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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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是人与人之间交流和理解的方式,良好的沟通能力可以帮助我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写总结要客观真实,实事求是,不夸大和缩小自己的成绩和表现。总结是思考的过程,通过总结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全面地回顾和总结过去的工作或学习经历。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案例,希望能够激发你写作的灵感。
对于“艾滋病”的认识,我知道得很少,爸爸妈妈都忙于他们的工作,我只有通过网络来了解了。
我在百度搜索了有关“艾滋病”的记录,那真是太多了。看着电脑上那些有关艾滋病的文字资料和图片,我觉得很可怕,很恐怖。特别是当我看到图片上那些非洲或者印度的小朋友干瘦的身躯,无神的眼睛,还有皮肤上的脓包正在流着的血水……我目不忍睹。
有一个“艾滋病”村,就在我们中国的河南省。这个村子里有一半以上的人都感染上了“艾滋病”,可由于当地经济落后,卫生条件差,得不到救治的村民只有等死。一名记者到村子里采访了一个小女孩,问她的“爸爸妈妈在哪里?”时,小女孩的表情很痛苦,压抑着自己悲伤的'情绪却仍不免带着哭泣回答说:“爸爸死了,妈妈肚子痛去看病了。”记者继续问:“他们都得了什么病啊?平时谁管你呢?”小女孩终于忍不住哭起来:“家里没人管我,我自己会煮饭,会照顾妈妈。他们都得了‘艾滋病’。”看到这里,我情不自禁地流下了眼泪。世界上还有多少人忍受着像这个小女孩这种飞来横祸啊!
艾滋病这么可怕,是不是我们就不能与艾滋病人进行正常的接触呢?不是的。艾滋病虽然可怕,但是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还是可以预防的,也可以跟艾滋病人进行正常的交往,比如一般的礼节性握手,同桌一起吃饭,面对面说话,共用洗刷用品,通电话和在游泳池里共泳等都不会被传染的。
预防“艾滋病”,从我做起:关爱周围的人,关心“艾滋病”病人,给他们以战胜病魔的勇气和信心!
【作文二】。
艾滋病病毒代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一个人在感染了hiv以后,此病毒就开始攻击人体免疫系统。人体免疫系统的一个功能是艾滋病病毒及人体细胞击退疾病。经过几年,hiv削弱了免疫系统,这个时候,人体就会感染上机会性感染病,如,肺炎,脑膜炎,肺结核等。一旦有机会性感染发生,这个人就被认为是患了艾滋病。艾滋病代表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本身不是一种病,而是一种无法抵抗其它疾病的状态或综合症状。人不会死于艾滋病,而是会死于与艾滋病相关的疾病。艾滋病病毒属于rna病毒,由于rna是单链,它不如dna双链那样稳定,所以艾滋病病毒的突变频率极高,给研制疫苗带来巨大的困难。而且艾滋病病毒是逆转录病毒,所谓逆转录病毒是它在侵入宿主细胞后,以自己的单链rna为模板,按照碱基互补配对原则,在逆转录酶的作用下,合成cdna,新合成的cdna插入宿主的核dna中,随宿主dna复制、转录、翻译达到扩增目的病毒。
【作文三】。
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年轻人对于性的看法越来越开放。有不少的学生在求学期间发生过性行为。但这并不代表学生就具备了比较完备的性知识,很多学生对性的了解还处于一种懵懂的状态,学生性知识比较贫乏,艾滋病预防的意识很淡薄。在中小学阶段,由于升学压力巨大,学生的课业负担非常重,学校根本就不会按照要求对学生进行防艾教育;而当学生进入大学后,大学又未能及时将中学欠下的防艾知识补教给学生。大学生缺少艾滋病和避孕常识成了不可否认的事实。有调查显示,大学生第一次性行为未使用安全套比例高达六成,选择避孕药占比10.1%,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方式的占比近五成,其中体外射精的22.1%,安全期的6%。而有关专家表示,后两种方式不仅避孕失败的概率非常大,同时可能导致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传播,造成的严重后果不容小觑。而对于艾滋病的传播途径,虽然有部分的大学生表示曾接受过有关艾滋病知识的教育,并能准确指出艾滋病传染的三种途径:血液传染、性行为以及母婴传播,但大学生对艾滋病的防治还存在不少误区,如还有一部分大学生误以为“蚊虫叮咬会传染艾滋病”。因此,随着大学生性行为的开放及大学生对艾滋病传播知识的匮乏,在进行性行为的时候不能很好的做好防范,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感染艾滋病。而且大学生处于性活跃年龄,而他们处在学习阶段,加之大多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尚不具备良好、稳固的性交往条件,所以有许多人在这一阶段会选择多性伴生活方式,这些因素使得他们更易受到艾滋病侵袭。根据现如今艾滋病传染的趋势,其主要在年轻人之间传播,而大学生又是年轻人的主要代表,所以现在大学生已经称为艾滋病传染高危人群,必须要加强在校大学生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大学生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责任感。而且青年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同时也处于学习知识、树立良好行为习惯的最佳阶段,因此在大学校园内推行预防艾滋病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让当今大学生正确认识艾滋病,才能真正做到有效预防艾滋病,从而提高整个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关爱。对性教育的宣传措施,主要包括在新生入学教育中加入安全性健康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的性传播疾病防范意识和能力;针对同性性倾向者建立公益性同性恋组织,正确引导学生,提高大家安全性健康意识和水平;利用校团委、学生会等组织进行反歧视宣传倡导,进行反歧视宣传讲座、参加艾滋病志愿者社团活动;对高校区的网吧、酒吧、ktv加强管理和引导,加大此类场所的艾滋病宣传力度;定期组织高校志愿者在此进行相关活动,如:节目表演、发放宣传资料、开设讲座等;提高发放安全套的质量,便于有需求的学生获取。相比于中国性教育的现状,国外在性教育方面的做法就值得借鉴。目前北欧国家基本上建立了一整套系统的从幼儿园开始到高中的性教育体系,且效果显著。在瑞典,课堂上老师不仅采用启发式、参与式这些人性化的方法,还会使用形象的人体解剖的教具讲解性器官的构造,用实际的避孕工具来传授避孕技术。且在不同阶段性教育内容是有所区别的:小学传授妊娠与生育知识,中学讲授生理与身体机能知识,到大学则把重点放在恋爱、避孕与人际关系处理上。作为易受侵害的人群,大学生充分了解艾滋病知识,不仅可以保护自己远离艾滋病,还可以其辐射带动作用影响社会其他成员,有效地减少艾滋病的蔓延。
xx年5月16日,县教育局师培办组织我校等20xx多教师在县人民会堂进行了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学习。通过对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行为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教育法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其体会有如下几点:
一、要想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必须知道国家和人民对教师的要求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是合乎教师行为规范的,哪些是违法的,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教师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教师应享受什么样的待遇,教师进修培训受不受法律保护,法规对学校和家长有什么规定等。
二、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了自己的遵纪守法的意识。通过学习,我更加坚定我的研究和学习理念,作为一名教师要想做好传道、授业、解惑的工作,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和专家名师交流,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始终站在教育改革的最前沿,用最新的教育理念武装自己的大脑,用最先进的教学方法、教育手段,给学生传授最新的知识和学习方法,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三、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每一个学生,要善于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使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成就感,在这幸福的大家园中过一种幸福的学习生活。决不能单从学习方面去评价学生。因为我们教育的目的是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都能成为社会做所需的多层次人才。并不是每一个学生都考上大学才有出路,现在的社会是多元化的,社会需要的是有能力的人。让学生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而不是仅为了那几个“尖子”,尽量让每个学生都拥有发展自己的机会,应该把学校办成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不是淘汰人才的地方。
四、通过学习,使我深深认识到如果教育教学的方法不当,就可能起不到良好作用,甚至收到相反的效果。不能歧视差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研究发现,心罚比体罚对学生的伤害更大,往往会摧毁学生的意志力,使他们对自己丧失信心、失去斗志,丢掉了拼搏进取的勇气,在学生的心里留下阴影,影响学生一生的发展,这是非常可怕的。
五、作为教师一定要始终牢记“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是教师的座右铭。一方面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不断通过教学反思,促进自己业务能力的发展;另一方面要不断按照教师行为规范和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语言和行为的要求,加强自身的修养,规范自己的言行,使自己成为一个道德高尚、品学兼优的人,成为一个让学生尊重的教育者。
通过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深感自己做得还很不够,一定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教师,争做优秀的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教育科研能力,为祖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献出自己的一切。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从法律上来说,公民年满18岁以后,父母的监护职责已经结束,不需再承担子女的生活。大学生在进入大学时,基本都已经年满18岁,进入大学是其独立生活的开始,也是其学习承担责任、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开始。
大学生打工兼职的普遍,与他们劳动性质的尴尬处境形成鲜明对比。在没有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大学生兼职都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而大学生又采取了什么样的态度与方式去解决这些问题?笔者针对这些情况对在河北师范大学二学校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发放问卷,形成了这份大学生兼职权益维护调查报告。
一、学校概况。
韶关学院,位于韶关市浈江区,是一所重点大学。建校五十一年来,为国家培养了各类人才10万余人。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21573人,成人教育在校生8565人。建校五十一年来,为国家培养了各类人才10万余人。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21573人,成人教育在校生8565人。
二、调查方法。
1、样本的抽取:由于本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我校大学生兼职时权益维护的情况,因此,问卷的发放对象主要为曾有过兼职经历的大学生,没有兼职经历的大学生不包括在调查范围之内。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我国理论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将劳动关系视为隶属关系,完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调节;第二阶段,将劳动关系视为平等关系,用民法的理论来协调劳动关系;第三阶段,认识到劳动关系是兼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一种社会关系,用社会法的理论来揭示劳动关系的内涵。尽管第三阶段的理论最具科学性,但其他两种认识还继续为一部分人所接受,至今对劳动关系的实践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1、行政认识论。
建国以后,经过民主改革,所有国营企业也建立了与当时苏联体制相仿的管理体制。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我国的国民经济体制大体效仿前苏联,形成了对国营工业、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等部门的管理体制。而我国的通过劳动立法及有关的劳动政策,形成在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几方面相互配套、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这一阶段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基本停留在行政认识论的阶段。
在这种体制下,劳动关系被当作一种依附于行政关系的社会关系来看待,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劳动关系和劳动行政关系往往不加区别,许多劳动法规对这两种关系的调整也往往是融合在一起。虽然,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但劳动关系行政认识论的影响依然存在,这种影响,造成了人们对劳动争议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例如,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很多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希望通过这种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而长期的劳动关系。而事实上这种想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固定工制度给人们留下的影响。又例如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人数众多的团体性争议,当事人往往更愿意直接通过行政部门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因为按他们的理解,这不是简单的劳动争议,而是国家对劳动者的就业分配问题。而这种对劳动争议性质的错误认识,又导致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错误认识。例如,有很长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竟然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将其诉讼到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处理。这显然是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错误理解成行政制度的结果。
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开始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路。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和平等经济。与此相一致的是,注重平等、自愿原则的民法理论开始在我国得到重视。这一理论进而被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这一理论把每一劳动者都视为他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作为平等主体,劳动者可以“自由地”把他的“劳动力”转让给任何一个雇佣他的人。这时就出现了所谓“自由”的劳动关系。很多民法学者主张将这种劳动关系视为民法的调整对象。
这种看法忽视了劳动力所有关系背后的资本增殖关系,在表面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而具有局限性。持这种理论认识的学者往往将劳动争议看作一般民事争议,或者将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争议相混淆。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很多学者就认为应该以民法上的人身伤害赔偿来追索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事实上,一旦将此案件作为人身伤害赔偿案来处理,对劳动者并不公平。因为,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执行过错责任,也就是用人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事实上很多工伤案件,用人单位是没有过错责任的,过错往往在劳动者一方。如果用民法理论,将此案件视为一般民事案件,而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平等”的保护。
正是这种民法认识论的影响,导致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采用了民事诉讼制度。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许多制度沿袭了民事诉讼制度,导致劳动者在看似平等的诉讼制度下,得不到真正的保护。例如,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法院主动调查的职能极其有限。而劳动争议案件中,这一原则被机械地套用,导致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同时,法院又不主动调查取证。这种结果显然是对民法原则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否定。
3、社会法论。
社会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公法一般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而劳动法就是一种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一般意义上,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从法律研究的角度,这一定义并没有揭示劳动法学所要研究对象的特点,与“经济学”上对劳动关系的定义差别不大。从狭义上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定义从劳动法学研究的角度,揭示了所要研究的劳动关系的主体为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关系的性质为社会关系,而且是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这就排除了很多劳动过程以外的许多劳动行政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而从社会法的角度,我们将进一步分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以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1)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决定因素。而生产力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是劳动者凭借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时发生的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因此,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构成生产力的基本三要素。在这三要素中,劳动者是主导因素,因为劳动者是最活跃的能动的要素,物的因素(包括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归根到底要为人所用,而且物的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人的劳动技能及其劳动过程中的发挥程度。因此劳动者是生产力的主导因素。但是,在现代社会,劳动者往往不是劳动资料的所有者。劳动资料通常为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所掌握。这时,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结合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必须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才能实现。
在目前阶段,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活动。因此劳动者只能通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获得生活的条件。而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不存在谋生的问题,而存在获利与否的问题。因此两者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地位上的差别,可以说这种差别是先天的,同时又是渗透在劳动关系的每一个方面。其次,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决定了劳动者依附于生产资料所有者,而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依附于劳动者;第三,这也决定了劳动力依附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而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依附于劳动力。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决定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劳动者为了谋生,将自己所有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所有者进行商品交换,这种交换应具有商品经济的共性,即平等性。但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差异,又决定了这种交换过程具有隶属性。这种商品交换使劳动者一方获得了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因此具有财产性。但同时,这种商品交换过程,是劳动者的活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应此具有人身性。
a、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满意的。
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在选择应聘者时,也可不受干预的.作出选择。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双方是平等的。但这种平等是相对的。从总体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上是不平等的。但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尽管其在经济利益上弱于用人单位,但由于用人单位的数量很多,因此他可以选择一个相对平等的用人单位。因此,这种平等性是在总体上的不平等而给予的部分的平等,或者说是受限制的平等。
正是因为这种平等是有限制的,而要劳动者正真要享受到这种有限的平等,还需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而在劳动关系中,如果所有的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以非常扣克的待遇支付劳动者,则无论劳动者作出何种选择,其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而用人单位是否有可能达成如此广泛的一致呢?历史与现实均证明,这是可能的。由于用人单位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给予劳动者的待遇越低则越能实现这一目标。于是,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中很容易达成这种默契。这种情况,类似于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的平等选择权。商家与消费者在地位上是天然不平等的,如果任由双方采取貌似平等的方式进行交易,则商家为了获取利益,必然会出现标准合同、除外责任等损害消费者的做法。因此,为了保证劳动者有限的平等,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干预,以确保任何用人单位提供的条件不低于劳动者的生活底限,以此确保劳动者选择就业时的相对公平。
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一般只体现在劳动关系建立前;而且这种平等性具有触发性,即一旦劳动关系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平等性即为隶属性所替代。当然,这种替代是一个量变的过程。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商榷,这一过程主要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这是由双方的经济差别所决定的。)当劳动合同签订的一瞬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转变为隶属性为主,平等性为辅。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被管理者。
商品经济是一个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个体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所支配,以使他的劳动力现实地成为集体劳动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地支配者,也就成为劳动者的管理者。这种隶属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在生产过程中,个体劳动者作为整个用人单位地一部分,必须服从于用人单位的生产需要;在分配过程中,个体劳动者必须依赖于用人单位整体的分配制度,而不能自行决定。只要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的一员,则这种隶属性就会保持下去,直至劳动者脱离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随即又会寻找新的用人单位。如此反复,因此劳动者是不断地由劳动关系地平等性走向隶属性,再由隶属性走向平等性,不断循环。在这个循环中必须保持其连续性,这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点。任一环节的中断,对劳动者均会产生损害。
b、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体现的是人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从权利角度,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是人身权,它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它一般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身份权是指一定主体依一定的行为或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如亲权、配偶权等。
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人身关系。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也是劳动者生存的实现过程,这种劳动力消耗过程与劳动者生存过程的高度统一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既包括劳动者的人格权也包括身份权。前者以劳动者的“工伤保护”和“劳动保护”为代表,一旦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劳动者可以从保护人格权的角度进行维权。后者以劳动者的“用工手续”及“劳动手册”为代表,一旦劳动者的录用或退工手续未被及时办理,劳动者即可以维护身份权为理由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财产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法律用语,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说是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因此也具有财产关系的一部分。劳动者通过劳动关系,将活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用人单位,同时自用人单位处获得用以生存的物质条件。这种伴随着劳动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交换关系,是劳动力财产与物质财产的交换关系。而劳动关系中的工资、福利、劳动力成本等概念,均是这种财产关系下的概念。
以上即是“劳动关系”理论在法律范畴下的三种认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上述三种关于劳动关系的理论认识同时存在,不但同时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同时存在在于现行的法律规范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形成了非常复杂的局面。因此,为了规范现行的劳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需要我们以社会法的理论去理清一些问题,提出改革的方案。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庄欣旺。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重要工具,在我们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多年来,我一直在与法律打交道,无论是个人层面还是社会层面,我都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在与法律相处的过程中,我不仅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知,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本文将从自己的经历与思考出发,探讨对法律的认识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意识到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人们共同生活的依靠。没有法律的存在,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之中。法律的存在和贯彻执行,使每个人都能够在一个公平而有序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它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权利和义务的准则,从而保障了人们的自由和平等。在我的日常生活中,我深刻意识到,只有遵守法律,才能够真正实现自由和安全。
其次,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性深刻影响了我的认识。法律是为了维护正义而制定的,它要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力。在司法实践中,我亲眼见证了无数案件中法律的公正得以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得正义能够伸张,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同时,法律还强调公平对待,它强调在相同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样的待遇。对于我个人而言,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性激励着我公正对待他人,并努力争取自己的权益。
此外,法律也使得社会能够更加和谐地发展。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机制,限制了人们的自由,但同时也为公共利益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法律规范了人们的行为,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和程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这样一来,每个人都可以依法行事,而不是凭借个人意愿。正是因为法律的存在,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地发展。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亲身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让我明白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够建设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最后,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文化。法律通过其法规和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影响和定义着社会的行为方式和道德底线。遵循法律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也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表现。法律的存在使我们能够了解和掌握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地参与到社会中。同时,法律还通过它的思想和价值导向,培养和传承社会的法治文化。在我个人的学习和实践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并努力将其转化为自己行为的准则。
综上所述,对法律的认识是我多年来思考和实践的结果。通过与法律打交道的经历,我明白法律的基石作用、公正和公平性、和谐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文化的重要性。法律的存在使人们能够生活在一个公正、公平、和谐的社会中,而不是陷入混乱和无序之中。因此,我深深感激和珍视法律,不仅将其视为生活和工作的标尺,更将其作为人生道路上的指南。我会不断学习和实践,为法律的伟大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国理论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将劳动关系视为隶属关系,完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调节;第二阶段,将劳动关系视为平等关系,用民法的理论来协调劳动关系;第三阶段,认识到劳动关系是兼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一种社会关系,用社会法的理论来揭示劳动关系的内涵。尽管第三阶段的理论最具科学性,但其他两种认识还继续为一部分人所接受,至今对劳动关系的实践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1、行政认识论。
建国以后,经过民主改革,所有国营企业也建立了与当时苏联体制相仿的管理体制。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我国的国民经济体制大体效仿前苏联,形成了对国营工业、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等部门的管理体制。而我国的通过劳动立法及有关的劳动政策,形成在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几方面相互配套、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这一阶段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基本停留在行政认识论的阶段。
在这种体制下,劳动关系被当作一种依附于行政关系的社会关系来看待,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劳动关系和劳动行政关系往往不加区别,许多劳动法规对这两种关系的调整也往往是融合在一起。虽然,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但劳动关系行政认识论的影响依然存在,这种影响,造成了人们对劳动争议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例如,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很多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希望通过这种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而长期的劳动关系。而事实上这种想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固定工制度给人们留下的影响。又例如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人数众多的团体性争议,当事人往往更愿意直接通过行政部门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因为按他们的理解,这不是简单的劳动争议,而是国家对劳动者的就业分配问题。而这种对劳动争议性质的错误认识,又导致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错误认识。例如,有很长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竟然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将其诉讼到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处理。这显然是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错误理解成行政制度的结果。
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开始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路。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和平等经济。与此相一致的是,注重平等、自愿原则的民法理论开始在我国得到重视。这一理论进而被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这一理论把每一劳动者都视为他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作为平等主体,劳动者可以“自由地”把他的“劳动力”转让给任何一个雇佣他的人。这时就出现了所谓“自由”的劳动关系。很多民法学者主张将这种劳动关系视为民法的调整对象。
这种看法忽视了劳动力所有关系背后的资本增殖关系,在表面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而具有局限性。持这种理论认识的学者往往将劳动争议看作一般民事争议,或者将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争议相混淆。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很多学者就认为应该以民法上的人身伤害赔偿来追索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事实上,一旦将此案件作为人身伤害赔偿案来处理,对劳动者并不公平。因为,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执行过错责任,也就是用人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事实上很多工伤案件,用人单位是没有过错责任的,过错往往在劳动者一方。如果用民法理论,将此案件视为一般民事案件,而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平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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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续书程度:前之闻程、高之续本红楼与曹公之原本相去甚远,只徒附之耳,今复读原著才恍然知其然亦!岂不闻稻香老农数言痴怡红“落第了”,连怡红公子也自称“落第”,这岂不是暗合通灵之技穷于魁榜。红楼喜用隐语,第三十七回,海棠初社,李纨则言宝玉之作“怡红公子压尾”;又三十又八回题菊花诗后“宝玉笑道,我又落第”;又第五十回,芦雪庵即景联句,李纨道“逐句评去都不一气,只是宝玉又落了第了”。数次暗示而程、高不问,又何故冒出个宝玉中举,以违其义呢?其续实真真是伪作无疑了!
2、封建宗法制的体现:在《石头记》中贾赦贾恩候之所以以长子身分未承家业,或因为:在封建宗法制下,奉行“嫡长子继承制”,赦虽为长而并非嫡,非贾母所生,这就很好的解释了贾母为什么偏爱贾政,从其居,而赦另立家业的缘故。贾母为正妻,生子政、女敏,赦为庶出,以长承袭世官,而未承家业!政虽为次子,却以母为贵,得以居正堂而侍宗祖。
3、语言艺术:《红楼》续书百零八回蘅芜君生辰一节写道:宝玉过潇湘馆说了句:“林妹妹,林妹妹,好好儿的是我害了你了!你别怨我,只是父母作主,并不是我负心。”试问以通灵清幽之口,曹公精妙之笔怎会写出如此粗鄙之句!况宝黛之间若加此肤浅之语,岂不俗了,这种浅陋的语句无疑是辱没了宝黛之间纯粹的、空灵的情感的!试看曹公作何论,《红楼》第三十二回,宝湘之论后,宝黛一处行走,宝玉道:“好妹妹,我的这心事,从来也不敢说,今儿我大胆说出来,死也甘心!我为你也弄了一身的病在这里,又不敢告诉人,只好掩着。只等你的病好了,只怕我的病才得好呢。”无言誓却处处含情,如清风抚面好不舒畅,而续作如恶臭充鼻五内皆翻。
4、宝黛之情:木石前盟结情根,为偷尘欢幻情身。绛珠悲戚眼泪干,通灵一念遁空门。对于痴通灵而言颦儿无疑是通其性解其情的'一生良伴,对于贾府而言蘅芜则是引导宝玉步入世俗经济的不二之选;一个是个人思想和情感的完全释放,一个是封建家族命运的生死存亡;最终不羁世事的自由者被束缚于经世者之牢笼:性空灵者因之而死,无力反抗者逃遁而去,经纶事务者被困一生。
5、封建婚姻观:在封建文化的刺激下,婚姻是受命于父母,建起于媒妁的。薛宝钗作为封建卫道士,她具有了封建人格的双面性--固执和虚伪。她固执是因为她虚伪,她明知道木石情深却固执的要嫁给宝玉,表面上她也是一个受害者,她的不幸来源于父母之命,然而在这一骗局中她始终扮演的角色就是一个一丝不苟的执行者。她们用黛玉的贴身丫鬟雪雁骗过宝玉,从而使这一段婚姻得以实现,一开始就注定了她婚姻的悲剧,她的固执和虚伪扭曲了她的婚姻观,这不仅是社会更是她自己造成的。
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正和公平。在我与法律的接触中,我逐渐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深远影响。通过了解法律的本质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我不仅对法律产生了敬畏之情,同时也深刻体会到自己在法律面前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从小到大,我们接受教育、居住、工作、交往等各个方面都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法律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社会契约,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公平公正的框架。只有遵守法律,我们才能在和谐与秩序的社会中生活,而违法行为则会付出相应的代价。因此,法律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应当是不可忽视的存在。
其次,法律的适用不仅要高度专业,还要体现公正和合理。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法律适用的问题。尽管法律是社会的普遍规范,但在不同的具体情境下,法律的适用会有所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要更为深入,要全面考虑法律背后的目的和意义。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懂得运用法律的适用原则,坚持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以保证我们的决策和裁决符合法律精神,并最大程度地维护公民的利益。
此外,法律的执行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律只有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遵守和支持下,才能真正具备实施的力量。个人的行动不仅影响自己,也影响着他人和社会的运行。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不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同时,我们也应当加强对法律的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对法律的认知度,让法律真正成为人们共同信奉的准则。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法律才能发挥其实际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最后,个人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是人格的体现。人是有思想和自由意志的有机体,我们的行为不仅受到外在环境的影响,也受到内心自我约束的影响。而对法律的遵守则是内心道德观念的真实反映。作为个体,我们要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并且自觉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真正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总之,对法律的认识是我们每个人都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法律规范和约束着我们的行为,其背后体现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学会理解法律的适用,遵守法律的底线,同时也要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对法律的认知度。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正、和谐和稳定的社会。
第一段:引言和主题介绍(约200字)。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保障了公民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我认为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非常重要,因为它不仅影响着我们个人的生活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繁荣与安宁。经过对法律的研究和实践,我体会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以及遵守法律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第二段: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约250字)。
法律是普遍应用于社会的规则和准则,它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它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和权力大小。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社会从一种无序的状态转变为有序,并且帮助社会成员建立起互相尊重和信任的基础。法律的公正性保证了每个人在面对法律时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对我而言,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公正性是使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第三段:法律的约束力和合法性(约250字)。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约束力是至关重要的。法律通过制定明确的法规和规章,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遵守法律的规定不仅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更是一种体现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的表现。而违法行为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法律的合法性是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只有符合法律的程序和要求,才能保证公正和有序的司法系统。通过研究法律,我明白了法律的约束力和合法性是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的根本。
第四段: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的重要性(约250字)。
法律教育是培养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关键环节。通过法律教育,个人能够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知道如何保护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法律教育也能够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不仅守法,更要善于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公民意识是每个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而法律作为公民行为的准则,对公民意识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和重要性,对于建立健全的社会和法治国家至关重要。
第五段:对个人和社会的积极影响(约250字)。
我认为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和遵守,不仅对个人有益,也对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个人遵守法律,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少了与他人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增加了与他人和谐相处的机会。社会中大多数人都遵守法律,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和纠纷的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合法的经营和商业活动能够建立起对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和合作,进一步推动社会的繁荣。综上,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对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积极影响。
结尾(约200字)。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法律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它不仅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了约束和保护,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石。我将继续努力通过法律的学习和实践,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以更好地适应和遵守法律,并且积极参与法治建设,为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做出贡献。
2025年对法律的认识100字(优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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