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能力申请鉴定申请书 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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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申请鉴定申请书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篇一
申请方名称:(单位申请写明单位名称,个人申请写明个人姓名)
申请方联系人:xxx;申请方联系电话:xxxxxxxx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x
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xxx工伤认定时间:xx年xx月xx日
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xx年xx月xx日,伤残x级
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
(内容包括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类别、受伤详细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再次鉴定的理由以及到省级鉴定中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时间)
申请方:xxx
xx年xx月xx日
劳动能力申请鉴定申请书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篇二
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
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特殊伤病情况需额外提供的申报资料及要求
(1)精神疾病需额外提供由专门的精神病医院开具的《医学精神病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鉴定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智能损伤需提供智商、记忆商测定报告。
(3)听力受损需提供电测听、带值,的听觉诱发电位检测报告。
(4)工伤职业病需提供指定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劳动能力申请鉴定申请书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篇三
申请人:王××,男,××年×月×日生,汉族,琢×市××路358号,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9日下午3时左右,申请人受单位指派外出购料返回途中,在××施工现场被在同一现场施工的另一公司的装载机砸伤,经兰州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当即被送往××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骨盆骨折(粉碎)、尿道断裂、颅底骨折、失血性休克、胸部积压综合症等。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7天,于20xx年10月30日出院并转往××附属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直至20xx年6月3日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尿道断裂术后、骨盆骨折、等。申请人由于身体多处遭受创伤,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且造成了申请人心理障碍。为此,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求对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作出鉴定,望予支持。
此致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王××
20xx年8月20日
劳动能力申请鉴定申请书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篇四
请求事项:
1、请求鉴定申请人左尺骨损伤为9级伤残;
2、请求鉴定申请人左第5、6肋骨损伤为10级伤残;
3、请求鉴定申请人肝损伤为8级伤残;
4、请求鉴定申请人胆损伤为8级伤残;
5、请求确认延长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从 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为申请人停工留薪期。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0月22日,申请人在浙江某公司工作中受伤,已经过113医院、南雅三医院、湘云康复医院、南雅医院的治疗。2009年7月29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了××市劳(工伤)鉴(2009年)56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结论为:“工伤直接导致的'其他疾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了×劳社工伤认决字(2009)1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申请人左肝叶化脓性炎、胆道术后腹壁窦道形成并感染、肝形态失常、肝内胆管积气、左尺骨骨折、左第5、6肋骨骨折、以及其他相关病患,予以认定为工伤。
一、申请人左尺骨骨折应鉴定为9级伤残。
申请人在163医院实行了“左尺骨骨折开放复位钛板内固定术”及“左尺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i)9级: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之规定,申请人左尺骨损伤应鉴定为9级伤残。
二、申请人左第5、6肋骨骨折应鉴定为10级伤残。
申请人左第5、6肋骨骨折,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j)十级: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之规定,申请人左第5、6肋骨损伤应鉴定为10级伤残。
三、申请人左肝外叶部分切除应鉴定为8级伤残。
四、申请人胆总管切开、胆道吻合术后应鉴定为8级伤残。
申请人在南雅医院实行了“胆总管切开,t管引流术。”及“胆道术后腹壁窦道切除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h)8级: 53)胆道修补术;”之规定,申请人胆损伤应鉴定为8级伤残。
五、依法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人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为停工留薪期。
2006年10月20日~2006年11月28日,申请人在163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11月28日~2006年12月15日,申请人在南雅三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12月15日~2006年12月18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6年12月18日~2007年1月8日,申请人在湘阴县康复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月8日~2007年6月26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7年6月26日~2007年7月30日,申请人在南雅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7月30日~2007年12月8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7年12月8日~2008年1月25日,申请人在南雅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1月25日~2008年9月22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8年9月22日~2008年10月6日,申请人在163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10月6日~2009年12月30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至今(此期间:2009年2月25日,南雅医院诊断为:肝内胆管积气,胆囊右移,处方服药治疗;2009年4月24日,南雅医院诊断为肝内胆管积气,处方服药治疗,半年后复查;2009年9月23日,南雅医院诊断为:肝内多发钙化灶,处方服药治疗,3个月后复查,建议全休。)
申请人认为: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申请人一直处于住院治疗、出院服药治疗、及病休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之规定,依法应确认延长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均为申请人停工留薪期。
申请人经过治疗,目前伤情已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第31条之规定,特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请求依法鉴定伤残等级及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
此致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