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工作岗位篇一
一、生态辐射科: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其他责任科室开展辐射项目监管工作;加强与上级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强局内部管理人员培训,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应急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协助大队做好辐射项目的信访、投诉处理工作;负责辐射档案材料汇总,重点资料移交各所一份,对辐射项目环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购源加强指导把关,并负责出具意见;牵头组织我局负责审批项目的`验收工作。
![]()
二、行政许可科:负责辐射项目受理(含环评、许可证申请材料),受理后1天内送生态辐射科,待生态辐射科出具意见,并经责任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后,负责出具意见,送达材料,并送1份到生态辐射科备案。
三、环境监察队:负责辐射项目的投诉处理,对环保所日常执法进行督促指导,积极配合应急处置与演练工作。
四、监测站:负责辐射监测仪器配置、维护、使用,负责辐射项目的委托监测及应急处置监测工作,努力提升监测能力,为大队处理辐射投诉出具必要的数据支持。
五、法规科: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辐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组织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
六、各所:负责本辖区内辐射安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对放射源每2个月检查1次,其它辐射装置、废旧金属熔炼单位1季度检查1次,节假日加大检查力度,并填写执法检查记录;对新建项目实施跟踪管理,督促企业及时做好“三同时”验收工作。
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工作岗位篇二
4、制定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计划,其内容包括事故的报告、事故区域的封闭、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估算和医学处理等。
个人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6: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7: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9: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11: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1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1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4: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3: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4: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5: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6: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7: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一、设备定期维护(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2、防护设施及警示装置(联锁装置及警示灯等)应定期维护维修,应有维护维修记录,并有维修和验收人员的签字。
二、日常维护(每日进行)
l.开机前确保机房环境条件(温度、湿度等)要符合设备要求。
2.每日开机后先检查机器是否正常;有无提示错误等,如有反常疑点必须预先排除。
3.严格遵守机器操作规程,使用中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切断电源,请检修人员检查维修。。
4.每日工作完后,需清洗机器上的脏物等。
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⑴ 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该院成立了辐射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其职责之一是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② 医院主管领导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中人员和物资的调动调配工作,向医院辐射安全领导小组及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快速上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辐射事故报告卡》在24小时内报告。
⑤ 参加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人员要自觉遵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为完成救援任务尽职尽责,通过积极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为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创造条件。
⑵ 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并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不得拖延不报或者谎报。同时保护好现场,接受调查处理。
所有事故都应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和可疑故意引起的辐射事故都应同时报告公安部门,如果发生人员受的照射剂量可能达到对人体产生危害时,应同时报告卫生主管部门。
⑶ 事故应急处理;
② 辐射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④ 对可能造成辐射伤害的人员,事故单位应立即将其送至事故应急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辐射事故应急定点医院立即派人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遵循主动抢救,生命第一的原则。
⑤ 除上述工作外,防护检测人员还应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a. 迅速确定现场的辐射强度及影响范围,划出禁区,防止外照射的危害。
b. 根据现场辐射的强度,决定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的时间。
c. 协助和指导在现场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佩戴防护用具及个人剂量仪。对严重剂量事故,应尽可能记下现场辐射强度和有关情况。并对现场重复测量,估计当事人所受剂量,根据受照射剂量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医学处理或治疗。
d. 各种事故处理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 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⑷ 联系方式
该院应急方案中注有该院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和省、市环保局、当地卫生局、公安局相关科室的联系方式。
⑸辐射事故的调查
发生重大辐射事故后,应立即成立由各相关科室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有医院领导和医务科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和恢复生产组。
该院应急措施拟申报环保部门登记并备案,符合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规定,并具有较好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辐射防护管理机构、人员:
⑴ 医院已成立了辐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由院长任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任组员,明确了职责,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防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关于“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规定(见附件4)。
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工作岗位篇三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安全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研究和应用放射性物质和其它电离辐射源(或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内从事或涉及辐射工作的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专门从事辐射安全工作的人员培训。
2术语
2.1辐射安全
2.2入岗培训
2.3换岗培训
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由于岗位不同而必须补充的安全培训。
2.4再培训
在入岗培训或换岗培训之后,由于辐射安全出现新的要求,或者由于脱离岗位较长时间而需要的再次培训。
2.5应急人员
在应急情况下,参加应急行动的各类非专门从事辐射安全工作的人员。
2.6有资格单位
获得上级辐射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格负责组织其管辖范围内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并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单位。
3基本原则和目的
3.4辐射安全培训的目的至少应包括:
b. 了解有关安全法规以及与本岗位有关的辐射安全规程;
d. 促进工作人员提高技术熟练程度,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4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4.1各单位的行政领导必须把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列为职工教育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保证为培训提供必要师资和专项经费和时间。
培训计划应当能适应不同培训重点的要求,以满足不同设施的运行要求。
5受训人员的分类及其培训要求
依据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区域的频度、停留时间、他们在工作中所处地位的重要性以及其它照射情况,可以将受训人员分为下列五类。
5.1职业受照人员。指那些在他们在职业性工作中经常有可能受到某种程度照射的人员。这类人员需要更多更系统的安全培训。附录a(参考件)中列举的一些内容可以考虑作为他们培训的内容的一些基本方面。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的必要部分并由此估计出所需的培训时间。对于这类人员的职业前培训以一周左右为宜。
5.2偶然受照人员。指那些并不操作放射性物质或其它辐射源,但因其职责而可能偶然进入辐射区域的工作人员。对于偶然受照人员的安全培训,需要2~4h或者更多些,内容也可以参考附录a(参考件)例举的课程,但其深度可稍浅一些。
5.4访问人员。这类人员一般不会受到明显的照射。对其中的临时来访人员,只需要在进入某些区域时有专人陪同即可。但对另外一些来访人员,如访问学者、咨询人员、实习学员等,他们访问的时间一般会长一些,对他们应当给予必要的辐射安全培训。
5.5应急人员。他们可能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也可能是合同人员或临时从邻近地区来的有关人员。对这类人员应根据他们在应急情况下所担负的责任,使他们受到为履行这些责任所需要的辐射安全培训。这种培训可包括听课,熟悉现场,观看有关录像,联合演习等方法,让他们了解设施内部存在的各种辐射危害因素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种可能影响因素及其对策等。
6确定职业受照人员培训要求的原则
6.1对初次参加辐射工作的职业受照人员的入岗培训(职业前培训)应当给予特别的重视。这种培训应包括有关辐射防护和安全法规的基础知识及要求,见附录a(参考件),以及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岗位具体情况的有关危害因素分析、安全规定、应急要求等两大部份。
6.2在确定职业受照人员的培训要求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 实际的和潜在照射种类、性质和严重程度。
b. 工艺和设备操作的复杂程度。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潜在因素。事故的性质、危害和损失程度。
c. 其它因素。主要指受训人员将要从事的工作的独立程度和受监督程度。独立工作或不受到经常监督的人员应比那些受到直接和连续监督的人员受到更多的培训。
6.4特殊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提供附加的特殊培训。当工作人员需要进入强辐射场工作时,必须严格限制其工作时间。此时,为了能快速而安全地按规定程序操作,就可能需要附加的特殊培训,或需要进行一些模拟和空白操作练习。这种特殊培训对各种职业受照人员都是适用的。
6.5除了按需要组织的较系统的培训和特殊情况的附加培训以外,还可以组织一些小型专题培训见附录b(参考件)。
7辐射安全培训计划的拟定和培训方式
7.1在拟定辐射安全培训计划时,应考虑到受训人员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条件、受训人员的类别以及受训人员的原来水平和素质等因素而有针对性的进行。
7.2培训计划至少应包括下列几个部分: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和要求、选用或编写的教材、课时安排和实施、考核要求和办法、效果评价和总结等。
7.3培训教材应能及时反映有关科学技术的发展、经验的积累或者操作规程上的变化。以便不断地提高培训水平和满足再培训的要求。
7.4培训可根据需要采用个人学习,集体培训或现场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个人学习是以个人阅读和钻研书面教材、演算习题为主。适于分散进行,自由安排进度和增补学习内容。集体培训包括大组和小组两种形式。大组适于授课,小组则适于讨论和学习。现场培训是指结合岗位现场的工作条件进行的培训。它可以结合实际操作条件重复实践。对于事故预防或应急培训,还可以组织适当的模拟事故演习等。
8监督检查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它包括:检查培训计划是否正在确实有效地进行;必要的记录是否得到保存;培训工作人员是否够用;师资水平是否合格;以及检查课程和教材,听课、考核学员达到的实际水平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保证放射源的安全使用,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总 则
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采 购
第三条、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
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
使用存放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24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第六条、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则,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的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拆除放射源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退役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 退役后的放射源处置后20日内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如:泄漏、丢失等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卫科部门,同时启动《放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