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区开展救助的简报 社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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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开展救助的简报社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篇一
xxx社区位于xxx区东风路北端,辖区面积xx平方公里,有居民xxxx户、xxxx人。驻社区单位有省民政厅。社区成立了社会救助工作服务中心,有专干3人。
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坚持原则,应保尽保。社区的低保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通过努力,严格按照《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长政发〔2022〕1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实行无条件申请、有条件审批,并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始终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2、宣传政策,阳光操作。低保工作开展以来,我社区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充分利用社区宣传窗、政务公开栏、居民楼道信息栏等宣传阵地,以张贴、分发窗传单(册)、开展政策咨询活动等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并将低保办法规定的申请、审批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向居民群众公布,做到家喻户晓。落实公益性劳动制度,定期组织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巡逻、环境整治及社区活动室管理等公益服务活动。为了让低保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增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成立了由社区工作人员,管区户籍,社区党员群众组成的救助工作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做好评议记录,低保对象在申请时和批准后,严格按照市、区低保办法要求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每月能按时足额的发放到低保居民手中。
3、程序规范,动态管理。根据《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长政发〔2022〕16号文件规定,我社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规范化要求填写低保申请(审批)。坚持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核查调整和注销,实行无条件申请低保,有条件审批低保,有措施退出低保,并做好思想工作,尽可能把工作做好、做实。对于不符合申办低保条件的对象,社区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该保的一个不漏,不该保的“人情保”、“关系保”、“威胁保”坚决不保。对于一些停发低保的居民,我们做到停低保不停帮助,使一些低保边缘的家庭低保停发后,根据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帮扶。
4、健全档案,分类管理。社区十分重视低保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了规范化的低保家庭1户1档,并实行低保信息电脑管理。社区的低保金于每月25日起(如遇到节假日往前推)至月底,在社区的一站式办公大厅进行签字认证,由低保对象在低保金认证表上签字。通过这一系列的人性化的服务,社区的低保工作呈现出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态势。
二、医疗救助工作
1、广泛宣传,认真落实。根据《开福区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开政办发〔xx〕22号文件,社区全面开展医疗救助帮困工作。根据社区里的低保户,特困户认真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困难他们的医疗问题。
2、拓宽渠道,分类救助。社区的医疗救助工作严格按照《开福区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开政办发〔xx〕22号文件精神,依法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对象提出申请,社区受理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审批)。同时,建立规范的社区医疗救助档案,虽然我们根据《开福区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开政办发〔xx〕22号文件的规定,给群众解决了大部分的医药费。但是按规定必须其自理的这部分医药费,还是给这靠领取微薄的低保金生活的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的特困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社区根据这一情况,积极协调驻社区单位省民政厅,帮助困难群众申请慈善医疗卡,解决了他们的部分困难。
三、其它救助工作
社区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的同时,努力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上级民政部门要求,针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困难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大保障力度,扎实做好节日的困难慰问、临时救助、慈善助学、困难残疾人救助等其它社会救助工作,安定了民心,稳定了社会。
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本着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为民解困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使我社区的社会救助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社区开展救助的简报社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篇二
7月17日8时至12时50分,默戎镇范围内普降特大暴雨,降雨量达毫米,18日13时14分至13时42分普降大雨,降雨量达毫米,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受灾情况
由于此次强降雨来势猛、强度大,致使我镇11个村1个社区受灾严重,直接经济损失8624余万元(不含基础设施)。一是受灾面大。据初步统计,全镇11个村1个社区都招受不同程度的重损;全镇3870户,万人有3067户,万人受灾;因预警避险疏散转移及时(全镇共疏散转移人员3730人),幸无人员伤亡。二是民房损毁严重。全镇因洪水、泥石流冲毁、倒塌房屋20栋47间,房屋受损387栋892间,其中:龙鼻村倒塌13栋28间,万岩村倒塌3栋8间,潭溪村倒塌2栋5间,九龙村冲毁1栋3间,夯娄村倒塌1栋3间。三是农作物受灾严重。粮食作物受灾面积亩,其中:水稻4311亩,玉米3100亩,茶叶2814亩,烟叶亩,柑橘289亩,蔬菜995亩。绝收面积3176亩,半收面积4358亩。直接经济损失5045余万元。四是畜牧水产受损严重。稻田养鱼受损4300余亩,山塘水库养鱼损失余吨,淹死水牛2头,淹死牲猪24头,淹死鸡鸭鹅等家禽1700余羽。直接经济损失908余万元。五是基础设施受灾严重。全镇大型山体滑坡10余处,枝柳铁路大型山体滑坡2处,s229、县、乡、村道塌方118处,淘坑路基57处;桐木水库、李家水库溢洪、岩漕河水库外基因洪水冲刷被淘空,镇内防洪堤损毁80米,灌溉水渠损毁、填埋38km,饮用水池损毁11个,水管损毁47km;镇内默高线、默坪线、默李线、默新线等供电线路杆线损毁严重;导致电力、交通、通讯、饮用水中断;龙鼻加油站受损严重;s229;中断4小时,滞留车辆987台3000余人;枝柳铁路至今仍未疏通。
抗灾救灾进展情况
交通设施抢修情况。s229线在中断4小时后基本抢通,龙鼻至盘草、龙鼻至潭溪、龙鼻至排达牛(李家村)、龙鼻至岩寨(毛坪村)已基本抢通,九龙村、中寨村可从河蓬绕行,新窝、夯娄、李家、翁草等村仍未贯通。
电力、通讯抢修情况。龙鼻、潭溪、毛坪村、夯娄、翁草、万岩、盘草等村已基本恢复供电,九龙、中寨、李家仍未供电,正在紧张的抢修中;龙鼻、万岩、盘草、新窝、毛坪、翁草、夯娄等村已基本恢复通讯,潭溪、中寨、九龙、李家4个村的通讯设施正在抢修中。
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对重灾户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对一般受灾户进行资金和物质救助的办法进行救助,分别在龙鼻幼儿园、万岩小学、盘草小学、潭溪村组织活动中心设立集中安置点,共集中安置207户683人,分散安置21户87人;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和一般受灾户的首批救援物资已全部发放到位;目前,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卫生防疫情况。为了确保大灾之后无疫情,在xxx门的指导下,组织干部对全镇范围内的饮用水源和群众生产生活活动区域使用漂白精片、84消毒液等消杀毒药物进行无死角消毒处理;目前没有疫情发生。
下阶段工作安排
一是继续核灾减灾。镇村全体党员干部以及驻村扶贫队员要深入村寨,深入田间地头,逐丘逐块、逐家逐户走访,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户信息档案;一户一档,一户一策全力组织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二是继续加大隐患排查,严防次生灾害发生。着力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和疫情监测,所有驻村干部和监测人员必须全部到岗到位搞好值班值守,搞好隐患排查,确保无次生灾害和疫情发生。三是千方百计搞好灾后重建。组建专门班子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由书记、镇长负总责,专抽1名有经验的副职专门负责,驻村干部全力配合,积极组织重灾户开展灾后重建。
社区开展救助的简报社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篇三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xxx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xxx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六条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五十三条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社区开展救助的简报社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篇四
7月3日至4日,我市东部、南部普降大暴雨,万山、碧江、江口出现区域性特大暴雨。强降雨引发山洪暴涨及地质滑坡,造成我市万山、碧江、江口、玉屏、印江等5个区县发生洪涝灾害,部分农户住房倒塌、被淹或损坏,城区和乡镇集镇内涝,大面积农作物受灾,部分乡镇交通、电力、通信、人饮工程、灌溉沟渠等基础设施遭受严重损毁,给灾区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截止7月6日19时,市民政局接到万山区、碧江区、江口县、玉屏县、印江县等5个区县灾情报告,据统计,全市受灾人口363262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9983人,农作物受灾面积公顷(其中成灾面积7901公顷,绝收面积2609公顷),倒塌房屋2188间,严重损坏房屋3512间,一般损坏房屋6097间。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因灾死亡25人,失踪10人。
面对严重灾情,市民政局党组高度重视,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xx亲自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对全市救灾救济工作进行部署,局班子领导分片包干分赴重灾一线指导开展救灾救济工作。
一是市、县减灾委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减灾委、市民政局在7月4日上午7时,按照《铜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各受灾区、县也启动了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面对严重灾情,交通、水利、国土、建设、电力、通信、农业、气象等市、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反应迅速,及时启动各类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各司其职,协调有力,全市民警、武警消防战士、应急民兵始终冲在抢险救灾最前面,同心协力,任劳任怨,抢险救灾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
二是受灾区县民政系统干部全体响应积极投入抗洪救灾工作。全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受灾区、县民政系统全体响应,上千名民政干部职工全力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继续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累的精神,不分昼夜连续作战,有力确保了抢险救灾工作有序推进。
三是市民政局及时派出工作组到灾区指导开展救灾救济工作。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局长xx及时对救灾救济工作进行了部署,并与副局长高xx、陈xx,局党组成员、市老龄办常务副主任王xx新组成4个工作组共15人,分赴到万山区、碧江区、江口县、玉屏县等重灾区县指导救灾救济和查灾核灾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
四是市民政局7月6日上午,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洪涝灾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各区县的灾情统计上报、灾民临时安置救助、倒塌农房保险理赔以及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安抚慰问等工作进行了安排,确保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五是安排市慈善办及时启动社会慈善捐赠倡议,号召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伸出援助之手,帮助灾区群众渡过难关;同时,要求市社会救助局和局机关社会福利科及时核查灾区群众因灾返贫和因灾致孤、致残等特殊人员的情况,督促各区县扎实做好民政的社会“兜底”工作。7月7日,市民政局局机关率先开展了捐赠活动,捐款17025元。
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及时下拨各类抢险救灾资金,确保了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有力保障了灾区受灾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截止7月8日,市民政局:下拨5区县50万元救助资金,紧急调拨200顶帐、100张简易床。碧江区:政府投入应急抢险资金200万元,民政投入救灾救济资金80万元,发放棉被、衣服1600床(件),帐篷70顶,简易床50张,采购大米27吨,食用油400桶,纯净水1600件,干粮900件。万山区:政府投入应急抢险资金300万元,民政投入救灾救济资金120万元,发放棉被、衣服1000床(件),帐篷95顶,大米吨,食用油230桶,水1000件,方便面2200箱,面包、饼干等生活急需品1200件,蔬菜合计3500公斤。江口县:政府投入应急抢险资金90万元,民政投入救灾救济资金100万元,发放棉被500床,帐篷15顶,大米4吨,食用油200桶,采购水、干粮等折价近5万元。玉屏县:政府投入应急抢险资金300万元,民政投入救灾救济资金10万元,发放棉被100床,棉衣40件,帐篷9顶,大米1吨,水60箱,干粮60件。印江县:政府投入应急抢险资金80万元,民政投入救灾救济资金80万元,发放编织袋1500条,棉被610床,帐篷28顶,大米2吨,食用油280桶,水600箱。
目前,各种救灾物资已经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灾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情绪稳定,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抢险救灾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开展。
社区开展救助的简报社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篇五
为进一步抓好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不断提高全民防范意识,坚定信心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1月31日,红星社区第二党支部开展了一期以“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为主题的活动。
一:开展集中学习
重点学习了xxxxxx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等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办干部职工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引导全办干部职工严肃对待、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部署要求,坚定战胜疫情的信心、凝聚抗击疫情的力量。
二:开展防护知识宣讲。
三:开展疫情防控排查。
不折不扣落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部署安排,积极配合大桥新城小区和大山花园小区开展“全覆盖”疫情防控排查和防护知识宣传,2月10日和11日前完成新城小区和汗山花园小区的排查工作。同时,从2月4日起,每天安排值班人员到大桥新城小区和大山花园小区监督和协助物业做好进出人员管控,全面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坚持做到少外出、多通风、戴口罩、勤洗手。
社区开展救助的简报社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篇六
一、救灾救济工作
20**年我市范围内遭受了较为严重的内涝、低温冷冻、风雹、洪涝、病虫等自然灾害,给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据统计,全市农作物受灾面积267058公顷,占播种面积的58%,绝收面积102885公顷,占受灾面积的39%;受灾人口371922人,占农村人口的52%,紧急转移安置灾民498人;倒塌和损坏民房1357间;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805万元。
(一)加强领导,及时部署救灾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救灾工作,在灾情发生后,积极组织民政、农委等有关部门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帮助灾民解决种子、生产资料、资金和恢复重建的困难问题,尽一切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市政府适时召开了全市防汛工作会议,专题部署了防汛备灾工作。市民政局多次下发通知,下派工作组15个40人次,督促各地做好防汛备灾、灾情报告和灾民救济工作,确保了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全市严格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得到省厅的肯定。
(二)严格资金管理,保证灾民基本生活。全市在进行全面救灾款自查的同时,接受了审计、人大等上级有关部门近半年时间的延伸审计和监督检查。针对基层救灾物资管理不规范问题,市局8月份制定出台了《社会捐助款物和救灾物资管理规定》,提高了全市救灾管理工作水平。年初,通过2次调查,制定了全市20**年春夏荒灾民救助方案,采取灾民自救、政府救济、社会帮扶、互助互济等形式,有效开展灾民救济工作。全市发放灾民救助卡万个,实施政府救助万人次,安排救灾款591万元,确保了需救济灾民每人每月30斤口粮。
(三)积极构建灾害紧急救援体系。我市切实加强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在4月份启动了灾情会商制度,并建立了灾情会商的联络体系和会商工作人员库。按照《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内容,重新修订了《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完成《市灾民紧急转移安置预案》、《市敬老院火灾紧急事件处置预案》的起草工作。确保按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积极引导灾民生产自救。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向灾民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群众树立抗灾救灾意识,自救自立,充分发挥救灾主体作用。各县(市)区政府积极协调,统一组织向修路、采矿、运输、建筑、林业生产等周边市场和外地转移劳动力10万余人;并号召灾民进山采集山产品,从事工商副业,发展庭院养殖和畜牧等增加农民收入。
(五)积极推动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积极推进社会捐助工作。在市福彩公益金资助下,由市区民政部门建立了1处示范性“慈善爱心超市”,对市区特困优抚对象和城市低保人员进行救助。目前, 也已经建立慈善超市,其他县的此项工作正在积极运作,可望在每个县(市)区建立1处或多处慈善超市。为配合慈善超市的启动,全市认真开展捐助月活动,共接收捐款万元,物资4万件。此外,由于积极争取,得到省厅3个项目22万元的老区改造资金支持。
二、城市低保工作
截止12月末,全市保障人员78743人,月发放保障金万元,累计发放保障金万元。全市城市低保人均补差达到63元,超过省里要求的人均补助60元的目标。
(一)强化和规范动态管理。继续推进“城市低保规范服务年”活动。今年2月份修订出台《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于4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将保障人员分类动态管理和核查,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手续,确保保障人员有进有出,保障金有升有降。截止年末全市比上年新增保障人员6582人,停发5685人。全市各地实行了微机备案和“一户一档”管理,在媒体上公布了热线电话,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处理 访,没有因工作失误越级上访问题。
(二)严格资金管理。年初,全市落实地方财政低保资金预算540万元。省拨我市4229万元转移支付资金全部下拨到位。在国家补助资金没有及时拨付的情况下,全市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由地方自筹资金按月垫付发放保障金,做到了足额按时发放,维护了社会稳定。6个县(市)区通过银行、邮政部门全部实现了保障金社会化发放。
(三)切实提高低保水平。按省的有关要求,将提高低保水平工作列入市委“6项利民行动、办好26件实事”实施方案。经过大量的调查测算、汇报争取工作,6个县(市)区均提高了保障标准(目前为 市区150元、 县127元、其他县市120元),平均上调了17%。同时还实行了分类施保,各地对重残、重病、鳏寡孤独、学生和70岁以上老人给予加发10%-20%低保金的.照顾。
(四)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按省统一部署,于5月中旬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摸底工作。据调查,全市低保人员中患大病和常见病人数分别为4203人和15300人,占低保总人数的和20%,因病致贫人数为35180人,占低保总人数的45%。为进一步推进开展城市医疗救助提供了基础数据。抓住出台《保障办法》的契机,还制定落实了保障人员就业、就医、就学、住房、法律援助等内容的救助政策。为鼓励就业,对 市区主动申报就业收入的低保人员实行了为期3个月“低保渐退”制度。
(五)深入开展社会保障试点工作。按试点工作要求,民政部门承担领取失业救济期满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低保,和对无力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本人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工作任务。主管领导和救灾救济科人员都被抽调到市试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任职,在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的同时,利用全市试点动员会的机会,对各县(市)区领导进行低保业务培训。同时配合劳动部门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进行核定,保证了城镇社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积极做好取消农业税试点工作。于4月份抽调人员,参加省厅取消农业税试点县的调研和起草全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多次组织开展对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人口和医疗救助情况调查。据调查,全市有五保人员4247人,其中已保人员为2876人,分别为集中供养696人,分散供养2180人;有农村特困人口44412人。于8月份抽调人员到市税改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任职,在与局有关科室配合制定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低保、医疗救助、村级组织设置等具体意见的同时,还对各地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核。并完成了省厅部署的3篇调查报告和论文撰写任务。近日,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取消农业税涉及的民政工作的紧急通知》,成立督查组,深入督促各地按政策、按时限完成税改有关工作。
社区开展救助的简报社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篇七
7月3日晚上,省政府召开全省防汛抗洪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分析当前防汛严峻形势,部署全面做好各项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省长李锦斌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市长张祥安,市委副书记许继伟,市委常委、副市长汪建中,滁州军分区参谋长王贤纯在滁州分会场出席会议。
就贯彻全省防汛抗洪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张祥安强调,要认真落实国家防总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始终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防汛责任重于泰山,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扎实做好打大仗、打硬仗、打持久仗的各项准备,在前一阶段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毫不懈怠地抓好各项抗洪抢险工作,确保滁州江河安澜、安全度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张祥安强调:
一要全面防。就全国全省防汛形势看,滁州汛情总体平稳,但防汛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雨情就是动员,汛情就是命令。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全面进入实战状态,充分做好全面防御的各项工作。
二要重点防。要始终盯紧大中小型水库,特别是尚未除险加固的小型水库,要高度关注易引发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点、水库、堤防、城市低洼易涝区。
三要超前防。要利用降雨间歇期、内河水位低的短暂时机,进一步降低大中型水库水位,预留充足的防洪库容,备战下一轮强降雨;沿河圩区要抓紧抢排内涝,减轻灾害损失。
四要精准防。要加密气象预报频次,力求精准预报;要发挥防汛工程的组合力,兼顾下游河道、城镇,实施精准调度;要精准查险,能够发现得早、发现得了;要精准处置,市县两级水利技术人员要深入一线,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撑。
五要保底防。各地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险、救大灾的底线思维,确保不死一人、不垮一坝、不溃一堤。
六要尽责防。各地各级各部门务必履职尽责,严明防汛纪律。防办要加强调度,宣传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洪报道,民政部门要做好核灾、查灾、报灾工作,安监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防范,xxx门要做好桥梁道路通畅保障,供电部门要做好供电应急抢修。纪检、效能办、防办要联合开展督查,实地对小水库、堤防巡查人员在岗情况进行督查。
社区开展救助的简报社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xxx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xxx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社区开展救助的简报社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篇九
我县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实际出发,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为辅助的社会救助体系,并逐年加以健全和完善。
第一、城乡低保制度逐步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一)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城乡低保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xxx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2013年9月我县出台了《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发[2013]36号),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推进公开公示、加强动态管理,建立起“个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三榜公示、动态管理、社会发放”的管理运行体制,积极推行“阳光政务”,把好“入口”,疏通“出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县1999年初步建立起城市低保制度,2007年农村低保制度开始全面实施。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县委、县政府把低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城乡低保提标列入为群众办实事内容,有效保障了城乡低保政策的落实。截止目前,我县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873户、xx人,发放低保金xx万元,人均补差水平达到元;农村低保对象xx人,发放低保金xx万元,人均补差水平达到145元。
(三)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一是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我县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科学制定低保标准,逐年提高社会助标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2014年我县再次提高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2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3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120元,实现了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二是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我县成立了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一步加强了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能力。
第二、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得到缓解
近年来,我县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助覆盖面逐步扩大,医疗救助水平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2013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县民字[2013]36号),按照“严格救助原则、严格对象界定、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救助办法、灵活救助比例”的办法和“注重大病救助、降低小病救助门槛,倾斜低保边缘群体”的总体思路,着力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将解决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的医疗难作为重点,提高救助比例及封顶线,分层次实施救助。截止目前,农村医疗累计救助4759人次,发放救助金额xx万元,并资助26324名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资助金额万元;城市医疗累计救助xx人次,发放救助资金xx万元,从根本上解决贫困户看病难问题。
第三、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切实实现救急难
为进一步落实好《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府厅发[2008]31号)的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我局2008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政办发[2008]34号),坚持“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对生活出现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实行临时救助。截止目前,共救助xx人,发放救助金xx万元。
第四、存在的问题
1、经费投入不足不能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资金保障机制和筹措机制不够健全,不能满足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
2、民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没能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同步协调发展创新,工作地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队伍素质、经费投入、工作手段等,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影响了民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制约了民政事业的发展。
第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提高思想认识。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思想认识和具体行动必须与党和政府保持高度的一致,力求宣传政策要详尽,执行政策不走样。
2、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加强村级财务监督,切实增强群众意识。
3、加大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的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坚持督促检查不流于形式,坚持不同时间段有不同的督查形式和内容,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以上是我县救助工作的汇报,如有不足,请提出建议或意见!
社区开展救助的简报社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篇十
八、教育职工,对于未经证实的消息,不盲目扩散、传播,不妄加评论,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目前,五公司全体干部职工普遍认识到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重大意义,树立大局意识。现各项目都已经积极投入到防汛抗洪抢险和防灾减灾活动中,各项相关工作正在紧张、有序、有效地运行。
另外,根据上级要求和指导意见,五公司已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开展“719”暴雨洪灾捐赠活动。大家慷慨解囊,上至公司领导班子,下到每一名普通合同员工,纷纷为灾区人们重建家园奉献爱心。截止目前,五公司共捐款 7400元,捐款工作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