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折旧限 企业折旧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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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xxx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xxx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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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所以你公司计提折旧年限只要大于等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就行,也就是说你公司的车辆折旧年限在4年及4年以上都行。
(一)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xx年)等财会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会计政策。
(二)本会计政策的制订遵循以下九项原则:
1、适用性原则。即确定的会计政策必须适应本公司的所有权性质、经营规模及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管理水平等若干理财环境。
2、可靠性原则。本公司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3、相关性原则。本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4、可理解性原则。本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5、可比性、一致性原则。本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公司不同时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在附注中说明。
6、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公司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7、重要性原则。本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要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
8、谨慎性原则。公司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9、及时性原则。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五)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采用未来使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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