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收入差距的坏处(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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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4 00:00:00    小编:三颗葱潘潘

最新收入差距的坏处(6篇)

小编:三颗葱潘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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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差距的体现收入差距带来的好处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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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关注的也是大家关注的事情。一个是中国经济要保持平稳,这个很重要。中国经济曾经都是10%以上的高速增长,目前进入了中速增长期。经济增幅大起大落,对中国比较危险。我们目前的发展需要平稳的中速增长,不要太低,也不要期望过高。

第二,要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过去包括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经济领域存在的主要还是结构性问题。我们说中速增长,其中更重要的是要高质量地增长,实际上就是经济结构要合理。这个结构包括需求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结构合理了,它才能推进产业不断地升级。在低水平上的合理,恐怕还不行。

第三,在经济保持平稳增长的同时,要解决好现在的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就已经出现了,现在愈演愈烈,尤其是从2006年开始,收入差距还是比较大的。最近这两年,实际上在某些领域有所改善,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所缩小。如果收入分配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导致整个社会不稳定。所以这个问题恐怕要尽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要有一个总的解决方案。

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太复杂了。它涉及方方面面,不单是收入问题,涉及不同部门、不同行业,涉及各个阶层。我认为,需要从整体上往前推进,只有实现了共同富裕、只有实现了公平正义,才能够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另外,需要一个公平的分配,适当的缩小差距,缩小差距不能太大,不能回到平均主义;也不能太小,防止出现两极分化。

但是对中国分配问题也不能操之过急,要稳步推进,它毕竟是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后,才产生的结果。也不能因为说现在收入差距大了,就是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导致的,不改革不开放不搞商业这也是不行的。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效,怎么样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区间,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就是共产党的一个创造,其他任何国家没有解决,我们解决了,就像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一样,把社会主义优越性体现了出来,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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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差距的体现收入差距带来的好处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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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努力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到底有着怎样的收入分配效应?

合乎社会价值取向的社会保障应该更有利于穷人,具备收入转移向低收入人群倾斜的“正向调节”作用。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可支配收入水平越高的家庭从社会保障得到的好处越大,并且富裕家庭的收入改善速度要远快于贫困家庭。

中国社科院城镇居民住户调查的微观数据显示,社保使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基尼系数改善率在20%以上,不管工作还是退休人群其收入分配都变得更加均等。

并且,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效应更多体现在退休人口上。即使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宏观数据,2002年到2008年间,社保也降低了城镇居民家庭初次分配收入的基尼系数,当然改善程度不高,平均改善率为0. 07%。然而,社会保障的再分配作用还不足以抵消逐年加剧的初次收入不平等程度,这也致使有人误认为社会保障加剧了贫富分化。

从我国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效应看,有明显的内部结构特征,这是较为重要而又常被忽略的方面。

比如,社保的受益具有一定年龄偏向性。根据中国社科院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数据,中老年人都获得了纯受益,即从社保体系中得到的收入大于其所支付的社保费用;16~39岁的年轻人从社保得到的转移性收入要小于所支付的社保费用。

由于社会保险中主要部分的养老保险具有年轻时缴费,老年时受益的特点,出现上述年龄偏向性无可厚非。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收入较低的年轻人并没有得到较多的收入转移,他们支付的社保费用大于从社保体系中得到的转移支付,也就是说同样是低收入者,中老年人得到了正向的收入转移,而年轻人没有得到。

除年龄偏向性特征外,部门差异也存在于社会保障中。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而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中起着主要的收入调节作用。根据中国社科院调查数据可以发现,如果没有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对收入差距的改善程度大致在1. 12%。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虽然1999~2008年以来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养老金领取额都有所提高,但行政事业单位还是高于企业,是企业的1. 45~1. 83倍。不过,近年来,部门差异已呈缩小趋势。

另外,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有着一定结构差异。据国家统计局数据,1999~2008年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在8. 6%~12. 2%之间,其中,财政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养老金的支出比重最大,基本维持在3%以上;用于就业补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自然灾害救助等方面的支出一直没有超过1%,而近年来该比重正明显增加并以较大速度增长。

从这种支出结构可以看出,社会保险覆盖对象、退休人员是财政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主要受益者,而低收入者、就业困难人群等其他社会成员的受益则有待提高。

如果考虑农村地区的话,则社保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又会打折扣。尤其在城市化和老龄化的大背景之下,社会保障的改革之路显得任重而道远。

从制度建设角度看,政府在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缩小收入差距的再分配作用方面还是有作为的空间:如近期可调整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结构,加强财政对就业困难者以及低收入者的补助力度,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领取金额与物价指数联动的自动调节机制是一项有效的措施。中长期则可通过对养老、医疗等主要保障制度的完善发挥积极作用。

要改变中国社会保障逆向分配收入的现状,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就是推动城市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建立覆盖城镇各类劳动者的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不过,考虑到城乡收入差距,要想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收入调节作用,建立促进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或许是一种更为有效的途径。其中,建立可以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普惠制养老保险制度,即国民年金是一个值得尝试的选择。

具体制度设计可采用非缴费型的,也可采用缴费型的。非缴费型国民年金是指养老金的领取不以是否缴纳保险费为条件,而是以公民资格为领取条件,无论居住在城乡,无论退休前从事什么职业,只要是中国公民,达到规定的年龄后就可领取养老金。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使养老保险能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农民、个体户等,使社会所有的人在年老后都能够享有相同的基本的保障待遇。

如果建立城乡统一的财政融资的国民年金制度,将改观农村地区社会保障水平,有助于降低城乡的老年贫困人口,缩小城乡内部以及城乡间的收入差距。而且,这也会弥补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上长期以来的缺位。

从国际经验来看,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许多国家都建立非缴费型或缴费型的普惠制养老和医疗保健制度,这些制度的引入使社会福利政策覆盖到正规部门之外的经济活动人口,在预防和消除贫困,遏制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上发挥了作用。

日本在上个世纪60年代初就引入了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制度,称为国民年金,覆盖到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所有居民,资金来源在制度创建的第一年即1960年全部由财政负担,从1961年开始实施参保者缴费的制度,但其中1/ 3规定由国家财政负担,列入国家预算,这一比例从2009年开始提升到1/ 2。

在国内,曾经备受关注的“神木模式”就是具备普惠性质的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对该模式尚存在争议,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普惠制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性意义仍然有价值。

更进一步,考虑到城市化、老龄化、全球化等宏观背景,虽然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尤为必要,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的承受能力。

也就是说,在设计好再分配相关制度安排时,也应该注重在初次分配上寻求缩小收入差距。在具体政策上可考虑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出台支持性政策等措施,发展能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产业,以产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让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的提高成为缩小城乡差距的第一途径。

(作者系复旦大学公共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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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差距的体现收入差距带来的好处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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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也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我国城镇内部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16上升到2005年的0.45,农村内部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21上升到2005年的0.46,全国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317上升到2005年的0.455。在个人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收入差距、利益差距都在不断扩大,一部分人的财产占有规模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增长,相对来讲,另一部分人的经济地位则明显下降;东部沿海在率先发展起来的同时与中西部的差距也在逐渐拉大。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还在延续,尤其是对总体收入差距贡献份额最大的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还在加速扩大。我们在承认整体收入普遍提高的同时,也要正视目前收入分配差距存在和扩大的客观事实。

1、认识上的误区。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呢?传统体制下,我们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本来是为实现理想中的“公平”,结果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降低了效率,带来的是“共贫”。所以,改革也就从打破平均主义入手,随着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使得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政府的态度很明确,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可在实际中,由于“兼顾公平”需要政府支付一定的成本,甚至要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经济增长,所以只讲效率、不顾公平的事在各地时有发生。加上过去吃“大锅饭”的弊端,有些人认为一谈公平,便有搞平均主义的嫌疑。在理论界,面对收入差距的扩大,许多人从发展经济学上找依据,主要是库茨涅兹的“倒u型”理论和刘易斯的劳动剩余模型。从而认为收入差距扩大是暂时的,只要我们经济发达了,实现了工业化,则这一问题自然会解决。因此,当前的任务就是保证经济增长,而不要在公平上作过多的文章。上述的认识和理论对我国都是不适应的,其结果是导致了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局面。

2、城乡居民的不平等机遇和政策不公平

我国农村人口量大,人均占有耕地量决定了难于采用高度机械化和现代化的技术,否则会造成大量的失业,从而制约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村现行财税体制强化了城乡收入差距。在我们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业大国,政府对农业科研的投入也相对不足,而农民显然缺乏自己科研的能力,造成农村生产力水平提高缓慢。政府和农民对教育进行了大量的投入,而教育是一项低投入,高产出的事业,从教育中提拔并且培养的精英大多数是就业于城市,对城市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由于能够创造很高价值的精英都是流向城市,农村很少会得到教育的回报,从而限制了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参与工业化过程的权利,尽管农村劳动力大量剩余,但由于城乡之间要素流动存在限制,不易通过自由迁移来改变身份和分享整个经济增长的成果。虽然有少部分农民工流入城市打工,但他们在付出同等劳动的前提下,薪金和福利一般也低于城市工人,城市可凭借户籍壁垒构建住房,医疗,教育和养老等一系列排他性的社会福利。

3、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其局限性

市场经济带来了效率大幅度提高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但是也要看到市场经济也有其局限性,而且我国的市场经济非常不完善。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主要有:第一,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投资初期主要是投入会增加内需,经济表现良好,投资后期则主要是积累和产出导致需求下降,利润上升,使贫富差距加大,压制需求;第二,对社会有贡献未必会得到经济的回报,如爱因斯坦的学说给人类带来科技进步和巨大经济效益,但是由于没有办法在他生前转化为生产力,也无法申请专利,他并没有从商业和经济中获得报酬。第三,许多法规的制定是考虑到市场经济中的一些局限性,但是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是一刀切的,许多经济活动却在和法律打擦边球,有待于政府更加有力的调控与引导。市场经济中,企业或者个人一方面在生产中致力于把蛋糕做大;另一方面,也试图在竞争中,去夺取较大份额的蛋糕。前者带来了效率,后者则在竞争中消耗着资源,并带来矛盾的加深。

4、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的不完善

十六大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但是具体怎么来衡量贡献并没有确定的方法,这使得一些私有企业在分配上有很大的变化余地。由于在一个利润一定的企业里面,按照这些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是互相排斥的,造成分配上有很大的变化余地,由于我国人力资源丰富,人力资源市场上的供需悬殊,造成雇员在获得合理的报酬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他们在报酬和工资上没有决定权和参与讨价还价的权利,雇主给予雇员的工资低下,而且工资拖欠,克扣,强迫超工时劳动现象普遍,以至于温总理亲自为民工讨工资,一些民工除了受业主压低报酬外,还要受到包工头的克扣,可见他们报酬的不合理性,收入分配缺乏足够的制度和法律保障,没有最低工资标准,一些劳动法规的实施也缺乏力度,导致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加大。虽然压低雇员工资和报酬可以增加雇主的积累,用于加大投资,但是在贫富差距加大的情况下无法拉动内需。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覆盖范围窄。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和国际相比偏低,其中大部分用于城镇职工,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

二、解决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对策

1、强化和规范政府职能

由于市场行为中,各个主体首先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市场行为不仅仅影响到交易双方或者多方,而且对整个国家和广大人民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需要给予政府、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员一定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通过完善法规,建立起政府、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员对经济行为进行调节和干预的法制体系,使经济的社会效益最大化,提高经济发展速度。在注重经济数量的同时,必须注重经济运行的质量,经济的协同性和可持续性,可以考虑根据消费性质给予不同税收或者补贴,如必需的消费给予补贴,奢侈浪费性消费给予高税收,使经济更加能够准确地体现社会效益和大众利益,因此,要从经济理论上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进一步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使政府,企业和社会利益一致化。

2、完善税制与强化税收征管

遏制高收入阶层的过快增长,同时弥补政府转移支付、扶贫等方面的资金不足,从而遏制贫富两极分化趋势。我国税收存在对高收入调节不力,缺乏收入监控的基本能力,税收监控的法律和技术手段滞后,税制及征收、处罚手段乏力等问题,致使高收入群体的“逃税”、“避税”极为普遍,全社会缺乏依法纳税的氛围,要强化税收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严格税收征管,重点打击高收入者偷税、漏税、逃税,完善税收政策。对财产转移开征遗产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证券交易税、个人财产税和奢侈消费税等,其原则是富者多交,贫者少交。同时,改善个人所得税制,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力,现行的分项税制改为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性所得税制,以堵塞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漏洞,将一些高收入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实行累进税制,对收入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

3、促进就业,提高低收入者收入

增加就业是提高低收入者收入的有效途径。由于人口众多,我国就业形势持续不景气。提高就业的措施有:一是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二是在扩大内需的情况下鼓励投资,增加就业岗位;三是采取措施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扩大劳务输出;四是以就业信息服务以及发展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提供转业或再就业培训,消除失业与职位空缺共存的现象,推动行业、职业、专业间的人力资源分布和收入均等化;五是减少有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有人没有工作的悬殊局面。首先,要限制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防止利用童工和未成年人;其次,要限制兼职。兼职不仅带来对于本职工作的不负责任,而且带来就业岗位的短缺和兼职者本人的身心不健康;最后,采取“低强度,低工资,高就业”的措施。

4、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占我国入口的绝大多数,解决农民收入低下问题对于缩小贫富差距至关重要。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完善市场机制,提高农民在价格制定中的参与和决定能力,消除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二是积极扶持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工业化,提高城市化水平,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三是提高农业质量,生产高质量、低农药残留的绿色农产品,增强出口能力;四是加大对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及加大对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力度,并且以此来解决部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五是实施科教兴农,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加大教育对农业的实用性与针对性。如通过农业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加大农业的科研投入和技术推广,鼓励和引导农业专业性人才进入农村就业和进入农村基层领导岗位服务农业,提高领导的知识水平;六是构建为农村劳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技术培训,咨询和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的服务体系,创造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环境,可以考虑重新建立农会表达广大农民的意见和利益诉求;七是改革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体制,给予国民同等待遇。

5、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并加强落后地区的基础建设

社会保障不仅是给社会成员以基本社会保障和分享gdp增长带来的好处,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和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把保障范围从城市扩大到全国,社会保障制度应着力于促进入力资本的可持续发展和增值,在社会福利中,要加大对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此外,考虑到我国的住房供给状况,政府可以修建一定数量的廉租房,让低收入者也能有基本的居住条件,并且也保障了住房的安全,平抑过高的住房价格和房地产高利润,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可以是财政收入,也可以特别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需要有一个适当的度,如果保障过度,会导致许多人好逸恶劳,宁愿拿救济款,不愿工作,导致自愿失业率上升,过少就会导致保障不足,人力资源的贬值。在我国,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是很薄弱的,尤其是广大农村,拥有的多是坑坑洼洼的泥土公路,供电设施陈旧而运行成本高昂,通信能力差,接受外界的影响低,必然妨碍经济的增长。要普遍提高这些地区人们的收入水平,关键要创造条件。投资于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眼前收益可能不大,但目前我国生产普遍过剩且失业严重,若有资金把劳力和产品结合起来,进行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对于目前和今后的经济发展无疑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财务处)

(责任编辑:肖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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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差距的体现收入差距带来的好处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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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出身对人的职业选择、后天发展以及财富积累的影响,得出家庭地位以及出生地的差异是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造成收入分配差距非正常扩大的根本原因。政府若想改变出身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就必须维护社会制度和教育体制的公平正义,使社会保障制度向弱势群体倾斜并使财富更多地向贫困者和贫困地区转移。

【关键词】收入差距,收入分配,出身

當前,收入差距过大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大威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问题,是十八大的一项重要议题。很多人认为行政垄断是收入分配不公的最大根源,政府倾向于将资源分配给重要领域和关键行业造成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从而造成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然而这一论断并不能解释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5“红线”的现状,也不能解释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财富为何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笔者认为近来引起广泛关注的“富二代”、“官二代”是对这一问题最好的解答。

一、出身影响收入分配的原因

(一)出身影响后天发展。这里所指的出身并不是先天决定的禀赋差异,而是从一出生便被赋予的社会地位。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出身决定了所有权的分配。一个出生在富贵之家的孩子,即使碌碌无为也会衣食无忧;而一个出生在穷苦之家的孩子,即使夜以继日的工作也只能勉强在大城市立足。在当前房价持续攀升的情形下,出身富裕的孩子可以凭借父母的财力轻轻松松买房;而出生穷苦的孩子只能终生沦为房奴,没有精力玩乐也没有闲钱消费,终于到了50岁还完房贷拥有了自己的房子但也只是勉强达到富人20岁的状态。显然他们一出身已经预示着各自不同的命运,所以各个家庭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不同,造成了各自不同的发展,影响了社会公平。

(二)出生决定职业选择。任何人都有选择的权利,但不是所有人都能选到自己喜欢的职业。对于“官二代”“富二代”来说,他们的父母拥有较多的资源和财力,能够给予他们更多更好的受教育及就业机会,他们有能力并且愿意为他们的子女储蓄,并且将这些储蓄用在子女的教育和素质提升上。目前,中国留学生的数量越来越多,大多数的留学生都是家庭背景优越的富家子,他们能够接受更加高等的教育,所以在就业上也就更具竞争力。而对于家庭经济条件不佳的人来说,因为收入有限,维持生活都很艰难,哪里还有资本投资在子女的教育和培养上,这就使得他们的子女在职业竞争的起点上就处于劣势。目前国家虽然施行了九年义务教育,但是仍然有大量的农村孩子没有学上或者念完初中就只能外出打工谋生了。没有文化的他们只能从事条件恶劣报酬低廉的体力劳动,而他们的子女也将和“富三代”、“官三代”的差距越来越大,从而形成“穷者更穷、富者更富”的循环累积效应。

(三)出身与等级制度的结合使财富成为垄断。当前中国实行的收入分配规则既不是按劳分配也不是按贡献分配,而是等级制度下的按权力分配。通过等级规则对资源进行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级的不同配置,层级不同,享受的优惠政策也不同,从而拉大了城乡的收入差距。而身份和出身的延续阻碍流动性,从而使代与代之间的等级次序稳固化,持久化。社会下层向上流动的机会少,阶层结构的定型化倾向使财富形成一种垄断,政策的优惠最终也只能惠及那些高居金字塔顶端的少数人。

市场机制本身就是优胜劣汰的,而出身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只会进一步扩大收入分配不平等,加剧社会贫富分化。这就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非正常扩大的根本原因。

(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消除特权主义。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非正常扩大已经远远不是经济层面的问题,很明显地与出身、出生地等非市场因素相联系。在这种情况下,获得的收入不是由市场竞争下的效率准则决定的,而是取决于特权的大小。因此,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首要策略,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将权利的公平正义放在首要的位置,决不允许任何特权、私权的存在与干预。同时关注社会最底层,对由于出身和天赋差而不具竞争力的人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补偿。

(二)改革教育体系,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在我国,从幼儿园开始就出现了教育上的差距。出生在有权或有钱家庭的孩子可以去师资力量、学习环境更好的学校;而出生不利家庭的孩子只能去教学水平一般的学校甚至上不起学。教育的分层加剧了社会的分层,目前城乡大学生的比例分别是82.3%和17.7%。所以在教育体系设计上要减少家庭经济力量对接受教育的影响,教育经费要向低收入家庭倾斜,教育资源要向贫困地区和同一地区的薄弱学校倾斜。

(三)发挥公共政策的补偿作用,提高弱势群体的福利。我们在设计公共政策时,应该以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福利为目标,而不是弱势群体所得的福利最少。单从养老保险制度来看,农民的起步养老金仅为55元,而事业单位退休领取的养老金为1900元,差距接近40倍。很明显,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高收入者有利,起不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日本在社会保险缴费上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学习,它使高收入的人群缴纳相对较高的金额,低收入人群缴纳相对较低的金额,而在支付时,只支付给处于一定生活水平之下的阶层,从而起到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制度,制度的设计都应该回归社会保障的功能,它不应该遵循按贡献或按出身分配的原则,而应遵循最低需求的原则。高收入者的社会保障可以由商业保险来提供,他们不应与经济条件最差人群争夺公共资源。

(四)推行税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首先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降低累进级次;加强对资本性收益的税收调节;将“五险一金”也纳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中;将分类所得税变为综合所得税。同时不仅要健全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也要逐步健全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以期逐步缩短地区间的收入差距。

参考文献:

[1]王子炎.调整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的财税政策选择.经济研究导刊,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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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差距的体现收入差距带来的好处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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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一直是我国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高收入的调节始终不到位,这是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问题未能有效缓解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很多弊病,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长期以来,我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直是工薪阶层,这就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仅不能有效控制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相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

要想实现公平合理的社会分配,就必须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在这方面,目前我国己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其标志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实施。

此次税法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把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的改革结果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的改进,将大大减少工薪收入者的纳税人数比例。据估算,如果按照原来的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而按照1600元的标准,工薪阶层纳税比例将降至26%左右,也就是说,逾七成的工薪收入者不用纳税了。

另外,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又一重大变化就是明确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额扣缴申报。”该规定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最终有利于强化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公平。

但是,此次调整只是“微调”,是“渐进式”的改革,并没有触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乃至整个个人所得税体制的根基,因此旧的个人所得税法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没有在根本上得到解决。

比如,此次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只是提高了起征点以及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而对之前公众普遍关注的税率、调节收入分配等问题并没有触动,也就是说,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普通工薪阶层仍然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

与之相比,世界很多发达国家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其个人所得税的交纳者主要是高收入阶层。以美国为例,每年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所交纳的税款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的来源。

虽然此次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了一倍,但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针对的都是个人,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如果个人收入同样是3000元,两个人都就业的家庭和两个人就业的五人家庭,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必定很大,这就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对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状况的调节,除了要依靠个人所得税外,我们还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尽早开征遗产税、赠予税、大额财产税、存款利息税、特别消费税等。因为在我国当前现行的税制结构下,除了个人所得税可以对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状况进行调节外,占税收收入绝大多数的流转税如商品税、营业税、关税等都不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因此要想实现公平合理的社会分配,必须要实现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遗产税、赠予税、个人财产税、存款利息税、特别消费税等为补充的个人收入税收调节体系的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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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差距的体现收入差距带来的好处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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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报告中涉及了有关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问题。十七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教授对此格外关注,并对报告中提出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度解读。

“报告重申这一基本收入分配制度是有深意的。”蔡教授认为,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是基于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基本国情,涉及千家万户。中国目前大多数劳动者需要依靠就业取得收入。这意味着我们可以依赖大量的、丰富的劳动力要素,通过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水平,逐步实现收入分配的改善。

十七大报告中还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对此,蔡教授说,在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居民投资、理财渠道拓宽,会很自然地出现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财产性收入不可避免地呈现出增长较快的趋势。报告一方面讲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时强调提高普通劳动者的财产性收入,意在强调财产性收入也要能比较均等地分配,让更多群众共享。

“这些年国家经济增长的推动因素过分信赖于出口、投资,而消费驱动比例较低,原因就是内需相对不足。而内需不足的根本原因是普通劳动者收入增长相对较慢。”蔡教授分析,穷人得到的分配收入增加会扩大内需,因此强调从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改善低收入者的状况,有利于扩大内需,从而有利于提高效率。这样就把经济增长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有效地调动起来。

蔡教授说,报告中另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精髓是,把收入分配从直接的物质收入领域,扩展到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对特殊人群的救助,如养老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制度,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农村各种医疗、低保等,让公共服务的普照之光在城乡均等地照耀,达到全民共享。

“促进就业和创业、就业公平、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种种措施体现的是一种全方位改善民生的思路,而不仅仅是调节收入这样一种单一的杠杆。这意味着,我们对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出了新的更高、更全面的要求,任重而道远。”蔡教授说。(摘自2007年10月17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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