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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偷盗行为篇一
偷盗也是盗窃,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为防止工厂有偷盗行为,导致工厂货物,成品数目不对,造成损失,特此通告,严厉防范,一经发现有偷盗行为,得以证实,并予以重罚,一次罚800元大家互相监督,洁身自爱(举报者有奖,一次800元,以资鼓励,特为举报者保密)
特此通告!
美特斯厂示
集团各个部门、各区域、各级分公司:
近期,集团各公司因丢失引起的索赔金额居高不下,给公司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据统计,仅今年上半年,集团各公司因货物丢失引起的索赔金额高达500余万元!20xx年至今,集团安全督察部协同警方共同查获各类刑事案件19起,均为前公司员工所为。其中盗窃案件10起,职务侵占案件6起,诈骗案件3起,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383957余元,共25名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其中一人被判20xx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集团在此重申,对于盗窃、侵占、诈骗货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一经调查属实,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希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警钟常鸣,做正直、合法的公民。同时,对发现的盗窃、侵占、诈骗货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检举,共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将已查处的刑事案件公布于众,以昭警示。
安全督察部客服与质量管理部
20xx年以前,学院热水供应系统和设备由于热泵机组老化,功率下降,热水箱的保温效果达不到要求,经过两个多学期对热水箱、热水泵进行了改良更换改造,热水供应系统产水量及热水温度已基本得到正常供应。
10月份以来,由于天气变化,随着温度的下降,部分宿舍同学反映热水供应不足、水温达不到要求、部分宿舍楼热水供应到22:00后就没有热水等现象。经水电科工作人员对热水系统外循环管路进行检查,并未发现损坏和漏水现象。在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学生宿舍存在故意破坏热水设备窃取热水和使用违章手段进行窃取热水的行为。这些故意破坏热水设备和使用违章手段窃取热水的行为,造成了学生宿舍供应的热水无端浪费,热水存储量减少,造成恶劣的影响,导致众多同学生活的不便。
1、故意破坏热水表,使热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完全失效。
2、伪造、拆换本校原装热水表的。
3、故意损坏、拆除热水表或热水管,不经热水表计量使用热水。
学生宿舍内的热水系统设施若出现人为损坏,由损坏者负责赔偿,不能确认损坏者的由该宿舍学生共同承担赔偿。同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根据设施损毁程度处以加倍赔偿和违纪处分的处罚,并追加赔偿热水损失费500~1000元。
2、要节约用水,合理用水,让更多同学能及时用上热水,切实避免浪费;
3、请同学们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共同维护校园的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宿舍。
如遇热水表故障,请及时到宿舍管理员处或水电维修科报修。水电科值班室报修电话(上班时间):,维修监督电话:覃老师。
特此通告
后勤管理中心
学生管理中心
年12月31日
员工偷盗行为篇二
一、严格落实出租房屋所有人和租赁双方的责任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与基层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和《消防责任保障书》,并自订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变更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也应在5日内到基层管理服务站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承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配合出租人做好出租房屋的登记,服从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层管理服务站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二、严禁违法建设出租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对违法建设出租,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同时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况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拆除。对申请租用(或自用)居民住宅开展经营的,经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属于违法建设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基层管理服务站不予出具相关证明;对已经租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出租人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依法查处。
三、严禁违法租赁行为禁止将存在建筑隐患、治安隐患、消防隐患的房屋进行出租。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建设(房屋)、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出租;禁止向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出租;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出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严禁违反出租房屋面积限制条件出租,即: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居住。对违反上述限制条件的,由建设(房屋)部门责令出租人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向社会公开该套房屋信息,限制其买卖,并将违法群租信息注记在房屋登记簿附记栏。对利用出租房屋,以旅店、招待所等名称制作招牌字号,招揽住宿,或按日计价收取费用等经营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取缔,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或治安拘留。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不得为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参与或者教唆他人参与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租赁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查处,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由建设(房屋)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加强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出租人未落实上述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的,应到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到税务机关为承租人开具个人出租房屋发票;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xx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出租房屋集中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订村规民约、成立出租房主协会等方式,实现出租房屋自治化、规范化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搭建房屋租赁平台、引入专业管理机构等方式,实现出租房屋组织化、集中化管理;建立出租房屋违法租赁行为投诉热线,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出租房屋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行政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任务,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出租行为坚决查处、严厉打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涉及出租房屋的重大案事件。相关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居住需求纳入住房保障建设规划,积极提供合法、规范、廉价的出租房源,从源头上、根本上为流动人口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xx年12月5日
员工偷盗行为篇三
一、严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或加装放水装置,获取供热热能、热水;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循环水泵;
(三)擅自将供热用散热器改装为换热器,将供热热能用于其他用途;
(五)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瞒报用热面积;
(六)已办理停热或被供热企业停热,在停热期间擅自恢复供热;
(七)采用其他方式盗取城市供热热能、热水。
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对发现的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应当立即进行制止,并收集证据。在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的工具、装置等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对涉及的供热违法行为,可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x市城市供热办法》予以处罚。
三、供热企业发现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可现场采取切断管线或关闭供热阀门等方式进行制止。
供热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终止供热,收取应缴费用和违约金。因停止供热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法用热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四、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涉及计量及价值的认定,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计量检测报告、市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进行认定。
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的计量以及时间、价值的认定标准,依据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x市公安局、x市人民检察院、x市中级人民法院、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的(哈住房发〔〕1号)《关于办理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案件认定被盗取热能热水价值的若干规定》执行。
六、鼓励对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经保支队84694157。
七、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及其人员内外勾结,教唆他人或为他人盗取供热热能、热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由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以暴力、威胁、殴打、辱骂方式阻碍或拒绝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x市公安局
x市人民检察院
x市中级人民法院
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x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x年一月七日
员工偷盗行为篇四
x年以前,学院热水供应系统和设备由于热泵机组老化,功率下降,热水箱的保温效果达不到要求,经过两个多学期对热水箱、热水泵进行了改良更换改造,热水供应系统产水量及热水温度已基本得到正常供应。
10月份以来,由于天气变化,随着温度的下降,部分宿舍同学反映热水供应不足、水温达不到要求、部分宿舍楼热水供应到22:00后就没有热水等现象。经水电科工作人员对热水系统外循环管路进行检查,并未发现损坏和漏水现象。在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学生宿舍存在故意破坏热水设备窃取热水和使用违章手段进行窃取热水的行为。这些故意破坏热水设备和使用违章手段窃取热水的行为,造成了学生宿舍供应的热水无端浪费,热水存储量减少,造成恶劣的影响,导致众多同学生活的不便。
1、故意破坏热水表,使热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完全失效。
2、伪造、拆换本校原装热水表的。
3、故意损坏、拆除热水表或热水管,不经热水表计量使用热水。
学生宿舍内的热水系统设施若出现人为损坏,由损坏者负责赔偿,不能确认损坏者的由该宿舍学生共同承担赔偿。同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根据设施损毁程度处以加倍赔偿和违纪处分的处罚,并追加赔偿热水损失费500~1000元。
2、要节约用水,合理用水,让更多同学能及时用上热水,切实避免浪费;
3、请同学们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共同维护校园的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宿舍。
如遇热水表故障,请及时到宿舍管理员处或水电维修科报修。水电科值班室报修电话(上班时间):,维修监督电话:覃老师。
特此通告
后勤管理中心
学生管理中心
x年12月31日
员工偷盗行为篇五
一、检查井设施是指依附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的电力、电信、通讯、有线电视、煤气、自来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阀门井、窨井的井框、井盖、井基础。
二、严禁破坏、盗窃、收购及擅自改动、占用设置于城市道路上的各类检查井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三、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我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的分工,对有固定经营场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故意损毁、盗窃或违反国家规定收购井框、井盖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对损坏、盗卖检查井设施的行为或对检查井设施自然破损、塌陷,井框、井盖丢失移位等现象进行监督和举报,对监督和举报进行核实后,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
x年6月7日
员工偷盗行为篇六
x年以前,学院热水供应系统和设备由于热泵机组老化,功率下降,热水箱的保温效果达不到要求,经过两个多学期对热水箱、热水泵进行了改良更换改造,热水供应系统产水量及热水温度已基本得到正常供应。
10月份以来,由于天气变化,随着温度的下降,部分宿舍同学反映热水供应不足、水温达不到要求、部分宿舍楼热水供应到22:00后就没有热水等现象。经水电科工作人员对热水系统外循环管路进行检查,并未发现损坏和漏水现象。在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学生宿舍存在故意破坏热水设备窃取热水和使用违章手段进行窃取热水的行为。这些故意破坏热水设备和使用违章手段窃取热水的行为,造成了学生宿舍供应的热水无端浪费,热水存储量减少,造成恶劣的影响,导致众多同学生活的不便。
1、故意破坏热水表,使热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完全失效。
2、伪造、拆换本校原装热水表的。
3、故意损坏、拆除热水表或热水管,不经热水表计量使用热水。
学生宿舍内的热水系统设施若出现人为损坏,由损坏者负责赔偿,不能确认损坏者的由该宿舍学生共同承担赔偿。同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根据设施损毁程度处以加倍赔偿和违纪处分的处罚,并追加赔偿热水损失费500~1000元。
2、要节约用水,合理用水,让更多同学能及时用上热水,切实避免浪费;
3、请同学们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共同维护校园的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宿舍。
如遇热水表故障,请及时到宿舍管理员处或水电维修科报修。水电科值班室报修电话(上班时间):,维修监督电话:覃老师。
特此通告
后勤管理中心
学生管理中心
x年12月31日
一、检查井设施是指依附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的电力、电信、通讯、有线电视、煤气、自来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阀门井、窨井的井框、井盖、井基础。
二、严禁破坏、盗窃、收购及擅自改动、占用设置于城市道路上的各类检查井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三、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我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的分工,对有固定经营场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故意损毁、盗窃或违反国家规定收购井框、井盖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对损坏、盗卖检查井设施的行为或对检查井设施自然破损、塌陷,井框、井盖丢失移位等现象进行监督和举报,对监督和举报进行核实后,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
x年6月7日
一、严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或加装放水装置,获取供热热能、热水;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循环水泵;
(三)擅自将供热用散热器改装为换热器,将供热热能用于其他用途;
(五)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瞒报用热面积;
(六)已办理停热或被供热企业停热,在停热期间擅自恢复供热;
(七)采用其他方式盗取城市供热热能、热水。
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对发现的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应当立即进行制止,并收集证据。在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的工具、装置等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对涉及的供热违法行为,可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x市城市供热办法》予以处罚。
三、供热企业发现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可现场采取切断管线或关闭供热阀门等方式进行制止。
供热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终止供热,收取应缴费用和违约金。因停止供热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法用热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四、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涉及计量及价值的认定,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计量检测报告、市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进行认定。
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的计量以及时间、价值的认定标准,依据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x市公安局、x市人民检察院、x市中级人民法院、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的(哈住房发〔〕1号)《关于办理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案件认定被盗取热能热水价值的若干规定》执行。
六、鼓励对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经保支队84694157。
七、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及其人员内外勾结,教唆他人或为他人盗取供热热能、热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由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以暴力、威胁、殴打、辱骂方式阻碍或拒绝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x市公安局
x市人民检察院
x市中级人民法院
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x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x年一月七日
员工偷盗行为篇七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在孵企业一定要做好防台风抗暴雨工作;
三、请将车辆停放于安全位置。车辆停放时,一定要避开树木、危墙、电线杠、广告牌、办公楼等,防止车辆被砸坏。
五、要求行人尽量不要靠山边、围墙、建筑物行走,防止山体滑坡、建筑倒塌、高空坠物等危险。同时注意雨天路滑,要小心行走,谨防摔倒。
另外,如遇紧急情况须立即报告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处,并协助做好抢险工作。
彭又珍 3377022
江门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20xx年5月21日
员工偷盗行为篇八
201x年4月22日我公司员工发现院内铁路挡车器的挡车块丢失,报保卫处。保卫处通过监控视频的排查比对,发现本公司更夫张青权有重大嫌疑。经询问,对此事供认不讳。
承认他于201x年4月13日下午15:30分左右将挡车器的挡车铁块拿到打更房,过后扔到墙外,卖给流动废品收购人员。
一、给予张罚款20xx元处分,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二、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三、对偷窃事实,呈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x有限公司
201x年4月24日
员工偷盗行为篇九
近日,地办经理反映部分药店销售标示公司生产而未经公司仓库备案的药品。为此,公司马上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实这些药店销售的产品确实是未经仓库入库备案,直接在质检过程中被人盗窃出厂进行销售。随后,公司根据这一情况迅速向派出所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201x年5月至8月间,质量部化验员***乘工作之便私自把化验室送检留样的15个品规的产品多次偷出公司,并交由其夫黄某销售至相关药店,违法获利3000元。
一、给予***开除处理,并向全公司通报;
二、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3000元,在10月30日前到公司财务部缴交。
此盗窃事件的发生,暴露出公司在物资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公司要求各部门、车间和全体员工要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以上处理决定从即日起生效。
员工偷盗行为篇十
20xx年以前,学院热水供应系统和设备由于热泵机组老化,功率下降,热水箱的保温效果达不到要求,经过两个多学期对热水箱、热水泵进行了改良更换改造,热水供应系统产水量及热水温度已基本得到正常供应。
10月份以来,由于天气变化,随着温度的下降,部分宿舍同学反映热水供应不足、水温达不到要求、部分宿舍楼热水供应到22:00后就没有热水等现象。经水电科工作人员对热水系统外循环管路进行检查,并未发现损坏和漏水现象。在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学生宿舍存在故意破坏热水设备窃取热水和使用违章手段进行窃取热水的行为。这些故意破坏热水设备和使用违章手段窃取热水的行为,造成了学生宿舍供应的热水无端浪费,热水存储量减少,造成恶劣的影响,导致众多同学生活的不便。
1、故意破坏热水表,使热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完全失效。
2、伪造、拆换本校原装热水表的。
3、故意损坏、拆除热水表或热水管,不经热水表计量使用热水。
学生宿舍内的热水系统设施若出现人为损坏,由损坏者负责赔偿,不能确认损坏者的由该宿舍学生共同承担赔偿。同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根据设施损毁程度处以加倍赔偿和违纪处分的处罚,并追加赔偿热水损失费500~1000元。
2、要节约用水,合理用水,让更多同学能及时用上热水,切实避免浪费;
3、请同学们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共同维护校园的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宿舍。
如遇热水表故障,请及时到宿舍管理员处或水电维修科报修。水电科值班室报修电话(上班时间):,维修监督电话:覃老师。
特此通告
后勤管理中心
学生管理中心
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