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村落保护承诺书篇一
关键词:宁国古村落 徽派建筑 古村保护 千年古镇
乐就是其中之一,并有巡检兵率。巡检司的衙门阶不大、官不高,巡检司最高长官相当八、九品。但它的职责非特殊:一是监察附近府县官员;二是稽征商贸税费;三是维护地方治安。到了清代巡检司还负有监管盐商乱贩私盐,防止食盐流往外地之责。这就是胡乐司名称来历之所在。
本次调查采用问卷的方式针对胡乐村民进行走访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护股建,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古村落,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由有关乡、镇政府切实承担起古村落保护与开发的相应责任,负责编制出保护与开发项目建议书,通过自行组织或招商引资进行保护与开发。同时,强化群众保护意识。鼓励村民对古村古建筑整体环境,如村前小河、水口山、水口林和村后的后山上的林木,进行悉心的保护。
在每一个古村落的就近范围内规划一块地,用于农民新村的建设。资金来源可考虑将景区景点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开,村落或房子仍归政府或村民所有,而将经营权拿出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建设新村。新村的建设风貌与传统民居有机协调,使古村落的整体风貌得以有机维护。同时采取分散成组的布局方式,使之与周围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在造型上用简约的手法对地方建筑加以提炼,保留极具传统民居的风韵。 第三、充分利用原来遗留的传统民居。将原传统民居经过改造后可继续利用,为现代人服务,包括改造传统民居为古色古香的药铺、茶馆、手工艺业店铺等以再现当地民族生活情趣,不仅开拓旅游观光新局面,繁荣经济,恢复古村落的活力,还使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有显著的提高,防止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带来生态环境的恶化。
化因素。
走保护开发利用发展保护的良性循环发展之路在新农村建设潮流中,
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的古村落进行普查,并记录汇总建档。普查建档工作由文广部门牵头,xxx门配合。内容包括:古村落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应着重说明其历史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划,要对保护和建设划定范围,既要保护又要满足建设发展的要求。
从村落环境、形态、人文等方面对现有古村落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确定村落、建筑的保护等级,分别落实保护措施。
古村落内的农民建房必须按规划实施,列入保护的建筑不得擅自拆建。新村的建设风貌与传统民居要有机协调,维护古村落的整体风貌。
形成当地政府、村级组织及个人、外来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对古建筑进行修缮保护。
古村落保护不能仅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要把村民的利益纳入保护开发计划,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积极鼓励村民个人开办古村落“家居旅游”也可以建立村级旅游开发公司,使村民在古村落保护开发中得到实惠。
湘潭大学物理院
赴飞仙桥乡开展古村落文化保护 调
我们团队经过多次讨论,认为古村落文化保护不仅仅是几个重点古村落的保护,这一系列的保护带来的光明同样需要照耀到那些很难被注意到的角落,因此我们团队准备从邵阳市新宁县麻林乡这个少有人知的瑶家聚居地入手,开展我们的调研行动。我们此次调研行动将通过调查、统计和研究,分析出近年来当地的村落文化主要发生了哪些变化,哪些变化是积极的,哪些变化是消极的,并分析出这些变化主要是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最终提出保存和发展古村落文化的一些建议,希望我们的调研成果以及这些建议,能够为全国的古村落文化保存事业,做出一定的贡献。我们所有调研成员,都真心地希望古村落文化,在跟随时代潮流的过程中,保存其优良的传统,不断优化自身,得到最好的发展。
关键词:古村落文化 ,瑶族 ,峒语,八峒瑶山跳古堂,崀山风景区
农村,是中国革命的发祥地,更是中华文明的起源。贴近农村,贴近农民,贴近现实,是一个双向活动的过程。参加三下乡调研活动,同农民们接触,既是对自己人格的洗礼,更是像小学生一样汲取人类优秀文化基因的途径。农民们的智慧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在农村既可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又能从他们身上学到从书本上学不到的技能,这是一种良好的正反馈机制。只有置身于农村的现实,才能更真切地体会农村的发展状况和农民的生活水平,认识到一个真实的农村,读懂生活这本“无字之书”,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和理论结构,更好地成长和发展。同时,实践中也是我们进一步检验理论和丰富发展理论的途径,我们利用专业知识为农村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不但有助于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同时也增强了自己的动手能力,可谓一举两得。所以,三下乡调研的根本目的不是做纯理论的学术研究,而是在调研的过程中融会贯通我们掌握的知识,做到能够熟练地应用;通过我们对农村的实地考察,最终提供一批具有影响力和参考价值的调研文章,为我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新农村文化发展提供重要依据和参考则更是锦上添花。
第三章 调研时间地点及参与成员 时间:2012年7月2日-18日
地点: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众多古村落急需保护 ---江西古村落调查思考 翻开地图你会发现江西有如此众多的古村落,那些古老的建筑历史久远,文化深刻,让世人瞩目。如此之多的古建筑,非亲历目睹方能领略其中的精髓,然而它们却濒临危亡,很多未被重视起来,它们急需要被保护! 南丰傩舞,据考证起源于大禹治水所演创,是古人用以驱疫逐鬼时跳的一种面具舞。至今已数千年之久。它的特点是:古老稚拙,粗犷豪放,具有原生形态牲。1996年11月,南丰被文化部正式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傩舞艺术)。2002年月12月,南丰傩舞这一濒危艺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审为世界无形文化遗产。中央电视台、香港凤凰卫视、上海电影制片厂等诸多媒体曾先后赴南丰拍摄傩舞专题片。日本、法国等专家、学者风涌而至。香港凤凰卫视电视系列报道《寻找远去的家园》之一“谁来拯救南丰傩舞?”一度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抚州城外大公东路中段南侧,有一座飞檐层叠的花接式古建筑,就是抚州会馆。硬山顶,山峰式内卷棚,明间抬梁构架,次间穿斗构架,脊瓜柱坐落在栌斗上,斗枋雕各种花卉,门窗经改建已非原貌。据有关人士考证,该种类型的古建筑在全国现存不到10处,江南更为罕见,是难得的建筑活资料。现为临川县建筑公司和临川县畜药厂职工宿舍。由于年久失修,会馆破旧,油漆剥落。会馆正需要我们大家一起来保护! 2004年9月,在江西抚州市黎川县城东北约40公里外的洲湖村,一处外形酷似大船的建筑被发现。从船屋侧面的北山南瞰,只见船形古宅如同一艘坚实宏伟的航空母舰逆水向东行驶,船屋周围有数座古屋,这些古屋像簇拥着航母的护卫舰、驱逐舰,与船屋一起形成建筑群落。这巨型豪宅的船式外形,象征什么? 那108个独立房间又寓意什么?是否为历史学家探寻的反清复明“洪帮秘地”?是民宅还是军事设施?主人究竟为谁?后裔踪迹何在?豪宅设计为何这般奇特?“船屋”与闽西客家“围屋”有何渊源???迷团百结。藏匿在深山里的大船。船屋的发现,如一石击水,荡起层层波浪。各路学者纷纷出马,试图破解船屋之谜。然而,记者最近发现,这样一个极具历史研究的古建筑群,因为缺少维护,如今处境令人堪忧。
由有关乡、镇政府切实承担起古村落保护与开发的相应责任,负责编制出保护与开发项目建议书,通过自行组织或招商引资进行保护与开发。同时,强化群众保护意识。鼓励村民对古村古建筑整体环境,如村前小河、水口山、水口林和村后的后山上的林木,进行悉心的保护。
在每一个古村落的就近范围内规划一块地,用于农民新村的建设。资金来源可考虑将景区景点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开,村落或房子仍归政府或村民所有,而将经营权拿出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建设新村。新村的建设风貌与传统民居有机协调,使古村落的整体风貌得以有机维护。同时采取分散成组的布局方式,使之与周围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在造型上用简约的手法对地方建筑加以提炼,保留极具传统民居的风韵。 第三、充分利用原来遗留的传统民居。将原传统民居经过改造后可继续利用,为现代人服务,包括改造传统民居为古色古香的药铺、茶馆、手工艺业店铺等以再现当地民族生活情趣,不仅开拓旅游观光新局面,繁荣经济,恢复古村落的活力,还使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有显著的提高,防止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带来生态环境的恶化。
在保护传统民居的同时,发掘传统中的文化因子及有利于其形成的建筑语言,重现当年的文化氛围,并将其与现代生活中最激动人心的部分结合起来,使人们的生活注入传统的文化因素。
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的古村落进行普查,并记录汇总建档。普查建档工作由文广部门牵头,xxx门配合。内容包括:古村落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应着重说明其历史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做好古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是保护古村落的重要措施。古村落保护规划编制的组织工作由古村落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文广部门配合。可由所在地镇(乡、街道)xxx负责组织编制,也可由乡镇xxx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编制要与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同步进行。古村落保护规划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重视对建筑、环境风貌、风俗人情的研究,充分征求农民群众的意见。古村落保护规划不仅是保护规划,而且是整治和发展规划,要对保护和建设划定范围,既要保护又要满足建设发展的要求。
从村落环境、形态、人文等方面对现有古村落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确定村落、建筑的保护等级,分别落实保护措施。
整体风貌。
关于黟县古村落人居环境的调查报告
追朔到最初,古徽州地处皖南丘陵,毗邻浙、赣,其间多山地,盆谷相接,林木茂盛,纵连新安江、水阳江等水系,湖泊密布,气候温和,雨量充沛,资源丰富。历史上的徽州包括今天安徽省的歙县、黟县、休宁县、绩溪县、祁门县等地。如今的皖南居民居住得山清水秀、人杰地灵,真可谓是陶渊明笔下的桃花源!有这样得天独厚的天然环境做铺垫确实不假,最重要的是,聪慧的古徽州人民并不是一味的向大自然索取,而是在充分利用这一资源的同时并让它在宗族的管理下加以保护,把中国传统哲学里讲究的“天人合一”的整体有机思想向世人诠释得淋漓尽致!才打造出了今天动人心弦的徽州古都。 因此,我就在这十五天的民俗采风活动中对黟县古村落人居环境进行了较深入的调查,对走访过的景点如宏村、屏山、唐模、牌坊群、呈坎城做出了比较系统的归纳与总结。希望通过这次对皖南人居环境的调查和分析,描绘出其所处自然和历史文化背景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从而使今天的我们对其产生新的理解和认识。
黟县古村落人居环境的“规划”特色
明清之季,中国风水活动遍及民间及皇室,风水理论与活动皆以“气”为中心,理论总则为乘气、聚气、顺气、界气。建筑实践表现为相地、外部空间的组织和内部空间每一位置的择吉等。黟县古民居在选址布局上受着风水观念的强烈制约,虽说黟县境内山清水秀,自然环境美,选址造房照理没什么困难,但是从风水学的角度来看,具有完满的物质条件及合理功能的环境,并不意味就是一个理想环境。
故‘风水’二字为地学之
最重。其中以得水之地为
上等,以藏风之地为次
等······得水者,水龙法
也,藏风者,山龙法也。” 风水以得水为上,郭芬玲
著《堪舆透视》,特别强调
选择界水与抱水之地,他说:
谈到得水,郭芬玲在《古今阳宅》中说:
至于什么是界水,郭芬玲提出他的看法:
关于抱水,郭芬玲在《古今阳宅》一书中,如此说:
所以,有没有水流及水的流向、急缓、曲直对整个村落的兴盛繁荣起着非常大的作用。
《缪希雍葬经翼》称:“水口乃地之门户”,当“一万众水所总出处也”。所谓水口,就是在某一地区水流进或水流出的地方,一般指出水口。凡水来之处谓之天门,若一来不见源流谓之天门开。水去处谓之地户,不见水去谓之地户闭。源宜朝抱有情,不宜直射关闭。去口宜关闭紧密,最怕直去无收。按风水术,村落的水口一般多选在山脉转折或两山夹峙、溪流左环右绕之处,构成围合封闭的景观。以水口山为障景、为屏挡,使村基址内外有所隔离,形成空间对比,使之自然而然地成为村落的咽喉,使人进入水口后有豁然开朗、别有洞天的景观效果。这一布局犹如陶渊明的世外桃源,也与中国道家回归自然、佛家超尘出世、士大夫的隐居、儒家幽逸等美学观点有密切联系。所以,水口被看成关系到村落人丁财富的兴衰聚散。风水术认为“山发人丁,水聚财”,为了留住财气,除选中好的水口位置外,还必须建筑桥、亭、庙宇等建筑,这些布局也是基于风水“障空补缺”理论之上的。徽州的水口是一种地域界标,是宗族村落区域空间中划分族权空间的标志性载体。对一个村庄来说,水口就是入口大门,是进入这一空间的起始点,有着路标的功能。水口空呈曲折之状,求曲不求直,意在隐、藏,即应了风水中的“曲则留而不去”的说法,又成为整个村落的障景。风水在水口上的处理,改善了村落环境及景观,使水口成为村落公共园林。
说到公共园林建设,明代末年
著名的造园家计成在《园冶》里说
过:“园林巧于因借,精在体宜。”
所谓因就是因地制宜,随地基之高
底,体察地形的端正,应用原有的
树木、水流,看适宜建亭之处则建
亭,适宜造榭之处则造榭,什么都
要处理得“精而合宜”。所谓借就是
宏村中建有统一规划的排水系统,每座
水,每座建筑的天井都和室外街巷的排水沟
相通,随着地势由高往低流向南湖,据说是
牛肚。位于村落上游的月沼,其周边石板砌
加强古村落保护与开发
深入推进我市特色文化村建设
绍兴市农办副主任 钱增扬
绍兴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素有“山清水秀之乡、历史文物之邦、名人荟萃之地”盛誉。在越地的青山绿水间,散落着大量古村落。这些古村落,是越民族悠久农耕文化的结晶,体现了人与社会和谐的传统建筑文化,人与自然和谐的传统生态文化。发掘、保护、传承和利用好这些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和潜在文化旅游资源,把古村落培育成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有机结合的特色文化村,不仅是推进新农村文化建设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深化“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市农办组织力量对我市古村落的基本现状进行了调查,并在调研基础上,分析提出了加强古村落保护与开发,深入推进特色文化村和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对策建议。
由于特色文化的概念比较宽泛,对古村落的认定也尚无统一标准,为便于调研开展,课题组按照省有关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把古村落分为古民居村落和自然生态村落两大类进行研究。其中,古民居村落主要为三类,一是指民国以前(1911 年)建成,至今尚保留较为完整的村落建筑;二是指特定年代(如xxx年代、xxx年代)的建筑;三是指区域地方特色浓郁的村落建筑。自然生态村落,主要指村落布局构思精妙,农民生产生活与山水环境相互交融,自然生态环境及物种保护较好的村庄。
经初步调查,目前我市符合上述条件的古村落约有124个,这些古村落不同程度具备了培育建设特色文化村的基础,其中古民居村落72个,自然生态村落52个。在这些古村落中,合计有古建筑和特定年代建筑2845幢(主要集中在72个古民居村落),占地万平方米。从建筑历史看,民国前的1576幢,占;xxx、xxx等特定年代的1269幢,占。从用途看,这些古民居中的六成(64%)仍用于居住,共1822幢,目前居住着5240户,14901人;用于旅游和商业的分别占 和,空置和其他用途的约27%。所调查村中,属于规划中心村的古民居村落42个,占,自然生态村落13个,占25%;9成以上古村落属于规划保留村。另外,在古村落中分布着约105处历史文化保护区(文保单位),属于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的分别为31处、12处、2处和58处。
庞大的古建筑群,明、清、民国的建筑发展脉络清晰,虽饱经沧桑,仍有保存完整的老台门100余座,台门间用跨街楼钩连,既珠联璧合,又独立成章;建筑艺术精美的,如诸暨东白湖镇斯宅村,是典型的江南聚族而居建筑群,其“围”式建筑前后楼屋、左右厢房纵横交织,并以檐廊环绕,互为贯通,屋内多为精湛细腻的砖雕、木雕和石雕等装饰工艺,颇具历史学和建筑学研究价值;自然生态和谐的,如上虞陈溪乡天福庵村,仍较好地保存着数百年前的村落风貌,民居依山而建,山溪穿村而过,古樟树屹立村口,古梯田纵横山间,犹如世外桃源。
作为我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绍兴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哺育了众多志士仁人,积淀了灿烂的文化艺术,而她们中很多都与古村有不解之缘。如上虞市驿亭镇春晖村的“春晖名人园”集聚了夏丏尊的“平屋”,丰子恺的“小杨柳屋”,李叔同(弘一大师)的晚晴山房等一批古建筑;绍兴县州山社区的古建筑以明末清初台门为主,州山吴氏从第七代开始,弃文从武、簪缨继起,相继出了40名进士,其中29名为武进士;嵊州市甘霖镇施家岙村,是中国女子越剧的发祥地,1923年在施家岙村所办的第一副女子科班,被誉为“女子越剧第一班”,在施家岙可以体味到女子越剧从江南的乡野、河埠,历经嬗变,走向全国的特殊历程。
规划保护,在2001年出台了《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近年来,随着各级古村落保护意识的逐渐提高,在古村落(特别是文物保护)的规划层面做了不少工作,如诸暨市制定了《文物保护三年规划》;嵊州市省级历史文化古村崇仁古村、华堂古村、竹溪古村均分别制订了《古村保护规划》,并划定了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绍兴县正在制订新的文物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等。 2、加强环境整治。近年来,通过“百村小康示范、千村改造整治”工程,古村落的古民居和生态景观得到了有效整治和保护,既改善了村容村貌,又保护了特色文化资源。在所调查的124个村中,已创建成为省小康示范村的古村落(集中在古民居村落)共10个,占总数的。2003年至2009年,已有的古民居村落和的自然生态村落已开展过村庄环境整治,整治率高于全市同期平均水平。(见下表) 124个古村落有关新农村建设情况统计 3、积极开发利用。古村落保护必须走保护与利用并重、互动的道路。近年来,各县(市、区)充分利用古村落自身历史文化积淀和自然山水风光,形成了不少亮点。一是传承传统文化。
村落保护承诺书篇二
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党的^v^精神学习活动,推动学习融入日常、引向深处、落地生根。持续推进党组织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坚持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同部署。严格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筑牢思想政治根基,引导干部职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建立党员“政治生日”制度,强化党员身份意识,增强党员归属感。强化理论学习,开展多种形式学习教育,今年召开中心组学习13次、党员大会31次、专题党课28次、支委会86次、党小组学习会议200余次。
开展“八五”普法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抓好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培训。聚焦住建重点行业领域,推进创文创卫、信用体系建设、平安建设,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治理。坚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及“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规范应用行政执法“两平台”,认真落实“双公示”,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高标准办理落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办件7宗,会办件16宗;办理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67宗,切实做到及时回复、限时办结。
做好县房管局划转到我局的行政职能承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平稳过渡。全力做好省审计、十二届县委第一轮巡察、乡村振兴专项巡察期间配合工作,并落实反馈问题整改。扎实开展局“庸懒散拖”问题专项教育整治和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深化干部职工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切实转作风、提效率、树形象,营造崇廉尚实、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存在问题
一是受市场环境影响及行业管理不够规范到位,延迟交楼、退房退订等楼盘问题及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物业管理投诉纠纷等矛盾突出,信访维稳压力大。二是我县工地“”、“”等安全事故发生,呈现建筑施工、燃气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仍需加强。三是部分工作推进滞后,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进较缓慢。四是部分专业人才较为欠缺,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优化加强,如建筑工程消防、燃气业务专业技术人才较为缺乏。
三、2023年工作计划
2023年,我们将坚持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v^精神,全面落实市县决策部署,真抓实干、奋勇争先,立足部门职能,聚焦中心工作,夯基础、补短板、提品质,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为建设经济繁荣、活力十足、生态宜居、和谐幸福的魅力惠东贡献力量。
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2023年完成6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群众居住条件。落实《惠东县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大力推进绿色社区建设,促进社区环境提升,提高社区管理水平。提升历史文化保护利用水平,推动我县历史建筑修缮工作,加快范和村、皇思扬村、溪美村国家级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和中央资金使用。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削坡建房整治,加强农村房屋风貌管控,引导村民建设特色农房,建设美丽乡村。持续开展美丽圩镇建设攻坚,打造提升圩镇特色风貌,协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镇村同建同治同美。
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住房租赁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不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积极推进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人才服务中心项目保障住房建设,满中产业人才住房需求。全面落实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持续做好房地产调控和监管工作,积极化解问题楼盘、风险楼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市县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强化和企业的沟通对接,主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促进我县建筑业综合实力提升。引导我县建筑企业向高质量发展模式转型,推动建设方式绿色转型,加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应用,推进绿色搅拌站建设,不断提高建筑水平和工程质量。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精简行政审批流程和事项,进一步优化联合验收流程,提升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推进“智慧住建”“智慧工地”建设,将信息技术融入城乡建设管理,提升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持续抓好住建各行业安全监管,补齐漏洞短板,切实保障安全管理“全局一盘棋”,覆盖全行业、全领域。持续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做好危大工程、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火灾防范、有限空间等专项整治。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提升行业整体安全水平。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工作,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委托专家参与审查,严把消防安全“源头关”。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坚持重点突破,强化技术指导,凝聚各方力量,持续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牢筑疫情防控防线,严格按照上级有关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常态、精准抓好行业领域各项防控举措。
坚持学习贯彻党的^v^精神,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等,持续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意识形态工作和舆情管控,从严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推动基层组织全面过硬。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把党建融入业务,加强对住建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公开运作、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化机关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各内部股室、事业单位的职能整合、人员配备,建立完善考核评优晋升管理制度,激发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积极性,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9日
村落保护承诺书篇三
为了加强古村落的保护,维护古村落传统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了《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古村落的保护,维护古村落传统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和条件)本条例所称古村落是指历史久远、文物和古建筑丰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的自然村落。
本条例所称的古村落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村落内河道水系、地貌遗迹、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
(三)文物古迹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
(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原则)古村落保护应当遵循整体保护、抢救第一、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古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建立古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古村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级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古村落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级市(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文物、古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水利(水务)、农业(林业)、环保、旅游、园林绿化、工商、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一)组织编制、公布和实施古村落保护规划;
(二)制定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项目;
(三)完善古村落基础设施,合理利用古村落资源;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
第八条(村委会职责)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以下保护工作: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对违反古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申报认定)对符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村落,镇人民政府应当征求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意见,并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向市规划部门申报。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苏州市古村落。
申报苏州市古村落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古村落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
(三)文物古迹清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情况说明;
(五)已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拟保护范围。
第十条(直接认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村落,镇人民政府未申报的,市规划部门应当提出申报建议;市规划部门提出申报建议后,镇人民政府仍不申报的,市规划部门会同文化、建设部门直接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苏州市古村落。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编制)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村落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古村落保护规划。
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保护规划内容)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保护规划批准和修改)古村落保护规划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古村落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制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的公布)古村落保护规划经批准后,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保护总体要求)对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古村落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古村落保护规划,完善古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重点保护区内的保护要求)禁止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要求,并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风貌协调区内的保护要求)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并保证古村落重点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古村落内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登记结果报文化部门。
文化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根据普查登记结果,组织编制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政府保护资金)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落实古建筑抢救修缮资金和古村落日常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村落保护奖励机制,并重点支持和推动任务较重的镇、村的古村落保护工作。
古村落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多渠道参与)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古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集体控股公司,具体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古村落的居民可以以其所有的古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者租用古建筑等方式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风貌整治和抢救修缮)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制定古村落保护具体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
古村落风貌整治方案应当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古建筑抢救修缮应当符合文物、古建筑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完成后,由规划、文化部门分别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古建筑修缮资助)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自筹资金修缮古建筑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给予贷款贴息、奖励,或者按照文物维修和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古建筑流转)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出让,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于古村落保护。
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产权。古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古村落内的古建筑价格评估办法。
第二十四条(移建古建筑和保护构件)对非古村落内尚存的零星古建筑,经文化部门同意,并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以迁移到古村落中实施保护。
村民委员会应当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用于古建筑的修缮。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规划、文化、建设等部门,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古村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村落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保护利用)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古村落内居民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鼓励古村落居民在古村落内居住,参与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享有古村落保护开发收益。
鼓励利用古村落发展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适度发展旅游业。
第二十七条(金融创新)鼓励金融管理机构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古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古建筑可以依法作为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二十八条(动态监测和评估)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建设等部门建立古村落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古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并对古村落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动态监测、年度评估意见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评比的重要依据。
经动态监测、年度评估认定,因保护工作不力造成古村落资源破坏的,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警告;因开发利用造成古建筑和传统风貌、格局破坏性影响的,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发出濒危警示。
第二十九条(社会监督和志愿者服务)建立古村落保护监督员制度。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聘请古村落保护专家、居民任监督员。
鼓励建立古村落保护专业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三十条(保护工作检查、汇报)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古村落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分别向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四)擅自移建零星古建筑的;
(五)破坏古村落的其他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古村落保护规划的;
(三)未落实古村落保护经费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古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六)未开展古村落动态监测、年度评估工作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名村等申报)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优先从已经公布的古村落中推荐、申报。具体推荐、申报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施行)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村落保护承诺书篇四
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拥有独特的的人文与自然景观,以及强烈的地域文化特色,极具保存与保护价值。在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村落的消失速度令人堪忧,保存状况也是好坏不一。下文是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三)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四)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九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助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
第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原住村(居)民的生产生活。
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
第十三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五)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六)保护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西传统村落经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江西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基本内容等相衔接。
第十八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报送审批材料。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本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传统村落发展定位、发展途径发生变更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论证需调整的;
(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保护传统村落内承载历史记忆、农耕文明的各类载体,传承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
第二十二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普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明确保护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第二十四条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选择有代表性的实施示范改造;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示范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初的原则,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并在传统村落保护专家的指导下由传统工匠施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培训传统工匠,不断提高传统工匠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
第三十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配备专门保洁人员,配置垃圾收运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和农村河道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塘、水井、沟渠等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和白蚁防治保障方案,并征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配备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设施。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各项防火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普查,编制传统建筑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传统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传统建筑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濒危传统建筑,应当组织编制抢救修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
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且不改变传统风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传统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旅游发展规划。
鼓励、支持对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在传统村落设立摄影绘画、乡村体验游、农业生态游、文化创意产业等基地。
对传统建筑可以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第三十七条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发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力度。
第三十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传统建筑、自然资源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当地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等相关活动,明确当地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传统村落作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合同,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予以开放的,经营者应当与传统建筑所有人签订协议,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第四十条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保护示范区(县)予以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示范区(县)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优惠。
第四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有关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违反保护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村(居)民任监督员,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及村落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四十六条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资源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到期后,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濒危警示通报。
传统村落破坏情况严重且无法补救的,由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对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村规民约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劝阻制止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停止拨付有关财政资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四)未依法将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除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涵洞、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生活、消防、防盗、防御的设施等。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认定标准
1、现存建筑有一定的久远度,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达到标准,传统建筑的占地规模、现存传统建筑(群)和周边环境保存有一定的完整性,建筑的造型、结构、材料及装饰有一定的美学价值,并有对传统技艺的传承。
2、传统村落在选址、规划等方面,代表了所在地域、民族及特定历史时期的典型特征,并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历史以及考古的价值,并与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承载了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状况
一是城市扩张和工业发展突飞猛进,大批农民入城务工,人员与劳动力向城镇大量转移,致使村落的生产生活瓦解,空巢化严重,已经出现了人去村空――从“空巢”到“弃巢”。近20xx年我们在各地考察民间文化时,亲眼目睹这一剧变对村落生态影响之强烈。
二是城市较为优越的新的生活方式,成为愈来愈多年轻一代农民倾心的选择。许多在城市长期务工的年轻一代农民,已在城市安居和定居,村落的消解势所必然。
三是城镇化。城镇化是政府行为,撤村并点力度强大,所向披靡;它直接导致村落消失,是近20xx年村落急速消亡最主要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