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宿的市场地位(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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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4 00:00:00    小编:处世哲学_

最新民宿的市场地位(三篇)

小编:处世哲学_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民宿的市场地位篇一

纵观竞争日益激烈的电信市场,像“动感地带”这样发展业绩的电信业务屈指可数。与中国移动旗下“全球通”、“神州行”业务品牌不同,“动感地带”不以业务为区分,而以客户为导向,目标受众直指15至25岁的年轻时尚族群,以打造“年轻人的通讯自治区”为己任,倾力营造“时尚、好玩、探索”的品牌魅力空间。而中国移动对“动感地带”的成功营销也被誉为电信业进入品牌竞争时代的标志。“动感地带”的成功是中国移动对客户和市场细分的结果,更是中国移动针对不同客户群展开有效营销的结果。

“动感地带”(m-zone)最引人注意之处就在于他灵活的定价措施。如果你每月支付20元就可发300条短信或者每月支付30元可发500条短信,拿目前国内手机用户发送短信需要支付的普遍资费来看,基本上没有低于每条0.1元这个价位的。而动感地带这一新品牌所主打的短信套餐,最低资费额度可以达到每条短信息0.06元。这样的定价方式就像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其他商品一样,价随量走,真正做到定价的人性化和市场化。

“动感地带”邀请周杰伦代言让“动感地带”人气飙升。加盟“动感地带”,不再是简单的打打电话、发发短信、玩玩游戏,获得的是属于自己的“年轻人的通信自治区”,体味的是“我的地盘,听我的”的良好感觉。

在健康、阳光、个性,在15~25岁年轻人中极具号召力的周杰伦可谓是名副其实的“动感小子”,其影响力不仅提升了“动感地带”在年轻人中的知名度,也使得“动感地带”的品牌内涵更加彰显。动感地带邀请周杰伦代言之后的一系列活动证明了他们在明星使用上有独特的一面。

广告宣传独树一帜,周杰伦在广告上的表现真的让m-zone人相信他也是拇指一族。之后每当有新业务的推出,周杰伦都会充当先锋,身体力行。与彩信、彩铃等新业务同时推出的各种新广告铺天盖地的出现在m-zone人的四周,加上周杰伦夸张的表演方式,使得这些业务立即火爆不已。

而频频出现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还有网站上的“动感地带”广告无不惟妙惟肖地传达该品牌的核心价值与定位。触动目标用户内心世界的品牌定位和以此为核心的一系列活动,引起了广大动感用户的共鸣,得到了越来越多年轻人的认可。

一、m-zone文化运动

品牌的根基是品牌文化,中国移动通信的品牌管理者们深谙此道。因此,他们的品牌目标不仅仅在于营造“动感地带”的时尚形象,更在于营造以“动感地带”为引导的m-zone文化。m-zone文化代表着一种新的流行文化,用不断更新变化的信息服务和更加灵活多变的沟通方式来演绎移动通信领域的“新文化运动”。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将会对“动感地带”产品的销售带来持久而深远的影响力,因而中国移动通信调动各种资源全面开展整合营销活动以打造m-zone文化,达到全面领先竞争对手的目的。

周杰伦代言。中国移动通信经过了千挑万选,之所以决定重金力邀周杰伦担纲“动感地带”形象代言人,主要是看重了周杰伦身上那股特立独行的叛逆和对一切满不在乎的青涩与“动感地带”的形象相得益彰,对浩若繁星的拇指一族而言,其在广告片中的典型m-zone人扮相无疑为m-zone文化做了最好的诠释。

出版《动感地带》客户杂志。为了更加全面地阐释m-zone文化,中国移动通信委托第三方编辑出版了《动感地带》客户杂志,免费提供给年轻时尚客户。以“追逐动感节奏,品味流行生活”为己任的《动感地带》,意在逐步加强“动感地带”客户的群体认同感,促进m-zone文化日趋成形。组织各种线下活动。不可否认,无论是周杰伦代言还是出版《动感地带》杂志,都无法给“动感地带”客户提供面对面交流的机会,而这种机会正是提升品牌客户群体归属感、文化认同感的最佳时机。因此,中国移动通信的各地分支机构不遗余力地开展各种线下活动,比如参加周杰伦歌友见面会、代表本地域参加全国动感地带街舞大赛、出席“动感地带”校园行活动晚会等。

(1)平权时代的特权诉求

在一个人人平等成为社会共识的平权时代,“动感地带”自问世之初即全力倡导“特权”主义,近期更是旗帜鲜明地提出“我的特权全面升级,我就是m-zone人!”的宣传口号,“动感地带”似乎是在冒天下之大不韪。其实不然,此举正是“动感地带”的另一妙招。“动感地带”的特权诉求在很大程度上迎合并满足了年轻一代渴望与众不同,希望得到他人关注的内在需求。这里所谓的“特权”是指m-zone人相比其他用户所特有的权利。为了实现“动感地带”客户的“特权”体验,中国移动通信正在广泛开展协同营销。先是与麦当劳结成“mm联盟”,共同推出“动感套餐”,让利供给“动感地带”客户。日前,中国移动通信又与nba达成长期市场合作伙伴协议,方便“动感地带”客户能够通过无线方式与nba保持紧密联系,赋予了m-zone人另一特权。近期“动感地带”还推出了作为“我的特权升级”核心内容的m计划。本质上来讲,m计划是“动感地带”的积分计划,其目的是让m-zone人享受到更多的具有个性的反馈,享受更多特权。

(2)“橙色特区”公益进阶

种转型的原因做出如下解读。面对不断成熟发展的客户群体,“动感地带”的品牌形象也不断地追求与时俱进,如果仍然停留在单纯追求好玩的层次,将会弱化众多客户的品牌归属感,出现“留住你的人,留不住你的心”的局面,最终导致客户流失。为此,“动感地带”在品牌形象中加入了富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公益元素。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讲,社会公益本身也是更高品位的时尚。

(3)m计划,与时俱进

虽然“革命形势一片大好”,然而“动感地带”并非全无隐忧。调查结果显示,虽然“动感地带”在15~25岁的目标受众中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分别达到80%和73%。,但是其品牌忠诚度却略有下降,保证目标客户的品牌忠诚度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此形势下,作为提高用户忠诚度重要手段的m计划(“动感地带”积分计划)隆重出场。在m计划中,每1元的花费,都可以积累成m值,而所有的m值都可以参加年终的回馈,换话费、换业务、换礼品、换门票,甚至还可以换爱心——献给公益事业!。m值越高,年终回馈就越多。这种方式将有效地提升动感地带客户群的品牌忠诚度。

二、品牌需要转型与回归

一方面,动感地带品牌被长期局限在高校品牌、学生品牌的文化中;另一方面,市场的发展,产品资费的调整需要动感地带品牌向下和向上进行延展。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解决这样一个需要触动历史认知的问题——动感地带品牌需要转型。关于转型,我这里要强调两点:第一、我们这里说的转型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确保高校市场的稳定与绝对优势,动感地带品牌转型的目标是实现人群的覆盖和市场的拓展。第二、动感地带的转型实际上是要对品牌的初衷的回归。在动感地带的品牌诠释中,它的目标受众直指15~25岁的年轻时尚族群,以打造“年轻人的通讯自治区”为己任,倾力营造“时尚、好玩、探索”的品牌魅力空间。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动感地带在推出是完全以客户为导向,完全以实现15~25岁年龄阶段用户人群覆盖为目标的。之所以,到了现在受到一个高校品牌的局限而需要转型与回归,完全是由于推广过程中对品牌思路的偏离造成的。

当然,我在这里并不是在向“十大经典营销案例”挑战,如果观点有点不同,最多算是在鸡蛋里挑挑骨头吧!自从动感地带品牌推出以来,中国移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自2003年3月在全国推出之后到2004年9月,“动感地带”以每3秒中新增1名客户的速度迅速拥有了近2000万年轻客户,创造了中国移动通信市场的奇迹。从动感地带的辉煌,我们也可以推想到,在当时的市场情况下,对于动感地带这样一个新品牌,抓住高校市场成功突破,这是再自然、再合理、再正确不过的了。

然而,我们也不能因为当时的辉煌,而去全盘肯定或者去神话它,高校毕竟是有限,不仅市场有限,而且分布也不平衡。所以,在我们做完高校之后,我们的工作就完了吗?难道这就是我们“年轻人的通讯自治区”吗?我们完全抓住了15~25岁的年轻时尚族群吗?在市场启动期,我们选择高校市场,一来,是因为这里的目标人群确实非常集中;二来,是因为这里的目标人群比较便于推广。做市场,我们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这本是无可厚非。然而,我们似乎就在高校安逸了、停留了,我们已经习惯守住高校这块地。我们通过自己的一举一动,把动感地带品牌与高校划上了等号。

今天,市场成熟了,用户增长变缓了,指标也不是这么好完成了。动感地带在二、三类市场的发展瓶颈逐渐暴露出来。高校已经没有办法再满足动感地带品牌拓展的需求了。所以,对中学生、社会青年的争取成为动感地带品牌市场拓展的两块重地。而动感地带品牌也将从“高校品牌”回归到“年轻人的品牌”这样一个品牌目标中来。

三、品牌形象代言人具体公关效应分析

2003年12月13日,由中国移动发起的“‘动感地带’2003中国大学生街舞挑战赛总决赛暨颁奖晚会”在京举行,该活动历时三个多月,直接影响了600万大学生,最后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和华东理工大学最终凭借动感出众的编舞、挥洒自如的舞姿、高难度的动作技巧脱颖而出,分别获得breaking battle和hip-hop的第一名,成为“动感地带”的第一代街舞舞王。“动感地带”面世以来的一系列活动吸引了众多注意力,促使“动感地带”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迅速提升。一位广告界人士说:“动感地带是中国移动通讯领域的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品牌。”系列广告中周杰伦现身说法,展现出品牌新奇、时尚、好玩、探索的个性,吸引年轻的消费者融入“动感地带”的天地,拓展出一方属于自己的领地。

“动感地带”是中国移动继“全球通”、“神州行”之后推出的第三个品牌,与前两个品牌对所有的消费者大包大揽不同,“动感地带”一推出就确定了自己的目标市场和定位。它的目标市场是15-25岁年龄段的,崇尚新奇事物的年轻一代,通过提供时尚、好玩、探索的移动服务,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使自己成为消费者生活的一部分。

中国移动的动感地带在选择品牌形象代言时十分慎重,比如曾请周杰伦作为其形象代言人,要分析周杰伦是否合适,就要首先分析动感地带的目标消费者及其追求的形象。动感地带的目标顾客群的素描:15—25岁年轻时尚一族:非常注重个性,有一点偏离主流,追求叛逆、不拘一格、自由、奔放、无拘无束,有些放荡不羁,绝不是乖孩子,不会太“过火”,因为他们渴望自由独立,比身边的哥们更“酷”,偶像绝对不是情意绵绵的情歌王子,也不是奇形怪状的日流、韩流。周杰伦正好是这类年轻人的理想自我:周杰伦的形象与个性是一个整人戴着鸭舌帽,穿着运动t恤和宽松牛仔裤,第一眼看上去有点坏坏的小子。他我行我素,独树一帜。因此,周杰伦非常符合动感地带的目标消费者的理想的自我形象。作为动感地带的形象也就特别合适。

四、背景分析及市场分析

“动感地带”推出前的中国移动通信市场可谓狼烟四起,中国联通借着cdma网络的升级,向中国移动发起了猛攻,通过自己的价格优势和网络覆盖的逐步完善,与“全球通”展开了肉搏战。中国电信也不甘示弱,“小灵通”打入国内封锁最严的市场--上海和北京,基本上完成了全国的布局,与“神州行”一起争夺低端市场。为了保持公司业绩的持续增长,必须找到突破口。早在2000年,中国移动就看到数据增值业务的广阔前景,因此推出了“移动梦网”业务,期望成为中国的docomo,但是增值业务始终无法担负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任,到2002年底,梦网业务的收入仍仅占中国移动销售收入的1%。2001年底,中国移动在广州开始进行“动感地带”的试点运行,在传统的梦网服务中加入更多时尚和年轻的元素,并配合进行了价格的调整。一年后,广州动感地带用户超过100万,中国移动认为时机成熟,于2003年3月开始全国推广。

市场分析

是竞争者的可乘之机,中国移动作为中国移动电信市场的领导者,终于决定向自己发起挑战,通过消费者的细分,寻找有潜力的目标市场,用差异化的服务和产品吸引目标客户,提升客户忠诚度,把过去传统的业务竞争提升到品牌竞争的高度,通过品牌价值获得新的增长点。麦肯锡对中国移动用户的调查资料表明,中国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无线通讯市场,从用户绝对数量上说,到2005年中国的无线电话用户数量将达到1.5亿~2.5亿户,其中将有4000~5000万用户使用无线互联网服务。

结束语

总而言之,动感地带的品牌策略,正如它的名字,充满“动感”。而“动感”的动人之处,就在于能在动态中的保持完美的平衡。从m-zone 文化到m计划,动感地带从来不乏惊喜,下一个惊喜将会是什么呢?即使身处“动感地带”的活力一族也无法预知,这也真是动感地带的魅力所在。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动感地带”用创新的手段拓展了通信业务的外沿,将无线通信和时尚生活融为一体,为追求个性、创新和趣味的年轻人营造了一个心灵的家园。针对该年龄层用户追求时尚、崇尚个性、乐于接受新鲜事物的特征,“动感地带(m-zone)”定位在“新奇、时尚”之上,以新奇、大胆、年轻、时尚的角色迅速占领年轻一代的市场度出发,才能使顾客满意,留住顾客。

定位策略(前期调查、市场细分和定位):

竞争对手

民宿的市场地位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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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跨国零售在我国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越来越明显,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规制措施,主要集中于法律规制、行政规制,地方政府规制和行业规制起到了补充作用。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跨国零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势头,为了增强规制效果,建议强化产业安全意识,增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统一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法》,增强行政执法效果,发挥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跨国零售;
滥用优势地位;
规制

一、跨国零售滥用优势地位的表现及危害

滥用优势地位,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凭借其经济势力对交易相对企业施加影响,迫使其按自己的意志行事,危害公平交易,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跨国零售因其资金、品牌和经营管理优势,在与中小供货商的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并大肆滥用这种优势地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一)跨国零售滥用优势地位的表现

1收取不合理费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跨国零售向供货商收取的费用有:通道费(进场费)、新品上架费、新店开业赞助费、店庆赞助费、媒体广告费、落地陈列广告费、快讯赞助费、各类节庆费、无条件返利、新店开业折扣、合同外费用等。这也是现在零售业的新的盈利方式,使得零售企业不仅是依靠经营来盈利,而主要是以向供货商提供“渠道机会”、“渠道资源”来盈利了。

2占用、拖欠供货商货款。这是零售商在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很多的中小型供货商甚至因为零售商的这种做法而导致倒闭、破产。

3过度使用定价权,下压进货价格。虽然零售商已经改变了盈利模式,但是,利用商品进、销价格差仍然是一种经典的盈利方式。跨国零售企业往往就利用其优势地位、使用其手中掌握的定价权,尽量大可能压低进货价格。而供货商一方,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供货商,由于对跨国零售渠道资源的依赖,不得不屈从对对方的价格条件。

4转嫁经营损失。跨国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各种方式将经营中的损失转嫁给供货商,利用其优势于供货商的地位来转嫁、规避这类经营风险。

(二)二跨国零售滥优势地位的危害

1损害了供货商的合法权益。如前所述,由于跨国零售滥用优势地位,不管是压价、拖欠货款,还是收取各种不合理的费用、转嫁经营损失,最终都是加重了供货商的负担、影响了供货商的正常生产,尤其是占用、拖欠供货商货款的行为,甚至直接导致供货商倒闭、破产。从具体的交易看,是损害了特定的供货商的利益,从长远看,更是影响了我国制造业的发展。

2影响了内资零售业的发展。跨国零售滥用优势地位,不仅给供货商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还给我国内资零售业的发展也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首先,因为其门店数量多、经营管理方面更具竞争力,对大部分供货商而言,明知跨国零售会在交易中给予不公平对待,但考虑到其渠道优势,依然会选择跨国零售企业,这无疑影响到了内资零售的进货渠道和利润空间。其次,部分跨国零售企业在经营中实行“零售倾销”的战略,恶意竞争以图占领市场份额,影响到了内资零售企业的正常经营。最后,跨国零售还通过合资、并购等方式,直接影响、控制内资零售企业的发展。

3对我国税收和产业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跨国零售在与供货商交易中滥用优势地位收取种种费用,这些费用本应当作为经营收入纳入税收监管范畴,但跨国零售企业往往把这些费用不列入常规经营收入,从而规避纳税义务。由于零售业的终端效应以及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在一定程度上,流通渠道对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起重要作用。随着跨国零售商相对优势地位在经营中的增强,有可能减弱国家对流通渠道控制力,进而影响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严重的甚至影响到产业安全。

二、我国规制跨国零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现状分析

我国对跨国零售的规制,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包括国家和地方权力规制和行业规制的完善的规制体系,其中权力规制包括准入规制、法律规制、(中央)行政规制和地方政府规制,权力规制具有法律强制性,行业规制是权力规制的有益补充,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商业外资持欢迎的态度,在2002年版以及2007年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批发和零售都是属于“鼓励”类的。规范跨国零售进入我国市场的具体制度,是1999年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以及2004年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分别在商业外资投资方式、投资比例、投资地域、经营模式、经营范围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前者对商业外资的进入都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后者规定从2004年12月11日起,取消对商业外资在上述几个方面的限制。自此,商业外资大举进入我国市场,在一、二线城市,跨国零售占据了最优的店址、最大的市场份额,对供货商和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产生着最大的影响。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的规制作用有限

针对跨国零售滥用其优势地位,向中小供货商收取进场费、上架费、展示费、促销广告费等不合理费用,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商业贿赂”论处,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因为供货商和超市之间的“默契”而非常困难;
即便是查出来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许多跨国零售一边接受罚款,一边继续索取、接受不合理费用。而对于跨国零售与中小供货商签订不公平条款的合同以及越来越严重的拖欠货款等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该法则无能为力。从立法规定来看,《价格法》主要在交易价格方面对跨国零售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进行了规制,该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了“采用虚假价格诱骗交易”、第(五)项规定的“价格歧视”、第(六)项规定的“变相提价或压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样存在难执行的问题。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作用还有待充分发挥

配地位的7种行为、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该依据的6种因素,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推定条件及除外情况。由于该法于2008年8月1日才开始实施,该法对跨国零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规制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国务院在2005年6月专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引导和规范零售商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依法打击商业欺诈,整顿规范流通秩序”;
商务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集中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
同年9月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联合发布了《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整治当时零供关系中的最突出矛盾——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由于方案的专门性,该方案没有涉及到对零售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等通道费问题的规范和整治,而实际上这部分也是零售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非常活跃的领域。在通道费规制中率先有所作为的是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9月发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该办法以商品条码这个技术问题为突破口,对零售商收取通道费进行了规范。这个阶段,不管是针对零售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进行规制的意见、办法,还是专项的整治行动,都只是涉及到问题的某一些方面,没有对跨国零售滥用优势地位进行全面规制。对零售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进行全面规制的是2006年10月第17号令,即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针对规模较大的具有一定市场势力的零售商进行了全面的规制,包括禁止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的行为、规范了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行为,禁止零售商以各种名义收取通道费。该办法鼓励零供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和反映零售商、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引导零售商、供应商加强自律,合法经营。应该说该办法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公平交易规则,有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零供关系,维护零售商、供应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零售业和谐发展。虽然对零售企业收取进场费、上架费、展示费、促销广告费等不合理费用和逼迫供应商签订霸王合同的行为有了一定约束,但是由于该办法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对零售商违反该办法的处罚仅仅是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零售商、尤其是跨国零售基本没有震慑力,规制效果并不明显。

此外。各地方政府也在积极落实国务院及各部委的规制措施,有的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相关制度;
同时,在接受商业外资审、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大型零售商业设施设立登记等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间接规制。

(五)行业协会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协同规制的作用,但效果不够明显

各地供货商协会作了大量的工作,为政府部门进行相关执法活动提供了信息和帮助,也为供货商的经济活动提供了帮助,但规制效果并不明显,其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三、进一步完善规制措施的建议

针对上述分析,我国对跨国零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规制,完善、改进的空间还很大。基于法制和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要求,我们认为应该强化产业安全意识,建立、完善“以国家规制为主,地方、行业规制为辅”的规制体系。

(一)强化产业安全意识

国家在制定产业政策、尤其是各类外资准入政策和制度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在相关行业引进外资的必要性。引进外资,不仅仅是引进资金,同时随着经济实体的建立、运营,相关的先进经营技术、管理经验等也随之引进。因此,从总体上看,引进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是有利的、必要的。二是引进外资对国内已有相关行业发展的安全性。毫无疑问,在某行业的经济实体越多,其竞争性就越强,在竞争中出现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就越大。从理论上讲,跨国零售因为其雄厚的资金优势、先进的甚至是引导行业潮流的经营管理技术,在竞争中占据较大的优势,在其经营中往往倾向于滥用这种优势,对流通产业链中的相关行业将会形成不安全因素。而实际上,由于我国对商业外资的全面开放,跨国零售大举涌入,这种危害已经形成了。国家在制定相关外资政策时,应该强化产业安全意识,行使好国家经济主权,在相关领域和行业审慎决定对外开放的程度。

(二)增强《反垄断法》规制跨国零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可操作性

相关部门在制定配套规定时,应该分析不同的行业、产业的特点进行规定,其中对零售业而言,首先要根据《反垄断法》第18条第(四)项的规定明确包括跨国零售在内的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性质,将其纳入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
在技术层面,可以考虑将“相关市场”的范围由全国缩小到跨国零售比较集中的一、二线城市,实行“地方垄断零售企业”的标准,以此扩大跨国零售在某些地区的市场份额,以此认定跨国零售的市场支配地位。其次,结合第17条的规定以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明确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种类及相关标准,再结合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法律责任。此外,对于跨国零售压低进价的行为,可以考虑适用《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来规制。同时,强化《反垄断法》的执行,建立长效规制机制。

(三)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作为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主要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跨国零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但其适用范围还是很窄,除了对不合理收费按“商业贿赂”论处之外,对于跨国零售在交易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典型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就不宜适用该法加以查处。因此,建议将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修改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进商品,不得违背交易对方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将该条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零供交易中,同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制定统一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法》

强该法的执法力度,也为了跟《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相配合,建议规定该法的执法主体主要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增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成为规范零供关系的专门法。此外,针对零供交易中大量使用由零售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而不是《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鼓励使用的商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从而损害供货商利益的情况,建议借鉴房地产交易管理中的做法,在该法中明确规定零售商供应商在交易中必须使用商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以保障交易的公平性。

(五)完善行政执法

首先,要建立规制的长效机制。政府对跨国零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的规制,应该是依职权的主动的规制,相关执法部门应该重视这个领域的工作,对跨国零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持续性地进行规制,并结合实际情况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但要保证建立长效机制。其次,各相关执法主体的相互协调配合问题。就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对跨国零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的规制的执法主体有商务、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因此,要做到协调配合,不留执法空白、交叉执法不扯皮,还要严格执法。再次,执法主体要注重研究、解决新问题。新法律法规的出台。经济活动的新形式等,都需要执法主体加以研究,以帮助执法。

(六)发挥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

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以弥补国家规制的不足,促进零供关系优化,行业协会应做好这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信用档案。行业协会可以建立关于零售商、供货商的信用档案,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和反映零售商、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并以适当的方式加以披露,以此震慑滥用优势地位的跨国零售企业,引导零供关系的和谐发展。二是拓展培训功能。行业协会掌握了大量相关信息,多数工作人员都是专业人士,行业协会应该利用这样的条件,对供货商、尤其是中小供货商进行法律制度、交易谈判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增强供货商在交易中的“反抗能力”,抑制跨国零售滥用优势地位。三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行业协会可以利用掌握的信息建立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及机制,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主管部门,并提示相关的供应商。

[责任编辑:陈霄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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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的市场地位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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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品牌对于产品和企业而言至关重要,所谓的品牌是指消费者对某件产品或企业的认知和联想,且在消费者的脑中根植。而品牌定位就是让消费中在心中确定该品牌的位置,使品牌更具竞争优势。本文首先阐述品牌的概念,然后对品牌在定位在市场营销战略中的地位进行分析,希望为相关行业提供借鉴。

关键词:品牌定位;市场营销;消费者

品牌定位在市场营销中的地位十分关键,通常情况下,品牌定位被视作市场定位,市场定位的主要目的就是促进产品销量提升,而品牌定位是促进产品销量提升的有效途径。由此可见,品牌在消费者和产品之间的联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对此项课题进行研究,其意义十分重大。

一、品牌概念的理解

品牌在很多人的心目中属于一种形象,且这个形象具有可识别标记的特点,简言之,就是人们可以根据品牌,实现对产品和服务的区分,比如:提起海底捞这个品牌,我们就会想到它的服务;提起大众,我们就会想到德系车的质量。如果某个品牌被公众所认可,或受到特定群体的青睐,那么其利润会实现几何式的增长,比如:小米品牌的粉丝被称为米粉、而苹果品牌的粉丝则被称为果粉,这些粉丝在购买电子产品时,仅会购买小米或苹果公司所生产的电子产品,这样就会使小米和苹果公司获取更多的利润[1]。由此可见,品牌对于企业经营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价值。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品牌的影响力,与消费者对这个品牌的看法存在密切的关联。比如:在提起保时捷时,绝大多数人都知道这是一个汽车品牌,且价格昂贵;在经济发达地区,消费者可以将保时捷与富二代挂钩,因为富二代会选择该品牌的跑车,彰显自身的经济实力。由于富二代多是指年轻人,性格较为张扬,因此在部分消费者心中,保时捷与青年、男性和张扬等存在关联,在综合考虑分析后,会形成对这个品牌的概念。

品牌形象在建立后,消费者就会将该品牌与适合的对象相关联,比如:足力健老人鞋的广告可谓是深入人心,一提起足力健我们首先会想起那些热爱运动的老年群体,故子女在为父母购买鞋子时,就会选择这个品牌的老人鞋。由此可见,消费者对某一品牌的看法,会直接影响产品的选择行为。

二、品牌定位在市场营销战略中的地位

(一)品牌定位在市场营销战略中的重要性

市场细分是市场营销战略制定和实施的前提条件,企业会在目标市场确定后,将目标市场实际情况作为依据,做好市场或品牌的定位。在制定市场营销战略时,企业需要对以下方面的问题进行考虑:1.企业的目标消费群体;2.企业在目标市场上的竞争者;3.企业产品如何在目标市场中脱颖而出;4.企业品牌与竞争者品牌的差别。市场营销部门主管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正确的认知,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的对策,方能保证营销战略的实施效果,否则营销战略只能是一纸空谈。

在解决企业目标消费群体的问题时,看似很好解决,但实际难度却非常之高。并且该问题是否有效解决,会影响企业后续市场营销战略的制定。以派克公司为例,在上世纪80年代,派克公司对ceo进行了更换,新上任的ceo在会议上向各部门主管提出谁是我们的主要竞争者,在问题提出后,部门领导回答道是a公司,该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与派克公司大致相同,但新上任的ceo对这个答案显得不屑一顾。随后另一位主管说:b公司对企业威胁最大,因为消费者对钢笔的依赖性逐渐下降,反而对圆珠笔十分青睐,而b公司的主要业务恰恰是圆珠笔,故b公司会在未来成为派克公司最大的竞争对手。ceo对这位主管的看法十分赞同,认为他对企业目标市场的研究较为透彻,能够通过剥丝抽茧的方式,找到竞争对手。在ceo的启发下,其他部门主管也纷纷给出建设性的意见,但结果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ceo认为派克公司的最大竞争者为r公司,而r公司是一家生产高级打火机的企业,显然,r公司和派克公司在产品上毫无竞争,各部门主管感到一头雾水。见此,ceo指出送礼是消费者愿意购买派克钢笔的重要原因,但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将高级打火机作为礼品。在ceo解释完毕后,参加会议的部门主管和董事恍然大悟,随即确定了企业的目标市场,营销策略问题也迎刃而解。派克公司既然将礼品市场作为了目标市场,需要从产品自身品质、包装、价格和渠道选择方面着手,完成品牌形象的打造,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品牌定位,方能被消费群体所认可。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营销战略的制定,可以帮助企业解决一系列的问题,从而促进企业各项活动的开展,主要包括广告、定价和促销等。在此过程中,品牌定位起到了区分自身和竞争者产品的作用。总之,品牌定位是市场营销必不可少的步骤[2]。

(二)品牌定位的实现方式

结合上文可知,从概念层面着手,区分企业自身品牌和竞争品牌,并让消费者在实现自身目标的过程中联系品牌,将这个品牌作为优先选择对象,就是所谓的品牌定位。在融媒体时代下,广告宣传铺天盖地,诚然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可以在短时间内扩大品牌的影响力,但需要企业付出高昂的成本,以快手为例,快手在2019年做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快手会在2019年春晚中砸下10亿元的现金红包,其目的就在于扩大影响力,缩小与抖音之间的差距。10亿元的现金红包所带来的热度和影响力不容小觑[3]。但就实际效果来看,抖音在短视频平台领域的主导地位没有因为快手的广告投资而受到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快手与抖音相比,二者并无本质上的差别,故无法在消费者的头脑中留下深刻印象,部分习惯使用的抖音的用户群體,不会因为此次事件使用快手。如何才能让宣传更具效果呢?主要是让信息或产品本身与消费者需求产生密切的联系。即消费者离不开某种产品,只有这样,产品或品牌才能被消费者所熟知。故品牌定位就是让品牌进入消费者的知识库,并处在醒目的位置上。

站在企业的层面来看,定位声明是品牌定位的前提条件。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产品针对的消费群体进行说明,就是所谓的定位声明。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分别为目标市场、参照系和价值建议。以某饮料品牌为例,该品牌的定位声明为:满足年轻、睡眠时间短和精力旺盛消费群体的需要,与其他品牌的相比,这个品牌会让其更具精力,究其原因,主要是饮料中掺加的咖啡因含量高。仅需开怀畅饮,即可让你活力无穷,无需被睡眠所困扰[3]。由此可以看出,该饮料品牌的定位声明十分简洁,容易被消费群体所理解,属于一种行之有效的品牌定位方式。

除此之外,目标定位和竞争定位同样是实现品牌定位的有效途径。前者是指将消费者的利益追求和人生目标作为切入点,促使品牌与消费者需求相吻合,且能够帮助消费者实现自身的利益追求。而后者是指通过差异化竞争策略的使用,为消费群体提供差异化和定制化的服务,以此来吸引消费群体,从而实现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目的。企业应基于自身需求,选择一种或多种品牌定位措施。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背景下,市场竞争愈加激烈,企业想要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优势,必须重视品牌定位在市场营销战略中的作用,通过定位声明、目标定位和竞争定位等品牌定位措施的应用,扩大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以强化市场营销战略的实施效果,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朱令娴(1990—),女,汉族,河南郑州人,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硕士学历,主要从事工商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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