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案通用(优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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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4 00:00:00    小编:花花的花花呀8

人大代表提案通用(优质9篇)

小编:花花的花花呀8

思想的解放和自由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如何保障人们的思想自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阅读不同类型的文章可以帮助我们学习不同的写作风格和技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写总结的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人大代表提案通用篇一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人大代表提案通用篇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流域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19%,养育着全国1/3的人口,工农业总产值约占全国的40%,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长江中下游的洪水灾害历来频繁而严重。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在长江流域进行了大规模的防洪建设,对保障中下游地区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长江资源还没有很好开发利用,水患尚未根治,上游洪水来量大与中下游河道特别是荆江河段过洪能力小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两岸地面高又普遍低于洪水位,一旦发生特大洪水,堤防漫溃,将直接威胁荆江两岸江汉平原和洞庭湖区的1500万人口和2300万亩良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一些重要的大中城市、工矿企业和设施,将会遭到巨大损失,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全局。这是国家的心腹大患。

如何解决长江的防洪问题,更好地开发长江资源,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一直很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经过几十年来的治理实践和对各种意见、方案的拟复研究和论证,解决长江中下游的防洪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兴建xx工程是综合治理的一项关键性措施。xx工程兴建后,可将荆江河段防洪标准由目前的十年一遇提高到百年一遇、,配合其他设施,可以防止荆江河段发生毁灭性灾害;还可减轻洪水对武汉地区及下游的威胁。同时,xx工程还有发电、航运、灌溉、供水和发展库区经济等巨大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xx工程建成后年发电量840亿千瓦·时,占目前我国年发电总量的1/8,可为华东、华中和川东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能源;可以大大提高川江航道通过能力,万吨级船队有半年可直达重庆,为发展西南地区的经济和繁荣长江航运事业创造条件。xx工程还有利于长江中下游城镇的供水,有利于南水北调。总之,xx海域广阔,资源丰富,雨量充沛,是一块热带、亚热带宝地。建国三十多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海南岛的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具备了一定基础。但是,受许多条件限制,海南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与全国其他沿海地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为了加快海南岛的开发建设,建议撤销海南行政区,将海南行政区所辖区域从划出来,单独建立海南省。海南省人民政府驻海口市。鉴于海南建省的各项筹备工作需要早做安排: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以前,授权国务院成立海南建省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请审议决定。

国务院。

xxx年八月二十四日。

人大代表提案通用篇三

第一条为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发挥政协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提案)。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督办、协调等工作。

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指定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度,对建议、提案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办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期答复。

第二章交办。

第五条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以及市人大、市政协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交承办单位办理。

市人大会议、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交承办单位办理。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的交办意见应当明确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和答复截止日期。建议、提案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六条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将建议、提案退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滞留或者自行转办建议、提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另行交办。

第三章办理。

第七条承办单位应当对建议、提案进行认真分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方案,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和性质,依据法定职权、工作程序和条件,确定办理的方式、途径和方法。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当确定具体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人。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研究办理;确有必要的,承办单位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协调办理。

第九条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加强同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充分听取其意见,理解其具体意向,并就办理情况与代表、提案者及时进行沟通。承办单位可以与代表、提案者单独沟通,也可以集中沟通。

第十条建议、提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提出答复意见,并抄送会办单位。根据需要,主办单位可以会同会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重视采纳代表、提案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于应该解决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对于应该解决但短时间内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因为客观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提案者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答复应当针对建议、提案的内容,采用公文形式,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三条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答复。

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代表、委员单独提出的建议、提案,答复代表、委员本人;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可以仅答复领衔代表、第一提案者。

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答复提出提案的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对于答复代表、提案者在一定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作进展情况;因情况变化导致不能落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市人大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或者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政策,应当邀请提出相关建议、提案的代表或者提案者参与,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不得泄露代表、委员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建议、提案的原件、答复意见原件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接受全国人大会、全国政协以及市人大会、市政协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信息库或者工作档案,跟踪检查答复意见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照答复代表、委员的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计划完成落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对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核。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敷衍塞责,擅自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建议、提案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以及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承接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人民政协提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65号令公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同时废止。

人大代表提案通用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保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三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不得少于两天时间,会议议程特别单一的例外。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由五至七人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筹备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主席团负责组织进行,包括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届时提出工作报告和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拟定本次会议预备会议需要通过事项的草案等。

第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主席团主持;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主席团主持。

预备会议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名单,本次会议议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按照会议议程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组织落实,并就会议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包括会议日程,会议表决方式,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需经会议审议和表决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本次会议审议、表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在一个月内重新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和单位应派人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三至五人组成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每届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五)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建代表小组,制订计划,开展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七)组织实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

(八)依法办理代表辞职、罢免和补选等有关事项;。

(九)协同有关方面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十)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日常事务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情况。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的多少,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其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在选举中,未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时,应当重新依法提名、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选举;当选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可根据前一次选举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可在本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在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第二十五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投赞成票,可投反对票,可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选民,也可弃权。

每次选举所投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作废。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会议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多于应选名额,也可同应选名额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镇,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31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人大代表提案通用篇五

第一条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在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对设区的市和不属市辖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监督;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监督。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一切受监督的国家机关和人员,都必须接受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严格执行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遵循客观求实、集体行使职权和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受监督机关和人员的下列文件或者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设区的市和不属市辖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监督的内容是,受监督机关和人员在下列工作中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一)行政管理、审判和检察工作;。

(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贯彻执行工作;。

(四)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五)有关廉政建设和办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的工作;。

(六)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

第三章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题工作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的人民代表,可以就报告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在会议期间作出说明。

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就审议的工作作出评价或相应的决议、决定;也可以将会议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书面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就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决定、通告,设区的市和不属市辖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对报送的文件进行审查,发现不适当的文件,应当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对下列事项应当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执行:

(一)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

(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方案;。

(三)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法律规定的其它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进行视察。对视察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关单位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在三个月内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提质询案的人员对答复不满意时由受质询机关作出补充答复。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对质询问题的调查,并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

调查结束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要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控告和检举,并进行调查处理,或责成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控告和检举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民群众的申诉,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三)其他申诉案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并答复申诉人。

第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人民代表评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述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听取人民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可以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依法质询等方式了解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召开重要工作会议时,应当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作出决定,予以撤销。

(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规定、决定、命令;。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不适当的规定、决定、通告;。

(三)设区的市和不属市辖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下列行为,应当作出决定,责令限期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和机关主要负责人,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拖延或拒不执行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

(三)重大决策失误或者案件处理严重失当的。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情节,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或者建议主管机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渎职、失职的;。

(三)干扰或者拒绝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严重失职或者有违法行为不适宜担任代表职务的,可以予以撤换或者罢免。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监督的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外,应当公布。

第二十八条受监督的机关和人员认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监督的某项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当时,在作出决定后二十日内,可以书面陈述理由要求变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复议,作出改变与否的决定。在决定改变之前,应当继续执行原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条省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大代表提案通用篇六

各位代表、同志们:

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全体代表和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就要胜利闭幕了。

这次会议全面贯彻党的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的部署,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审议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审查批准了20xx年计划和预算,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省人大会组成人员、省政府领导班子和省法检“两长”,选举产生了陕西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次会议是一次团结的大会、革新的大会、奋进的大会,必将进一步动员和激励全省人民团结奋斗,为全面建设西部强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会议期间,全体代表和列席人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主人翁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践行新风正气,保证了会议的圆满成功。

过去的5年,在省委的领导下,省十一届人大及其会在乐际主任和永茂、振江等副主任的先后带领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富裕三秦百姓、建设西部强省,扎实推进地方立法,认真审议重大事项,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加快法治陕西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新一届人大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我代表省十二届人大及其会,向乐际同志,向永茂和振江同志,向省十一届人大会全体组成人员和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这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省十二届人大会组成人员,选举我担任会主任,这是各位代表和全省人民对我们的信任与重托。我们一定与全体代表一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方向,以3700万人民的利益为根本,认真加强会自身建设,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努力开创地方人大工作新局面,向各位代表和全省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各位代表、同志们,经过多年的奋斗特别是过去5年的不懈努力,陕西的发展已经走在了上升通道,心齐、气顺、劲足已经成为当今陕西的真实写照,陕西发展的实践,使我们有充分的理由与充足的底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但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因为我们仅仅才实现了拐弯超车的第一步,一些主要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只是部分达到和接近、其他还有差距,今后5年的任务仍然繁重,追赶超越的历程仍然艰辛。我们不能有丝毫的松劲、丝毫的懈怠、丝毫的折腾。我们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抓住机遇、发挥优势、埋头苦干,加快建设小康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一定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不断放大改革红利,让全省经济健康持续增长,主要经济指标跨上全国平均水平的台阶。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扎实推进民生工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让全省人民生活得更加自尊、自信,生活越来越好。一定要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事业,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陕西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一定要突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建设放在发展的优先位置,下决心打好治理大气攻坚仗,让三秦大地成为3700万人民安居乐业、顺心满意的幸福家园。

各位代表、同志们,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人民民主是党和国家始终高扬的旗帜。我们一定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发挥好人民代表维护群众利益和做好群众工作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搞好重大事项审议、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发挥好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

这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省“一府两院”领导人员。选举承载着人民的期盼,选举凝聚着人民的重托。希望新一届省“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坚持人民至上,牢固树立群众路线、群众观点,决策、行政、司法、执法都要以人民利益为先,勤奋勤勉工作,低调务实苦干,在人民的支持和监督下,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交出未来五年的合格答卷。

各位代表、同志们,党的后中央政治局出台了一系列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规定,最近就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作出重要批示,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就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反对和制止特殊化、坚决查处腐败案件发表了重要讲话。这些规定和讲话振聋发聩、令人警醒,反映了人民和社会的呼声,表明了党中央的坚定决心,我们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每件事做起,自觉遵守中央的规定和纪律,自觉践行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继承和弘扬延安精神,积极投身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的信任,以良好的成效取信于社会。特别是春节在即,全省各级党员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要带头坚持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特别是公款消费,大力倡导社会文明餐饮,与广大群众一起过一个文明祥和的春节。

各位代表、同志们,“三强一富一美”的蓝图已经展开,开局之年的征程已经开启。让我们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领导下,团结一心,务实求进,沿着已经确定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

最后,谨向参与本次会议服务的工作人员和新闻工作者表示感谢。春节将至,借此机会,给同志们拜个早年,祝大家新春愉快、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文档为doc格式。

人大代表提案通用篇七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

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它是参加中国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

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

人大代表提案通用篇八

人大代表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向人大提出的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的评价、建设性意见或批评。

议案与建议的区别。

内容属性上的区别。议案所涉及的问题必须是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建议则属于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法定单位和人数上的区别。议案须由人大棠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的“一府两院”或是达到法定人数的代表提出;建议则是人大代表个人或联合提出。

审议答复形式上的区别。议案须由人大审议,或者交由大会主席团提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大会主席团审议是否提交大会表决或列入人大棠委会议程;建议则由人大棠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法律约束上的区别。议案一经人大审议通过,即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承办机关必须精心组织实施,依法办理。

限定时限上的区别。议案在大会期间有截止时间,建议则没有截止时间的限制,会后仍可继续提出。

比如去人大代表建议:

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一般要提议案或代表建议批评意见。

对于议案,要求比较严格,一般地说,形成一个议案要具备三个条件:

1、从提出议案的主体来说,要具备提议案的法定资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联名人数。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从议案的内容来说,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

3、从议案提出的时间来看,所提议案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求。

以上三个条件,是对议案的最基本要求,工作中习惯称为“硬件”。此外,对于议案还要有书写格式上的要求,即每个议案要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能光列一个题目,提一个要求。

对于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则没有严格规定,只是要求言之有物即可。

22日,昆明市政府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办工作暨表彰大会。会上,市委棠委、常务副市长黄云波要求,各级各部门在建议提案办理中要注重质量、狠抓落实,实行“一把手”工程。

去年,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共完成市人大和市政协交由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共865件。建议办理情况按照分类标准确定为a类件250件,占66.85%;提案办理情况按照分类标准确定为a类件386件,占78.6%。其中,6件重点建议和10件重点提案得到较好落实,成效明显。会上,对2015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奖励。

今年市“两会”期间,市政府共收到市人大代表建议328件,政协提案510件;拾两会”后,收到省人大代表建议18件,政协提案47件,数量与去年持平。

会上,黄云波强调,今年的建议和提案内容丰富、质量较高,涉及全省和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办理好、落实好这些建议提案时间紧、任务重。他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每一件建议、提案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得到更好地发挥,让代表、委员满意,使群众受益。办理工作的核心是落实,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克服困难,集中力量,切实加以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已列入计划、承诺条件许可后落实的事项,要跟踪办理,并及时向代表委员们通报办理情况。办理要突出重点,对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代表委员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下工夫,花更多的精力办好、办实、办出效果。今年,除重点建议、重点提案以及经目督办同意的部分建议提案外,其余盛市的建议提案都必须在6月30日前办理完毕。

今年市政府还将继续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专项评比,除办理工作在目标体系中占有分值外,还要对按时完成任务、办理数量大、质量高的单位进行综合考评,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

人大代表提案通用篇九

吐尔根乡哈拉奥依村现有720户、3956人,由铁热克特、别勒托汗、哈拉奥依等7个组组成,有哈、汉、维、回等5个民族居住着,该村以农牧并举,以第三产业为副的农业村。有州级人大代表1名,县级人大代表2名,乡级人大代表12名。年初,我们组织人大代表,召开座谈会,明确代表的义务和职责,为积极发挥他们的人们代表作用,签订责任书,建立了代表们为民办事档案记录。

经过细致的安排和部署,人大代表们提高参政议政意识,积极参与村委会各项事业和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积极收集人们群众中的`重大议案,及时提出宝贵意见。主要事迹:

一是在村民委员会代表研究一事一议方案时,人大代表同他们一起提出建议,制定方案。在乡人大主席团的领导下,听取乡各职能站(所)的回报,对他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更改意见,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效率。如提出乡派出所日常工作中不便于群众的不足之处后,他们改善工作力度,对户口登记、办理户口、夜间巡逻、宣传法律法规、按时立案破案工作上有了极大的进步。

二是、在今年的旱情情况较严重,农作物灌溉水源及时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根据村民的要求,通过人大代表的帮助,水管站工作人员昼夜加班,为农民及时浇上水,确保和完成了代表们议案。

三是、协助村委会,根据经济条件,按分户组织村民,为他们随时随地享受贷款,协助信用社,解决了村委会给村民的贷款问题。今年,我村贷款总额达360万元。

四是、经过人大代表们的参政议政意识,参与一事一议,为铁热克特牧道架桥12座,解决了牧民转场难的问题。

五是、在人大代表的带头和参与下,为我村的品种改良、发展细毛羊、组织孕马等工作环境,划出相应地块,新建四个配种站,解决了农民们提高家庭收入问题。

六是、人大代表们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实地考察,为解决人们群众看病难的问题,通过多种渠道,在四个组新建和修建医疗所,收到了广大人们群众的表扬。通过人大代表们的不懈努力,大大减少村委会的工作负担,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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