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督察调研报告 监督检查调研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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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4 00:00:00    小编:Melissa职业规划

检务督察调研报告 监督检查调研报告(3篇)

小编:Melissa职业规划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检察工作调研报告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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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把日常监督抓在纪律处分前面,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加强作风建设。同时,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不断增强党组织向心力、凝聚力、号召力。下面达达文档网小编准备了,欢迎查阅。

在检察院政治处工作已有一年时光,深刻的体会到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是基层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建工作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检察干警的精神状态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以及检察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随着新形势的发展,我院的党建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如何认识和分析并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也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上半年以来,我院直属党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为主线,着力加强党员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夯实党建工作基础,为全面完成各项检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一)加强班子建设,提升队伍凝聚力。一是抓好学习,认真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思想作为重中之重。健全和规范“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规范落实“5+x”模式。始终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二是加强领导班子民主政治建设。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交心谈心等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召开查摆问题生活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原因,切实整改。三是强化班子成员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表率作用。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

(二)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党建工作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点突出、责任明晰、奖惩分明、导向鲜明的党建及组织工作考评机制,我们及时制定修改完善了我院《规章制度汇编》、《直属党委、党支部工作职责和制度》、《规范“三会一课”制度》,明确规定了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党务政务公开制度、2022年党建工作要点,充分激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活力。

(三)实施素质立检,打造过硬检察队伍。以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为载体,大力开展“素质立检”工程,一是坚持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放松,确保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每周五组织股级以上干部及新进公务员参加党校的培训课程学习。二是开展岗位练兵和抓好队伍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执法水平。除选派人员参加上级安排的学习培训外,大力开展读书活动和组织各类培训。年初制定了全年的教育培训计划,通过20天的春季整训、网络培训、业务部门实训等活动,学理论、学业务。三是高度重视干警的拒腐防变教育,定期观看反腐倡廉方面典型案例短片,对干警进行警示教育。选派3名年轻干警参加全县学习宪法、监察法和新党章知识竞赛,并获得优异成绩。

(四)营造人文文化氛围,增强团队整体合力。积极向上的检察文化是激发干警工作责任的重要因素,可以有效地激发干警的积极性、创造性。一是注重典型引路营造检察正气,七一建党节评选出全院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并在大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在全院形成比先进、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的热潮。二是营造相互关爱,和谐向上的机关氛围,从关心干警的政治、工作和生活需要出发,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凡遇到干警工作变动、家庭变故、个人生病、有思想情绪、院领导都坚持谈心和家访,把党组的关心支持传达到位。三是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积极组织干部走访扶贫村的困难党员和群众,与困难群众结对子,为困难党员群众捐款,为帮扶村解决实际问题。四是丰富文体活动,陶冶干警情操,开展了干警户外拓展运动、登山运动、“五四”青年节等活动,积极参加县里和市院组织的各类比赛活动,丰富了检察文化建设,弘扬主旋律。

1、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有待加强。部分党支部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存在工作消极被动和应付交差的现象。上级布置下来的工作有些没有得到及时落实,需要政治处再三督促完成。工作中缺乏创新意识和工作活力,有些党支部更是因为检察业务工作而延误党建工作,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开展效果不佳,支部手册上的记录不够详细深入。

2、党员教育学习方式不够丰富。党建工作形式依然停留在开会学习相关文件、传达相关精神等老路子,除了每个月的“三会一课”,其他方式的教育培训方式较少。不同党员的身上存在的问题也不同,有些是党性意识薄弱,有些是纪律意识淡薄,没有根据具体问题进行针对性地学习,导致每次党建工作成果有限,无法充分起到培养优秀党员,加强党的建设的效果。

造成我院党组织党建工作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上人事变动造成了工作安排上的缺位。基层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的定位应当也必须是检察事业前进的政治方向,是基层检察队伍发展的精神动力,是基层检察业务建设的根本。然而,由于我院今年一月份刚完成反贪、反渎机构的转隶工作,四个党支部的支部书记存在人员变动,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到三月份才初步完成,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党支部委员要同时兼任行政和法律职务,在客观上无法充分保障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机关党建工作往往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导致党建工作难有实效。

2、缺乏与时俱进的创新型党建意识。在党建工作中,基层人员缺乏创新意识,在形式上依然仅限于“三会一课”的固有模式,在内容上还是停留在学习文件、传达精神的基本板块。长期不变的党建形式,造成了党建工作渐渐流于形式,无法在广大党员干部心中产生深入的共鸣,也使得部分基层干部对党建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够,懈怠了学习。

3、党员队伍建设不够坚强有力。一是政治素质有待加强,不能做到“真学、真信、真懂、真用”;二是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知识面偏窄,对新技术的掌握程度不够,对新形势下的党建工作了解不透彻。三是工作作风有待改进,有的党务工作者随大流思想严重,对党建工作缺乏求真务实的态度和俯下身子干工作的踏实作风,与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不相适应。

1、继续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规范“三会一课”制度,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完成县里下达的党建和组织工作任务,全面改进检察机关工作作风,完成省、市院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开展“弘扬主旋律”宣传系列活动。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利用“*检察”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及时推送宣传信息,加大宣传力度,传播正能量。二是开展“走进新时代”教育系列活动。组织“青年读书班”、党课培训、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举办各支部书记、党员发展对象等培训班,全面掌握党章的基本内容,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

2、坚持大抓基层打基础,从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制度严起,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扎实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的党组织。一是夯实党建责任。坚持“一诺双责三清单”,制定2022年党建工作任务指导书,层层签订党建工作责任状,规范党组织手册、党小组和党员手册。制定党建工作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实行“半年考核、年终硬考核”的常态化考核机制,将考评结果纳入总体工作目标考核,对考评末位的支部书记进行约谈追责,健全完善各项制度,以制度保障工作到位,推动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二是开展党员示范岗创建专项行动。“党员示范岗”总的要求是群众公认、实绩突出、作用明显。要树立“三种形象”:一是树立立足岗位、扎实工作的“敬业形象”;二是树立心系百姓、服务群众的“奉献形象”;三是树立严格自律、勤政廉政的“公仆形象”。三是严格落实党内政治生活的要求。认真执行“三会一课”、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和谈心谈话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从严从实做好发展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各项党务工作。四是推行党支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制定建设标准,科学合理设置支部,配齐配强支部书记,开展“先锋支部”建设,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推进支部星级指数管理,常态化开展示范创建、规范达标、整顿转化工作,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

3、坚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把日常监督抓在纪律处分前面,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加强作风建设。同时,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不断增强党组织向心力、凝聚力、号召力。一是加大教育管理和执纪问责力度。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强化作风建设。抓好正风肃纪工作,驰而不息纠正“四风”突出问题,使党员习惯在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二是做好凝心聚力工作。组织各类岗位建功活动,讲好身边故事,唱响创新和实干的最强音。以党建带群建,推动团委、工会、妇联、女检协等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三是认真落实激励关怀帮扶机制。针对当前干部思想困惑和工作生活压力等问题,各支部每半年至少分析研判1次党员的思想状况,开展谈心谈话,加强关怀帮扶和心理疏导工作。进一步加强困难党员、干部、职工帮扶力度,拓展服务渠道。进一步落实党群干部关怀制度。四是丰富机关文化生活。开展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微型马拉松”、“户外拓展”、“送温暖、献爱心”等系列活动,优化机关文体活动,多做暖人心、稳人心、聚人心的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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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调研报告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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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判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

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

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

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

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历史原因,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

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民行检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软,导致最终结果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上;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惩处便是最好的监督。目前全国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寻找抗诉案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监督起诉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岗位目标评比任务,致使在查处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上没有力度;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上升,改判却很少,检察建议发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会各界对监督的效果也不认同,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监督效果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同样,现行的《民法通则》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签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有一方不服判决、裁定来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却无法进入监督程序,因为,此类情形并未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中。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

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实践中,法院主张民事调解工作,近几年,就我市两级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调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当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此项权利。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既然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不应当仅仅享有抗诉权,仅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包括对起诉至判决、裁定、执行全部活动的监督,以及对重要的民事案件参与诉讼的权力和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益的案件的起诉权。这样的民事检察监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督。然而,现行立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所谓的“事后监督”的抗诉权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无法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责。例如,今年一个基层院受理了一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该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

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检察机关就是无法进入监督程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进一步完善立法,改变民行检察监督的被动局面。

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通过立法途径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起诉权,把调解和执行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将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拓宽和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相应的权利,特别是对再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纠正违法权、检察建议权。

加大措施,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因此,首先要从增强民行监督意识入手,充分认识民事行政检察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错误裁判进行抗诉,平息民怨,对正确裁判进行息诉,化解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次在审查案件中,要坚持“敢抗、抗准”和“公开、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紧紧抓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办案效率三个环节。坚持正确的审查方法,在办案中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制度,制作了《民行申诉案件受案、立案告知书》,维护当事人的及时告知权利和义务,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查清案情,保证案件的正确办理。坚持把握好抗诉标准。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决定是否抗诉时,严格按照抗诉条件审查把关。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三,理顺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要明确办案质量是民行监督的前提,办案数量是保证民行监督效果的基础,要把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工作量化指标,规定立办案件数量,以促进全市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加强协调、理顺关系,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酿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虽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每改判一件案件,必然会影响到审判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事行政检察的操作规程,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行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相互监督又互相配合。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民行检察工作目标、工作部署和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办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寻求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使党委、人大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坚强后盾,从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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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调研报告篇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我院党建工作状况。

我院现在岗职工*人,其中在职党员人数*人,占职工总人数的*%。离退休党员*名,占总党员人数的*%。*年年初,由于反贪局工作人员*人转隶至监察委工作,使原党总支人数减少并符合成立党支部要求,经*旗政法系统党委批准成立*旗人民检察院党支部。其中,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各*名。*年,*旗检院党支部在政法系统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工作原则,围绕党建中心工作,牢牢把握政治学习这根主线。一是以党支部标准化建设为载体,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常态化制度化活动,不断夯实党建工作基础,深化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务公开,开展具有检察特色的党建活动,二是把每星期四下午确定为固定党员活动日,共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次并制定固定党日活动计划,实行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活动扎实开展。活动中党支部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完成上级党委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三是有效开展党员民主评议活动*次,积极开展党支部书记与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和党员干警之间的谈心谈话活动*次,大家既主动谈了自己的问题,也诚恳的指出对方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通过坦诚交流思想,相互谈心,征求大家建议,既增进团结,形成共识,又创造了良好的气氛。四是严格执行党的“三会一课”制度,规范支部活动,并做好相关材料的记录、收集、整理、存档工作,制定“三会一课”工作计划,落实责任机制并已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全院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议和党小组会议,坚持支部书记讲党课,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建立健全党员自学制度、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通过制度的完善促进党员学习的制度化。一年来,支部组织集中学习*次,邀请讲师授课*次,支部党员干部学习时间达到*小时以上。五是严格执行党费收缴制度,改进和完善党员目标管理和做好培养和发展党员任务,*年我院新发展党员*名,*年应继续做好发展党员计划,不断为基层党组织注入新鲜血液。六是坚持把学习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相结合,坚持围绕主题、把握灵魂、抓住精髓,通过多种形式,把学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坚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认真撰写个人对照检察材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全院干警观看“永远在路上”警示教育专题片,狠抓四风建设,严肃全院干警纪律作风,建立个人问题清单,完善奖惩制度。

二、我院党建工作的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突出四个抓好、始终保持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的精神状态。一是抓好学习,始终坚持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严格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仪制度。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注重学有所获。二是加强班子民主政治建设,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认真贯彻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组成员谈心谈话制度。三是强化班子成员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表率作用,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作为班子整体,要对全院的业务和队伍建设负责、作为分管领导,要对分管业务和队伍建设负责,确保业绩优异,队伍优秀。

(二)以党建工作为载体,打造过硬检察队伍。一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积极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新形势,进一步加强领导、理清思路、健全机制、完善保障,努力把机关党建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二是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把检察工作的具体要求、服务大局的职责使命、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司法保障等工作部署,作为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紧紧围绕检察工作开展机关党建工作,找准机关党建发挥作用的工作载体。三是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能力建设,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机关党委和党支部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支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不断增强凝聚力、战斗力,打造过硬队伍。

(三)强化廉洁自律,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从制度上确保从严治党贯彻实施的有效措施,把反复斗争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是我们生存发展的需要。*年,我院不断开展全院干警警示教育大会,观看“永远在路上”系列反腐倡廉电影,全院干警深受启发。加强顶层设计,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狠抓“四风”,以上摔下,带头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加强监督,真正把从严治党扛在肩上,落实到行动中。我院党组班子成员带头按照《党章》和《廉洁准则》要求,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坚持自重、自省、自励,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了重大事项有请示,有报告。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打算

一、阵地建设力度不够。由于机关办公用房、资金来源等问题,单位党员活动是布置过于简陋,设置内容过于简单。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机关党员的正常党内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政治功能不够强。一是政治学习不够深入,虽然能够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但在日常的工作中更多的注重法律的学习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用于党的政治理论学习时间少、经历散,对理论的学习仅满足于记住一些重要的论断和讲话,缺乏系统性、连续性。二是政治站位不够高,领导班子整体上政治立场是坚定的,但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的维护党的权威、宣传党的政策主张等思考的研究还是不够深入,班子成员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四个意识”不够牢。一是大局意识还能加强:我院党支部能够做到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涉及局部与全局、个人与集体、当前与长远利益时作出正确选择,始终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但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在透视未来,始终讲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形式的分析判断和总体部署上看,还能做的更好。二是看齐意识还能提升:我院党支部坚决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旗委的决议决定,但在落实过程中还有创新的空间,还可以深入挖掘自身潜力。例如: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内容和形式还可以更丰富,更有吸引力,党内的谈心谈话还能够更加的深入细致。

四、“四风”方面不够严。一是官僚主义方面。服务意识还能提升。在任务多、压力大的时候,有时候工作中会产生一些急躁情绪。二是享乐主义方面。攻坚克难意识还能更强,勇挑重担思想还应更深入,工作中创新意识发挥不够彻底。

一是要加强阵地建设。着重加强党员活动室、文体活动室、荣誉室等硬件设施建设,为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以保障党员活动进行的顺利。

二是要加强学习。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新的党章。制定学习计划,坚持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政治责任,做到锲而不舍,学而不卷。认真学习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把握全局、开放合作意识增强求真务实、埋头苦干的意识。

三是树立新风。切实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坚决维护群众利益,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水平。

四是加强建设。切实将廉洁自律贯彻到底,始终带领全院做到“拒腐蚀、永不沾”,牢记党的宗旨,认真遵守党的廉政建设规定,做到廉洁自律,勤政为民。

*旗人民检察院一年以来党建方面做了不少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有不足和差距,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党建工作当中认真研究加以解决,克服薄弱环节,认真总结,巩固成效,不断提高党建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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