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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发布日期:2014-8-1执行日期:2014-9-1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4年6月20日通过的《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的决定
(201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4年6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新区科学发展,发挥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南沙新区(以下简称南沙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南沙新区的范围按照《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南沙新区的战略定位是建设粤港澳优质生活圈、新型城市化典范、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和社会管理服务创新试验区,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 南沙新区应当按照以人为本、高端发展、改革创新的原则进行建设和发展,在经济体制、文化体制、行政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形成体制机制优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南沙新区的科学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南沙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配套以及相关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对南沙新区给予优先安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推进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有关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事项,依照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报请审批;对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九条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市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支持、推进南沙新区先行先试。
第二章 行政管理与服务
(一)根据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文件;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南沙新区总体规划,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执法权限目录并明确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南沙新区的职责,向社会公布。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
第十一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辖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探索和实施适合南沙新区综合发展的治理模式。
第十二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本市规定的审批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南沙新区应当建立南沙新区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等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南沙新区的城乡规划、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引进大型项目等重大事项以及对南沙新区发展或者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在决策前,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决策咨询委员会中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为进驻南沙新区的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港务、金融监管等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南沙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
第十五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编制南沙新区规划,并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在编制南沙新区城乡规划时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规划理念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开发边界和开发强度,将南沙新区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对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加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并在禁止开发区域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协调南沙新区与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使南沙新区的基础设施与周边地区及港澳地区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相互配合,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南沙新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
鼓励港澳等境内外企业或者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依法在南沙新区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南沙新区轨道交通、快速公路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按照满足南沙新区发展实际需要的要求,组织建设南沙新区与市中心城区之间的快速直达交通干线,完善南沙新区及其与市中心城区之间的交通网络。
第十九条 南沙新区的土地利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南沙新区城乡规划、南沙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南沙新区应当建立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或者入股。
第二十一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产业用地评估制度,对产业生命周期、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的产业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期限。评估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士和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
第二十三条 南沙新区可以依法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与进驻南沙新区的重要项目单位进行合作。
第二十四条 南沙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益全额留存南沙新区,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税费和政策性资金后,作为南沙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将南沙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收益及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南沙新区应当提高海域使用的效率,保证海域有效利用,并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南沙新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海域,并完善用海管理与用地、供地管理的衔接机制。
第四章 区域合作
第二十六条 南沙新区应当在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综合服务、环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全方位合作,以金融保险、商业服务、休闲旅游、航运物流、科技创新、研发设计、法律服务、文化创意、教育培训等为重点合作领域,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南沙新区应当创新与港澳及国际合作的机制,营造国际化、法制化的营商环境,逐步实现与港澳服务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
第二十八条 南沙新区在作出涉及港澳合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前应当听取港澳地区的专家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并为其参与决策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南沙新区应当推进与港澳地区的健康医疗服务合作,建立与港澳医疗机构的沟通机制,推进互认检验检查结果,使港澳居民享受更加便利的转诊等医疗服务。
南沙新区应当通过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技能培训等多种方式集聚国内外高端医疗资源,扩大医疗服务市场,引入港澳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和先进管理模式。
第三十条 南沙新区可以采取资金资助、场租优惠等措施,支持港澳及国际知名高校与内地高校在南沙新区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建设国际教育合作实验区,探索创新国际教育合作模式;鼓励港澳地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内地院校、企业、机构在南沙新区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和实训基地,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第三十一条 南沙新区应当推进粤港澳科技合作,加强在科技创新领域的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吸引港澳等境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和高校科研创新机构进驻南沙,支持港澳等境内外企业在南沙设立研发中心,规划建设粤港澳创新产业基地。
第三十二条 南沙新区应当与周边地区合作开展珠江口海域海洋环境整治,推进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合作与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南沙新区可以采用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等方式支持港澳企业在南沙新区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加强与港澳企业在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引导区内企业采用有效的污染物减控措施及清洁生产技术,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跨区域的行业组织或者国际标准认证组织依法在南沙新区设立机构从事相关的认证活动。
鼓励港澳地区金融、医疗、保险、律师、会计、物流、咨询管理等服务组织和个人到南沙新区开展相关业务。
港澳地区的建筑、医疗等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可以持港澳地区许可(授权)机构颁发的证书,按照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有关规定经备案或者许可后,在南沙新区开展相应业务。
第三十四条 南沙新区应当提升与港澳口岸合作水平,探索与港澳间口岸查验结果互认,简化通关手续,为人员往来和货物通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南沙新区内涉港澳、国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依法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经依法任命后,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南沙新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第三十七条 南沙新区内涉港澳、国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选择内地、港澳或者国外的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仲裁。
鼓励仲裁机构聘任符合条件的港澳人士作为仲裁员,在南沙新区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为港澳人士参加仲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八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生态、宜居、可持续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南沙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南沙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南沙新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三十九条 南沙新区应当划定本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向社会公布,并建立配套保护机制。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用地性质、不得缩小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
第四十条 南沙新区围填海项目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障河口地区泄洪纳潮安全,不得破坏海岸带、海域和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统筹海岛保护、开发与建设。
第四十一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湿地的保护,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区,创新湿地保护机制,对湿地实施有效保护。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湿地保护区的范围向社会公布,并在保护区内设立保护界标。
第四十二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财政扶持等措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等环境保护技术的应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企业节能、减排、降耗、增效,推广绿色建筑、绿色交通和生态农业。
南沙新区应当制定和实施严格的环保准入制度。南沙新区内建设项目的工艺、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措施应当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第四十三条 与南沙新区相邻两千五百米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能对南沙新区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征求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占用南沙新区用地或者从其地下穿越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征求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南沙新区周边非本市的拟建或者在建项目影响南沙新区生态环境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者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章 产业促进
第四十四条 南沙新区应当重点发展金融保险、文化创意、研发设计、航运物流、滨海旅游、重大装备、先进制造业等产业,构建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南沙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根据产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环境影响、资源节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要素,建立项目评价和准入、退出制度,编制产业发展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并向社会公布。对目录中禁止发展的产业,不得引进;对限制发展的产业,限制引进,并明确引进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五条 南沙新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对南沙新区产业发展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落户南沙新区,给予资金扶持、土地供应和物业使用等方面的支持和便利。
南沙新区可以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促进创新企业的设立。
(一)拓展跨境贸易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试验。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和开展业务。
(三)鼓励和支持广州地区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
(四)鼓励和支持在南沙新区新设金融机构,开办期货交易、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信托投资等业务;南沙新区可以引进信托机构,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计划)试点。
(五)符合条件的港澳台机构可以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六)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可以在南沙新区成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保险公司,发展再保险、航运保险、货运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
(七)鼓励港澳保险经纪公司在南沙新区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支持港澳等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南沙新区创新发展,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
(八)南沙新区内的金融机构可以为港澳台机构和居民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金融服务,开发跨境人民币结算创新产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和支持粤港澳企业跨境直接融资;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人民币计价业务试点。
(九)其他经国家批准开展的金融工作和事项。
第四十七条 南沙新区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完善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对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备案信息、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银行记载的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制度。
第四十八条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鼓励创新创业和扶持先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税收征管机制,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创建有利于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良好税收环境。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推动产业发展的需要,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产业、行业和人员制定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 南沙新区在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对企业实行行政审批零收费制度,但资源补偿、环境保护和国际对等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南沙新区应当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对南沙新区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经费投入,用于支持科技研究与开发工作,并创新科技投入的机制,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十一条 南沙新区应当设立产学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合作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
第五十二条 南沙新区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信用、法律、保险、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组织在南沙新区建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第五十三条 南沙新区应当鼓励知识产权创造,采取资助、奖励等多种措施,支持企业拥有和运用自主的知识产权。
南沙新区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打击区域范围内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为企业防范知识产权纠纷和在国际竞争中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供帮助。
南沙新区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 人才保障
第五十四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创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制定南沙新区人才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的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各方面专业人才到南沙新区工作,并为其在南沙新区工作提供便利和权益保障。
第五十五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项资金,支持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为在南沙新区工作的人才在企业设立、创新创业、户口迁移、居住证办理、配偶就业、未成年子女教育、住房购买或者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争取在港澳人才往来便利、与港澳职业资格互认、股权税收激励等方面在南沙新区进行先行先试,率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第五十六条 南沙新区鼓励和支持优秀科学家在南沙新区领衔组建新型科研机构和主持科研项目,并对进驻南沙新区主持研究机构或者研究项目的优秀科学家,给予物质帮助或者资金资助。
南沙新区应当建立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为高层次人才积聚、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五十七条 南沙新区对本区产业发展产生重要推动作用的科研项目,可以给予相关研究机构或者人员奖励。
在南沙新区工作的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开发、科研服务和科研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南沙新区支持本辖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职务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五十八条 南沙新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南沙新区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培养各类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为南沙新区的企业培训、输送技术以及管理人才;支持南沙新区企业通过为在校学生提供科研、实习、见习条件等参与南沙新区人才培养计划。
第五十九条 南沙新区鼓励社会组织、征信机构在南沙新区开展人才信用评价和管理,建立人才信用记录,推广使用人才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八章 社会治理
第六十条 南沙新区应当探索建立以人为本、协商民主、多方参与、公平正义的治理机制,形成公开透明、办事高效的社会治理体制。
第六十一条 南沙新区应当推动在本辖区内居住的人员积极融入社区,并为其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通过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六十二条 南沙新区应当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和镇街事权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基层治理机制。
南沙新区应当创新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解、权益保障制度,有效协调各方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十三条 南沙新区应当根据新区建设发展需要,建设适量的公共租赁房屋、廉租住房等,完善普惠公平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为人才引进、企业发展以及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提供物质保障。
第六十四条 南沙新区应当支持和引导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南沙新区的社会事务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南沙新区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推进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健全基层人民调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南沙新区应当推动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建立与南沙新区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主发展。
第六十六条 南沙新区可以将行业管理、社会事务治理、市场监督等职能依法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接,为社会组织发展拓展空间。
第六十七条 南沙新区应当加大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力度,以项目资助为主,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资助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活动和提供基层多元化的社会服务。
第六十八条 南沙新区应当建立社工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人才登记服务和保护制度以及考核评估制度,引导社工以及社工组织专业化发展。政府应当通过补助社会组织开发就业岗位,加大政府资助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社工力度的方式,支持社工组织的建设。
第六十九条 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禁止开发区域设立保护标志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立产业用地评估制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
(八)其他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由其上报的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事项未优先上报,或者对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上报的有关事项,未提供便利和支持,影响或者延误工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未征求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意见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本条例的实施细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本条例的“鼓励”、“支持”条款明确具体的鼓励、支持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南沙新区获得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南沙新区范围内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港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行政级别】
南沙新区建设主体仍为广州市,可享省级管理权限
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依托其所属直辖市,行政级别一般都调整至副省级;而舟山群岛新区、兰州新区和南沙新区其依托的主体城市为地级或副省级,若新区的行政级别同于甚至高于所属主体城市,意味着脱离相关城市的管辖。国家级新区,因有国务院批复体现国家级战略和新区发展需要,所在省按要求须下放省级管理权限,其实质均拥有副省级管理自主权,而与新区所处区域行政级别无关。如广州南沙新区,国家定位立足广州、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既不可脱离广州,又因港澳社会制度不同,甚至需要省级以上的权力来管理和协调,所以南沙新区是唯一获得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国家级新区。
广州南沙新区将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
2012年10月10日12:57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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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贾玥)今天上午,广东省省长朱小丹、广州市市长陈建华、国家发改委地区经济司司长范恒山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介绍了《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情况。
朱小丹表示,《规划》得到国务院批复是推动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标志着南沙新区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谈到与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的政策区别时,范恒山表示,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都没有从国家层面建立协调机制,但是《规划》明确提出要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一些部门和地方来组建协调机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南沙新区建设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国家战略:南沙定位大大提升
今年9月6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规划》。这是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之后,国家为推动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由此标志南沙新区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
南沙新区发展总的战略定位是:立足广州、依托珠三角、连接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建设成为粤港澳优质生活圈和新型城市化典范、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社会管理服务创新试验区,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1990年,南沙就已经被广东省列为经济开放开发区。朱小丹介绍,这次国务院批复的《规划》为开发南沙描绘了更加宏伟的蓝图,更重要的是,把南沙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的涉及粤港澳合作的示范区,整个南沙的定位得以大大提升。
据了解,南沙新区的发展规划期是2012至2025年,发展目标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从现在至2015年,形成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基本框架;2016年至2025年,经济社会发展实现重大跨越,在促进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全国改革发展提供经验和示范。
“南沙新区地理位置优越,发展空间广阔、生态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善、现代产业体系基础较好,应该说比较优势突出,发展潜力巨大,具备在各个方面与港澳等地区全面合作的综合优势,推进广州南沙新区的建设具有全局意义。”范恒山说。
多项国家一级扶持和优惠政策
今后,港澳地区的建设、医疗等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持港澳地区许可(授权)机构颁发的证书,经备案或许可后就可在南沙新区开展相应业务。同时,南沙新区粤港澳直通车指标数量也将增加,便于与港澳密切人员往来便利。朱小丹表示,这一政策非常有利于目前正在全面实施的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
南沙新区还将在内地金融业逐步扩大对港澳开放过程中先行先试,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外汇管理等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并支持新设金融机构,开展期货交易、信用保险、融资租赁等业务。南沙新区还将试点开展离岸数据服务,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此外,南沙新区将开展国际教育合作试验,在自主招生、学位授予等方面给予更大的自主权。
“也就是说,南沙主要经济结构将依托珠三角比较发达的制造业技术,尤其是先进性制造业技术大力发展世界服务业。”朱小丹表示,南沙新区将来与港澳的合作可能逐步会从加工贸易转向服务业领域的合作,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和高端服务业的合作。
引人关注的是,国家还赋予了南沙新区开展国家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的政策,借助南沙新区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来探索在社会管理体制方面改革的路子,包括积极借鉴港澳的一些可供参考的经验做法。
在谈到与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的政策优惠上的区别时,范恒山表示,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都没有从国家层面建立协调机制,但是《规划》明确提出要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一些部门和地方来组建协调机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南沙新区建设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下一步着力落实操作细节
范恒山认为,建设南沙新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目标,取得各方面期许的成效。下一步要在发展规划统领下,抓紧编制相关的专项规划,进一步制定《规划》具体实施意见,细化操作措施,按照既定发展目标和节点要求有序推进广州南沙新区建设。
在细化落实支持政策方面,范恒山指出,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推动《规划》已经明确的金融、土地、海洋管理、与港澳往来便利化、社会管理等支持政策尽快落地实施。同时,按照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研究制定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发展的财税优惠等方面政策。
同时,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用好用活先行先试权利,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大胆创新,加快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加快南沙营商环境和国际通行规则的对接,这些都涉及到管理体制的改革,包括行政体制、经济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在这些方面,也会形成一套配套的政策,支持南沙大胆探索、大胆创新,真正在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方面能够走在前面。”朱小丹说,特别是在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上,争取在南沙形成一个新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好的典范。
朱小丹还透露,目前已经在着手研究制定广东省扶持南沙新区发展的配套政策,将会拿出一套进一步细化的和国家政策相配套的政策体系,来支持南沙的开发建设。陈建华则表示,将继续做好配套政策的设置及报批工作,争取国家支持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一揽子政策。
2011年8月20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政府在北京联合举行“广州南沙新区定位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成果发布及研讨会,提出广州南沙新区的总体战略是,用40年左右时间,将广州南沙建设成国际智慧海滨城市、粤港澳全面合作的国家级新区、珠三角世界级城市群的新枢纽,在经济、社会、环境、国际化等方面达到香港及其他国际先进城市水平。
《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指出构建社会管理服务创新试验区就是要学习借鉴港澳和国际先进的社会管理经验,不断拓展与港澳社会管理合作的领域,积极引入港澳社会管理机构和人才,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社会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人性化,形成法制完善、充满活力、和谐稳定的高效社会管理体制。而社会管理服务创新试验区的构建涵盖了创新社会治理结构、优化社区服务、强化社会管理保障三个部分。本文将主要探讨南沙新区的社区服务优化的进展以及不足。
3优化社区服务
3.1 建设现代化幸福社区
端健康社区,健全社区卫生保障体系,充分满足社区中外居民的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多元文化融合,鼓励社区内公益性文化、教育、体育等社区组织开展文化体育交流活动。
3.1.1 幸福社区服务建设的成就。⑴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南沙区城乡社区服务逐步向均衡化、一体化、普惠化方向发展,初步构建起南沙区社区服务设施体系。95%的城镇社区已建立星光老年之家,100%的村(居)都建有文化阅览室,90%的村(居)都建有社区小广场、球场等体育休闲设施。社区公共服务站、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站、卫生服务站、社区服务信息网等公共设施相继建成投入使用,初步实现城乡社区服务全覆盖。全区先后建成用于镇(街)和村(居)两级的综合服务中心,镇(街)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和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总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区、镇两级财政每年投入资金用于镇(街)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和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购买专业服务和奖励考核。以“一镇(街)一品牌”为目标,以各镇(街)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为平台,按照“统一标准、有所侧重、特色发展”原则,开展社区服务品牌建设系列活动,初步建成东涌镇“新候鸟计划”、珠江街“家长导航”、南沙街 “农村医务社工”、龙穴街“幸福传递工程”等一批社区服务品牌。
⑵ 建设港澳社区服务合作平台。南沙发挥毗邻港澳的优势,充分利用《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特殊政策,开展与香港、澳门社区管理服务跨境合作,推动社区管理服务与港澳的对接与融合,形成港澳特色鲜明的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南沙镇(街)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立了由香港、新加坡资深社工介入的合作、管理、督导、评估机制。南沙着眼于城乡居民需求迫切的社区服务,以“青少年、长者、残障人士、新广州人”四个群体为切入点,引进港澳社工机构,共同打造港澳合作创新项目示范点,计划三年完成孵化计划“实践示范与服务标准齐发”的目标。
⑶ 以人为本的社区服务建设。2011年南沙区获得联合国“全球最适宜居住城区奖”金奖,是我国目前获此殊荣的仅有的三个城区之一。近年来,南沙区荣获 “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1个,“广东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25个,2012年荣获广东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区。2012年全区连续12个月“零发案村(居)”15个,“无毒社区”75个。
3.1.2 不足
南沙新区的社会服务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垃圾处理、体育设施的建设为例解读。
市生活垃圾问题也日益严重,南沙区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仍然在停留在单一的填埋阶段。
南沙区城市生活垃圾日产量约 350 吨,由于区内没有垃圾终处理设施,2012年以前,各镇(街)日产垃圾量全部经南沙水牛天临时垃圾转场中转后,运往广州市兴丰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2012 年开始,南沙区推行生活垃圾压缩外运模式,各镇(街)生活垃圾不再送到水牛头垃圾中转站进行中转站,全部运至港区、沙螺湾压缩站,压缩处理后运至白云区兴丰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另一方面,据市城管委预计,广州市兴丰垃圾填埋场将于 2014 年底满容封场。届时,南沙区将面临着垃圾处理出路问题。因此,南沙区迫切需要科学的城市垃圾管理思路、措施。近两年来,政府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开展了“垃圾分类全民行动日”、“垃圾分类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一场围绕“垃圾分类”为核心的垃圾分类收集行动正在轰轰烈烈的开展,力图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但这一措施的效果还不明显。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处理设施迫切需要极力推进建设。
⑵ 体育设施。社区体育的发展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南沙社区体育组织以业余性和自发性组织为主,缺乏政府的引导和参与,社区体育锻炼人群的职业、年龄、项目、性别、活动时间、运动强度有显著差别,场地器材比较单一,以室外水泥篮球场和健身路径为主,室内器材设施严重不足,经费来源主要靠政府拨款,其他渠道非常有限,且缺乏监控。社区体育活动的组织者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严重不足,质量等级不高,技术水平较低,指导项目有限,开展比较集中的体育项目有:广场舞、健身操、篮球、羽毛球、乒乓球、太极拳、游泳和骑自行车。社区之间体育发展不均衡严重。
3.2优化人口服务管理
科学编制人口规划,围绕产业发展调整人口结构,重点吸引高层次人才在南沙新区定居生活。构建全覆盖的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探索建立人口评估机制,实现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与人口、产业变动相协调,居住人口规模和就业人口规模相协调。建立健全南沙新区港澳及外籍人士服务和管理体系,完善出入境、旅客通关、居留等服务措施,实现对户籍和非户籍居民的一体化管理和服务。推动在南沙新区居住人员积极融入社区,保障在南沙新区居住的人员享受公共卫生、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
⑴ 就业保障问题
由于存在路径依赖和制度惯性,南沙新区仍有一些无形的、不成文的"先本地后外地“的做法。流动人口与本地劳动力就业权益差距主要体现在就业限制和就业歧视中。
从职业进入来看,目前南沙新区流动人口主要从事制造业、建筑业、社会服务业等相对低端行业,本地劳动力则相对集中在金融业和管理技术岗位。南沙新区流动人口之所以主要分布在低技能岗位,主要在于其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较低,缺乏一定技能或者是在寻找工作时缺乏就业信息和求职途径。从劳动时间和强度来看,由于南沙新区流动人口主要从事制造业、建筑业、社会服务业等相对低端行业,普遍劳动时间较长且劳动强度较大,他们往往需要通过加班或从事粗重的工作来获得更多的收入。从工资待遇来看,流动人口工资普遍低于本地人口,同一岗位,企业招聘一名外地人的成本要比招聘一名本地人的成本低很多,由此可见流动人口工次水平较低。从福利保障来看,许多流动人口的就业单位正规化不足,因此他们很可能未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统筹保险。即使在一些比较正规的单位,其补贴福利、休假福利、退休福利、培训福利和设施福利等,与本地人口也存在一定落差。保险基金收支失衡,重赔付轻预防等问题。
⑵社会保险问题
当前,虽然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不断增加,但总体上,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问题依然突出,备受关注。养老保险方面,尽管国家制定了不少政策来推动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但存在参保率不高、覆盖面较窄、退保现象时有发生等普遍问题。制度上存在的障碍造成了参保率低,而流动性的特质对参保行为影响突出。医疗保险方面,南沙新区流动人口从事脏乱差的工作不在少数,导致疾病侵害和职业病风险性较大,相对而言,更需要医疗保险的保障。但是实际上,流动人口参加医疗保险的总体水平较低。
⑶子女教育问题
能进入本地的公办学校,而这往往是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流动人口所难以承担的。
⑷住房保障问题
一方面,鉴于南沙新区流动人口在收入方面大部分处于中低水平,难以进入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住房;另一方面,从现有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来看,只有拥有本地户籍的中低收户才能享受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流动人口是被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政策排除在外的。因此,南沙新区流动人口居住状况主要表现为较多集中居住在城中村或边缘地带,以出租屋、工棚和集体宿舍为主,居住条件简陋拥挤,环境卫生较差等问题。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间的居住差异与隔离现象将不利于流动人口的本地融入。目前,南沙新区虽然已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但这仅仅是在政策层面上的覆盖,实现起来,则是困难重重。有的用人单位不重视,社会责任意识差;有的是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持,流动人口不属强制性缴存对象,用人单位没有强制性义务为流动人口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相当部分流动人口享受不到住房公积金低息的优惠贷款。
⑸医疗服务问题
医疗服务和卫生保健问题不仅影响流动人口自身的健康状况,而且影响南沙新区全体居民的健康水平。因此,医疗卫生服务是流动人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市民待遇项目。尽管近年来南沙新区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已经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其中,但在流动人口大部分“文化程度、收入水平、健康意识”三低和地方政策不完善的情况下,流动人口的医疗服务情况仍不尽如人意。一是孕产妇保健服务不足。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强、就业方式非正规化、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难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等待遇;二是儿童保健服务不足。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强、家庭收低和家庭保健意识薄弱等,其0~6周岁儿童保健服务时在质和量上都将受到限制;三是健康意识与教育不足。流动人口一般稍感不适或小病不会第一时间到医院检查,而是往往会拖一段时间才治疗,另由于缺乏有效的获取健康手册等宣传资料和健康指导的途径,流动人口对相关的健康知识与服务认知不足;四是经费与医疗救助不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投入等大多以本地人口数量为标准,流动人口卫生服务经费缺乏保障,针对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政策也难以覆盖至流动人口,因而流动人口普遍医疗服务获得水平和获得率均较低,多局限于疾病预防和计划免疫等几个服务项目。
⑹教育培训问题
当前,流动人口的学习需求主要有三类:一是提高技术技能的职业技能类教育培训;二是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文明礼仪教育;三是用于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的休闲类教育。南沙新区的流动人口大都以就业为目的,因此他们的社会活动多以寻求工作岗位为主,人们对教育培训的需求大多数都是以提高技术技能的职业技能类教育培训为主。目前,南沙新区针对流动人口的教育培训的组织主体主要有四种:社区、政府机构、用人单位和专业培训机构。通常社区、政府机构和用人单位组织的教育培训是免费的。但由于大部分流动人口居住在非正规社区,或者其用人单位培训意识薄弱等,他们很难获得相关教育培训的信息,即使有强烈的受训意愿,往往会因无法获得相关信息或无法与工作时间协调而错失机会。
“社区”虽然是城市发展中的微观尺度,但是却关系着城市中的“人”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城市的发展需要“人”的支持,也是为“人”服务。近些年,南沙新区实现了快速,但是仍面临着一系列值得深思的问题。如何在快速发展中兼顾发展的质量,仍是南沙新区面临的挑战。
2017年最新广州南沙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15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金融类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3、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3)《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保险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办理程序: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7、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政府规定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和文件复印件;(5)申请人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证明材料;(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9、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证券投资类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3、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② h10《汇缴期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② h11《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② h07《汇缴期备案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h18《汇缴期备案表(研发费加计扣除)》;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9)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7、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② y09《预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② y09《预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② h09《汇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② y09《预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② h09《汇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② 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② 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② 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② 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公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民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收费公示材料的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5)营业执照副本;(6)有关部门认定证明;(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由审批机关颁发的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原件与复印件,以及主管教育部门同意其办学的批复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2)学生证等学生身份证明文件;(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8、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5)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9、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研究人员在我国进行教学和研究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居住不满协定规定的停留时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2)政府部门核发的开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5)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5)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6)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7)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及证明原件;(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及其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的证明原件;(6)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7)企业与招用的转业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5)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5)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6)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认定证明材料;(7)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9、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5)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0、鼓励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5)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6)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7)企业与招用的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2、对在一个纳税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4)房产权属证明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告表》;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告表》;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告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享受审批类条款时提供);(3)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享受审批类条款时提供);(3)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享受审批类条款时提供);(3)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享受审批类条款时提供);(3)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港澳居民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2)有关补贴支出的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2)有关补贴支出的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7、港澳居民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2)有关补贴支出的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8、在港澳地区任职、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个人或在内地和港澳地区同时任职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用“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代替“境内工作天数”的税收政策。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9、港澳居民个人在内地从事受雇劳务,在有关纳税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未满一百八十三天的,其取得的由港澳地区雇主支付并负担的工资薪金,不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1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
关键词:国家新区 改革创新 试验示范
广州南沙新区作为落实国家重大改革发展战略任务的政策平台,自批复设立以来,在推动国家新区建设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创建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设立和林格尔国家新区对于内蒙古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和林格尔新区尚处于国家新区申报阶段,广州南沙新区成功经验做法为内蒙古和林格尔国家新区的创建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启示。
(一)基本情况
广州南沙新区于2012年9月设立,是全国第6个国家级新区,面积803平方公里,地处珠三角地区的心脏地带,毗邻港澳,基础条件优越,自设立以来,南沙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主要是:经济发展快速增长,地区生产总值从2012年的814亿元增长为2019年的1683亿元;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三次产业比重由2012年的5.09:72.72:22.19调整为2019年的3.3:42.1:54.6;对外开放水平全面提升,进出口总额由2012年的138亿美元增长为2019年的310亿美元;创新能力迅速提升,成功落户中科院南海生态环境工程创新研究院、华南技术转移中心等一批重大创新平台和科技基础设施;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加快建设,与中心城区、周边城市互联互通水平不断提升。
(二)申报设立阶段主要做法
一是找准依据,提出设立南沙新区。南沙新区在设立前,广州市大力推动南沙在国家、广东省地位不断提升,并且找到诸多能够为国家支持南沙建设国家级新区提供支撑的理论依据。如2008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中明确提出将南沙建设成为加强与港澳合作的重要载体,将南沙开发建设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将南沙打造成为“服务内地、连接港澳的商业服务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和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临港产业配套服务合作区”,南沙被列为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的重点区域。在此基础上,广州市持续多渠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南沙建设国家级新区,2011年12月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南沙新区发展规划。
二是积极谋划,高水平完成规划编制。广州市把圆满完成《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编制,顺利推动国务院批准实施,作为当时的“一号工程”推进。一是研究提出南沙发展重大定位、重大政策及合理诉求。广州市积极借鉴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规划建设经验,经过多次调研、座谈和集中封闭写作,起草形成《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初稿)》。在初稿中提出南沙新区发展的总体框架,以及需国家赋予南沙新区的具体政策,包括财税、金融、与港澳往来便利化、扩大对外开放、土地管理、社会管理服务等六个方面共43条政策。二是充分开展规划编制以外的研究,积极为国家、广东省提供思路和建议。围绕重点领域编制配套规划,梳理政策库,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先后形成了《南沙新區产业发展规划》《关于请求国家支持南沙新区开发建设若干政策建议》《南沙新区服务业发展思路》《南沙新区近期建议推进的重大项目》等材料,为国家、广东省研究批复南沙新区发展规划提供政策建议和思路支撑。三是持续跟进,加大与国家、广东省沟通协调力度。在初稿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之后,为扎实做好征求意见阶段与国家相关部门的对接工作,广州市专门制订了市有关部门赴京对口衔接国家部委的总体工作方案,印发市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调动全市各方面力量争取国家部委的理解支持,争取南沙新区重大诉求予以保留。此外,市领导多次率队赴京,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就规划修改进行对接。
(三)推进建设阶段主要做法
一是大力推动南沙新区发展规划落地实施。规划获批后,广州市积极开展实施工作,切实推动规划各项政策落地。一是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成立南沙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有关部门为小组成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南沙发展重大事项,举全市之力协调解决南沙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面临的问题。成立专责小组,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市有关部门作为组长,相关部门配合,分别对规划政策、用地、金融发展、交通与公共设施建设、社会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内容进行专责研究推进。二是印发《关于推动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已批政策落地和后续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推动市有关部门加紧与国家相关部委对接,加快推进已批政策落地和后续政策申报相关工作。建立两个层面的政策滚动争取机制,分别是国家层面的部级联席会议和市级层面的规划政策创新专责小组,以确保政策的落实和后续的争取。通过不断地积极争取,广州南沙新区在政策细化落实方面形成一系列有效的成果,包括2014年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银发〔2014〕337号),以及国家外管局出台的在南沙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等。
二是继续加大对南沙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成功争取国家和广东省在“一带一路”规划中将广州市作为重要节点城市、南沙新区作为重要战略支点纳入。经过与国家和广东省相关部门的多轮紧密衔接推动,成功召开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期间提交审议的南沙金融创新、启运港退税、整车进口岸、专用通信通道等政策议题获得国家部委支持,并成功争取国家将赋予前海、横琴的部分政策拓展至南沙新区,最终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支持南沙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达15条。二是继续争取省级支持。推动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从14个方面出台64条支持政策,赋予南沙新区更多省级部门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动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三是加大市级支持。广州市出台《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授予南沙片区管理机构更多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二、和林格尔新区申报设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面积496平方公里,涉及呼和浩特市6个旗县区,地处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市东部和南部,南临黄河,北拥草原,属呼包鄂榆城市群的核心地区,具有独特区位优势。
(二)发展历程
2016年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建设和林格尔国家级新区设想,并于11月28日,新区总体方案通过专家论证。2016年1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的决定。2017年2月24日,新区举行揭牌仪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正式成立。目前,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了《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总体方案》,待上报国务院审批,规划体系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待自治区政府审批。和林格尔新区从提出设想到方案上报已经将近4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被推进到国家层面。截至目前,全国已先后批准设立了19个国家级新区,将近三分之二的省市区都有了国家级城市新区,内蒙古要加快申报进程,全力争取早日上报国务院获得批复。
三、几点启示及建议
借鉴南沙新区创建的成功经验做法,将会为和林格尔国家新区申报设立和推进建设带来有益启示,结合内蒙古实际情况,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申报设立阶段,精准谋划、全力争取
一是找准依据,明确定位。首先,要从国家战略层面,找到诸多能够支撑和林格尔建设国家新区的理论依据,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参加内蒙古代表团系列讲话精神、《国务院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的研究分析,按照国家新思想、新精神、新指示加快完善充实新区总体方案。其次,要认清国内外形势变化,明确自身定位,理清政策诉求。精准定位和林格尔新区在全国、内蒙古的重要战略地位,重点向国家阐明设立和林格尔新区的重大意义,设立后能够解决的问题、发挥的作用和实现的突破等,为成功设立奠定基礎。总体方案的修改完善,要从实际出发,明确政策争取的方向和目的,向国家合理反映诉求。
二是及时沟通,加强对接。跟踪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密切加强与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最新动态,主动做好相关跟进对接工作。加快梳理工作进度,对申报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制订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口衔接国家部委司局的总体工作方案,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理解支持,对申报方案中的重大政策诉求予以保留。深入研究国务院已批复的国家级新区的总体方案,主动与上海、广东、重庆等先进地区进行沟通,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申报国家级新区的经验做法,推动和林格尔国家新区申报尽快取得积极进展。
三是高度重视,高位推动。要突出“一把手”的作用,强力推进国家级新区的争取工作。建议成立由自治区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作用,牢牢抓住工作衔接等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精准聚焦发力,抓好争取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任务落实。充分发挥主要领导的示范带头作用,将争创国家级新区作为当前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亲自谋划、积极协调,攻坚克难、勇于担当,全力推动新区创建实现新突破。
(二)推进建设阶段,突破创新、狠抓落实
一是明白国家级新区设立的目的。国家级新区是深化改革的“试验田”,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度创新推动实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改革创新路径,以更综合的措施和手段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破解制度瓶颈,创造更开放和包容的市场经济环境,从而为更大范围的改革实践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和标杆。所以国家级新区不是“政策洼地”,而是“改革高地”,国家在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土地、金融等方面并不会直接给予明显的倾斜性政策。因此对于内蒙古而言,在争取设立和林格尔国家新区后,不能将新区的推进建设引导到争政策、要资金、搞项目的方向上,要以持续深化改革为重点,围绕体制机制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积极开展探索,激发人才、资本、劳动、技术等要素活力,使国家级新区成为带动内蒙古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级。
二是切实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国家层面的规划大部分是原则性和导向性的,只有进一步与相关部委争取、衔接,才能形成更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政策的落实落地。内蒙古在推动国家规划政策落地的进程中,要以南沙新区的成功经验为借鉴,建立各个层面的政策滚动争取机制,成立规划政策创新专责小组,围绕已批复的规划方案,一条一条疏理、一条一条研究,转化为可操作、能实施的办法细则。要加大与国家有关部委的对接力度,争取得到相应的授权,推动更多的政策措施落地实施。要建立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在自治区层面成立专门的组织推进机构,统筹协调各项具体工作,确保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将政策争取落实工作进行部门分工,实行任务台账管理,明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责任领导、目标任务、工作时限等,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同时,要为政策落实找到具体抓手,以重点项目谋划建设为突破口,围绕项目建设需要,完善推进机制,提高政策落实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敢于先行先试、有所突破。国家级新区承担国家重大改革任务,在推进建设过程中能否突破传统的条条框框,迈开步子、趟出路子,直接关乎改革成败。广州南沙新区制度创新指数连续两年排名全国前三,其中“贸易便利化”指数蝉联全国第一,从园区创办到产业培育,从新业态的催生到新机制的构建,从最多跑一次到不见面审批,处处体现着敢为人先、敢于突破的创新创造精神。内蒙古要以此为借鉴,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开展和林格尔国家新区创建,利用国家赋予新区的先行先试权,用足用活用好各项政策,加大自主创新,抓实抓牢改革示范任务,寻找破解问题的新方式、提高效能的新方法,探索首创性、自创性的改革举措,力争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要立足内蒙古的产业梯度、技术梯度与沿海发达地区相差甚远的现实,突破现有的制度框架,形成要素和资源融合的动力机制,用改革的办法和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努力将和林格尔新区打造成为高质量发展引领区、改革开放新高地、城市建设新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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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金融要素资源,打造“一带一路”金融服务枢纽和国际化创新型金融中心,制定本办法。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经认定为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企业,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三)股权投资企业:经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二条 【落户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最高给予1800万元的落户奖励。2.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
(三)股权投资企业: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10亿、20亿、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3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5亿、10亿、30亿、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 业子公司,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5%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 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5%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融资租赁企业,5年内根据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0%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80%的奖励。
(三)股权投资企业:
1.对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60%的奖励。
2.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60%的奖励。
3.对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其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5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30%的奖励。
4.退出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退出时一次性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的奖励,单笔 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提升能级奖】注册在南沙的金融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人才奖】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对注册在南沙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新落户及认定的金融企业,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我区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 业实际支出。
第七条 【要素平台业务奖励】对于落户在南沙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引进并在南沙注册的会员企业,从会员企业地方经济贡献中提取10%奖励交易平台企业。
鼓励社会各类机构建设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融资租赁产业平台建设情况,每年评选优秀服务平台项目,每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融资租赁业务奖励】
1.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额的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2.注册在区内开展飞机租赁的单机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飞机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3%(含1.3%)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含1%)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0.1%(含0.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3.注册在区内开展船舶租赁的单船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船舶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 同金额的0.5%(含0.5%)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6%(含0.6%)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1%(含0.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4.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含)给予奖励。
5.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桩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按照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或境外上市的,分阶段合计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进入创新层的,额外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后备上市企业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后备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个人因股权激励行权后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按地方经济贡献额80%奖励。
(五)构建南沙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建设新三板高成长企业孵化集聚区,通过搭建信息服务系统、上市路演中心、高端论坛,及对上市企业业务发展、办公用房购买和租赁等提供便利化等措施,集聚上市企业。
第十条 【用地支持】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金融服务业用地供应。
第十一条 【特别贡献奖】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统一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解释。
国务院近日正式批准设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据悉,广东将于近期提出设立南沙新区自贸区方案。专家认为,南沙作为最年轻的国家级新区,有潜力从一众自贸区政策的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
事实上,广东省在申报南沙新区自贸区方面早已有所动作,但历来较为低调。
南沙新区官网显示,5月5日,有关领导调研南沙新区自贸区申报选址工作,选址规划面积为24.52平方公里,包括龙穴岛南部、北部和南沙湾三个区域。随后,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于5月底在澳门作专题讲座时,曾透露出对在南沙设立自贸区的信心。他表示,已经向高层汇报,希望提早一两年先在广东实现港澳地区服务贸易自由化。据张晓强介绍,对于南沙新区的建设,国家发改委将积极推动多方面的工作,例如强化规划引领、加快基建、发展高端产业,尤其是加强港澳合作、加快优质生活圈建设、强化基础设施对接等。
广州市政府一位工作人员透露,广东省发改委正在就南沙新区申报自贸区一事做相关方案,力争尽快上报。7月23日,广东省政府官方网站正式下发《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201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明确提出“启动申报自由贸易区”,这是广东官方公开文件中首次提及此事。
中山大学林江认为:现代服务业是自贸区政策下能迅速发展的重点,人民币自由兑换,开放市场准入,法律体系、会计准则均可自由使用,这将对外资企业带来极大的便利。(来源:羊城晚报)
(深圳商报)
广州南沙等地冲刺自贸区申报 瞄向宽口径开放
继上海自贸区方案通过之后,除天津、厦门、大连外,广东的深圳保税区、广州南沙新区均已启动自贸区申报,7月8日深圳市政府已印发方案,南沙则计划下半年上报国务院;此外,广州白云空港综合保税区也在争取成为自贸区试点。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接受南都记者采访认为,国家未来将宽口径开放,虽然都做自贸区但各地定位可不同。
保税区的升级冲动
据《中国证券报》昨日报道,深圳保税区有望纳入自贸区建设试点。事实上,7月8日,深圳市政府印发了《深圳保税区域转型升级总体方案》和《深圳保税区域转型升级行动方案(2013-2015年)》,提出“探索向自由贸易园区转型”,推进“深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除此之外,继上海自贸区方案通过之后,明确表达了启动自贸区申报的还有广州南沙新区,天津、厦门、大连等亦不甘落后提交了方案。
深圳市政府表示,将在深圳保税区域完善货物监管模式、优化外汇管理模式、健全出口退税机制、争取启运港退税等政策,在完善产品内销安排、开放人员出入境、推动立法保障等领域,开展自由贸易园区政策和体制创新。
《方案》还显示,将率先推进前海为实现深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打头阵,大力发展多元化保税服务业,构建国际贸易与供应链管理、高端航运服务、创新金融产业集聚发展区。据悉,深圳保税区域共包括福田、沙田、盐田港、前海等7个园区以及保税仓、出口监管仓,总面积仅10.48平方公里(实际运作面积仅6.78平方公里)。
此外,据南沙区相关人士向媒体透露,按照广州市的初步计划,南沙新区自贸区将于近期提出方案,下半年上报国务院,力争在年内获批。南沙自由贸易试验区选址规划面积为24.52平方公里,包括龙穴岛南部、北部和南沙湾三个区域。按照设想,南沙新区自贸区将以“对港澳开放”和“全面合作”为方向,在投资准入政策、货物贸易便利化措施、扩大服务业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率先实现区内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探索开放型经济体系。
此外,中山大学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教授郑天祥告诉南都记者,广州白云空港综合保税区也想争取成为自贸区试点。目前,该空港保税区由三个保税区组成,面积7.198平方公里。
条件须逐步完善
自贸区到底是什么香饽饽,人人都在争抢?“大家都想争取更高级别的开放,就像当年一个个申报保税区一样,如今的保税区又都想升格成自贸区。”中山大学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教授郑天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表示,目前广东各试点试验区要改革开放,与国际接轨,但如果制度上差别很大,始终是个门槛。
“制度创新,这就是最大的红利。”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接受南都记者采访认为,以深圳为例,作为我国开放最早的港口之一,发展到现在,特区的优势并不如以往突出,而建设自贸示范区是一个较大的突破方向。“未来可以肯定的是国家将宽口径开放,比以前有很大的跨越。”白明说,目前在上海自贸区开展“先试”,也是国家为了放宽贸易政策,努力和国际接轨。
虽然都可能做自贸区,但各地定位可以不同。白明认为,深圳可根据自身优势,对内与珠三角产业紧密对接,对外紧密连接港澳等地辐射全世界;对内大范围扩充全国资源优化配置,对外扩大辐射全世界进行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未来自贸区可望包含金融、外汇、服务等一体化融合的产业服务功能,形成新的发展动力。
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金融要素资源,打造“一带一路”金融服务枢纽和国际化创新型金融中心,制定本办法。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经认定为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企业,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三)股权投资企业:经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二条 【落户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最高给予1800万元的落户奖励。2.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
(三)股权投资企业: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10亿、20亿、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3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5亿、10亿、30亿、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 业子公司,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5%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 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5%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融资租赁企业,5年内根据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0%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80%的奖励。
(三)股权投资企业:
1.对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落户之日或其获利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60%的奖励。
2.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落户之日或其获利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60%的奖励。
3.对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其落户之日或其获利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5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30%的奖励。
4.退出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退出时一次性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的奖励,单笔 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提升能级奖】注册在南沙的金融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人才奖】对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对注册在南沙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上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新落户及认定的金融企业,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我区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 业实际支出。
第七条 【要素平台业务奖励】对于落户在南沙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引进并在南沙注册的会员企业,从会员企业地方经济贡献中提取10%奖励交易平台企业。
鼓励社会各类机构建设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融资租赁产业平台建设情况,每年评选优秀服务平台项目,每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融资租赁业务奖励】
1.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额的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2.注册在区内开展飞机租赁的单机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飞机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3%(含1.3%)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含1%)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0.1%(含0.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3.注册在区内开展船舶租赁的单船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船舶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 同金额的0.5%(含0.5%)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6%(含0.6%)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1%(含0.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4.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含)给予奖励。
5.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桩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按照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或境外上市的,分阶段合计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进入创新层的,额外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后备上市企业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后备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个人因股权激励行权后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按地方经济贡献额80%奖励。
(五)构建南沙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建设新三板高成长企业孵化集聚区,通过搭建信息服务系统、上市路演中心、高端论坛,及对上市企业业务发展、办公用房购买和租赁等提供便利化等措施,集聚上市企业。
第十条 【用地支持】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金融服务业用地供应。
第十一条 【特别贡献奖】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统一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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