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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封的相关规定篇一
天津某实业有限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考勤制度,使公司的考勤管理正规、公平、合理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三、职责:
1.人事team长负责审批此规定;
2. 人事team负责此规定的执行、监督及报告;
3.各部门人事担当负责本部门人员考情情况的统计及申报;
6.所有员工有义务执行本规定的相关内容,如有违反,所造成的费用、考勤等不利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四、定义:
五、管理流程:
1.正常出勤:
(3)月薪员工应按照公司正常出勤时间出勤;
2.迟到与早退:
(1)迟到
i.在正常上班时间后30分钟内打卡的为迟到;
ii.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打卡的,计算为请假,最小计算单位为半天;
(2)早退
3.请假:
(1)请假流程:
(2)各假种具体规定,详见《休假管理规定》
4.加班:工作日,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部分被计算为加班。
5.特勤: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员工出勤的情况,被计算为特勤。
(1)月薪制员工:
iii.月薪制员工特勤申请流程:
(2)日薪制员工:
6.外勤:因公务,员工离开公司,前往公司50公里以内地区或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办理业务,且能当天往返的,为外勤。
7.出差:因公务,员工离开公司,前往公司50公里以外地区不能当天往返或天津市行政区域外办理业务的.,为出差。
(2)审批流程:
ii.协议给财务出纳、代理、team长;
iii.抄送给人事部门考勤担当、人事科长。
六、参考文件:
七、政策之解释及修改
1.此政策的任何修改,公司将以书面公告形式通知。
2.人事企划部负责此政策之解释。
3.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相关规定文件作废。
一、考勤管理制度----登记
1、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进行考勤登记,公司领导的考勤由人事管理部负责登记,营销业务人员的考勤由部门负责登记,其他员工每天上午上班、下午下班的考勤通过考勤机进行登记。
3、 如因特殊原因(如出差、出外勤等)没打考勤,必须在特殊情况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补登考勤审批手续,如在当月考勤统计结束前未办理补登考勤手续,将作为缺勤处理。
4、考勤统计以自然月为周期,是核发薪酬及各类补贴的依据。
二、考勤管理制度---迟到、早退、旷工及处理
1、员工超过指定上班时间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到岗的视为迟到,当月迟到累计超过两次的超过部分每次罚款30元。
2、 员工未达指定下班时间离岗在30分钟以内的视为早退,早退每次罚款30元。
3、 当月迟到、早退合并累计超过10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4、 下列情况考勤管理制度http://视为旷工:
1) 超过30分钟以上到岗或离岗;
2) 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
5、员工旷工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按旷工天数扣除岗位工资,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予以开除处理。
三、考勤管理制度----加班及补休规定
1、员工加班前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并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存档,作为日后申请补休或核算加班费的依据。
2、在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正常工作量造成的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非工作时间内参加的培训,不作加班处理。
3、 每月加班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1)正常工作日加班,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150%核算加班费;
2)公休日加班,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200%核算加班费;
3)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300%核算加班费。
5、 员工申请补休必须填写《补休审批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加班待休时间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存档。
6、 普通员工申请补休在3天以内(含3天)由三级部门经理审批、超过3天由二级部门经理审批,二、三级部门经理申请补休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副总经理申请补休由总经理审批。
7、加班时间每季度冲销一次,上一季度的加班记录最多留3天到下一季度,其余按规定核发加班费。
8、 加班待休时间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使用。
四、考勤管理制度---各类假期规定
1、 公假
下列情况按公假处理:
1)因公负伤;
2)公派参加各类学习、培训。
2、 年休假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员工的年休假按以下方法计算:(正式员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年未满5年 5天
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 7天
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10天
本公司工作年限满20年 14天
3)年休假可分多次使用,但不作跨年累积。
3、 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可以核给病假,但1天以上(含1天)的病假须有区以上医院证明。
2)连续请病假3个月以上,病愈申请复工须有市以上医院证明,并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复工后给予1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旧病复发的,应立即停止试工,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3)病假可用加班冲销,但必须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并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如当月未能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并办理审批手续,则仍按病假处理。
4、 事假
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可以告请事假。
2)事假可用加班冲销,但必须通知人力资源部并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如当月未能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并办理审批手续,则仍按事假处理。
3)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含公休日)。
5、 婚假
1)转正后登记结婚的员工可以申请休婚假。
2)婚假假期为3天,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10天(再婚除外)。
3)请婚假在登记结婚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须提供结婚证明。
4)婚假包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6、 丧假
1) 已转正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申请3天以内(含3天)丧假。
2) 丧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7、 产假
1)女员工在怀孕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
2)正常产假计算方法:
a、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b、 晚育(女方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15天;
d、双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e、产后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增加35天。
3)流产假计算方法:(必须领取了《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
怀孕2个月以下(不含2个月) 15天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不含4个月) 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不含7个月) 42天
怀孕7个月以上 75天
3)申请休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
4)产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8、 护理假
1)女方生育期间核给男方10天护理假。
2)申请休护理假须提供相关证明。
3)护理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9、 哺乳假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核给1小时哺乳时间。
2)哺乳假当天有效,不得累计使用。
10、计划生育假
宫内放环 3天
输卵管结扎 21天
第一次人流 14天
人流同时放环 17天
2)计划生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11、探亲假
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若父母或配偶在省外,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规定享有探亲假,但申请休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有当年的年休假,当年已休年休假的员工不能再休探亲假。
2) 未婚员工探亲假计算:
a、 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
b、 探望父母,两年一次,假期45天。
3) 已婚员工探亲假计算:
a、 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
b、 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
4)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探亲假自双方结婚之日起一年后方可享受。
5) 员工的父母与其配偶同居一地的,只能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员工的父母与其配偶不在一地的,不能在同一年既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又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
6)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7)请探亲假须提供相关证明。
五、考勤管理制度请假审批程序
1、员工请假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提前申请,必须在当天上班后两小时内以可能的方式通知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并于回公司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2、员工请假填写《请假审批表》,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申请获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存档。
3、普通员工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由三级部门经理审批、超过3天由二级部门经理审批,二、三级部门经理请假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副总经理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4、连续休年休假在5天以上(含5天)必须提前7天提出申请,休婚假必须提前10天提出申请,休产假必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休探亲假必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
六、考勤管理制度----假期与薪酬的关系
1、公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按出勤处理。
2、病假一年内累计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按以下比例发放工资:
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5天,病假期间每天按60%计发工资。
3)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按本人月工资的60%计发疾病救济费。
4、事假按天数扣除当月工资。
5、探亲假按天数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七、考勤管理制度---附则
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有变更或新规定的,按国家、地方规定执行。
3、本考勤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解封的相关规定篇二
为了有效控制农药能够安全、 正确地被使用,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农药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保障人身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农、林、牧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农药包括用于农、林、牧业防治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以及提高这些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用于植物或农、林产品的防腐保鲜剂;调节植物或昆虫生长发育等的药剂。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农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农药使用管理负责制,指定负责人,负责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教育,并对管辖范围内使用农药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计量、环保、卫生、商业、林业、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植物保护机构应对使用者所使用的农药的质量、效力和使用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农药使用者有权利和义务举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
第六条植物保护机构应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农药使用者有义务接受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载明如下内容:
(一)农药名称;
(二)规格;
(四)净重或净容量;
(五)生产厂名、地址;
(六)农药类别;
(七)使用说明;
(八)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
(九)生产日期或批号;
(十)有效期。
不得销售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
第八条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配药和施药时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
第九条施用过农药的作物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和食用。
第十条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花卉、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施用过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
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品种。
市植物保护总站应适时公布禁止使用于作物的农药品种。
第十一条除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外,其他高毒农药不准用于灭鼠。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对因农药中毒死亡的动物,应予销毁,不准出售和食用。
第十二条农药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农副产品或其他食品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
清洗农药器械排出的污水要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源、池塘、河涌清洗农药器械。
第十三条种植场、饲养场、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单位要设立专用农药仓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的购进、领用登记制度和农药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种植场必须配备专职植保员,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技术指导。植保员须经市植物保护总站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植保员上岗证》后才能上岗。
第十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农药中间试验的,必须向广州市农业局申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在核定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农药使用者必须到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购买农药。
第十七条经营农药单位的售货员必须持有区、县级市以上农业局核发的《农药经营上岗证》,并开展农药安全使用宣传,向使用者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进行监测,对本市上市农副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对外地调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副产品要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发现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对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农副产品,应予以没收和销毁。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无《农药经营上岗证》的,责令其停止上岗并处300元罚款。
第二十条伪造《农药经营许可证》或《农药经营上岗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导致农副产品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危害人身健康的,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化学农药的功与过 在世界7%的耕地上,中国养活了世界22%的人口。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方面,农药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是农业大国,解放后开始施用农药,农药使用量逐年增加。80年代,每公顷土地农药用量为4.65公斤;90年代增加到15.9公斤以上,增加了两倍多。目前,全国农业使用农药为23万吨左右,每公顷使用农药24.2公斤。化学农药的使用提高了农业生产率, 大量增加了食物产品, 给人们提供了充足的食品, 解决了长期以来人类食品短缺问题。 随着农药用量的日益增大, 品种逐渐增多, 化学农药对人畜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也越来越突出。合成农药及其衍生物直接作用并积累于农田、水域、地下水、食品和人体内, 威胁着人类的健康, 通过风和水的作用, 存在于生态系统中的几乎每一个角落, 影响农业生态环境, 毒化全球生物圈环境。农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到大气中, 特别是从喷雾飘移及由土壤和水中的挥发。蒸腾作用是农药施用于作物、水分、土壤表面后损失的主要途径。农药进入大气后, 随着大气的运动而扩散, 从而使大气污染的范围不断扩大。农药施用后, 很大一部分都降落到土壤中并被土壤所吸附,大气残留的农药和附着在作物上的农药经雨水淋洗也将落入土中,从而影响到土质。农药从土壤表面的流失一般认为是进入水环境的主要途径。河流、溪流、湖泊、池塘、海洋和底泥都是持久性农药残留物的贮藏所, 农药的使用不仅能直接污染地表水,通过淋溶、渗透等途径也能污染地下水。因此,正确使用农药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势在必行。
二、减轻化学农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的有效措施 农作物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尽可能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次数和用量,以减轻对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使用农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把握最佳用药时机 绝大多数病虫害在发病初期,症状很轻,防治效果好,错过最佳用药时期,防治效果不好。 ② 把握好农药使用浓度 在农药有效浓度内,效果好坏取决于药液的覆盖度,如喷施土壤封闭除草剂时,土壤墒情差,必须加大对水量,以便形成封闭膜,否则药液只呈点状分布,达不到封闭除草的效果。在喷施杀虫、杀菌剂时,充足的用水量也十分必要,因为虫卵、病菌多集中于叶背面、邻近根系的土壤中,如果施药时用水量少,就很难做到整株喷透,死角中的残卵、残菌很容易再次暴发。如果一味加大农药使用浓度会强化病菌、害虫的耐药性,超过安全浓度还会发生药害。因此,单纯提高药液浓度,往往适得其反。 ③ 注意轮换用药 长期单一使用某种农药易产生抗药性,降低防治效果,因此应轮换使用不同种类的农药。 ④ 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规定 最后一次喷药到作物收获的时间应比标签上规定的安全间隔期长。 ⑤ 五看选购农药 选购农药前应当仔细阅读农药标签:一看名称,注意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是否清晰。二看三证,即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生产批治对象选择与标签标注一致的农药。四看净含量、生产日期及有效期。标签上应标注净含量、有效期、生产日期(批号)。五看标签和外观。农药标签标注内容应完整。 ⑥ 合理配制农药 针对不同的防治对象选用合适的农药品种,根据施药面积和标签上推荐的使用剂量计算用药量。然后采用二次稀释法配制药液:先将药液倒在小容器内加少量水摇匀配成母液,再将母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配制农药时应远离住宅区、牧畜栏和水源。药剂随配随用。已配好的药液应尽可能采取密封施药的方法,当天配好的药液当天用完,开袋后余下的农药应封闭在原袋中安全贮存,不能转移到其他包装中。
解封的相关规定篇三
1. 有事需到本教学部主任或教学办公室处办理请假手续,事后消假。
2. 请假1小时之内(含1小时)在本教学部主任处办理请假手续,超出1小时需到教学办公室办理。
3. 请假手续需详细记载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及消假时间等。
4. 考勤实行抽查制。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每次扣发50元;如果教学部主任没有书面记载,算失职,每次扣发教学部主任50元。
5. 病假每天扣发当日教学酬金。
6. 事假每天扣发20元教学酬金。
7. 每月扣发金额不超过当月教学酬金。
8. 当月病、事假累计不足一天,不扣发教学酬金。
9. 婚、丧、计划生育及搬迁等请假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10.中心实行考勤内部网络公示制。
11.解释权归工程训练中心教学办公室。
大连理工大学工程训练中心
2015年9月修订
(一) 早退
开。一月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之后,每次在隔天早会上为大家完整得献唱一首主打歌。其他同事均需掌声配合。如不愿献唱,可罚值日3天。
次,超出部分,每次在隔天早会上为大家完整得献唱一首主打歌。其他同事均需掌声配合。如不愿献唱,可罚值日3天。
(二) 迟到
内勤人员以及内贸人员:内勤以及内贸人员须严格按照公司上班时间执行。
1. 公司上班时间为9:0018:00 (3分钟之内可视为全勤)
2. 每月可允许3次迟到,不计处罚。超出部分每次在隔天早会上为大家完整得献唱一首主打歌。其他同事均需掌声配合。如不愿献唱,可罚值日2天。
外贸业务人员:将完全根据绩效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做作息调正。原则上,迟于正常上班时间3小时以内应以前天晚上临睡前短信的形式告知负责人。并且有抄送邮件为证。超过12:00点需向主管说明情况。
(三)请假制度
1.事假:需填写请假单说明事由,需经主管同意方可。事假一月不得超过3次。事假根据时间长短,以半天为单位,根据工资水平,在年中奖和年终奖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2.病假:需填写请假单。视病情在有医院证明的情况下,公司允许两月1次带薪病假。其余部分公司将以半天为单位在年中奖和年终奖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公司将设置全勤奖,即在当月,如无任何上述情况发生,公司将给予当月工资7%的全勤奖金。业务员的全勤奖也根据内勤人员的要求进行考评。
解封的相关规定篇四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 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 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 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 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 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任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 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 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 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 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 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 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 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 不同 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 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 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 仲裁庭补正。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恢复执行。
第六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第六十七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六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第七十一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解封的相关规定篇五
一、城市驻点业务员出差:
(1)到本地区出差,住宿的按9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2)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11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二、片区经理、业务主管出差:
(1)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12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四、副总经理出差:
(1)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每人每天150元包干。
五:其它报销:1、特殊情况需经批准按实际发生报销。
2、双人同性别到同一目的地出差,按各自标准8折核算。
3、带车出行时,司机与同行最高职务人靠,但每人相应降低10元包干费。
六、几点说明:
(1)公司人员报销差旅费,原则上按照出差补助包干标准核报。出差补助包干范围为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住宿费。出差补助天数为自然出差天数减一天计算(即到公司或驻地当天无补贴)。
(2)外出要求有相应反映日期的车票。特别是从驻地出发和返回驻地的车票必须有日期,否则按前一张有日期的计算补助。中途出现无日期、无出发地及到达地的票,必需在票上写明出发地及到达地,否则不予报销。住宿必须有住宿发票,发票金额多少不影响补助标准。无发票的不补助。
(3)夜间乘车不住宿,且不坐卧铺的。按住宿标准50%补贴。乘卧铺的无住宿补贴。
(4)飞机、火车软卧、动车一等软座车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经请示批准后,才能报销。
(5)到有住宿条件的分公司、办事处所在地出差,无住宿费补助。在办事处统一就餐的,个人按办事处标准交伙食费。办事处不得因此申请报销餐饮招待费。
(6)该标准从3月14日起执行。此前的出差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出差办理程序 差旅补助相关规定
1、出差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差时必须事先向部门经理提供完整的出差计划,部门经理审核后,预出差人员填写《出差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签字、总经理签字方可出差。出差申请包括:出差事由、往返时间、出差地点以及计划所需资金等出差计划,由各部门备档管理。部门经理出差申请由总经理批准。
2、经批准后的出差人员可向公司申请预借差旅费,并应在借款事由中注明出差地点及天数等事项,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借款手续。
3、出差人员出差需于公司领取相关出差物品的,需如实填写《出差物品申请表》并由部门经理审核通过后,再交财务批准到相关部门领取相关物品。
4、出差人员因公出差返回的三日内,应及时就出差事项完成情况,向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同时提交《出差费用报销单》,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后,交由财务部门核算确认,然后由总经理审批签字,最后到出纳处报销。
5、凡与原出差申请中所注明事项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实际工作需要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二、差旅费补助标准
1、住宿费补助标准
(1)员工出差分“长途”和“短途”两种,于出差当天能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长途”。 员工住宿费补助主要适用于长途出差员工,住宿费按如下标准执行,超标自付。
(2)出差地点区分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三种,即:
一类区: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消费较高的城市。
二类区:一般省会城市。
三类区:除一类、二类区以外的城市。
2、交通费补助标准
(1)正常情况下实报实销( 火车,汽车 ,轮船等),所有报销需要正规发票,不能获得发票的特殊情况需要注明详细情况由部门经理和总经理签字方可报销。 出差人员如乘坐火车硬座6 小时以上,则按与同车硬卧差价补贴报销。
(2)如果因特殊情况出差需要乘坐飞机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否则所乘交通工具超额部分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3)外地出差产生的市内交通费实报实销,其他人员需打车的应提前请示部门经理,获批后才可以打车,报销时必须提供车打发票。
3、餐费补助标准
4、话费补助标准
对于销售人员因销售所用花费以及其他因公所用花费,按话费的90%予以报销。
三、其他规定
1、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出差人员须保留完整车(船)票作为报销依据,据实报销。部门经理签字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非出差过程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2、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报销时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后,依照财务管理制度中费用开支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3、出差借款,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员工出差差旅费应据实核报,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费用不予报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出差费用报销流程
报销人申请→部门主管复核→会计审核→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
1、报销人申请:需将所有的票据整理好,报部门主管审阅。
2、部门主管初核:根据报销申请人所提供的先前备案的出差计划表进行了解、调查。
3、会计审核:会计对出差人员的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定。
4、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根据会计审定的报销单据的审批。.出差人员凭总经理审批过的报销单据到出纳领款。
(一) 费用标准:
职务 交通工具 住宿标准 伙食标准 外埠市内交通费用
一般员工 火车硬卧 120元/天 30元/天 30元/天
部门负责人 火车硬卧 150元/天 40元/天 40元/天
总经理助理 飞机 200元/天 50元/天 50元/天
总经理及以上 飞机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二)费用标准的补充说明:
1. 住宿费报销时必须提供住宿发票,实际发生额未达到住宿标准金额,不予补偿;超出住宿标准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2. 实际出差天数的计算以所乘交通工具出发时间到返公司时间为准,12:00以后出发(或12:00以前到达)以半天计,12:00以前出发(或12:00以后到达)以一天计。
3. 伙食标准、交通费用标准实行包干制,依据实际出差天数结算,原则上采用额度内据实报实销形式,特殊情况无相关票据时可按标准领取补贴。
餐或晚餐40%)扣减出差人当天的伙食补贴。
5. 出差时由对方接待单位提供餐饮、住宿及交通工具等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三) 报销流程
1. 出差申请:拟出差人员首先填写《出差申请表》,详细注明出差地点、目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及预计差旅费用项目等,出差申请单由总经理批准。
2. 借支差旅费:出差人员将审批过的《出差申请表》交财务部,按借款管理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出纳按规定支付所借款项。
3. 购票: 出差人员持审批过的出差申请复印件,到综合部订票(原则上机票一律用支票支付,特殊情况不能用支票的,需事先书面说明情况,经审批人签字后报财务备案)。
4. 返回报销: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原则上前款未清者不予办理新的借支。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各部门的报销程序及规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现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借款报销的审批权限
1.1公司员工因工出差借款或报销,由各部门经理审签后,报公司 财务部门审核,并送公司总经理批准,方能借款或报销。凡有 审签权限的部门经理须在财务部门签留字样备案。
1.2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度报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1.3员工出差返回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的时间及审批手续到财务部门报销。
2、员工差旅费报销标准。
2.1员工出差分“长途”和“短途”两种,即当天能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长途”。
一类区:除二类区以外的地区。
2.3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100(元/人/天)
2.4出差补助标准
2.4.1员工短途出差视同出勤,不再享受出差补贴。(济南市外的 短途出差,可享受15元/人/餐的伙食补贴)。
2.4.2长途出差补助标准:200(元/人/天)
2.5员工出差交通报销标准:实报实销
3、员工差旅费报销规定:
3.1住宿费,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执行,超标自付(如有
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节约归已。
3.2膳食费按规定标准领取,不得报销与此相关的费用。
3.3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3.4交际费用由领导核定并填写客餐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报 销。
3.5短途出差不享受住宿补助。
3.6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用时,则可按住宿标准的50%领住宿补助。
3.7员工出差返回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销,未按规定时间报销的, 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的差旅费,待报销时再行支 付。
3.8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则的票据,财
务部门不予报销。
国家有最底的标准,并未作出上限.一般单位均高于此标准.
根据现行标准: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指经济特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个人没有支付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 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 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返 回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返 回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返 回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返 回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返 回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返 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p p
1、 驻外办事人员,公司每月给一次探亲假,报销往返路费。报销标准:公汽、火车票给予实报实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打车需总经理签字,给予报销。
2、 如特殊情况需自行开车,必须由上级领导同意签条方可返回总部,尽量减少自行开车往返的费用,如没有领导签条,往返费用由个人承担。
3、 凡公司派车、团体出差,统一结算食宿费时,不再计发出差补助费,司机出车补助10元/天照发。
4、 长期驻外期间其宿费由公司统一结算,补助费每人50元/天标准执行(含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电话费)。
5、 凡到公司驻地以外出差,车船费凭据报销,内地每人70元/天(含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电话费);到上海、北京、重庆、深圳、珠海等一类城市(省会城市),每人140元/天(含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电话费)。超支不补,节余归己。
6、 工作人员市内联系业务,原则上不予报销计程车费,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7、 因公出差,凡乘坐软卧、飞机、二等以上船舱,事先需经总经理同意,票据报销需经总经理审批。
8、 因公出差,工作人员中午误餐费为每人10元/顿。
9、 报销费用:各部门及个人,报销费用时要写明是地产项目一、地产项目二、食品厂费用字样。
解封的相关规定篇六
一、综合(1部)
1)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
二、债券交易品种(171部)
(一)国债(15部)
1、综合(5部)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7]25号)
2)关于印发《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025号)
3)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4]25号)
4)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有关事宜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6号)
5)关于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6号)
2、记账式国债(1部)
1)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财库[2013]28号)
3、储蓄式国债(4部)
1)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电子版)
2)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9]73号)(电子版)
3)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债字[2009]51号)(电子版)
4)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财库[2013]7号)(电子版)
4、凭证式国债(1部)
1)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银发[1999]231号)
5、国债交易(2部)
1)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12号)
2)关于贴现国债实行净价交易的通知(财库[2007]21号)
6、国债期货(2部)
1)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债字[2013]87号)
2)关于发布《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债券质押操作指引》的通知
(二)地方政府债券(29部)
1、综合(6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电子版)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4)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
5)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
6)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下达第2批置换债券额度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一般责任债券(11部)
2)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19号)(电子版)
3)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41号)(电子版)
4)关于试点省(市)地方政府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自行发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市场[2011]23号)5)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6)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财库[2014]57号)(电子版)
7)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
8)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初步清理甄别结果自查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5]2号)
9)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10)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11)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3、专项债券(3部)
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
4、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9部)
1)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4)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电子版)
5)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电子版)
6)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
7)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号)
8)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9)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电子版)
(三)企业债券(38部)
1、综合(6部)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2)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电子版)
3)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4号)(电子版)
4)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5)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 6)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7)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
8)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2、试点和准入(1部)
1)关于外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交易企业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1号)
3、发行、登记和托管(14部)
1)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中债函字[2002]47号)
2)关于再次明确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和开户问题的公告(电子版)
3)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电子版)
4)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5)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
6)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电子版)
7)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8)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电子版)
9)关于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的通知
10)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11)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12)关于公布实施《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中债字[2014]50号)
13)企业债券审核新增注意事项
14)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
15)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16)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
4、专项债券(9部)
1)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
2)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
3)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4)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755号)
5)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756号)
6)关于印发《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8号)
7)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
8)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9)关于印发《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5、清算结算(1部)
1)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9]2737号)(电子版)
6、风险管理(3部)
1)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电子版)
3)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电子版)4)
7、债券过户(2部)
1)企业债券分销过户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5]66号)(电子版)
2)关于发布《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的通知(中债字[2006]126号)(电子版)
(四)金融债券(20部)
1、金融债券(7部)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2)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58号)(电子版)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
4)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9]254号)
5)关于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3]318号)(电子版)
6)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电子版)
7)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服务指南
8)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号(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
2、次级债券(8部)
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
3)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
4)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电子版)
5)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5号)
6)关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行次级债券有关情况的通报(电子版)
7)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附件4 资本监管政策问答(银监发[2013]33号)(电子版)
8)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
3、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1部)
1)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电子版)
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6部)
1)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
2)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交易操作规程》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操作规程》的通知(中汇交发[2004]330号)(电子版)
3)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问题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5]18号)
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债字[2005]3号)(电子版)
5)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2]5号)
6)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管理和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2]19号)
(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37部)
1、综合(7部)
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2号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2号)
4)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4号)
5)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 电子版法规
6)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修订)(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2号)
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12修订)(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第17号)
8)关于进一步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发展工作举措的通知
2、承销(7部)
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2号)(电子版)
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5号)
3)关于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化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第18号)(电子版)
4)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第19号)(电子版)
5)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2013年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2013年版)》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第15号)(电子版)
6)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第1号)(电子版)
7)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第1号)(电子版)
3、发行(2部)
1)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2009)
4、超短期融资券(2部)
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22号)
2)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清算所公告[2011]2号)
5、中小企业集合票据(2部)
1)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5号)(电子版)
2)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区域集优票据业务规程(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第19号)(电子版)
6、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1部)
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第6号)
7、资产支持票据(1部)
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第14号)
8、项目收益票据(1部)
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第10号)
9、信息披露(2部)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操作规程(清算所公告[2012]4号)
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第10号)(电子版)
10、其他业务守则(9部)
1)关于支持非金融企业(公司)使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系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相关事宜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9号)(电子版)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3号)(电子版)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6号)(电子版)
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规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第5号)(电子版)
5)发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第8号)(电子版)
6)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第12号)(电子版)
7)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上线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第16号)(电子版)
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第11号)(电子版)
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第12号)(电子版)
10)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2011)
1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2009)
(六)债券远期(13部)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电子版)
2)关于债券远期交易准备事项的通知(中汇交发[2005]150号)(电子版)
3)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5]141号)(电子版)
4)关于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汇交发[2005]149号)(电子版)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05]153号)(电子版)
6)关于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保证金专户核算问题的批复(银支付[2005]99号)(电子版)
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电子版)
8)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集中管理操作细则(中汇交发[2005]225号)(电子版)
9)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25号)(电子版)
10)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签署机构名单的公告(电子版)
11)关于银行间市场推出标准债券远期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5]7号)(电子版)
12)开展标准债券远期集中清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5]8号)(电子版)13)发布《标准债券远期集中清算业务指南》的通知(清算所发[2015]33号)(电子版)
(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19部)
1、综合(4部)
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7号)
2)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
4)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1号)
2、发行、登记和托管(3部)
1)关于发布实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的函(中债函字[2005]37 号)
2)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
3)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
3、信息披露(5部)
1)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2)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
3)关于发布《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10号)
4)关于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16号)
5)关于发布《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20号)
4、风险管理(1部)
1)关于“小贷”资产证券化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6号)(电子版)
5、税务及会计核算(1部)
1)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6、回购交易(1部)
1)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
7、试点及准入(4部)
1)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第二期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的批复(电子版)2)关于开展国家开发银行第三期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的批复(电子版)
3)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
4)关于中信银行等27家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5]2号)(电子版)
三、账户管理(35部)
(一)综合(8部)
1)关于交易系统与簿记系统买断式回购和债券远期事前控制、债券远期成交数据传输接口试运行有关事项的联合通知(中汇交发[2005]31号)(电子版)
2)进一步加强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管理的通知(中债字[2006]178号)(电子版)
3)关于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
4)关于采集人民币跨境债券融资、人民币跨境间接投资以及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等信息的通知(电子版)
5)更新《债券账户业务指引(境内机构适用)》的通知(中债字[2012]62号)(电子版)
6)对债券账户进行清理的通知(中债字[2013]7号)(电子版)
7)进一步清理债券账户的通知(中债字[2013]82号)(电子版)
8)非法人产品账户管理规程
(二)开户(10部)
1)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
2)美元债券托管账户开立问题的说明(电子版)
3)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销户细则(中债字[2007]22号)(电子版)
4)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
5)关于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
6)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
7)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2]16号)(电子版)
8)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通知(中债字[2013]11号)(电子版)
9)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的通知(中债字[2013]47号)
10)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和开户操作指引(电子版)
(三)登记、托管(17)
1)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电子版)
2)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电子版)
3)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债字[2001]053号)(电子版)
4)受理证券公司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的公告(电子版)
5)境内美元债券登记托管和兑付业务暂行细则(电子版)
6)2005年债券债权登记日、截止过户日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5]6号)(电子版)
7)再次明确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和开户问题的公告(电子版)
8)签署《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06]146号)(电子版)
9)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债字[2008]8号)(电子版)
10)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
11)关于办理集合类债券登记托管业务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9]72号)(电子版)
12)规范办理债券登记托管业务的通知(中债字[2010]34号)(电子版)
13)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清算所公告[2014]13号)14)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清算所公告[2014]14号)
15)发布《债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账户业务操作须知》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4]15号)(电子版)
16)启用新版《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及简化签署流程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14]100号)(电子版)
17)债券账务数据查询操作指引(中债字[2015]47号)(电子版)
四、债券一级市场(47部)
(一)综合(4部)
1)中债估值不再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的通知(中债[信息][2010]14号)(电子版)
2)中债单债券var(风险价值)系列指标上线试发布公告(电子版)
3)启用《债券注册要素表——资产支持证券专用(2014年版)》的通知(电子版)
4)派发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15]41号)(电子版)
(二)一级市场发行(12部)
1)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的通知(银发[2002]199号)
2)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境内发行美元债券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3]106号)(电子版)3)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发行2008年境内美元债券的批复(银复[2008]27号)(电子版)
4)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
5)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银办发[2011]128号)
6)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工作规范》的通知(中债字[2011]97号)
7)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13修订)(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第13号)
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第14号)
9)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第3号)
10)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市场[2014]16号)
1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29号)
12)做好债券预发行系统设置等准备工作的通知(中汇交发[2015]58号)
13)关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市场〔2010〕11号)
(三)境外发行(3部)
1)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
2)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
3)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
(四)上市流通审核(10部)
1)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银发[2003]71号)(电子版)
2)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债字[2003]37号)(电子版)
3)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号)(电子版)
4)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境内美元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146号)(电子版)
5)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核准操作规则》及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6]63号)(电子版)
6)采用电子方式提交公司债券交易流通申报材料的通知(中债字[2010]69号)(电子版)
7)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3号)
8)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
9)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中汇交发[2015]203号)
10)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9号公告发布前未交易流通债券办理交易流通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15]49号)(电子版)
(五)承销(1部)
1)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2]16号)
(六)其他(17部)
1、信用评级(3部)
1)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信用评级的有关具体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
2)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
3)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
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2013)
2、增信及风险管理(7部)
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债券投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35号)(电子版)
2)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0号)(电子版)
3)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电子版)
4)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
5)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
6)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电子版)
7)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0]13号)
3、税务及会计核算(6部)
1)明确现券交易交割日与债券付息日为同一天时债券利息归属问题的通知(中债字[2002]76号)(电子版)
2)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电子版)
3)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7号)4)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
5)调整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债券应计利息计算公式的通知(中债字[2007]88号)(电子版)
6)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7] 200号)
4、执业规范(1部)
1)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人员行为守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0号)
五、债券二级市场(97部)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19部)
1)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银货政[1999]102号)(电子版)
2)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288号)(电子版)
3)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
4)关于《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5)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2]90号)
6)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备案工作和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管理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
7)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
8)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能否投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复函(证监会基金部函[2008]141号)(电子版)
9)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有关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
10)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
11)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
12)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1号)
13)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
14)做好部分合格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市场[2014]43号)
15)关于做好期货公司及其资管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工作的通知
18)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5]17号)
19)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
20)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13)
(二)债券交易(14部)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联网管理办法(暂行)(中汇交发[2002]55号)(电子版)
3)关于印发《债券拍卖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债字[2001]46号)(电子版)819 4)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处理操作规程(电子版)
5)保证金(券)实施细则(电子版)
6)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汇交发[2009]243号)(电子版)
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
8)关于发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中债字[2012]40号)
9)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重要通知——禁止从我公司客户端录入任何未经交易系统达成的债券交易的结算指令(中债字[2013]58号)
10)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券款对付结算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
11)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第5号)
1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商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4]255号)
13)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4号)
14)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相关业务自律管理程序性机制安排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11号)
1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
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5号)18)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指引(2013)19)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2009)
15部)
1、综合(8部)
1)关于债券回购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货政[2000]140号)
2)关于公开市场业务债券回购交易工具及起始时间的通知(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03]第5号)(电子版)
3)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利用计划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逆回购业务的答复意见(电子版)
4)同意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7号)(电子版)
5)《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文本(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第2号)
6)配合《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债字[2013]102号)(电子版)
7)非会员机构签署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第8号)(电子版)
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2013年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2013年版)(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5号)
2、买断式回购(5部)
1)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财库[2004]17号)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
3)增加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买断式回购业务结算功能的通知(中债字[2004]23号)
4)关于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汇交发[2004]141号)(电子版)
5)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操作细则(中债字[2006]167号)
3、质押式回购(2部)
1)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质押式回购质押券管理规程
2)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交易细则(中汇交发[2015]295号)
(四)清算结算(27部)
1)债券交易结算违规操作处理规程(中债字[2001]046号)(电子版)
2)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
3)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4)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5)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97号)
6)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29号)(电子版)
7)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等四家金融机构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通知(银发[2004]168号)(电子版)
8)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第二期境内美元债券a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电子版)
9)关于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
10)债券交易结算保证金集中保管操作细则(中债字[2005]51号)
11)关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的批复(银复[2005]61号)(电子版)
12)债券交易结算规则(中债字[2005]76号)
13)关于2006年度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的公告(电子版)
14)印发《关于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实行债券结算手续费优惠的实施细则》及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7]26号)(电子版)
15)关于2008年度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的公告(电子版)
16)应急业务操作规程(中债字[2008]92号)(电子版)
17)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登记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1]3号)18)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清算所公告[2011]4号)
19)规范开展债券交易、清算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3]7号)(电子版)
20)完善债券交易结算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清算所发[2013]49号)
21)关于银行间市场本币交易系统债券交易统一实行券款对付结算方式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汇交发[2013]313号)
22)券款对付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3)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有关事宜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
24)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
25)债券柜台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清算所发[2014]93号)
26)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5]5号)
27)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净额清算业务指南(清算所发[2015]16号)(电子版)
(五)做市商(6部)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
2)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2号)3)2011年三季度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情况及做市商评价情况的通报(电子版)
4)增加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品种有关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
5)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规程》及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汇交发[2014]132号)
6)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审批服务指南(电子版)
(六)质押业务(5部)
1)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中债函字[2000]025号)(电子版)
2)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版)
3)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电子版)
4)关于发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操作规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14]49号)
5)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准折算率规则(中汇交发[2015]296号)
(七)其他(1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