵守义工队的组织纪律,维护义工形象的在校学生,都可以到本队登记,并拥有相关证明,经考察合格后即成为校义工队的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

1.有参加校义工联和协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以协会的名义发掘义务服务机会的权利;

4.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的权利;

5.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6.会员有权选择自己喜欢的专项职能服务小组;

7.有推荐非会员加入本会的权利;

8.有获得各项奖励的权利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对承诺的服务负责任地保质和保量完成;

3.参加协会组织和安排的活动;

4.向其它同学推广义务精神;

5.维护协会和理学院的声誉及形象。

活动纪律

1.参加活动人员如有反悔,必须提前一天请假,并且做出说明。

2.服从负责人安排,工作认真,态度积极,切忌推脱,互相观望。

3.不得中途离场或者从事与义工活动不相干的事情,不得以高傲,冷淡的态度对待服务对象,要有礼貌。

4.义工队的各部门干部也属于义工队会员,所以必须遵守以上纪律,并且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 义工队每学年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优秀的个人和部门进行奖励,并推荐到校义工联进行评优,接受校级的奖励。

第十七条 所有会员只要在协会注册,即自动成为校义工队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如做出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或有损义工队声誉的行为,本队有权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义工队的部门简介

秘书组:协助队长,安排活动人员;协调各部门工作收发,整理并保存有关文件,负责会议的考勤和记录工作;开展切实可行的外联工作,争取外部资源来增加我们感恩社会的活动渠道。

策划组:活动前期调研,活动方案撰写,活动现场控制、活动总结。

文宣组:即文艺组和宣传组。负责各项活动的前中后期的宣传工作,具体内容涉及海报制作、新闻撰写、摄影采编等;开展活动时,如需文艺表演,负责文艺节目。

培训组:活动开展前负责对队员进行义工服务培训。

财务组:负责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及后勤物资的保管。

纪律监察组:监督和考察活动期间成员的工作情况及工作态度,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及时向队长反映情况;负责义工干部和队员的考核评优工作。

第五章 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条 义工队的各项活动开展采取项目管理的运作方式,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 确定项目负责人

由队长确定人选或者自荐,经各部门通过,项目负责人直接向会队长负责;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义工要求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有热情,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第二部 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团队,相关工作部门,如文宣部组,秘书组,策划组等,要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的工作。

第三步:项目负责人及策划部向队长递交开展计划及汇报组建项目的情况。并向财务组请求资金。

第四步:培训组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步:活动进行时由纪律监察组进行监督,并维持秩序。

第七步:项目开始运作,会长或者副会长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八步: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向队长提交电子版的项目总结并向秘书组递交参加活动人员的名单和服务时间,由秘书组给予通报表扬,由宣传组进行粘贴。

第五章 干部选举及评优

第二十一条 每年换届之际,由各干事提出竞选干部的申请,然后举行改选仪式,之后由上一届干部共同商量并决定下一届干部人选。

第一节 义工评优

第二十二条 评优秀义工的对象为义工队的全体队员。

第二十三条 在一个学年中积极组织或参与义工队的活动、表现突出的队员,我们将进行奖励。由各院分队上报申请评优的人员,然后交由纪律检查组进行审核,审核依据平时参加活动时各位义工的表现,最后交由队长评判并且签字,从而确认评优人员。

第二节 评优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义工队每学期评选出优秀义工若干名,优秀义工干部若干名,优秀分队若干个;年末的时候会评选出优秀义工,优秀义工干部,优秀分队。

第二十五条 在义工活动进行的时候,如果有个人或团队有特别突出的表现,也能及时得到表扬,我们将会评出义工之星的个人和团队奖项,每一届的义工之星将会载入春晖义工服务队的史册,成为下一届队员学习的榜样!

第二十六条 义工们的获奖理由和先进事迹将会在网站进行公布。

第三节 奖罚条例

奖罚条例将采用积分制,条例如下:

一:每人基础分10分;

二:每积极参加一次活动,加1分,对于要求必须到的组长和干事未到者扣2分,队员扣1分;

三:每次活动或会议中,有特别贡献者加2分,提出金点子(被采用)者加1分;未按时出席活动或会议者扣1分,无故旷到者扣2分,请假者(有课除外)扣0.5分;

四 :每次活动后,各组长队各负责带领人员进行打分(采用五分制),并交电子版于纪检组。活动期间,纪检组将会视察对各组长进行评分,并考察参与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检验各组长的评分;纪检组将交由秘书组评分监督;

五:对于严重违背湖北工程学院义工服务队宗旨,借义工队名义谋私利者将开除义工服务队;

六:年末的评优评先将依据分数,干事竞选组长也将参考一定的分数。

记分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每次活动后,各组长交电子版于纪检组,汇总后公布于群共享,有异议者可以在两天内找纪检组说明情况,经核查,情况属实予以修改,评分者扣1分,情况不符实者将扣1分,两天后将开始登记纸质版,纸质版登记后将不可改动;

记分册将详细记录每一个数据,并交由秘书组进行保管,每周五各组长可以到秘书组翻看查阅,记分册上的数据不可私自随意改动。记分册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为主管部门的拨款以及各种捐助或自筹。

第二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由财务组统一掌握,同时经费开支由队长审核决定,并接受校学工部等有关部门和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北工程学院春晖义工服务队拟出草案,由学工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旗、会徽由湖北工程学院义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学校团委通过。

第三十条 义工队制订义工证,队员可凭义工证参加我们组织的活动以及享受队员的权利和履行队员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义工队通过,章程的解释权在义工队。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于二零一三年十月建立。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湖北工程学院春晖义工服务队

二零一三年十月

义工协会章程篇五

南昌慈善义工协会高校联合会南昌大学“星火”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为南昌慈善义工协会高校联合会南昌大学“星火”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构建和谐,奉献爱心,全方位服务社会,传播慈善文明”。倡导“参与、互助、奉献、文明进步”的慈善义工精神。

第三条 本会隶属于南昌慈善义工协会高校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地址设南昌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主要活动地域为南昌市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南昌慈善义工协会高校联合会,有计划地组织南昌大

学义工会员,开展义务活动,在南昌大学大学阵地极力推广义务工作;

(二)制定慈善义工分会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三)招募、培训“星火”分会慈善义工会员;

(四)组织、推广慈善义工工作,为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及各种社

会服务机构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和服务,为有特殊看困难和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各种义务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分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优良,社会责任心强,自愿无偿从事慈善义工服务工

作;

(二)承认并遵守本分会章程

(三)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从事的慈善义工服务的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

服务资格

第七条 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或通过网上报名,并如实填写慈善义

工协会会员登记表;

(二)本会秘书处进行资料审核、研究、并报送高校联合会批准;

(三)经本会进行入会培训后发给慈善义工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开展的慈善义工服务活动;

(三)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有权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五)有困难时优先得到慈善义工服务;

第九条 会员履行以下服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共同完成本会的工作任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服务期间,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报酬;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不得以慈善义工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慈善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三)如是反映服务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家庭隐私予以保密;

(四)经本会同意,参与社会募捐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单独组织社会募捐活动;

(五)维护本会的声誉,传播慈善文化,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慈善义工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证公告作废。

第十一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经协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其会员证公告作废。两到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慈善义工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大会代表由义工推举产生,总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慈善义工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表决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 慈善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慈善义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放能生效。

第十五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可以连续选任,但只能连任一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放能生效。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制定本会工作制度;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提出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任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

(六)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实行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分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研究确定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

(二)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

(三)有较强社会责任感;

(四)不超过七十周岁的非在职公务人员,身体健康,胜任本会工作。第十八条 会长由南昌慈善义工协会高校联合会推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会长1人,副会长4--6人,其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室;

(二)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及完成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舆论同意;

(四)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南昌慈善义工协会高校分会南昌大学“星火”分会拟出草案,由南昌慈善总会义工协会高校联合会备案,并在义工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南昌慈善总义工协会高校联合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昌慈善义工协会高校分会南昌大学“星火”分会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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