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总结能够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方向。总结应该突出最重要的成果和体会,提供清晰的逻辑框架。总结范文展示了不同人在总结过程中的思考方法和应对策略,对我们的总结有很大的启发。
阜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县委、县政府、县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卫生局20xx年卫生工作要点,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卫生服务,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团结拼搏、锐意进取,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我中心自20xx年2月取得职业健康监护资质以来,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的各项标准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稳步开展工作,学习职业健康的各项业务知识,引进培育人才,到目前为我中心形成了一支职业健康监护队伍,能够开展粉尘、化学性因素和物理因素等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为企业职工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等健康监护工作。
我中心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能力建设,不仅是在思想上而且是在业务上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想关业务知识,对重点医务人员组织参加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培训班,同时进行考试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而提高了对职业卫生服务的能力。
我中心根据职业病防治建设要求,对所有来中心检查的人员进行电子档案式管理,我中心于20xx年7月购买了《职业健康体检软件》,体检项目、职业健康体检表按照《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执行,据企业和个人的需求,设定特定的体检套餐。
为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及企业的需求,今年我中心在现有b超、心电图、生化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血球计数仪、x光机等设备基础上,新购了肺功能仪、电测听仪及五官检查器等设备,使职业健康监护项目开展率由去年的90%增至100%。
今年我中心受20家企业的委托,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检查人数1589人,都建立了健康档案,其中有粉尘接触的117人次,苯接触的192人次,合计发现9例职业禁忌症,及时告知用人单位进行调离。发现其他疾病高血压120人,脂肪肝300人,肝功能异常304人,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为确保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分公司特制定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计划,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体检。
一、体检时间。
每年1月-8月,计划用时8个月。
二、体检地点。
迁安疾控中心。
三、体检项目。
四、体检人员。
各车间、部室操作岗位职工及与操作岗位职工同等作业条件下工作的职工。
五、体检安排。
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先根据公司体检计划,确定体检项目、体检人数、具体时间等事项后,组织员工到迁安市疾控中心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并将体检材料存档。
六、其它事项。
1、体检日期一旦确定,不再更改,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如需调整体检批次,必须在体检开始日前3天向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
2、除长期病假、产假职工外,其他应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职工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体检。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年我公司的职业健康工作,将以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全面落实公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性疾病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
年公司的职业健康工作,要继续在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公司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大力开发领导层,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知识,增强职工的责任和权益意识;制定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整体提高职业卫生素质。
2、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资料,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工作: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真实反映职业健康状况,建档合格率100%。
2)按照公司安全规定进行作业场所检查,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职工身体健康。按照要求安排,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目的100%。
4)对存在有害作业因素的场所进行改造,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1、完善职业危害专项管理制度,继续落实职业危害部位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3、加强职工的个人防护检查,控制和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4、加强职业卫生防护的宣传和培训。
5、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1、为职工配备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
2、结合实际,做好职工的体检安排及工作场所的监测。
3、各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真正做好这项工作,力争把2014年度的职业健康工作做得更好。
新修订的《规定》以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大财经管理和整治力度、加强具体制度建设的指示精神为指导,针对军队会议费管理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对精简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严格经费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并优化了会议费标准结构,重新界定了会议费开支范围,完善了会议费监督管理机制。
通过调整开支范围,着力改进会风。《规定》强调会议费只用于保障会议食宿、文具、租用交通工具,以及制作会标、印刷文件资料等开支。现场会布置、会议新闻报道、表彰奖励、设备租赁、多媒体制作、外聘人员授课等开支,不得纳入会议费保障范围。严禁将会议费用于组织游览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购买纪念品等物品。
通过优化标准结构,增强标准适用性。《规定》将军队会议费最高限额标准与中央国家机关标准拉齐,保障会议合理需求。考虑到各地物价水平不同,明确各单位可在总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所属单位会议费具体标准。同时,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费标准实行综合限额管理,不再区分房租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通过强化管控措施,增强制度执行力。《规定》要求建立会议计划审批、定点管理和公开公示制度,要求各单位确定军内定点宾馆、招待所,核定收费价格,降低会议费开支水平。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超标准、超范围,无计划、无预算的会议开支,以及虚列会议支出套取现金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问责相关单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扣发奖励工资、纪律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修订印发《军队会议费管理规定》,是继今年出台总部机关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等相关规定后的又一项重要法规,是解决“四风”问题、依法管财强化监督的实际举措,对于遏制会议费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规现象,更好地为实现强军目标和部队全面建设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c.应急检查。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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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作用主要有:
1、检索和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
2、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
3、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利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人;。
4、为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危害治理效果评价带给科学依据;。
5、为行政执法带给证据。职业健康体检表,包括以下资料:
一、体征:
3。内科包括心脏、肺、肝、脾;。
4。外科包括甲状腺、浅表淋巴结、皮肤黏膜;。
6。其他。
甲方: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
经协商,乙方承担甲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甲、乙双方就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确定如下事项: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情况委托乙方对甲方从事接触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进行评价。
二、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__)安排检查项目,体检人数、具体项目及费用见附表。乙方按照医疗规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项目结果进行相关的职业健康评价。
三、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负责组织、核对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并按职业健康体检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圆珠笔以正楷字填写好受检者的个人信息(尤其是岗前、在岗期间、离岗体检类别,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乙方在收取甲方提供体检名单后安排体检并确认他们的真实身份,以防止冒名顶替事件发生。
四、乙方应在体检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书面体检结果,包括:所有受检人员每个人的职业健康检查表一份;检出职业禁忌症、需复查人员、其他疾病或重要阳性结果人员个体检查结果及处理建议一份;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1份。如需延长时间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五、乙方在确定体检费用时应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甲方在每次体检结束,按实际检查项目和人数结算、支付体检总费用给乙方。
六、本次体检时间拟安排于月日进行。
体检地点: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科。
七、体检资料、报告由乙方通知甲方,甲方指定人员到乙方体检科领取。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体检结果。乙方仅对本次检查结果负责,并对甲方单位所提供的信息和技术材料保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卫生监督机构一份。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3月28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为充分体现我项目部日常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全体管理人员的精神面貌,现特制订我项目部“关于针对第三方检查的应对策划”。
一、任务分工:
(一)针对具体情况,项目经理及时做迎接检查工作任务部署和安排,并在迎接任务部署中进行全面动态跟踪,确保各项迎接准备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二)根据工作部署和安排,生产经理、安全员负责落实现场安。
全文明施工工作部署,确保现场施工道路通畅、整洁、无积水,施工现场整洁,材料堆码整齐,临边防护、安全防护到位,现场标识标牌、迎接检查横幅挂设到位,确保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规范的要求。
(三)针对工作部署和安排,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负责落实工程。
实体质量控制,对于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要求进行必要的整改和补救措施。
同时,将工程实际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文字汇报材料。
(四)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项目经理负责将合同履约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五)由项目经理负责迎接检查的后勤保障及相关行政工作,具体包括:办公区清洁卫生,会议室迎接检查横幅挂设,会议室摆放鲜花、水果、香烟、矿泉水,茶水等。
(六)迎接活动中:
1、全体管理人员统一着项目工作服,佩戴安全帽。技术负责人负责领导到场后的迎宾工作。
3、现场检查后,全体管理人员参加现场会议。
项目经理。
主持会议并首先做工作汇报。
汇报材料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合同履约情况。
汇报后恳请给予意见和建议。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条例规定,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计划。
1、成立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副矿级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本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综合防尘措施、粉尘检测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对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检查,监督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监定、发放工作。
3、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全矿职工预防职业病基本知识的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4、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地面测定1次。
5、每次测定结果必须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相对照,发现超标时,应及时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处理对策,实施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6、井下生产各个环节都必须认真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按照防尘洒水的"规定,健全完善综合防尘系统,并保证整个系统管道畅通,阀门合理,水源充足,操作灵便。
7、掘进工作面还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冲刷煤壁、水炮泥,放炮喷雾,装煤洒水等防尘措施,每部运输机头或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雾洒水等灭尘措施。
8、严格控制粉尘浓度和吸入人体,在采取综合防尘灭尘措施的同时,还必须佩戴个人防尘口罩或面具。
9、供应科必须准备充足的综合防尘所需的各种材料和职工防尘保护用品。财务科负责从矿安全技术专项资金中支付综合防尘材料费用。通风科要监督检查综合防尘系统的使用和完好程度,个人防尘用品使用情况该使用的不使用,按“三违”严肃处理。
10、井下综合防尘系统要列入矿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检查的重点项目。
11、劳资科会同医院对新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46条、第747条规定的不适合煤矿工作的人员,严禁招收入矿。
12、建立职业病体检制度,职工健康体检工作由劳资科和工会组织实施。每年12月组织接触粉尘的职工到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体检,检查结果及时向矿职业卫生科报告。
13、本职业危害防治计划每年修订一次,并制定其它配套制度和措施。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条例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特制订本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如下:
1、成立矿职业健康检查领导小组,由分管矿长任组长、职业卫生科科长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职业健康检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全矿职工预防职业病基本知识的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2、上岗前健康检查。其目的是掌握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病禁忌、分清责任。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再上岗前,根据检查结果,评价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作业,为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岗位安排提供依据。
3、在岗期间每年12月的定期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与上岗前进行对照、比较,以便判定是否适应继续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工作。如发现异常,应根据情况,增加检查频率及检查项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危害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离岗健康检查。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因故调离工作岗位时,单位组织离岗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损害责任。根据健康检查结果评价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健康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对诊断为职业病性残者,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并发放给伤残抚恤金。
问题: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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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作用主要有:
1、检索和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
2、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
3、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利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人;
4、为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危害治理效果评价带给科学依据;
5、为行政执法带给证据。职业健康体检表,包括以下资料:
一、体征:
3、内科包括心脏、肺、肝、脾;
4、外科包括甲状腺、浅表淋巴结、皮肤黏膜;
6、其他。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结合市实际情况,就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的影响及伤害程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职业病发生和发展的重要措施。为保证《职业病防治法》的顺利实施,我局决定成立以卫生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医政、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的指导和督导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市唯一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依法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没有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此项工作。疾控中心在职业健康检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客观真实。对于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向卫生局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相关企业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明确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周期及项目,积极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大职业卫生执法力度,对未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和瞒报有毒有害作业人数造成漏检的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依法查处;对未取得资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扰乱正常的职业健康查体程序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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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条例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特制订本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如下:
1、成立矿职业健康检查领导小组,由分管矿长任组长、职业卫生科科长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职业健康检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全矿职工预防职业病基本知识的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2、上岗前健康检查。其目的是掌握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病禁忌、分清责任。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再上岗前,根据检查结果,评价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作业,为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岗位安排提供依据。
3、在岗期间每年12月的定期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与上岗前进行对照、比较,以便判定是否适应继续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工作。如发现异常,应根据情况,增加检查频率及检查项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危害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离岗健康检查。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因故调离工作岗位时,单位组织离岗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损害责任。根据健康检查结果评价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健康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对诊断为职业病性残者,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并发放给伤残抚恤金。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条例规定,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计划。
1、成立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副矿级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本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综合防尘措施、粉尘检测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对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检查,监督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监定、发放工作。
3、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全矿职工预防职业病基本知识的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4、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地面测定1次。
5、每次测定结果必须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相对照,发现超标时,应及时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处理对策,实施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6、井下生产各个环节都必须认真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按照防尘洒水的规定,健全完善综合防尘系统,并保证整个系统管道畅通,阀门合理,水源充足,操作灵便。
7、掘进工作面还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冲刷煤壁、水炮泥,放炮喷雾,装煤洒水等防尘措施,每部运输机头或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雾洒水等灭尘措施。
8、严格控制粉尘浓度和吸入人体,在采取综合防尘灭尘措施的同时,还必须佩戴个人防尘口罩或面具。
9、供应科必须准备充足的综合防尘所需的各种材料和职工防尘保护用品。财务科负责从矿安全技术专项资金中支付综合防尘材料费用。通风科要监督检查综合防尘系统的使用和完好程度,个人防尘用品使用情况该使用的不使用,按“三违”严肃处理。
10、井下综合防尘系统要列入矿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检查的重点项目。
11、劳资科会同医院对新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46条、第747条规定的不适合煤矿工作的人员,严禁招收入矿。
12、建立职业病体检制度,职工健康体检工作由劳资科和工会组织实施。每年12月组织接触粉尘的职工到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体检,检查结果及时向矿职业卫生科报告。
13、本职业危害防治计划每年修订一次,并制定其它配套制度和措施。
xx电源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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