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除纠纷汇总
文件夹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在总结中,我们可以适当地引用一些权威的研究和观点,增加总结的可信度和说服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减压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模块局《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至目前为止履行情况良好。由于乙方光进铜退规划原因,要求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原合同租赁期计至年月日。
二、从年月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三、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设备、管线等自行搬出,租赁房屋退回给甲方,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违约金。
四、原合同终止后,乙方除应付租金外,同意补偿三个月的原合同租金给甲方。
五、原合同终止后,双方同意就原合同事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乙方:代表人:联系电话:
表达房屋解除合同通知书。
甲方:_________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鉴于:
1.教育是立国之本,改善学校环境,美化学校场地,让村民的子女有个良好的学习场所是我们的愿望。
2.乙方原租赁学校西侧地期限未满,但考虑到甲方的实际需要,表示大力支持。
3.经双方认真协商,同时考虑到乙方的损失情况,故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用地合同解除是甲方根据发展需要提出来的。(乙方原租赁场地合同签订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一次性应补偿乙方基建投资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的六成计人民币_________元,该款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付清。
第三条甲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生产设备投资额(计人民币_________元)的三成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此款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付清。
第四条乙方应按原合同规定缴交_________年上半年租金及一切规费,不得拖欠。
第五条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原租赁场地上建筑物及其内外物品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处理,乙方不得干涉。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原甲、乙双方签订租赁用地合同解除。
第七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
文档为doc格式。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女(子)xxx由原(被)告抚养。
事实和理由:(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xxxx人民法院具状人:xxx年月日
附:1、本状副本一份;2、证据材料x份。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而是属于同居关系,所以不能按诉讼离婚的规定进行调解。
《xxx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
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该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
另外必须要特别注意的是:撤销婚姻的申请,必须要在婚后1年之内,由被胁迫一方主动提出。之所以要规定这样一个时间限制,是为了尽量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如果婚姻登记已经过了1年,受胁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可撤销婚姻缔结时间只要超过1年,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完全合法的婚姻。
在我国,撤销婚姻的起诉状的基本格式也就是普通的民事起诉状,在起诉状当中,最重要的几个部分就是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可撤销婚姻是要求原告方在结婚以后一年之内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另外我国婚姻法当中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是针对受胁迫而结婚的这种情况。
“凭什么罚我180元?源头错了,中间环节必须是对的吗?”傅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她因为在公司网络交流平台上发了一句牢骚话,便被公司以损害企业文化、造成负面影响为由将其解雇。
7月11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南通某风机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原告傅女士双倍经济赔偿金共计12250元。
一句抱怨遭公司解雇
现年32岁的傅女士于2008年5月底进入南通某风机公司上班,从事对外采购工作。2010年6月初,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去年6月24日,傅女士所在的采购科根据公司品保部门的销售排产计划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采购防爆电动机和电机的合同,同年7月8日这批货物按合同时间到达并经检验合格入库。同日,公司设计科下达了销售排产采购设备的定额单和外购件汇总表,与原先采购要求不一致,但之前购买的设备已入库,无法再改。同年10月19日,公司生产部门在使用电机时发现实物与技术要求不一致。一周后,公司就此事作出调查结果,认为品保部下单及销售排单参数不明确及采购工作不到位是造成这次采购错误的原因,给予傅女士等多人扣款处理,傅女士被扣180元,调查处理结果公布在公司内部网络交流平台。
“凭什么罚我180元?源头错了,中间环节必须是对的吗?”傅女士在交流平台上作出回复说。不久,傅女士就因为这句在公司内网群发的话,遭到了辞退处理。傅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属违法解约
审理中,公司是怎么解释的呢?据了解,该公司拿出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员工行为管理规定》,其中的`一条表述道:因不服从工作安排、检查、激励而故意制造事端、刁难或出言恐吓管理人员的,经查明属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待岗或开除,同时负激励200元至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原告的言论来看,得不出该行为属于“故意制造事端、刁难或出言恐吓管理人员”的结论。因此,被告对原告予以辞退的处理于法无据,也与其单位的规章制度不符,属于违法解除,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合同赔偿金12250元。被告提出上诉,后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这起新型劳动合同纠纷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承办该案的合议庭审判长顾晓威分析说,今年以来,南通市中院受理的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多达941件,这其中有不少都属于企业与员工沟通不够才产生的矛盾纠纷。该案中被告将其上升到严重损害企业文化,并选择了解雇员工这种最严重的过错惩罚方式,完全违背了企业文化“公司要关爱员工”的核心理念。公司应当给予每个员工表达自己看法的权利,并反思决策和管理是否出了问题。
(丁国锋)
三、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房(房子的具体地址)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根据自身情况撰写)。
原告于____年__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____月____日到____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下儿子______。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______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解除纠纷(汇总8篇)
文件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