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州市南沙区投资优惠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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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广州市南沙区大事记
二〇〇六年一月
广州市南沙区档案局
2006年2月10日
4日
黄阁镇召开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活动形势报告会,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罗兆慈在会上为农村党员作形势报告,鼓励农村党员认清南沙开发建设的新形势,增强责任意识,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 5日
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罗思源带领区政法委机关干部到横沥镇七一村、庙南村和庙贝农场调研农村治安综合治理问题。
9日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司长卓榕生带领检查组到广州市南沙区滨海湿地公园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点指导禽流感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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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物资储备仓库正式投入使用。-10日
广州市副市长、南沙区委书记陈明德到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分局、武装部调研,要求公、检、法、武装部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保障意识,为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罗思源、胡志坚、柯珠军、何英富、毕婉玲、袁桂扬等区领导参加了调研活动。
-2- 11日
广州市委副书记方旋到南沙区调研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工作等情况,视察了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慧视通讯有限公司、南沙中心小学。马文田、罗兆慈、唐航浩、杨保林、柯珠军、钟华英、刘建伟等区领导参加了调研活动。
12日
南沙区2006年“再就业援助月”专场招聘会在黄阁镇劳动服务中心举行。区内54家企业提供岗位2050个,1300多名应聘者参加招聘会。副区长毕婉玲出席了招聘会。
13日
广州市副市长、南沙区委书记陈明德到万顷沙镇开展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活动调研。市委先进办指导组张庆,市委第六巡回检查指导组组长杨昌海、副组长田诒承,以及唐航浩、曾昭甜、柯珠军、钟华英、毕婉玲、罗杰
-3- 明等区领导参加了调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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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召开首次政法工作会议。区委副书记、区政法委书记罗思源在会上指出,南沙区2006年政法工作要重点提高基层政法基础建设,正确处理好区内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会上,各镇、街(区)、各综治委成员单位负责人向区委递交了200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广州市副市长、南沙区委书记陈明德,区委副书记、区长马文田和黄小光、黄丽嫦、杨保林、胡志坚、柯珠军、钟华英等区领导以及各镇、街(区)500多人出席了会议。
-4- △
南沙区直机关干部职工“送温暖、献爱心”募捐活动在区政府门前广场举行。广州市副市长、南沙区委书记陈明德,区委副书记、区长马文田等领导参加了募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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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开展“冬衣暖人心”慰问活动,对南沙珠江管理区205户困难华侨、低保户赠送了慰问金和棉被等慰问品。据区民政局统计,南沙区目前有低保户1369户、316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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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林局组织黄阁镇和珠江管理区动物防疫部门对10头感染结核病奶牛实行扑杀处理。
16日
国家海关总署副署长龚正、国家武警总队副司令员刘洪军到番禺海关视察武警南沙驻地,了解南沙驻地的-5- 日
-6-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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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投资8亿多元组建的广州华润热电公司在南沙黄阁镇奠基动工,该项目占地面积约40公顷。广州市副市长、南沙区委书记陈明德,区委副书记、区长马文田等领导出席了奠基仪式。
广州市委副书记方旋到南沙区横沥镇指导开展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活动。南沙区委副书记、区长马文田,区委副书记唐航浩,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曾昭甜,区人大副主任田诒承等参加了指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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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1.68亿美元的广州jfe钢板有限公司南沙40万吨热镀锌板项目竣工试产。省、市领导林树森、张广宁、薛晓峰、陈明德,jfe钢铁株式会社副社长田中久等出席了竣工试产仪式。该项目的投产结束了华南地区无高档热镀锌板生产的历史。17
18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到广州南沙开发区视察,参观了南沙港区、广州jfe钢板有限公司和丰田汽车基地。张德江书记指出,开发南沙对增强广州发展后劲,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区域竞争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林树森,副省长宋海,广州市市长张广宁,省委副秘书长甘霖,市委常委、秘书长薛晓峰,副市长陈明德和南沙区领导马文田、罗兆慈、柯珠军等参加了视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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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军政座谈会在南沙祈福酒店召开,会议对立功退伍军人进行了表彰。马文田、罗兆慈、罗思源、曾昭甜、柯珠军、钟华英、何英富、毕婉玲等区领导出席了座谈会。
-7- △
副区长毕婉玲带领区食品药监、经贸、工商、质监、卫生、农林、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辖区部分肉菜(农贸)市场、超市、商场、仓库、餐饮店档、食品加工生产企业等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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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城管大队万顷沙镇中队正式成立并举行揭牌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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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召开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活动情况汇报会。市委先进办组织中央、省、市10家主要媒体对汇报会进行了专题采访。南沙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区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先进办主任曾昭甜介绍了南沙区开展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进展情况。南沙区共有农村基层党组织60个、党员2886名参加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活动。
-8- 19日
广州市副市长、南沙区委书记陈明德视察南沙区进20日 港大道和金洲农贸市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罗思源,区委常委柯珠军、副区长袁桂扬参加了视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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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首次组织区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调研活动,重点视察了建设中的大角山滨海公园、南沙第一小学、第二中学和蕉门河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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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法委副书记容小梨检查南沙区人民法院建设情况。南沙区副区长、政法委副书记袁桂扬参加了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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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委常委会议同意,曾普光任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区委副书记、区长马文田带队到万顷沙镇和南沙资
-9- 产经营有限公司调研,视察了互太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新垦文化广场、小虎岛石化码头、泰山石化公司、污水处理厂、石化公用管廊。△
区委统战部召开民主党派迎新春座谈会。区政协主席黄丽嫦,区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冯达辉,区人大副主任、民建南沙支部主任吴小慧,副区长、民盟南沙支部主委刘建伟出席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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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常委柯珠军到万顷沙镇沙尾一村开展调研慰问活动,慰问了困难党员及其家属,并送上了节日慰问金和慰问品。
23日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林树森视察南沙港区、广州jfe钢板有限公司、丰田汽车基地。市委常委、秘书长薛晓峰,副市长林伟宪,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邬毅敏参加了视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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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黄小光到横沥镇太阳升村、大元村开展“新春送温暖”慰问活动,向特困户、特困党员送上慰问金和慰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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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协副主席、区委统战部部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冯达辉到珠江管理区探望和慰问困难少数民族同胞陈任妹、张亚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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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在南沙大酒店召开外商(资)企业迎春酒会。区委副书记、区长马文田对驻南沙的外商(资)企业代-10- 表进行了春节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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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凌晨,南沙区金洲永兴服装店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
24日
广州市副市长、南沙区委书记陈明德率领市消防、安监等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到南沙区开展消防安全督查。先后检查了粤海(番禺)石油化工储运开发有限公司、名幸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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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钢气体有限公司第一期工程在南沙区万顷沙镇举行竣工仪式,该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0万平方米,一期工程投资总额2亿元人民币。马文田、罗兆慈、刘海涛、陈万雄、史勇等区领导出席了竣工仪式。△
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罗兆慈到黄阁镇东里村开
-11- 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调研并到困难党员家中慰问。△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钟华英到横沥镇新兴村开展调研慰问活动,分别慰问了困难老党员梁金全和省劳动模范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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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财政局正式成立,与区审计局合署办公,加挂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26日
中共广州市南沙区委召开一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会议学习贯彻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总结了区委2005 年工作,部署了2006年工作。会议透露,2005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23亿元,增长28.9%;工业产值达到248.8亿元,增长34.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63.7亿元,增长92.1%;实际利用外资4.05亿美元,增长30.8%;外贸出口总值12.73亿美元,增长37.0%;进口总值15.06亿美元,增长23.1%;农业总产值14.38亿元,增长4.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7465元,增长4.3%。
报:区领导,市档案局
发:各镇、街、管理区,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电话:84985703
传真:84985704
邮箱:nsdaj@
责任编辑:何世藻、蔡胜辉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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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广州南沙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15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金融类
1、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2、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3、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4、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告表》;(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
(3)《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保险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办理程序: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7、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8、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2)《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申请人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内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的文件复印件;
(4)政府规定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和文件复印件;(5)申请人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证明材料;(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9、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0、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11、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证券投资类
1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2)相关应税凭证的复印件;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3、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4、个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15、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2 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9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10《预缴期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10《汇缴期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11《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11《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办理程序: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2)有关合同资料;(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07《预缴期备案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07《汇缴期备案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h18《汇缴期备案表(研发费加计扣除)》;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8)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9)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7、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9、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3 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09《预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09《汇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09《预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09《汇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09《预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09《汇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8、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9、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0、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计算折旧。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2、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4 支持教育培训业发展13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招生计划文件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复印件;
(4)公办学校提供《教育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民办学校提供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费文件或《收费备案表》复印件(5)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7)税务登记证副本;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经县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的学前教育的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2)《办园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民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收费公示材料的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5)营业执照副本;(6)有关部门认定证明;(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的符合条件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2)进修班、培训班收入进入本校统一账户的账户资料;
(3)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的缴款单复印件;(4)使用本校统一管理票据的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副本;(6)营业执照副本;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驻中国外交机构开办的外交人员子女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由审批机关颁发的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原件与复印件,以及主管教育部门同意其办学的批复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3)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费文件复印件,以及《收费许可证》或《收费备案表》复印件。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5)税务登记证副本;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办理程序:
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6、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办理程序:
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7、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2)学生证等学生身份证明文件;(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8、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3)税务登记证副本;(4)营业执照副本;
(5)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9、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研究人员在我国进行教学和研究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居住不满协定规定的停留时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2)政府部门核发的开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2、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办理程序:
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13、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办理程序:
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5 支持创业投资发展18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创业投资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2、外商投资性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的服务,由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向其子公司收回时,不作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3、鼓励重点群体自主创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3)税务登记证副本;(4)营业执照副本;
(5)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3)税务登记证副本;(4)营业执照副本;
(5)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6)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7)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3)税务登记证副本;(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及证明原件;(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6、鼓励新办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3)税务登记证副本;(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及其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的证明原件;(6)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7)企业与招用的转业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7、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3)税务登记证副本;(4)营业执照副本;
(5)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8、鼓励企业吸纳自主退役士兵就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3)税务登记证副本;(4)营业执照副本;
(5)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6)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认定证明材料;(7)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9、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3)税务登记证副本;(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0、鼓励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3)税务登记证副本;(4)营业执照副本;
(5)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6)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7)企业与招用的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1、鼓励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广州市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经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加盖公章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原件和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及每位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2、对在一个纳税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原件及复印件;(2)在职职工名册和《残疾人职工情况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县(区)级(含县级市)以上民政部门对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等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权属证明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h20《汇缴期备案表(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02《预缴期备案表(投资收益)》。(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02《汇缴期备案表(投资收益)》。(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5、2014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6、2014年1月1日起,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告表》;
(2)qs07-2《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股权收购)》;(3)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4)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6)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7)申请报告(需要申请确认的企业提交);(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7、2014年1月1日起,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告表》;
(2)qs07-3《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资产收购)》;(3)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4)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5)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7)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8)申请报告(需要申请确认的企业提交);(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8、2014年1月1日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告表》;
(2)qs07-6《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投资非居民企业)》;(3)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4)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5)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7)申请报告(需要申请确认的企业提交);(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6 支持与港澳深化合作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港澳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拥有至少25%股份的内地公司取得的股息,按股息总额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情况下,按股息总额的10%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或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提供);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享受审批类条款时提供);(3)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港澳居民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港澳居民个人非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股息总额的10%征收个人所得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或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提供);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享受审批类条款时提供);(3)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港澳居民企业和个人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所得,按利息总额的7%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或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提供);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享受审批类条款时提供);(3)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港澳居民从内地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或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提供);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享受审批类条款时提供);(3)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港澳居民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2)有关补贴支出的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港澳居民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2)有关补贴支出的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7、港澳居民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2)有关补贴支出的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8、在港澳地区任职、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个人或在内地和港澳地区同时任职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用“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代替“境内工作天数”的税收政策。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9、港澳居民个人在内地从事受雇劳务,在有关纳税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未满一百八十三天的,其取得的由港澳地区雇主支付并负担的工资薪金,不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10、港澳居民企业在内地提供劳务,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六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建筑、装配、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等活动,连续不超过六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征企业所得税。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1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
广州市南沙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印发南沙区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南编字[2006]12号)
广州市南沙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行政执法依据
广州市南沙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行政执法行为(共10项)
行政许可行为(共1项)
属广州市南沙区审批权限内的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的审批和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广州市南沙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共9项)
一、加工贸易业务(合同)的审核、批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审核及批准证的发放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发第314号)第四条 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同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九条“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各省级审批机关不得将审批权下放。其它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格式见附2)是海关等部门据以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相关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对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且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由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核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第十七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必须认真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二、属广州市南沙区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终止的审批、撤销及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第五条第五款“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均须经合营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第二款“今后凡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及承包者隐瞒真实情况,不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对合营企业及承包者予以处罚”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重要事项变更的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
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资、合作合同或章程变更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企业董事会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报原审批的受委托机关批准。„„”
委托依据:《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第六条 “市政府在国务院授权和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委托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的管理委员会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受委托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四、属广州市南沙区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或担保合同的审批和撤销
法律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第六条“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五、属广州市南沙区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的审批和撤销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六、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监管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贸发
[2001]594号)第四条:“对联网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外经贸部门对联网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取消合同审批,只审定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资格、业务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
第六条:“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联网企业申请后,对非国家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应予批准,签发《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第七条:“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为联网企业建立加工贸易电子帐册,实施联网监管。”
第九条:“联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扩大加工贸易业务范围的,新增部分须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到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跟踪了解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开展情况,并要求联网企业定期(半年或一年)书面报告有关核销情况。”
七、广州市南沙区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法律依据: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原外经贸部[1996]外经贸发第773号)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在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根据国家对外
商投资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以下简称联合年检各部门)决定自1997年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出资、生产经营、财务、外汇、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联合年检。”
第四条:“联合年检各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报告书和提交纳材料后依法分别验审,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通知其它联合年检各部门。”
八、境外企业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审核
法律依据:
《广州市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我方单位利用留成外汇或贷款外汇,委托持有承包工程许可证的客商进行承包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外汇审批手续,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合同(协议)须经我方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广州市对外开放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九、外商投资统计调查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揭发和检举统计工作中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人员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拒报、迟报统计数据情节严重的,由所在部门依法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统计局予以通报批评。外商投资企业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同级统计局予以警告,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未经外商投资统计负责部门批准自行编制、发布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和自行公布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统计局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广州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立项、建设和管理,保障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各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科信字[2012]240号)、《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南沙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南沙财政性资金,包括南沙开发区和南沙区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南沙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维护、服务的工程项目。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非涉密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非涉密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非涉密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软件产品、耗材等的购置,以及特种设备和服务的购买,不属于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核范畴。
第三条 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科信局”)是区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监督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组织信息化项目的验收,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协调和处理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发改局”)是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属于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审批工作,监督检查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财政局是区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区财政性资金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项目进度和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项目资产委托移交管理手续。
审计局负责对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条 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并遵 循“需求主导、统筹规划、集约节约、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务求实效和持续运维”的原则,统一建设和充分利用公共信息资源,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接入区综合业务云平台。
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编制
第五条 每年8月份由工科信局发文征集下一区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计划,各部门在与工科信局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应于每年9月前向工科信局报送下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表(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依据和项目预算等)。工科信局于每年10月制订计划草案提交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下一区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作为发改局编制下一统筹投资计划的依据。
未被纳入建设计划和未按要求申报的,原则上区财政下一不安排预算。属于上级部门临时要求的或各单位应急处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工科信局参照上述办法制订补充计划,报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以统筹和整合为原则,策划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
(一)以采购软、硬件设施为主的建设需求应当整合为1个项目;(二)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应当分开申报,建设项目不得包含运 维内容,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设计信息安全的相关内容;
(三)各单位所有运维需求应当整合为1 个项目进行申报。运维项目不得包含大批量的更新采购内容,每年的运维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第三章 方案编制
第七条 建设类项目方案应当按照《广州市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
项目方案的建设目标应当明确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的定量指标。项目投资概算表须清晰,应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软硬件产品参考型号和配置,应用系统开发估算量,项目管理、项目监理概算比例或工作量估算,以及项目验收或项目测评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硬件设备应列明现有硬件情况及未来5年内该硬件需处理的数据量和任务量;涉及应用系统开发的,应开列软件功能点清单、开发工作量、信息安全需求。
第八条 运行维护类项目方案应当按照《广州市南沙财政投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方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
项目方案须明确系统软硬件资源现状,包括硬件品种数量、系统软件清单、安全保障措施、应用系统列表、数据库列表,以及购置时间、过保时间、应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并包含信息安全的相关需求分析与设计要求。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九条 所有纳入建设计划的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均须报工科信局审核,收到建设方案后工科信局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材料章节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编写指南的要求。(二)内容是否按照要求填写完整、清晰、合理和明确。(三)初步审核技术可行性,并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四)通过《项目概算表》初步审核经济合理性,并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
(五)是否同步考虑接入区综合业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六)是否同步考虑信息安全规划和设计。未通过初审的项目,不得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建设方案通过初审后,工科信局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一)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工科信局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递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科信局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递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具体由工科信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项目建设单位须在专家评审前提交建设方案(一式五份)和项 目介绍ppt,项目评审经费由工科信局统一支付。
(三)建设方案通过评审后,工科信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函复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需修改完善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意见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报,逾2年未采购实施的项目,项目审核意见自动失效。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通过工科信局立项审核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局申请立项,发改局审批通过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发改局每年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将经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的信息化建设计划所需资金纳入下一预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将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局。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科信局的审核意见、发改局的立项批复和财政局的预算批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六条 开展政府采购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就招标需求与经工 科信局审核通过的相关材料的一致性进行说明,并报送工科信局备查。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一经落实,各单位应当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
第七章 项目监理
第十八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监理。
(一)估算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类项目,应聘请监理公司进行项目监理。
(二)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理,项目建设的质量、施工工艺、投资和进度等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计划书,计划书应获得项目建设单位的确认;
2.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各阶段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经确认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
3.监理单位应当将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理活动情况,按计划、分阶段或者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4.监理单位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出具监理意见; 5.协助项目承建单位整理好项目的所有文档和材料,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四)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和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工科信局的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等问题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费用低于5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信息工程监理库中通过摇珠方式选定服务供应商,监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按政府采购规范进行采购。信息化项目建设监理取费标准由工科信局另行制定,监理费用在该项目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工科信局将取消该项目立项,并通报批评。
第八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方案经审核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建设内容和项目投资额,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报工科信局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工科信局审核。具体如下:
(一)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报工科信局批准。
(二)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按项目建设方案审核程序重新申报,审核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报发改局调整立项。
(三)调整或变更内容后,项目投资额不得超过审核意见确定的投资额。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工科信局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等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建设类、运维类项目都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遵循“整体立项、整体验收”原则,完成立项批复规定的所有建设内容后方可申请。项目验收应当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建设方案、采购文件和合同等文件,按照本办法、《广州市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信息系统工程测评资质的单位测评项目建设质量。
(一)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应聘请测评公司测评项目建设质量。
(二)信息系统工程的测评主要内容包括:按项目的合同等相关文件对项目要求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
(三)测评公司出具项目测评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四)项目测评费用低于5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信息工程测评库中通过摇珠方式选定服务供应商,测评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按政府采购规范进行采购。信息化项目测评取费标准由工科信局另行制定,测评费用在该项目资金中安排。
运维类信息化项目不需进行测评。
第二十六条 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科信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验收,验收管理规范由工科信局另行制定。通过验收的项目,工科信局出具验收意见并抄送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凭验收意见及其它有关材料向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尾款支付手续,验收费用由工科信局统一支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工科信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项目验收整改函,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整改函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重新组织验收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投资额低于3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管理规范自行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验收通过后应当报工科信局备查,工科信局可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七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章 资料存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项目进展及时将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档报送工科信局存档备查,包括:项目建设方案、数据结构设计 说明书、立项批复、采购的一致性说明、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文件、咨询及设计合同、项目合同、监理合同及监理报告、测评合同及测评报告、变更说明、验收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评审意见等。
第十一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工科信局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已建成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结果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工科信局、发改局将项目完成情况和单位信息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以及后续项目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科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共同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广州市南沙区投资优惠政策
(1)“五免五减半”。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如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其投资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即头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两免三减半”。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含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一免二减半”。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的资金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金融机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两类企业减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上海为二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新办高新(先进)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半”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可在第六至八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7)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商而有来源于区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经政府批准,可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
(8)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10)外商投资者从其投资者将从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企业和开发区其它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属产品出口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11)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房产税五年。
(12)外商投资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筑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产品内外销比例除涉及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管理的以外,可自行确定产品内外销比例。
(1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设备技术、工艺水平先进或投资额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优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15)设立南沙风险投资公司,对重大外商生产性项目试行股权投资。经区建设指挥部批准,可由风险投资公司作部分出资,按外商要求兴建专用厂房,持有该项目一定股权,待该项目运营成熟后以一定价格退出。
http:///zjgl/?id=5354
最新广州市南沙区投资优惠政策最新(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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